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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经验。然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反映,自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专项检查活动以来,发现违法减刑13961人,纠正4331人。为杜绝违法减刑,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悔过自新,减少监管工作难度。笔者认为,查找减刑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是一剂好的药方。
一、减刑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案件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个别案件材料不全
由于案件数量过多,为减少减刑工作中不必要的重复劳作,几个相关的业务庭均制作了合议笔录、结案报告、审批表等制式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办案进度。但是,有些案件的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如没有记录呈请减刑的罪犯是否在一线劳作、法院改变监狱意见的理由、上一次减刑的时间等与减刑有关的重要内容;有的合议笔录简单到只记载承办人的减刑意见,对于承办人提出减刑的理由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同意或不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根据只字不提,甚至连合议庭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也未能体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案卷本身无法反映出案件审理工作的全貌。有的减刑案件合议笔录的字迹很难辨认,对于审判员发表的是什么意见,不能一目了然看出来,要靠推敲和猜想;也有个别案件,因工作疏忽,案件材料不全,存在没有呈批表,该由庭长审批的庭长没有签字,案件做撤卷处理而合议笔录却未反映等现象。
(二)个别案件的减刑超过地方法规的减刑幅度
通过调研发现,存在减刑案件呈报减刑的意见明显超过了地方法规有关减刑幅度的规定,而承办法院均按照监狱意见予以减刑,与地方法规存在冲突。并且地方法规本身存在自相矛盾性,既不利于实际操作,也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
有些案件,未能准确适用地方法规中关于剩余刑的规定。
(三)根据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于余刑在两年以下的罪犯,具有突出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一次减去余刑,但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这样做,既符合减刑工作的总体精神,又有利于减轻罪犯羁押场所的压力。但是有的法院对于减刑条件的理解过于机械,对服刑时间较长监狱报减余刑的罪犯,特别是余刑仅剩几个月的罪犯,没有裁定减去余刑,而是留下尾巴,没有给监管部门缓解压力,忽视了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四)现行刑法对于减刑的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出各自的细则、实施意见、通知等。各不相同,实质是在地方上,正是这些地方法规真正起着决定作用。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全国统一的法律,也是比较原则。为了确实使减刑制度得以有效正确统一地实施,实践部门亟待全国统一的,可行的实施细则制定、颁行。
(五)减刑审批权和适用程序受到质疑
“了解情况的无权做决定,不了解情况的有决定权”这是实际工作者对减刑工作由监狱负责监管改造,却只有申报权,而法院基本不掌握实际情况,却规定细则、比例、有减刑审批权的一句总结语。罪犯服刑监狱对无期徒刑的减刑建议,在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同意后,才提请相应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六)被减刑人员在减刑以后的监督和制约脱节
减刑之后尚有余刑者,如果出现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无法撤销先前的减刑裁定;减刑之后没有余刑,出狱后,如果出现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亦无法撤销先前的减刑裁定,收监执行。
(七)把减刑办成“轮流坐庄”制
部分监狱通行也将减刑承报办成“轮流坐庄”,是因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地方法规人为限制了减刑比例,对够条件但又在比例之外的罪犯,只好排队减刑,违背了减刑本质,导致罪犯产生错误的想法与认识,严重降低减刑的质量。
(八)地方法规人为规定减刑比例普遍和突出,比如20%或30%,严重阻挠了刑法关于减刑的立法精神的实施。
九)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监狱向人民法院交裁定书成本费,法院要求监狱承担裁定书打印费用的情况。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与我国司法经费的财政保障体制不相符合。
(十)申诉与减刑问题,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与减刑问题
刑法规定减刑条件为悔改表现,而申诉是法律赋予罪犯对有罪判决不服时请求重新审判的权利。罪犯申诉表明其不认罪不服法,但对申诉的罪犯不予减刑,违背保护罪犯基本权利的原则。
监外执行与保外就医的罪犯是否适用减刑,也是争议问题。
二、解决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对策
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工作开展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监狱部门的工作,而且还涉及到我国执行制度的法制建设问题;不仅关系到现实的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刑罚目的的实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减刑工作需要得到更进一步的重视,迫切需要在理论研究、立法的司法各个环节加以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应本着现代刑事政策重视行刑、注重刑罚效益、刑罚公正和罪犯回归社会的精神的趋向,从整体上摒弃人为规定的减刑率,依法适用减刑。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立法原意,建立合法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罪犯健康回归社会,促进刑事司法工作向科学化、国际化的水平发展。
(二)在执行新刑法对罪犯适用减刑的规定的工作中,应在征求全国各省建议的前提下,由全国人大立法、细化《最高法院〈关于减刑规定〉》,应快制定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可操作的、符合立法精神的统一的减刑实施细则,积极落实对罪犯的减刑工作,消除司法不统一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根据调查,从被减刑者与刑满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的情况来分析,近几年已获减刑的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低于刑满释放人民的重新犯罪率,因此法院、监狱以及监管部门需要更新观念,不能以偏概全,因担心极个别人可能出问题而影响整个工作的正常进行。解放思想,在严格执法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减刑的作用。
(四)加强减刑的个别化处遇。对在改造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属老弱病残范围内,丧失再危害社会能力等的,应考虑特殊情况,本着立法精神,适当放宽考虑办理减刑。对其放宽期限和程序等变通性适用法律系统明确规制。
对未成年犯罪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与学习,完成一定劳动任务的,即可以视为确有悔罪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对罪行严重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的减刑,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决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五)取消对减刑率的地方规定。有的地方法院明确规定减刑的比率,如规定减刑的比例为20%―30%。对此,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应规定减刑的具体数量或比例,限制减刑的'依法落实,抛弃“行刑人治”的负面影响。
(六)对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应当坚持刑罚个别化的观点,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在新时期暴力犯罪猛增、监狱在押犯爆满的严峻形势下,如果坚持片面的或绝对化的观点,不仅对罪犯的改造效果、罪犯对现行法律的认识,还是对于监狱的监管改造以及安全工作都会带来消极的影响。
根据现代刑事政策,法律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并非出于报应,目的在于
矫治罪犯,使其回归社会,以达到特殊预防目的。既然已经确认被减刑者确有悔改,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以无期徒刑为例,从法理上讲,既然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判刑人就应当被终身监禁;然而在实践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绝少有实际执行终身监禁的,一般都被减刑。如此规定当前所倡导的积极采用减刑及其它非监禁刑,有效促使被判刑人悔过自新、顺利实现再社会化的世界发展趋势相符合。
对于罪犯减刑应考虑规定适当的考验期并且规定若干原则和标准,划定相应的期限,如三至六年,或六到九年,或者就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作为减刑的考验期。我国假释考验期、国外减刑考验期的规定都可以借鉴。
(七)建议增加规定,对于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在减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此,在办理罪犯减刑工作中,具体操作时不需要事先征求被减刑者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但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对被减刑者在减刑考验期进行帮教和监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综合考虑,不能以公安机关能否监督作为减刑的先决条件之一,这样会严重影响减刑的办理,也会束缚监狱管理机关的手脚。在客观上公安机关一票否决制,干涉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因此,在办理减刑案件的过程中,不必事先征求公安机关意见,但要明确其监督帮教职责。
(八)加强对被减刑者的监督。对于罪犯在减刑考验期内是否再对社会产生危害,不仅要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而且要有一定的经济担保,应有担保人进行担保,将监督和帮教工作落实到人,一旦失控,担保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促使落实减刑期间的监督工作。
(九)迫切需要建立减刑专业监督官队伍。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存在割裂和混乱的现象,导致衔接和协调不力,而且,对立统一的刑罚执行体系,在司法干警和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基础上建立专业的减刑专业监督官队伍,对减刑的罪犯进行有效的监督考察。与此同时,还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考察期间监督官和罪犯的权利义务。此外 ,应当根据预防犯罪和罪犯回归社会的需要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并加强对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和支持。
(十)法院及执法部门领导应改变观念,多领会法律的立法原意、精神本质,树立严格依法办案的思想;同时了解个案具体情形,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第一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行观念、执行水准决定执行结果能否忠实立法精神、并且能否符合法律的范围内,适度灵活。
(十一)改革减刑审批权。刑法第79条,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均规定,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被动地接受监狱部门报送的关于减刑的书面材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很少主动去监狱实地了解待减刑罪犯的具体情况。
这种程序的弊端显而易见。第一法院所作的裁定主要根据监狱提请报送的书面材料,这种“书面审”大都没有了解和结合罪犯在监狱的实际表现及具体情况。影响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和监督措施的落实;第二,法院与监狱部门之间配合的脱节直接影响减刑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改造质量和罪犯人权的保障;第三,地方法院内部也存在一些限制规定,例如规定一定的减刑率,限制了减刑的适用,使真正得到改造、确有悔罪表现、减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无法通过减刑而很好地回归社会;第四,有些法院不仅怕减刑后出现问题担责任,而且有的法院未将办理减刑案件的数量计入每年办案的工作量,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对减刑案件的态度处于消极态度。
对此,监狱行使减刑权并未对法院独立审判权构成侵权;赋予监狱减刑权,有利于程序简化,强化监狱监管职能,有效激励罪犯改造;国外许多国家规定监狱具有减刑权值得借鉴。
鉴于目前减刑审批制度的种种弊端,建议借鉴国外做法,改革我国现行减刑审批权。具体在司法部门内设立减刑审批机构,机构人员由法官、检察官、公安和司法部门的代表、律师、有关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
(十二)严格依法办案,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监狱法第30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是,在实践中减刑案件的办理往往久拖不决。
减刑的及时性是发挥减刑激励机制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严格执法、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减刑亦是如此,迟到的正义即非义。价值、公正与效率并重。减刑建议审核期间罪犯的思想高度关注人民法院裁定的结果,如果超过法定裁定期限,不仅会给罪犯本人思想情绪带来波动,同时会影响多数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不利于维护国家行刑司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不符合法律规范。
对此,必须严格人民法院审批减刑案件的期限,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减刑确定后,裁定书应当即时送达。送达前,发现减刑的事实有出入或者罪犯有违纪、犯罪行为,可能影响减刑的,应当暂停宣告,进行复议。
(十四)改革减刑案件的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改变目前法院书面审理的模式。
公开审理减刑案件不仅有利于正确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可以在深层次上促进刑罚目的实现。1月28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别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河南省第一监狱公开审理了3起减刑、假释案件。河南省一监近千名在押人员旁听了此次审理。这是该法院首次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适用公开开庭的形式。据该院副院长平艳明介绍,过去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均采用由执行机关呈报,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的模式。由于透明度不高,社会上流传许多关于减刑、假释裁定有失公正的说法,这说明旧的模式已不再适合当天工作的需要。这一事例说明,对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不仅可以消除社会误解,促进服刑人员的改造,而且还可以保障公正执法,排除外来干忧。同时,公开审理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形式。
(十五)完善减刑的撤消制度,保证减刑质量。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对于减刑的适用规定较多,但对于减刑撤消的程序、被减刑者的诉讼权利尚缺乏具体的规定。这既是减刑制度的一个缺陷,也不利于罪犯人权的保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把减刑分为可减和必减形式,有其明确的法律用意;为确实保障减刑质量,防备可减风险,建议设置减刑的撤消程序。可减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罪犯服刑表现为悔罪或者立功为根据的,这在行刑阶段是唯一可行的做法。运用刑法连续性缩减,引导罪犯的良好社会行为,贯彻了行刑预后思想。必减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可减是选择性法律行为,那么可减的适用就可以考虑有条件地撤消或局部更改。比如罪犯在减刑后法定期间内严重违规或犯罪的,足以表现罪犯确无悔改,或者减刑依据没能真实反映罪犯悔改程度,针对此,合理运用刑罚并适当加以变化,会使法律适用更加严谨。对减刑的撤消,国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供借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21条规定:“在给予减刑的年度时,被关押的罪犯具有不良的行为,在征求了刑罚实施委员会的意见后,刑罚执行法官可以全部或部分恢复被减掉的刑期”。
另一建议采取“减刑合同制”――罪犯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监狱按规
定给予呈报,人民法院在宣判裁定的同时,附带合同,倘若罪犯违反合同的规定,则监狱有权建议取消其所减刑期,从取消之日起合并执行原来未执行完毕刑期的一种制度。对监狱而言,实质是为监狱增加撤消罪犯减刑的建议权。
在我国可减刑设置相关救济性程序有其积极意义。具体设计:(1)根据5年至徒刑犯的不同减刑间隔期,把减刑宣告后的3个月至半年定为减刑考察。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撤消或变更可减范围内的减刑裁定。(2)可减措施不宜在罪犯接近释放时适用,应当考虑为行刑机关留足减刑考察期。(3)撤消减刑的条件是罪犯有严重违规和犯罪行为,引起变更减刑的根据为该犯在季度考核中综合得分低于罪犯分数的平均标准。(4)在减刑实际操作中,撤销可减裁定可侧重于5年以下的短刑犯,变更可减裁定的做法侧重于长刑犯,以此形成法律缓冲。
(十六)改进现有百分考核的计分方式,改变用数据反映绝对公正或者作为评定罪犯悔罪表现的唯一标准;应通过对数据的合理理解和运用,反映相对的公正,作为罪犯悔罪的主要评定体系,建议考虑采取多种考核方式,在一定量化的基本之上,行刑机关保留综合评定的权利,是防止减刑考核形式化的有效措施。
(十七)从理论上分析,申诉不减刑是成立的。罪犯是否认罪服法是其权利,申诉是法律赋予其权利正当行使的方式,并且无悔罪有立功行为者不影响减刑。
刑事法倾向于对罪犯申诉权的保护,在减刑条件上作了重大让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应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把减刑与申诉彼此分开,作为互无关联的两个制度加以考虑。对申诉中的罪犯不予减刑,是因为其在申诉的同时,有公开抗拒改造、严重违规行为,构成其他事实依据;或罪犯在申诉中诬陷、诽谤他人,经查证属实,构成其他事实依据,都不是因为申诉本身。因此,申诉与减刑并不矛盾。
(十八)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法定原因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变更了刑罚执行方式,未改变刑罚实质内容,因此,监狱对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可以适用减刑。不同之处是,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减刑是监狱具有减刑建议权,而监外执行的罪犯主要是由公安部门监督管理,针对这一程序变化,立法及司法解释应作相应规定。这是减刑制度亟待完善的问题。
(十九)减刑制度应逐步与联合国的规范接轨。例如,《东京规则》规定:“应力求在罪犯的个人权利与受害者的权利和社会对于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关注之间达到妥善的平衡”。我国的减刑制度在此方面仍有一定的缺陷,应当在考虑社会安全、罪犯改造的同时,“考虑受害者的利益的征求受害者的意见”。
(二十)各执法环节应当紧密配合,理顺工作程序,避免互相扯皮,促进减刑工作的正常开展。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给监狱的监督改造的罪犯教育工作带来积极的影响,为有利地促进监管秩序稳定和罪犯改造工作发挥其应用的功用。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王新根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介绍了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作 者:许桂兰 XU Gui-lan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环境经济系,山西太原,030006 刊 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英文刊名:SCI-TECH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 ECONOMY 年,卷(期): 19(12) 分类号:X820.3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法律制度目前幼儿体育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幼儿园 韦凌云)
一、目前幼儿体育课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许多幼儿园在幼儿体育课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幼儿体育课的运动密度低,达不到体育锻炼的要求。一般来说,体育课的运动密度只有达到50%~70%时,才能达到身体锻炼所需的活动量,达到身体锻炼的目的。而目前大多数幼儿园体育课的运动密度才达到15%或30%,这种过低的运动密度导致幼儿活动量不足,达不到体育活动的目标。
二是幼儿体育课的教学方法选择缺乏科学性。在组织活动中整合式教学法和分解教学法使用不当,如在第一次教徒手操时就采用分解教学法,使幼儿对整体动作没有深刻的印象;在改善提高动作阶段单纯采用整合式教学法,难以纠正幼儿的错误动作,不利于幼儿动作质量的提高。
三是幼儿体育课的内容选择缺乏科学性。在一节体育课的锻炼中安排两种容易产生负影响作用的动作练习,如同时安排立定跳远和助跑跨跳的练习。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有时没有考虑到幼儿全面发展的原则,只单独侧重于某一肢体部位的练习。如在一节体育课中上半节安排投垒球活动,下半节则安排抛球这种均属于上肢锻炼的练习,容易使幼儿的上肢出现疲劳的现象。
四是教师对幼儿的动作掌握程度缺乏科学的评价。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要么是以划一的标准评价幼儿的动作发展,要么是教师没有掌握动作的评价标准。
五是幼儿体育课的形式单调。目前较常见的情况是,幼儿体育课小学化、成人化,强调单一、重复地进行同一动作的练习,容易使幼儿感到厌烦,或是由于教师教学方式不当,语言的表达、示范的方式不利于幼儿接受,增加了幼儿的心理负担,激发不了幼儿对体育课的兴趣。
二、几点对策
1.掌握幼儿生理负荷量的测量方法,提高运动密度,保证适量的生理负荷量。
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教师可采用心率测量法来估算幼儿的运动量。其具体的方法是:选择体质状况与活动积极性处于中等水平的.幼儿若干,分别测量其准备活动后、活动过程中、活动后的心率数(测10秒心率数×6,然后测出活动后的心率恢复到活动前心率所需的时间。一般说来,体育课前后的心率差有40~50次,平均心率约130~150次。心率恢复时间为5 分钟以内者的运动量为宜,因为这既能提高幼儿的身体素质,又不至于使幼儿因体育锻炼出现疲劳进而产生排斥体育课的情况。
另外,也应测量体育课的运动密度,大概地了解幼儿身体实际参与锻炼的时间,保障适宜的运动量。一般来说,练习密度到50%~70%时,活动量较合适。当然,教师也可采取观察的方法作为测量活动量的辅助手段。这种方法无需非常精密的测量工具,只需要观察幼儿的呼吸、出汗等情况来估计幼儿的运动量。
2.对幼儿的动作发展给予科学的评价。
在进行评价时,教师要考虑到常锻炼组幼儿、不常锻炼组幼儿、身体有缺陷幼儿之间的差异,并对每组幼儿提出不同要求,避免用单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力争让每位幼儿在原有基础上都有提高。应注意的是,在评价幼儿时,应少用横向比较,多引导幼儿与自己进行纵向比较,让幼儿看到自己的进步,从而提高幼儿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
3.以幼儿感兴趣的方式组织体育课。
游戏是幼儿最喜欢的活动,也是幼儿园最常采用的一种教育活动。游戏可以增加幼儿体育课的趣味性,使幼儿在玩中发展基本动作,提高动作的协调性、灵活性,激发幼儿对体育课的兴趣。所以应多组织幼儿开展体育游戏。
另外,也应让幼儿了解体育锻炼与提高自身体能的关系。如知道常练习跑能让自己跑得更快。在了解了体育和提高自身体能的关系之后,幼儿更容易接受体育课,喜欢体育课。
最后,还应该减轻幼儿在体育课中的心理负担。幼儿体育课是幼儿身体直接参与的活动,不宜造成太多的心理负担,否则易对幼儿动作的训练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教师应多对幼儿给予鼓励、关心和肯定,帮助幼儿克服心理上的负担,让幼儿愉快、自信地参与体育活动。
浅谈目前建筑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分析了我国当前对建筑垃圾的处理现状,阐述了建筑垃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系统总结了我国当前在建筑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建筑垃圾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建筑垃圾减量化、开发利用、资源化等途径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措施.作 者:张秋月 车东进 ZHANG Qiu-yue CHE Dong-jin 作者单位:张秋月,ZHANG Qiu-yue(阜新市园林管理处,辽宁,阜新,123000)车东进,CHE Dong-jin(阜新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辽宁,阜新,123000)
期 刊:山西建筑 Journal:SHANXI ARCHITECTURE 年,卷(期):, 36(8) 分类号:X799.1 关键词:建筑垃圾 处理现状 环境污染 综合治理目前化学作业批改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在城镇大班的学校中,化学作业批改是化学教学中的难点;是教学改革中相对滞后的`部分.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作业反馈时间长; 反馈信息量很少;作业校正措施不够到位;作业批改流于形式.我们的对策是:把分类批改、交换批改、分组交流批改和轮流当面批改正确地结合起来.这样做,有利减轻教师过重的批改负担和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
作 者:侯双林 作者单位:榆中县第六中学,甘肃榆中,730100 刊 名: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英文刊名:CHINA EDUCATION INNOVATION HERALD 年,卷(期):2010 “”(6) 分类号:G633.8 关键词:化学作业 批改问题 对策目前煤矿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章针对目前煤矿安全评价中存在方法单一,时效性不强,与质量标准化建设关系不清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为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提供了一些有益参考.
作 者:王亚军 作者单位:黑龙江科技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7 刊 名:煤 英文刊名:COAL 年,卷(期): 18(8) 分类号:X913 关键词:煤矿安全评价 时效性 质量标准化 对策目前司法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司法会计在我国应用于司法实践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了,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司法会计并不为很多司法界人士所熟悉,造成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不合法现象。笔者从对司法会计的认识、司法会计鉴定主体、鉴定客体(资料)、鉴定要求、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及鉴定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关键词: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
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在检察机关设置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十几年来,司法会计工作从无到有,从局部、部分省市地区而遍及全国;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队伍也日益壮大;司法会计技术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司法会计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司法会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司法会计在诉讼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也严重阻碍了司法会计学科的发展。笔者对此略作一总结,以期引起重视。
一、对“司法会计”的认识问题。
对“司法会计”,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误解。有人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有人认为,“司法会计”只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事情;更有人认为,案件破了是侦查工作搞的好,案件破不了,是司法会计技术没跟上,是“司法会计”确定的方向不准确,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定性没定准。这些认识,不仅是错误的、片面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大的危害。
司法会计是司法技术中的一个专业门类,它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的检查活动或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诉讼活动。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司法会计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机关依法主持进行的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活动。这就说明,司法会计不仅仅是司法会计鉴定,它还包括司法会计检查活动。实际上,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不一定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需要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也就是常说的查帐和查物。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司法会计检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十分有效的侦查取证措施和技术手段,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同时也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提供检验资料。
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会计的基本内容,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从法律依据上说,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是司法实践中依法进行司法检查的法律依据,对司法会计检查来讲也是适用的。从本条的立法本义来看,法律规定了进行司法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因此,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也只能是侦查人员。只是在某些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于一些专业技术性的问题,当侦查人员解决不了的时候,往往需要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也就是说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指派或聘请参加检查,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仍然不能成为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其所进行的检查活动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之下所进行的,是一种司法会计技术协助。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进行的,该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本条来看,进行鉴定活动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受指聘后依法独立进行的活动,也就说明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是鉴定人员。上述分析说明,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和实施主体是明显不同的,必须加以区分。那种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它不仅削弱了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功效,而且也混淆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案件破不了或定性不准时就一味地归结到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身上的错误看法。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了解不多、认识不清的这种状况,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有关司法会计知识的培训。对于侦查人员的培训,重点应放在司法会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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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已加入WTO,而且农产品的供给相对过剩,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快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作 者:朱忠贵 作者单位:湖北农学院,湖北,荆州,434025 刊 名: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EIJING AGRICULTURAL VOCATION COLLEGE 年,卷(期): 17(2) 分类号:F320 关键词:产业结构 调整 农业发展关于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原因之一。其根源在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监管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比较发达国家监管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正文】
行政执法是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五大和新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政府各部门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社会预期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
在食品安全领域,至,阜阳劣质奶粉、龙口有毒粉丝、四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国内又出现了亨氏“苏丹红一号”事件、雀巢“超典奶”事件、光明“变质奶”和“早产奶”等事件,件件触目惊心。一些老百姓用“蔬菜傍农药、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矿油喷饼干”描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监管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度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关于食品安全,国内外不同的文献有不同的定义。伴随不同的社会生活水平,食品安全从最早的避免中毒、保护生命,继而发展为营养、卫生、有利于健康、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其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和延伸。
1、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是食品卫生。即食品应该无毒、无害,保证生命安全、维持身体健康需要。
2、广义的食品安全概念,则是持续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环境生态质量,使人类社会可以持续、长久地存在与发展。这个意义上的食品安全,包含了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数量安全、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和可持续安全等六大要素。
3、从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来看,食品安全的着眼点主要还是卫生安全、质量安全和营养安全;本文所指的食品安全,除了特别说明,一般都是指这个意义上的食品安全。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食品安全明显改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有了明显改善。
卫生部的监测表明,食品卫生平均合格率不断提高。《食品卫生法(试行)》前的1982年,我国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为61。5%;《食品卫生法》实施后,1994年、和,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分别达到了82。3%、88。9%和93。4%。在2003、两年,全国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继续保持稳步提高,在20一季度还达到97。1%。
农业部的监测表明,我国对蔬菜高残留和高毒农药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对畜产品中“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的控制成效十分明显,出口食品质量不断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2、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忧虑
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中国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以及销售等环节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总体上看。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203月出具的分析报告,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二是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四是食品工业应用新原料、新工艺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五是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
(2)卫生安全方面。按照卫生部提供的统计数字,中国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问题呈现出波动趋势。2003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 379起,12876人中毒,323人死亡。与20比较,重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分别增加了196。1%、80。7%、 134。1%。年前三季度,卫生部又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202起,7124人中毒,196人死亡。
(3)质量安全方面。据国家质监总局的报告,从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看,农户生产规模狭小,经营分散,农产品分级和包装技术水平低,溯源管理困难;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我国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以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五分之一无标生产,三分之二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近一半食品出厂不检验,四分之一对进厂原料不进行任何把关,60%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在流通过程,由于包装、储藏、运输等设施落后和管理不善,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难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其产出规模小、资本和技术构成较低、受传统体制和外部宏观经济影响大等因素,使得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与自身发展和市场经济均不适应的情况。须引起各方注意,研究对策,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管理思想僵化落后,使企业管理局限于生产经营型管理格局之中,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体制的影响,中小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遇到了阻碍。例如,政策的“歧视”使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不能公平竞争;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大量的干预,使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短期化;财务管理受企业领导的影响过大;等等。
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困难,资金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初步建立了较为独立、渠道多元的融资体系,但是,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突出的'问题。其主要原因:第一,负债过多,融资成本高,风险大,造成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第二,国家没有专设中小企业管理扶持机构,国家的优惠政策未向中小企业倾斜,使之长期处于不利地位。第三,大多数中小企业是非国有企业,有些银行受传统观念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对其贷款不够热心。第四,中介机构不健全,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和贷款担保机构。
(二)投资能力较弱,且缺乏科学性
一是中小企业投资所需资金短缺。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但中小企业吸引金融机构的投资或借款比较困难。银行即使同意向中小企业贷款,也因高风险而提高贷款利率,从而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二是追求短期目标。由于自身规模较小,贷款投资所占的比例比大企业多得多,所面临的风险也更大,所以它们总是尽快收回投资,很少考虑扩展自身规模。三是投资盲目性,投资方向难以把握。
(三)财务控制薄弱
一是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原因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三是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很多中小企业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超过其营业额的两倍以上,造成资金呆滞,周转失灵。四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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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原因之一。其根源在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监管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比较发达国家监管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正文】
行政执法是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五大和新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政府各部门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社会预期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
在食品安全领域,2003年至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龙口有毒粉丝、四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2005年,国内又出现了亨氏“苏丹红一号”事件、雀巢“超典奶”事件、光明“变质奶”和“早产奶”等事件,件件触目惊心。一些老百姓用“蔬菜傍农药、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罂粟、矿油喷饼干”描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监管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度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关于食品安全,国内外不同的文献有不同的定义。伴随不同的社会生活水平,食品安全从最早的避免中毒、保护生命,继而发展为营养、卫生、有利于健康、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其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和延伸。
1、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是食品卫生。即食品应该无毒、无害,保证生命安全、维持身体健康需要。
2、广义的食品安全概念,则是持续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环境生态质量,使人类社会可以持续、长久地存在与发展。这个意义上的食品安全,包含了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数量安全、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和可持续安全等六大要素。
3、从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来看,食品安全的着眼点主要还是卫生安全、质量安全和营养安全;本文所指的食品安全,除了特别说明,一般都是指这个意义上的食品安全。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食品安全明显改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有了明显改善。
卫生部的监测表明,食品卫生平均合格率不断提高。《食品卫生法(试行)》前的1982年,我国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为61.5%;《食品卫生法》实施后,1994年、2000年和2002年,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分别达到了82.3%、88.9%和93.4%。在2003、2004两年,全国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继续保持稳步提高,在2003年一季度还达到97.1%。
农业部的监测表明,我国对蔬菜高残留和高毒农药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对畜产品中“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的控制成效十分明显,出口食品质量不断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2、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忧虑
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中国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以及销售等环节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总体上看。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2005年3月出具的分析报告,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二是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四是食品工业应用新原料、新工艺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五是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
(2)卫生安全方面。按照卫生部提供的统计数字,中国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问题呈现出波动趋势。2003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379起,12876人中毒,323人死亡。与2002年比较,重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分别增加了196.1%、80.7%、134.1%。2005年前三季度,卫生部又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202起,7124人中毒,196人死亡。
(3)质量安全方面。据国家质监总局的报告,从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看,农户生产规模狭小,经营分散,农产品分级和包装技术水平低,溯源管理困难;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我国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以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五分之一无标生产,三分之二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近一半食品出厂不检验,四分之一对进厂原料不进行任何把关,60%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在流通过程,由于包装、储藏、运输等设施落后和管理不善,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难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4)营养安全方面。据中国营养学会的调查显示,近10年来,我国居民营养状况虽有明显改善,但营养不良问题仍相当突出,表现为营养缺乏和营养失衡并存,营养缺乏同样是造成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所造成的“大头娃娃”事件正是突出的表现之一。
(三)食品安全监管概况
1、行政执法与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使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在本文中,行政执法并非行政行为之全部,仅指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实务界习惯上认定的行政执法。
在食品安全领域,虽然行政执法已经逐步走出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类行政管理层次的执法,但由于历史沿革、业内惯例,本文仍然以“食品安全监管”代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来使用。即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各行政执法机关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所进行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概况
(1)在中央,依照法律行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有多个部门,包括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管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公安部、科技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照2004年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职责分工的原则是“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
(2)在地方,现行食品安全实行由各省级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对口管理,在本辖区形势相应的监管权限。2004年以来,为加强食品监管,北京、浙江等部分省市在地方政府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由地方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分管副省长担任主任,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将这一做法向各市、县延伸。在强化整治的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
(3)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多部门、多层次分工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政府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方式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着监督管理。具体监管部门、环节分工及法律依据见下表:
监督管理环节 监督管理部门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 农业部门(负责) 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质检部门 动物防疫法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质检部门(负责) 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门 食品卫生法
食品流通环节 工商部门(负责)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广告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质检部门 产品质量法
卫生部门 食品卫生法
商务(经贸)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收购条例
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 卫生部门(负责) 食品卫生法
质检部门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
工商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进出口 质检部门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卫生部门 食品卫生法
海关 海关法
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尚无法律可依。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获取职责。
(4)除此以外,从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制度上看,我国已经形成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基本构架;已初步建立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标准体系框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2004年全国共查处有关食品违法行为39万多起,货值超过14亿元。其中,立案查处12万余起,移送司法机关1585起,涉案人数5640人。一方面,这些数字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绩效;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农户)、食品经营企业、消费者等食物链中的各个环节都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但从行政执法角度,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主要原因。
第一,“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监管冲突问题严重
理论上,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各个部门不论在纵向间,还是在横向间都应当为实现食品安全这一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在现实中却并非完全如此,监管重叠、缺位、推诿等形式的冲突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效能。有关我国鲜肉监管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鲜肉流通市场目前是一个主体经营,多个主体重复监管:卫生部门负责肉品的卫生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肉品的质量检查和认证;农业畜牧部门负责肉品的检疫工作;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的主管部门对上市鲜肉进行复检,对掺杂使假行为予以处罚。但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生产领域,对非法屠宰加工行为监管常常因各种困难而缺乏监管,出现监管真空。一旦生产、加工领域的众多问题凸现在鲜肉流通市场内时,各个监管部门则经常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是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生动描述。
第二,“十几个执法的管不了一个违法的”——监管不力现象突出
1、从监管环境看,近几年由于各地政府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但没有正确树立以公众生命与健康利益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安全监管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对招商引资企业,重保护,轻监管,甚至人为地设置食品安全的执法障碍,有的甚至不管其产品及质量,只要能上税,就发给当地党委、政府的保护“绿卡”或牌匾。在实行领导负责制后,有的地方给各监管部门施加压力,出现问题不得向外界上报、公布,间接导致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惩罚。
2、从监管条件看,部分部门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少、检验设备落后、执法费用没有保证,无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监控,难以追究违法责任。据调查,截止2003年底,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具有食品类专业学历的人员仅有83名。据卫生部有关资料,基层的食品卫生监督条件基本不能适应工作的开展,有的地区不仅缺乏执法所需的交通、通讯、取证和检测设备,就连销毁不合格食品的费用都难以支付。而在部分地区的工商部门连简单的检测手段也没有,只能查“三无”、商标侵权和过期食品。
3、从监管力度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都缺乏应有的力度,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没有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连带责任,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十几个执法的管不了一个违法的” 是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又一真实写照。
(二)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原因分析
第一,现行食品安全立法上的原因。
1、立法空白。
尽管我国治理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及其基本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在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经济发展、公众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立法上的空白一定程度上导致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局面。
(1)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来看,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和《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欠完善,相互间协调和配套性差,未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留下了许多执法空隙和隐患。例如对于分散的农户食品生产的监管法规、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致人财产与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等方面,都尚属空缺。
(2)从各政府部门监管职能的分工来看,有些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并没有有关法律的授权,其监管行为尚无法律依据。例如,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宣布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希望该局能履行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职责,但目前尚没有法律予以规范与保障,以至于难以发挥预期效能。
(3)从食品安全监管的内涵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食品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的定义不够完善,食品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可持续安全等重要内容尚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因此,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大的空白。
2、立法滞后。
在新形势下,现有法律中的部分对食品安全仅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没能充分反映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因而在遇到一些实际情况时可操作性不强,造成难以追究违法责任的局面。
例如,《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监管的法律基础之一,它的实施对我国食品卫生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食品卫生法》部门立法的痕迹十分明显,单纯的“卫生”概念已无法涵盖当前食品安全的各类问题,法律滞后已显而易见。
又如,例如,我国早在1996年就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剂量出台了国家强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但由于我国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滥用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产品不合格的重要因素。
3、立法冲突。
(1)从法律体系的层次角度看,法律结构层次不清造成监管冲突。一个科学、高效的体系应当由核心规范和配套规范构成,但食品安全法律的问题恰恰在于未能形成法律的核心。法律冲突尤其表现在《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之间。食品与产品的概念是种属关系,《产品质量法》是调整普通产品的法律规范,当属一般法;《食品卫生法》是调整食品卫生的专门法律,当属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但我国的现状却是《产品质量法》在法律适用上不断延伸,一步一步地介入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而应当成为食品法律体系的核心的唯一一部调整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法,在实施过程中被不断地弱化,适用空间不断压缩,无法对体系内的其他法律规范发挥指导作用。两部并行的法律各自形成其配套规范和标准,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标准体系,都在不断角力,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层次完全打破。由此造成卫生部门与质检部门间的冲突不断。 (2)从各部门法律协调性较差造成监管不力: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对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前者要求为结果犯,而后者要求为危险犯,两者的脱节容易造成监管部门无所适从,放纵违法犯罪分子。
又如,对市场上发现没有经过检疫的猪肉的处理,《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三种力度不同的惩罚措施,经常产生同类案例有不同处罚结果的情况。这就必然给执法带来困难。
第二,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的原因
根据本国现阶段情况合理设定监管体制是政府实施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保证。监管冲突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未能适应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
1、部门间职能职责划分不清,权力交叉、模糊,缺乏协调配合。如上所述,分段管理下的管理格局,既可以形成“多头分散、齐抓共管”的局面,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类似鲜肉市场的“多头有责、无人负责”的现象。
2、同一部门上下级之间职责不清。由于大多数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的级别管辖无明确规定,造成执法部门的职权上下一般粗,上级能管的,下级在本区域内也可以管,下级能管的,上级也可以管。这种职能、职责不清的状况,直接导致监管工作低效运作,甚至有利争着做、无利没人管、发生问题互相推责任的混乱局面。
3、部门内部工作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没有制定有效的监管制度,监管工作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一些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往往靠搞突击检查“紧急救火”。 这样,日常的监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日常的违法行为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追究与遏制。
第三,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上的原因。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管的有效开展需要得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的有力支撑。
1、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上看,标准欠协调、标准不完善是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
(1)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各政府部门、各行业分别制定,形成了一个内容多个标准、多种要求、多方管理的局面。依据未能协调一致的各种标准开展监管,各监管部门间必然会发生监管冲突。
(2)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未将一些重要指标纳入体系中来,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监管部门无法追究责任人的现象。“苏丹红”事件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2、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上看。多个监管部门各自执法、检测手段落后也造成了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现象。
(1)我国有四个监管部门拥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队伍:卫生部门在全国拥有一支20万人的卫生技术支撑队伍,目前已在全国部分地区设置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农业部建立了13个国家级质检中心和179个省级质检中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全国设置的食品质量检测机构更是超过3000个;目前,工商部门也考虑建立自己的检测队伍。多部门分工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在缺乏强有力的协调时,就常常发生互不认帐的监管冲突。
(2)各部门检验检测部门虽然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检验检测设备,但在实施监测时,常常由于缺乏先进的检验方法和手段,无法快速对食品进行有效检测,造成监管人员无法取证、难以追究违法者责任。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况及经验
(一)部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
随着疯牛病、二恶英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凸显。目前,许多国家分别结合本国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下表为部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比较:
国别监管部门 监督管理的环节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 负责肉类和家禽产品以外食品的安全 《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FDCA)》、《公共卫生服务法》、《正确包装与标示法》、《婴儿食品配方法》、《营养标识与教育法》、《膳食补充剂与教育法》
农业部(USDA) 负责肉类、家禽及不带蛋壳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 《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禽类产品检验法》, 《蛋类产品检验法(EPIA)》
环保总署(EPA) 负责饮用水的监管及相关标准的制定 《国家环境政策法》、《化学品安全信点和燃料释放法》、《清洁水法》
加拿大食品检察署 主要牵头复杂动植物健康和监督执法 《食品药品法》、《肉品监管法》、《鱼产品监管法》、《加拿大农产品法》、《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植物保护法》、《种子法》、《清洁水法》
卫生部 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工作 《加拿大卫生法》、 《食品药品法》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部长委员会 统一负责制定涵盖整个食物链的食品安全政策
奥新食品标准局(FASNZ) 制订食品法典、食品标准;向奥新食品标准委员会提出合理的建议 《舆新食品标准局条例1991》、《食品标准管理办法1994》
卫生部 牵头奥新食品标准局的工作
农业部 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建议、协调、监督各部门监管工作 2003年成立厚生劳动省 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卫生法》
农林水产省 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法》
英国食品标准局 负责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监控 《食品标准法》
韩国农林部 负责种植业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农产品、畜产品的进口检疫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植物防疫法》、
《畜禽传染病预防法》
海洋渔业部 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
管理和进口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查 《水产品质量管理法》
卫生部 负责进口和流通领域种植业产品的安全性检查,并指导上市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查 《食品卫生法》、 《畜产物加工处理法》、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水产品质量管理法》
(二)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起步较早,积累了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1、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共同认识
(1)各国政府认为,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政府担负食品安全管理重任,各下属部门相互配合,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进行严密的全程监控,明确管理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切实维护公众健康。
(2)政府有服务功能。当前的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通过强大的科研力量、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食物链中种植者、饲养者、加工者、销售者直至消费者间的充分合作来解决。这种充分的合作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2、各具特色的监管体系和中央、地方政府明确监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
(1)各国根据本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地域范围、人口数量和文化背景等具体国情,建立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多部门型监管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部门负责型、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综合型监管模式等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体系。
上述三种模式也在相互借鉴,不断完善。从国际经验来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这种协调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由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虽然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却通过较为明确的分工、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美国根据食品类别作部门分工,并于1998年专门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作部门和地区间协调;日本按照环节进行分工保证对“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并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管理工作进行协调,两者在应对日常监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都有不俗表现。
(2)各国中央政府负责指导政策和标准的执行,并设立有专门的监测机构进行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定期监督和抽查;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督执法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并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在严厉的法律责任下,通过这上述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运用,确保了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
3、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严厉的法律责任
(1)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各国政府都重视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建立互相配合而又各有侧重各项法律法规,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形成比较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这就为具体监管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执行依据。
(2)严厉的法律责任: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在欧美国家,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个“最低赔偿制度”。消费者哪怕仅仅是为了一包瓜子去投诉,也有可能至少获得数十美元的赔偿。以美国为例,各个州都建立了“最低赔偿制度”。夏威夷的最低赔偿金额是1000美元,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州,最低赔偿金额也达到25美元。
(3)这些制度与措施又在不断完善中,主要体现在削减不必要的、重复的、具体性的法规和标准;实现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法律法规的平衡等方面。
4、不断完善标准、检测等监管保障体系。
(1)完善标准体系:当前,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各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的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2)健全检验检测体系。例如,欧盟国家政府着重是围绕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建立检验检测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在可能发生危害的任何一个环节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又如,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拥有22个实验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科学咨询、发展新技术、提供检测服务和进行研究。
四、规范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通过分析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等问题出现的原因,借鉴上述其它国家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
(一)统一认识,树立服务公众、服从全局、依法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
1、从政府角度,各级政府和各相关监管部门应统一认识,认准前提和目标,服务公众,围绕切实维护公众生命与健康这一宗旨来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克服现有体制上、法律上仍然存在的不完善所带来的弊端。
2、从监管人员队伍角度,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应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监管人员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当时当地食品安全的现实状况,树立“违法必究、依法监管”的观念,通过自身实践和同行交流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有了正确观念的指导,有了应对实际问题的经验,再隐蔽、再难查处的违法行为都将得到更有效的监管。
(二)从法律层面上,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质量、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
1、制定统一的基本法。
立法部门应该参考日本等国的经验,及早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基本法要明确食品安全的定义,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明确各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协调办法和协调机制。这样,我们就能确保立法空白、立法冲突等现象的产生,并在根本上防范监管冲突与监管不力的现象产生。
2、制定相应的部门法。
在行政部门积累一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法部门应以宪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为依据,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等部门履行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职责。
3、整合修改现有法律,提高立法质量。立法部门应以基本法为基础,结合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现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实际操作的概要性规定作出进一步的阐释,增强其可操作性;解决法律规范的冲突,保持规则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因立法冲突造成的执法上的相互冲突。
4、加大惩处力度。
提高惩处力度至少是三个方面:第一、加大违法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第二、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第三、加大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通过加大惩处力度,监管威慑力将大大增强,有效减少监管不力现象。
(三)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在体制层面,鉴于美日两国新设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在应对日常监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的不俗表现,我们有必要尽快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尽早组建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各主管部门对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并为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提供建议,为企事业单位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才和提出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进行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调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1、现阶段,从我国国情出发,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国家层面上成立相对独立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全部工作。委员会由一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下设办公室,可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同时,在部分省市地方现有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制度、例会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建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监管机制,包括各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统筹监管力量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在行动中加强信息沟通,实施紧密、有效的协调机制,遏制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问题继续出现。
2、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明确分工。首先,对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一个环节或一个类别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必须退出;其次,要对无人管理的盲区进行明确的分工,确定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尚无人监管的盲区,以此防止新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现象的出现。
3、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
中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明显。应借鉴美国经验实行食品安全机构联合监管制度,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网,在县市、省区和全国全面监督食品的生产与流通。由于中国尚缺乏完整的由上到下独立的垂直监管系统,只有质检总局的商检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其余的均为分级管理,各级监管机构的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由各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以此防止地方上新的监管冲突现象的产生。
4、从提升食品安全、节约监管成本的角度,中远期我国应整合执法力量,将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任务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监管部门,全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从根本上杜绝多头管理的弊端、大大降低因重复执法形成的监管成本。
(四)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息网络。
1、按照上述思路,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应首先着手整合中央和地方、食品行业各项标准,制定符合公众对食品安全需求的统一的标准体系,确保各监管部门在所依据的食品安全标准上保持良好的协调。国家标准的领先性和及时修订是确保全国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相互配合的重要前提。凡是存在国家标准的,地方监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监测。食品在地区间的流通,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监管,各地不能变相设置阻碍或降低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监管。
2、加强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布局、布点,充分利用利用全国有关的实验室、检测中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设备、情报、技术、人力资源,积极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标准实验室认证工作,整合、完善监控监测网络,在投入较少的情况下达成提高现有检验检测水平和检测效率的目的,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3、组建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可以在卫生监督员制度、《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部分省市最近试行的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生产与消费的各个环节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保证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即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实行全程监控和管理,以便能对食品突发事故及时反应并准确追查到事故来源和相关责任人。
(五)依法监管
在法律体系、监管体系和监管保障体系调整的同时,在操作层面上,各食品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应通过以下工作防范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现象:
1、 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推行监管责任制,规范各项监管行为。
(1)责任是法律的生命,也是政府管理的核心。各级政府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督管理权限,把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以此加强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心。
(2)各级监管部门应从公众健康与国家安全的利益角度出发,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避免越权执法、相互推诿,防止监督工作出现“盲区”,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障食品监督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在法定的权限内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各种食品制假、销假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监管人员依法办事、依法监管的能力。在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应尽量排除外来压力和不必要的干涉,不以小失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保证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3、食品安全监管既有很强的法规政策性,又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在现有监管队伍技术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必须要积极培养、引进人才,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结语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关注重点已从数量安全过渡到卫生安全、质量安全和营养安全上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
近几年来发生了多起重大的食品污染中毒事故,对中国民众的身体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问题中国民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政府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减少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恶性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本文就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发达国家的作了比较,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尚存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外经验,从政府行政及行政执法所追求的统一、效能、正义和服务等目标出发,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此避免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现象的出现,有力地保障我国食品安全。
本文结稿之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付诸实施,部分省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质量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始试运行。随着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必定会朝着好的方向转化。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等现象在文化出版、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中也普遍存在。本文所提出的健全法制、改革体制、提供保障等对策,为解决其它领域行政执法上现存的问题与矛盾提供一个借鉴,具有典型意义。但由于经验不足、时间仓促和理论水平有限,在这里只能进行初步的探讨。
致谢
大专毕业10余年后,我为能够成为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一名学子而庆幸、而忐忑。经历了近两年的辛苦,我由衷地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对我的培养和帮助。通过网络课堂上的理沦学习,结合自己在工作中的实践,我提高了日常工作中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这一切均得益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老师谆谆教导。
在毕业论文写作结束之时,谨借此机会感谢所有曾经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
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李传军博士。本论文从论题的确定、论文框架的设计到文稿修改与定稿,均得到了李传军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
同时要特别感谢《管理直接下属》、《哈佛管理导师》、《组织行为学》、《公共政策导论》、《行政领导学》的各位辅导老师。虽然素未谋面、不知姓名性别年龄喜好,但你们热情洋溢的教诲和认真及时的解答让我感受到了网络学习的魅力。
还要感谢其他任课老师,你们渊博的知识和治学严谨的态度,踏实的工作作风和认真负责的教学,为写好该论文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同样,我还要感谢现所在工作单位曾经倾听我的论文写作思路、指导我如何完成写作的老师和朋友们!感谢辅导站的老师!感谢人大网院俱乐部各位热心版主!感谢提供过支持与帮助的其他同学!
网络无极限,情意永相连。授业之恩、师生情谊将化作我美好记忆,永留我的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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