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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应予严肃处理而不予处理,姑息迁就、袒护包庇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人、被检举人或者信访人贿赂的;
(六)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七)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八)其他在信访问题处理上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定期对贯彻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 现违反规 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要及时查明情况,依照规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报同级信访工作领 导小组。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建议,可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也 可由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批决定。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还应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
第九条 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应将书面检查在10日内报 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的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处理情况通报同级信访部门。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实施细则》既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具体细则,也是严肃信访工作纪律、加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一项重大举措,将有助于加快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权体系,有力压实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责任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执行。
责任主体的责任更明晰。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乡四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的频次和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1天、市党政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同步安排接待群众来访。
督查考核的机制更健全。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并对督查的频次、情况通报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进行充实完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责任追究的情形更具体。
《实施细则》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区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并就如何分担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信访工作责任人责任追究的程序作出规定,根据情况轻重分别是: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 导责任制的决定》(皖发[]7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 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皖[]6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 省委、省政府及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和省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 追究;市委、市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下同)和市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 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备案;省直部门对其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 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县委、县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 导小组对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上一级信访工 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和党纪政 纪处分。
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及 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诫勉适用于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同时责令被追究人或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不及时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不及时认真妥善处理,敷衍塞责,被动应付,导致信访人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导致 发生 较大规模(到省50人以上或去京20人以上,下同)来省去京集体上访,滞留中央机关或 省级领导机关48小时以上的;
(四)对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反映的问题或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不实行领导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实的;
(五)中央和省领导同志批示及省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低于80%,或年终结案率低于95%的;
(六)对来省去京集体上访事先不报告信息,事后未按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大对来省 集体上访劝返、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皖信组发[]5号)等规定及时来省去京做劝 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被列为年度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检查:
(一)连续两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当,导致一年内群众就同一问题发生 3 次以上较大规模来省或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重大信访事件是指因群众信访引发的以下事件: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冲击党政机关和重要场 所,严重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堵塞交通要道,严重妨碍交通秩序;拦堵、纠缠领导同志,妨碍领导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其他严 重影响社会秩序或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事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
(一)连续3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合法问题无动于衷或敷衍塞责,压制民主,作风粗暴,导 致矛盾激化,发生大规模(到省100人以上或去京30人以上,下同)来省或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发生的重大信访事件,不亲自过问,不靠前指挥,或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受诫勉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作为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其所在地区或部门也不得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阅批群众来信,不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应当解决而不予解决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久拖不决,或者编报假材料欺骗上级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党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专题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健全信访工作组织网络,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有效开展;
(二)认真执行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坚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的产生;
(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预警防控,对本级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教育疏导;
(五)对信访矛盾较多、任务较重的地区加强协调指导,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责任不落实、问题不解决导致矛盾增加或激化的,及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六)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省领导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下访活动,市级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接待群众来访,县级领导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点接访,乡级领导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并负责处理本地区本领域的信访突出问题,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信访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属于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和化解;
(三)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定期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四)对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因责任不落实、问题不解决导致矛盾增加或激化的,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分别参照同级党政领导接访时间安排接访,协调处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突出问题,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法定途径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其督查机构针对重要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督查;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省信访局负责对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信访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信访矛盾产生、事态扩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成说明情况;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对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重复集体上访,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责成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说明情况,或责令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
第十五条 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必要时,可约谈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第十六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信访矛盾高发、群众反复越级上访或大规模集体上访等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干部、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干部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当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信访矛盾相对突出,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本地区、本部门信访矛盾居高不下,群众多次大规模集体上访,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重点管理、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重点管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省信访局根据信访形势和任务需要,对信访问题较多、群众上访量较大、工作比较薄弱的县(市、区),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实行重点管理、挂牌督办的建议。
对受到重点管理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重点管理期间取消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受到诫勉谈话或重点管理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信访群体性事件、发生极端事件等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信访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处理结果反馈信访部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信访部门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省级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3月5日印发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第九条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市党政领导班子每半年、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各市属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各街道(乡镇)、各区属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根据需要随时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注意相关政策之间的关联性,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信访风险防控预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重视事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定期排查与动态排查相结合、边排查与边化解相结合,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
第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要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对于涉访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认真处理属于自身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积极代理群众向有关党政机关反映他们的合理合法诉求,并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涉及本领域、本系统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十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运行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落实本市关于领导干部阅信、接访工作制度,坚持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在坚持在岗接访的同时,更多采取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结案回访、联合会访等方式,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三条 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对涉及多个责任主体需要领导协调处理、涉及某一领域信访问题突出需要领导关注研究、涉及挂账的重点矛盾纠纷需要领导牵头化解的,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明确包案领导,推动问题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方便群众。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适时对信访突出问题化解情况进行案件督查。督查情况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年度考核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市信访办负责对各区、各市属部门及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通报。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复查复核机关作出的答复意见和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6月22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 信访工作计划书
★ 信访工作自查报告
★ 信访工作安排
★ 安徽省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