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词典翻译的原则和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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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词典翻译的原则和技法

篇1:论词典翻译的原则和技法

论词典翻译的原则和技法

本文从双语词典的功能和词汇语义学的角度探讨了词典翻译与话语翻译的关系,词典翻译范畴及其范畴内各层次翻译之间的辨证统一的`关系及各自的翻译原则、方式、方法.

作 者:胡益军 周序林  作者单位:胡益军(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周序林(西南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刊 名: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6(5) 分类号:H315.9 关键词:词典翻译   词目翻译   例证翻译   原则与方法  

篇2:论等值翻译的原则

论等值翻译的原则

本文从语言学的角度对直译、意译原则,等值原则进行了较为辨证的、科学的对比分析后,认为等值翻译原则更具科学性、系统性、可接受性,应当采用等值翻译原则来构建我国的'翻译学体系.

作 者:皮方於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刊 名: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25(11) 分类号:H315.9 关键词:等值翻译   直译   意译  

篇3:论法治原则

论法治原则

一、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

“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辞典》被看作“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础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或阻碍。”

德国《布洛克嚎斯百科全书》第15卷认为:“法治国家的要素有如下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通过分权)的成文宪法;用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犯的民众权利;法院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公共与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在因征用、为公献身及渎职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国家有赔偿的义务:法院独立,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局长刑法有追溯效力,最后是行政机关的依法办事原则。”

我们认为关于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利。由此,法治应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第二,法治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

现代意义的法治始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腊。古希腊人把尊重法律和自由并论为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谐(“善”)的两个基本政治准则,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毕达格拉斯最早提出“人治不如法治”之说。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导致城邦“善”的一个条件。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法治的基本要素在于“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有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他认为法治优越于人治,他说:“凡是不凭感情治事的统治者总是比凭感情治事的人们优良,法律正是没有感情的。”因此,“谁说应该由法律来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2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对西方法治传统产生过久远深刻的影响。

罗马人的法治观直接导源于希腊文明,他们不善于思辩,但却精于行动,辉煌的罗马法成为罗马人高耸的纪念碑。西塞罗所谓的“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成为一句不朽的名言。

近代意义的法治理论是由英国的哈林顿、洛克、戴雪,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和德国的康德、黑格尔以及美国的潘恩、杰弗逊共同丰富发展的。这其中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都是从自然法的角度,明确或者隐含地论及法治的思想。但戴雪则是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法治的含义,这就是学界所熟悉的法治三原则:“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3 戴雪的法治三原则对于反对封建特权,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价值,因而对西方乃至非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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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论正义原则

论正义原则

正义的核心含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正义原则合乎自然道德法规和社会实证法规两种规范,它是一种秩序原则、行为原则、分配原则和评价原则,它还涉及到代际正义和国际正义问题.它要求我们每位社会成员合乎正义地待人和为社会财富的增加作贡献,要求政府为我们提供一个正义原则践行的环境.正义原则的践行是一个机会平等原则、规则公平原则、分配公正原则等具体规则实行的'过程,其践行的现状同其理想态还有相当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每位社会成员和政府要在已经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实际的努力逐步实现正义原则,使每位成员都能相近程度地享受到社会财富增加带来的好处.

作 者:舒年春 SHU Nian-chun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刊 名:荆州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NGZHOU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24(4) 分类号:B82 关键词:正义   正义原则   行为原则   践行  

篇5:善恶原则论

善恶原则论

无私利他是最高且偶尔善原则,它只应该且只可能指导每个人的偶尔行为;其作用是使每个人在自我利益与社会或他人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时,能够无私利他、自我牺牲而不会损人利己.为己利他是基本且恒久善原则,它应该且能够指导每个人的恒久行为;其作用是使每个人在自我利益与社会或他人利益一致的情况下,能够为己利他而不致损人利己.单纯利己是最低且偶尔善原则,它也应该且只能指导每个人的'偶尔行为,其作用在于使每个人在与社会和他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行为领域,能够单纯利己而不致纯粹害己.

作 者:王海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 刊 名: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S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23(1) 分类号:B82 关键词:无私利他   自我牺牲   为己利他   己他两利   道德目的   道德终极标准  

篇6:论法律原则

论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既是法律的重要规定,也是法理学的重要概念。但长期以来,这一重要的法理学问题并没有得到我国法学家的应有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深入以及相关教材和教学体系的改革,法律原则问题渐受重视,但即使如此,学者们也往往只是将其作为法律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放在法律要素中论述。我们觉得,作为纯粹法理学的重要概念之一,法律原则问题值得用更大的篇幅来做处理和说明。

一、法律原则的内涵及特征

把法律原则作为突出的法学问题来论述,是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重要贡献。他所谓的法律原则,在广义和狭义两个意义上使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我总是概括地使用‘原则’这个词汇,用以指法律规则之外的其他规则的总体。但是,有时候,我也会更精确一些,把原则和政策区别开来。……我把这样的一个准则成为一个‘原则’,它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

张文显在使用法律原则一词时,大体上采用的是德沃金之广义的法律原则含义。他指出:“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原则可以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两大类。”除此之外,在我国涉及到这一问题的有关法理学教材中,人们大体上主要沿袭了这一关于法律原则的界定,并在其外延上也没有什么越界之处。

我们认为,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个视角观察和理解法律原则问题。前者即从法律原则所产生的社会事实中来把握和界定之(因为法律原则是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原则的规范表达),后者即在法律体系内部来观察、理解和界定法律原则。

从前一视角看,我们大体把法律可以界定为是事物规定性的国家化和公共化的符号呈现。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既有其个别规定性,也有其共同规定性。如果说法律规则是事物(社会关系)之个别规定性的国家化、公共化的符号呈现的话,那么,法律原则则是事物(社会关系)之公共规定性的国家化与公共化的符号呈现。因此,法律规则所调整的是个别化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原则所调整的是具有整体性的社会关系。所以,当我们讲法律原则一般贯穿于法律中,是全部法律的纲领的话,那么,也就从法律的外部视角肯定了整体性的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中的整体性问题、共同规定性)对于个别性的社会关系具有统领性。这是从法律的外部视角(即法律原则的来源视角)观察法律原则时的一个结论。这样,法律原则就不仅是法律规则的统领者,而且更是决定法律之所以存在的事物共同规定性的当然体现。也只有在这里,我们才能更为深刻地理解法律原则的实践适用性。

从后一视角看,则在法律的规定中,有些内容反映的是个别事物的规定性,有些内容则反映的是所有(或者部分事物)事物的共同规定性。自然,反映所有事物或者部分事物规定性的法律内容对反映个别事物规定性的法律内容具有统摄功能和适用价值。因此,在法律体系中,对其他规则具有统摄功能和指导价值的内容就是法律原则。比如,在现代法律中,平等就是一项对其他法律规则具有统摄功能和指导价值的'重要原则。它是贯穿所有法律规范的法律精神所在。即使在现代法律中必不可少的一些特权规定(例如:国际法中关于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豁免权;国内法中政治领袖的政治特权以及议员在议会上发言时的豁免权、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等等),也并不明显地违背平等原则,这是因为这些政治特权或受救济权是以人(主体)的社会地位变化的开放为特征的。即在现代宪政和法治政治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政治领袖(政治家),也有可能成为弱势群体。因此,给政治家的法律特权或者给弱势者的救济特权在现象上仅仅给予相关主体,但在实质上,这些权利却面向所有的法律主体,平等地对所有的主体开放。这正是平等原则构成现代社会中所有法律的共同原则之原因所在。由此可见,法律原则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纲领性。提纲挈领、纲举目张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两条成语,它们表明在处理复杂的事物中我们只要抓住了其中最为关键的、纲领性的内容,就能较好地解决其他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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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职称英语考试词典选择四原则

职称英语考试词典选择四原则

如何选择一本合适的词典才能为答题真正起到作用?才会最大限度的发挥该词典的功用呢?建议考生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不要选择太厚太笨重的词典。有些考生往往携带类似《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朗文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牛津英语大词典》等,认为这些词典词条多、内容全,没有查不到的内容,其实这是错误的。作为带进考场希望为考试拿分的工具,要做到易于翻阅和查询,像以上提到的词典动辄厚达千页,考场上需要翻阅时,往往要费很大的功夫才能翻到需要页面,对于宝贵的答题时间来说,这是致命的;

2、不要选择基础性的词典。有些考生认为自己英语知识薄弱,深怕页数单薄的词典无法满足需求,其实反过来想想,那些《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等的'确此条够全面,但是难道考生要为一个简单的one、good、afternoon、hospital去翻阅词典?这些词典往往很大一部分内容都是这些基础新的词汇,因为它们是为英语专业的学习者们准备的,适合学生使用;

3、不要选择专心性的工具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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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考生携带专业性特别突出的词典,如卫生类考生携带《医学英语常用词辞典》等,以为卫生专业的职称英语适合带。其实职称英语考试划分的综合类、理工类和卫生类在考试时往往专业性不是很明显,考试题目大部分内容是相同的,专业性的词汇、试题只会在试卷中出现一小部分;

4、不要选择专项词典。考生携带《英语同义词词典》、《汉英双解英语同义词词典》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这些词典的确较《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牛津英语大词典》等有明显的优势,但是他的缺陷也很明显,那就是这些词典太注重同义词的归类,忽略了完整性、丰富性,很多词汇在这些词典上是不会出现的。

篇8:翻译原则之我见

翻译原则之我见

翻译原则不能等同于翻译标准,它是对于翻译整个过程的'导向,具体而言,是指导译者如何选择翻译材料、如何理解源语文本意义、又如何构建译语文本.本文认为翻译的基本原则应该是选材适当,理解合理,译文得体.

作 者:朱香奇 ZHU Xiang-qi  作者单位: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系,湖南,株洲,41 刊 名: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BEI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年,卷(期): 27(12) 分类号:H059 关键词:翻译原则   选材适当   理解合理   译文得体  

篇9:论互相尊重主权原则

(中山大学法学院 黄雪坚)

[摘要]互相尊重主权原则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原则中最重要的一项,无论是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还是全球化冲击下的主权观念,互相尊重主权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各国和平共处的措施和保证;尤其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的今天,更显出它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主权 尊重 挑战 意义

国家存在的本质在于其主权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主权的存在程度可以真切反映出国家实际存在的程度。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最重要的主体,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主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在当代的国际环境实践下,受到了挑战。正如中国国际法学者周鲠生教授所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主权观念成了众矢之的;否定国家主权成为国际法方面的一种扩张主义派或世界派的主导思想。”[1]主权的可分与共享问题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原则正在遭受霸权主义的践踏,叫嚷“主权弱化论”,“人权高于主权”的浪潮加剧了国际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使得“互相尊重主权”原则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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