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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上)
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广川(今河北枣强东)人。西汉时期最大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他一生以治《春秋》为主业,认为“有国家者不可不学《春秋》,不学《春秋》则无以见前后旁侧之微,则不知国之大柄”(《春秋繁露。俞序》,下引此书,只注篇名)。他研读《春秋》十分用功勤奋,曾三年不入园圃,设席讲学,当时“学士皆师尊之”(《汉书。董仲舒传》,以下引此书,只注篇名《董仲舒传》),著名史学家司马迁也曾经跟他学习过。他不仅精研学理,而且经世致用,提出的不少建议,都为汉代统治者所采纳。“董仲舒的思想标志着儒学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儒学作为维护一统封建帝国统治的主要意识形态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1]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在国家治理方法上的重要主张,但在董仲舒以前,它基本上只是一种“思想”, 是董仲舒将其全面完善并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综观董仲舒的著述,他所竭力主张的“德治”主要有“以义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级”、行“仁政”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以义正我”
儒家从孔子开始就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重视道德教化和统治者个人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相对地比较轻视法律及其强制规范的作用[2]。
在国家治理活动中,董仲舒与先秦儒家一样最为提倡教化,但他同时认为,统治者不能只是用仁义道德去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别人,起一个传道即言教的作用。他认为德治的首要内容,是统治者首先要进行自身的修养,以身作则,以自己的表率作用去进行身教。他认为有利于国家安定的良好社会风气和精神面貌,必须要统治者带头起表率作用才能够完整有效地形成。他引用孔子的话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董仲舒传》,孔子语见《论语。颜渊》)民众之德如“草”,君子之德如“风”,广大民众在德行上受君子的影响,就象小草一样随风俯仰,“夫上下之化,下之从上”(《董仲舒传》)。他告诫统治者说:“尔好谊(义),则民向仁而俗善;尔好利,则民好邪而俗败。由是观之,天子大夫者,下民之所视效,远方之所四面而内望也。”(《董仲舒传》)“故君民者,贵孝弟而好仁义,重仁廉而轻财利,躬亲职此于上,而万民听生善于下矣。”(《为人者天》)他甚至认为君臣、父子之间的榜样和感化关系也是一样的,其间君和父起着主要的作用,“父不父则子不子,君不君则臣不臣”(《玉杯》)。他还比喻如同泥在制陶器的模子中和金属在熔炉里,全靠制作冶炼者的铸造而成器,这意思一如儒家先师孔子所说“子欲善而民善矣”(《论语。颜渊》)。
在这方面可以说董仲舒忠诚地继承了先秦儒家尤其是孔、孟的思想。孔子曾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论语。子路》)孟子也说:“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可见儒家一直是把统治者的自身修养当作教化人民百姓的先决条件的。
那么统治者用什么来修养自身呢?董仲舒明确指出要用“义”,“义”是用来修养心性、培养品德、陶冶情操的。他说:“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身之养重于义》)董仲舒深入、完整地剖析了心、体、义、利之间的区别和相互关系,心、体构成一个完整的“人”,人不能没有心、也不能没有体,而“义以养其心”、“利以养其体”,“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可见义、利都是人所必需的,但二者相权衡,因为“心”贵于“体”,所以“养心”之“义”就要贵于“养体”之“利”。因此董仲舒谆谆教导统治者绝对不能去追求一己之小利,而破坏了公利之大义。
董仲舒区别并强调了“仁”和“义”在德治中的不同功能:“仁”是用来安人的,“义”是用来治己的。他说:“《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故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春秋》所讲的国家治理,就是治“人”与治“我”相结合。因此他反复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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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四、守“等级”董仲舒认为,在治国安邦的管理活动中,只有“以义正我”、“以仁安人”并教化百姓,仍不足以完整全面地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还必须要有“硬性”的管理规范。而发展到他那时的历史的经验和理论传统使他认识到-一个和谐安定的理想社会只能是一个严格的等级制社会。遵守等级制度本身也是董仲舒所讲“义”的要求之一,但它作为一项伦理制度规范,又与单纯作为思想教化的道德之“义”有所不同。相比完全出于自觉性、诱导性的道德和教化之“义”,遵守等级制度之“义”带有更多的强制性,至少是一种规范和礼的制度。董仲舒所讲的等级规范有两种。
(一)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
董仲舒所讲的等级,开始是作为一种纯粹人伦关系上的道德规范,这就是“三纲”。他明确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思想,并附会上阴阳之意和天意来进一步论述其尊卑关系。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基义》)其间的关系是“阳尊阴卑”(《阳尊阴卑》),即臣民必须服从君主的统治,儿子必须服从父权的统治,妻子必须服从夫权的统治,这样才有“国”和“家”的和谐与秩序可言。他还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春秋》明得失,差贵贱,本之天”(《重政》),“天不变,道亦不变”《董仲舒传》,因此“三纲”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三纲是实现董仲舒理想社会等级秩序的总纲,是他最为欣赏的人伦等级基本公式。三纲概括了人们生活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父子、夫妇关系是基础,这种对家族宗法伦常关系的强化,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小农经济相适应的。董仲舒认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君臣关系就是家庭伦常关系的扩大,国家是大“家”,家庭是小“家”,其中的上下尊卑关系是相同的。倡扬维护尊卑贵贱等级秩序的礼,是儒家的一贯传统,“礼治”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维护等级制。
(二)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规范
董仲舒主张用等级秩序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这样的.等级规范就不是上述那种纯粹的道德准则了,而已变成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虽然它的调节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重点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的经济行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并不完全等同于三纲的内容,它反映的是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它以“三纲”为基础,明确上下、尊卑、贵贱的利益等差秩序,因此与“三纲”中的三种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文已分析过,董仲舒是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客观情况而提出教化主张的;同样,他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等级规范与教化在功能作用、目标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重视等级伦理规范是先秦儒家的一个传统。荀子曾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荀子认识到若在芸芸众生的求利活动中有一个“度量分界”,就能抑制争夺。而他认为“礼”就是调节物欲的“度量分界”,所以要“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儒家“以礼治国”的思想源于周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以礼作为“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的根本大法。周礼和儒家之礼包括了治理国家的各个方面,而等级之礼是其重要内容,它是把宗法等级关系制度化、礼仪化、规范化,形成一种外在的礼制规范。孔子主张“为国以礼”(《论语。先进》),治理国家必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尧曰》)孟子也认为,如果没有等级礼制来规范调节人们的求利行为,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孟子。梁惠王上》)。
在以等级之礼来约束求利行为这一点上,董仲舒忠实地继承了先秦儒家的观点。他认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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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
一、“德治”的重要性
“德治”是中国古代儒家在国家治理方法上的重要主张,但在董仲舒以前,它基本上只是一种“思想”,是董仲舒将其全面完善并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
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董仲舒主张的“德治”,其内容包括“以义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级”、行“仁政”等几个方面。董仲舒善于从自然法则中去寻找其主张的依据,对于“德治”也是这样。他把“法治”、“德治”比附为自然界的“阴”、“阳”关系,而“阴”、“阳”的取舍则是由天意决定的。他认为天意喜爱“阳”(“德治”)而厌恶“阴”(“法治”),“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下引此书,只注篇名))。“德治”是高贵的,“法治”是低贱的,这是上天的规定。统治者秉承上天的意旨来统治人间世界,所以“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下引此书,只注篇名)。他认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董仲舒传》),因此圣明的统治者必须“任德而远刑”(《天辨在人》)。
董仲舒认为,“德治”是天下唯一的“大治之道”。“圣人天地动四时化者,非有它也,其见义大故能动,动故能化,化故能大行。化大行故法不犯,法不犯故刑不用,刑不用则尧舜之功德,此大治之道也。”(《身之养重于义》)在他看来,施行“德治”,仁政教化大行于天下,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没有了;没有违法犯罪,就不用刑罚,于是天下太平,这不是“大治之道”是什么呢!“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是故为人君者,固守其德以附其民”(《保位权》)。
二、“德治”、“法治”都是治国安邦的必要手段
董仲舒主张“德治”,但实际上他并非完全否定“法治”的作用,而认为二者都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他的阴阳、天意学说来看,“德治”、“法治”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阴阳义》)。他还把“德治”、“法治”比喻为自然界的春、秋,说“人无春气,何以博爱而容众;人无秋气,何以立严而成功”(《天辨在人》)。就象一年四季不能没有春、秋一样,“德治”、“法治”也同样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方法,要“德治”、要“法治”都是天经地义的。
也许董仲舒认为他的“德治”、“法治”并重观点,最有说服力的.依据是在他的阴阳和天意学说中;但在今天看来,他最精彩有力的论据则是在他的“人性论”里。
董仲舒认为,人性从本质上讲是有所好有所恶的,即“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深察名号》)。既然人性有所好有所恶,那么“设赏以劝之”、“设法以畏之”(《保位权》)无疑都是治国安邦的良策,“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四时之副》)。
他认为,如果老百姓没有好恶,那么国家的管理行为就会失去针对性。“民无所好,君无以权也;民无所恶,君无以畏也。无以权,无以畏,则君无以禁制也。无以禁制,则比肩其势而无以为贵矣。”(《保位权》)可见人性好恶是国家施行良好政治的必要条件。正因为人性好恶是一种客观存在,“故圣人之治国也,因天地之性情,孔窍之所利,以立尊卑之制,以等贵贱之差;设官府爵禄,利五味盛五色调五声以诱其耳目”,“务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保位权》)。在国家统治行为中,“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考功名》)都是及其平常而不可或缺的统治手段。
对于赏罚问题,董仲舒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赏罚要落到实处,要有可赏可罚的事实依据,即“赏不空施,罚不虚出”(《保位权》),“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考功名》)。二是要把握好度,“既有所劝,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制之者制其所好,是以劝赏而不得多也;制其所恶,是以畏罚而不可过也”(《保位权》)。“罚”是老百姓厌恶而不乐于接受的,因此“罚”要适当,过份的惩罚会造成恶性循环,逼使违法者更加作恶。“赏”符合每个人的欲望,但“赏”也不能过份,对老百姓的欲望过分满足,他们就不会以此为贵,从而失去奖赏的作用,“故圣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以足”(《保位权》)。
三、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
虽然董仲舒认为“德治”、“法治”都是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但在二者孰轻孰重的关系问题上,他认为应该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德主刑辅”),实行先“德治”、后“法治”的治理方法。
根据董仲舒的“德”、“刑”阴阳说,“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王道通三》),“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德之厚于刑也,如阳之多于阴也”(《阴阳义》)。他认为根据天意的规定,“德”、“刑”之间有一个先后、贵贱和主次之分。“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计其多少之分,则暖署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基义》)万事万物都是阳为贵、阴为贱,“阳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阳出而积于夏,任德以岁事也。阴出而积于冬,错刑于空处也。”(《阴阳义》)“而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基义》)可见圣人治理国家重“德”而轻“刑”,也同样是由天意决定的。
董仲舒教导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要先施教化,教化所不及者再用刑罚,而且刑罚要适中。他认为刑罚等强制手段是在完善了道德教化的基础上,用来惩罚那些不接受道德教化或经过教育而仍冥顽不化的犯上作乱者。在这一点上,可以说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儒家的思想,孔子就曾极力反对“不教而诛”的暴虐政策,“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
为什么要先“德治”、后“法治”呢?董仲舒认为,刑罚是被动的、治表的。他引用孔子的话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董仲舒传》,孔子语见《论语・为政》)只用政令来开导百姓,用刑罚来约束他们,虽然能避免犯罪,但人们并不觉得犯罪可耻,因为刑罚没有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为什么先秦法家一味强调和实行“法治”,结果并未消除犯罪,就是因为只有“罚”而无“教”的缘故。使用过重的刑罚,只会使犯法者越来越多,造成社会**。“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阳尊阴卑》)如果国家举办各种教育,“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达到“教化行而习俗美”,那么虽然“刑罚甚轻”,仍“禁不犯”(《董仲舒传》)。董仲舒总结历史上的治国经验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精华》)在儒家尤其是董仲舒看来,刑罚只是教化的辅助手段,而且其主要作用还在于促成“德治”,“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辅也”(《天辨在人》)。
董仲舒认为,治国先以“德治”,再加之以“法治”,是人们所能够承受的,因为“德治”向人们显示了善良的道德政策;如果先以“法治”,则会法不治众,“国有道,虽加刑,无刑也;国无道,虽杀之,不可胜也。其所谓有道无道者,示之以显德行与不示尔。”(《身之养重于义》)
论德治与法治
德治与法治的争论是古今中外经久不衰的话题,这本身就表明德治与法治之间无法替代的价值所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被赋予了崭新的涵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促进思想道德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普遍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是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主要任务。
作 者: 范履冰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630031
刊 名: 天府新论 CSSCI
英文刊名: TIAN FU NEW IDEA(BIMONTHLY)
年,卷(期): 20xx “”(5)
分类号: B82―05
关键词: 治国方略 德治 法治
正方:社会稳定主要靠德治
反方:社会稳定主要靠法治
正方一辩:
谢谢主席,各位好!我方的观点是社会稳定主要靠德治。社会稳定是指整个社会处于稳固、安定、和谐的状态,是多种人类活动综合作用的结果。孟德斯鸠曾说过“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力量,这就是美德。”德治与法治是缺一不可的,但公民道德相对于由其衍生出来的法律而言,对于社会稳定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作用形式和作用效果看,一方面,德治重在防,强调抑恶扬善,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群众安居乐业,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而法治重在治,强调惩恶扬善,是暂时的。另一方面,法治重在调整行为,而德治不仅调整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信仰、内心世界都可提出要求,它不但可以制约人们的公共关系行为,也能制约人们的私人关系行为。
第二,从作用范围来看,德治的覆盖范围比法治广并将法治包括在内。德治涉及到社会活动中的所有领域,大到政治、经济活动,小到家务问题、私人交往等,甚至是那些用政治手段、法律手段都“束手无策”的特殊矛盾。德治可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对于社会稳定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法治所能渗透的领域是有限的,特别是在一些私人领域。我们常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是其中的一种体现。
第三,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德治的终极价值取向是“善”,善与法治所追求的“公平”,共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德治是社会发展的目的,而法治是手段。
第四,从价值层面看,“德治”以善为行为标准,其导向是社会整体的普遍价值和长远价值,它坚持以人为本,强调社会利益为重,要求主体把社会义务放在首位;而法治则追求公平、正义价值,强调个人权利,对社会义务的承担采取于法有据的态度。
综上所述,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治恶于将然之前。因此,社会稳定主要靠德治。谢谢!
反方一辩:
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对方对道德的一番溢美之言,令人不禁浮想联翩。但是,就在对方陈词的3分钟内,世界又有多少战争、杀人、抢劫啊,而制裁这些罪恶行径,维护社会稳定,难道能靠“道德”二字的感化吗?
因此,我方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行为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社会稳定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首先,这是由两者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器保证实施的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体现了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和国家安全的责任。通过成形的条文和规章制度, 法律能够作为社会成员所遵守的统一、标准依据。
相比之下,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以内心评价机制为基础,既不是由国家也不是社会组织制定的。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道德,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同时,道德针对的是人的内心世界,很难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而且,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使人们自觉地遵守。
由此可以看出,当罪恶的黑手向我们伸来时,法律就能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威严性对犯罪分子进行雷霆般的打击,保证刑罚的必然性,防止罪行的蔓延。试问一句,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仅仅是依靠犯罪分子心中那虚无缥缈的`“道德”二字,公众还有“安全”可言吗?社会还有“稳定”可说吗?世界还有“太平”可享吗?
其次,法律吸纳了道德规范作为基本原则和评价标准。通过立法,使一部分基本、重要的道德制度化、法律化,以法来推进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我们并不是为了惩罚而制定法律,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强化人们心中的道德。当道德被漠视甚至破坏以后,法律能够作为保障社会稳定的盾牌,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行为规范。
我们热爱法律,崇尚道德,但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应该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各位,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混乱走向和谐,必由之路只有一条,那就是:昂首阔步,高举法律的伟大旗帜。
正方二辩:
谢谢大家,我方一辩已经从多角度强调了社会稳定主要靠德治,下面,我将从法治角度论述我方观点,在观念上,人们从来就对法律有着无言的抗拒,法律一直被强调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从根源上看,中国的法是君主治民的工具,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王法”,法律本身没有公平、民主的意味,梁治平先生尖锐指出“我们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东西’。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法律有什么规定,也不关心它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犯罪、刑罚和不好的东西,只要自己不杀人、不放火,似乎法律就与自己无关,作为国家的主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不知道如何保护,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情形普遍之极。
在现实操作中,人们也很怕与法律打交道。司法不公平、执法不公正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什么发生纠纷,人民怕打官司?为什么诉讼法院,没有关系心里就怕输?为什么官司打赢了,浪费了金钱和时间以后,最后却执行不了?为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是当官的犯法与平民犯法就不同罪?。
在外国人眼里,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人情,其次是礼物,次之是道理,只有最后才诉诸于法律“。的确,对中国乡土社会而言,国家法还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间规范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和亲赖。可见,在法治进程实施到举步为艰的困境时,德治却逐渐凸现出它对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德治比起法治来,更容易让国民接受,更容易操作,更容易见效,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谢谢大家!
反方二辩: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对方辩友在强调道德的完美和万能时,其实过于感性,夸大了道德的在社会稳定的作用。
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道德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社会稳定需要明确具体的言行准则,而不是含蓄抽象的精神约定。而法制具有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法律的基础是理性的,法律通过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划定个人、群体竞争的跑道,使每个人都有恰当的位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没有贫富之分,保证了社会稳定。
道德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性,会影响人们行为的协调一致性。“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道德在不同人的眼睛里面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观念,天下必定是非不明;如果天下事非不明,社会稳定从何谈起呢?
道德虽然可以创造淳厚民风,却不能协调复杂的利益分配;道德可以使君子更加彬彬有礼,却无法制止小人兴风作浪。如果没有法律强有力的支撑,善良者将三缄其口,丧尽天良者会变本加厉。道德可以揭示病痛,而无法继续疗救;道德可以明辨善恶,而无法制裁恶行。
最后,请问对方辩友,当您家里被“梁上君子”光顾过了,您是立刻去报警呢,还是等着小偷良心发现再把东西送回来呢?坐而论道,只能独善其身;行而有法,方能兼济天下。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社会稳定主要依靠法制。谢谢大家!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强烈、最严厉的一种调整器。它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其作用的发挥是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它的主要功能是惩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们的合法权利。“依法治国”避免了随意性,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国家社会生活有秩序地进行,如果现代社会没有法律作为调控手段,不知会乱到什么程度。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在社会生活中适用范围较小,可以使人们在法律监督范围内不做违法的事,但不能使人有“羞耻之心”。
道德与法律不同的是,它不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推行,而是靠社会舆论、人们内心的信念和良知以及传统习惯、思想教育来实现的。道德的主要功能是扬善,通过对高尚道德情操的提倡,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氛围,抨击和抵制道德败坏等丑恶现象。 道德虽没有法律那种强制性,但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总之, 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内外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法治”和“德治”两种资源,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现在我国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我们不仅仅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依法治国,还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实行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密切结合,相互促进,必将有力推动和保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胜利前进。
如目前人们思想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就需要用道德规范来约束。德治以其特有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条件。
今天我们所说的法治与德治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维护、实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保障。没有法制作后盾的道德规范往往是软弱无力的,极易导致“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的迷失和错位。所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社会主义德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支柱。没有道德作舆论支持的法治,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所以说,仅仅依靠法治,离开德治,便无法建设一个民主、文明、富强的国家。只有德治搞好了,才能推动依法治国。
正方三辩:
大家好:国家一向强调“依法治国”,每年都要制定大量法律法规,法律越来越多,执法越来越严,可是犯罪也越来越多,恶性案件层出不穷,监狱人满为患。而在解放初期,中国几乎法律空白的时候,却曾经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现在,即使装上了防盗门、防盗网,还是不放心。为什么?因为:中国进步了,但是道德却退步了。
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提倡“以德治国”是属于意识形态的“人力资本投资”范畴。虽然,我们也不否定法律的作用,但是道德规范作为长期自发博奕的产物、精神追求,具有更大范围的适用性。例如,有人落水,救还是不救?不救不违反法律,但违反道德规范。张显了人情冷漠,不利社会稳定。例如,有人被抢劫,要见义勇为吗?不见义勇为不违反法律,但人人自保,人人都没有了安全依赖,那社会还能稳定吗?例如,有人随意浪费水电气,并不违反法律,但是不道德,会增加社会能源的日益缺乏,导致社会不稳定。例如,有人不遵守公共次序,乱仍垃圾,随地吐痰,不给老弱病残让位,不排队,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等,就算有法可依,但都是执法所鞭长莫及的。人心安定,社会稳定,所有这些都张显了倡导道德是如此重要。
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见“依法治国”的范围是有限的,是治标不治本的,“以德治国”才是根本之道。试想,如果大家都想违法犯罪,那么再多的警察、法院和监狱,也抓不胜抓,关不胜关;如果大家都不想违法犯罪,社会才会真正平安、和谐。所以必须“德治为本,德治法治相结合”,才能标本兼治。
反方三辩:
主席,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我们热爱道德,崇尚道德。讲道德可以改善民风、民情,影响社会风尚。但是要维系社会秩序主要还是靠法律。对方辩友说的守法美德,其实就是法律的意识深入人心的表现。
社会秩序的维系需要明确具体的言行准则,而不是含蓄抽象的精神约定。道德存在理解的差异,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没有贫富之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运用道德如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及公平和效率问题。
《教育法》让孩子有读书识字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顾客成为真正的上帝,《婚姻法》“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曾播放这样一则案例:天津一女学生在某公园因蹦极致全身瘫痪,公园和娱乐设施公司互相推诿,少女住院治疗费用无人负责。其母痛不欲生,经人提醒愤而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数万元治疗费终于有人掏了腰包,观众无不欢欣。
1、法律具有明确性、制度性和权威性,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以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往往没有明全的要求,以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往往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而且,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
2、显然,道道德可以揭示病痛,而无法继续疗救;道德可以明辨善恶,而无法制裁恶行,道德可以创造淳厚和善的民风,却不能协调复杂的利益分配;道德可以使君子更加彬彬有礼,却无法制止小人兴风作浪。而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时,既可以未雨绸缪,也可以亡羊补牢,既可以惩治罪恶,又可以保护良善。
所谓“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以其保护,预防,惩戒三大功能,稳固地维系着社会稳定。所以社会的稳定主要靠法治。
正方: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我过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完善,那么执法不严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不如人意;另外,法律的位置是什么,到底怎样做到?
反方:执法不严显然是个职业道德的问题,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它的许多内容是以一定的具体规范来体现出来,违反规定要负相应的责任,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职业道德某种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有章可循,你们的道德怎样制定一个具体的规定来维护社会稳定。
正方:人无欲则加,对于某人的个人利益是内因,内因决定外因,内因决定事情的发展,有道德的人可以自觉的遵守社会公德,不因恶小而为之,不因善小而不为,不损人利己,这就是道德的作用啊,不废一兵一卒,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分为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成本高,效率低,而道德外围宽,成本低效率高。
反方:请对方辩友不要一再强调成本的问题,对方辩友一再强调道德教化的问题,如果道德教化作用如此广大的话,东郭先生已经够仁慈了,可结果呢,他差点被狼吃掉。
正方:对方辩友刚刚说到,之所以有违法犯罪贪官污吏,他们虽然是受过道德教化,但他们仍然对道德有疑障,所以才会有道德问题。
反方:请对方辩友注意,法律的职业道德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只能法律来解决,当然是道德解决不了的。
正方:如果说法律难道能解决问题吗?如果大家都想犯法,那么再多的警察法院又有什么用呢;只有大家都不想犯法,大家才能真正的平安,难道你要选择前者吗?
反方:对方辩友所谓的教化是对有良知的人,对于禽兽不如的人你如何来教化?
正方:我想他们并非禽兽不如的,只是道德的沦丧,他们才会这样子,我建议你们不要把所有人都想成禽兽不如的。
反方:对方辩友已经承认了,在物欲的社会里有道德沦丧的人,那么这部分人要怎么去解决,当然要靠法律去解决。也就是现代社会的问题当然要靠法治。
正方:法律只能解决标的问题,不能解决本的问题,我们今天所说的对人民的,也包括对共产党、对公安局的,因为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律治国的参与者,他们是道德教育的重要范畴,我们更不能放弃这部分人。
反方:我们并不是说法律是治标,道德是治本,请对方辩友告诉我,有哪个国家哪个地区它的社会稳定是靠道德来维持的。
正方:当然有,你们说法律要符合道德标准…马克思说,全世界最后一个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意味着无阶级,无阶级那里还需要法律啊!(掌声)
反方:对方辩友认为全部以道德来维持是一种很理想的状态,我们社会现阶段的稳定要靠法治。
正方:大量官员腐败的报道屡见不鲜,试问在中国社会,法律和权力的关系是什么,法律能有效的约束权力吗,法律如何来解决腐败问题?
反方:有那些国家是要靠道德来维持的呢?
正方:比如说印度,它就是主要靠道德教育,社会犯罪率很低,而崇尚法律的美国,社会犯罪率却很高。我们所说的道德教育,不仅包括信仰,信仰包括什么,不仅有共产主义信仰,也包括其他一切信仰。只要是倡导真善美的道德标准,我们都应该支持,这就是我们的道德标准。
反方:对方辩友,法律越完善,犯罪的暴光的几率就越高。
正方:对方辩友还没有告诉我,在中国社会,法律和权力的关系是什么,法律能有效的约束权力吗?
反方:那我要问对方辩友了,那些贪官污吏最终要怎么去解决呢?还不是要靠法律来制裁他吗?(掌声)
正方:当道德没有办法约束一个人的时候,当然要靠法律来辅助。
反方:如果每个人都要靠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解决问题的话,天下必定会是非不明,那社会稳定从何谈起!
正方:虽然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人,自己的东西,有自己的信仰,倡导好的信仰。
反方:正是在强调法制后,才提出以德治为辅。
正方:对方辩友要注意,虽然法制没有取得好的效果,所以才提出德治,德治才能长治久安……
反方:所以法制为主,德治为辅啊。
正方:德治是我们所追求的最后境界,我们当然要不遗余力的实现它,能抓到罪犯吗?广州日报报道,因为群众的举报,公安机关顺利的抓到罪犯嫌疑人。
反方:如果说社会的稳定需要道德,那么维系社会稳定的名义是什么呢,当然就是人民,我们都是人民,当然最后还是要靠法律来维持的。
正方:请问对方辩友,法律的法是否会自行其效,法律是否会自动惩恶扬善。
反方: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大义灭亲符合道德啊,如果每个人都做了坏事,都要母亲来教的话,天下早就乱拉。
正方:大义灭亲在古代和现代的含义不一样。……你可以把他送上法庭,我们在社会的长治久安下靠我们学习社会的……这才是最重要的。
反方:对方辩友已经提到了大义灭亲要送到法庭,你为什么不用道德来教化他。
正方:我们从小就已经对他进行道德的教化,但当道德不起作用时,当然要法律来参与。
反方:对方辩友已经提到了道德教育不了要靠法律来解决。也就是说社会的稳定最终要靠法律。
正方:道德是我们永远强调的一个话题,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含义,但总的来说道德是把人们向好的方向引导。
反方:封建社会残留下来的的道德含义化,……那男尊女卑等等就是道德吗?
正方:惩恶扬善,向好的方向引导,
反方:为什么说你的道德好 ,我的道德就是坏的呢。
正方:这是全体社会所共同选择的。
反方:我们是强调法制为主,德治为辅,并没有否认德治啊。
正方:我们也不是不承认法治啊!(笑声)
反方:当有人来破坏公共秩序时,你们的道德如何来惩治?
正方:当有人随地吐痰时,破坏了社会秩序,难道你们的法律一定要把他送上法庭吗?
反方:当出现假烟假酒时,你们的道德如何来惩治呢?
正方:假烟假酒正是因为道德的沦丧次会出现,所以我们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而法律只是一种手段……
(主持人:正方时间到)
反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我们指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道德呢?
反方: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社会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必定要靠国家来维持,所以必定要有法律。
反方:对方辩友说只有道德才是未雨绸缪,我方不敢苟同,法律也照样可以未雨绸缪。
论孟子的德治思想
孟子是中国历史上一位有影响的德治思想家,他以人性论为理论基础构建了他的一整套德治思想体系.他认为”以德治国“的关键在于统治者自身的道德修养,核心是获得民心,争得民众的支持与拥护.孟子的.德治思想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作 者:蔡新法 CAI Xinfa 作者单位:绍兴文理学院,政法系,浙江,绍兴,31 刊 名: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OX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2(4) 分类号:B222.5 关键词:德治 仁政 人性善中国传统德治思想论析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性善论“的人性预设基础上的`”德治“思想,把以”德“治天下作为一种理想化的统治手段和管理模式.分析这一古代传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当前的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互补.
作 者:杨雪英 李筱琴 作者单位:淮海工学院社科部,江苏连云港,22 刊 名: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ACTA UNIVERSITATIS MEDICINALIS NANJING(SOCIAL SCIENCE) 年,卷(期):2002 2(4)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治国 儒家 德治 法治论荀子的德治思想
荀子基本上继承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但也吸收了法家的'法治思想,主张礼法并施,王霸兼用.荀子的德治思想,在儒家的治国理想由德治走向法治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作 者:张云英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刊 名:湖湘论坛 英文刊名:HUXIANG FORUM 年,卷(期): 16(1) 分类号:B2 关键词:荀子 礼治 德治 法治《管子》德治思想论析
《管子》书是齐法家的代表作品,与三晋法家鼓吹严刑酷法不同的是,它除了主张法治之外,对道德教化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对儒家德治思想的认同.对《管子》中的.德治思想的内容及相应的德治措施进行归纳总结,将有利于对《管子》作出全面的评价.
作 者:张成水 张振国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中心,山东,济南,250014 刊 名:管子学刊 CSSCI英文刊名:GUANZI JOURNAL 年,卷(期): ”“(4) 分类号:B2 关键词:管子 德治 法治论儒家德治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儒家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治国思想的`核心,它体现在传统的儒家政治生活中.在政治伦理化、伦理政治化、强调仁政、重视民生及德主刑辅等方面,都深刻影响了中国历史的面貌和民族的文化性格.对这种在中国延续两千年的传统治国方略进行深入探讨,对当前中国实施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作 者:郎雪霞 Lang Xuexia 作者单位:合作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史系,甘肃合作,747000 刊 名:甘肃高师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ANSU NORMAL COLLEGES 年,卷(期): 8(4) 分类号:B222 关键词:儒家德治思想 德主刑辅 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董仲舒的名性论探析
董仲舒的'名性论将人人同一之性与中民之性相混同,是造成其人性论研究长期异说纷纭的症结所在。多年无人认识到这一点,说明中国哲学史、思想史研究中存在方法论问题。
作 者:黄开国 作者单位:成都市社科所 刊 名:天府新论 CSSCI英文刊名:TIAN FU NEW IDEA 年,卷(期):2000 ”"(5) 分类号:B234.5 关键词:董仲舒 名性论 哲学思想史方法论★ 董仲舒简介
★ 思想上自我鉴定
★ 入党思想上
★ 党员思想上
★ 思想上的自我评价
★ 实习思想上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