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车撞,司机逃逸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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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车撞,司机逃逸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篇1:上班途中被车撞,司机逃逸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被诉人:某钢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某钢铁公司总经理。

案情:

4月,申诉人乔某之妻郑某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称:乔某底上班途中被一卡车撞伤,因肇事者逃逸,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没有着落,找单位,他们也不管,至今已欠下高额债务。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钢铁公司给予乔某工伤待遇。

调查核实情况:

1912月16日早上7点多,乔某离家骑车上班。车行至离钢铁公司不远的地方时,一卡车忽然拐入自行车道并将乔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卡车逃逸,乔某被过路群众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肇事责任完全应由卡车司机承担,但因肇事者逃逸,去向不明,此案只好暂时搁置。但乔某的医疗费却无人支付。乔某之妻郑某去找公司总经理周某,周某却说:“人是卡车司机撞的,与我们无关,我们不能出钱。”郑某只好四处借钱为乔某支付医疗费,为此债台高筑。乔某出院后落下残疾,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此后乔某又多次找钢铁公司领导,要求给予工伤待遇,均无结果。

分析意见:

根据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乔某早上7点多上班途中被卡车撞伤,且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非本人责任所致,理应认为为工伤。

乔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应享受以下工伤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工伤医疗期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3.若经确认需要护理,按月发给护理费;若需安置假肢、义眼、镶牙或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4.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其本人14个月的工资;5.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若企业难以安排,则应按月发给其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对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若肇事者已赔偿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误工工资即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若肇事者已给付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若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损害赔偿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乔某遭受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由于交通肇事者已经逃逸,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理应由钢铁公司按照六级伤残标准给予其工伤待遇。但钢铁公司竟以乔某不是自己撞的为由对其置之不管,这种作法是于法无据的。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被诉人某钢铁公司向申诉人支付医疗费21300元,护理费7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元,两个月医疗期内的工伤津贴1000元,总计人民币30000元;

2.鉴于申诉人的身体状况令被诉人某钢铁公司难以为其安排工作,从3月份起由钢铁公司按月发给其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3.仲裁费50元,由被诉人某钢铁公司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篇2:工伤认定,从“上班途中”说起

工伤认定,从“上班途中”说起

作者:

人力资源 05期

嘉宾:汤晓峰 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仲裁院二庭庭长

胡一舟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主任

徐佳S 圣戈班磨料磨具中国有限公司HRM

施佳蕾 圣戈班磨料磨具中国有限公司HRBP

魏浩征 劳达管理咨询公司创始人

【案例分享】

5月14日,宗某在上班途中绕道农贸市场买菜,途中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事故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宗某丈夫周某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宗某是在前往单位上班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事故完全属于“上班途中”,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涉案农贸市场距离宗某住所较远,不是宗某上班途中顺便为解决基本生活需求必须要去的农贸市场,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周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宗某住所至单位沿途有多个农贸摊点,单位周边也有农贸市场,但宗某却舍近求远选择到与单位不同方向的农贸市场买菜,不在上班的合理路径之内,故判决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施佳蕾:我先简单谈谈我的看法,对于如何认定上班的路线我始终存在一些困惑。比如,某员工在正常情况下每天经中环上下班,但某日因堵车导致绕行外环,如果员工此时发生意外,是否可以将绕行路线视为“合理路线”呢?如果员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该如何处理?法院会如何调查和判定?另外,实践中经常碰到一些情况,员工在请事假、病假,甚至是在休年假期间外出发生意外事故,若公司有员工请假的书面证据,此时员工的情形是否同样属于工伤?

魏浩征:就目前来说,法律并不能就“合理路线”给出明确的界定,所以我认为工伤认定部门在认定“合理路线”的问题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那些驾车上班的员工,比如走中环或外环等线路时,工伤认定部门一定会涉及对交通堵塞等因素的考量。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它对上下班途中的解释,实际上是进行了扩大解释,不仅仅指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还包括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规定》发布后,相关新闻发言人在一次发布会上表示,上下班途中接孩子、买菜等都属于合理范畴。总体上,高院的思路是从扩大对劳动者保护的角度出发的。

本案例中,宗某之所以没有被认定为工伤,我觉得是从多个角度考虑的:首先,一般而言,下班途中买菜是比较合理的,而案例中员工则是在上班途中买菜,显然不合乎常理;其次,工作地与员工居住地之间有很多农贸市场,而员工实际选择的并非最便利的农贸市场。所以即便对上下班途中进行了扩大解释,但仍有限定。另外,《规定》再次强调了“合理性”。何谓合理性?一般言之有理、符合常理的均可,这是我对“合理路线”的理解。像员工驾车上下班,因交通原因绕一点路一般被认定为合理路线的可能性是较大的。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除了发生交通事故外,员工还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实际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视情况而定。若员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为一半责任以上),不属于工伤;若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则会被认定为工伤。

徐佳S:本案例涉及的两个要点就是“合理路线”和“工作时间”。对于“合理路线”,近期的司法解释更多地强调了“合理性”。在我看来,司法解释将“合理性”模糊化了。对于“合理性”的界定本就模棱两可:角度不同,看法不一。虽然刚刚提到说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甚至将(下班途中的)接孩子、买菜都纳入合理路线的范畴,但对合理路线的认定还是有些模糊,目前也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就这个案例而言,如果员工去的菜场不是逆反方向的,而是顺着上班的方向,是否会被改判呢?

魏浩征:如果路径是顺同方向,且为下班途中的话,那么在工伤认定上基本不会有太大异议。

徐佳S:我还想咨询一下“工作时间”的问题。假设员工从事的岗位适用弹性工时制度,例如销售员等长期在外从事销售业务的,他们的工作时间本来就是弹性、不定时的,如果这类员工在与客户见完面后驾车回家发生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汤晓峰:我觉得首先看其是否属于回家路上,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对此存在分歧,还需要用人单位进行举证。《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个人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则需要由用人单位来举证。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不是为本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种情况是很难举证的。

胡一舟:我们今年碰到一个案件,从复议到二审,最后该案件以调解结案。该案中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一家物流公司承担了一个有关仓储的业务,物流公司的一名员工是仓库管理员,该员工下午开完会后四点左右外出陪客户吃饭,结束后继续回来工作。因其忘带钥匙,宿舍与办公场所又在同一幢楼,就在从一楼宿舍翻越到二楼办公室的过程中摔了一跤。事发时早已经过了正常的下班时间,但因其是仓库的负责人,从调查取证的情况来看,基本上都认可该当事人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况,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上也注明为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始终没办法提供证据排除其工作因素,最终认定为工伤,而且把工伤的责任认定在用人单位这边。

施佳蕾:我碰到过一个实际问题,也想请教一下。我公司于月2日解除了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该员工当月的社保正常缴纳,1月份开始公司不再缴纳。但员工正处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该员工在2月份被认定为工伤,3月份进行鉴定,并鉴定为有伤残等级,需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该员工的社保是否需要一直缴纳,直至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呢?

胡一舟:只要受伤当月正常缴纳的,赔付上应该没有问题。

施佳蕾:我也曾经咨询过类似问题,得到的答复是想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则要一直缴纳。未持续缴纳的,比如员工劳动关系12月2日解除,社保也缴纳到同年12月份,而该员工的伤残等级鉴定是在次年3月份、4月份出来,员工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由于缴纳记录出现中断,工伤保险是不予理赔的。

汤晓峰:的确存在这种情况,发生工伤当月时缴纳社保,在鉴定结果当月没有缴纳社保,因为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已经在鉴定前解除,而工伤理赔中涉及的是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是在鉴定结果出来当月还在继续缴纳的才能获得。

施佳蕾: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员工故意拖延不配合工伤鉴定,员工一般会借故推拖,直至12个月期满,而公司也不可能强制安排员工接受工伤鉴定。这种情形公司该如何操作?

胡一舟:我们都是根据其提供的病历,和病历单上医生建议的休假天数,统一起来判断。一般不会根据员工拖延的时间来确定。

魏浩征: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员工拒绝接受伤残鉴定,是可以不给予员工工伤待遇的,后期也不会作为停工留薪期来处理。如果其请病假,只发放病假工资即可,无需支付全额工资。

汤晓峰:针对这种情形,目前在上海的确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操作,但并不是说一定要满12个月才能进行鉴定。一般情况,会酌情或者根据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来确定治疗期的长短。所以实际操作中,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历单来判断为佳。

魏浩征:我们可以采取这样的方法,不知道仲裁司法实践中是否认可?基于合理性,公司指定几家医院,员工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如果员工都不去,公司就不给员工批病假;员工仍不上班的,公司按旷工处理。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公司会有什么风险?

汤晓峰:这个问题需要个案分析。就目前的一些司法判例来看,如果只指定一家医院,很难获得支持;如果指定三四家,从道理上讲其实也是存在问题的。所以这种操作方式并不可取。

针对本案例,我再谈一下我的.观点。在目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上海市颁布的关于工伤的一系列文件中,对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去向”一直存在分歧,从《工伤管理条例》实施后也一直存在争议。关于这一点,如果双方对上班的路线发生争议,工伤鉴定部门会委派专人按当天的路线重新走一遍,以此作为证据材料,这样的一个调查材料会负载许多层面。在这方面,不太合理的路线基本上能够被排除在外。其实这种合理的目的是有一个演绎的过程,现在我们看到的下班途中去买菜属于合理范畴,之前我们也曾遇到过进行其他消费或者娱乐等的,这种情形是否会算入到上下班途中、是否受到保护呢?根据最近几年颁布的一些工伤条例和规定,这一块的处理是比较严格的。对于下班去娱乐、消费这种情况,一般是不被算入工伤范畴的。另外,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这类事件中,从立法本意上讲,这一方面对员工的保护相当严格,相较之下,其他国家,包括欧美一些国家,一般是不会把交通事故列入工伤范畴的,因为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企业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等。为什么我们国家会设置这样一个条款呢?可能是为了保护立法之初交通事故赔偿机制尚不完备的前提下员工的利益。从我们工作时间、工作场合的一个外延来看,上下班时间还是作为一个时间的外延来看待的,但在立法更加完善的发达国家来看,这条是不具备存在意义的。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在我们国家属于工伤保护的范围。规定本身也是在逐步完善的,从一开始的不强调职工本身的责任,到现在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在认定的要求上更为严格。另外,其实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过程中,一开始是将本条删除的,但后来可能考虑到多方因素,又将本条继续保留,但增加了一些限制性条件。所以,就这领域的操作上,我国的立法还是趋向于严格控制的。

本案例中,我们也看到最后并没有认定为工伤,而之前我们看到此类案件大部分都认定为工伤,若本案例是在前些年发生的,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较大。这次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公布,预示着对上下班交通事故的认定会更加趋于严格。

胡一舟:最近遇到两个比较典型的案子,值得跟大家分享一下,都是关于早退和提前下班后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个发生在上海浦东,员工提前五分钟下班回家,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还有一个是员工提前四十分钟左右下班去朋友家接孩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两种情况都是属于员工利用工作时间办自己的事情,却产生了不同的认定结果,前一个被认定为工伤,后一个则没有。我认为对于这两个案子的结果,人社局还是基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考量进行的。但我觉得提前五分钟和提前四十分钟,在本质上没有差异,关键还是看路线是否“合理”。提前五分钟下班的那个案例,路线可能更加合理,虽然早退五分钟,但是主要目的是为了回家,属于下班途中。但第二个案例明显偏离了下班途中,而且是去朋友家接孩子,并不是一个日常的必经程序,只是偶尔才会发生的小概率事件。这其实就是大概率事件和小概率事件的差异和区别。

【小结】对于工伤,特别是上下班途中的工伤,用人单位都需合规处理,谨慎对待。作为用人单位,应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或降低因发生工伤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一般而言,除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外,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方式转嫁相应的风险成本。另外,如果员工不幸发生意外事故,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延迟申请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篇3:上班途中受伤,迟到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案例解读】上班途中受伤,迟到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小陈是福山区一家服装企业的员工,10月中旬在骑自行车上班的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车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陈承担次要责任。小陈要求单位为她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单位拒绝,理由是小陈当天上班迟到半个多小时,事发不是在上班途中。

小陈不服,来到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迟到上班的途中受伤,到底能否可以认定工伤,获得相应的赔偿?

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在了解了详细的事故经过后,答复小陈,她可以要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为她申请工伤认定,迟到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而工伤属另一法律关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分析可知,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伤害都是工伤的范畴内。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小陈因有事迟到,但其受伤仍在上班的途中,因此,小陈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上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篇4: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什么是合理时间?

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什么是合理路线?

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

延伸:

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本报讯:昨儿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对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大限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据昨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篇5:上班途中摔伤算工伤吗?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合同制工人,还有两年合同到期,去年冬天,因雪后路滑,我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因人老骨脆,多处骨折,形成残废。医疗费花了很多,现在至今尚未痊愈,还需卧床静养。我让家人找单位要求给予工伤待遇,企业却说我这种情况不构成工伤,不能按工伤处理。还说若我近期还是无法上班,单位将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答复对吗?

单位答复是正确的,你的伤确实不能算工伤。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认定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的第8条、第9条款规定:“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应该认定为工伤。从此条款可知,符合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发生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内;(2)发生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3)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4)本人无责任或无主要责任。

你摔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内和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却是因为自己摔倒而造成,不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未能满足此类工伤所需全部条件,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照非因工伤处理,

至于单位能否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应该给予多少经济补偿,应根据你伤势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来办。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的,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执行。

篇6: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

刘某某系某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从事铁水沟耐火材料维修工作。

1月20日10时30分,刘某某与同事孙某、王某骑自行车离开单位回家。10时40分,刘某某骑自行车行驶至某区工业园路口处时,被付某驾驶的载货汽车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月23日死亡。年2月20日刘某某之子刘小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其父为工伤,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经审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某构成工伤。某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维持。该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某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理由是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既不是在上班时间,也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认定工伤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尽管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较修订前放宽了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标准,但工伤认定案件审理中仍须审查以下事实: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机动车事故而引起人身伤害的事实;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而导致的伤亡等。法定的工伤条件无论列举得多么具体,也不可能完全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伤害情形相吻合。工伤认定包含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做出合理解释。

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解释上,一般应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往返于单位和家中的过程。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绕道而受到机动车伤害是否可认定为工伤。依社会普遍观念,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并非必经或惟一的路线,而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劳动者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不限于最短路线,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指定路线。

因此,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判断,可考虑从绕道的必要性和距离长短,并结合其他因素加以解释。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突发事件而绕道,因私事而绕道和因工作原因而绕道等多种情形。因工作原因的绕道虽然不是正常上班时间,但此时发生的伤害仍属于职业伤害风险范畴,且不应只局限于机动车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因私事而绕道的情形较为普遍,如劳动者夫妻为双职工,每天因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原因而绕道,如果该事务是日常生活的必须要求,从劳动者立场而言,绕道是上下班途中不得不经过的路线,具有必要性,可解释为合理途径。而下班后朋友聚会,前往非单位指派的夜校自发学习等情形,不具有必要性,不应判断为合理途径。而因交通堵塞、车辆故障等突发或特殊事件而改道走其他较远的路线,是难以避免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可认定绕道的合理性。此外,绕道距离的长短也应作为是否上下班合理途径的考量因素。至于绕道距离多远才属于合理范畴,亦应以社会普遍认识为基础加以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在上下班途中“时间”的合理解释上,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还包括加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而引起的延误或提前等情形。如职工蔡某驾驶汽车上班,途中发生故障,遂送往修理厂维修,后蔡某向单位说明了原因,并乘坐出租车从维修处赶往单位,到单位附近时,出租车与卡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此时虽然已经延误了正常上班时间,但事出有因,非蔡某主观因素所致,可视为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又如,宋某完成其当日的工作之后,于下午三点未请假离开单位骑车回家,而单位正式下班时间为四点半,且该单位不是计件工作制,宋某在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宋某提前下班缺乏合理事由,该时间不应认定为正当合理的上下班时间。综上,在上下班时间的认定上,除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季节气候的变化、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作出客观合理的判断。

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9期的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明确:根据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惟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刘某某系原告公司职工,从事铁水沟耐火材料维修工作,其从事的工作一般是什么时候干完活什么时候下班,全天24小时开机,随叫随到。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下班时间不固定。2012年1月20日10时30分,刘某某与同事孙某、王某换下工作服,洗完脸后骑自行车离开单位,在回家途中于10时40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某死亡。事故发生时间应为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其发生事故的地点与回家路线、方向相符,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属于“上下班途中”。且其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并未喝酒,不存在因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而导致伤亡的情况。

因此,被告认定刘某某系在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导致死亡系工伤,符合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要求撤销当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某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发生时间是在2012年1月20日,应该适用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而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刘某某的死亡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我们应注意的是,结合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修订后的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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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备受关注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的问题,在此次草案修改后尘埃落定。从近几年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中发现,电动车撞人的事故比较多;另外,目前职工选择交通工具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如地铁,火车等,很多在北京居住、天津上班的职工就会选择乘坐动车上下班。因此,从维护工伤职工及家属的利益出发,此次《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的修改,不但保留了原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属于工伤的规定,而且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把轨道交通

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照顾农民工群

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工伤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30日,工伤事故的审核期限为10日。这样算下来,要40日的时间发生工伤的'职工才能获得结论。但目前发生工伤事故主要集中在农民工群体,因此他们的医疗、救助等各方面的待遇也迫切需要得到及时解决。基于这样的考虑,修改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被大大简化,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提高一次性工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避免“同命异价”

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提高的工伤职工和工亡家属的工伤待遇,避免了因地区差异带来的“同命异价”。现行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的规定打破了统筹地区的限制,改观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而造成的地区差异的现象,实现了全国性的统一赔偿标准。同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计算方式也直接导致保险待遇的提高。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更直接规定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另一方面,新规定也避免了因法律适用不同带来的“同命异价”问题。这是之前原条例中质疑较多的问题之一。人命不应该存在等级,但是以往的体制中,如城乡二元分割,如公务员与农民工的收入悬殊等,都造成了“同命异价”的问题。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真正实现了“同命同价”。

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为困难企业减负

草案规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

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是采取分担机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担负,这也是为了强调企业责任,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但目前发生工伤的企业中,多数还是中小企业为主,因此,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按照以往的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享受15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9项,用人单位支付的有6项。修改后,原用人单位支付的6项中的3项改为由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3项即可。

篇8:上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员工上班途中顺便到菜场买菜发生意外事故,是否被认定为工伤?上下班的合理路线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某天因堵车导致变更路线,员工发生意外,合理路线会有新界定吗?对此,法律专家通过案例为读者一一揭晓。

案例:上班顺道买菜遭车祸

日前,宗某在去上班的路上绕道到一家农贸市场买菜,买完菜后她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宗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宗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宗某丈夫周某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妻子是前往单位上班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事故的地点完全属于“上班途中”。而买菜所导致的上班路径变更,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也没有改变以上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妻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当属于工亡。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称,宗某单位在她家的东南方向,而发生事故的路段却在她家的东北方向。事发当日,宗某在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是她到涉案农贸市场买菜的原因,涉案农贸市场距离宗某家较远,宗某不是上班途中顺便为解决基本生活需求必须要去的农贸市场。因此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律师观点:核心问题是合理路线如何界定

劳达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魏浩征指出,合理路线,法律上并不能就其概念作单一界定,所以工伤认定部门有一个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那些开车上班的员工,比如走中环或外环等,涉及对交通堵塞等因素的考虑。此前,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解释,是作一种扩大解释,不仅仅指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还包括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规定》发布后,相关新闻发布人在一次发布会上表示,上下班途中接孩子、买菜等都属于合理的范畴。总体上,高院的思路是从扩大对劳动者保护的角度出发。所以,基于上海目前的路况,很难界定哪一条路线是属于合理路径。此案例没有被认定工伤,主要是从这样一个角度考虑的:1)一般而言,下班途中买菜是比较合理的,而案例中员工则是在上班途中买菜;2)工作地与员工居住地之间有很多农贸市场,然而该员工实际选择的并非最便利的农贸市场。所以即便对上下班途中持扩大解释,但仍有限定。另外,案例中还强调一个合理性。何谓合理性?一般言之有理、符合常理的均可。如果案例中,路径是顺同方向,且为下班途中的话,那么在工伤认定上基本不会有太大异议。

延伸疑问:3大热点问题聚焦

1、上班路线如何认定?如员工A在正常情况下每天走中环开车上下班。但某天因堵车走外环,员工发生意外,此时路线如何界定?

魏浩征认为,像员工开车上下班,绕一点路的,一般被认定为合理路线的可能性是较大的。

2、若员工下班途中去的菜场是西北方向的,即顺着下班路径,那这个案子的判决是否有会有差异?

有可能。刚刚提到说下班去父母亲家、配偶家、接孩子、买菜都纳入合理路线范畴,但案例中一个特殊情况是在上班途中,且案例中也提到系争议农贸市场非宗某上班途中顺便为解决基本生活需求而必须要去的。关于合理路线,最高院解释提到了三种情形,即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的上下班途中都是属于合理路线。

3、休假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一般认定工伤都是与工作有关,简单归纳为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但皆与工作有关。而休年休假不属于工作的范畴,故员工在休假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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