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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 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 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 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褓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 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_________元人民币为基数(按_________万股股本计),每增加_________万股股本,月费增加_________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 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承诺书
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如下:
在本人担任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职务)期间及有关法定的期限内,保证遵守国家现有的和将来公布的有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的和将来作出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督促本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严格履行有关法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所明确规定的与本人有关职责和义务,并对本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越权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尚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同意发布的本公司任何信息,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询问,及时如实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或文件。
本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姓名:_________
曾用名: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1.双方当事人。
2.上市的有价证券的情况。
3.上市的批准与时间。
4.信息披露
5.上市费用
6.其他。
7.双方签字日期。
参考格式范本如下:
企业债券上市协议书
甲方:XXX交易所
乙方:×XX公司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 简称:
信用评级:
担保人:
债券面额:
期限:
利率:
发行价格:
实际发行总量:
已募集资金总额: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依照债券上市审查程序,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 甲方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债券上市的批准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四条 甲方有权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并负责交易环节和行情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安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对该债券按期还本付息。
第七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的前三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
“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的保证。
第八条 乙方每个会计年度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刊登的当日,该债券交易停牌上半天。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应载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内容。
中期报告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的60日内公布,年度报告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公布,
第九条 乙方对于准确及时地向甲方提供债券担保人的资信和财务情况及其他任何对该上市债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信机构对企业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及时向公众披露任何对该上市债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资产变动情况、经营业绩状况、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重大诉讼、信用等级变动、担保人的重大财务变动情况及其他本所认为应该公布的信息),并在披露前两日向甲方报告。
在信息公告刊登的当日,该债券交易停牌上半天。
除上述公告处,关于该债券的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布时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评论,并表示不对该资料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产生的或因依赖
该资料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信息披露的文件,一般应提前两个工作日报甲方审查,甲方在收到全部资料后24小时内作出答复。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
[[签证]]后的第二日即应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全部资料后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乙方应聘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处理外,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停牌或除牌。
第十五条 如发生异常情况,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或甲方自行决定债券的停牌或除牌。
第十六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1亿元为基数;每月交纳500元,每增加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乙方最迟
须于上市日的3日前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用方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内容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所有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两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交易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于——
本协议于____年____月由下列各方签订:
主承销商(甲方):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副主承销商(乙方):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销商(丙方):(排名不分先后)
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作为主承销商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发行人”)签订了《承销协议》,根据该协议,发行人同意由甲方组织承销团,负责其A股发行的承销工作;
2.甲方指定乙方作为本次A股发行的副主承销商,丙方为本次A股发行的分销商;
3.各承销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记录彼此间为A股发行所作的安排。
故此,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余额包销
1.1 各方同意:
1.1.1 甲方作为本次A股发行的主承销商,负责本次A股发行的承销团的组织协调工作。
1.1.2 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A股采取“上网定价”的发行方式,其发行价格为____元/股(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数额为准)。
1.1.3 承销团成员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A股的承销工作。
1.1.4 在本次发行的A股中,承销团成员承担的余款包销比例分别为:
公司包销比例 | (%) |
主承销商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______ |
副主承销商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______ |
分销商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______ |
分销商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______ |
分销商E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______ |
1.2 各方按以下的规定进行本次A股发行的承销工作:
1.2.1 本协议签署后,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做好本次A股的发行工作。
1.2.2 承销期为发布招股说明书(概要)日起至主承销商向发行人划拨股款之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1.2.3 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分销商按各自的包销比例对剩余A股以A股发行价进行包销,并在申购期(三个连续工作日)结束后三日内将款项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中。
1.2.4 承销期结束后五日内,主承销商将承销费用划入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指定的账户中。
1.2.5 若不存在剩余股份,主承销商在向发行人划拨股款的同时,将包销费用划入副主承销商及分销商各自指定的账户。
1.3 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按1.2款的规定支付到期的应付款项,违约方应向遭受损失的守约方支付该笔款项从违约之日起到实际支付日为止、每日万分之____的利息并赔偿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给其他有关各方所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额外费用。
第二条 承销费用
2.1 鉴于主承销商牵头组织承销团,并在整个包销过程中负主要包销责任,同时负有组织协调的义务,故在本次包销结束后,主承销商先行扣除承销费用总额的____%作为其组织协调费,余额由承销团成员按照各自包销比例进行分配,作为承销团成员根据本协议提供包销服务应获得的承销费用。
2.3 副主承销商及分销商因本次A股发行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副主承销商及分销商从本协议第2.2条规定的各自承销费用中开支。
第三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3.1 各方向其他方做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其他承销商依据了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3.1.1 本承销商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有权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3.1.2 本承销商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1.3 本承销商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其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3.2 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事实而做出的。
3.3 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应单独解释,不受其他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其他条款的限制,并且在A股发行结束后仍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四条 终止
各承销商根据第1.2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后,本协议终止。
第五条 保密
5.1 非因法律规定,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5.1.1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5.1.2 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5.1.3 本协议的标的;
5.1.4 各方的商业秘密。
5.2 非因法律规定,副主承销商及分销商应对完成本次承销而获得的主承销商的信息资料严格保密。
第六条 转让
6.1 本协议对各方及其继承人均有约束力。
6.2 未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揭示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仲裁各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生效
8.1 本协议构成了各承销商之间就本次A股发行与承销所达成的全部和惟一的协议。
8.2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8.3 本协议签署后,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核准后生效。
(承销团成员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一、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制定本办法。二、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拟发行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辅导机构)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
三、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做好辅导工作。拟发行公司应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做好工作,按要求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5、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六、辅导机构对拟发行公司进行辅导时应配置三名以上辅导人员,授权其代表辅导机构从事辅导工作。辅导人员必须是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正式从业人员、并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两年以上。辅导人员中,至少有两人具有辅导两家以上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经验。辅导机构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协助辅导人员做好辅导工作。辅导报告由辅导人员完成,并签字负责。辅导机构、辅导人员及其所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视为内幕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内幕人员的法律规定。
七、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辅导协议;
3、辅导计划;
4、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附表一);
5、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八、辅导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辅导费用由辅导双方本着公开、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在辅导协议中列明,辅导双方均不得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为条件。辅导计划应包括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步骤、要求等内容,辅导计划要切实可行。
九、从辅导之日起,辅导机构每两个月向派出机构报送一次《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附表二)。辅导机构每一次报送的报告,都要按照报告中列示的各项内容如实填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项评估。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会同拟发行公司董事、监事或有关
[1] [2]
产权交易上市挂牌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诚实信用、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产权上市挂牌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产权挂牌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性。如因材料失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发布、撮合等各项服务。
三、乙方审核,同意甲方填报的《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中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投资信息通过《______________报》和____________产权交易所网站的方式对外公开披露信息。
四、挂牌时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___时整止,共计____个月。
五、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挂牌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披露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并在协议签订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账户。
六、甲方向乙方承诺,在挂牌期间内经由乙方向甲方推荐的项目意向受让方,最终与甲方达成产权交易的,即使在挂牌期结束后甲方都必须在乙方办理交易鉴证。
七、本协议书一式__份,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市挂牌委托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湖南省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按诚实信用、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产权上市挂牌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产权挂牌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性。如因材料失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发布、撮合等各项服务。
三、乙方根据《交易规则》,经审核,同意甲方填报的《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中的_______________项目/投资信息通过《三相都市报》和湖南省产权交易所网站的方式对外公开披露信息。
四、挂牌时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____时整止,共计____个月。
五、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挂牌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信息披露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并在协议签订的三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账户。
六、甲方向乙方承诺,在挂牌期间内经由乙方向甲方推荐的项目意向受让方, 最终与甲方达成产权交易的,即使在挂牌期结束后甲方都必须在乙方办理交易鉴证。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一份。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申请其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__》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授权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_________元为基数,每月交纳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乙方最迟须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 甲方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一周终止债券交易。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日将兑付款项划交甲方指定帐号,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甲方无须对债券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3.责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 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 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 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 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O,00O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5O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5000万股股本计),每增加100O万股股本,月费增加1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5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 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甲 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丙 方(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鉴于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丙方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且乙方就__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向甲方提出申请,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上市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管理的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批准其管理的基金上市。
第三条 乙方应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发,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基金契约经营管理基金财产,丙方也应按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履行相应托管职责。
第四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对上市基金实施日常监管。
乙方和丙方承诺遵守甲方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它规定。
乙方和丙方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指定两名授权代表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事务,并将其通讯联络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报告甲方。
第六条 乙方解聘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辞去职务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同时指定新的授权代表,并及时告知甲方。
第七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丙方向新闻媒体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需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乙方和丙方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和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第八条 当乙方管理的基金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当如实答复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和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和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或交易所报告有关涉及乙方或丙方的信息,应当同时向甲方报告。若乙方和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或交易所报告和对外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报告和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当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一条 乙方管理的基金如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第四章规定的停牌和复牌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停牌和复牌申请,申请中要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甲方有权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亦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期向甲方缴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为每月5,000元。
第十三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从基金上市后第一个月起计算,可按月在每月5日前缴纳或按年在每年7月5日前一次性缴纳。逾期缴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缴金额的0.03%按日收取滞纳金。
第十四条 乙方管理的基金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乙方不再缴纳上市初费;乙方管理的基金被甲方除牌,已经缴纳的上市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乙方或丙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改正;
2、内部批评;
3、在指定报刊上通报批评;
4、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甲方无须对基金上市交易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若三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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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xx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xx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_____市签署: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邮编:_____
2.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市 _____路 _____号
电话: _____ 传真:_____
邮编: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
2.乙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与中国证券监督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3.甲方现委托乙方代理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宜,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的工作范围。
1.1 工作范围确定的标准
1.2 工作范围的具体列举
2.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主要权利
2.2 甲方的主要义务。
3.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的主要权利
3.2 乙方的主要义务
4.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费用
7.违约责任
8.争议的解决
9.合同的终止
10.附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附:范例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_____市签署: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2.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市 ___________路 _____号 电话:
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发行股
票并上市交易;
2.乙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与中国证券监督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
格证书;
3.甲方现委托乙方代理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宜,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的工作范围。
1.1 工作范围确定的标准
1.2 工作范围的具体列举
2.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主要权利
2.2 甲方的主要义务。
3.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的主要权利
3.2 乙方的主要义务
4.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费用
7.违约责任
8.争议的解决
9.合同的终止
10.附则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范例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一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承销方式:
_________。
二、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_________。
三、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_________。
四、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_________。
五、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_________。
七、其他:
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发行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主包销商):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一家依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元,分为_________股。甲方股东大会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通过了决议,将甲方由一定向募集的公司改为社会募集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_________股b股,此次募集已为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完成此次发行工作后,甲方的总股本将达到_________股,其中普通股_________股,b股_________股。
双方已同意在本协议(见下)的条件的规限下,由乙方为发行人承销b股股票_________股,乙方已同意安排将b股以配售价作私人配售,并将在承销期满之日下午3:00之时,未被认购的b股加以认购。现协议如下:
1.释义
(1)定义
(a)“包销商之间的协议”是指各包销商在本协议签署日同日签署的协议,其内容涉及到本次b股配售及包销的有关事宜。
(b)“b股”是指甲方注册资本中的,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总数为_________股,要用外币认购的境内上市外资股。
(c)“工作日”是指证券交易所开门营业而且在深圳、香港及纽约各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以及深圳、香港或纽约的公共假期。
(d)“截止配售日”是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即乙方国际协调人及各包销商在此日前完成本次配售b股。
(e)“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允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士。
(f)“获配售的人”是指受到包销商的邀请认购b股的境外投资者,该投资者正是根据配售书而认购b股。
(g)“配售”是指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及包销商之间的协议,将_________股b股以私人配售的方式配售给境外投资者。
(h)“配售备忘录”是指甲方就本次b股配售而将发行的资料备忘录,其经包销商同意的版本的副本为认证起见已由甲方及乙方草签,作为本协议附录。
(i)“配售比例”是指各包销商在本次配售中同意认购的比例。
(j)“所得款项发放日”是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k)“所得款项转交日”是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l)“佣金”是指每配售一股b股_________元(外币)或人民币,相等于配售价_________%的款项。
(m)“甲方的保证”是指甲方有关的声明、保证、承诺,即本协议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
(n)“包销商”是指主承销商所代表的自己、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包括中国包销商和国际包销商。
(o)“总发行价”是指本次b股配售所得全部款项,即发行价_________元(外币)每股_________(即总股数)所得的款额。
(p)“开始配售日”是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此日,各包销商将根据本协议而开始配售b股。
(q)“股份”是指甲方注册资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股份。
(r)“有关的证券法规”是指任何与本次b股发行、本协议的签署或者在_________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5年12月25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甲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国证券委员会于5月3日颁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s)“保证”是指甲方、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和其他包销商的保证、承诺。
(t)“中国法律意见”是指以下二种情况:(1)甲方的法律顾问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甲方,乙方、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等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甲方及乙方的代表草签;及(2)包销商的法律顾问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乙方,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甲方及乙方的代表草签。
(u)“验证文件”是指由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拟订的,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验证文件(已签署的副本已呈交乙方及国际协调人)。
2.配售
(1)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同是又在第_________条甲方所作的保证、声明和承诺的基础上,各包销商分别向甲方作出承诺,将根据各自的配售比例,进行b股的配售,并在截止配售日下午3:00之时还有未配售出的股票之际,将此股票按配售比例以配售价全部购入。
(2)甲方是以私人配售方式发售配售b股供境外投资者在发行价及本协议条款及配售文件所规限的条件下认购。
(3)甲方委托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协调此项b股配售活动,其他包销商也是受股公司委托而进行此项b股配售活动的。
(4)各包销商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委托,负责本次b股的配售活动。甲方与各包销商共同商定,各包销商有权代甲方完全行使本次b股配售有关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代表甲方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境外投资者按照配售书所提出的申请。
(5)各包销商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和责任为个别的,而非连带的。
(6)如果某个或某几包销商未履行其(1)分条的义务,其他包销商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就该违约包销商所没有认购或没有找到认购者认购的b股,促成别的认购者加以认购或自行认购;若多名其他包销商欲行使此权利,则按各自认购比例来分担。
(7)主承销商有义务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于截止日后的第_________个工作日上午之前向甲方提交有关配售b股认购名单;各包销商均有义务按照本协议及包销商协议的规定,向主承销商提交其他销义务范围以内的有关b股的认购名单,以便主承销商转交甲方。
3.b股配售备忘录
甲方将在乙方和国际协调人编制股配售备忘录,并应于配售备忘录日期向国际协调人(代表乙方)交付其要求的份数的b股配售备忘录。
4.登记
(1)乙方及国际协调人须在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时),将下列人士的姓名及申请的配售股份数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甲方:每一名获配售人;每一名获配售人或包销商(如果有的话)所申请的b股数目。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将已认购的b股部分配给有关配售人及各包销商(如有的话)。
(3)甲方、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应合作向各被接纳申请人提供开立使其能持有及买卖配售之b股的帐户所需有关资料和文件。
(4)甲方在接到上述通知的有效名单后,只要其所列名单上人士已将款项按约定支付,甲方就应确保该认购名单内人士的名字将被登记为甲方的股东,且其认购的b股股数列入于该认购名单中其名字对应的位置。
(5)甲方应在收到认购名单之后第三个工作日的上午_________(时)在完成第(4)分文所规定之义务后,根据_________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向其提交一份或多份股权凭证。证明上述认购名单中列入士的b股股权,并促使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将所列名单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及所认购的b股数输入其保存的股东数据库;并在完成此事项后第二个工作日,促使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向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提交已收到股权凭证的书面确认书_________份。
(6)甲方保证其所分配、发行的b股,没有任何留置权、抵押权、产权负担以及第三者的权利负担于其上,而且该b股具有该等股份所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股息、投票等权利。
5.付款
(1)各包销商应在截止日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申请人收到的所有有关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相当于佣金数目的金额(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就包销商协议)后,存入乙方指定帐户内,上述款项应指定为“_________甲方发行b股”付款。
(2)国际协调人应在截止日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申请人收到的所有有关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国际协调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及包销商协议)后,汇入主承销商的指定帐户。
(3)在上述两项条件被满足的条件下,主承销商应在截止日后的_________工作日内,将其自申请人及其他包销商处收到的所有有关本次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主承销商佣金和其他费用(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及包销商协议)后,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上。
(4)如果按照本协条款,生效条件未得以满足或被放弃,本协议则应立即终止并适用第_________条的规定。如果第_________条所载的条件均符合或者被乙方和国际协调人放弃,而且第_________条及其他有关的甲方作出的声明、保证、承诺并没有被违反,主承销商帐户内的资金,应依第(3)分条规定无条件执行,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上。
6.双方协商确认如下:
(1)在乙方按第4条第(3)分条的的规定支付款项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即行终止;
(2)在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按第4条第(1)、(2)分条的规定支付款项后,国际协调及其他包销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即行终止。
7.条件
(1)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而必须负担的义务,须在开始配售日或该日之前,下列各项条件已经符合或被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放弃:
(a)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甲方的中国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而且为各包销商满意;
(b)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包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拟订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且为各包销商满意;
(c)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国际会计师写给包销商的意见书,其格式与内容为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满意;
(d)对甲方有关业务及资产的妥当谨慎验证及b股配售文件的验证已经完成,并为主承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满意;
(e)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已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已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并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许可,并已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及已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使配售能够进行及b股能够发行并在_________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f)甲方所做的第_________条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2)甲方应促使上述条件得以完成,假如上述条件并未完成或被满足,则本协议即失效,各个义务即告终止。同时适用第_________条的有关规定。例外的是上述条件被乙方及国际协调人豁免,或是甲方与乙方及国际协调人进行商洽(各方有义务进行此项商洽)。
8.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向全体及每一名包销商就下列事项及附件一部分规定的条款作出声明、保证和承诺并接受和承认作为每一名包销商均是依此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才签订本协议的;此等声明、保证和承诺是在本协议签字日作出的,并被认为在配售日、截止日和所得款项发放日就当时相应事实与情况重复作出:
(a)如果甲方在任何时候知悉任何将会使本条和附件一所列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或不正确或被违反的情况,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并按其合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发布。
(b)甲方承诺其支付所有因本次b股的发行,以及因签署、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协议和甲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在中国应支付的一切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
(c)甲方承诺其应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确保本次b股的配售发行能在配售日进行,以及b股能够在_________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d)甲方承诺,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到b股截止日止,甲方将在事先未与乙方、国际协调人协商的情况下,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新闻或公开发布或散发文件形式,向公众披露除b股配售文件以外的可能影响本次b股发行的资料。甲方还承诺确保其董事、雇员及代理人也不为上述行为。
(2)所有包销商及每一名包销商分别向甲方作出以下所列各条及附件二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并接受和承认甲方是根据该等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才签订本协议的;此等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本协议签字日作出的,并被认为在配售日、截止日和所得款项发放日就当时相应事实与情况重复作出:
(a)使每一包销商均承诺,如果其在任何时候知悉任何会使本条和附件一、附件二所列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或不正确违反的情况,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其他包销商并进行协调,按其合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公布;
(b)每一包销商均承诺,其将尽责、勤勉地按本协议的规定完成本次b股发行工作。
(c)除非另有约定,每一项保证均应独立解释,不应因参照任何其他保证之条款或本协议之条款而受到限制,也不应受上述条件的影响。
(d)由于违反第7条、附件一、附件二所列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所引起的任何责任,不应因本次b股的认购发行完毕而受到影响。
9.佣金和费用
(1)作为各包销商按本协议提供服务的代价,甲方将以_________(币种,一般为外币)向各包销商支付佣金:
(a)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包销佣金和协调费用,相等于其它所包销b股的配售价的_________%;
(b)甲方须向国际协调人支付包销佣金和协调费用,相等于其所包销b股的配售价的_________%;
(c)甲方须向其他包销商支付包销佣金,相等于各自所包销b股的配售价的_________%。
(2)包销商在b股配售方面支付的或者代甲方支付的所有律师费及其他专业印刷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其支付方法同于佣金。
(3)各包销商指定的帐户:_________。
10.不可抗力
(1)在本次b股配售实行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如果发生、出现、存在或者实施以下各项情形:
(a)任何新法律、法规或者现有法律、法规这任何变动,或任何法院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对现有法律、法规之诠释或应用方面之变动;而该等事项在乙方(代表各包销商利益)和国际协调人在知悉后,并在考虑了其所有认为重要的因素后,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认为该事件或情形已经或可能将会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者配售b股,或者对b股持有人之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
(b)任何国内、国际政治、经济、金融、市场、军事及其他状况发生变化,乙方和国际协调人认为该等事件或情形已经或可能将会对甲方的业务、财务状况、前景或者本次b股配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或
(c)证券交易所之一般证券买卖因金融市场上之特殊情况或其他原因而被冻结、暂停或限制的情况;或
(d)任何地震、火灾、暴风、暴雨、海啸等不为人力所控制的自然灾害,主承销商与国际协调人认为此等事情已经或将要对本次b股配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在出现上述任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形下,乙方和国际协调人(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可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列出所根据本条款的理由,从而暂停(不超过20天)或者终止本协议。
11.违约赔偿
(1)甲方同意并承诺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项,导致任何一名包销商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要负担某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索赔、承担责任、法律费用、开支等,甲方要负责进行全面赔偿,前提是该等损失或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如果上述费用是由于每一名包销商自己、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的疏忽欠诚意所引致,则该包销商不得为此而索赔,甲方也有权拒绝赔偿:
(a)根据本协议而为本次b股发行所为的任何正常行为;或以及
(b)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有不正确、不完整,或者是误导的;或以及
(c)甲方违反了本协议内其所作出的声明、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
(2)各包销商同意并承诺如果发生以下事项,导致甲方要负担某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次b股发行被迟延,或失败,或造成其他开支、法律费用等,除非下列条款另有约定,由各包销商负责进行全面赔偿,前提是该等损失或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如果上述费用是由于甲方自己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的疏忽或欠诚意所引致,则甲方不得为此而索赔,该包销商也有权拒绝赔偿:
(a)各包销商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任何重大违约致使本次b股配售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或:
(b)各包销商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不真实或有误导使配售不能按本协议规定进行;或
(c)如果各包销商在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未能按约足额付款的话,违约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支付未付款项之利息。计息日自其应付日期到实际付款日期止,利息的计算以每360天为基准,以_________%(某外币的基准利率)加_________惩罚利率来计算。在违约期间按此利率逐日计算复利。
12.终止
(1)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各包销商有权在付款放行日下午_________时之前任何时候,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应负的义务:
(a)发生第9条之情事;
(b)甲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于付款放行日或之前应完成或履行的义务;
(c)甲方在本协议及附件一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保证在实质上不准确、不真实、有误导、有重大遗漏或未得到履行;
(d)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后,及付款放行日之前,发生或出现了某种情事,而该等情事的发生或出现,会导致甲方于本协议及附件一内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在实质上变得失实、不准确或致人误解。
(2)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在付款放行日下午_________时之前任何时候,向乙方(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甲方根据本协议应凌的义务:
(a)发生第9条之情事;
(b)各包销商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于付款放行日或之前应完成或履行的义务;
(c)各包销商在本协议及附件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保证在实质上不准确、不真实、有误导、有重大遗漏或者未得到履行;
(d)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后,及付款放行日之前,发生或出现了某种情事,而该等情事的发生或出现,会导致甲方于本协议及附件二内所作的任何声明二保证或承诺在实质上变得失实、不准确或致人误解。
(3)如果本次发行的b股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甲方与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约定的其它日期)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主承销商和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所有其他承销商,中止各自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4)在发生以上情事之时,各方可以(但不是义务)不发出中止本协议的通知,而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商洽,作出修改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的决定。
(5)上面条款的规定均不影响第9条、第10条的效力。
13.转让
(1)本协议对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各方当事人及其继承人的利益。
(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4.弃权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不行使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不得视同或构成被解释为放弃该等权利。
15.进一步保证
甲方同意,在现在或将来任何时候,如果乙方或国际协调人提出使本协议完全生效及确保乙方或国际协调人为完全履行本协议而得到本协议授予其的权力、权利及补救而必须的合理的要求(包括行动及文件),甲方给予满足。
16.通知
(1)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给予或作出,而且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应以中文与英文两种语言书写。
(2)任何上述通知或其他通讯应按第(3)分条规定的地址发送,且应依下列情况视为已适当给予或发出:
(a)如以专人投递,则在有关接受方地址交递时;
(b)如以邮寄,则于寄出后五个工作日后;但是空邮除外;
(c)如以电传或传真,唯有当发送方的电传机或传真机上自开始或结束时均正确显示回答相关代码、传输信号等方可作实。
(3)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应发往下列地址:_________。
17.部分失效或可执行
若本协议或包销商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任何原因或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影响在任何方面影响本协议或包销商协议的其他条款,也不会影响其修改或其他安排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8.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及英文订立,两种文本涵义应互相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一旦两种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中文本为准。
19.时间
时间是本协议的关键因素。
20.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按中国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解释。
21.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索赔要求,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自开始协商后20天未达成一致,则应向中国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全部采用中、英文进行且仲裁裁决为终局的,且对本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2.保密
(1)本协议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应该(也应包括促使其各自高级职员及其代理)对他方不欲公开的资料、文件等信息履行保密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协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次b股配售的信息以及一方的商业秘密等不欲他人所知晓的资料文件等信息。
(2)除非有下列情况之一,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向第三人披露上述一切信息:
(a)有关法律规定;
(b)如果一方所服从或受监管的政府机关、证券交易所规定;
(c)向各自一方的法律顾问和审计师披露;
(d)资料已被公开,但不是由于该一方的过错;
(e)双方协商披露,在此需有书面协议,但是任何上述资料只可于在与其他方协商之后方可披露。
23.以往达成之协议
同是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各方当事人就本次b股配售或任何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事宜所达成的协议和安排(无论是书面或是口头形式,但包销商协议除外)将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被本协议所取代。而以上所指的任何协议或安排均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失效。
24.副本
本协议可由本协议各方分别加以签署多份数量的相对文本;每份如此签署的相对文本均构成一份正本,但所有的该等协议应该是一份相同的文件,也仅构成一份文件。
25.生效
(1)本协议应由各方当事人的董事会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
(2)本协议自前款条各方在本协议首揭日期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一、甲方的保证
甲方向每一个包销商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为依照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和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1)甲方为进行本次b股配售而需的一切文件及业务所必要的一切批准、授权、执照和同意已被取得并持续有效或将会取得;而且甲方现在没有且将来也不会违反任何上述批准、授权、执照和同意;而且甲方现在并未知悉任何上述批准、授权、执照和同意将以口头或书面的通知或威胁给以取消或更改,且甲方在将来知悉以上事实,将尽快通知每一包销商。
(2)甲方具有必要的权力、权限来签订及履行本协议。
(3)甲方已经根据重组,合法地取得有关业务及其资产,而且也获得授权按b股配售文件所预期的方式从事业务活动。
(4)甲方向每一包销商提供的章程,为甲方现有章程,而且业已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且甲方已采纳,该提供的章程副本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并无违反其章程。
2.甲方在本协议及根据本协议规定必需签署的任何其他文件于签署后,按其各自的条款构成甲方的有效及有约束力的义务。而甲方在履行该等义务时,没有,亦将不会出现以下情事:与公司的其他协议所载条件或条文有冲突,或者使该等条件或条文产生违反;与任何现有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裁决、规章,或者_________证券交易所的通告或决定,或者任何甲方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有司法管辖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裁决有冲突。
3.除本协议以外,并不存在任何未执行的认购权或其他权利、协议或义务,以致须发行或转让甲方的任何股份、债券或其他证券。
4.b股配售文件的承诺
(1)每一份b股配售文件现已包含,并在一经发行时将包含,有关甲方和b股配售的全部要求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及其投资顾问对公司的财产、负担、财务状况、盈利、损失、业务情况及前景等一切资料;上述文件资料要求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
(2)每一份b股配售文件所包含的一切事实陈述均为或者将为真实的、正确的和没有误导的。
(3)b股发售文件所包含的意见、估计、预测 、前景等的陈述是真实且诚实的,是在经过认真和审慎地考虑了一切有关情况以及基于合理的假设而作出的反映了合理和公允的预期。
(4)有关会计资料及文件_________。
(5)b股配售备忘录_________。
5.诉讼
(1)就目前而言,并不存在涉及甲方有关业务、有关资产及有关债务的任何诉讼或仲裁正在进行;
(2)就甲方所知,也没有将要发生或可能面临有重大诉讼或仲裁的威胁。
6.保险
(1)甲方所拥有物业及经营的业务均已按国际良好惯例正常地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是合法存续,而且拥有较高声誉及经济实力,该等保险也并不存在因没有作出或作出了某项事项而失效或者可能失效或者被撤销。
(2)甲方的职工均已参加了中国政府统筹安排的社会保险。
7.所有权
(1)对于b股配售备忘录中所涉及的甲方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除有披露外,不存在任何_________,如抵押、质押等在内的_________权利负担。
(2)对于该等财产或财产权已经或将会获得有关政府机构的批准,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8.重大债权债务关系:除b股配售书中已披露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甲方不存在其它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9.重大投资项目:除b股配售书中已披露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外,甲方不存在其它重大投资项目。
10.验证笔录的答录:甲方的董事会就国际包销商的法律顾问编制的验证笔记所提供的答复,在各方面均为真实与准确的,且不存在重大误导。
二、包销商的保证
每一包销商均个别地向甲方作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而且该等声明、保证和承诺是在本协议签订日作出的,并被视为在截止日重复作出的:
1.每一包销商并没有,将来也不会向境外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配售b股或发出邀请他们申请b股的邀请。
2.每一包销商均为根据有关法律而具有必需的权力或授权来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每一包销商除在与乙方和国际协调人和甲方协商并取得书面一致后,不能将配售说明书以外的,能够或者可能影响本次b股配售的信息,以报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开或公布。
4.每一包销商在任何一司法管辖权区内进行b股配售时,将以合理的、谨慎的态度来使其b股配售符合该管辖权的法律法例。
5.每一包销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每一义务,均不会导致以下情事:
(1)导致其违反自己的章程的规定;
(2)导致其违反受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例令等;
(3)导致其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协议中其应负的义务。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是必备条件之一。这里,企业连续三年盈利是相对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来讲的,一般地,企业的盈利多,则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随之增多,反之,企业的盈利少,所得税税额则相应降低。因此,为了节税,企业常常采取一些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减少会计利润,从而相应减少税收负担。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如果公司申请上市,则需要保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因此,如果能采取一定的方法,可以既保证会计利润不减少,又能使应纳税所得额下降,对股份公司来讲是相当重要的。
一、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直线折旧,税收上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按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原采用的直线折旧法(或工作量法)不变,而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则可以申请加速折旧,其折旧差额部分直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技术开发费:会计上按实列支,税收上加扣50%
财工字(1996)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上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120万元,本年度“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账户实际列支开发费160万元,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800万元。由于本年度实际列支的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已超过10%[(160-120)÷120=33.33%],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除了可以按实扣除管理费用中列支的160万元技术开发费外,还可再加扣80万元(160×50%)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过纳税调整后,计税利润为720万元(800-80),而会计利润仍为800万元。
三、投资抵免:会计利润不变,直接抵免所得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2月8 日颁布实施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该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 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如,某公司技改项目2001年设备投资额为1000万元,若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2001年税前会计总额为160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8万元,但因享受投资抵免税收优惠,可以在新增的428万元(528-100)税款中抵免400万元(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128万元,而会计利润仍为1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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