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事项的公告(共含8篇),欢迎参阅。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feiiii”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6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3.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1] [2] [3]
海南省司法厅公告: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67号公告,现就我省组织实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省的白沙、昌江、乐东、陵水、保亭、琼中、三亚、东方、五指山等市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必须先在网上预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一)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中国普法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自行下载、打印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在现场确认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须提供网上预报名的序号。
(二)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2日至20日(周六、周日不休息)。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我省现场确认地点进行确认,否则无效。
(三)现场确认地点设在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地址:海口市凤翔路海南省司法厅办公大楼二楼203室。
(四)户籍不在我省但在我省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五)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现场摄取考生照片信息。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当场发给准考证。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报名费标准交纳报名费200元。
四、考试时间和地点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六、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七、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23号公告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由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直接办理报名(具体报名事项请参阅司法部公告)。
八、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有关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其他事宜,请登录司法部中国普法网站(网址:www.legalinfo.gov.cn) 和海南省司法厅网站(网址:www.justice.hainan.gov.cn )。
咨询电话:65919092、65919093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第113号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已经9月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8号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同时废止。
部长吴爱英
二○○八年九月九日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五条应试人员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第六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七条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按照试卷要求,在答卷(答题卡)标明的`相应位置填写、填涂答题内容。
第八条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试卷、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答题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
(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六)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者字迹模糊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一条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8号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同时废止。
根据《司法部公告》(第67号),20国家司法考试定于年9月15日、16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将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时间、提交的材料、地点和方式
(一)北京地区报名分为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阶段:2007年6月7日09:00―7月19日24:00。
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全部实行网上预报名(港澳考生除外),报名人员登录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网站(网址:www.bjsk.com.cn)进行信息填报。
2、现场报名阶段:2007年7月4日―7月20日,每天08:30―11:30,13:00―16:30(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及报名费: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学历证书(指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不在本市,但在京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京报名。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以上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5、报名费人民币220元。
(三)报名地点:北京市司法局一楼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四)报名须本人前来,不得代报。(在北京地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成绩未通过,2007年仍在北京地区报名,并选择快捷通道方式报名的人员除外。具体内容详见www.bjsk.com.cn《北京地区司法考试报名快捷通道介绍》)。
三、考试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四、成绩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2007年在北京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报名人员直接到报名现场(北京市司法局)报名。具体报名条件、需提交的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及《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办理。
北京市司法局
2007年5月30日
国家重要事项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美利坚合众国的贸易反报复清单)
(1995年2月4日)
鉴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无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及在中美知识产权磋商中我国谈判代表团所表现出的诚意,单方面公布对我国出口美国的电子、家俱、自行车等价值10.8亿美元的产品实施贸易报复,该措施将于2月26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关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规定,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对于美国的贸易报复措施,我国将不得不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根据1994年12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及其后在国内外广泛征求的`意见,公告如下:公告范文节选!
一、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对原产于美国的下列进口商品除正常征收进口关税外,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各种游戏机、游戏卡、录音带、激光唱盘、烟、酒、化妆品、照像胶卷、程控电话交换机;
二、暂停进口产于美国的电影片、电视片及录像、激光视盘;
三、暂停与美国音像制品协会、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商业软件联盟、美国软件出版者协会的贸易合作关系;
四、暂停受理美国音像制品制造公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申请;
五、暂停受理对美国化学、药品制造商根据我国《化学、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所提出的申请;
六、暂停与美国公司正在进行的大型汽车合资项目的谈判;
七、暂停批准美国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华设立投资公司。
闽司公告〔〕1 号
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5日至16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司法部第67号《公告》,现就我省20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并当场发放准考证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必须先在网上预报名,再按预约的现场确认时间到确认地点进行确认。
网上预报名时间全省统一为6月5日至6月20 日。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为: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自行下载、打印出含有个人信息的报名表,供现场确认时使用。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5日至7月20日。
报名人员网上预报名时,必须将本人现场确认的.时间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否则无效。报名人员须按预约的时间至现场进行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二、现场确认地点
现场确认地点为报名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具体由各设区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在我省工作、学习但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在我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统一至福州市或者厦门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现场确认。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下载、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须提供网上预报名的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居民按司法部第67号《公告》和司法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报名人员报名时,须交纳报名费200元。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各设区市司法局确认后,现场发给准考证。
其他未尽事宜,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5日、16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现就山西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我省娄烦县、天镇县、阳高县、灵丘县、广灵县、浑源县、左权县、和顺县、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永和县、大宁县、吉县、汾西县、隰县、兴县、临县、方山县、石楼县、岚县、中阳县、平陆县、静乐县、保德县、五寨县、繁峙县、河曲县、岢岚县、五台县、偏关县、神池县、代县、宁武县、右玉县3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并当场发放准考证的报名方式。
1、网上预报名时间:6月5日至6月20日。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自行下载、打印出含有个人信息的报名表,供现场确认时使用。
2、现场确认地点、时间:全省11个市司法局均设立现场报名点。现场确认时间太原市为7月1日至7月20日,其它各市为7月5日至7月20日。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2份
下载、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在确认时须提供网上预报名的序号,由工作人员打印。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报名时还应提交户口本原件(打印版)及复印件2份;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以上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5、本人到确认点现场集照片,为保证现场拍照效果,报名时人员须着装整洁。
6、按规定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各市司法局确认后,现场发给准考证。
四、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7年第67号)。
咨询电话:
省司法厅03512681088 太原市03514225253
大同市03527621253 阳泉市03532296630
长治市03552043242 晋城市03562198727
朔州市03492033148 晋中市03543038640
运城市03592660413 忻州市03503026048
临汾市03573350123 吕梁市03588310626
山西省司法厅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5至16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精神,现将我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和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省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并当场发放准考证的方式进行。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必须在网上预报名,并按预约的时间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报名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自行下载、打印含有个人信息的'报名表,供现场确认时使用。报名人员网上预报名时,必须将本人现场确认的时间预约在上述的时间内,否则无效;报名人员须按预约时间至现场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二、现场确认地点
现场确认地点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我省工作、学习但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下载、打印含有个人信息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不能提前下载、打印含有个人信息报名表的,现场确认时须提供网上预报名的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现场确认时,由地(市)报名点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本人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5、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地(市)司法局确认后,现场发给准考证。
四、报名费用
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84号)》的通知, 2007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仍为200元(不含数码照相费用)。
其他相关事宜,可登录中国普法网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
辽宁省司法厅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 法定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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