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工伤认定关键在“合理”二字 不可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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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工伤认定关键在“合理”二字 不可误读

篇1:上下班工伤认定关键在“合理”二字 不可误读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对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称,下班后加班,或等交通高峰时段过后再回家,都属合理时间;下班途中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顺路回家,属“合理路线”。

观察者

一直以来,固有法律条文表述的含糊不清,不仅拖慢了工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也在客观上阻碍了劳动者正当的维权诉求。与之相较,“新规定”详细罗列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并就所谓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等作出专门说明,可谓事无巨细。由此势必能提升诸如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为了便于公众理解,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举例称,“下班途中到菜市场买菜,也属合理路线。”于是,以“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为工伤”的提法流传起来,便引发了极大争议。不少人担心,倘若果真如此,必然会对雇主造成极大不公,“这种一刀切的、立场失衡的规定,很可能诱发诈赔、滥诉等等恶果!”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必须厘清的是,新规定中关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四条表述,仅仅适用于“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所以,“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因而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其间发生意外,能够进入工伤认定通道。至于其最终能否确定为工伤,则要参照已有的法律执行。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包括顺道买菜),并非所有意外都算工伤,而只有发生特定类型的交通事故才算工伤……一般情况下,所谓“意外事故”都有侵权人,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赔偿。凡此种种,已然超越了工伤保险的范畴。

“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一说,固然只是方便提法,但其也确乎传递了法律文本的精细化和人文关怀。通过进一步阐述“上班时间”的界定标准,过去那种扯皮、推诿的空间势必会极大压缩。今后,无论是职工索赔,还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职,得以更清晰、准确地援引相关法律。这意味着,时间成本的降低,以及维权效率的提升。

观察者

上下班工伤认定关键在“合理”二字

最高法之所以要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来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情形,就是因为不管是在现实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上下班途中”这个时间段是最容易引发劳资纠纷和司法诉讼的。而劳资双方之所以总是围绕“上下班途中”发生争执与诉讼,根本原因就在于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如何认定做出明确的规定。乃至出现情节几乎相同的工伤认定案件,但是在甲地的判决结果和在乙地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的情形,不但损害了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法的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根本目的正是为了让劳资双方以及法庭在解决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所依,对类似案件有一个全国统一性的法律说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劳资纠纷,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情形,可以看得出,“上下班途中”认定的一个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合理”,所以在4条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多达8个“合理”。那到底什么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一个基本的判定依据就是时间和路线具有“正当性”。

我们现在最期待的,是劳资双方能否深刻领会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同时法院等司法机关也能多些司法智慧,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做到公平公正。

观察者

工伤认定扩容还需要“韧的执行”

变得宽泛的工伤认定条件,无疑将有利于劳动者进行自我维权,亦有利于法院对一些此前难于判决的工伤案件“结案陈词”,但其意义显然又不至于此。

问题只在于:一切执行起来会这么容易吗?在所有的劳资纠纷中,工伤赔偿无疑是其中的“重灾区”,当下大量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使用,更让包括工伤赔偿在内的劳资纠纷呈现出复杂的态势。对工伤认定扩容,也就意味着工伤索赔事件将大量增加,工伤赔偿的压力同样将随之出现。而依据当下的工伤赔偿方式,最终的赔偿支付,仍将大部分由涉事单位和企业来承担。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眼下的工伤赔偿责任都无法兑现,又怎能指望他们来承担扩容后的工伤赔偿。

回顾此前的相关新闻,工伤索赔程序的复杂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无论是申请工伤认定,还是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工伤索赔的任何一个程序,在现实生活中都不是容易的事情,它们甚至能够耗时数年之久,工伤索赔之路实在漫漫。可以断定的事实是,即便在法律上工伤认定得以“扩容”,但其要完全兑现为现实,对此我们不免还充满了太多的乐观,忽视了相对的艰难。

应该说,工伤问题是一个法律的议题,也关乎着人情和温度。恰是因为其蕴涵着多重意义,我们不能不以更大的视野来进行观察。无疑,工伤认定需要法律意义上的一次厘清,同样不可或缺“韧的执行”,这应该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工伤认定的条件还应该细化,不要为“合理时间”“合理线路”等解释留下太多弹性的空间;另一方面,必须要加速完善现实的工伤索赔程序,让法的善意尽快地抵达。工伤应该被最大程度地治愈,而不应该继续成为社会的痛感。

篇2: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什么是合理时间?

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什么是合理路线?

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

延伸:

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本报讯:昨儿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对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大限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据昨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篇3:上下班途中受伤也算工伤 合理认定从何说起

上下班途中受伤也算工伤 合理认定从何说起

上下班途中如何“合理”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6条规定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的内容成为了争议的焦点,《规定》针对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受伤,反复提到“合理时间”。那么,究竟怎么样才算“合理时间”呢?以下为您整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田思路的具体解读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一、如何界定合理时间

1、在很多大城市,堵车现象很严重,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时期。为此,有不少职工下班后往往会等一两个小时再走。这种情况下,属于“合理时间”吗?

田思路:《规定》在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时,一再强调与“合理时间”的关联性,这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一对相互联系的时空概念,不可分割。在“合理时间”之外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在谈到“什么是合理时间”时,也提到,这个合理时间可以比较宽泛,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都属于合理时间。我个人也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2、实践中,加班现象比较普遍。有时候,加班时间比较长,甚至与平时上下班时间完全错开了。这样的话,是否属合理时间?

田思路:如果加班与前一个劳动过程相连续,比如正常应该下午5点下班,但加班2小时,晚上7点下班,那么加班后回家当然是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如果中间有间断,比如下午5点下班,晚上7点加班两个小时至9点,则5点至7点之间劳动者回家(或回宿舍)休息产生的往返,以及晚上9点以后回家也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至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也要在一定界限内,比如下午5点下班,你晚上7点回家是可以的,但晚上10点才回家就不能被认可。也就是说,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不能长时间间断。

二、如何界定住所

1、《规定》指出针对往返于工作地与职工本人住所地及职工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可认定上下班途中。对此,职工纷纷点赞,但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则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你怎么看?

田思路:由于城市住宅建设的发展,以及外来的、流动的劳动力的增加,使劳动者的“住所”变得多样复杂,也给用人单位把握劳动者“住所”带来困难,

《规定》试图对此加以解决。但仅仅扩大“住所”的适用范围是不够的,还容易带来其他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住所必须是供劳动者日常生活的居住地。

2、当前人口流动性较大,职工本人及其亲属的住所变动相对较大。实践中,关于住所的界定,如何把握更科学?是否只要住宿地即为住所地?

田思路:举个例子说吧,劳动者本人在公司附近租借房屋,与家庭成员分别居住,并经常往返于租赁住宅与家庭成员住宅之间,则租借房屋和家庭成员的住宅均视为“住所”;再如劳动者每周周五下班回父母家,周一从父母家出门上班,这种情况持续、有规律、反复进行,则可以认定周五的下班和周一的上班其父母住所与工作地之间为“合理路线”对应的住所。而对于偶发的、一时的、无规律的往返扩大范围后的“住所”的情形,要进行极为严格慎重的判断。

三、如何界定合理路线

1、《规定》中多次提到“合理路线”同样引发了热烈争议,不少媒体更是以“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也可认定工伤”为题进行了报道。网友更是设想了各种离奇的“顺道”情形,比如下班之后顺道去健身房等,借此表达隐忧。如何认定“顺道”?

田思路:劳动者上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是指劳动者居住地与工作场所之间往返的路线,特指地理的、时间的、经济的合理性,包含劳动者合理的代替路线和方法。但“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也被认可,比如,由于交通堵塞、交通管制等问题而绕行的情况下,应该视为合理的.路线。

2、最高法赵庭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下班途中顺便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所经路线也属“合理路线”。不少网友沿着这个思路设想了很多近乎“离奇”的“顺道”情形,对此您怎么看?

田思路:如何判断“合理”,《规定》指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工伤。这里将日常所需要的活动扩大到了“生活”范围,需要极为审慎对待。

实践中,即便是“顺路”,与工作没有或很少有关联的“生活”上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上下班途中”的行为。也即“生活”行为必须限定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不得已的、最小限度的并且与工作相关的行为。”比如购买必需的日用品、参加职业能力培训、到医院就诊等,这种行为不能是长期的、固定的、持续的、反复进行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即使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上下班途中”,但除去脱离和中断期间,恢复到合理的路线以后的阶段可被认为是“上下班途中”。

四、怎么把握“合理”二字

1、以前,由于法律对“上下班途中”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在理解和认识上存在许多不一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或者相似案件的过程中也有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规定》的制定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然而,正如网友们热议的那样?对新规中“合理”二字尺度的把握,必将考验着法官的智慧。实践中如何把握,才能做到忠于《规定》的精神,做到真正“合理”?

篇4: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

刘某某系某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从事铁水沟耐火材料维修工作。

1月20日10时30分,刘某某与同事孙某、王某骑自行车离开单位回家。10时40分,刘某某骑自行车行驶至某区工业园路口处时,被付某驾驶的载货汽车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月23日死亡。年2月20日刘某某之子刘小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其父为工伤,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经审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某构成工伤。某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维持。该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某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理由是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既不是在上班时间,也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认定工伤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尽管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较修订前放宽了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标准,但工伤认定案件审理中仍须审查以下事实: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机动车事故而引起人身伤害的事实;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而导致的伤亡等。法定的工伤条件无论列举得多么具体,也不可能完全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伤害情形相吻合。工伤认定包含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做出合理解释。

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解释上,一般应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往返于单位和家中的过程。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绕道而受到机动车伤害是否可认定为工伤。依社会普遍观念,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并非必经或惟一的路线,而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劳动者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不限于最短路线,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指定路线。

因此,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判断,可考虑从绕道的必要性和距离长短,并结合其他因素加以解释。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突发事件而绕道,因私事而绕道和因工作原因而绕道等多种情形。因工作原因的绕道虽然不是正常上班时间,但此时发生的伤害仍属于职业伤害风险范畴,且不应只局限于机动车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因私事而绕道的情形较为普遍,如劳动者夫妻为双职工,每天因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原因而绕道,如果该事务是日常生活的必须要求,从劳动者立场而言,绕道是上下班途中不得不经过的路线,具有必要性,可解释为合理途径。而下班后朋友聚会,前往非单位指派的夜校自发学习等情形,不具有必要性,不应判断为合理途径。而因交通堵塞、车辆故障等突发或特殊事件而改道走其他较远的路线,是难以避免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可认定绕道的合理性。此外,绕道距离的长短也应作为是否上下班合理途径的考量因素。至于绕道距离多远才属于合理范畴,亦应以社会普遍认识为基础加以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在上下班途中“时间”的合理解释上,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还包括加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而引起的延误或提前等情形。如职工蔡某驾驶汽车上班,途中发生故障,遂送往修理厂维修,后蔡某向单位说明了原因,并乘坐出租车从维修处赶往单位,到单位附近时,出租车与卡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此时虽然已经延误了正常上班时间,但事出有因,非蔡某主观因素所致,可视为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又如,宋某完成其当日的工作之后,于下午三点未请假离开单位骑车回家,而单位正式下班时间为四点半,且该单位不是计件工作制,宋某在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宋某提前下班缺乏合理事由,该时间不应认定为正当合理的上下班时间。综上,在上下班时间的认定上,除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季节气候的变化、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作出客观合理的判断。

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9期的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明确:根据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惟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刘某某系原告公司职工,从事铁水沟耐火材料维修工作,其从事的工作一般是什么时候干完活什么时候下班,全天24小时开机,随叫随到。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下班时间不固定。2012年1月20日10时30分,刘某某与同事孙某、王某换下工作服,洗完脸后骑自行车离开单位,在回家途中于10时40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某死亡。事故发生时间应为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其发生事故的地点与回家路线、方向相符,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属于“上下班途中”。且其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并未喝酒,不存在因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而导致伤亡的情况。

因此,被告认定刘某某系在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导致死亡系工伤,符合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要求撤销当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某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发生时间是在2012年1月20日,应该适用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而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刘某某的死亡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我们应注意的是,结合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修订后的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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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备受关注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的问题,在此次草案修改后尘埃落定。从近几年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中发现,电动车撞人的事故比较多;另外,目前职工选择交通工具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如地铁,火车等,很多在北京居住、天津上班的职工就会选择乘坐动车上下班。因此,从维护工伤职工及家属的利益出发,此次《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的修改,不但保留了原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属于工伤的规定,而且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把轨道交通

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照顾农民工群

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工伤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30日,工伤事故的审核期限为10日。这样算下来,要40日的时间发生工伤的'职工才能获得结论。但目前发生工伤事故主要集中在农民工群体,因此他们的医疗、救助等各方面的待遇也迫切需要得到及时解决。基于这样的考虑,修改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被大大简化,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提高一次性工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避免“同命异价”

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提高的工伤职工和工亡家属的工伤待遇,避免了因地区差异带来的“同命异价”。现行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的规定打破了统筹地区的限制,改观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而造成的地区差异的现象,实现了全国性的统一赔偿标准。同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计算方式也直接导致保险待遇的提高。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更直接规定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另一方面,新规定也避免了因法律适用不同带来的“同命异价”问题。这是之前原条例中质疑较多的问题之一。人命不应该存在等级,但是以往的体制中,如城乡二元分割,如公务员与农民工的收入悬殊等,都造成了“同命异价”的问题。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真正实现了“同命同价”。

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为困难企业减负

草案规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

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是采取分担机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担负,这也是为了强调企业责任,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但目前发生工伤的企业中,多数还是中小企业为主,因此,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按照以往的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享受15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9项,用人单位支付的有6项。修改后,原用人单位支付的6项中的3项改为由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3项即可。

篇6: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可否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首先,劳动者可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三,是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带的材料。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属于交通事故类工伤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

相关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篇7: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下班顺道买菜、回父母家出事都算工伤

近年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越来越多,而争议的一大焦点就是“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

根据《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以下四种情形都可认定为工伤: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其中, “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成为关键词。到底什么算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他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赵大光说,“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点评:相对之前模糊的条例要求,本次《规定》发布的进步意义在于明确提出了“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这更有利于解决因上下班途中受伤带来的工伤保险纠纷:一是明确了合理路线,受伤者可以通过提供一些日常出行的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时所走的是合理路线,从而保障自己的工伤待遇。二是明确了合理时间,既能起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也避免了用人单位、相关机构与劳动者就此进行无谓的扯皮

篇8:父亲和妻子下班遇交通事故是否在工伤认定范围?

最高法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引起丁一的关注,急缺救命钱的他想知道父亲和妻子下班遇交通事故是否在工伤认定范围?

福州:一场车祸新婚妻子和父亲至今命悬一线

新婚妻子和父亲遇车祸命悬一线 事故责任未认定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昨日,这引起丁一的关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我的父亲和妻子就是这样啊!”丁一眼里含着泪水,他的父亲丁泽潮和妻子时雪凡遭遇车祸后,仍未苏醒。

“我得为家人做些啥?”正面临急缺救命钱问题的丁一说,不过关于工伤的规定和程序,他一无所知,焦急无助的他拨打东快新闻热线968977。

丁泽潮和时雪凡下班途中被中巴撞伤,是否在工伤认定范围?可否申请工伤赔偿?又该如何赔偿呢?东南快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州交警等部门及伤者所在用人单位等各方。

是否在工伤认定范围?

法律咨询:在认定范围,但能不能被认定关键在于事故责任主要在哪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那么在本次事故中,丁父和丁妻下夜班途中被客车中巴撞伤,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呢?

“对于员工意外伤害的发生地,《工伤保险条例》有相关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是属于认定范围之内。”福州12348法律咨询热线工作人员告诉东南快报记者。“但很多人都以为只要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遇到意外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不可一概而论。”工作人员仔细解释,“只有当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的,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譬如,路上遭遇第三人暴力侵害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这就不属于工伤,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所以在本次事故中,事故责任在哪一方尤为重要。”工作人员说,即便是双方都有责任,那也要看是由哪一方负主要责任。

若为工伤,如何申请赔偿?

社保行政部门:做工伤认定,填工伤待遇审批表、开具医药费发票、审核报销

若两人认定为工伤,丁父和丁妻的工伤认定程序该怎么走?

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工作人员告诉东南快报记者,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应由交警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显示非本人造成,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报销。

“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在发生工伤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参保地社保中心的工伤保险科,做工伤认定的申报,填写工伤认定表,一式四份。”工作人员说,“丁泽潮和时雪凡在8月9日发生车祸,到9月9日前应向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申报工伤认定。”工作人员说,在确认为工伤后,要为两人做劳动能力鉴定,这是一项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确认后,批复文件,填写工伤待遇审批表,并将医院开具的相关费用清单发票材料,送到社保中心的工伤保险科;最后,办理审核报销,审核后,社保中心的工伤保险科就可发放工伤保险费了。

工作人员提醒,认定工伤环节需要交警部门出具相关交通事故的证明,即说明事故原因的事故单。只有将工伤认定这一程序走完后,才能支付工伤保险费,目前只能由员工自己先行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交工伤保险,员工也可在认定工伤后,提出工伤赔偿。”工作人员补充道。

之后,东南快报记者联系上时雪凡和丁泽潮工作所在工厂,时雪凡所在电子厂人事部工作人员说:“公司有为她交工伤保险,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公司很愿意协助她做工伤认定。”丁泽潮所在的工作单位也表示愿协助他申报工伤赔偿:“丁泽潮是老员工了,我们也都有帮他交工伤保险。”

丁父和丁妻的伤情鉴定已出

交警部门:司法鉴定所正对事故进行鉴定,责任认定仍需等待

昨日下午,东南快报记者致电晋安交巡警大队,就事故的责任认定一事,再次询问负责跟进此案的杨警官。

杨警官说:“目前,丁泽潮和时雪凡的伤情鉴定,已经出来了。但是,车检、痕检报告还没有出来。”

“事故鉴定报告在委托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出来,而与此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则是在晚于事故鉴定报告5天,再出来。”杨警官解释。

杨警官表示,他们正在加紧落实事故责任,也便于伤者工伤认定的申报。

“也正因为事故责任认定还没出来,前锋车队是否垫付医药费,垫付多少,我们警方没有办法强制执行。”杨警官表示,他们正在积极与福州琅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前锋车队相关负责人沟通,希望在事故责任认定出来之前,能妥善处理这件事。

杨警官说:“8月12日,我们晋安交巡警大队已经针对此案,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交通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要求其启动1万元加强险,目前,1万元医药费加强险已经到账。”

对此,前锋车队陈队长说:“我们车队现在资金比较紧张,确实是一下拿不出那么多钱,所以我们只能分批给钱。”

他肯定地表示,垫付医药费会分批到账。“在事故责任认定出来之前,我们车队大概以两天为期,分批给丁一家打钱。”

工伤认定申请书

工伤认定申请书

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

工伤认定的请示报告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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