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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户口申请福利房
深圳户口申请福利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深圳户口申请福利房(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深圳户口申请福利房(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深圳户口申请福利房(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深圳户口申请福利房(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深圳户口申请福利房(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深圳户口申请福利房(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深圳户口申请福利房(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说明如下:
一、《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一)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
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失业证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
失业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四、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至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五、户籍迁出证明和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
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户籍迁出时间及原因的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由所在服役单位、学校予以出具。
六、申请人或者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七、收入证明
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者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八、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的为准。
九、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
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十、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正在租住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须提供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A4纸复印件;有关证明交原件。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三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群体,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过人才购房补贴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达到规定年限。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但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除外。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深圳户口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深圳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深圳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二、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深圳户口。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深圳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深圳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的,该单身居民为申请人。
住房保障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三)保障性住房的处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二)收入状况;
(三)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
(四)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四、受理机关
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
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将受理材料报区主管部门审查。
深圳保障房好申请吗
深圳保障房好申请吗?深圳的保障房申请要看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下面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深圳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和标准,一起来看看下面:
【1】关于申请深圳保障房:
基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二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2016深圳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三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群体,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过人才购房补贴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达到规定年限。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但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除外。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轮候
1、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限制。
2、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列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年满十八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
安居房轮候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五年以上;申请人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三年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群体,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五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达到规定年限。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经轮候并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经轮候并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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