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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作规程
学校工作规程第一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中等职业学校遵照精简高效,职责分明,运转协调,信息畅通的原则,建立教学管理组织系统。其中校级是最高层,作出决策,全面协调,综合管理;中层的作用是执行最高层的决定,发挥部门的主动性,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基层按学校和中层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具体实施。
第一节 校级管理
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制定任期目标。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就业为导向,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主管教学副校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领导所分管的中层业务管理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协调分管部门间的关系。
⒈拟订本校的年度教学工作计划,确定学年或学期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审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审批关系全局的教学文件和教学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按年度教学工作计划要求,定期抽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⒉主持全校性教学工作会议,对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决策、教学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深入教学第一线,每学期要主持教学质量检查分析会议,坚持听课,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⒊组织各部门研讨和拟定教学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主持全校性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当组织教学人员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定期主持有关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教育理论等方面的学习与研讨,推动教育创新。
⒋主持学期、学年考试工作;审批升留级、休学、退学、复学、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名单;审批学分制的自修、免修、重修、辅修学生名单。
⒌审定师资队伍进修培训计划,组织师资考核工作,提出师资队伍建设意见。
⒍拟定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建设计划,全面规划学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
⒎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提出调整专业结构与课程设置及教学改革的原则意见,报校务委员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节 中层管理
学校应设立教务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实训管理部门和培训管理部门等中层教学管理机构。本规程按已设立各种管理部门的体制编写,管理部门尚未齐备的学校,可把未设部门的任务及要求并入教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中层业务管理部门范围。
一、教务管理部门
教务管理部门是组织学校教学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教学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⒈ 主持制订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和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
⒉ 编制新学期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总表,根据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学进程表,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向有关管理部门下达新学期授课任务和实训任务。
⒊ 全面管理各项日常教务工作,制定听课制度,安排全校性听课,掌握教学进程,组织全校性的教学质量检查或评估,对每学期教学质量进行分析,负责教学资料统计工作。
⒋ 负责考试和补考的全面安排,管理全校学生学业成绩。根据学生学业成绩、考勤情况,审查并公布补考名单。提出升留级、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名单;核实学分制的自修、免修、重修、辅修学生名单;核定调整专业、专门化方向学生应补修课程,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⒌ 组织召开教务例会和教研组长会议,全体教师教学工作会议和学生座谈会,布置、检查各项教学工作。
⒍组织全校性的教研活动和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推广应用(已设教育研究机构的,则协助该机构组织此项工作)。
7。拟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执行师资管理与考核制度,参与教师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8。建立教材选用制度,审定选用教材,组织好教材的预订、保管及供应工作。
9。 全面规划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已设实训管理部门的`,则协助该部门做好工作)。
10。 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思想政治教育,检查、考核部门内人员各项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学年、学期、月工作计划,并做好工作总结。
二、专业管理部门
专业管理部门是一个或几个相近的专业(或课程)组成的教学管理部门,其基本任务是:
⒈ 编拟本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选定或编拟有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审批所属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⒉ 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各教研组完成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组织本部门各专业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⒊ 检查本部门各专业各课程的教学质量,(教案、教学进度及教师批改作业情况)组织教学质量分析、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解决教学上存在的问题。
⒋ 初审本部门学分制的自修、免修、重修、辅修学生名单,送教务管理部门审定。
⒌ 领导本部门各教研组的教学研究活动,组织部门内教师互相听课和公开课,开展教学专题研究,制订开展教育科研课题研究计划,组织教师参与校际活动和社会调查,按计划实施和总结成果,报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⒍ 制订本部门教师的培训与进修计划,提出教师的考核材料和评聘意见。
⒎组织选用或编拟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书、实训大纲、实习计划、考核方法、评分标准,与实训管理部门共同商讨,定稿后送教务管理部门审定,严格执行。
⒏ 负责本部门所属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以及专业评估工作。承担新专业开发的调整论证工作,参与实验室、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负责与社会有关部门联系,建立稳定的校外基地,聘请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工作。提出本部门各课程教材选用方案或组织编写教材或讲义。
⒐ 配合职业指导工作机构,加强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意识、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创业意识,学习创业知识,培养创业精神,协助做好推荐就业工作。
⒑ 组织本部门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负责部门内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检查、考核部门内人员各项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制定本部门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并做好工作总结。
三、实训管理部门
⒈ 负责校内实验室、实训基地的建设,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时添置更新设备,合理安排实验室和实训基地的使用。
2。按教学要求具体安排各项校内实训任务。组织各专业技能等级考证训练。
3。 负责对实验室、实训场地的设备定期检查,督促实训人员按要求维护保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挥实训人员的积极性,师生合作,创造性地改进、自制和拓宽实训设备的功能。
4。 建立完备的实验实训设备台帐,收集和管理各项设备技术文件资料。
⒌ 组织本部门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负责部门内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检查、考核部门内人员各项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有计划地对实训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和掌握新技术,适应学校专业建设发展的要求。
⒍ 主持管理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四、培训管理部门
⒈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开发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⒉ 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开办各类培训班及认证、发证工作;制订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培训课程、实训项目的教学大纲,选定或自编教材、讲义;负责组织与管理培训教务工作,以及培训学员、教学工作情况的文件资料。
⒊ 主持和组织培训班的考核工作,登记考核成绩,确定受培训学员应获得的资格,报有关部门办理颁发相应证书。
⒋ 主持本部门的日常工作,组织部门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负责部门内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检查、考核本部门人员各项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制定管理制度和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并做好工作总结。
第三节 基层管理
教研组(室)是学校教学的基层单位,由教研组长负责组织和管理该组的教学工作与教学研究活动,其基本任务是:
1、主持教研组工作,组织本组的政治、业务学习,提出组内人员进修的意见,督促组内人员执行教学工作规范,做好教师的思想和业务考核工作,执行考勤制度。组织教师制定本组的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本组学期、学年和各项工作总结。
2、组织好各环节的教学工作,包括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考核等,检查教师的各环节教学工作质量,及时纠正教学上存在的问题。
3、组织教师执行实施性教学计划,选用、修订和编写实施性教学大纲,指导、审核教师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和实验实习计划。
4、安排教师任课和承担各项教学任务(或专业科安排教师教学任务),登记教师的授课量和工作量。
5、组织各课程的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包括题库建设、命题、审题、监考、评分和试后分析等)。
6、组织教学研究活动(集体备课、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课题研究);组织教师听课,交流教学经验;组织教师参与校际活动和社会调查。
7、组织落实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工作;参与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和指导工作;组织教师选好教材,编写校本教材、讲义、习题集、指导书和制作配套的课件、音像资料等。
8、制定本组教师进修和社会实践、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9、安排教师组织学生第二课堂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基本建设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场所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建设,是教学管理的重要任务。
第一节 专业建设
一、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有必要的学校设置)
⒈ 专业指导委员会由教学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高的教师和校外企事业的技术人员组成。
⒉ 专业指导委员会及其成员由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⒊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国家对教育发展的需要,人才的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能再适应社会的发展,国家基础教育改革新一轮课程改革的启动,像是一股清新的风,吹进了我们的校园,为基础教育带来了一系列崭新的变化。我们学校各个学科的教师都紧跟时代的步伐,努力适应教育当前的需要,音乐学科也是其中之一,作为一名深爱着音乐教学工作的音乐一线教师,被当前教育时代的发展需求所深深的吸引,同时也深感责任的重大,在我校小班化教学实验启动之中,有幸作为小班化教学的音乐教师以及课程改革的实验者,取得了一点微薄的成绩,现在我把这一年来我的音乐课改教学思路、研究方式、实施的方法以及教学研究成果以书面的形式总结论述如下:
一、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新课程改革要求我们每一位教师都要有自己研究的教育教学方向,同时作为小班化的音乐教师,我所制定的音乐教学的研究方向是:——小班化环境下音乐创新教学与学生个性教育的发展与探索,我实施的理论依据是:根据新课程改革的要求和新音乐课程改革标准的目的要求,现行的教学模式必须从课堂组织形式、学生德育教育、教学评价等,急需进行研究;根据教育发展的这一形式,我在音乐教学上做了积极的探索,提出了音乐教学中不仅进行创新教学,同时我提出了个性化教学的研究方案,对个性化教学,我有以下三点阐述。第一,考虑小班人数少的特点,使音乐教学更好的面对每个孩子,注意发挥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第二,音乐教学应该成为学生充分享受愉悦的天地,培养美好的情感,提高艺术修养。第三,就音乐教学而言,它不仅仅是教会学生几首歌曲,更重要的是要做到与其它学科的沟通,提高研究性学习的能力,使音乐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素质,以达到个性的和谐。
二、研究的方式 :主要通过教学实践,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并把教学情况不断的向教研组进行反映,通过同学科之间的公开课以及跨学科校级公开课来进行效果体验,并不断纠正,不断钻研,不断创新,我发现,一切教育教学影响只有通过学生自身的活动才能转化为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没有学生的主动性,便谈不上主体的发展,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教学中我把学生作为活动的主人,把研究的重心放在学生的“学”上,以“学”论教,把培养学生的积极主动的参与意识贯穿于实验的始终;在教学过程中,学习能力的增强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势必影响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我努力在教学过程中实现教法和学法的统一,充分挖掘学生内在的学习潜能,教法与学法的统一,从根本上提高教学的低效状态,从而提高课堂的质量和效率。
三、实施的方法: 围绕我的教学实践经验的总结,教学中,我探索并实施了以下方法:
(一)帮助学生树立信心:通过实践,我发现,要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并进行主动思维,就必须帮助学生树立信心,激发学习兴趣。要克服学生的胆怯心理,教师首先要让学生看到自己能行的一面,然后再因势利导,使这部分学生认为“我能行,我不比别人差,”从而建立起良好的自我观念。
(二)紧扣新大纲的要求,以及小班化的特色,在音乐活动课中,要让学生人人都积极参与,并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作用和创新思维,需要教师爱心鼓励他们大胆探究,大胆创新,要允许学生有独立的创作和实践,让学生的思维不受限制,对学生每一个思维的闪光点都应给予充分鼓励。在音乐课中,无论主题是欣赏、唱歌,还是器乐演奏,教师都要用心启迪学生的想象力,只有丰富的联想和想象,才能理解音乐的意境,体会旋律的优雅动听。
一、《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结构
《幼儿园工作规程》一共有十章,其中,总则是对规程宗旨、适用对象等做出了总体的规定,分则是对幼儿人园和编班、幼儿园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等的规定。
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主体内容解读
《幼儿园工作规程》于颁布,它是一部专门对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的相关理念、细则、标准作全面阐述的法规。
(一)幼儿园教育的性质、任务与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
(1)幼儿园教育的性质。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基础阶段。
(2)幼儿园教育的任务。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3)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发展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培养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感受美和表现美的兴趣和能力。
(二)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幼儿园的管理遵循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编制+ 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园工作。
班额标准有以下几种: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或6~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幼儿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三)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1)幼儿园应设活动室、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2)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同时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3)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第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第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第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第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第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第二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第二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写出评语。第二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给学生布置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审美要求。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原则。第二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第二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第三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智力残疾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办法由学校确定。第三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第三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第三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第三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或学校举办者聘任。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要熟悉特殊教育业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第三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第三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更,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第四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重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章 机构与日常管理第四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招收两类以上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其具体职责由学校确定。第四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四十三条 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第四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学生、教育教学和其它档案。第四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应与社区、家庭密切配合。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安全的原则设置教学区和生活区。第四十七条 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第四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第四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设备、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学校要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第五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学校校舍、设施、设备、教具、学具等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学校组织的各项校内、外活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师生的安全。学校应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在危险情况下自护自救能力。第五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卫生监督工作。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注重保护学生的残存功能。第五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饮食管理。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注意学生饮食的营养合理搭配。要制定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制度。第七章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第五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校园、校舍建设应执行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学校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仪器设备、专用检测设备、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要创造条件配置现代化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第五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校园环境建设,搞好校园的绿化和美化,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第五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及时对校舍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坚固、实用、清洁、美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第五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对仪器、设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等的管理,分别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第五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办法执行。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第五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上缴学校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第五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章 学校、社会与家庭第六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同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普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第六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第六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制度,使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育人环境。第六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特别加强与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征求毕业生接收单位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第六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当地校外残疾人工作者、残疾儿童、少年及家长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章程。承担教育改革试点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报经省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的非义务教育机构和实施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有关内容。第六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幼儿园工作新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各、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幼儿园的设各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笫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配各必要的设各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幼儿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四)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各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笫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要求,以及设施设各、玩教具配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幼儿园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3月1日起施行。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幼儿园发展全局。紧紧围绕我园三年发展规划,以《纲要》和《指南》为准绳,紧密结合教职工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着力在理论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上下功夫,在解决幼儿园发展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推进改革,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学习内容
20xx年全体教职工要在继续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学习以下内容:
1、学习党的xx大精神。重点学习党的xx大报告和xx大精神。采取通读报告原文,收听、收看音像辅导讲座等形式进行,帮助教职工学习好、理解好、把握好xx大报告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党的xx大的历史地位和重要意义,深刻领会xx大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维、重大工作部署和新的要求。
2、经常开展形势教育。组织教师学习各类会议精神,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使教职工认清形势,明确教育工作者的责任,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价值观,为实施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奠定良好的政治理论基础。
3、坚持进行各类法规学习。要以《宪法》为纲,组织教职工系统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之树立“依法治园、依法治教”的思想,自觉维护教职工自身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4、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开展“为人为师为学”等师德建设系列专题活动,注重师德内涵的建设,创新师德建设的理念,拓展师德建设的载体。坚持“真人真事真情”原则,重点挖掘身边普通教师的闪光点,树立新典型,宣传新事迹,展现新风貌,探索新思路,使高尚的师德风范可亲、可近、可学。
5、开展教育理论学习。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课程改革有关书籍、文章,将学习的理论联系工作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管理教育教学的能力。
6、构建和谐校园。开展和谐校园创建的系列活动,围绕我园实际,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思考如何构建和谐校园的一系列现实问题。
7、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加学习内容。
8、学习各级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学习形式
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专题辅导与专题讨论、座谈研讨与体会交流与相结合以及外出参观学习等方式,扎实推进学习不断深入,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
四、学习要求及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2、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增强学习的实效性。把学习理论同指导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学有所思、学以致用,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
3、园领导班子做到按时到场,带头启发,联系实际,积极引导,为提高本园的学习效果尽职尽责。
4、学习活动的召集者,做到事先阅读,带头发言,积极发言,并督促教师准时参加;教研组长是学习活动的中心发言人,并及时作好记录。
5、全体教职工必须要认真学习,积极发言,勤作笔记,努力实行,从而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政治修养。
6、坚持完善制度,不断增强学习的规范性。认真执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两周一次的政治思想学习,要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要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月1日起,经修编形成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以下简称新《安规》)正式执行。
年修订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经过近4年实践,执行情况良好。但随着电网生产技术快速发展,特别是跨区±5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750千伏交流输电工程、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投入运行,其内容已不能满足电力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因此,公司自年初着手修编新《安规》,近日由英大传媒集团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贯彻国家电网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要求,保持有关术语及称谓的一致性,本次修编将规程名称由原“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改为“变电部分”,“电力线路部分”改为“线路部分”(20发布的发电厂《安规》,将名称由原“热力和机械部分”改称为“火电厂动力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
据悉,此次《安规》修编遵循了保持连续性、体现适时性、注重实用性、坚持全面性、注重简明性、称谓一致性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新技术、新设备大量投入带来的新要求,重点增加了1000千伏交流部分、750千伏交流部分及±500千伏、±800千伏直流部分相关内容。
为便于员工学习和使用,本次修编精简了安规火电厂动力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中涉及变电、线路工作的通用安全要求,补充到新《安规》中,包括一般安全规定、高处作业、起重运输、动火工作等;针对原来的.难点进行重点修改、完善及详述。
下一阶段,国家电网将组织进行新《安规》的释义编写工作,适应公司和电网发展形势,结合工作实际及各单位意见建议,组织编写《安规》(配电部分),进一步完善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形成规范完整的国家电网公司《安规》制度体系。
国家电网要求系统各单位增强执行新《安规》的严肃性,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做好新《安规》培训宣贯工作,尽快普及到基层单位及生产一线。国家电网将组织开展新《安规》的宣贯培训和调考,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文/百分网
(中国大学网 )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电子工业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力设备运行,应以安全为主,全面执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八字方针。
第三条一切电气值班人员,维护检修、施工安装、试验、设计和主管领导及技术主管人员,必须执行本规程。禁止非电气人员修理、拆卸电气装置。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10千伏及10千伏以下供配电系统;35千伏以上供电系统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条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足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现象时,应予制止或拒绝执行之。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七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无防碍工作的疾病;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国家的有关规程及本规程,并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必须会触电急救法和电气防火和救火方法。
第八条电气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凡没有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均得按有电看待,不得随意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第九条供电设备无论仪表有无电压指示,凡未经验电、放电,都应视为有电。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停电时,应按范围停电,不得随意扩大停电范围。
第十一条所谓运行设备系全部带电或部分带电,或一经操作即可带电的设备。
第二节变电站值班工作第十二条变电站值班人员,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熟悉所管范围内电气设备性能,一、二次结线图,并能熟练地进行操作与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变电站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况下仅留1人时,此人必须具有独立工作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并只能监护设备运行,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第十四条变电站值班人员主要工作:
监护仪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正确果断地排除故障和事故;根据负荷大孝设备状况、检修试验等任务,调整运行方式,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配合完成作业任务;严肃认真,正确无误地记录运行日志,按时抄报所规定的表单和报表;做好调荷节电工作;做好设备缺陷的检查记录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保管好站内消防器材及常用工具;做好设备和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变电站,外来参观检查人员,进站必须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值班室应具备下列资料和工器具:
供配电设备运行模拟图和主接线图;与实际相符合的图纸;合格的常用测量表计;临时携带的照明工具;常用的电工、钳工工具及维护材料;合格的安全用具;电气消防器具。
第十七条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节变电站交接工作第十八条交班者要尽力为下一班创造有利条件,并事先做好下列工作:
核对好运行模拟图;整理好运行记录及上级和有关单位的联系业务及指令等;整理好本班内的重要操作、故障、事故的发生处理记录,并提出下一班应作的工作;整理好值班室存放的图纸资料、工器具等;审查整理操作票和工作票;完成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接班人员应提前10~15分钟到达现场,并详细了解、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在下列情况下不得交接班:
接班人醉酒或主要值班人未到;接班人员未弄清情况;事故期间或正在进行倒闸操作。这时的工作应以当班人员为主,接班人员在当班班长统一领导下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交接清楚之后,由值班班长在值班日志上签名。
第四节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第二十二条巡视检查一般必须两人进行,其中至少1人必须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主管技术员、值班长、技术主任允许单独巡视检查设备,巡视检查期间,一般不得打开电气设备遮栏进行工作,对工作量不大,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准许打开遮栏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的前面或一侧;人体对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为6千伏及以下>=35厘米;10千伏>=70厘米;接地情况良好;~10千伏系统没有单相接地现象。
第二十三条巡视检查时,应带常用工具、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手电筒及记录本等,以备使用。
第二十四条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在上述范围内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接触设备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五节倒闸操作第二十五条倒闸操作必须根据电力调度员或主管领导的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监护人由技术业务比较熟练的担任。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倒闸操作顺序为:合闸送电先合电源侧刀闸,后合负荷侧刀闸,最后合具有灭弧能力的油开关或空气开关;断电顺序与上述相反。用跌落式保险操作,送电时先合边相,最后合中相;断电与上述相反,断合时还应考虑风向,禁止用无灭弧能力的刀闸开关带电拉合。
第二十七条下列倒闸操作,必须签写操作票:
供电系统变压器的并列和解列;高压设备超过两项以上的倒闸操作。(上述重要操作,由电力调度员或主管技术员签发操作令)第二十八条下列操作可不用操作票,但必须有监护人在场;电网限负荷时停送油开关或其它开关的单一操作;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倒闸操作票的填写,按实际运行模拟图,填写的主要内容:
操作任务;发、受令人,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断、合的开关;应退、投的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拆、装的接地线;重要的.检查修理项目;操作起始时间及终结时间。
第三十条操作时应对设备进行核对,检查正确无误,在执行过程中,由监护人对照操作票发令,操作人要准确执行,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须向电力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
第三十一条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已操作的注明“已执行”的字样。上述操作票保存3个月。
第三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三十二条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包括:
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第三十三条下列工作应填写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
部分或全部停电工作;设备虽不需要求停电,但靠近带电设备需作遮栏,其它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需指出注意事项。事故紧急抢修设备,可以不填写工作票,但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应满足安全工作要求,并有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工作票由检修工作负责人用钢笔或原珠笔填写清楚,一式两份,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由值班员保存。
第三十五条工作票由主管技术员或动力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六条工作票中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工作的必要性,应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票中所列的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要求作详细补充。
工作班中的成员:相互关心,相互监督,严格按安全规程进行工作。
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第三十七条工作许可人(值班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并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益和交待注意事项;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三十八条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当工作量大,需要长时间工作时,应保留所作全部安全措施(以不妨碍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为原则),可不重复签发工作票,但下次开展工作前由工作负责人会同值班人员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第四十条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清楚交待任务、工作范围、应注意事项、带电的部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工作,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当工作负责人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应指定监护人员代替,并向代替人交待清楚有关事宜,同时通知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若工作在两地,工作负责人可指派有实际经验的人员到另一地去,但得把任务、注意事项交待清楚。
第四节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第四十三条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负责检查、清理工作现场,拆除所有的安全措施,撤出全体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设备可以安全送电,再与值班人员办理结束工作手续。
第四十四条值班人员接到工作负责人的工作结束申请后,应对工作设备进行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与工作负责人相互在工作票上签名,注明结束工作时间,收回工作票。
第四十五条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人员不得将检修设备合闸送电。在工作间断期间,若紧急需要送电,必须根据工作负责人确切通知,全部工作人员已离开工作地点,拆除安全措施,用电设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方可送电。
第四十六条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3个月。
第四章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第四十七条在全部和部分
中小学音乐教室工作规程
音乐课是中小学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办学条件,促进音乐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中学、城镇小学、十二班型(含十二班型)以上的农村小学必须建立专用音乐教室。
十八班型以上的城镇小学应建立两个专用音乐教室。
小于十二班型的农村小学可不设专用音乐教室,宜以多功能教室兼用。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建立专用舞蹈教室。
第二条 有两个以上音乐教室的学校,每个教室的音乐教学的功能应有所侧重,教室内的音乐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应体现各自的特点。
第三条 音乐教室的使用面积:城镇中小学应不小于67平方米,农村中小学应不小于52平方米。
第四条 音乐教室应选择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避免声音对其它教学的影响。音乐教室如果设在连续走廊或教学用房处,应换装隔音门,并封闭与走廊邻近墙上的窗户。
第五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在音乐教室铺设有弹性的`架空地板地面,以适应不同音乐教室形式和课外文艺活动的要求。
第六条 音乐教室应配备活动式合唱台和方便学生座位移动的凳子。
第七条 为创造良好的音乐欣赏环境,音乐教室宜敷设吸音材料,以改善音质条件。
第八条 有专用音乐教室的学校应设有乐器室,乐器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8平方米,乐器室应与音乐教室相通或相邻。
第九条 舞蹈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的建设可参照《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音乐教室的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应执行教育部XX年修订版的音乐器材配备目录,城镇中小学执行一类标准,农村初中和农村中心小学执行二类标准,村办小学执行三类标准。
第十一条 各校在执行教育部音乐器材配备目录时应遵循先“必配”后“选配”的原则。根据音乐教育教学的需要,学校可以调整设备器材的配备数量,也可以购置教育部目录以外的乐器和设备。
第十二条 学校应重视音乐教室的多媒体设备的配备,充分发挥其在音乐教育教学中的作用。班额比较少的学校可以不在音乐教室配备多媒体设备,应充分利用其它教室的多媒体资源完成相应的音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要重视音乐教学挂图、音乐教学音像资料、音乐教学软件、音乐书籍、音乐教育杂志的配备。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学校可以按照音乐教育教学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乐器。
第十五条 学校应每年安排一定的音乐器材设备经费、音乐资料经费、乐器维护经费,保证音乐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音乐(舞蹈)教室及其附属用房里的设备与器材必须有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音乐(舞蹈)教室使用、乐器保管等规章制度并切实执行。
第十八条 音乐(舞蹈)教室及其附属用房必须建立音乐设备器材的保管帐和保管卡片,做到帐、物、卡相符,学校有关部门每年都必须进行核对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按要求做好音乐设备器材的保管和维护,每年必须按要求对钢琴定期进行调音。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这是记者从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简称《规程》)获悉的内容。《规程》还要求幼儿园应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规程》从3月1日起开始实施。
《规程》强化了安全管理,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明确要求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食品药品以及与幼儿活动相关的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规程》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这一章又专门提到幼儿用药问题,要求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另外要求,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针对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规程》明确,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但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规程》还对幼儿入园和编班提出明确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在经费方面,《规程》规定,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禁止任何形式的入园考试或测查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6年1月5日
主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抄 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新闻单位
部内发送:部领导,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 幼儿园工作规程
★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 安全生产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