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德治与法治的几点思考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ling0604639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德治与法治的几点思考(共含7篇),欢迎大家收藏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ling0604639”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市场经济条件下德治与法治的几点思考

篇1:市场经济条件下德治与法治的几点思考

市场经济条件下德治与法治的几点思考

德治和法治的.主要功能都是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的客观公正和保持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人与人之间、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因此更需要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发挥它们的互补作用.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我国公民目前道德水平滑坡和违法犯罪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作 者:周丽琴 Zhou Liqin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人文学院,江苏,镇江,21 刊 名:理论月刊  PKU英文刊名:THEORY MONTHLY 年,卷(期): “”(1)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市场经济   社会成员   行为规范  

篇2:德治・法治・市场经济

德治・法治・市场经济

德治和法治的主要功能都是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的客观公正和保持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人与人之间、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十分剧烈,因此更需要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发挥它们的互补作用.

作 者:周丽琴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人文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刊 名:边疆经济与文化 英文刊名:THE BORDER ECONOMY AND CULTURE 年,卷(期): “”(9)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市场经济   市场主体   行为规范  

篇3:法治与德治心得体会

法治与德治心得体会

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开始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

此前,有关游客文明出行的倡议、公约不少,但行政机关以《办法》形式制定发布的尚属首次。按照该办法,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等六种行为将被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该办法也被旅游业内称为“游客黑名单”,游客不良信息将保存一至两年,会影响到游客再次旅游,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出境、银行信贷等。

相较以往,《办法》的制定从措施的刚性上看是有所提升的,但具体地落地实施以及能取得的最终效果还有待时间的进一步验证。按照该办法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被定义为“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触犯了法律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而当游客的行为真正达到这种严重程度时,其行为本身已超过了“不文明”的界限,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本将受到惩罚的`力度也远大于被计入“游客黑名单”。而游客常发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并不是严重的触犯法律或者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还无法受《办法》约定。

从目前来看,《办法》的引导和震慑作用实际上是大于处罚的,其更多的是传递一种文明旅游的观点、导向,创造一种外在的约束环境。对有关管理部门而言,这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今后还应该制定更加细化的配套措施,展示执行制度的决心和行动,加强“硬”约束,让《办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当然,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文明出游不是一朝一夕能养成的,需要“法治”与“德治”双轨驱动。要把法制宣传与礼仪教育结合起来,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与提高自身文化和道德修养结合起来,把管理者的治理和个人的自觉结合起来,从内外两个方面提升素质,营造文明旅游的良好风尚,让文明出行真正成为一种行为习惯。(赫桓)

篇4:法治、德治与宪政

英文标题: Rule of Law, Rule of Virtue, and Constitutionalism

本文认为,“法治”与“德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偏废的两种途径,而两者的理性统一实际上要求建立一种宪政秩序。作为法治的最高形式,宪政不但为法治提供了道德源泉,而且也为实现德治提供了法治的保障。

一、 法治离不开德治

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2]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理念成为宪法规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实践中,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其意义无庸本文赘述。[3]

然而,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法治万能主义”,并导致对法治的盲目崇拜。在学术界,法治概念的范围也因未受到准确的界定而具有无限扩大的倾向。“法治”成为一种包罗万象、十全十美的抽象理念,一种超越民族传统和国情的追求目标,一种包医中国百病的万灵药。对于这种倾向,法学界已有学者提出了批评。[4]

笔者认为,法治概念虽然重要,但也具有其内在的局限性。[5] 毕竟,法治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备的。有两大类理由表明,法治离不开德治。法治不但在概念上取决于一个民族对于道德规范的认同与选择,而且一旦离开了德治就不可能实现。

1. 法治的道德基础

首先,法治概念的内涵必须以适当的道德理论为基础。法治的首要问题是:究竟依什么“法”治国?笔者认为,“法治”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个问题。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依法治国”显然是一个重要目标。但如果没有其它条件的补充与约束,法治往往是空洞的,甚至并不见得能实现良好的社会目标。设想如果没有健全的民主程序,一部法律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它可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并驾驭社会的工具,并在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受到各种抗拒和阻碍。这在古今中外并不少见,战国和秦朝中央集权时期的法家所崇尚的“严刑峻法”就是一个例子。强求实现这样的“法治”,显然不能达到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由此可见,我们崇尚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种基于民主之上的合理决策机制:“法治”的“法”应该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维护社会少数人利益的“恶法”。[6] 然而,“法治”并不是“民主”的同义词,且在狭义上似乎也不必然要求“良法”的统治。[7] 至少,强调依“法”治国本身并不能提供鉴别“良法”与“恶法”的标准。后者是一项道德选择,超越了纯粹“法”的范围。对此,联邦德国的《基本法》很能说明问题:德国的基本国体有4个特征:民主、社会、法治、联邦,而“法治”仅是其中的一个特征。[8] 这

[1] [2] [3]

篇5:论德治与法治

论德治与法治

德治与法治的争论是古今中外经久不衰的话题,这本身就表明德治与法治之间无法替代的价值所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被赋予了崭新的涵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促进思想道德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普遍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是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主要任务。

作 者: 范履冰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630031

刊 名: 天府新论 CSSCI

英文刊名: TIAN FU NEW IDEA(BIMONTHLY)

年,卷(期): 20xx “”(5)

分类号: B82―05

关键词: 治国方略 德治 法治

正方:社会稳定主要靠德治

反方:社会稳定主要靠法治

正方一辩:

谢谢主席,各位好!我方的观点是社会稳定主要靠德治。社会稳定是指整个社会处于稳固、安定、和谐的状态,是多种人类活动综合作用的结果。孟德斯鸠曾说过“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力量,这就是美德。”德治与法治是缺一不可的,但公民道德相对于由其衍生出来的法律而言,对于社会稳定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作用形式和作用效果看,一方面,德治重在防,强调抑恶扬善,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群众安居乐业,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而法治重在治,强调惩恶扬善,是暂时的。另一方面,法治重在调整行为,而德治不仅调整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信仰、内心世界都可提出要求,它不但可以制约人们的公共关系行为,也能制约人们的私人关系行为。

第二,从作用范围来看,德治的覆盖范围比法治广并将法治包括在内。德治涉及到社会活动中的所有领域,大到政治、经济活动,小到家务问题、私人交往等,甚至是那些用政治手段、法律手段都“束手无策”的特殊矛盾。德治可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对于社会稳定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法治所能渗透的领域是有限的,特别是在一些私人领域。我们常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是其中的一种体现。

第三,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德治的终极价值取向是“善”,善与法治所追求的“公平”,共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德治是社会发展的目的,而法治是手段。

第四,从价值层面看,“德治”以善为行为标准,其导向是社会整体的普遍价值和长远价值,它坚持以人为本,强调社会利益为重,要求主体把社会义务放在首位;而法治则追求公平、正义价值,强调个人权利,对社会义务的承担采取于法有据的态度。

综上所述,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治恶于将然之前。因此,社会稳定主要靠德治。谢谢!

反方一辩:

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对方对道德的一番溢美之言,令人不禁浮想联翩。但是,就在对方陈词的3分钟内,世界又有多少战争、杀人、抢劫啊,而制裁这些罪恶行径,维护社会稳定,难道能靠“道德”二字的感化吗?

因此,我方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行为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社会稳定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首先,这是由两者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器保证实施的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体现了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和国家安全的责任。通过成形的条文和规章制度, 法律能够作为社会成员所遵守的统一、标准依据。

相比之下,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以内心评价机制为基础,既不是由国家也不是社会组织制定的。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道德,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同时,道德针对的是人的内心世界,很难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而且,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使人们自觉地遵守。

由此可以看出,当罪恶的黑手向我们伸来时,法律就能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威严性对犯罪分子进行雷霆般的打击,保证刑罚的必然性,防止罪行的蔓延。试问一句,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仅仅是依靠犯罪分子心中那虚无缥缈的`“道德”二字,公众还有“安全”可言吗?社会还有“稳定”可说吗?世界还有“太平”可享吗?

其次,法律吸纳了道德规范作为基本原则和评价标准。通过立法,使一部分基本、重要的道德制度化、法律化,以法来推进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我们并不是为了惩罚而制定法律,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强化人们心中的道德。当道德被漠视甚至破坏以后,法律能够作为保障社会稳定的盾牌,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行为规范。

我们热爱法律,崇尚道德,但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应该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各位,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混乱走向和谐,必由之路只有一条,那就是:昂首阔步,高举法律的伟大旗帜。

正方二辩:

谢谢大家,我方一辩已经从多角度强调了社会稳定主要靠德治,下面,我将从法治角度论述我方观点,在观念上,人们从来就对法律有着无言的抗拒,法律一直被强调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从根源上看,中国的法是君主治民的工具,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王法”,法律本身没有公平、民主的意味,梁治平先生尖锐指出“我们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东西’。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法律有什么规定,也不关心它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犯罪、刑罚和不好的东西,只要自己不杀人、不放火,似乎法律就与自己无关,作为国家的主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不知道如何保护,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情形普遍之极。

在现实操作中,人们也很怕与法律打交道。司法不公平、执法不公正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什么发生纠纷,人民怕打官司?为什么诉讼法院,没有关系心里就怕输?为什么官司打赢了,浪费了金钱和时间以后,最后却执行不了?为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是当官的犯法与平民犯法就不同罪?。

在外国人眼里,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人情,其次是礼物,次之是道理,只有最后才诉诸于法律"。的确,对中国乡土社会而言,国家法还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间规范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和亲赖。可见,在法治进程实施到举步为艰的困境时,德治却逐渐凸现出它对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德治比起法治来,更容易让国民接受,更容易操作,更容易见效,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谢谢大家!

反方二辩: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对方辩友在强调道德的完美和万能时,其实过于感性,夸大了道德的在社会稳定的作用。

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道德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社会稳定需要明确具体的言行准则,而不是含蓄抽象的精神约定。而法制具有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法律的基础是理性的,法律通过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划定个人、群体竞争的跑道,使每个人都有恰当的位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没有贫富之分,保证了社会稳定。

道德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性,会影响人们行为的协调一致性。“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道德在不同人的眼睛里面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观念,天下必定是非不明;如果天下事非不明,社会稳定从何谈起呢?

道德虽然可以创造淳厚民风,却不能协调复杂的利益分配;道德可以使君子更加彬彬有礼,却无法制止小人兴风作浪。如果没有法律强有力的支撑,善良者将三缄其口,丧尽天良者会变本加厉。道德可以揭示病痛,而无法继续疗救;道德可以明辨善恶,而无法制裁恶行。

最后,请问对方辩友,当您家里被“梁上君子”光顾过了,您是立刻去报警呢,还是等着小偷良心发现再把东西送回来呢?坐而论道,只能独善其身;行而有法,方能兼济天下。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社会稳定主要依靠法制。谢谢大家!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强烈、最严厉的一种调整器。它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其作用的发挥是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它的主要功能是惩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们的合法权利。“依法治国”避免了随意性,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国家社会生活有秩序地进行,如果现代社会没有法律作为调控手段,不知会乱到什么程度。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在社会生活中适用范围较小,可以使人们在法律监督范围内不做违法的事,但不能使人有“羞耻之心”。

道德与法律不同的是,它不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推行,而是靠社会舆论、人们内心的信念和良知以及传统习惯、思想教育来实现的。道德的主要功能是扬善,通过对高尚道德情操的提倡,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氛围,抨击和抵制道德败坏等丑恶现象。 道德虽没有法律那种强制性,但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总之, 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内外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法治”和“德治”两种资源,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现在我国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我们不仅仅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依法治国,还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实行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密切结合,相互促进,必将有力推动和保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胜利前进。

如目前人们思想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就需要用道德规范来约束。德治以其特有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条件。

今天我们所说的法治与德治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维护、实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保障。没有法制作后盾的道德规范往往是软弱无力的,极易导致“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的迷失和错位。所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社会主义德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支柱。没有道德作舆论支持的法治,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所以说,仅仅依靠法治,离开德治,便无法建设一个民主、文明、富强的国家。只有德治搞好了,才能推动依法治国。

正方三辩:

大家好:国家一向强调“依法治国”,每年都要制定大量法律法规,法律越来越多,执法越来越严,可是犯罪也越来越多,恶性案件层出不穷,监狱人满为患。而在解放初期,中国几乎法律空白的时候,却曾经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现在,即使装上了防盗门、防盗网,还是不放心。为什么?因为:中国进步了,但是道德却退步了。

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提倡“以德治国”是属于意识形态的“人力资本投资”范畴。虽然,我们也不否定法律的作用,但是道德规范作为长期自发博奕的产物、精神追求,具有更大范围的适用性。例如,有人落水,救还是不救?不救不违反法律,但违反道德规范。张显了人情冷漠,不利社会稳定。例如,有人被抢劫,要见义勇为吗?不见义勇为不违反法律,但人人自保,人人都没有了安全依赖,那社会还能稳定吗?例如,有人随意浪费水电气,并不违反法律,但是不道德,会增加社会能源的日益缺乏,导致社会不稳定。例如,有人不遵守公共次序,乱仍垃圾,随地吐痰,不给老弱病残让位,不排队,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等,就算有法可依,但都是执法所鞭长莫及的。人心安定,社会稳定,所有这些都张显了倡导道德是如此重要。

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见“依法治国”的范围是有限的,是治标不治本的,“以德治国”才是根本之道。试想,如果大家都想违法犯罪,那么再多的警察、法院和监狱,也抓不胜抓,关不胜关;如果大家都不想违法犯罪,社会才会真正平安、和谐。所以必须“德治为本,德治法治相结合”,才能标本兼治。

反方三辩:

主席,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我们热爱道德,崇尚道德。讲道德可以改善民风、民情,影响社会风尚。但是要维系社会秩序主要还是靠法律。对方辩友说的守法美德,其实就是法律的意识深入人心的表现。

社会秩序的维系需要明确具体的言行准则,而不是含蓄抽象的精神约定。道德存在理解的差异,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没有贫富之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运用道德如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及公平和效率问题。

《教育法》让孩子有读书识字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顾客成为真正的上帝,《婚姻法》“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曾播放这样一则案例:天津一女学生在某公园因蹦极致全身瘫痪,公园和娱乐设施公司互相推诿,少女住院治疗费用无人负责。其母痛不欲生,经人提醒愤而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数万元治疗费终于有人掏了腰包,观众无不欢欣。

1、 法律具有明确性、制度性和权威性,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以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往往没有明全的要求,以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往往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而且,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

2、显然,道道德可以揭示病痛,而无法继续疗救;道德可以明辨善恶,而无法制裁恶行,道德可以创造淳厚和善的民风,却不能协调复杂的利益分配;道德可以使君子更加彬彬有礼,却无法制止小人兴风作浪。而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时,既可以未雨绸缪,也可以亡羊补牢,既可以惩治罪恶,又可以保护良善。

所谓“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以其保护,预防,惩戒三大功能,稳固地维系着社会稳定。所以社会的稳定主要靠法治。

正方: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我过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完善,那么执法不严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不如人意;另外,法律的位置是什么,到底怎样做到?

反方:执法不严显然是个职业道德的问题,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它的许多内容是以一定的具体规范来体现出来,违反规定要负相应的责任,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职业道德某种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有章可循,你们的道德怎样制定一个具体的规定来维护社会稳定。

正方:人无欲则加,对于某人的个人利益是内因,内因决定外因,内因决定事情的发展,有道德的人可以自觉的遵守社会公德,不因恶小而为之,不因善小而不为,不损人利己,这就是道德的作用啊,不废一兵一卒,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分为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成本高,效率低,而道德外围宽,成本低效率高。

反方:请对方辩友不要一再强调成本的问题,对方辩友一再强调道德教化的问题,如果道德教化作用如此广大的话,东郭先生已经够仁慈了,可结果呢,他差点被狼吃掉。

正方:对方辩友刚刚说到,之所以有违法犯罪贪官污吏,他们虽然是受过道德教化,但他们仍然对道德有疑障,所以才会有道德问题。

反方:请对方辩友注意,法律的职业道德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只能法律来解决,当然是道德解决不了的。

正方:如果说法律难道能解决问题吗?如果大家都想犯法,那么再多的警察法院又有什么用呢;只有大家都不想犯法,大家才能真正的平安,难道你要选择前者吗?

反方:对方辩友所谓的教化是对有良知的人,对于禽兽不如的人你如何来教化?

正方:我想他们并非禽兽不如的,只是道德的沦丧,他们才会这样子,我建议你们不要把所有人都想成禽兽不如的。

反方:对方辩友已经承认了,在物欲的社会里有道德沦丧的人,那么这部分人要怎么去解决,当然要靠法律去解决。也就是现代社会的问题当然要靠法治。

正方:法律只能解决标的问题,不能解决本的问题,我们今天所说的对人民的,也包括对共产党、对公安局的,因为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律治国的参与者,他们是道德教育的重要范畴,我们更不能放弃这部分人。

反方:我们并不是说法律是治标,道德是治本,请对方辩友告诉我,有哪个国家哪个地区它的社会稳定是靠道德来维持的。

正方:当然有,你们说法律要符合道德标准…马克思说,全世界最后一个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意味着无阶级,无阶级那里还需要法律啊!(掌声)

反方:对方辩友认为全部以道德来维持是一种很理想的状态,我们社会现阶段的稳定要靠法治。

正方:大量官员腐败的报道屡见不鲜,试问在中国社会,法律和权力的关系是什么,法律能有效的约束权力吗,法律如何来解决腐败问题?

反方:有那些国家是要靠道德来维持的呢?

正方:比如说印度,它就是主要靠道德教育,社会犯罪率很低,而崇尚法律的美国,社会犯罪率却很高。我们所说的道德教育,不仅包括信仰,信仰包括什么,不仅有共产主义信仰,也包括其他一切信仰。只要是倡导真善美的道德标准,我们都应该支持,这就是我们的道德标准。

反方:对方辩友,法律越完善,犯罪的暴光的几率就越高。

正方:对方辩友还没有告诉我,在中国社会,法律和权力的关系是什么,法律能有效的约束权力吗?

反方:那我要问对方辩友了,那些贪官污吏最终要怎么去解决呢?还不是要靠法律来制裁他吗?(掌声)

正方:当道德没有办法约束一个人的时候,当然要靠法律来辅助。

反方:如果每个人都要靠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解决问题的话,天下必定会是非不明,那社会稳定从何谈起!

正方:虽然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人,自己的东西,有自己的信仰,倡导好的信仰。

反方:正是在强调法制后,才提出以德治为辅。

正方:对方辩友要注意,虽然法制没有取得好的效果,所以才提出德治,德治才能长治久安……

反方:所以法制为主,德治为辅啊。

正方:德治是我们所追求的最后境界,我们当然要不遗余力的实现它,能抓到罪犯吗?广州日报报道,因为群众的举报,公安机关顺利的抓到罪犯嫌疑人。

反方:如果说社会的稳定需要道德,那么维系社会稳定的名义是什么呢,当然就是人民,我们都是人民,当然最后还是要靠法律来维持的。

正方:请问对方辩友,法律的法是否会自行其效,法律是否会自动惩恶扬善。

反方: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大义灭亲符合道德啊,如果每个人都做了坏事,都要母亲来教的话,天下早就乱拉。

正方:大义灭亲在古代和现代的含义不一样。……你可以把他送上法庭,我们在社会的长治久安下靠我们学习社会的……这才是最重要的。

反方:对方辩友已经提到了大义灭亲要送到法庭,你为什么不用道德来教化他。

正方:我们从小就已经对他进行道德的教化,但当道德不起作用时,当然要法律来参与。

反方:对方辩友已经提到了道德教育不了要靠法律来解决。也就是说社会的稳定最终要靠法律。

正方:道德是我们永远强调的一个话题,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含义,但总的来说道德是把人们向好的方向引导。

反方:封建社会残留下来的的道德含义化,……那男尊女卑等等就是道德吗?

正方:惩恶扬善,向好的方向引导,

反方:为什么说你的道德好 ,我的道德就是坏的呢。

正方:这是全体社会所共同选择的。

反方:我们是强调法制为主,德治为辅,并没有否认德治啊。

正方:我们也不是不承认法治啊!(笑声)

反方:当有人来破坏公共秩序时,你们的道德如何来惩治?

正方:当有人随地吐痰时,破坏了社会秩序,难道你们的法律一定要把他送上法庭吗?

反方:当出现假烟假酒时,你们的道德如何来惩治呢?

正方:假烟假酒正是因为道德的沦丧次会出现,所以我们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而法律只是一种手段……

(主持人:正方时间到)

反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我们指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道德呢?

反方: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社会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必定要靠国家来维持,所以必定要有法律。

反方:对方辩友说只有道德才是未雨绸缪,我方不敢苟同,法律也照样可以未雨绸缪。

篇6:会计法治与市场经济

会计法治与市场经济

会计法治与市场经济

杨照华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830001)

【摘要】宏观经济转型和治国方略的转变必将引发会计革命。以新修订《会计法》颁布为标志,会计将经由会计法制化向会计法治迈进。会计责任的嬗变与经济体制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产权改革、市场诸利益主体、企业制度、会计监督机制、会计国家化与会计国际化与会计法制化相互制约、作用和影响,促使经济生活向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实现会计工作理想的社会状态―――会计法治,其遵循的目标、原则、途径等本文将做出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会计法制化市场经济制度会计法治目标原则条件途径

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信息系统,在经济转轨和法制化进程中将呈现全方位的变化。《会计法》的修订和逐趋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已初具形态,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环境和手段,将逐步实现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的过渡。本文从经济体制的视角分析会计主体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变迁,讨论会计责任的体制根源和会计法制的体制基础;市场诸主体利益格局的形成要求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必须提供以法制化作保障的会计信息,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会计法制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必将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的文明和进步,由法律的调整最终上升为由道德规范予以调整。

一、会计法制与市场的关系

会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由若干利益鲜明的主体和游戏规则构成的权责系统。会计法制通过对会计行为权利义务的设定,实现对会计关系(即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调整。从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挥作用。

(一)从经济体制分析会计主体及会计责任主体的变迁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首先是要确定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组织或单位,旨在明确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界定提供会计信息的边界,从而解决会计的服务对象问题。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宏观上制定企业财政财务政策及会计制度,控制企业资金审批、划拨、调配,审定企业财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资产经营计划,核销企业呆坏账,核实批复报损金额等,形成高度集中统管的财会模式;另一方面,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未完全分离,国家以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和所得税的征收。在这种体制下,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为一体,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企业实际上是在国家直接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国家和企业共同分割和分解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权限和会计的独立核算权。会计核算的范围可视为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一部分,企业的会计核算实质上是以国家的各项要求和指标为尺度来归集会计信息,是对计划经济予以局部的反映。会计信息提供的目的主要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管理的需要,企业基于一定的管理目的,对会计信息也有所要求。因此,企业会计具有很强的宏观属性,国家在宏观上成为企业会计核算的会计主体,企业作为会计主体的观念趋于淡化和模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政企职责分开和两权分离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企业成为产权清晰的独立经济实体,自身经济利益随之凸现,为适应独立核算和自主理财的需要,企业会计核算范围由着眼于宏观转向于微观,核算的目的、范围及规则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企业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主体。

从法律的角度看,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实质上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刑事主体资格,其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囿于体制的框架形成很大局限。会计主体是有别于法律主体的,当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时考察,两者具有统一性。由于两种体制下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主体,基于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也就有所区别。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会计主体,企业仅作为国家计划经济末梢的终端,其会计行为是国家的宏观行为,国家是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理论上应由国家来承担,但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法律责任模糊,难以具体落实,形成会计法律有法难依。可以说会计责任流于形式存在着体制的根由。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实体,承担着资产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基于多方利益主体的要求,企业必须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内外部的会计监督。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促使会计责任从国家体制中分化出来,会计责任从单一的理论形式演变为对全社会的多元责任,企业在成为会计主体的同时也真正成为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从会计主体和会计责任主体嬗变过程中可以看到,会计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难依,从制度约束到法律化,从长官意志到依法理财,会计工作也从无序到有序,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的现代化,并最终实现会计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化需要相应的体制基础。原因在于:在一个利益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体制架构下,是无法构筑会计法制体系的,作为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行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相伴而生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形成的体制实施会计法制化,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体制下,自己做自己的裁判,其法制化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体制和会计法律责任这种深刻的内在联系,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伴随放权扩权和减税让利等政策的实施以及企业逐步走向市场,企业自身利益在复归的同时,由于会计法制的不完善性并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配套措施,在会计领域出现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种种流弊丛生。由于经济和政治的不可分性,国家的治国方略必然以某种形式反映到经济中来,会计法制化便是依法治国在会计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产权经济改革与会计法制化的关系

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1]同时认为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物,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从抽象的意义上,产权可以理解为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发生的与该物品使用相关的关系。这是产权的本质内涵。[2]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要消灭“稀缺”,实现物质资源的共享。进一步可以理解为产权与其主体的关系具有唯一性,这种唯一性由立法予以保障;同时产权的存在方式有其量的规模,会计中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均是产权的基本元素。可以说产权反映了一种“稀缺”的社会关系,这种稀缺的程度和产权的数量化形式,则是产权与会计的结合点。

市场经济之所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目的就在于要建立产权与其主体关系的对应性和唯一性,即所谓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从而形成利益主体鲜明的格局。这是市场主体诞生和发展的前提,也是企业实施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和内在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企业改革的先导。按照这一要求“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按实际出资划清出资者的界限,明确所有权、经营权的归属,明确出资者,这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所在。所以,产权清晰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基本层面,即产权数量的清晰,这是产权清晰量的规定性。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是一个会计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这是产权清晰质的规定性,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这将借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来完成。

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如何真实、完整地核算所有者权益,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的情况恰当地反映出来,使得产权在经营的动态过程中保持完整、真实、准确的量化形式,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职能,同时涉及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各要素,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产权主体数量予以反映的过程。因此可以说产权数量清晰最根本的是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只有正确的以量化形式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才能称之为产权清晰。

进一步明确法律上的产权主体,才能确定权益的归属和产权主体所具备的各项权利义务,才能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前提。不能忽视的是,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如何进一步将产权清晰至产权主体,则是由会计在法制框架内予以完成的。因此会计法通过规范会计核算,明确法律责任,为产权的数量的正确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

(三)市场经济中各利益主体的产生及发展与会计法制的关系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对于市场中各利益主体权益的维护和市场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法的起源看,利益的分化导致法律的产生,并促成法的完善和发展。市场中各利益主体的形成最终推动了会计的发展和会计法的产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利益格局单一,企业和国家之间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构成运行和谐的前提,而利益差异及各主体对这种差异的追求是运行的动力。利益格局的演变内容既有计划体制下原有体制在力度、方向上的此消彼长,也有新的利益主体间生其中,形成所谓多种所有制形式。社会利益资源的分配方式也由国家垄断分配转向由市场价值规律进行分配和调整。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形成多元化的同时也产生了价值形态的目标追求,积极参与社会利益资源的分配,且遵循经济学中“最大化”的一般规律。企业财产所有者借助于会计信息了解财产保值增值状况,追求最大限度的增值;债权人运用会计信息判断企业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追求信贷资金的最大安全和收益;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则依赖会计信息作出投资决策,追求最佳投资机会和投资效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则以会计信息为其依据制定相关宏观调控政策,追求最大的政策效应和税收的不断增长。这些利益主体的生成构成了我国会计法制由传统转向现代,是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现代化重要的历史动力。它们追求利益的行为,在既有的法律和制度架构下,除了由民商事法刑法等予以调整外,还应建立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市场信息及市场信号的基础保障机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降低市场风险。会计法以经济法的形式兼具了两种机制的作用,能够适应现代化社会的社会需求,能够对现代社会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给予会计法律上的调整,并使其呈现出一种有序状态,既包含了会计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同时也包含了会计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的有效性和有用性。

按照经济博弈理论的观点,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与市场各利益主体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等构成博弈的一方和多方,出于利益和需求的动机,各方均选择自己可以得到的策略并付诸实施。由于会计信息供给和信息使用者双方对会计信息的掌握存在差异,形成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形成“不完全信息博弈”。[3]单位和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通常拥有会计信息的优势,正是利用这种信息优势的不对称性,信息生产者向外界披露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使自己获利,或进行舞弊、欺诈和违法。于是在政府、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等利害关系人与信息生产者之间形成博弈。但在双方和多方之间明显缺乏适应市场要求的游戏规则。通过法律对信息供给者生成和披露会计信息的规则予以规范,矫正这种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终结双方的博弈过程,从而为会计信息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形成法律保护。

从我国经济改革的进程来分析,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要远超前于会计改革,会计改革的滞后也随即产生与改革中的现实经济体制和企业发展的各种不相容性,这种不相容性不仅体现在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制度改革不能跟上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会计在原有模式下不可能也不完全服务于由于各利益主体迅速产生带来的对会计信息全方位的需求。这种需求也很快拉动了对会计体系的改革和在依法治国方略下会计法制化的进程,会计法制化成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最为有利的手段,为各利益主体提供了信息保障。

从会计发展史和法理学的角度,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会计行为逐渐从社会生活的一般行为中游离出来,具备了法律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目的、动机和认知能力及外部所具有的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成为一种法律行为,客观上成为法律规范应当予以调整的对象。会计生成的信息最终又将对社会多方面产生广泛影响,并涉及社会利益的分配和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尤为迫切和必要。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首先必须是明确的。但是计划经济体制和转轨过程中会计主体的模糊以及法律责任主体无法得以具体落实构成了会计法治化的一大障碍。由此导致产权主体权益受损,市场信息失真,进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适逢其时的完善会计法制实施会计法治可使这一弊端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四)会计监督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

会计监督是指对经济行为的监察和督促,其目的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最终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从企业外部利益关系人考察,则着重于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也经历了全方位的改革和调整。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和层次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会计监督体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其目标由维护国家的财政财务利益转向微观主体利益和信息真实;监督主体由单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转变为企业内外结合的多元主体;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并通过加大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使会计监督更具有现实性。

在会计监督层次上,修订后的《会计法》改变了只片面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做法,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即自我约束和监督,着重对单位经济过程的会计监督;外部会计监督,着重对单位经济活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会计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即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社会中介机构的会计以及个人检举制度的监督。由内而外形成:经济行为―会计监督―内审监督―企业外部监督的监督体系。更加完善和强化了会计监督体系,加大了会计监督的力度。实际工作中,由几个部门共同执行会计监督检查权,容易造成分工不明确,重复检查,甚至出现相互推委形成真空。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会计监督的内容与其目标和要求相联系。在计划体制下监督的内容着重合法性监督,即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符合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要求。多元利益主体的出现使监督的内容和目标发生改变,会计监督不仅要符合国家而且要符合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和要求,监督的内容增加了合理性,同时由于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会计政策成为监督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具体的监督内容构成上,应当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并且在内部监督制度上应当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相互监督和制约,明确内部审计的性质、地位和职责等。各项制度之间不仅要体现监督、制约和牵制,而且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会计法》中规定了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从而确立了内审的地位。忽视内部审计是我国企业多年来的通病,这与原体制下管理者所肩负的职责有关。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负有维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的经济责任,并通过所有者委托经营者以受托责任的形式来体现。这种受托责任借助于会计信息予以确证,并通过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予以监控和保障。同时该受托责任也促使企业经营者加强了对内审的需求。因此对内部审计的重视也是会计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国际上,内部审计被认为,是在一个单位内部以检查会计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为管理当局服务的一项独立的评价活动,其本身是一项管理控制,延伸至经营的所有环节,并因其具有的防护性职能而为各级管理层所重视。[4]我国目前由于投资者缺位问题突出,对资产安全和管理控制缺乏有力约束,国有资产的受托责任机制仍有待于内部审计的加强和内部会计监督的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有效运作的制度基础。也是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内部会计监督创造了组织和制度保证。其主要目标在于有助于单位管理部门贯彻和实现经营方针,对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形成保护,防止资产流失,降低经营中的风险,并保证单位会计资料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科学合理地设计内部控制制度,保持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应当着重于组织机构控制、企业经营决策和程序控制、人员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手续控制、会计记录和其他记录控制、资产保全控制、业绩标准控制和责任报告控制等。

大力发展社会审计,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完善会计监督体系。这是实施外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也是修订后《会计法》的内在要求。社会审计因被认为是“独立审计人员为确定和报告某种特定经济实体的数量化信息与准则之间的符合程度而收集和评价与数量化信息有关的证据过程。”[5]而具有社会鉴证职能。我国由于在社会审计发展初期,在机构和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上都存在不少问题,以至于社会监督的力量在监管不善和行业不正当竞争中被抵消和减弱。所以规范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和会计市场,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形成有力的社会监督的再监督机制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是指国家的会计法律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会计法制是指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等。会计法制化意味着:第一,会计要通过法制予以体现和保障,为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会计在一国范围内的统一,必须加强会计法制,必须使会计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第二,会计要纳入法制轨道,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单位领导应责无旁贷地依法保障其权力的行使,并接受相应的会计监督。

会计法治是指规范会计的理论、原则、体制和实施方法,属于方法的范畴。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法制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和手段,使对会计行为的调整上升到法制层次,它改变了会计无法可依和缘于会计法制的不完备及不完善所形成的有法难依的局面。会计法治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工作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理财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更标志着一种制度的重大变革,涉及到会计的'方方面面,促进会计核算和理财由“人治”向“法治”过渡。我国会计的实际状况,从根本上讲人治的色彩非常浓重。比如以前“厂长成本、书记利润”的广泛存在,到后来讲究所谓“财务包装”,都说明人为因素过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正经历着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巨大转变和过渡。法制类型也随着国家和社会的转型而相应的由传统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即法制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社会经济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制运转机制都将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其主要标志是法制更加适应发展和变化了的各种社会实践的需要,并且能够充分体现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会计法制也由传统转向现代,以《会计法》的修订和完善为标志,会计法制迈向会计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而会计法制实现现代化其中最基本的要求是在整个会计工作领域严格贯彻法治原则。

(一)会计法治实现的目标

会计法治的目标是要实现会计法律运转机制的现代化,即实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现代化,最终达到一种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社会状态。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在会计领域内严格贯彻法治原则,最基本的就是用会计法制的手段来管理和治理、协调会计事务,使国家在宏观上管理和监督会计工作步入法制轨道;其次,会计法治意味着以宪法为核心的最高规范和与此相配套的法制体系管理会计事务和规范会计行为所呈现的一种有效和有序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社会经济生活状态,实现了会计法治亦即达到了这种状态。

(二)会计法治实现的条件

实现会计法治应当初步具备四个前提条件:

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备协调配套的会计法律体系,使管理会计事务和规范会计行为有法可依。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看,会计法治已初步具备了这一条件。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有以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核算的《会计法》,以打击会计领域刑事犯罪的《刑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在会计监督体系中,赋予会计监督职责的法律有《审计法》《税收征管法》《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监察法》以及相应的法规规章制度等,为实施会计法治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会计法治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不仅如此,立法机关应积极的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创制法律,并适时的进行超前的有预见性的立法,而不是消极被动的等待立法时机。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对在变革中的生产关系和对各种利益主体的要求在会计法中仍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这些矛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加剧,会计法仍需完善和增加新的内容。

2.恪守法律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理念。会计法律颁布并生效后,因其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国家在宏观上管理会计事务和企业的会计行为必须服从会计法律法规,以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为依据,即政府必须守法,依法行政,体现“无法定依据即无权力”。企业应依法理财和依法核算,并依法接受会计监督。这有待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的提高和成熟。

3.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执法机关在有关执行会计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对于违反《会计法》的现象和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尤其是在《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决把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会计责任,通过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予以贯彻落实,使《会计法》的精神成为经济生活的行为准则之一。

4.普遍有效的会计法律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必须自觉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将会计法律法规作为其行为和守则,形成良好的法律习惯和意识,并运用会计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力)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6]

(三)实现会计法治的若干原则

会计法治要求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确立一系列与其相吻合的会计法律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以引导其实现。包括(1)会计法律至上原则。这是会计法治原则最重要的体现。会计法律至上既是一种观念,也标志着《会计法》在国家管理会计事务和依法理财及会计核算的会计工作领域中的最高地位,具有高于一切的决定性作用,形成《会计法》“统治”会计行为。(2)会计法律统一原则。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应规章制度要在全国统一和一致。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和一致,其他所有的规章制度都以此为基准,各种规范都统一于《会计法》,不能相互矛盾和冲突。在我国会计规范体系中,由于分行业、分部门会计制度的广泛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规范的广度,甚至由于制度之间的矛盾抵消了应有的作用。在会计制度层面上的不统一协调仍然是会计信息进行横向比较的障碍。因此应当加快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步伐,逐步淡化和取消会计制度,以会计准则统驭和指导会计核算。形成会计法―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的会计法规体系,从而改变以行政命令和政策文件来指导会计核算的局面。(3)会计法治的国际化原则。会计法治应当在会计工作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积极借鉴和吸收国际会计惯例和做法,与国际会计组织机构及各国准则制订机构沟通协调,保持与国际接轨,不失时机地进行立法,借助法制将通行规则予以固定化,形成会计法治的国际特色,使会计工作在国内保持有序性与有效性的同时,增加国际范围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尽量减少和缩小“双轨制”会计准则的数量和差距。(4)会计法律的严格实施和遵守。这意味着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确立会计法律的权威性,是实现会计法治的重要保证。将会计法律当作是经济行为有序化的保证。制度一经确立就应严格实施,发挥其法制的功能。

(四)会计法治的实现

会计法制化与会计法治的实现并不仅仅是使会计法本身得以完善,更重要的是通过《会计法》的完善建立一种良好的会计法治秩序,使会计工作呈现有序状态。

会计法治的实现可从会计法规的完善、会计制度的改革以及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塑三方面着手,来构建和充实会计规范体系发挥法治的综合效应。

会计规范也可称会计行为规范。目前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大致由会计法规(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条例、规定、办法等)、会计技术规范(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职业理想、会计工作态度、会计职业技能、会计职业责任、会计职业纪律、会计职业作风等)三部分构成。无论任何一种规范都是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会计关系的行为规范,其目的都是通过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维护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及微观经济利益和宏观经济利益及其统一,并最终与会计法治的目标相一致,即实现一种稳定有序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状态。这是各种规范在调整会计关系的过程中相互作用和演进的结果。当社会文明进步至一定阶段时,对会计行为的约束将由一种强制性规范调整上升为由道德规范予以调整,会计实践的规范形式也将由他律转向自律。

从目前的会计法规的建设来看,会计法规体系已经初具形态,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核心,各种相关法律协调配套的会计法规体系。但至少要在两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对会计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者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因会计信息的质量因素发生纠纷、索赔等,会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民事责任。换句话说,作为会计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如果对其他民事主体形成侵害,其应当如何负担民事责任,在会计法当中应当有所规定,以适应市场经济尤其是证券经济的发展需要。二是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会计及财务工作在互联网领域不断拓展,为适应网络经济和财会网络化的要求,会计法要对网上数据传输、信息披露、数据安全和控制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会计技术规范的改革和建设上,一方面承袭了分部门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另一方面又积极借鉴、引进和移植国际会计准则,形成准则和制度并存的格局。这种错综复杂的体系,造成会计人员观念上的混乱冲突和使用上的无所适从。同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及落实均借助于行政手段,使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这些与会计准则作为一种技术规范不相协调,与国际惯例和会计发达国家的做法相去甚远。因此推进会计改革,强化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指导作用,由政府导向型转向政府指导型,最后向社会导向型过渡,将会计准则的制定、修改和推广向民间过渡,交给民间机构去完成,逐渐消除其行政色彩,使会计准则能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得到广泛普遍的认可,真正体现会计准则的公允性和社会性。

在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上,应当注意建立两种机制。一是社会评价机制。对会计人员进行社会评价,增强其荣辱感,形成外在的他律机制。这是会计职业道德起作用的一种方式。进行社会评价的基本形式是社会舆论。它具有特殊的内在的威慑性,其源于全社会的某种价值取向,背离这种价值取向即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通过多种形式的媒体加以正确的舆论宣传和导向,可以起到抑恶扬善,弘扬正气的作用,并最终促成会计人员从他律走向自律,进而形成两者的完美结合。二是要建立社会利益导向机制。职业道德强调精神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物质形式的鼓励与鞭策。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利益导向和激励。在社会分配格局中提高财会人员的经济报酬,使其能在社会中得到充分重视和承认,实际上也是对会计在经济发展和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一种肯定和认可。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职业道德三种规范从不同角度对会计行为进行定位。会计法规要求会计行为必须合法,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准则由于渊源于会计科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并因其具有社会的普遍认可而具有公信力,要求会计准则的自觉服从和遵循,否则,会计信息将失去其应当具备的公允性;会计职业道德则通过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会计行为较高层次的调整,最终由他律转向自律,否则将受到社会舆论的否定性评价和内心的谴责。可见,这三种规范起作用的方式,从依赖国家机器的强制,到社会舆论的评价机制和人的内心深处,再回归到会计人员自身。逐渐由他律走向自律以至融合。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体现出会计规范发展的一般历史规律。

主要参考文献

1I.Fisher,ElementaryprinciplesofEconomics,NewYork:Macmillan,1923

2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斯韦托扎尔.平桥维齐.

3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4(美)科沃克瑞克.项俊波等译.现代经营审计.见:文硕主编,世界会计审计名著译丛,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2―6

5(美)AA阿伦斯詹姆士.洛贝克.张杰明、文善思等译.当代审计学.见:文硕主编,世界会计审计名著译丛,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26***.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篇7: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

秦抗抗

人类社会总是在向前发展的,人类自身总是在不断寻求解放的,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民主和社会的稳定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愿望。中国人民也一直在努力寻找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但走了很多的弯路。邓小平作为一位伟大的领袖,给中国人民指出了一条光明的大道:发展经济。其实这并不是说以前中国不想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只不过是把发展经济作为政治斗争的附庸,为了政治什么都可以不顾。人们都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寻找愿望的满足,这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邓小平的一大贡献。改善人民的生活,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需要,这才是贫穷中国寻求发展的根本。于是全国上下,发财致富这一长期以来被压制的欲望此时此刻得到淋漓尽致的满足。发财致富本无可厚非,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为了金钱,什么都可以干。唯利是图、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不是我们发展经济的初衷,也不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手段。看来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它的发展,需要规范和引导。如果有人能熟知市场经济的规律,并且足够的理性;如果有十分健全的规则约束、引导经济的发展,那么市场经济就会健康发展。但是,人无完人,规则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产物也难保无懈可击。市场经济只有在经济规律、理性、人、法律的互动中获得健康的发展。而理性、人、法律的互动就是法治。从寻求积极目标的过程来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配置。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活动主体都具有足够的活力,都能自主地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为此,市场经济主体就会不断寻求自由,比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等。没有这些自由,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不是能够自我保护和保证的,它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破坏:相对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由的侵犯,自身对于自由的滥用,政府或者国家对于个体自由的侵犯。这三个方面有任何一个方面被放任,都可能毁坏整个自由。要制约其中的每一因素,只有法律是不行的,还必须要有法治。因为没有与理性形成互动的法律,大多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的法律只能产生一些短期效应。有时它甚至会损害经济主体的自由。只有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才是保障自由的法宝,才是实现自由的途径。首先,法治为自由设置范围和轨道,以便市场经济主体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于滥用自由;其次,法治制裁侵犯他人自由的违法犯罪,而且对于侵犯他人自由权利者无一例外地加以制裁,防止对于自由的侵犯,保护自由;再次,法治或法治国家严格约束权力本身,防止国家权力的放任,使自由没有来自国家的威胁或者侵犯。如果说前两个方面,在非法治状态中还可以勉强做到的话,那么,第三个方面就非法治或法治国家而不能为。

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还要求平等。他们为了取得与其他主体同等的机遇,就一定会要求与其他主体一样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平等的发展权利是任何市场经济主体都需要,都应当具有的。比如说,市场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最经常的行为和现象,而市场交易之中最需要的前提条件是交易的各方是平等的。虽然市场经济讲求的价值规律对于任何主体都是平等的,但是在具体的市场行为中,靠市场本身并不能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这就需要能满足市场经济平等要求的一视同仁的法律规则,但仅有记录或确认这些规则的法制是不够的。要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必须要有法治来保障,并在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得以实现。

在市场经济中,法治所能提供的不仅是自由和平等,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人的基本权利。在许多法治国家,它们还通过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条件。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必将建立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等等,形成一种法治状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法治的形成提供物质上的保证。法治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么一个完整的过程,它无时无刻地不需要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物质基础。另外,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平等、自由,也是法治题中之义。

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中就形成了法治经济,它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对法治社会不断追寻的结果。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发展而来,而且与它们有很大的不同。自然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伦理,它又称伦理经济;产品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行政,又称为行政经济;市场经济的调整手段主要是法律,又称法治经济。其实,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它自身的特点,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都会导致一些在其他经济体制中不会产生或难以产生的社会问题。市场经济也会带来一些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社会问题。经济的市场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形成,必然导致经济活动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更加纷繁。交易规模扩大、交易频率加快,各种经济纠纷会纷至沓来。面对不断激增的经济矛盾与纠葛,模糊的伦理手段已无济于事,机械的行政手段又有碍发展,只有法律手段才可能为其提供既有严格规则又有自由活力的现实道路。严格的以法律作为最高准则――坚持法律至上的社会观念,就成为了现实的期望。于是,法律开始对市场经济的主体予以确认,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予以调整,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予以保护。具体地说,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成立条件、法律资格、权利义务都予以具体规定。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生产要素的流动,再不是由政府计划、配额、分配,而是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法为市场提供完备的运行规则,确保纷繁的市场能有序地运转。市场经济中的各项权利须依法行使,各项义务须依法履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越轨行为都由法予以界定,予以处罚。当然这并不是说,市场经济就不需要道德和行政的手段,相反它更是对道德和行政手段的充分利用。因为,法治中的法首先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而对行政手段的运用也是必须有法律依据的。可以说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兼收了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的优点。

以上我们主要是在一国之内谈论法治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国界的,经济的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使然。也就是说,法治国家只是法治发展的首要阶段,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法治国家还要走向法治社会。只有法治社会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法治国家也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的时候,如果法治的发展能够提供进入法治社会的现实可能性,法治就会适应市场经济等各个方面的要求由法治国家向法治社会过度,从而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那时的法治就会在更广泛、更深刻的意义上促进市场经济的进步发展。但是目前我们也已看到,全球法治状态的形成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国家的贫富差别、不同的经济形态、不同的法律等等都在阻挠其形成。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不仅有内部的问题,更面临着国际上的挑战。权钱交易,政治腐败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今天,无时不在阻碍健康经济秩序的建构。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治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对“善法”的追寻要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而法律对市场的干预有时也会妨碍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仅仅强调法律的功能作用,法律更要体现自身的本质,表达出自由、平等、公正的理念。如果把法律理解为只是一种为达到目的的工具,作为制定法律的政府就有可能为了需要随意制定法律,这将是很危险的。这不仅与法治国家的理念背离,而且有可能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危害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这是市场经济自始自终的追求。

传统与现实:德治思想的思考

市场经济与个人本位主义

发展农村村市场经济的思考

市场经济下城乡规划制度创新论文

道德与法治

诚信伦理与市场经济互动论

市场经济下的建设质量问题-建筑毕业论文

小学道德与法治

道德与法治教学计划

道德与法治说课稿

市场经济条件下德治与法治的几点思考(集锦7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德治与法治的几点思考,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