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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停产整顿检查验收实施方案
各矿山企业:
为了切实加强煤矿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矿区动态巡回检查,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科学、依法开采。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我县煤矿停产整顿的要求,彻底杜绝煤矿越界超层等违法开采行为的发生,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在全县煤矿停产整顿期间,通过开展井下拉网式排查,彻底清查非法越界超层开采行为和解决我县部分煤矿图实不符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永久性封堵点和部分临时封堵点的监督管理,彻底杜绝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发生,真正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整治内容与标准
(一)整治内容
此次整治工作的范围是全县所有煤矿(包括在建、技改矿井)。整治内容是依法查处煤矿越界超层开采,擅自打开永久性封堵巷道以及通过临时封堵点隐瞒越界开采事实等违法行为。
(二)整治标准
整治工作以现场实测、检查等形式进行,对查实存在越界超层等非法开采行为的煤炭矿山企业,将按不同情况依照以下两类标准进行整改和处理。
1、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接受依法处罚:
①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②擅自打开永久性封堵巷道的;
③通过临时封堵点隐瞒越界开采行为的;
④图实不符的。
2、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①属第二次越界开采的;
②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③经核查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煤炭资源已枯竭的;
④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整改,验收仍不合格或决定关闭的。
三、组织领导和整治步骤
(一) 组织领导
为了圆满完成此次整顿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局委会决定成立煤矿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崔和平同志担任,崔喜平、张栋、田军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有张博、党振才、仵西强、史红博、丁青有、赵琦。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我县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一切事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我县煤炭矿山开采实际现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整治步骤
这次停产整顿检查验收共分三步同时开展整顿工作:
1、宣传动员。按照局务会议的安排,聘请省、市有关专家对所有煤矿法人代表、生产矿长和总工以及全体矿管干部开展集中培训教育活动,同时,要求各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危害性;对资源破坏性、掠夺性开采而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重要性和整顿工作的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28号文件上来,为开展停产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2、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针对此次县政府对停产整顿、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此项整顿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由矿管站牵头,稽查队、测绘队配合,抽调业务骨干,严格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对全县的小煤矿井下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各煤炭矿山企业的生产现状和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等违法问题,严厉打击和遏制各类违法生产。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法定矿区范围,对各矿开采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分类排队造册登记,对存在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的煤矿坚决依法查处,对应关闭的矿井逐级报请关闭。全面排查的重点是矿业公司周边存在资源纠纷的小煤矿、井下资源接近枯竭、有越界开采行为的和擅自打开永久性封堵巷道以及临危边界的`小煤矿。
3、检查验收程序
各煤矿自行整改结束后,在确认符合要求和标准的同时,向县国土资源局煤矿停产整顿验收领导小组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验收牵头单位矿管站组织稽查队测绘队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拿出初审意见上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是否予以放行生产。
4、各煤矿验收放行后,要求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防止煤矿企业越界超层非法开采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管,巩固整顿成果。
四、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加大对越界超层非法开采煤矿的监管力度,加强各矿山企业的动态巡查,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立即责令停产,限期整改,从重处罚;对要求停产整顿的,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对限期整改和停产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对属第二次越界开采或擅自打开封堵巷道,拒不退回、造成资源破坏的煤矿,坚决上报县政府建议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矿管站负责此项整顿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动态巡查管理,严防各类非法开采行为的发生;同时,检查各矿山企业“四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健全,负责各矿隐患台帐的建立和各项资费的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图纸汇交和“三率”指标的考核工作,督查井下越界巷道是否按要求封堵以及图实是否相否,核查各矿年检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性。
稽查队负责各矿井下永久性封堵巷道和部分临时封堵点是否按要求进行封堵,严防擅自打开永久封堵点以及私自移动封堵位置的违法行为,并对其造册登记,记录在案,切实落实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同时核查越界矿井查处结案情况,对整顿中排查出的越界开采非法行为,坚决依法严惩;
测绘队负责对各矿井下开采动态实施监测,并确定其是否存在越界开采和图实不符等违法行为,监督其是否存在破坏浪费资源现象,同时配合矿管站、测绘队对越界开采的所有巷道的封堵点,指定具体位置以及检查有擅自移动嫌疑的封堵点的监测。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必须紧密配合,高度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排除阻力和干扰,有效制止煤矿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1、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暴光有越界超层非法开采行为的煤矿,认真核查,严肃查处。
2、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放行,谁放行、谁负责”。
3、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阻挠干扰的责任人员要查清事实,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坚决惩处暴力抗法者。
4、矿山企业要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委、阻挠下井检查;更不得隐瞒非法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待。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认识和把握当前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扎实推进煤矿整合技改,提升矿井的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从根本上扭转我县目前较为严峻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煤矿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荣
副组长:夏甘霖、张在要、张克诚
成员:舒孝仕、夏代鸟、刘学生、孙益军、杨嵩、冯毅
孙晖、贺高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股,孙益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为加强对停产整顿煤矿的技术服务指导工作,应大部分煤矿业主要求,我局特成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小组,人员包括刘学生、杨嵩、孙益军、冯毅、孙晖、贺高飞,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可向上述人员咨询相关技术问题。
三、整顿范围
根据我局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在各矿发现的问题及1月30日至2月1日省局第九督查组到我县煤矿现场安全检查的情况,按照《关于开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的公告》(湘煤行管〔20XX〕35号)中规定的停产整顿煤矿条件,经过排查摸底,我县停产整顿煤矿为:椒板溪煤矿、天星堂煤矿、天舒煤矿、桐坪井煤矿、半坡煤矿、振兴煤矿、朝沟坨煤矿、长兴煤矿。3月1日,我局已向上述8对矿井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名单已于3月2日上报了县人民政府。
四、整顿内容
见附表。
五、工作步骤
1、制订停产整顿工作方案
各矿自收到《停产整顿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产整顿,矿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位,成立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对井上下各系统、各环节进行认真排查,制订出停产整顿整改工作方案。整合矿井必须形成统一的企业主体,一套管理班子,一套生产系统,制订出具体的.整合方案。停产整顿整改方案编制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成立停产整顿整改工作领导机构;
(2)矿井目前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订整改内容、整改工程量,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
(4)井下整改项目必须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2、提交整改申请,整改治理隐患
各矿在制订好停产整顿整改工作方案后,在3月21日前向我局提交申请整改报告,随停产整顿整改工作方案一同上报,方案经我局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整改工作。停产整顿期间各矿还要做好下列工作:
(1)完善安全管理机构;
(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建立矿灯翻牌制度,所有矿灯必须统一管理;
(3)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4)上级如有培训通知,立即组织各类人员参训;
(5)按照技改要求,购置设备或设施,特别是“三条生命线”设备设施,重新修建地面职工宿舍、学习室、洗澡堂、食堂、办公室、抽风机房、压风机房、充电房、机修车间等房舍;
(6)对井下所有盲巷、废巷进行密闭,对暂时不用巷道必须打上栅栏,并悬挂好警示牌;
(7)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对在用井下电缆进行全面排查,不得使用非阻燃电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绞车、局扇、开关等机电设备;
(8)更新图纸;
(9)建立隐患台帐。
3、严格按程序进行验收
我局将根据各矿所制订的停产整顿整改方案结合技改工作要求,制订出严格的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另行文件下发。煤矿停产整顿验收按照隶属关系实行“三级检查”,煤矿自查自验基本达标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审查(国有煤矿可向我局提出申请,由我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审查),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报国土、煤炭、安监、公安部门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精简、快捷、便利”的原则,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停产整顿领导小组集体会商,对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签字确认,方可恢复施工或生产,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继续停产整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验收:
(1)技改初步初计及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
(2)整合矿井未形成统一企业主体,一套管理班子,一套生产系统的;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
(4)未制订停产整顿工作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查批准的;
(5)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验收时,各矿必须提供以下基础资料查阅: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原件;(2)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图纸等资料;(3)隐患排查治理台帐;(3)出入井人员登记;(4)安全会议记录;(5)瓦斯检查“三对口”数据;(6)测风记录;(7)井下电缆产品说明书;(8)职工工伤保险原件;(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10)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1)20XX年度救护协议原件。
六、工作要求
1、各矿必须认真对待本次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要根据我局制订的整顿内容,结合技改要求,仔细研究制订本矿的停产整顿整改工作方案,制定好整改内容、整改措施,落实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未完成技改工程的,要按照技改要求,购置设备,修建地面房舍,确保停产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对本矿存在问题不正确对待,不积极整改的,停产整顿到今年6月底;对本矿存在问题不认可,采取回避对抗态度的,停产整顿到今年12月底。
2、停产整顿期间,由我局暂扣各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待验收合格后,发还上述证件。
3、各矿必须认真按照本矿所制订的整改方案和技改设计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必须在技改区域范围内进行,坚持“先人员后条件,先地面后井下,先设备设施后井巷工程”的整改原则;严格核定下井人数,每班下井作业人数不得超过9人,每班必须有带班领导下井带班,并做好出入井人员登记。
4、严禁从事与整改无关的作业,严禁边整改边生产。停产整顿期间,凡是发现发现擅自组织生产或施工行为,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并从严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5、停产整顿期间,各矿矿长非经批准不得外出;驻矿安监员要充分发挥驻矿监管作用,既要监督煤矿整顿整改工作,又要严防所驻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施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