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陕西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共含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是眞一呀”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这几天,酷暑成为人们闲谈的话题,一直争议不断的高温津贴问题又重回舆论场。7月13日,中国进入“头伏”时间,我国大部分地区开始了高温天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x年陕西高温补贴标准如下:
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
陕西高温津贴上调: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
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根据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本月,全国范围内也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被列入其中,高温津贴不能成“纸上权益”。
此次检查范围为各类用人单位,其中,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是重点。
高温津贴发放时长:陕西发放4个月,时长为6-9月,发放标准为25元/天。
在明确发放时间的省份中,海南发放时间最长,时长为4-10月,达到7个月时间,紧随其后的为重庆市,时长为5-10月,为6个月;发放时长最少为3个月,有四个省份。安徽、新疆和四川等地发放高温津贴则没有天数的限制,规定以当地气象台公布的气温为准,当地气温露天在35℃、室内不能降低至33℃以下时,就可发高温津贴。
注意: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陕西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海南高温补贴标准
发放时间:4月1日至10月31日
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江西高温补贴标准
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起执行)
湖北高温补贴标准
发放时间:6、7、8、9月
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广东高温补贴标准
发放时间:6月至10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标准为6.9元,每人每月最高标准为150元。
福建高温补贴标准
发放时间:5-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9.2元标准发放。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符合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标准参照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每年的6月至9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阅读:渭南部分单位 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进入6月后,逐步迎来今年的夏季高温时期,各单位的高温津贴也将开始发放。记者走访发现,渭南市多数用人单位能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相应的高温津贴,但仍有部分单位不能发放。
全省高温津贴提高至每天每人25元
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陕人社发〔〕55号《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提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可领取防暑降温费,其中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是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去年起,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从每人每天10元提高至每人每天25元,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发放时间,其中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部分单位 不能正常发放高温津贴
6月12日上午,记者走访渭南市多名从事户外工作人员,部分单位能按时发放高温津贴及其他降温物品,但仍有部分单位、公司不能正常发放户外人员所享受的高温津贴。
“今年还没有提出要发高温津贴,具体情况也不知道如何呢。”12日上午,正在渭南市城区东风大街打扫卫生的一名环卫工说,他从事环卫工作只有半年时间,以前是否有发过高温津贴他不清楚。
隶属双王街道办环卫处的一名环卫工表示,去年单位发了7、8、9月三个月的高温津贴,同时还发了白糖、毛巾等降温避暑等物。“从7月份开始,连发了三个月的高温津贴,每月300多元,一共发了1000元。”
在街上清理野广告的一名城管执法人员表示,他们每天会开车在街上巡查,并随时对野广告进行清理,单位每年夏季也会发放高温津贴,每月随工资一起发到工资卡上。
张师傅是一名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他称自己公司从来没有给员工发放高温津贴,也不知道国家的具体规定。“单位从没有发过高温津贴,有时也在非正式场合给领导提出过,但均被一笑而过,之后也就没怎么再提过。”
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发放 可投诉举报
近年来,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都曾多次强调,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不少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督、惩罚措施。
渭南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的一名执法人员表示,渭南市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省上统一规定的,从去年开始提高到每天每人25元,行政单位和企业都需按照要求发放。他们日常检查工作中包括高温津贴、防暑降温、加班费等项目,同时还会组织专项检查。
“大部分单位企业都能正常发放,但仍有部分公司,尤其是私人企业及建筑工地,很难落实到位。”该执法人员说,对于无法按照要求发放高温津贴的单位或企业,他们会对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补发;不能按时补发整改的,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同时,如果有户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不能按时发放高温津贴,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0913-2363158或12333进行投诉。
,四川出台《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58号),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5年后的20,四川再次出台《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你拿到了吗?
20,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年,四川出台《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
四川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高温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川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补贴。
3、如果劳动者高温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处罚:
相关阅读:“高温津贴”标准出台 我省补贴标准每月240元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山西省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目前,全国已经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高温津贴”标准,其中上海、江苏、福建、辽宁为每月200元,内蒙古为每月180元。我省领取高温津贴排名首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二是高湿。高温季节期常有高湿现象伴随(即又闷又热),且持续的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以上两个因素中,前者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后者由于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或用人单位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等,目前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山西省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随着炎炎夏日的到来,高温津贴再次受到关注。日前,有媒体公布了包括四川在内的28省份高温津贴标准,那么乐山的高温津贴标准又是怎样的呢?记者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我市的高温津贴标准仍执行每人每天8元或10元。
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据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且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该负责人介绍,乐山市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从开始,综合乐山各地经济水平情况,调整为每人每年8元或10元。其中,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金口河区、沐川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为每人每天8元。该标准的有效期限是5年,今年乐山市各县(市、区)用人单位仍执行此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该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高温停止作业、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且高温津贴的发放要以实际发生天数来进行计算补贴,每月随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同发放。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该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不具有行业性,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高温津贴。在高温津贴的发放过程中,乐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每天8-10元乐山高温津贴标准没变
市民杨先生:现在已经进入6月,马上就要迎来夏季高温期,这两天看到有媒体公布了包括四川在内的28省份高温津贴标准,那么乐山的高温津贴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具体什么情况下会发放?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该如何维权?
乐山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天8元或10元
带着市民的问题,13日,三江都市报记者联系到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乐山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与去年一样,仍执行每人每天8元或10元。
据了解,乐山市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开始,综合乐山各地经济水平情况,调整为每人每年8元或10元。其中,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金口河区、沐川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为每人每天8元。该标准的有效期限是5年,今年乐山市各县(市、区)用人单位仍执行此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领到高温津贴?该负责人介绍,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且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高温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
同时,相关负责人强调,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高温停止作业、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且高温津贴的发放要以实际发生天数来进行计算补贴,每月随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同发放。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不发高温津贴将被依法严处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一种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福利,不具有行业性,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如果出现企业拒不支付工资等情况,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关于高温津贴的发放,记者调查了解到,虽然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不将津贴发放到职工手中的现象。为此,乐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微播报先吐为快
网友“杨生”:希望各个单位能把工作做到位,让这些在高温天气下辛苦工作的人感到夏日一丝清凉。
网友“霞霞是韩国人”:政策很好,但一些企业会用各种理由推脱,最后没有强制的落实,我们员工只能对这种政策看看过过目就行了。
网友“wenyucold”:作为年年准时会被再说一遍的老话题,高温补贴其实没什么好说的,拿得到的依旧拿得到,拿不到的依旧拿不到。每月多出来的一两百元钱,虽然也不是什么大数目,但却让很多人愤愤不平,因为他们从来没有拿到过。
网友“独行客”:要解决高温津贴难落实的问题,除了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与监督,实行相应的惩处制度,也要疏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主动帮劳动者维权;或者在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合同中,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将高温津贴变成刚性约束,让劳动者真正能从高温津贴制度中受益。
梅雨季来临,高温还会远么?不过,宁波的小伙伴们,伴随高温而来的,还有“高温津贴”,6月14日从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总工会获悉,从6月起到9月的连续4个月间,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高温津贴就要发放到劳动者的手上。
据了解,按照我市目前公布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包括高温下露天作业的工作人员、钢铁厂工人、锅炉工):每人每月可以获得225元高温津贴;非高温工作人员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则为每人每月145元。不过,要领取高温津贴还是有前提条件的。市人力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只要企业在6月至9月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人员,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发放。
同时,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夏季高温时节向劳动者发放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替代高温津贴。人力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发放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是用工单位采取的防暑降温措施之一,但其并不属于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如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补贴,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高温“权益”还有这些
1、日最高气温在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不包括40℃)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不包括37℃)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若无新规,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聘才小编从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得到的消息是,目前还未接到新的有关“高温津贴”发放的通知,若无变化,今年的标准仍和去年一样,即按《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4号)文件规定执行
说明:若届时有新通知下发施行,本文件(浙人社发〔2015〕94号)或将废止。
“高温津贴”四问四答
Q:宁波高温补贴怎么发?
A:连发4个月(6月、7月、8月、9月),以现金形式按月发。
只要企业在6月至9月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人员,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Q: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A:最高每月可领225元。
按照宁波公布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包括高温下露天作业的工作人员、钢铁厂工人、锅炉工):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Q:饮料等防暑物资能算高温补贴吗?
A:不能替代。
发放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是用工单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之一。但是要注意了,防暑物资并不属于高温补贴。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Q:企业不发高温补贴怎么办?
A:没拿到、没拿全,都可打12333举报。
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补贴,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另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咨询电话为12333;投诉热线为96309。
高温天,您还能享更多权益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包括40℃)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包括37℃)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 惠州高温津贴标准
★ 高温费发放的标准
★ 高温津贴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