公司股票上市答谢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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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上市答谢词

篇1:公司股票上市答谢词

公司股票上市答谢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高朋好友、凯龙的各位战友,社会各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上午9点洪钟敲响,在大家的共同见证下,凯龙股票(002783)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凯龙成功登陆资本市场,深交所中小板又添新成员!

“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凯龙为了今天,历时9载,拼搏9年。我们抢滩资本市场的攻坚战,比抗日战争驱豺狼除虎豹的战争还多用一年,可见这场攻坚战该有多难!有人说凯龙IPO该经历的经历了,不该经历的也经历了。我说,这就是命!都是该经历的。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是由浅入深的,由现象到本质的。前面的看法被后面的深化认识修正是需要时间的,因此“联兴模式”的安全管理平台应更全面的加强。9年里,我们饱受煎熬,承受着巨大的发展压力,眼见发展机遇像放电影似的一幕一幕从我们眼前惊闪过,错失了很多良机,我们既痛心,又无奈!不得已,公司的经营规模在行业内排名由的第6位降至去年的第13位。9年里,我们累受创伤,来自内、外部的不理解和轻浮急躁情绪指责,使我们的心越来越累。上市的艰难给公司发展或多或少的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面对异常的艰难,要么倒下,要么更加坚强!凯龙人无悔地选择了后者。9年里,凯龙人没有消沉过一天,正是这种炼狱般的考验,让我们的内心更加强大,意志越来越坚强,登陆资本市场的决心越来越大,我们以行业内7家上市公司为榜样,不断优化内控体系,夯实企业管理基础,坚定实施技术领先战略,不断强化细化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强化市场拓展和销售提升,使公司业绩稳步增长,不断将企业做强做实,做稳健,不断充实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实力。经过不断的努力,凯龙人终于实现了自己的梦想!当证监会审核通过的那一刻,电波传回荆门,所有的凯龙人和我一样,内心非常平静,因为我们坚信,不懈的努力和坚持一定会有回报!

资本市场对凯龙的爱是迟来的爱!迟来的爱更珍贵;凯龙对资本市场的爱是垂涎已久的爱,爱的激情更高。两爱相融,必将产生巨大的能量。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凯龙人将以登陆资本市场为契机,在新的平台上开始新的征程!

未来,凯龙股份将借助资本市场的翅膀,充分利用自身在产品、技术、规模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创新驱动力度,大力实施“传统产业高新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方针,紧抓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资源整合、资产重组的大好时机,加强体制和科技创新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经济外向度,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乘着国家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推进的东风,努力将公司建设成为产权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创新能力强、盈利能力强、基础环境优美的国内大型民爆企业集团。

公司本着“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 为员工营造良好的环境 为股东提供满意的回报 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的企业宗旨,同国内外朋友携手并进,共谋发展,共创新高。

饮水思源,知恩图报!平时说了很多感谢的话,总觉得不够,因此今天借此机会再一次表达我内心真诚的谢意!

衷心感谢省委、省政府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省市两级政府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营造了优良的外部环境,开设了快捷的绿色通道,全方位地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省市领导还亲自为凯龙上市协调多方关系,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为企业化解了一个个难题,解决了企业规范运行的每个问题,有力地支持了企业上市!

衷心感谢国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一直以来无微不至地关心支持凯龙发展,不断推进技术进步、强化安全管理,给凯龙提供了一次次宝贵的发展机遇,使凯龙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一步步走入今天的辉煌。

衷心感谢省内外的客户们,不管是顺境还是逆境,你们对凯龙不离不弃,对凯龙充满感情、充满信任,正是因为你们对凯龙公司的关心和厚爱,对凯龙品牌的认可,凯龙的业绩才能稳步攀升!

衷心感谢凯龙上市的.中介团队,你们对凯龙项目锲而不舍,执着的敬业精神为凯龙上市打下坚实的基础,凯龙上市时间长,经历的环节多,你们为凯龙上市付出了太多太多,凯龙被抽中为核查单位和救市的急停后又重启,使中介团队的工作比常态下付出了更多的辛勤。长江证券的保代蒋庆华女士做凯龙项目从姑娘做成了小学生的妈妈,为了项目的成功,做出了太多的努力,付出了太多的艰辛,值得我们敬佩和点赞。君悦律师事务所的汪献忠律师及其团队为凯龙项目尽职尽责,踏实工作,其高超的法律水平,严谨的工作态度,依法准确判断认定问题的能力让我始终都会有办事稳健踏实之感。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杨红青、刘起德会计师和他的团队们为凯龙项目付出了更多的辛勤和汗水,凯龙点多面大,会计报表审计、实物盘点、内控制度现场核查,工作十分辛苦,是你们的辛勤和付出,使凯龙的财务数据经得起任何机构的检验和复查。万全智策的凯龙项目团队,精心策划、周密安排,为凯龙上市工作井然有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衷心感谢公司的独立董事们,包括上届独董张之磷先生、吕春绪先生、夏成才先生、何贤波先生,是你们的勤勉尽职、恪尽职守、严格监督,增强了公司董事会的活力,提升了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推进了公司的优质运行,使公司青春永驻,你们为公司成功登陆资本市场做出了重大的积极贡献。

还有很多很多需要感谢的领导、朋友、贵人,恳请原谅我没有一一点名道姓,在这里一并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凯歌高奏,祥龙腾飞,凯龙由衷感恩相助人!凯龙未来将一如既往地践行企业核心价值观——“责任 敬业 创新 进取”!

篇2: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探析

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探析

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探析

一、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

(一)股票回购的概念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用作“库藏股”保留。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行为,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及调整市场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种方式,对股东、公司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股票回购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从各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历史轨迹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法无明文规定到例外允许,法律规范也由判例或简单的概括性规定到详细的规定。在我国,股票回购是一新的发展事物,因此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股票回购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对股票回购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国,股票回购是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国有股比例过大和内部人控制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而引入的。5月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股票回购的办法,试图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陷入的困境。20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给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提供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修订,为股票回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资本运作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意义。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能够为中国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所特有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会产生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损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成为必需,以此来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现行的立法评析

(一)股票回购在我国发展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企业的形式几乎是国有企业,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这一主体形式,因此也不会存在股票回购这一现象。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实施,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得到提升。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与此相伴随的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针对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法律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特别针对股票回购的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最早始于1992年,即大豫园通过协议回购小豫园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B股、厦门国贸回购减资案、云天化与申能股份部分国有股的成功回购――这在当年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长期的市场熊市、现金的匮乏,股票回购又开始没落。年,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驱动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应内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购又得到了发展,邯钢股份成为流通股回购第一家,继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购的案例,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在我国越来越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得到了发展。

(二)对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缺陷之检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股票回购的规定都只是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出台,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票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对于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严格,有悖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也规定得较为含糊,这样会助长规避法律的行为产生,使规定形同虚设。如果不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规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会逐渐显现,反而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因此,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需要,扫除股票回购的法律障碍,为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购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现代企业的基本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享有所有权,而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因此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优势,经营者若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关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购中出现内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二)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由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对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又居于少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只能被动的接受股票回购方案。因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体相对公平掌握信息资源;二是异议股东请求权的利益补偿措施;三是对股票回购方案的表决权进行重新设计,既要在“一股一权”的原则下达到法定通过数,又要中小股东的多数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并且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应遵守回避制度,由非关联股东对股票回购事项进行独立表决。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时最好采用要约方式进行,因为这样更能突出平等性,不会偏袒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对于回购的价格,应该根据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价和业绩状况来进行确定,通过确定合理的价格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至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规定在进行回购前公司需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公司可以用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让债权人全程参与回购计划的制定及其一票否决权。

(三)明确适用条件

首先,从实施股本回购的外部环境看,必须是公司股价比较低时才可以进行回购,如果资本市场比较活跃,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丧失了回购自身股票的热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现金或现金流良好,拥有大量闲置的现金或现金流,使得公司回购股票不至于影响到公司自身的正常运营。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还可以明确如下条件:(1)中小股东如果反对股票回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对该事项;(2)股东可表明请求收买其股票的意思;(3)股东大会决议时对该议案投票反对。同时,对于不同回购目的的回购行为,也应该对其规定不同的条件。在实际运用中,就应该制定实施细则,从公司的财务报表来观察公司是否具备股票回购的条件。

(四)完善公司法关于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还可以从股票回购的方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适用对象加以完善,具体如下:

1.股票回购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举的股份回购方式应进一步具体明确,()如协议回购方式对非流通股的回购是非常适合的。

2.股票回购的价格:由于我国存在国有股和流通股,且实行双轨制,因此二者的回购价格确定应该区别开来。对于国有股,股份回购的价格的基准应是每股的内在价值,国有股的内在值等于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值加上溢价;对于流通股而言,回购价格的确定一般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的时间)内,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为标准或以市价、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价或最高价为标准。

3.股票回购的适用对象:我国当前的股票回购并未将子公司纳入管理,因此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也应该同样适用股票回购的限制条件。

四、结语

股票回购制度产生于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公司调整资金结构以及完善公司运营方式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证券金融市场欣欣向荣的发展,股票回购越来越受到中国公司的追捧,其对防止公司内幕交易、防止恶意收购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基于此方面的考虑,再纵观中国现今法律对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对于股票回购的法律保障还不是很健全,难以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潜力。因此对于该项制度还应该更具体地予以完善――细化价格确定的方法,完善回购的程序,加强信息披露,从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对于购回的股票应该以“库存股”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其他形式存在,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起码要在完善传统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尽管要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会与相关的原则相矛盾,比如资本三原则、禁止抽逃资金规则,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应该是从整体上去考量的,应该能够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来完善法律这一上层建筑,使中国的证券市场能够更健康、稳健地发展。

推。否则,就不适用。那么,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就只能以既存的犯罪的具体规范标准来衡量,而不能以社会危害性为标准衡量是不是犯罪。因此,只能以犯罪规范来体现社会危害性,而不是相反。

在新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了“危害社会”字样,突出了社会危害性,并用“危害不大”字样,强调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对罪与非罪的决定意义。这样,就反映出在新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存在社会危害性标准;同时该条还规定“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又确立了规范标准。在一个定义中同时使用了互相冲突、排斥的两个标准来界定犯罪,势必影响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定义中的完全彻底体现,使犯罪这个基本定义乃至整个刑法典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除此之外,这个定义在逻辑上也存在矛盾。“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这样的定义分析,除了“一切”之后所列6类行为之外,均不是犯罪;在“一切”这样的外延之下,但书是不应该存在的。要么,用“一切”就不用但书,要用但书就不应用“一切”。从另一方面看,在以规范为界定标准的情况下,“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这几个字所表达的内容完全可以把但书所讲的内容包含进去,如果再讲但书,就有重复之嫌。因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当然就不具有“应当受刑罚处罚”性,立法机关肯定不会把这种行为规范进刑法典之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若刑法典认为是犯罪,就是犯罪;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会写进法典,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的罪刑法定原则,但书所述行为肯定不为罪。故但书部分纯属画蛇添足之败笔。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并非只是废除刑事类推制度,将罪刑法定原则明文写进刑法典那么简单,在整个刑法中如何一以贯之地体现罪刑法定的原则精神,实现刑法的科学化仍任重而道远。

篇3: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探析

二、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现行的立法评析

(一)股票回购在我国发展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企业的形式几乎是国有企业,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这一主体形式,因此也不会存在股票回购这一现象。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实施,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得到提升。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与此相伴随的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针对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法律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特别针对股票回购的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最早始于1992年,即大豫园通过协议回购小豫园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B股、19厦门国贸回购减资案、19云天化与申能股份部分国有股的成功回购——这在当年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长期的市场熊市、现金的匮乏,股票回购又开始没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驱动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应内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购又得到了发展,邯钢股份成为流通股回购第一家,继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购的案例,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在我国越来越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得到了发展。

(二)对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缺陷之检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股票回购的规定都只是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出台,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票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对于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严格,有悖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也规定得较为含糊,这样会助长规避法律的行为产生,使规定形同虚设。如果不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规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会逐渐显现,反而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因此,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需要,扫除股票回购的法律障碍,为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购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现代企业的基本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享有所有权,而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因此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优势,经营者若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关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购中出现内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二)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由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对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又居于少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只能被动的接受股票回购方案。因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体相对公平掌握信息资源;二是异议股东请求权的利益补偿措施;三是对股票回购方案的表决权进行重新设计,既要在“一股一权”的原则下达到法定通过数,又要中小股东的多数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并且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应遵守回避制度,由非关联股东对股票回购事项进行独立表决。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时最好采用要约方式进行,因为这样更能突出平等性,不会偏袒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对于回购的价格,应该根据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价和业绩状况来进行确定,通过确定合理的价格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至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规定在进行回购前公司需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公司可以用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让债权人全程参与回购计划的制定及其一票否决权。

(三)明确适用条件

首先,从实施股本回购的外部环境看,必须是公司股价比较低时才可以进行回购,如果资本市场比较活跃,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丧失了回购自身股票的热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现金或现金流良好,拥有大量闲置的现金或现金流,使得公司回购股票不至于影响到公司自身的正常运营。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还可以明确如下条件:(1)中小股东如果反对股票回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对该事项;(2)股东可表明请求收买其股票的意思;(3)股东大会决议时对该议案投票反对。同时,对于不同回购目的的回购行为,也应该对其规定不同的条件。在实际运用中,就应该制定实施细则,从公司的财务报表来观察公司是否具备股票回购的条件。

(四)完善公司法关于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还可以从股票回购的方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适用对象加以完善,具体如下:

1.股票回购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举的股份回购方式应进一步具体明确,如协议回购方式对非流通股的回购是非常适合的。

2.股票回购的价格:由于我国存在国有股和流通股,且实行双轨制,因此二者的回购价格确定应该区别开来。对于国有股,股份回购的价格的基准应是每股的内在价值,国有股的内在值等于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值加上溢价;对于流通股而言,回购价格的确定一般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的时间)内,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为标准或以市价、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价或最高价为标准。

3.股票回购的适用对象:我国当前的股票回购并未将子公司纳入管理,因此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也应该同样适用股票回购的限制条件。

四、结语

股票回购制度产生于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公司调整资金结构以及完善公司运营方式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证券金融市场欣欣向荣的发展,股票回购越来越受到中国公司的追捧,其对防止公司内幕交易、防止恶意收购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基于此方面的考虑,再纵观中国现今法律对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对于股票回购的法律保障还不是很健全,难以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潜力。因此对于该项制度还应该更具体地予以完善——细化价格确定的方法,完善回购的程序,加强信息披露,从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对于购回的股票应该以“库存股”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其他形式存在,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起码要在完善传统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尽管要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会与相关的原则相矛盾,比如资本三原则、禁止抽逃资金规则,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应该是从整体上去考量的,应该能够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来完善法律这一上层建筑,使中国的证券市场能够更健康、稳健地发展。

篇4: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探析

论文摘要 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内部股权转让行为,上世纪90年代被引进我国资本市场。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并对该项制度进行利弊评析,然后在介绍分析境外若干个国家或地区有关股票回购市场准入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立法现状。本文就其现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运营更加规范。

论文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 股票回购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

(一)股票回购的概念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用作“库藏股”保留。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行为,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及调整市场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种方式,对股东、公司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股票回购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从各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历史轨迹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法无明文规定到例外允许,法律规范也由判例或简单的概括性规定到详细的规定。在我国,股票回购是一新的发展事物,因此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股票回购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对股票回购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国,股票回购是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国有股比例过大和内部人控制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而引入的。5月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股票回购的办法,试图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陷入的困境。20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给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提供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修订,为股票回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资本运作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意义。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能够为中国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所特有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会产生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损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成为必需,以此来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

篇5:分析上市公司股票市盈率影响因素

分析上市公司股票市盈率影响因素

摘要:在证券投资分析中,市盈率的重要性已被广泛认可,人们往往使用市盈率作为股票估值的标准之一。一般在预测一个公司的股价时,首先预测这个公司未来几年的每股收益,然后再根据这个公司所处的行业市盈率水平决定这个公司的合理股价。这种方法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业包含决定市盈率的所有因素。股票的市盈率受哪些因素影响呢?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市盈率 影响 因素

公司内在价值表现形式之一就是通过股票的价值反映出来的。而公司的获利能力又是由诸多因素所决定的,大到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小到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行业状况等。对每个公司的获利能力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投资价值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需要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

一、股票价格(P)与股票内在价值(V)表现为3种关系:

1.P=V,价格与价值相符,获利的空间很小。

2.P>V,价值被高估,价格有下降的趋势,股票有很大风险。

3.P 投资的主要目标是股票市场中市场价格暂时低于其内在价值的股票,以期待股价向其内在价值回归。这样,公司的投资价值就演变成一种相对价值,而市盈率 (P/E)指标正是相对价值的真实反映。因此,市盈率是进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影响市盈率的基础因素

从市盈率的公式不难看出,能够影响股价和每股收益的因素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市盈率水平的高低。市盈率既是分析股票市价高低的重要指标,也是风险指标,它综合了股票投资成本与股票投资收益两个方面内容,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股市发展的全貌,分析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经济生活中,有些因素影响股票价格,有些因素影响每股收益,而有一些因素对二者皆有影响。正因为受诸多因素影响,市盈率指标才体现出较强的综合性、概括性和简化性,而后两性同时又是市盈率的缺陷,即在单因素分析上不够精确,没有绝对优势。因此,在使用市盈率进行分析时,首先应做的是看清楚市盈率高估、低估及变化是由什么因素所引起的,而不能直接不加分析枉加判断,这样可信度会大打折扣。

一般来讲,影响一个资本市场整体市盈率的因素有很多,但相比之下最重要的有两个,即该市场所处地区或国家的增长潜力和市场利率水平。新兴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利润增长率也较高,因此,新兴经济体证券市场的整体市盈率要比成熟市场的市盈率水平偏高。

正因为市盈率指标受经济增长潜力和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因此使用市盈率指标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该指标不能用于不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成长性好的新兴行业的市盈率普遍较高,而传统行业的市盈率普遍较低,这并不能说明后者的股票没有投资价值。

(二)在每股收益很小或亏损时,由于市价不至于降为零,公司的市盈率会很高,但如此情形下的高市盈率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三)市盈率的高低受市价的影响,而影响市价变动的因素很多,包括垄断、投机炒作、市场供求关系、资金投放等,因此分析市盈率的长期趋势非常重要。由于一般的期望报酬率为5%~20%,所以通常认为正常的市盈率为5~20倍。

三、影响市盈率的经济环境因素

(一)国家对市盈率水平的影响

不少分析者将我国目前的市盈率水平与西方国家相比并判断一国市盈率的高低水平。事实上,众多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不同国家体制、市场基础,投资方式与监管制度、经济发展潜力、资金成本,通货膨胀、利率水平、货币政策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都会对市场平均市盈率产生影响。经济快速发展国家的`市盈率要高于发展缓慢的国家;低利率水平国家要高于高利率水平国家;市场资金越充裕的国家市盈率越高等。

(二)行业对市盈率的影响

利用市盈率比较不同股票的投资价值时,这些股票必须属于同一个行业,因为同行业公司的每股收益比较接近。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来看,以高科技股为代表的高成长行业,以房地产股为代表的周期起伏性行业,其市盈率较高。而电力能源、交通、钢铁等成熟行业,股票市盈率明显偏低。所以,在比较和判断一支股票市盈率高低的时候,应该把它所处的行业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进来加以分析,将它与所属行业的其他大多数股票相比,而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三)公司规模对市盈率水平的影响

市盈率高低不仅与公司所处行业有关,而且还与公司股本规模有关。一般情况下,流通盘小的市盈率要高于流通盘大的。上市公司股本发行结构上存在的差别,是导致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市盈率普遍高于大盘股的原因之一。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多是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高科技创新公司,投资者看中的正是这些中小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对其未来业绩变动的预期。

四、影响市盈率的特殊因素

上市公司的市盈率还受到其他特殊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机制,以及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前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系等。国有企业由于激励机制不灵活,管理效率较差,因而市场给予其较低的市盈率。与此同时,如果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之间存在着某些利益输送关系,大股东将上市公司作为自身的“提款机”,那么该公司必然不会受到市场的青睐,那么它的市盈率就会偏低。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市盈率都显著低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存在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市盈率要显著低于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

五、市盈率指标的局限性

(一)当每股收益为负值时,市盈率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股市里的亏损股票众多,那怎么评价它们呢?有人计算所谓的负市盈率,从其本质意义上来看,正市盈率是静态回收期,负市盈率完全没有意义,如一些高科技公司,短期内也不可能盈利,对这些公司的评价,市盈率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在选择样本公司时,需剔除掉亏损股,即每股收益为负数的公司。

(二)市盈率的变化是非线性的,间断性的。市盈率以每股收益作为分母,由于每股收益随着每季度的不同而改变,假设市价不变,这时市盈率的变化则是非线性的。有时股价越涨,市盈率越低,有时股价下跌市盈率升高。上市公司随着经济周期,时而盈利,时而亏损,这使市盈率出现间断性,无法进行分析比较,因此,我们在计算市盈率时,只能选择该股某一时点的市盈率,而忽略其后续期间市盈率发生的变化。

(三)取值方式不同,进而影响市盈率大小。市盈率计算时,其分母每股收益的计算,对市盈率的影响十分大,有人在计算时采用每股税后收益,有的采用每股税前收益;有的采用在分红、配股后的稀释每股收益,有的采用除权前的每股收益;有的每股收益按流通股来计算,有的按总股本来计算;有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将非经常性收益扣除,有的则不进行扣除。采用不同的取值方式,计算出的每股收益相差甚大,这使得同一股票的市盈率缺乏一定的可比性。因此,在具体计算每股市盈率时,我们可以采用上交所、深交所披露的每股收益作为标准,而不再考虑其取值的方式,确保市盈率指标分析的基础数据具有一致性。

(四)市盈率计算出后,其倍数同时包含了该股票的成长因素和投机因素,具体是哪个因素起主导作用,有时难以作出具体准确判断,需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参考文献:

[1]谢百三.证券投资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

篇6: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探析

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探析

论文摘要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内部股权转让行为,上世纪90年代被引进我国资本市场。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并对该项制度进行利弊评析,然后在介绍分析境外若干个国家或地区有关股票回购市场准入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立法现状。本文就其现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运营更加规范。

论文关键词利益相关者 股票回购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

(一)股票回购的概念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用作“库藏股”保留。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行为,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及调整市场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种方式,对股东、公司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股票回购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从各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历史轨迹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法无明文规定到例外允许,法律规范也由判例或简单的概括性规定到详细的规定。在我国,股票回购是一新的发展事物,因此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股票回购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对股票回购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国,股票回购是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国有股比例过大和内部人控制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而引入的。5月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股票回购的办法,试图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陷入的困境。20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给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提供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修订,为股票回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资本运作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意义。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能够为中国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所特有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会产生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损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成为必需,以此来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现行的立法评析

(一)股票回购在我国发展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企业的形式几乎是国有企业,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这一主体形式,因此也不会存在股票回购这一现象。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实施,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得到提升。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与此相伴随的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针对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法律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特别针对股票回购的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最早始于1992年,即大豫园通过协议回购小豫园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B股、厦门国贸回购减资案、云天化与申能股份部分国有股的成功回购——这在当年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长期的市场熊市、现金的匮乏,股票回购又开始没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驱动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应内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购又得到了发展,邯钢股份成为流通股回购第一家,继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购的案例,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在我国越来越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得到了发展。

(二)对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缺陷之检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股票回购的规定都只是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出台,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票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对于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严格,有悖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也规定得较为含糊,这样会助长规避法律的行为产生,使规定形同虚设。如果不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规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会逐渐显现,反而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因此,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需要,扫除股票回购的法律障碍,为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购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现代企业的基本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享有所有权,而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因此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优势,经营者若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关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购中出现内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二)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由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对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又居于少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只能被动的接受股票回购方案。因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体相对公平掌握信息资源;二是异议股东请求权的利益补偿措施;三是对股票回购方案的表决权进行重新设计,既要在“一股一权”的原则下达到法定通过数,又要中小股东的多数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并且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应遵守回避制度,由非关联股东对股票回购事项进行独立表决。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时最好采用要约方式进行,因为这样更能突出平等性,不会偏袒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对于回购的价格,应该根据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价和业绩状况来进行确定,通过确定合理的价格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篇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即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  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正式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条  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内就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上市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的逐日持续交易。

第七条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八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为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第九条  前条所称的“特别转让服务”是指:

(一)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二)投资者在每周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内申报转让委托;

(三)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上一次转让价格显示在行情系统中的昨日收盘价栏目中);

(四)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并向本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五)转让信息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在次日公告;

(六)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

第十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流通股的定价收购,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上市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篇8:中国上市公司股票股利的实证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股票股利的实证分析

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只是对股东权益科目的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股东财富也不会改变,因此股票股利的发放应无实质性的经济含义,股票股利纯粹是一种“粉饰”意义上的变化。但是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市场对股票股利却产生了显著为正的非正常报酬率。如何解释这种现象?

中国上市公司股票股利的实证分析

中国朗润控股有限公司 魏 刚

我们注意到,我国上市公司一开始就比较偏爱股票股利,并且股票股利的支付水平也比较高。在国内学术界,当前专门研究股票股利的文献还较少。我们打算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运用经验证据来研究股票股利的分配行为。我们的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利的分配近年来有所降温,但平均支付水平仍比较高;流通股股东比较偏好股票股利,而国家股股东和境内法人股东对股票股利兴趣不大。总的看来,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利的分配存在反“规模效应”,即公司规模越大,股票股利的支付水平越低;而公司的规模越小,股票股利的支付水平越高。另外,我们还发现,当年度盈利水平与股票股利的支付水平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只是对股东权益科目的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股东财富也不会改变,因此股票股利的发放应无实质性的经济含义。发放股票股利 ,股东的确得到了额外的普通股票,但是他们在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不变,股票的市场价格成比例下降,因此每个股东所拥有股权的总价值也不变。股票股利纯粹是一种“粉饰”意义上的变化。

但是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市场对股票股利却产生了显著为正的非正常报酬率。如何解释这种现象?目前比较流行的有三种理论来解释,即信号传递理论(Signaling Theory)、最佳价格理论(Optimal Price Theory)和投资者幻觉理论(Investor Hallucination Theory)。

一、信号传递理论

信号传递理论是建立在这样的两个假设之上:(1)公司管理层与股东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管理层会主动将好信息传递给股东,而不会主动将坏信息传递给股东。(2)公司之间信号的传递方式不可随便模仿,否则将付出非常大的代价。信号传递理论提出了四种不同的假说来解释股票股利。

1.传递信息假说(Convey Information Hypothesis)

股票股利的宣布可以向投资者传递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管理当局比投资者知道更多关于企业的有利信息。除了在公开媒体上简单地发表声明之外,管理当局可以通过股票股利来更有信心地阐明自己对企业光明前景的预期。这个信号是否能对股票价格产生有利影响则是一个实证问题。我们在下文有很多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据表明,在股票股利公布前后,股票价格作出了重大、积极的反应。这种信息的影响是,公司股票价格被低估了,它应有更高的价格。不过我们在解释这个结果时要十分谨慎。一般说来,股票股利通常出现在企业盈利和现金股利增加之前,市场把股票股利看作是盈利能力增强和现金股利增加的一个“先导信号”。因此,并不是股票股利本身引起股票价格的积极反应,而是这些信号所传递的有利信息所引起的。而且要使股票价格保持较高水平的话,企业必须最终能够提供改善了的股利支付与盈利能力。

2.保留盈利假说(Retained Earnings Hypothesis)

该假说认为,由于公司分配政策受到债务合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企业的留存利润必须维持一定的水平。股票股利将盈余转为股本后,将会进一步限制现金股利的发放。因此,当公司管理当局预期未来盈利不理想,发放股票股利就会对现金股利产生负面作用,即必须付出消减现金股利的代价,而降低现金股利的成本是相当大的。所以公司发放股票股利表明管理层对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看好。

3.声誉假说(Reputation Hypothesis)

该假说认为,假定公司主动将有利的信息传递给投资者,而这向投资者主动提供的信息是被证实的确有利的信息。公司若主动传递好的信息但结果并非如此,将使企业的信息披露声誉受到损害,并无法再度使用同类信息来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并有可能最终使他们丧失对公司的信心。因此,经常用股票股利来传递盈利增加的公司,必然不会以任意宣告的方式来发布不实信息。另一方面,宣布股票股利而盈利并未增加的公司,声誉可能受到损害,即使其以后发放股票股利,也可能不会有什么信息含量。

4.引起注意假说(Attention Hypothesis)

这种假说认为,公司管理当局借用股票股利的事件以引起市场的注意,希望投资者重新评价公司的未来现金流量和盈利能力。一般说来,小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比大公司更能引起市场的注意,从而对股价产生较大的影响。这是因为小公司平时不被市场注意,故其股票价格被低估的情况可能比大公司严重。因此,当小公司宣布分配股票股利时,它所传递的信息比大公司多。

二、最佳价格理论

最佳价格理论认为,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是为了把公司的股票价格保持在某个“最佳”的范围之内。对于那些小规模的投资者来说,过高的股票价格将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但对于那些大户或机构投资者而言,较高的`股价却可以节约他们的交易成本,因为每股的交易成本构成是固定的。因此,存在一个最佳的价格区间,它使得不同层次的投资者的偏好得以均衡。因此,当公司管理当局为了讨好各类股东,或者使本公司的股票更富流动性时,他们会通过分配股票股利把股价调整到一个最佳的区间。

不过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并不是免费的,还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包括管理层付出的时间、处理零星股票、发行股权证明、修正股东账户等等。因此公司经理并非刻意使用股票股利来传递信息。所以当公司有不利的内部消息时,便不会分配股票股利。因为未来的不利事件将可能使发放股票股利后的价格低于一般的交易价格,投资者只需观察除权后的股价走势就可以推测公司发生的不利事件。

三、投资者幻觉理论

投资者幻觉理论认为,股票股利使原有股东的持股数量增加,并使股票价格下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股票股利使投资者更容易出售部分股票而获取收入。当然,没有股票股利,股东也可以通过卖掉部分原有股权而取得收入。一般说来,很多投资者在触及本金的问题上有一种反感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股票的出售不仅代表本金的出售,还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因此,在一些投资者的眼中,出售发放股票股利而得到的额外股票并不是本金的出售。所以,对他们来说,股票股利是一笔意外之财,他们可以卖掉额外股票而仍然保持原有的股东权利,股票股利可以对这些投资者产生一种有利的心理影响。这就是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投资者幻觉。

我国上市股票股利的分配情况

从总休上来看,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利的发放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1.股票股利的分配有所降温

1992年度,有26家公司支付股票股利,所占比例为49.06%;1993年度有63家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所占比例为 34.43%;1994年有47家,所占比例为 16.15%;1995年度有83家,所占比例为 25.70%;1996年度有81家,占 15.28%;1997年度有59家,占 7.92%;1998年度,只有34家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所占比例仅为 4.00%;1999年度则有133家公司,所占比例为14.39%,较上一年有所上升(参见表1)。这是支付纯股票股利的情况。从分配方案中含有股票股利的统计结果来看,情况和单独支付股票股利十分类似(参见表1)。1992年度分配方案中含有股票股利的公司有51家,所占比例高达96.23% ;1993年度有156家,占85.25%;1994年度有145家,占 49.83%;1995年度有156家,占 48.30%;1996年度有238家,占 44.91%;1997年度则下降到只有168家,所占比例为 22.55%;1998年度减至144家,仅占 16.92%;1999年度则有所回升,有246家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占26.62%。

表1 历年股票股利的分配情况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股票股利

26

63

47

83

81

59

34

133

所占比例(%)

49.06

34.43

16.15

25.70

15.28

7.92

4.00

14.39

分配中包括股票股利

51

156

145

156

238

168

144

246

所占比例(%)

96.23

85.25

49.83

48.30

44.91

22.55

16.92

26.62

上市公司数

53

183

291

323

530

745

851

924

2.股票股利的支付水平较高,但各公司的支付水平的差异也较大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利的分配比例较大。1992年度平均每股送0.37股,1993年则每股送0.61股,1994年度每股送0.25股,1995年度每股送0.23股,1996年度每股送0.28股,1997年度每股送0.36股,1998年度每股送0.30股,1999年度每股送0.45股(参见表2)。8年平均每股送0.36股。股票股利的最高支付比例出现在1993年度,当时飞乐音响(600651)和爱使股份(600652)均推出了10股送30股的巨额股票股利。从表2我们也可以看出,各公司股票股利的发放水平十分不均衡,差异较大。1992年度样本方差为0.08,1993年度高达0.72,而1999年度为0.08。

表2 每股股票股利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均值

0.366667

0.605

0.245833

0.232692

0.279

0.364286

0.297222

0.451067

中值

0.3

0.3

0.2

0.2

0.2

0.3

0.2

0.46851

众位数

0.1

0.2

0.1

0.2

0.2

0.3

0.2

0.5

样本方差

0.075152

0.7205

0.026286

0.016588

0.043083

0.045595

0.025992

0.077844

最小值

0.1

0.1

0.1

0.1

0.1

0.1

0.1

0.06

最大值

1

3

0.7

0.6

0.98

0.7

0.8

1

注:只统计了单独发放股票股利的情况,并且只在分配股票股利的公司中进行统计。

图1平均每股股票股利与每股盈利的对照

3.股票股利的支付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关性较大

我们从图1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与股票股利支付水平的相关性较大。我们用Minitab for Windows 统计软件直接求出二者的相关系数是0.36,也就是说当每股收益变化100%的时候,每股股票股利同向变化36%。

模型与变量解释

本文采用多元回归模型对以下两个假设进行检验。

由于上市公司支付股票股利,只是股东权益不同账户之间的转账,不会导致现金的流出,因此货币资金和负债的变化对股票股利的支付水平没有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国家股比例、法人股比例、流通股比例、可分配利润、公司规模、本年度每股收益和前一年度每股收益会对股票股利的支付产生影响。另外我们认为,当公司规模越大,它分配股票股利的可能性越小。因为一般说来,公司规模越大,意味着总股本也越大,因此其分配股票股利的可能性越小。本模型以每股股票股利为因变量,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变量的解释参见表3。

表3 模型变量的定义

变量名

预期符号

定义

因变量:

SDPS

每股股票股利。

自变量:

SOSR

-

国家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LPOSR

-

境内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LSR

+

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LPE

+

可分配利润(即t-1年未分配利润与t年税后利润之和)的常用对数值。

LSIZE

-

总资产余额的常用对数值(我们用总资产来衡量公司规模的大小)。

EPS

+

每股收益

研究结果及分析

在本文的回归分析中,我们分别对混合公司、国家股控股公司、境内法人股控股公司和流通股控股公司样本进行了回归估计。我们按照国家股、境内法人股(以下简称法人股)和流通股不同股权的相对比重,把上市公司分为三类,即国家股控股的公司、内部法人股控股的公司和流通股控股的公司。在国家股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内部法人股的数量较少。同样,在内部法人股控股的公司中,国家股一般为零,或者仅存在所占比重不大的国家股。在流通股控股的公司中,虽然公众股所占比重大于50%,但由于公众股东多为个人投资者,并且人数很多,即使在前十大股东之中,也只占总股份的小部分,因此几乎没有个人股东能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一席之地。仅有的几个例外是在民营或合资(主要是港澳)上市公司中,企业的创始人或主要投资人能在董事会中占有席位。这表明即使在流通股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搭便车”的典型问题也会出现。

回归结果见表4。在混合样本公司、国家股控股和流通股控股的样本公司中,我们发现国家股比例与股票股利的支付水平存在比较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并且在流通股控股样本组中,国家股比例估计系数的t统计量为-2.10,在0.05的水平上高度显著。这说明国家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股票股利的支付水平越低。在混合样本公司、法人股控股和流通股控股的样本公司中,法人股比例的估计系数的符号为正,这说明法人股比例与股票股利的支付水平存在较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因此,从总的情况看来,我国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对股票股利的兴趣不大,国家股和法人股比例越高,股票股利的支付水平越低。

表4 模型4回归结果全部样本

变量

预期符号

混合样本95-99

国家控股95-99

法人控股95-99

流通股控股95-99

常数项

0.491 (8.58)***

0.647

(5.30)***

0.633

(4.09)***

0.538

(2.49)***

国家股比例(SOSR1)

-

-1.25E-02

(-0.49)

-0.114

(-1.31)

1.70E-02

(0.11)

-0.269

(-2.10)**

法人股比例(LP0SR)

-

-2.36E-02

(-0.94)

4.75E-02

(0.40)

-2.07E-02

(-0.19)

-0.136

(-0.98)

流通股比例(LSR)

+

3.62E-02

(1.40)

-4.42E-02

(-0.62)

0.137

(1.39)

-5.87E-02

(-0.45)

可分配利润(RE)

+

-0.107

(-6.76)***

-0.168

(-6.02)***

-5.79E-02

(-1.65)*

-6.76E-02

(-1.36)

公司规模(SIZE)

-

-1.76E-02

(-1.11)

1.37E-02

(0.49)

-8.47E-02

(-2.31)**

-3.82E-02

(-0.86)

t年每股收益(EPSt)

+

0.581

(22.63)***

0.549

(13.84)***

0.530

(9.33)***

0.768

(7.52)***

t-1年每股收益(EPSt-1)

+

-0.123

(-5.81)***

-6.35E-02

(-2.08)**

-0.180

(-3.90)***

-0.200

(-2.11)**

Adj-R2

0.179

0.221

0.158

0.255

F-检验

94.01© © ©

37.55© © ©

19.31© © ©

11.80© -© ©

D-W检验

1.938

1.974

2.043

2.015

样本

2985

905

682

222

注: 1、括号中为t统计量。

2、* 双尾T检验,在0.10水平上显著;** 双尾T检验,在0.05水平上检验;

*** 双尾T检验,在0.01水平上显著。

3、© © © 完全T-检验,在0.01水平上显著。

我们发现,在混合样本公司和法人股控股样本公司中,流通股比例与每股股票股利存在较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表明流通股股东比较偏爱股票股利。尽管在国家股控股和流通股控股的样本公司中,流通股比例的估计系数符号为负,不过其t统计量均是显著。

流通股股东偏好股票股利,而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对股票股利的兴趣不大,我们认为这可能是由于: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和法人股是按原企业上市改组时的净资产依照一定的比例折合而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时,外部投资者则按溢价后的价格申购股票,股票上市后,外部投资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越高,外部股东的投资成本就越高,而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成本相对就较低。在现金股利相同的情况下,内外部股东的投资收益率差别就很大,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的投资收益率远远高于流通股股东。因此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比流通股股东更偏好现金股利。二、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发起法人股)都不能流通,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不能直接分享股票股利发放后的填权行情,而外部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票可公开交易,加之其投资成本相对较高,所以外部股东更偏好股票股利。

除了国家股控股样本公司外,其他3个样本组中公司规模估计系数的符号为负,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股利的分配并不存在“规模效应”。在4个样本组中,本年度每股收益与股票股利支持水平存在非常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其t统计量分别是22.63、13.84、9.33和7.52。这表明上市公司当年度每股收益越高,其股票股利的支付水平也越高。我们还注意到,在4个样本组中,可分配利润的估计系数的符号均为负。同样,上一年度的每股收益与股票股利的支付水平也存在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从模型的拟合优度检验来看,4个样本组调整后的R2都大于0.16(参见表4),这说明模型的拟合优度比较好,自变量能较好地解释因变量。从完全F检验的结果来看,F统计量的值在0.01水平的水平上都非常显著,这表明模型的整体线性关系比较显著。从D-W检验的结果来看,D-W的统计量都非常接近于2,这表明模型并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这就保证了最小二乘法的有效性,使本文的结论更为可靠。

我们还分别对以上4个模型几个样本组的分年度情况进行了检验,回归结果和全部样本的结果大体类似。(检验过程和结果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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