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障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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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西安市保障房申请(共含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不长叶儿的树”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西安市保障房申请

篇1:西安市保障房申请

1、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

6、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7、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商品房在25周岁以上)。

篇2:西安市保障房申请

申请流程

申请人持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提出申请。

由社区居委会或人才中心受理。(受理后4个工作日完成公示、申核、信息录入)

街道办事处初审。(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移交)

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8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公示、移交、公示3天)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终审。(13个工作日完成六部门联审、公示、终审、并将审批通过的审批表逐级返还,公示3天)

审核表返回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2份(其中1份归档)。

审核表返回街道办事处或人才中心。

审核表返回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社区或人才中心领取审核表1份。

谁能申请

本市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且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均可申请。

中等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两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

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外来务工人员过去只能住公租房,现在他们两种房源均可住,收储的公租房也可以租住。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及人员(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具有本市城六区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及人员;

●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准入条件的;

●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需要资料

●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及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社区出具的连续从事1年以上个体生产经营证明其中之一;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

●婚姻证明。

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西安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全部流程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11月29日从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针对近期有人以代办租赁型保障房资格审核的名义非法收取代办费一事,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醒市民,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全部流程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日有人以代办租赁型保障房资格审核的名义非法收取代办费,严重扰乱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工作,侵犯广大住房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违背了住房保障公平、公开、公正的分配原则。

该负责人介绍,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就申请租赁型保障房有关事项通过媒体再次提醒,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全部流程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机构、个人在受理租赁型保障房资格审核业务中收取任何费用,均为非法行为。

凡有以上非法行为的人员或组织必须立即停止非法牟利活动,否则该中心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租赁型保障房办理程序

1、申请租赁型保障房时:

⑴持有西安市城六区户籍的群众,需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⑵持有西安市四区三县户籍的群众,需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⑶非西安市户籍的需向其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审批程序为社区受理,街办、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进行资格联审和备案工作。

3、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⑵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居住证或受理单;

⑶婚姻证明;

⑷收入证明;

⑸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投诉咨询电话: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电话:87619419

新城区住房保障中心电话:87424250

莲湖区住房保障中心电话:87613413

碑林区住房保障中心电话:89625346

雁塔区住房保障中心电话:85269700

未央区住房保障中心电话:86272174

灞桥区住房保障中心电话:83546776

沣东新城管委会(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电话:89143779

篇3:西安市新城区保障房

西安市新城区保障房

西安市新城区保障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大家有去了解过吗?如果需要了解相关政策的朋友可以阅读以下内容!

西安市四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办法【1】

■ 廉租房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人均月收入54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保障形式分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

租金补贴发放标准为5.65元/人.月.平方米。补贴的面积标准为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与13平方米保障面积的差额部分。最低保障金额50元/月。无住房孤寡老人保障标准120元/月。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2.89元/平方米.月,对60岁以上无收入的老人减半收取租金。

申请办法: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发放《审批表》;经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审查后,在其户口所在社区或相关网站进行两次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分房时实行公开摇号,公证处全程监督。

■ 经济适用房

具有西安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标准;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单身家庭可审批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2~3人家庭为8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先到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厦一层办公大厅领取《审核表》,并在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出具有无房产证明,审核表填写完毕并盖章之后,由申请人持家庭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现居住房屋相关证明等材料到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经审核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有购买资格的申请人即可在本市现有的各经济适用房小区内进行选购一套。

■ 限价商品房

按照实施方案,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成本价上浮10%、市场价下浮20%、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与市场价的中间价等原则综合定价。

限价商品房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且户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的套数占70%以上,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条件为: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集体户口5年以上,单身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人均15平方米以下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三是中等收入以下;四是家庭总资产净值低于40万元。

■ 公租房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且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其中收入标准由政府根据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具体情况确定,目前正在拟定相关管理办法。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政府出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70%以下来确定,各类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80%。

西咸新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 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新城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等工作。

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须依托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及标准:

(一) 在新城规划范围内,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 中的住房困难者。

(二)在新城规划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村民(户籍居民),在回迁过渡期内(30个月),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三) 秦汉新城规划范围内驻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 1 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 中等收入家庭, 其收入应低于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住房困难家庭, 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低于陕西省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三)外来务工人员,外地来本区进城务工;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地居住2 年以上, 劳动关系稳定;在辖区内无自有住房。

(四)辖区内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入职时间一年以上,签订稳定劳动合同,且在辖区内无自有住房。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居民申请租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家庭申请的,须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新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须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七条 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进行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八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

轮候期不超过5年。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十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 到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意向登记。

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 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保障性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秦汉新城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选择保障性租赁住房后,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五章 续租与退出

第十七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

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十九条 房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定价。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由陕西西咸新区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收取,由秦汉新城财政局进行储存,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等相关费用从租金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其轮候或租赁资格, 且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取消租赁资格: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拖欠租金。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4月8日起实施。

篇4:西安市保障房公示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西安”(www.xa.gov.cn)或本单位的网站(www.xafgj.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网站(www.xafgj.gov.cn)或在“中国西安”(www.xa.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单位简介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局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解读;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周知的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单位阶段性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单位重要通知、公示公告、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等。

(5)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年度、季度、月度房地产市场销售情况数据等。

(6)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人事任免和公务员招考信息。

(7)业务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收费事项办事指南;提供表格下载、在线申报、结果公示、在线查询、在线咨询。

(8)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急演练情况。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同时,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宣传册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及政府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二)申请步骤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填写《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西安市房产资讯网下载后自行打印,也可以到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本单位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具体内容,或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单位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篇5:西安保障房怎么申请

西安怎样申请保障房(1)

笔者: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焦健:保障性住房,简称保障房。

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

以上四类住房也统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笔者: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焦健: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笔者:什么是限价商品房?

焦健:限价商品房是限定住房销售价格、限定套型面积和供应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套型建筑面积为80~100平方米。

笔者:什么是廉租住房?

焦健: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笔者:我市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焦健:目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两种,即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一、城六区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我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城六区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我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家庭。

三、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

单身人均月收入低于738元/人·月;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77元/人·月;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15元/人·月。

笔者:我市申请廉租房的程序是什么?

焦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可随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为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主申请人。

社区受理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查并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核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批,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取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

笔者:我市申请廉租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焦健:申请廉租房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及按要求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四、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1、身份证及户口薄地址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拆迁协议等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下岗或失业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

丧偶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笔者:我市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焦健: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具有我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申请限价商品房的应具有我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户口。

二、我市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经济适用房标准:

单身人均月收入低于1818元/人·月;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67元/人·月;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15元/人·月。

限价商品房标准:

单身人均月收入低于2598元/人·月;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82元/人·月;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65元/人·月。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业用房或汽车等资产且单价超过15万元的(以购买发票为准)不得申请。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超过15万元的不得申请。

七、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八、申请人年龄单身(未婚及离异、丧偶独身)应在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70周岁。

在校学生及现役军人不能作为申请人。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笔者:我市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审核的程序是什么?

焦健:一、社区调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公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车管所、户籍处、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六部门终审、公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笔者:我市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焦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向户籍所在社区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在封面正确勾选保障类型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四、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

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

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年龄应满25周岁,提供未婚(未再婚)证明。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由现住房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

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

八、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笔者: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焦健:一、保障对象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限价商品房的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对象户籍要求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应具有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的非农业户口。

限价商品房的申请人应具有城六区非农户口,不含长安区。

三、保障对象应符合的收入标准不同。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应符合的标准不同。

限价商品房的标准要比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高。

四、土地来源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而限价商品房的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五、销售价格确定方式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是在开发企业办理销售(预售)许可证之前,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在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前,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确定。

六、销售价格不同。

经济适用房因为土地成本低(不含土地出让金)以及开发商利润受限制(3%),它的销售价格低于限价商品房。

七、准购面积标准不同。

经济适用房在购买资格审批时,根据家庭人口核准购房建筑面积,而限价商品房没有准购面积。

八、退出条件不同。

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内,两类保障性住房的要求是一样的,即不得出租、出售、抵押、出借、继承,或者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后,经济适用房在按照政府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前,仍然不允许发生前述行为。

而限价商品房在5年后,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即可以出租、出售、抵押和继承,但出售后,不得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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