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司法考试民法得分技巧(共含8篇),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少女多萝西”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一、对民法体系性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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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性把握在考试中非常重要,能够运用总则中的内容来解决分则中的具体问题,
民法内容围绕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来展开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第二、三章开始讲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公民和法人的内容,注意掌握法人与公民之间的不同。
物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还包括智力成果、人格利益以及行为),物单列为一章,需要特别关注。
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的内容。代理制度是用来辅佐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为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合同法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担保法讲的是担保合同,无非是民事法律行为中间双方民事法律为的进一步细化。
婚姻在性质上都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不过有身份利益体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继承法中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内容,其中遗嘱、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注意要把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和合同法中的内容结合起来。
注意提练整个章节的结构:(1)明确哪几章是重点(2)在每一章确定的情况下,总结其到底讲了哪些内容,对其进行回忆。
二、法条的复习
法条是组成民法部分的主要内容。法条具有简洁、不重复的特点。大量的价值性规范在法条本身是不体现的,这部分内容需要靠授课时间把其中有价值的部分注入到法条当中。即要明确法条的意义及为什么要规定此法条等。
对于法条的记忆:掌握关键词。
三、如何看待历年真题
仔细把握历年真题,体会老师出题的思路。一般来说考试的大点基本不会变动,只有小点才会变。甚至大点小点不变的情况下出题思路一定会变,出题角度一定会变,要注意以不变应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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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学习好民法,首先应对民法的性质与特点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与理解,
民法由民法总论、债权法(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等五个相对独独立又彼此联系的学科板块组成的。除了在卷三中会集中考查民法知识,在卷一经济法和卷四案例分析中也会综合性的运用民法理论知识,
民法中的很多制度、原则、精神,例如法律行为制度、权利制度、代理制度、法人制度、合伙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合同制度等。对其他部门法有着直接的适用意义。打好了民法基础,在学习其他学科时,才能有更深入的理解,更能掌握新的制度和原理。民法的体系性很强,各个制度之间相通性很大,可以用相对明显的逻辑脉络将各制度串连起来。一部法律的逻辑体例与编章安排往往就是这一法律的学科体系与理论脉络,因此学习民法时最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学习时就应当将具体的制度和规则放到民法的大体系中去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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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简答题得分技巧讲解
一、简答题概述
自始,近些年在司法考试卷四当中,频繁出现了简答题这一题型。简答题既不同于案例分析题,也不同于论述题,可以说是出题者一个匠心独运的题型。一方面通过简答题考查考生们在材料中论点和精神实质的能力,一方面培养简洁表达、论证观点的能力,以及最核心的――考生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素养。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要攻克简答题这一道难关,必须先了解简答题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以及其出题和答题的特点,方能在考场上临危不乱,成竹在胸。
(一)简答题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首先,从简答题本身的分值和难易程度来说,简答题非常值得考生重视。简答题一般占到20分的分值,和案例分析题基本相同。这就意味着,对于简答题至少,应当给予同案例分析题同样的重视程度。一般来说,卷四容易得分但是却不容易得高分,这和题型的设置与特点是有关系的。因此,如果在大家普遍分数不高的卷四能够取得高分,无疑为通过司法考试增加了一块砝码。而在卷四中,案例分析要求的知识点是非常广的,对于考生从事实中抽象出法律问题的逻辑能力,以及对于法条的准确记忆的要求非常高,需要考生平时下苦工多练习,而论述题所要求的,则是深厚的法学功底,以及从材料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法律问题,分析价值冲突的能力。相对于前述两种题型,简答题无疑是最为简单的,也是最容易拿到高分的。
第一,简答题的政治主题非常明确,一般来说,这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和正确的政治立场。而我们的政治动向,其实在考前一两个星期,通过阅读相关的政治资料和文件。就能非常容易地掌握。第二,简答题要求一定程度的法理基础,以及对于宪法,行政法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理念的了解。但是,相对于论述题来说,简答题对于法理基础,以及宪法行政法理念的要求。实际上是很低的。我们只要花上很少的时间,掌握法理学的基本内容,掌握基本的宪政理念和权力制约、执政为名的行政法思想,就能够很简单地将法律和政治资料联系在一起。因此,简答题不仅分值高,本身的难度也不大,因此我们既要在战略上藐视它,又要在战术上重视它,一方面克服自己的畏难心理,建立起攻克简答题拿下高分的信念,一方面也要下足工夫,不能轻易将简答题放弃。
其次,从简答题的出题位置来说,也非常值得重视,简答题一般位于司法考试卷四的第一道题,可以说是考生们最后一个“战场”攻克的第一个“碉堡”。经过前三场考试,考生们的身心已经相当疲惫,体力和大脑的运转几乎已经达到了极限,另一方面,考生们对于卷四又抱着很大的希望,前三卷考得好的同学希望再接再厉,保持自己的优势,前三卷自觉差强人意的同学,则希望通过卷四能够把前面失去的分数补回来。这样大的压力和期许,首先就在卷四的第一道题那里达到顶蜂。如果卷四的第一道题回答得顺心顺手,时间也把握得非常精当的话,这种旗开得胜的感觉,对于后面的案例分析和论述来说,心理上会轻松不少,使考生能够发挥得更好;而如果第一道题答题思路堵塞,下笔困难,抑或难以抓住论点,抑或难以记起政治要点,抑或难以将法律问题和政治热点相结合,则一方面耽误时间过久,对于后面的答题,难以留出足够的思考和动笔的时间,另一方面,这种“出师不利”的感觉,对自己的心理上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以致后来容易越来越慌,一错再错,一改再改,甚至直接放弃。
最后,从简答题体现的命题趋势来说,简答题亦非常值得考生重视。司法考试改革的`主流意见认为,应当加大主观题的考查力度。而限于司法考试的形式,不可能通篇都是论述题,因此,简答题很可能成为今后司法考试改革的一个方向,即一方面通过简答题的设问,来考查一些通过案例分析题难以考查到的、宏观层面的法学和政治学方面的基本知识点,另一方面,通过简答题,培养考生在短时间和短篇幅内发现问题、陈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好好重视和练习简答题,不仅仅是对的司法考试的一个准备,也是对于自己法律素养和政治素养的一个培养,以适应与时俱进的司法考试命题特点和考查趋势。
二、简答题出题和答题特点
简答题的答题方式颇为独特,需要两方面的技巧。一方面,简答题的主观性是较弱的。论述题一般都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最多公布评分标准,而简答题往往是有参考答案的,而且参考答案中的观点非常明确,要点非常清楚,相对来说,改卷的老师的“自由裁量权”也较小。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强调,回答简答题要适当结合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模式,即亮出观点,善于使用小标题将自己的理由陈述清楚,尽量考虑到更多的要点并将其标明,以争取能够得到更多的要点分。另一方面,简答题毕竟不是案例分析题,不可能有一个非常准确的标准答案,即使公布了标准的参考答案,仍有考生自由发挥的一定余地。毕竟,每个人遣词造句都是不同的,每个人的论证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改卷老师不能因为考生的论据和标准答案稍有不同,就拒绝给分,因此,在亮出观点陈述理由的基础上,不妨结合论答题的答题技巧,如加上小标题,注意谋篇布局,注意字迹整洁清晰,注意开头和结尾相呼应等,往往能够提高自己的印象分,甚至得到在实际水平之上的高分。另外,考生一定要注意,简答题切忌不可发散太多,不可将简答题答成论述题。这就意味着,一方面,简答题中尽量不要引用大段的名言警句、领导人讲话等,即使要引用,也要是短小精悍,切中主题的,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等。另一方面,简答题中尽量不要有抒情色彩、文学色彩过于浓厚的句子,尽量使用法言法语以及准确的政治用语,这样较为容易赢得阅卷老师的好感。
其次,简答题要求比较高的政治敏感度。我们可以看到,从20开始出现简答题,近些年的简答题,基本延续了年的政治主题,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要求考生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分析和论证。可见,作为考生必须要有基本的政治素养,至少要知道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内涵和内容是什么,具体要求是什么,其重要性在哪里。只有知道这些基本的政治术语的内容,才不致在考场上回答得偏题万里。因此,这就要求考生关注当年的政治热点,适当背背党中央的重要文件中,对于当年的政治主题的阐述和解释,熟记提出这一理论的重要意义。这些话不在多,四五句足够,能够在当年的考试当中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至少让考生不致无话可说甚至说错话。
最后,简答题要求考生精确掌握时间,迅速谋篇布局,调整思路,争取一蹴而就。在审题方面,简答题不是案例分析题,需要分析每一句话,分析题中给出的每个场景和条件,简答题的材料可以速读,并尽快总结出要点,只要能够基本知道材料中给出的关键词和基本政治观点即可。而对于简答题的答题要求的分析就要谨慎一些,看清楚题目要求从哪些方向做答,看清楚题目给出的观点是什么。对于答题要求的具体分析放在真题解析里,此处不赘。然后,考生就应当马上列出简单的提纲,开始动笔。在布局上,一般是“总一分一总”的结构,起笔先归纳出自己总的观点,然后分成两到三个小观点具体进行论述,最后由一两句话进行总结。尽管文章仅要求400个字,笔者还是建议考生分段论述,不可一段而就,否则容易让阅卷老师遗漏要点,亦不可分成太多自然段,或者每一个要点都自成一段,一方面卷面过于分散有碍观瞻,另一方面亦让人觉得该生思维涣散,不成体系。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将全文分为两到三个自然段,每个自然段的开头,用一句话总结该自然段的内容,加上首尾之呼应,每段当中用“①②”这样的序号标出要点,但是不再单独分段,这样能够显得文虽短小,但“五脏俱全”。在答题卡中一般会给出多于四百个字的答题框,建议同学们写到五六百字为佳:另外,简答题的最佳时间为15-20分钟,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后面的答题就会非常困难。因此,审题的时间最好控制在3分钟之内,而思考时间至少在3分钟以上。一旦开始动笔,就尽量不再修改,争取一蹴而就,保持卷面整洁和逻辑的连贯性。
三、简答题考前复习策略
既然简答题如此重要,那么考生在考前对于简答题,显然就不能“置之不理”,在复习其他知识点的时候,也要注意针对简答题的特点进行复习。
首先,考前复习简答题的时间。一方面,对于简答题的大体复习,可以和对论述题的复习同时开始,因为简答题和论述题都涉及法理和宪政理念的问题,对这一方面内容的复习可以说是“一举两得”。另一方面,对于简答题的政治方面内容的复习,可以在考前一周时开始。考前一周基本上考生都已经开始翻看重点法条,查漏补缺了,这时适当关注一些当时的政治热点和社会热点问题,对照司法考试大纲重点,记忆一些政治理念和观点,并适当地背诵一些简单的适合做开头和结尾的政治性的句子。在卷四考前的前天晚上,还可以把政治内容再重温一遍。同时,在这个星期里,每天抽半小时的时间看看历年的真题,再做做模拟练习,然后就可以轻松上考场了。笔者并不主张考生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简答题上,尽管简答题很重要,但是毕竟对于记忆内容的要求是最少的,也是最容易取巧的,因此考生还是应当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对于重点法条的关注之上。
其次,考前复习简答题的方法。一方面,简答题对于法理的要求在渐渐地加强。2007年的简答题基本就是一个政治题目,从开始,简答题就要求和法理结合起来回答了。可以看出,政治热点和法理结合,是将来司法考试出题的一个总的趋向。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由司法部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以其当年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共分为四卷,每卷150分,共600分。前三卷为客观选择题(单选50题、每题1分,多选35题、不定项15题,每题2分),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论述题,考试时间一般定于9月第三个周末。
技巧一:读透教材和法条,认真听一些好的名师课件
教材和法条一个都不能少,看法条不看教材,会一知半解。看教材不看法条,考试的时候你会不知所措,因此选择一本好的教材配合法条是非常必要的。除此之外,很多成功通过司考的考生强烈建议大家一定要选一些适合自己的课件来听,重点突出,效率非常高。
技巧二:全面复习打好基础,抓住重点强力突破
复习要学会用巧力,不能死读书,必须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首先,在准备阶段要进行全面复习,打好基础的同时,摸清自己擅长和不擅长的模块,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系统性的复习。
如果考生采取三遍复习方法的话,先制定一个合理的学习计划。
第一遍,重点复习5大法(民法,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同时找准自己的弱项在哪里,这个阶段最少要花一个月时间;
第二遍,是全面强化阶段,除了五大法之外,三国、理论法、商经知也要着重复习,通过听讲义、背诵等方法全面突击各个知识点;
第三遍复习的时候,是巩固提高、重点背诵的阶段,要找好得分的知识点进行背诵,例如,诉讼、三国商经、理论法等,虽然没有民法、刑法的分值重,但分数提高快,效果明显,最后一轮复习时一定要重点背诵。
技巧三:想要通过司考,首先必须要全力以赴
很多考生觉得每年都会有一次司考的机会,这次考不过还有下次,如果抱着这样应付式的心态,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学习,很难形成复习的连贯性。司考是一个难度极高的考试,不是靠三分钟热度的学习就能考过的,每个考生必须全力以赴、持之以恒的学习,不要给自己留有后路,要把每次考试都当成是最后一次机会来看待。
据了解,很多学员纷纷表示,就是因为自己复习备考的恒心不够,又缺乏自我约束能力,更不知道如何制定学习计划,所以才选择了报培训班。在培训班里学习氛围很浓厚,大家都在积极备考,你就不好意思再偷懒了,而且有科学系统的学习计划,比自己一个人死读书要有效的多。
一位去年刚刚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享自己的成功经验,“我平时自学的时候,看一会书就四仰八叉躺床上,刷完微博刷朋友圈。像我这种懒癌晚期患者,去年竟然踏踏实实的在培训班整整三个月,耐心听完了所有的课程,每天晚上就会把白天的课程复习一遍,十二点之前从来没睡过觉,这才通过了司考,要相信努力付出是会有回报的。“
技巧四:司法名师系统化培训,可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记者曾选取了6931位成功通过司考的人员,对他们进行了抽样调查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其中5123人参加了专业培训班,接受了名师的系统培训,占比高达74%,仅有26%的考生是靠自学通过司考的。
技巧五:通过做题反复练习,进行知识巩固和强化
如果是单纯的看书,思维永远处在理解的状态,必须要通过做习题来进行知识巩固和强化。所以每一轮复习都要做相应学科的真题,复习三遍,就要做三遍真题。做习题更能快速发现问题,然后带着问题去逐一攻破,认真对照答案和解释进行分析,搞清楚自己为什么错,是粗心,还是知识点不牢固等,再针对性解决,并试图抓住出题者的思路角度,只有这样才能够记忆深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历年真题大家一定要给予充分重视,因为历年真题中包含了司法考试的所有考点,将司考真题研究透了,你便掌握了司法考试的命题方式、命题特点等等。对于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司考真题是十分重要的。
某通过司考的同学:“我每天晚上都会自己在家做一套真题,一方面,是为了摸清自己的水平;另一方面,我会把做题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圈出来,遇到实在搞不懂的问题,第二天在上课的时候,利用课余时间抓紧问老师,通过老师的点拨和讲解,你会有豁然开朗、受益匪浅的感觉。”
(一)论述题答题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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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注意事项,旨在提醒考生在复习和考试的过程中要做什么和不要做什么,主要有以下几点:
1、破除畏难情绪,论述题的答题要求和论文有相似之处,许多考生常常因觉得自己的文字功底不好,法学基础差,而得了“论述题恐惧症”,觉得怎么复习也不可能提高很多,干脆破罐子破摔。这种想法是有害的,虽然论述题的复习和训练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通过恰当的方法和套路还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提高应试水平的。
2、合理安排时间。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是提升复习效率的最直接的方法。复习论述题比较恰当的时间是考前一两个月。在这个阶段,大多数考生至少已经进入了第二阶段的复习,也就是对司法考试的所有知识点都已经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此时进行论述题的练习,一方面已经有了各科目知识点的储备,另一方面在时间上也有利于正式考试中的临场发挥。如果战线拉得太长,除非能够坚持练习,否则答题方法和套路可能没有办法完美地反映在试卷上。
3、虚心学习他人的临场经验。在临场经验方面,请考生记住以下四点:(1)字迹清楚。要做到这点不容易,因为越写到最后,越没有耐心保持端正的字体,但考生需要明白,你所写的至少要保证让阅卷老师看得懂。(2)保持卷面整洁。落笔之前最好在草稿纸上草拟一下提纲。(3)尽量不用长句。长句容易产生语病,而且不利于阅卷老师阅读。(4)注意分段和叙述条理。分段有条理的阐述有利于排列美观和阅卷老师阅读。
4、注意逻辑思维的培养。对于考生而言,要做好论述题,必须有意识地在自己的脑中建立法学的知识体系和培养法学的逻辑思维。这可以通过在平常复习中随时梳理知识点,寻找共通性的知识点来实现。同时有条件的话可以多看一些法学名家们的随笔集,增强法学语言的表达能力。
5、注意文体。论述题的要求基本都是“答题文体不限”,但是考生如果想要考取高分,应当使用议论文体。这是因为所谓论述题,即需要考生就给出的材料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论证,这是议论文的基本要求。如果将论述题写成说明文或散文,则即使没有违反答题要求,也得不了高分。
6、一定要有理论高度,
纵观近几年的真题,几乎每一道论述题都需要进行高度抽象地概括和论述。出题人实际上希望通过论述题的考查来培养考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因此,考生需要十分关注各大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答题的理论深度,也有助于防止跑题。
(二)常见失分点
1、审题不准。由于论述题考查的是考生的综合知识,因此,需要考生结合考题的材料搜索大脑中所储备的相关知识点。考生很容易在对材料的理解上产生偏差,而导致审题产生偏差。此时考生最需要做的就是先冷静下来,剖析材料中反映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问题,找出其中有利于得分的角度来进行作答。
2、论述不集中,论点过于涣散。这是答论述题的大忌。论述题的字数要求在500字以上,而由于时间的原因大部分考生回答一道论述题往往不会超过1000字。在这短短的1000字内能够把一个论点逻辑而缜密地论述充分已属不易。有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很容易忽视这一点,往往想到什么就写什么,不注重语言的前后逻辑性和连贯性,这样的答案自然得不了高分。
3、缺乏法言法语。这是许多考生都存在的影响得分的问题。司法考试作为选拨高层次法律人才的考试,其主观题的回答必须体现其法律专业的特性,不要让阅卷老师觉得这只不过是一篇普通的社评,而不像是一篇法律专业人员写的文章。因此,需要考生拥有一定的法学语言表达能力。
4、论述过于肤浅,理论深度不够。这是许多考生得不了高分的重要原因。经过各个科目的系统复习之后,对于论述题中所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考生大概都可以列举出来。然而这只是论述的第一步,而且往往也不是最重要的得分点。如果要取得高分,考生需要实现理论上的升华,而理论上的升华就必须将材料中的问题与理论法学结合起来,也只有这样,考生的答题质量才可以上升一个档次。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阅卷老师是大批量地工作,其往往只抓住考生文章的开头和结尾,大概地看一下答题的思路,由此可见理论升华尤为重要。如果整篇文章考生都只是纠缠于具体的法律问题的解决的话,所谓“论述”的意义就体现不出来,而演变为“分析题”。
5、不分段,没句号。这是答题中的细节问题,但却是非常致命的地方,因为阅卷老师是在疲劳和烦躁中看你的卷子,而你的整篇文章从头到尾只有一段话或者只有一个句号,即使再有耐性的老师也不会去仔细在黑压压的文字中去寻找你的论点、论据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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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注意事项,旨在提醒考生在复习和考试的过程中要做什么和不要做什么,主要有以下几点:
1、破除畏难情绪。论述题的答题要求和论文有相似之处,许多考生常常因觉得自己的文字功底不好,法学基础差,而得了“论述题恐惧症”,觉得怎么复习也不可能提高很多,干脆破罐子破摔。这种想法是有害的,虽然论述题的复习和训练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通过恰当的方法和套路还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提高应试水平的。
2、合理安排时间。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是提升复习效率的最直接的方法。复习论述题比较恰当的时间是考前一两个月。在这个阶段,大多数考生至少已经进入了第二阶段的复习,也就是对司法考试的所有知识点都已经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此时进行论述题的练习,一方面已经有了各科目知识点的储备,另一方面在时间上也有利于正式考试中的临场发挥。如果战线拉得太长,除非能够坚持练习,否则答题方法和套路可能没有办法完美地反映在试卷上。
3、虚心学习他人的临场经验。在临场经验方面,请考生记住以下四点:(1)字迹清楚。要做到这点不容易,因为越写到最后,越没有耐心保持端正的字体,但考生需要明白,你所写的至少要保证让阅卷老师看得懂。(2)保持卷面整洁。落笔之前最好在草稿纸上草拟一下提纲。(3)尽量不用长句。长句容易产生语病,而且不利于阅卷老师阅读。(4)注意分段和叙述条理。分段有条理的阐述有利于排列美观和阅卷老师阅读。
4、注意逻辑思维的培养。对于考生而言,要做好论述题,必须有意识地在自己的脑中建立法学的知识体系和培养法学的逻辑思维。这可以通过在平常复习中随时梳理知识点,寻找共通性的知识点来实现。同时有条件的话可以多看一些法学名家们的随笔集,增强法学语言的表达能力。
5、注意文体。论述题的要求基本都是“答题文体不限”,但是考生如果想要考取高分,应当使用议论文体。这是因为所谓论述题,即需要考生就给出的材料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论证,这是议论文的基本要求。如果将论述题写成说明文或散文,则即使没有违反答题要求,也得不了高分。
6、一定要有理论高度。纵观近几年的真题,几乎每一道论述题都需要进行高度抽象地概括和论述。出题人实际上希望通过论述题的考查来培养考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因此,考生需要十分关注各大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答题的理论深度,也有助于防止跑题。
1、审题不准。由于论述题考查的是考生的综合知识,因此,需要考生结合考题的材料搜索大脑中所储备的相关知识点。考生很容易在对材料的理解上产生偏差,而导致审题产生偏差。此时考生最需要做的就是先冷静下来,剖析材料中反映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问题,找出其中有利于得分的角度来进行作答。
2、论述不集中,论点过于涣散。这是答论述题的大忌。论述题的字数要求在500字以上,而由于时间的原因大部分考生回答一道论述题往往不会超过1000字。在这短短的1000字内能够把一个论点逻辑而缜密地论述充分已属不易。有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很容易忽视这一点,往往想到什么就写什么,不注重语言的前后逻辑性和连贯性,这样的答案自然得不了高分。
3、缺乏法言法语。这是许多考生都存在的影响得分的问题。司法考试作为选拨高层次法律人才的考试,其主观题的回答必须体现其法律专业的特性,不要让阅卷老师觉得这只不过是一篇普通的社评,而不像是一篇法律专业人员写的文章。因此,需要考生拥有一定的法学语言表达能力。
4、论述过于肤浅,理论深度不够。这是许多考生得不了高分的重要原因。经过各个科目的系统复习之后,对于论述题中所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考生大概都可以列举出来。然而这只是论述的第一步,而且往往也不是最重要的得分点。如果要取得高分,考生需要实现理论上的升华,而理论上的升华就必须将材料中的问题与理论法学结合起来,也只有这样,考生的答题质量才可以上升一个档次。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阅卷老师是大批量地工作,其往往只抓住考生文章的开头和结尾,大概地看一下答题的思路,由此可见理论升华尤为重要。如果整篇文章考生都只是纠缠于具体的法律问题的解决的话,所谓“论述”的意义就体现不出来,而演变为“分析题”。
5、不分段,没句号。这是答题中的细节问题,但却是非常致命的地方,因为阅卷老师是在疲劳和烦躁中看你的卷子,而你的整篇文章从头到尾只有一段话或者只有一个句号,即使再有耐性的老师也不会去仔细在黑压压的文字中去寻找你的论点、论据和论证。
1.司法考试复习和应试技巧
2.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技巧解密
3.关于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技巧
4.司法考试论述题的解答技巧和方法
5.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答题技巧
6.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技巧
7.司法考试的经验交流
8.关于2017司法考试备考技巧分享
9.2017司法考试论述题
10.司法考试论述题资料大总结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涵义(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的涵义 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法律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习惯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涵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六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事件 行为)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原权利与救济权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义务的概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和公民(自然人的概念 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概念 居所的概念) 住所与户籍 决定住所的标准 住所在民法中的意义
第四节 监护
监护的概念(监护的概念 监护的性质) 监护人的设立(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的终止(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的特征)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 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 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概念 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 个人合伙的终止(个人合伙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概念 法人的特征(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机关的种类(法人机关的构成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第四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与特征(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特征)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种类(非独立性的分支机构 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登记
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 法人设立的原则 法人设立的方式 法人设立的要件 法人资格的取得) 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变更的类型) 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登记(法人设立登记 法人变更登记 法人注销登记 登记的效力)
第六节 联营
联营的概念 联营的形式(法人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合同型联营)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第一节 物
物的概念与特征[物的概念 物的特征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物以有体物为限)] 物的法律意义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有主物与无主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 货币(货币的概念 货币作为民法上物的特殊之处)
第二节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的分类(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 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 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记名有价证券 无记名有价证券 指示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票据 债券 股票 提单)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内涵 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分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成立要件 特别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标的须合法 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形式要件
第五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的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 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第七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的产生和内容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撤销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八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处分权限的欠缺 代理权的欠缺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的撤销权)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概念 广义的代理 狭义的代理) 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与相关概念(代理与传达 代理与代表 代理与行纪 代理与委托 代理与代位权) 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的限制)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的概念 委托代理的产生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的概念和适用 指定代理的概念)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本代理与再代理(再代理的概念 再代理的特征 再代理的产生)
第三节 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 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发生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 代理权的授予(授权行为的性质 授权行为的形式和内容 授权不明及其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行使的概念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的消灭[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其他原因)]
第四节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的特征) 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狭义无权代理的原因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效力)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比较)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期间与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 特别法上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比较 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二节 期限
期限的概念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的概念 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的概念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概念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所有权和限制物权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民法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 本权与占有)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的涵义 物权的产生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 自然人财产所有权)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概念 房屋(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 先占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添附(附和 混合 加工)
第十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 共有的特征 共有的种类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 典权
典权的概念 典权的特征 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典权人的权利 典权人的义务) 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典人的权利 出典人的义务) 典权的消灭(回赎 找贴 绝卖)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 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登记 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的终止 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 最高额抵押 财团抵押)
第三节 质权
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 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留置权
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的消灭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要素
债的概念 债的要素(债的主体 债的内容 债的标的)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 缔约上的过失 单独行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其他
第三节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主债与从债 财物债务与劳务债务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的原则
第二节 债的履行规则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
第三节 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选择之债的履行(选择之债通过合同的特定 选择之债通过选择而特定 选择之债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种类之债的履行 多数人之债的履行(按份债务的履行 按份债权的受偿 连带债务的履行 连带债权的实现)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概述(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的种类 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 保证(保证概述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合同 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比较 保证担保的范围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的关系 保证责任的消灭) 定金(定金的概念 定金的种类 定金的成立 定金的效力 定金与违约金)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让与的条件 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 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特征 债务承担的种类 债务承担的条件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
第二节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的概念 清偿(清偿的概念 代为清偿 清偿费用) 抵销(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的要件 抵销的方法 抵销的效力) 提存(提存的概念 提存的原因 提存的主体 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效力) 免除(免除的概念 免除的方法 免除的效力) 混同(混同的概念 混同的成立 混同的效力)
第十七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涉他合同 格式合同(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非格式条款之优先效力 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 要约的要件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失效 承诺的概念 承诺的要件 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迟到和迟延 承诺的撤回)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悬赏广告 招标投标 拍卖) 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地点)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合同内容 [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定条款] 合同解释(概念 原则 文义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诚信及交易惯例解释)
第十九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的要件(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 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二节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有难为给付之状况 他方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三节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概念 变更原因 变更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的程序(主体与客体 解除权行使的方法) 合同解除的效果
第二十一章 合同责任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 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 违反保密义务之过失 违反诚实信用的其他缔约时过失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二节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行为类型(履行不能 履行迟延 履行不当 履行拒绝) 构成要件(违约行为 无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自己有过失 约定免责事由) 方式(强制实际履行 违约金 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给付价金 受领标的物 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 孳息归属) 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 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概念和特征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 赠与合同
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赠与人义务 受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赠与的撤销
第四节 借款合同
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
第五节 租赁合同
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转租权 买卖不破租赁)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义务 出租人义务 承租人义务)
第二十三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人的义务 定做人的义务) 承揽中的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分承包之禁止)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第二十四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
概念和特征 客运合同(客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货运合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概念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第二节 保管合同
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 仓储合同
概念和特征 仓单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仓储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节 委托合同
概念和特征(概念 类型 特征)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合同中的连带责任 间接委托中的委托人介入权)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五节 行纪合同
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居间合同
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二十五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概念和特征 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内容(技术合同订立原则 内容)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定额支付 提成支付 定额与提成相结合) 技术成果的相关权利的归属和风险负担(成果归属 风险的负担) 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概念和特征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效力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之效力 权利丧失时转让金的返还及赔偿)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概念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致他人受损失 取得之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返还义务 第三人返还义务)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管理人之义务 管理人之权利 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构成要素) 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类别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第二十八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概念 作品的种类 不予保护的对象(违禁作品 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作者 继受人 外国人)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演绎作品的概念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及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概念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及行使)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概念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概念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概念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复制权 表演权 播放权 展览权 发行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的行使和转移(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移转) 著作权的期限(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有效期)
第四节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第五节 邻接权
邻接权的概念 出版者的权利(版式、装帧设计专有权 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报刊出版者的其他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 表演者权利的内容) 录制者的权利(录制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 录制者权利的内容) 播放者的权利(播放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 播放者权利的内容)
第六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表现形式(《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第七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软件著作权人及权利归属) 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登记 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的单位 合法受让人 外国人
第二节 专利权客体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 公开的方式 公开的时间界限 公开的地域界限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创造性 实用性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的审批(初步审查 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专利复审 专利的无效宣告)
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 转让权 实施许可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专利权的限制(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六节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协商解决 行政处理 司法解决) 诉前临时措施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第三十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的概述
商标的概念 商标的种类(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驰名商标)
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
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商标注册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商标构成的条件) 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 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的审查、核准)
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
使用权 禁止权 许可权 转让权 商标权的期限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 撤销程序及裁决机构) 争议商标的撤销 不使用或使用不当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撤销 使用不当商标的撤销)
第五节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标识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保护?/p>
第三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结婚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申请 审查 登记)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 非法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离婚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离婚登记的撤销)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债务清偿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节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三十二章 继承权概述
第一节 继承权概述
继承的概念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 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第三节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保护的概念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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