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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刑附民诉字第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______的上述行为构成______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原告杨_______,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族,住______。
被告王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族,住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___省___市,___年___月我和被告在___市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被告婚前到我家所在地___两次。
___年___月,双方在___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___月在___举行婚礼,___月我随被告一起去了台湾。
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到达台湾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才暴露出来。
被告王___无正经职业,整天无所事事,好逸恶劳,我和他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
被告王___素质低下,脾气暴躁,经常喝酒闹事,三天两头无故打我、骂我;此外,被告王___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对我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使我不堪忍受。
___年___月,由于无法忍受被告的非人折磨,我回到了___.第三天,就遭到被告王___的电话恐吓,让我一星期内回到台湾,否则到大陆让我全家不得安宁,家人顿时陷入恐慌。
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的人品、素质等各方面缺少了解,原被告之间婚前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想方设法折磨原告,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使原被告本来就比较脆弱的感情彻底破裂!
为维护原告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 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
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 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经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2】
原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
民资: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被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
民资: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一、请求事项:
1.履行经营承包合同;
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____年____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定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____省____公司法人代表刘经理;承包人是公司职工靳____;承包期限规定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
根据合同第六条经营自主权规定:包括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劳动工资奖金分配权等。
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体从业人员在奖金方面比过去得到了实惠。
但在本年10月,发包方以商店内有四名职工检举揭发承包人有经济和违反政策等问题,列举了我四条罪状,作出片面的处理决定,他们撕毁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职务。
对此,我申诉到上级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决,特依法提起诉讼。
首先,我对发包方对我作出的所谓四项经济问题和违反政策罪状的实际情况作以说明,供法庭查证参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发包方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我用现金在商店套换转帐支票给个体户购买原料,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2601.05元”;
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是:我们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中(5)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人民币叁万元(其中包括库存货物)。
以此微薄地资金是不可能开展扭亏为盈的承包局面的,况且库存货物只有卖出后才能变成流动资金,如果减去货物价值,资金更少了。
因此,我凭个人往来,从针织品个体户鲁____处借现金七万元,两个月后全部还清。
我借入现金存入银行,有帐可据,但从银行再提出七万元现金还债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还债。
这有什么不对?我因公借款,以支票还债,这对税收有何损害?如有税务问题,为什么税务机关一直没来查处?因此,发包方说我以现金套换支票,这是得了便宜还骂人的不义之说,我不能接受。
第二个问题是:“代销商品不入库、不走帐,商品售出撕毁小票。
进销差款不入帐,并随意支出,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影响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
”
这个问题是带有历史性的,实际是:掌管这一代销业务的负责人是上任就负责此项工作的副经理王____。
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经理,我承包后原职不变。
代销货进销差额保留在所谓“小金库”的事,都由王____专管,不是不入帐,也不是随意支出。
这种“小金库”的收支直接和职工福利挂勾,是从我的前任到我经手一直由这个副经理王____专管。
但在他检举了我之前,我问过他存多少钱?他说四、五百元。
当他检举我之后,又说把钱给我了。
向他要帐,说烧了。
从这个经过看来,这个不光彩的“小金库”不是从我做起,更不是由我专管。
这是沿袭下来的弊病。
王____是沿续管理的人负责,请法庭详查。
第三个问题,说我虚报考勤套取工资,绝无此事。
有考勤表可查,更有考勤员薛____可证,这个问题是强加于我的陷害。
第四个问题,说我用人不当,给商店人员思想造成混乱。
这个问题才是主要的关键所在。
自我承包后,经济搞活了,收支有盈余,职工资金增多,以王____为首的人既羡慕又嫉妒,这才出现排挤我的苗头。
就在这承包的一年中,揭发检举我的四个人有三个人因犯错误被我调换了工作。
①刘____是收款员、承包后出问题,被我撤换了,其问题我已向公司作了汇报,调为营业员:②阎____是营业员,因出问题被我调做收款员:③刘____是出纳员,她是发包人刘____经理的`妹妹,也因事故我准备调换工作,和她谈过就是这三个人加上上届的副经理王____,共同出头,向公司检举我,引起这个中途撕毁合同的事件发生。
对此,我认为发包方和上级主管公司,没有深入调查研究,主观作出决定是不对的。
当前在城市企业改革中,许多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订立生产经营承包合同,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新事物。
它与经济合同有颇多相似之处。
因此,《经济合同法》应当是调整这类经济关系,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
为此,请求法庭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违约规定给予公平处理,是所至盼。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原告:王**,女,42岁,汉族,现住**市新城区毫沁营镇**村。
被告:王**红,男,41岁,汉族,现在**第四监狱服刑。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儿由原告扶养,被告支付扶养费用。
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的耕种地归原告支配权利。
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且双方于1993年12月12日在呼市代州营村举行结婚典礼,并进行婚姻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所以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发现与被告的性格差异较大,故双方经常因为琐碎的事情发生争执,双方的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有一婚生女儿王凯欣,出生1995年10月26日。孩子出生后,双方夫妻矛盾与日增加,但是原告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了孩子,就应该给孩子创造良好及完整的成长环境,就应该尽量与被告维系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却根本完全不能体谅原告的良苦用心,在最近几年开始贩毒,被告曾于20xx年8月左右因为贩毒被羁押看守所近半年,出来后原告仍然一心一意希望与被告维系求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却不思悔改,最终于20xx年七月十五再一次因贩毒被依法逮捕,四月被关押于**第四监狱服刑。
至此,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xx年三月七日
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原告:关XX,男,汉族,60岁,原为XX市工商局干部, 为XX市人,现居住在XXX市 街 路 号。曾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xxx,系山西XXXXXXXXXX所律师 。
被告:XXXXXX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XXX,市长。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市人民政府支付节能太阳能路灯欠款累计人民币247万元;支付七年时间延期付款的利息259万元;支付七年来为了索要欠款支付的各种差旅费1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底,了解到XX市的城建系统要更换大街路灯,并且以节能环保灯具为主,我们便通过贵州一家公司在上海罗浩丝公司订购了太阳能路灯,准备安装在XX市的XXX路南段。为了对路灯的性能负责,我们还专门到上海生产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参观,当时和我一同前往的还有综治协会的会长、原XXXX市委常委、XXXXX书记XXXX等三人。考察之后觉得性能可靠,技术先进,节约能源,是个可以推广的节能先进产品。为此,回来之后,我给当时的市长XXXXX进行了汇报,并对产品进行了介绍和演示,他觉得产品不错,可以先就样品进行照明试验,于是,我们将太阳能的样品灯安装在XXXXX大酒店大厅试验了一个星期,市长XXXXX看过后,当时就明确表示可以在城市实际使用了,并且指示就安装在市区的XXXX路南段,共计52盏。当年春节前,我们按照城建部门每二十米的布局进行了安装与调试。经过半个月的更换安装,XXXX路南段基本上都由新式太阳能灯具覆盖。按照太阳能路灯的技术要求,下面的蓄电池必须要在三五年时间内更换一次,以保护太阳能发光板的使用寿命,同时每年都要对发光板进行清洁处理和擦拭。
到目前为止,太阳能路灯安装使用已经超过了七年时间。下面的蓄电池始终没有更换过,上面的发光板也没有做过任何形式的清理和擦拭。但是,太阳能灯仍然在照明着,连续七年时间没有熄灭的时候。仅电费一项就为政府节省费用一百多万元。但是对太阳能路灯的付款却不再提起。
太阳能路灯安装好后不久,市长荣调离开,走之前,将此事安顿了继任者市长。我便找XXXX市长要钱,X的意思是:不是她手经管,需要了解之后再给答复。由于城建部门不予就路灯的安装进行合同的完善,此事就一直拖了下来。尽管我无数次找市委和政府领导,他们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支付。之后不久,书记、市长又相继调离,我的事情暂时无人过问。新书记到任后,曾询问当时的城建局长、现任副市长的答复是,书记离开前曾近说过解决此遗留问题,但是也未能做出明确的答复。这是我的欠款已经超过了六年。年底,在我的一再催促下,市政府听说做了一个政府的会议纪要,纪要中表明,同意将路灯款支付给我,总款项控制在150万元之内,时间分三年付完。但是这个东西我也没有看到。我不知道,债务人自己擅自决定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并依此履行的法律依据何在?即使确定偿还是不是也应该通知债权人参加核实情况才是。因此,对政府的单方决定我无法接受。
罗浩丝节能太阳能路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每盏为360瓦特,每瓦特128元,成本价每盏46080元,还有运费费用13000元,安装费用70000元,全部货款加运费、安装费总计为2479160万元。当时的'约定是,路灯在试用二个月时间后就支付全部的货款。因为之前样品灯在大酒店的大厅试验半月,当时的市长表示可以安装了。但费用都由提供方支付。事过七年,不仅对利息不予考虑,就连货款也少了90余万元。政府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是显而易见的。政府不能无偿违法占有我247万元的资金达七年之久而分文不付利息。如果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话,除了本金24万元,七年时间的银行利息为259万元,共计为518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级政府,对已经投入使用、并长期占有的产品应当支付全部费用,但是,被告却以领导更换频繁、旧账不好处理为由,拒绝支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原告不得长期躲在外面逃债,而且卖掉了很多东西来还债。但是,被告方却擅自改变产品的价格,单方确定债务的数字,这是我无法接受的。为此,特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全部货款和延期支付的银行利息。
此 致
XXX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
1、格式
民事起诉书是民事案件的原告,为了维护其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民事责任的一种书状。民事起诉书是依法维护民事原告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文书。
民事起诉书的作用在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必须通过起诉书,把案件的事实记叙清楚,把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讲得明白,把起诉的目的和请求告诉人民法院,让法院了解原告对案件的看法、意见和要求,以便对案件进行审理。正因如此,民事起诉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或调解的依据和基础,写好民事起诉书对法院了解情况和正确处理案件是十分重要的。
民事起诉书的内容和结构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此外,还有“附项”。
一、首部。1、标题文书上部正中写“民事起诉书”。2、当事人基本情况。在原告和被告栏目内,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当事人的书写程序是:(1)原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告如有代理人,就写在哪个原告的下一行。(2)后写被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3)再写第三人,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被告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就在原、被告栏内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和职务。
二、正文。正文是民事起诉书的主要部分,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即诉讼请求。要简明扼要地写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的争议问题,也就是案由。即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如请求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等。
2、事实。即双方争议的具体问题,要把争议的.起因、经过、现状、特别是争议的焦点,具体地写清楚。叙述案情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叙事要明确,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细叙述明白,与案件事实关系不大的,但又必须交待清楚的,可以简要概括。
3、理由。即诉讼请求的根据,主要是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同时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分析论证。
总之,写正文部分时要注意以下问题:a、请求目的必须明确具体。b、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c、写事实和理由时,着重写争议的焦点和实质性重点,阐明因果关系,写过程尽量概括,力避拖沓,空洞;分析必须有根据,引用法律必须准确。
3、尾部。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致送机关,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状的年月日。
4、附项。这是民事起诉书的附加部分。应具体写明民事起诉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2、范本
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 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 份;
三、其他材料 份。
原告: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和姓名、电话
被告: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和姓名、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 (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原告:胡**,女,汉族,xxxx年3月2日出生,职业:XXX,户籍地:广东梅州市**县**镇 现住:广州市*****301房,电话:xxxxxxxxxxxxx
被告: 蔡**,男,汉族,xxxx年1月9日出生,职业:XXX,现住:广东省**县**镇永*街*号。身份证号码:44152*****01091315,联系电话:181221*****
诉 讼 请 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蔡**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xxxx年7月22日至xxxx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万(陆万元整)。截止xxxx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xxxx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xxxx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xxxx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xxxx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xxxx年5月30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
原告:姓名:XXX,性别:X,民族:X,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单位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姓名:XXX,性别:X,民族:X,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单位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 元及该款利息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XXX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XX元,并承诺于XXXX年X月X日归还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归还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写明具体的法律条文),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呈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本人的签名及捺印)
XXXX年X月X日
附:证据及来源
原告:瓮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信阳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一: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被告二:xx镇政府,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三:余xx,女,汉族,住xx镇xx街村xx队
被告四:任xx,男,汉族,同上
被告五:任xx,男,汉族,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二拒绝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被告一、二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3、请求撤销原告受胁迫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4、请求被告三返还原告16.5万元的补偿款及利息;
5、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房屋遭受的损失;
6、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
7、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20日上午11时许,原告到xx县xx镇街道居委会xx组xx家中行医,像往常一样按规范对xx输液治疗,输液期间任xx因病情转变出现神志不清,呼吸急促等异常,在紧急送往xx镇卫生院抢救后确定因突发脑溢血死亡。
任xx因自身原因突发脑溢血死亡,与原告及xx镇卫生院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其家人也认可这一事实欲安葬死者,而死者的弟弟任xx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xx年xx月xx日以任xx为首的敲诈勒索团伙,纠集几十人,由死者家中移尸至原告家中,用黑白两具棺材摆放,现场非常恐怖,肆意在原告家中乱摆花圈、烧纸烧香、放炮奏哀乐等寻衅滋事活动长达15天之久,原告家人心惊胆战,病号唯恐避之不及,邻居生活亦受到严重干扰,致原告有家不能住,有业不能做。过着寄人篱下、颠沛流离的生活。同时也造成房屋墙体和地坪的严重破坏、墙壁污浊不堪,目前该房屋既不能居住又不能卖,价值一百多万的新房如同废房,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原告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局镇政府有关人员到现场后不仅不对医闹人员予以立案追究处理,反而于20xx年xx月xx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原告立案侦查,拘留后报批准逮捕羁押在息县看守所。公安局、镇政府负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政职能。在接到公民控告后不仅对控告的情况置之不理,不对违法犯罪者采取任何措施,表现为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更严重的是违法公开支持非法医闹,让对方在得到公安局、镇政府怂恿后行为更加肆无忌惮,又无理要求原告予以赔偿,令原告人身、财产、精神遭受到严重伤害,造成巨大损失。为澄清事实真相,洗清不白之冤。原告多次上访并聘请律师帮助,20xx年xx月xx日,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督促下,xx县公安局才以xx公(治)撤案字[]xxxx号撤销案件判决书决定撤销此案,终于为原告洗清冤屈,证明任xx的死亡与原告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xx县检察院在收到撤案决定书后正在为检察院的错误批准逮捕进行国家赔偿。
11月28日起,xx县公安局治安中队长李xx、xx镇综治办主任杨xx、xx派出所所长王xx多次到看守所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告知原告走法律程序需要10多个月,并说罪行很重需判10余年,让原告尽快与死者家属调解,原告坚决不同意,后来他们又找到在上海的瓮xx(原告的三弟)商谈,瓮xx不明真相又被公安局和镇政府人员恐吓施压,12月6日在公安局、镇政府及包信镇司法所所长杨xx的主持下,在xx县群工部被迫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迫将16.5万元补偿款打入杨xx的账户,使原告的财产受到了较大的侵害。这笔补偿款完全是因为被告一、二的胁迫及被告三、四、五的勒索,原告方不得已而交付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补偿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原告行医多年,医术医德深受乡邻的赞誉。因被冤屈涉嫌“非法行医罪”而错误刑事拘留逮捕,使原告声誉一败涂地、经济一落千丈,为此原告父母几次昏厥过去,妻子精神频临崩溃……原告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均受到严重侵害,原告有权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一、被告二的行政不作为,胁迫原告签协议的违法行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的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瓮xx
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罗**律师
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人:周国雄,男,47岁,务农,住址: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探塘村民小组,联系电话:*******。
原告人:周沐锦,男,57 岁,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人:林齐育,男,60 岁,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人:凌玉伍,女,70岁,务农,住址: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虎岭村民小组,联系电话:*********。
原告人:林德赐,男,72 岁,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人:林家礼,男,63 岁,务农,住址: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沥背村民小组,。
被告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宪国,男,主任。
被告人:周小卡,女,成年,务农,地址: 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中片村民小组 。
被告人:周穆平,女,成年,务农,地址: 同上。
被告人:朱秀如,女,成年,务农,地址: 同上。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委会罚金及直接责任人周宪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判处被告人周小卡、周穆平、朱秀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判令被告人必须赔偿原告人的林木损失301200 元,各被告人负连带垫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水库周围的山林,是原告人的自留山(有六份《自留山证》作证),原告人平均山林面积约80亩左右的,共480亩。该山林木已成林,林木的收入,是原告人生活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5 月31日,和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贝墩树华村1 月1日山火损失的答复》获悉:201月1日11时30分,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树华水库)发生山火,县、镇领导高度重视,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于1月2日11时全面扑灭。1月2日,经和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监定及和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调查核实,此宗山火起火原因是烧草,肇事者是朱秀如、周小卡、周穆平三位女性,过火面积96.6公顷。另和平县林业局在公仆信箱《答复》:“查明该案是因树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村委会聘请当地村民清除水坝杂草施工过程中,燃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 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过火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和《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宗山火过火面积96.6公顷,为特别重大案件,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告人向和平县公安局申请处理、河源市公安局复查、广东省公安厅复核,都以被告人周小卡等三人同时在各草堆进行点火,火点较多,无法查实过失引发山火的直接责任人,不追究她们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原告人自诉的依据:1、广东省公安厅粤公群复138号《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能证明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2、《关于贝墩树华村年1 月1日山火损失的答复》和和平县林业局在公仆信箱《答复》,能证明被告人失火烧山的罪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委会判处罚金及直接责任人周宪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人的山林被被告人失火烧毁,平均每人80亩。由于事过多年,现场已破坏,无法评估原有林木的价值,原告人主张按照《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河府112号)附表1:《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林地青苗补偿每亩640元,即被告人必须赔偿原告人的林木损失为480元×640元/亩=3012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的山林被被告人失火烧毁,平均每人80亩,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及原告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起诉,要求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委会罚金及直接责任人周宪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朱秀如、周小卡、周穆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令被告人必须赔偿原告人的林木损失301200 元,各被告人负连带垫付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
呈:和平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林齐海
**年3月19日
原告人:xx,男,出生,x族,x人,住址:
被告人: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元
事实与理由
**年5月9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xx等人的纠集下,窜至本市南开区泾水道超音速网吧,对xx进行殴打,后又将xx带到本市西青区外环线一僻静处继续殴打, 造成原告人头部损伤为轻伤的伤害。
受伤后,原告人被送至本市黄河道医院治疗,期间造成原告人多项损失,其中医疗费元,法医鉴定费275元,陪护费500元,交通费71.3元,营养费1000元, 共计3013.53元。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并严重侵害了原告人的身体健康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5月5日
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郭X平(被告人),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所:XXXX。
户籍所在地:XXX,现被略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人:王X新,男,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人)李X华,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1月26日,系死者马X斌之妻,住所XXXX。
被答辩人:(原告人)马X昆,男,汉族,出生于1月12日,系死者马X斌之子,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原告人)马X权,男,汉族,出生于1931年10月2日,系死者马X斌之父,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原告人)葛X,女,汉族,出生于1941年10月15日,系死者马X斌之母,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状》,答辩人已于6月22日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状:
第一、答辩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马X斌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马X斌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从未伤及胸腹部和面部。
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医护人员对被害人马红斌的现场检查和入院检查得出的检查结论和该院医护人员的证言,以及相关鉴定结论均证实了被害人马X斌肋骨骨折及胃壁挫伤的损伤与答辩人无关,被害人马X斌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答辩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⒉答辩人与被害人马X斌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造成的后果连轻微伤都不构成(无相关鉴定结论),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辩人的行为既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前提。
试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被害人马X斌因长期吸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
如原告人认为答辩人的行为、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的诊疗行为、缉毒干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违法和渎职行为诱发、导致或延误了对被害人马X斌的治疗,而要求答辩人对其因马X斌死亡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因纯属民事纠纷性质而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三、《民法通则》对于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建立了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项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实施了某行为,并使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才能对此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原则则无此要求,仅以条文列举的方式将其严格限制在极小的,诸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的人生和财产造成的损害的无过错赔偿等范围之内,如《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
显见,本案所及民事责任并不在《民法通则》所界定的无过错责任范围之内。
由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答辩人的行为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同时答辩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马X斌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规定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的因果关系。
在民事责任上答辩人没有过错责任,不应当承担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具答辩状人:郭X平
委托代理人:王X 新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答辩人:XX,男,19XX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XX省XX县XXXX,身份证号码:4329XXXXXXXXXXXXXX。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系被告人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就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YX、YXX、ZXX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一案中,虽然其触犯了刑法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失不是被告人XX的`行为造成的,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20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除此之外, 其他都不属于物质损失。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索赔诉讼。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可以参考并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代理人:江XX
20XX年XX月XX日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X X,男,汉族,xxxx年03月2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五组5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张X X,女,汉族,xxx年01月1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吴X X,男,彝族,1965年05月24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杨X X,男,汉族,1980年03月15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1973年03月24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高X X,男,汉族,1980年14月2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被故意伤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五被上诉人从重处罚。
2、请求撤销(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缓刑。
3、请求撤销(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支持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部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时得知发生纠纷到达现场,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由于侦查机关未及时讯问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他们在事后编造了大量的谎言,想要掩盖他们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的事实,其陈述均为伪证。原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对上诉人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予考虑,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
根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陈述,案发当天上午,上诉人刘X X父子找到XX石料厂要求处理自家的核桃树被厂里挖机挖掉50棵的纠纷。上诉人之子刘X X就留下电话号码给杨恩后,离开了宇州石料厂。13时10分许,五被告人来到厂里,问清情况后,让黄XX打电话给上诉人父子。上诉人父子以为要解决纠纷,又来到XX石料厂。在双方纠缠过程中,上诉人想要拿石头自卫,当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准备好放置于车上的工具围殴上诉人父子。
可见,五被告人系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XX石料厂埋伏,有预谋地殴打上诉人父子,上诉人之子刘XX因为跑得快,才免遭厄运。这一事实足见五被告人的凶残,其凶残在于事先准备了工具,而上诉人只是想从地上捡起石头自卫。但是原审判决对此歪曲陈述,显然属于严重认定事实错误,严重司法不公。
(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尽管各被告人进行了严密的串供,作出颠倒黑白的陈述,但是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作出了客观公正的陈述。
证人黄XX陈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刘XX想捡石头,我就跑去推开刘XX并劝他们。刘XX再次捡起一个石头,张XX就拿一根棍子殴打了刘XX”。从证人杨恩陈述可见,吴利雄做的行为只有一次想捡起石头被劝,再次捡起石头即遭到殴打。
原审判决却一味采纳各被告人的虚假陈述,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不予认真审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审判决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证言于不顾,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导致严重司法不公。
(三)原审判决将李XX、高XX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证人黄XX陈述特别提到,“张XX这方一个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殴打刘XX”,根据庭审讯问,多人证实该“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证实李XX已经实际参与殴打了上诉人。
此外,高XX驾车载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事发时在现场助威,并未进行其自己编造的劝阻行为(证人黄XX只是讲到高XX没有参与殴打上诉人),事后又驾车载着其他被告人逃离现场。高XX的行为系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运输人员、运输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应该与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原审判决却对此视而不见,将该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明察。
(一)原审判决将李XX、高XX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属于严重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证人黄XX陈述及庭审讯问,多人证实该“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证实李XX已经实际参与殴打了上诉人,应该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运输人员、运输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应该与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二)原审判决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xx,男,21岁,汉族,xx岳阳镇下冶村村民,住该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x,男, 月 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人,现住xxxx镇xx街。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xxxx镇人,现住xxxx镇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解xx,男,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xx人,现住xxxx镇热留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扈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xx岳阳镇人,现住xx岳阳镇九倾垣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刘洋xx解xx、扈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元。
事 实 和 理 由
xx年10月20日晚11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在xx中小企业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琐事持理发剪刀等凶器将原告人、郑xx、卫xx刺伤,造成原告人与郑xx重伤害、卫xx轻伤害。
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xx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被转到xx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腰背部多处刀刺伤,右眼睑皮肤裂伤。原告在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7天,住院期间先后在xx第四人民医院、xx开发区新立医院、xx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642.18元、交通费4113.3元、住宿费2100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还需继续治疗。
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此 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xx
xxxx年4月10日
原告人:蒋敏刚,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泉港区人,学生,住址:惠安县辋川镇辋川村辋川街315号。
被告人:陈秋彬,男,成年,汉族,水电工,住址: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路口村。
被告人:林小强,男,成年,汉族,安装工,住惠安县涂寨镇金相村金相49号。
诉讼要求
判令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其中医药费 元,护理费3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
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人寻衅滋事致原告人轻伤,应受到刑事追究的同时,尚应承担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原告的下列经济损失:1、医药费 元;2、护理费367.2元(住院8日,每日按45.9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住院8日,每日15元);4、营养费1000元;5、交通费500元;合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人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按诉求判决。
此致
惠安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1月有29日
原告:黄昭全,男,汉族,62岁,住石壕镇罗李村4组。}“”“”“”“”“”“”
黄飞,男,汉族,21岁,住石壕镇罗李村4组。
被告:简发良,男,汉族,现押于綦江县看守所。
张平久,男,汉族,35岁,住安稳镇罗天村罗天社。
请求事项:判决二被告赔偿二原告丧葬费:17663元,死亡赔偿费:1055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1625元,合计:184828元。 事实和理由:
1994年6月,黄代元(黄昭全之子、黄飞之子)被二被告伤害致死,张平久投案自首判刑时,二原告不知情,直到现在简先良被抓获,二原告才知道张平久已刑满释放。
黄代元受害时,其子黄飞年仅4岁,二被告为抢劫摩托车残忍致死黄代元,情节极其恶劣,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虽时隔十六、七年,但原告一直在追诉,司法机关也一直在查办,所以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0月12日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20××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注意]
1、此样本适用案件范围:
(1)公诉案件;
(2)共同犯罪案件;
(3)被害人是单位的案件。
2、非上述案件,可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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