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问题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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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赡养问题调查报告(共含13篇),供大家阅读参考。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王者至尊者”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赡养问题调查报告

篇1:赡养问题调查报告

一、当地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调研,当前农村群众依法赡养老年人的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调研的几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籍,县、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成的“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课来学习关于老年人赡养的法律知识。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还有5%的老年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12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对老年人赡养的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

二、当地群众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一)子女的问题

1、子女经济紧张致使老年人赡养折扣。

对于以务农为生的子女来说,由于目前农村劳动生产率低下,多数农民收入不高,很多家庭难以承受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双重压力。在现代家庭中老年人已经失去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家庭赡养老人的质量大打折扣,这些人有的还在贫困线上挣扎,有的自己生活都成问题,也根本无能力赡养自己的父母。

2、子女道德缺失造成老年人赡养丢弃。

随着老年人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降低、经济收入的下降,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家中的地位。由于农村传统的“分家”习俗,有的子女就以分家不公为由拒绝赡养义务,甚至将履行赡养义务与分得家产挂钩,强调“多分多赡养,少分少赡养,不分不赡养”;有的认为自己没有继承享用过“祖业”而不愿赡养父母;有的认为自己已成家立业,无需再依靠父母,因此对老人不闻不问,更谈不上赡养老人;有的外出打工长年不归,根本不管在家老人的事,老人又不知道子女的确切地址,即使打上官司,也只能使法院要么无法立案,要么判决后难以执行;甚至有的认为父母体弱多病,实属累赘负担,不仅不从物质、精神方面给予关照,而且还进行虐待、遗弃,致使老人有家难归。

3、子女责任不明产生老年人赡养推卸。

有的家庭子女多,经常为父母赡养问题相互扯皮,推卸责任。他们对老人实行“轮班坐庄”的赡养方式,老人像皮球似的被子女“踢来踢去”,老人的生活都成问题,精神赡养就更谈不上。有的子女不顾老人的意愿,为显示“公平”,将二老拆散,一个儿子负担―个老人的生老死葬。一方面,“老来伴”却被自己的子女判了“离婚”,二老不仅生活上被子女当作累赘,精神上也相当孤独苦闷;另一方面,一方老人先死亡,另一方老人长寿,于是该子女觉得负担太大,吃了亏,就要求由两方共同供养,于是兄弟姐妹间闹意见,老人遭了殃,两方都不赡养。因而无法靠自己解决晚年的生活保障问题。以致“养儿无法防老”、“三个和尚没水喝”成为普遍现象。

篇2:赡养问题调查报告

赣南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报告

摘要: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这一群体组织不能不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其中存在的老年人的赡养现象更是越来越多的闯进现代人的思考中,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主要以“家庭赡养”为主的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随着他们的年老体衰,逐渐失去了依靠体力劳动为主的原有的家庭经济地位,已不能自给自足,同时他们大多数既没有社保也没有低保,仅仅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来度过晚年。而当面对经济落后,家庭贫穷,道德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时,他们往往连这仅有的依靠都得不到保证,由此导致了赡养问题已成了农村的一种社会问题。本文从赣南农村群众的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现状切入,深入地从子女、社会和老年人自身三个维度透析了当地群众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最后从道德法律制度层面提出了赡养老年人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赣南农村 老年人赡养 法律意识

老年人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同时也是一个相对容易忽视的社会群体。尽管社会在进步,但是,我们看到,无论在物质领域还是在精神领域,他们似乎都还是一个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老年人赡养已经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凸显出来。赡养好老人,这不仅是为当代老年人造福,也是为自己的未来铺路。

一、当地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调研,当前农村群众依法赡养老年人的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调研的几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籍,县、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成的“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课来学习关于老年人赡养的法律知识。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还有5%的老年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12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对老年人赡养的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

二、当地群众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一)子女的问题

1.子女经济紧张致使老年人赡养折扣。

对于以务农为生的子女来说,由于目前农村劳动生产率低下,多数农民收入不高,很多家庭难以承受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双重压力。在现代家庭中老年人已经失去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家庭赡养老人的质量大打折扣,这些人有的还在贫困线上挣扎,有的自己生活都成问题,也根本无能力赡养自己的父母。

2.子女道德缺失造成老年人赡养丢弃。

随着老年人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降低、经济收入的下降,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家中的地位。由于农村传统的“分家”习俗,有的子女就以分家不公为由拒绝赡养义务,甚至将履行赡养义务与分得家产挂钩,强调“多分多赡养,少分少赡养,不分不赡养”;有的认为自己没有继承享用过“祖业”而不愿赡养父母;有的认为自己已成家立业,无需再依靠父母,因此对老人不闻不问,更谈不上赡养老人;有的外出打工长年不归,根本不管在家老人的事,老人又不知道子女的确切地址,即使打上官司,也只能使法院要么无法立案,要么判决后难以执行;甚至有的认为父母体弱多病,实属累赘负担,不仅不从物质、精神方面给予关照,而且还进行虐待、遗弃,致使老人有家难归。

3.子女责任不明产生老年人赡养推卸。

有的家庭子女多,经常为父母赡养问题相互扯皮,推卸责任。他们对老人实行“轮班坐庄”的赡养方式,老人像皮球似的被子女“踢来踢去”, 老人的生活都成问题,精神赡养就更谈不上。有的子女不顾老人的意愿,为显示“公平”,将二老拆散,一个儿子负担—个老人的生老死葬。一方面,“老来伴”却被自己的子女判了“离婚”,二老不仅生活上被子女当作累赘,精神上也相当孤独苦闷;另一方面,一方老人先死亡,另一方老人长寿,于是该子女觉得负担太大,吃了亏,就要求由两方共同供养,于是兄弟姐妹间闹意见,老人遭了殃,两方都不赡养。因而无法靠自己解决晚年的生活保障问题。以致“养儿无法防老”、“三个和尚没水喝”成为普遍现象。

篇3: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报告

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报告

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这一群体组织不能不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其中存在的老年人的赡养现象更是越来越多的闯进现代人的思考中,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主要以“家庭赡养”为主的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随着他们的年老体衰,逐渐失去了依靠体力劳动为主的原有的家庭经济地位,已不能自给自足,同时他们大多数既没有社保也没有低保,仅仅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来度过晚年。而当面对经济落后,家庭贫穷,道德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时,他们往往连这仅有的依靠都得不到保证,由此导致了赡养问题已成了农村的一种社会问题。本文从赣南农村群众的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现状切入,深入地从子女、社会和老年人自身三个维度透析了当地群众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最后从道德法律制度层面提出了赡养老年人的建议和措施。

老年人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同时也是一个相对容易忽视的社会群体。尽管社会在进步,但是,我们看到,无论在物质领域还是在精神领域,他们似乎都还是一个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老年人赡养已经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凸显出来。赡养好老人,这不仅是为当代老年人造福,也是为自己的未来铺路。

一、当地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调研,当前农村群众依法赡养老年人的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调研的几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籍,县、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成的“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课来学习关于老年人赡养的法律知识。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还有5%的老年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12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对老年人赡养的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

二、当地群众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一)子女的问题

1.子女经济紧张致使老年人赡养折扣。

对于以务农为生的子女来说,由于目前农村劳动生产率低下,多数农民收入不高,很多家庭难以承受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双重压力。在现代家庭中老年人已经失去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家庭赡养老人的质量大打折扣,这些人有的还在贫困线上挣扎,有的自己生活都成问题,也根本无能力赡养自己的父母。

2.子女道德缺失造成老年人赡养丢弃。

随着老年人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降低、经济收入的下降,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家中的地位。由于农村传统的“分家”习俗,有的子女就以分家不公为由拒绝赡养义务,甚至将履行赡养义务与分得家产挂钩,强调“多分多赡养,少分少赡养,不分不赡养”;有的认为自己没有继承享用过“祖业”而不愿赡养父母;有的认为自己已成家立业,无需再依靠父母,因此对老人不闻不问,更谈不上赡养老人;有的外出打工长年不归,根本不管在家老人的事,老人又不知道子女的确切地址,即使打上官司,也只能使法院要么无法立案,要么判决后难以执行;甚至有的认为父母体弱多病,实属累赘负担,不仅不从物质、精神方面给予关照,而且还进行虐待、遗弃,致使老人有家难归。

3.子女责任不明产生老年人赡养推卸。

有的家庭子女多,经常为父母赡养问题相互扯皮,推卸责任。他们对老人实行“轮班坐庄”的赡养方式,老人像皮球似的被子女“踢来踢去”, 老人的生活都成问题,精神赡养就更谈不上。有的子女不顾老人的意愿,为显示“公平”,将二老拆散,一个儿子负担—个老人的生老死葬。一方面,“老来伴”却被自己的子女判了“离婚”,二老不仅生活上被子女当作累赘,精神上也相当孤独苦闷;另一方面,一方老人先死亡,另一方老人长寿,于是该子女觉得负担太大,吃了亏,就要求由两方共同供养,于是兄弟姐妹间闹意见,老人遭了殃,两方都不赡养。因而无法靠自己解决晚年的.生活保障问题。以致“养儿无法防老”、“三个和尚没水喝”成为普遍现象。

(二)社会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体制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落后。

绝大部分农村老人年轻时为了供子女上学、结婚、盖房,费尽了心血,没有为自己攒下任何养老的积蓄。而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又不健全,老人大多没有经济来源,只有靠子女赡养,在经济上完全受制于子女,致使老人常常要看子女的脸色过日子。

2. 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

宣传不够深入,边远地区和许多单位还有死角;此外,对宣传贯彻该法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再则,对在宣传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尚未进一步研究解决。这样,依法赡养老年人的意识必然不能深入的被人们理解和接受。

3. 农村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欠缺.

这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需求,一方面,法律对于违反该条款的行为的惩戒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尺度,特别是对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行为,很难用法律予以惩戒。另一方面,法律保护不到位,对老年人的特有权利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遗弃、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三)老人自身的问题

1.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

有的老年人法制观念淡薄,观念陈旧。有的老年人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老年人不愿意诉诸法律,怕家丑外扬而忍气吞声。

2.分家不公酿成赡养苦果。

在子女成家后分家问题上,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由子女供养。有一些老人在处理诸如分家产、帮忙料理家务等事务中,或重子轻女,或重女轻子;或重小轻大,或重大轻小,从而导致子女对父母产生偏见,并把所得好处与赡养老人对等起来,形成多得好处多养老,少得好处少养老,不得好处不养老的格局。

三、对策及建议

1.要层层树立赡养老人的道德风尚。

必须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列为普法工作的重点,使这部法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解决农村老人赡养纠纷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切勿草率处理,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赡养共识,以减少社会治安隐患;要在社会上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让子女们认识到赡养老人的重要性,自觉自愿的对老年人进行赡养。同时,教育老人和子女之间相互理解和支持,对赡养老人做的好的要大张旗鼓的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赡养老人做的不好的要进行谴责,甚至处罚。通过广泛开展的创建文明乡村、文明家庭、争当文明村民活动,增强全民的敬老养老意识,让村民真正树立起尊重、关心、帮助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2. 要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只要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合理,农村完全能够从家庭养老过渡到合理的家庭与体制并重的养老。农村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有利于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农村人口享有更多更为平等的社会权利。但是农民普惠式养老政策,仍需要相关法律的保驾护航。还必须加大农村养老事业的投入。通过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整合现有资源、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投入农村养老服务事业。通过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落实老有所医;通过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社区服务,使农村老人获得就近就便的社会服务。

3.针对老年人是疾病多发群体,并且是医疗消费的最困难人群,应该在合作医疗制度中设置倾斜性资金。

针对老人“大病等死”的窘境,建立专项的“大病扶助基金”,规定家庭和国家不同的出资比例,最大限度地实施人道主义,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尊严。当然,国家普惠式养老金只是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保障部分,仅靠这个还远不够,重要的还是将惠及农民的社会保障建立健全起来,制度性养老才是根本问题,才能让农村老人幸福地安度晚年。

4.要依法养老。

我国法律有着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应该是相互和谐的一对关系,它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对屡教不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视情节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并可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以案讲法的形式使农村青年知晓赡养老人是自己的义务,从而增强农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履行敬老养老义务的自觉性。

篇4:农村老人赡养问题调查报告

农村老人赡养问题调查报告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随之突出,在其中比较明显现实的矛盾就是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农村养老体制的不健全、子女不在身边独居老人的养老和农村经济压力大,也与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农村经济和社会体制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国情和相关数据显示,大多数独居老人子女不在身边因为工作亦或是因为是独生子女,造就了老人的养老问题日趋严重,很多老人还要照看自己在外务工的子女的孩子;还有就是有一部分老人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子女经济方面赡养少或是不孝顺;当然农村老人的赡养体制还不够健全,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因素。

关键词:农村;老人赡养;社会保障;经济发展

一、调查背景及目的

(一)调查背景

(二)调查目的

认识当前局势的严峻性,重视老年人口这个弱势群体。贯彻落实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切实做好社会一体化保障和经济的同步发展,维护好老年人的权益。

二、农村老人面临的主要的赡养问题

(一)农村老人的子女赡养

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的农村青壮年选择外出务工。对于他们来说,大城市相对有着更多的发展机会,更容易取得成功。但是,与此同时,留在家中的老人的养老问题逐渐变得尖锐。老人因为年纪偏大处于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相对来说比较孤单,滞留在家中无人照顾,尤以孤寡老人的处境更为艰难。更令人扼腕叹息的是,在外地务工的子女一般很难取得当地的户口所以孩子的上学问题成为一个难题,所以家中老人还要照顾子女孩子的生活和学习。

2、这两年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这样类似的新闻,比如某人不承担养育父母的`责任或是和父母断绝关系的,更有甚者竟然有殴打父母的事情发生。这不是个别事件,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现象让我们嗤之以鼻并深恶痛绝。“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爱护老人,为人子女要坚守孝道。孝道,已不是只具有特殊意义的中华传统美德,而是我们需要实践的道德准则,是做人的基础。对于出现这样的现象,我们能做的就是谴责以保持社会的正能量。

(二)农村老人的经济状况

就现状来说,长江以南的农村经济比较优越,北方这边的农村一般经济都不太优越,当然与历史、自然和环境条件密切相关。农村老人没有足够的劳动能力,如子女的家庭也不理想,收到的援助较少,若为孤寡老人,其赡养问题实在堪忧。

(三)养老体系制度的不完善

目前,我们的养老制度还存在很多的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一两天可以解决的事情,将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程。像很多穷苦老人住不起养老院、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不健全、农村老人解决不了昂贵的医药费,这些都是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尽管如此,我们国家每年都在很努力地解决这些问题,相继出台很多的扶持政策,像我们农村的“三帮一扶”、农村医疗合作制度、低保家庭补助政策等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三、解决赡养问题的举措

(一)协调好家庭问题

赡养问题的核心是家庭,赡养老人的关键还是子女,面临众多的家庭问题,只有让子女牢固的树立起赡养老人的责任和意识,才能维系落实好这个问题。“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老人是我们所尊崇的一辈,当今社会家庭之间有着太多的矛盾和冲突,也有不能两全的事情,但尽管如此,我们都应当建立起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任。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我国的老龄化人口也越来越严重,而现有的基础和设施已不能承载这么多的老年人,比如我们要加强养老院的建设、增建老年人活动中心这样的场所。医疗保障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可以放宽政策、加大优惠力度、增加补贴这样的策略。

(三)加强法律制度的执行

法律作为维系社会和平与稳定的强有力的因素,对执法守法的履行有着现实的依据和基础。一方面,对于那些家庭中出现的漠视孤寡老人的现象能够得到很好地解决,严厉谴责并要求他们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让他们钻法律的空子,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建立良好的法律基础,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加强完善的法律体系,如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财产的继承问题等对其进行补充说明,在维护健全的基础上督促它的落实。像最近新闻上刚出的老人的财产可继承不属于充公原则就是很好的保障了这一点,是对老人和家庭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四、从调查身边赡养问题折射现状

通过走访调查、问卷调查的方式走访了我们周边的农村和社区,我们调查的对象针对老爷爷和老奶奶。20个人其中有16个人子女不在身边,其中很大原因就是子女在外面打拼事业或是寻求更好的机会或是由于上学留在了外地。言语之间流露出的无奈溢于言表,在我们打拼的时候却忽略了在家中等你的老人。有一半认为现在的设施建设不错,很多适合于老年人活动的场所;但是有4、5个老人认为当今的医疗保障对于他们来说还是一个难题。在我们社会改革稳步前进的同时,相信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艰巨的使命。

五、结论

对于现存的这个现状发人深思,我们必须要严阵以待,缓和老龄化与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冲突,坚守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老人赡养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是贯穿家庭、社会和个人之间重要的一部分,是我们需要高度重视的社会热点,是我们需要践行的社会道德准则。在当前形势下,我们能做的不仅仅是靠自己的力量尽到责任,更应整治社会的不良风气,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完善相应的养老制度,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做到让老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篇5: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报告

摘要:

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这一群体组织不能不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其中存在的老年人的赡养现象更是越来越多的闯进现代人的思考中,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主要以“家庭赡养”为主的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随着他们的年老体衰,逐渐失去了依靠体力劳动为主的原有的家庭经济地位,已不能自给自足,同时他们大多数既没有社保也没有低保,仅仅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来度过晚年。而当面对经济落后,家庭贫穷,道德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时,他们往往连这仅有的依靠都得不到保证,由此导致了赡养问题已成了农村的一种社会问题。本文从赣南农村群众的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现状切入,深入地从子女、社会和老年人自身三个维度透析了当地群众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最后从道德法律制度层面提出了赡养老年人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赣南农村、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

老年人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同时也是一个相对容易忽视的社会群体。尽管社会在进步,但是,我们看到,无论在物质领域还是在精神领域,他们似乎都还是一个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老年人赡养已经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凸显出来。赡养好老人,这不仅是为当代老年人造福,也是为自己的未来铺路。

一、当地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调研,当前农村群众依法赡养老年人的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调研的几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籍,县、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成的“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课来学习关于老年人赡养的法律知识。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还有5%的老年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12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对老年人赡养的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

二、当地群众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一)子女的问题

1、子女经济紧张致使老年人赡养折扣。

对于以务农为生的子女来说,由于目前农村劳动生产率低下,多数农民收入不高,很多家庭难以承受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双重压力。在现代家庭中老年人已经失去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家庭赡养老人的质量大打折扣,这些人有的还在贫困线上挣扎,有的自己生活都成问题,也根本无能力赡养自己的父母。

2、子女道德缺失造成老年人赡养丢弃。

随着老年人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降低、经济收入的下降,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家中的地位。由于农村传统的“分家”习俗,有的子女就以分家不公为由拒绝赡养义务,甚至将履行赡养义务与分得家产挂钩,强调“多分多赡养,少分少赡养,不分不赡养”;有的认为自己没有继承享用过“祖业”而不愿赡养父母;有的认为自己已成家立业,无需再依靠父母,因此对老人不闻不问,更谈不上赡养老人;有的外出打工长年不归,根本不管在家老人的事,老人又不知道子女的确切地址,即使打上官司,也只能使法院要么无法立案,要么判决后难以执行;甚至有的认为父母体弱多病,实属累赘负担,不仅不从物质、精神方面给予关照,而且还进行虐、遗弃,致使老人有家难归。

3、子女责任不明产生老年人赡养推卸。

有的家庭子女多,经常为父母赡养问题相互扯皮,推卸责任。他们对老人实行“轮班坐庄”的赡养方式,老人像皮球似的被子女“踢来踢去”, 老人的生活都成问题,精神赡养就更谈不上。有的子女不顾老人的意愿,为显示“公平”,将二老拆散,一个儿子负担—个老人的生老死葬。一方面,“老来伴”却被自己的子女判了“离婚”,二老不仅生活上被子女当作累赘,精神上也相当孤独苦闷;另一方面,一方老人先死亡,另一方老人长寿,于是该子女觉得负担太大,吃了亏,就要求由两方共同供养,于是兄弟姐妹间闹意见,老人遭了殃,两方都不赡养。因而无法靠自己解决晚年的生活保障问题。以致“养儿无法防老”、“三个和尚没水喝”成为普遍现象。

(二)社会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体制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落后。

绝大部分农村老人年轻时为了供子女上学、结婚、盖房,费尽了心血,没有为自己攒下任何养老的积蓄。而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又不健全,老人大多没有经济来源,只有靠子女赡养,在经济上完全受制于子女,致使老人常常要看子女的脸色过日子。

2、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

宣传不够深入,边远地区和许多单位还有死角;此外,对宣传贯彻该法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再则,对在宣传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尚未进一步研究解决。这样,依法赡养老年人的意识必然不能深入的被人们理解和接受。

3、农村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欠缺、

这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需求,一方面,法律对于违反该条款的行为的惩戒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尺度,特别是对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行为,很难用法律予以惩戒。另一方面,法律保护不到位,对老年人的特有权利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遗弃、虐老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三)老人自身的问题

1、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

有的老年人法制观念淡薄,观念陈旧。有的老年人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老年人不愿意诉诸法律,怕家丑外扬而忍气吞声。

2、分家不公酿成赡养苦果。

在子女成家后分家问题上,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由子女供养。有一些老人在处理诸如分家产、帮忙料理家务等事务中,或重子轻女,或重女轻子;或重小轻大,或重大轻小,从而导致子女对父母产生偏见,并把所得好处与赡养老人对等起来,形成多得好处多养老,少得好处少养老,不得好处不养老的格局。

三、对策及建议

1、要层层树立赡养老人的道德风尚。

必须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列为普法工作的重点,使这部法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解决农村老人赡养纠纷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切勿草率处理,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赡养共识,以减少社会治安隐患;要在社会上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让子女们认识到赡养老人的重要性,自觉自愿的对老年人进行赡养。同时,教育老人和子女之间相互理解和支持,对赡养老人做的好的要大张旗鼓的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赡养老人做的不好的要进行谴责,甚至处罚。通过广泛开展的创建文明乡村、文明家庭、争当文明村民活动,增强全民的敬老养老意识,让村民真正树立起尊重、关心、帮助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2、要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只要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合理,农村完全能够从家庭养老过渡到合理的家庭与体制并重的养老。农村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有利于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农村人口享有更多更为平等的社会权利。但是农民普惠式养老政策,仍需要相关法律的保驾护航。还必须加大农村养老事业的投入。通过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整合现有资源、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投入农村养老服务事业。通过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落实老有所医;通过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社区服务,使农村老人获得就近就便的社会服务。

3、针对老年人是疾病多发群体,并且是医疗消费的最困难人群,应该在合作医疗制度中设置倾斜性资金。

针对老人“大病等死”的窘境,建立专项的“大病扶助基金”,规定家庭和国家不同的出资比例,最大限度地实施人道主义,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尊严。当然,国家普惠式养老金只是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保障部分,仅靠这个还远不够,重要的还是将惠及农民的社会保障建立健全起来,制度性养老才是根本问题,才能让农村老人幸福地安度晚年。

4、要依法养老。

我国法律有着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应该是相互和谐的一对关系,它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对屡教不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视情节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并可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以案讲法的形式使农村青年知晓赡养老人是自己的义务,从而增强农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履行敬老养老义务的自觉性。

篇6:暑期老年人赡养问题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暑期老年人赡养问题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第一天我们江苏省苏州大学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团队镇江分地区调查基本活动是在句容随即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中年人如何赡养老人。以下是调查结果:

①您的兄弟姊妹有多少?57.1%选择2个兄弟姊妹.14.3%选择3个兄弟姊妹.28.6%选择有三个及以上兄弟姊妹

②您父母现在的居住状况是?14.3%选择和固定的一个子女一起居住.85.7%选择老人单独居住

③令每个月给父母的生活费是多少?66.7%选择500元以下.16.7%选择500—1000元.16.7%选择1500以上

④您的经济实力?85.7%选择1000—5000元.14.3%选择低于一千元

⑤是否了解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28.6%选择很了解.57.1%选择基本了解.14.3%选择不太了解

⑥经常陪老人去检查身体吗?所有人选择的都是不定期,只有老人感到不舒服时才去

⑦您经常陪父母谈心吗?28.6%选择经常陪父母谈心.71.4%选择很少陪父母谈心

⑧您父母平时的娱乐活动主要是什么?57.1%选择下棋打牌打麻将.14.3%选择参加一些老人组织,生活很丰富.42.8%选择仍然忙着工作,支持子女经济

⑨您觉得自己对代父母的状况是?14.3%选择感觉自己对父母不够好,心里很惭愧.42.8%选择感觉自己对待父母一般.42.8%选择感觉自己对待父母很好,心里很踏实

⑩您觉得自己的付生活得开心吗?42.9%选择他们的生活的很好.57.1%选择他们生活的一般,平平淡淡。最后一个问题是问您年龄大了以后,希望子女如何赡养您?有调查者写到量力而行,大部分调查者没有写这道题目。

下面我们来分析这些数据:首先第一个问题告诉我们所有的被调查者都不是独生子女,因此第二个问题就有意义了,第二个问题说明大部分老人选择单独居住,只有少部分老人和子女生活在一起,对此我有两点认识。一是老人和子女有生活方式的不同,所以生活在一起有较多的摩擦,才有了大部分子女与老人分开居住.二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老人体力和精神状况均不佳,尤其是当老人只是形单影只是,不方便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子女应该考虑到老人单独生活时的不便,并做好充分的工作。

对于第三四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被调查者的月收入在1000—5000元之间,而给老人的生活费每月在500元以下,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要么老人生活的非常简朴,生活标准很低,要么就是老人仍然在工作(这和第八题又对上了),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我们都应该看到,老年人的生活状况急需提高。对于是否了解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大部分人选择基本了解和非常了解,这说明目前社会上对赡养老人还是比较关注的。

第六七十三个问题实际上是从子女对老人付出的角度出发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子女不经常和父母谈心,并且没有带老人检查身体的状况(这可能和中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有关,中国人没有定期体检的习惯,即使有定期体检,也是单位组织的,体检者也是抱着不体检白不体检,反正又不是自己花钱的态度,但是,对于老年人,子女却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老年人体质较差,因此子女应带老人定期去体检)。

同时数据也显示基本上认为父母生活得很好和认为父母生活的平平淡淡的各占一半,我个人认为,由于子女和父母之间缺乏经常的交流,而子女主观认为只要父母经济上不成问题生活就满意了,所以实际上我认为老人的生活满意度远远没有子女所想象的那么好。

从第八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有相当一部分老人还在继续工作,即使不工作的,平时的活动无非也是打麻将,因此老人的业余生活应该是比较单调的,所以,从政府的角度看,要努力建设让老人生活的各项基础设施,让老人生活丰富多彩。

我们第二天的.活动是到丹阳的老年公寓了解老人生活情况、精神情况,进行适当交流,帮助老人打扫卫生、改善心情,了解在老年公寓受到的待遇。从我们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到住在老年公寓的老人基本上都有自己的退休工资,而且很多老人都是企事业单位退休的。老人对子女赡养自己的满意程度大都很好,但是老人更倾向于和子女同住。

对于这些住在老年公寓的老年人来说他们平时的娱乐活动主要是下象棋(老年公寓将有专门的象棋室)、看报纸、打麻将、聊天(由于老人的身体大都不太好,所以虽然老年公寓建有乒乓球馆,但是却没有老人在打球,而且很多老人生活基本上不能自理,所以还请了护工)。在谈到老人对这个社会对他们的关注程度时,老人们大都认为现在社会关注程度一般化,但是正在逐步提高,这显示了老人对政府工作的认可。

我们第三天的活动有两个,第一个是实地走访,寻找当地空巢老人,进行慰问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第二个是调查大学生对赡养老人的态度和认识。在调查农村老人的时候,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我总结了一下,觉得问题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

一是老人的经济条件基本上还是非常拮据,很多老人仍然奋战在工作的第一线,由于没有工作技能和卖苦力的身体素质,很多老人也只能够面青养活自己,一旦有什么身体上的不适,经济上基本上就陷入危机了。

第二是老人们业余生活非常单调,很多老人在家听你的角色几乎等同于一个看门人,而其余大部分老人除了打麻将、看电视是最大的活动之外,其余生活中的爱好几乎为零。

第三是和子女之间往往由于代沟的问题而事实发生矛盾(当然也有很多子女互相推卸赡养老人的义务,结果是老人生活窘迫的也有)。在调查大学生是,我们小组采取的是在QQ上直接把问卷发过去,好友做完后发过来,我们再进行总结的方法。

以下是调查的结果:

①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的家庭赡养与抚养了解多?5.9%选择非常了解.29.4%选择知道一些.29.4%选择了解很少.35.3%选择几乎不了解

②如果子女对老人不闻不问,你对这些子女有什么态度?58.8%选择教育他们.23.5%选择想教育他们,又不敢当面讲.11.8%选择事不关己,没必要管

③你和爷爷奶奶经常聊天吗?41.2%选择经常.41.2%选择很少.11.8%选择几乎不和爷爷奶奶谈心

④平时关心父母的方式是?64.7%选择在学校经常打电话给父母,询问家里情况.35.3%选择在家帮父母做一些家务事.11.8%选择做一个倾听者,排解他们工作生活中的苦闷.5.9%选择几乎没有想过父母,感觉他们生活的很好,不需要自己额外的关心

⑤你觉得是政府履行赡养老人的职责还是子女赡养老人,为什么?70.6%认为是子女,你有大概是父母养育了子女,子女作为回报应当赡养父母,有调查者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国传统道德的要求,并且认为政府职能给予物质上的补助,而子女却能给与精神上的补助。17.6%调查者认为应当是政府与子女共同抚养

⑥你觉得社会对老人的关注程度怎么样?11.8%被调查者和认为关注程度很高.29.4%认为关注程度一般.47.0%认为关注程度不够

⑦你自己的父母平时是怎样关心老人照顾老人的?被调查者主要提到关注老人的衣食住行,打电话等

⑧你对以后赡养自己的父母有什么计划?52.9%的人没有计划,有计划的人大都提到不仅要满足父母的物质需求,更要注重他们的精神需求。

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现在大学生将来赡养自己的父母考虑较少,或者现在根本没有想过这些问题。二是大学生总体上还是比较关心爷爷奶奶和父母的,但是还是有少数人对父母理解不够。三是政府对老年人事业投入不够,大学生(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没有切身感受到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四是父母对爷爷奶奶的关心主要是立足于物质方面,而忽视了精神方面。

篇7:农村老人赡养调查报告

问题调查

今天是八月三号,是我们江苏省苏州大学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团队镇江地区调查的最后一天。今天我们的活动主要有两项议程,第一是实地走访,寻找当地空巢老人,进行慰问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第二是调查大学生(未来将要担当起赡养父母的职责)对赡养老人的看法。

活动一(走访空巢老人)地点是在句容下塘边村,我丹阳的队友周鹏骏在今天早上八点半到了句容,我到句容车站接他到了下塘边村。于是我们的调查就开始了。

我们先到了王祖典老人家,通过交谈我们知道王祖典老人老板刚过世三年;他现在和儿子一起居住,儿子开了一家农村商店,由于儿子在外面忙着葡萄园,因此王祖典老人在家承担起照顾店面的任务。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个问题,就是老人由于需要长时间在家看店,因此老人平时的生活比较单调,基本上没有什么娱乐活动(所以我们团队成员在思考如何让农村老人的生活丰富多彩。

离开了王祖典老人家,我们一路向前,来到了王祖理老人家,我们到的时候,王祖理老人正在剥毛豆,我们向他说明我们的来意,他停下手中的活,和我们攀谈起来。在交谈中我们得知老人现在有退休工资,因此能够不太依赖于儿女,能够自己养活自己和老伴。但当我们提到子女对他们两老的照顾时,他们情绪显得比较激动,言语中还是有些许对子女的不满,我赶紧转移了话题,接着问他政府对老人关注程度的话题。

调查心得

今天是我们调查的最后一天,前两天的'调查活动使得我们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因此我今天写得心得主要立足于的是关于农村老年人和农村老年工作所带来的一系列思考。

首先一个问题是在我们调查的大部分老人中,老人的经济条件并不好,由于子女自己的生活往往并不是太宽裕,所以很多老人到了退休年龄甚至比退休年龄大很多的时候仍然在工作,而且很多老人做的仍然是体力活,比如说很重的一些农活以及把笨重的农副产品挑到集市去出售。我个人要解决这些问题要抓好两点,第一是子女的要尽足孝心,千方百计的提高年迈的父母的生活条件,第二是政府要打造一些惠及老年人政策方针,是的老年人在社会的受关注度不断提高。

关于农村老年人的第二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就是老年人的生活非常单调。很多老年人由于腿脚不好或者是身体的原因,只能在家里看门,由于长期没有和外界交流以及在生活中难免和子女发生摩擦而受到子女无心的抱怨,因此很多老年人都觉得自己真的老了,不中用了,自我认同感非常低。大部分老年人都有打麻将的习惯,打麻将只是消磨时间的一种方式,其本质反应的是农村老人生活的单调。

除此之外,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也不太理想,以及居住条件较差(房屋质量和生活舒适度远远不够)等等问题暴露出农村老人面临的困难,这些问题应该逐步得到解决。

篇8:农村赡养问题探析

农村赡养问题探析_调研报告

目前我国经济仍不是十分发达,社会保障体系相对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还很不健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家庭还将担负较重的赡养老人的职责。但是实际生活中,不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现象,在我国城乡特别是农村时有发生;子女在老人不能劳动、生活困难时,不闻不问、相互推诿赡养责任的事情普遍存在;有的甚至不给老人饭吃,不给衣穿,强占老人的住房,虐待、遗弃老人,使得不少老人只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教育的完善,离不开对公民的社会伦理、道德教育的加强。但教育不是万能的,这些需要公民的自觉,因此,在教育之外,我们还要辅之以法律的手段,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督促公民履行义务。只有在社会教育和健全法制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的发扬我国优良的民族传统,树立良好的赡养育幼的良好习俗,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这个社会家庭关系中的主流,绝大部分子女是尊老的,家庭是和睦的,但也有极少数子女借口这种或那种原因,推脱自己应负的赡养职责,致使老人晚景凄凉,生活无着落,最后被逼无奈,要求亲戚或村委会予以调解落实或诉至法院。俗话说“百善孝为先”,赡养年老体迈的.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人口老龄化数量的日益增多,如何正确处理好农民增收与赡养老人,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的确成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笔者以依安法院依龙法庭20xx年—20xx年赡养案件的审理情况为例:20xx年受理2件,调解1件,撤诉1件,判决0件;20xx年受理4件,调解3件,撤诉1件,判决0件;20xx年受理8年,调解5件,撤诉1件,判决2件;20xx年受理11件,调解6件,撤诉3件,判决2件。通过这些数字,说明赡养案件呈上升的趋势。

一、赡养问题存在若干类型

1、男多女少型。即在这些赡养案件中,被告多数是儿子,女儿很少成为被告。

2、踢皮球型。即名为轮流赡养,实则不情愿,居所处于不安定状态,不利于老年人的生活。

3、名实不符型。即名义上是因为赡养老人而发纠纷,实际上是子女之间的矛盾,把老人推至风口浪尖,最终受害的还是老人,同时还导致兄弟姐妹之间不和。

4、两极分化型。老而无用的受到虐待,认为老年人成为自己生活的负担,不愿意赡养老年人;相反,老年人自身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子女却争抢赡养,这种现象的存在,折射出了物质利益的存在,一旦老年人失去经济实力,或许大相径庭。

5、家庭矛盾型。即婆媳关系及夫妻关系处理不恰当导致家庭矛盾产生,从而拒绝赡养老人,无奈诉至法院。

6、精神慰藉型。就是老年人没有别的要求,只要求自己的子女能够经常回家看看自己,陪陪自己。

二、赡养问题存在的原因

1、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增收形式单一,增收水平不高,为了自身的生活需要挣钱养家,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

2、重视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忽视了对尊老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加之农民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导致传统文化在农村的流失,在农民心目中地位的降低。

3、老人和子女心理思想作祟,老人总认为赡养只是儿子的事情与女儿无关,一味要求儿子多尽义务;有的子女则认为赡养老人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总不能一直让自己一个人赡养老人,而其他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互相推诿赡养责任。

实际上,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实质就在于老年人自身没有劳动能力,没有供自己生活的物质基础。我们有必要呼吁社会都关心老人,让每个老年人都有幸福温暖的晚年。

三、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1、大力宣传赡养父母的传统美德,提高村民的自身素质,切实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使村民们明白父母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使他们知道并体会到只要我们尽了善待老人的传统美德,有一天,我们也会是传统美德的受益者。

2、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老年人保障性基础设施,形成法律制度,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建立养老院和老年公寓,实行社会化管理。审判机关应加大涉老赡养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对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为老人提供一个更为便利的环境。

3、要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全面提高和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提高农村老年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做到在“养老生活方面有依靠,重大疾病面前有保障”,消除老人的后顾之忧,解除子女的后顾之忧。

4、推广公正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将父母子女以前私定的赡养协议进行公证,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消除子女对赡养协议的“赖皮行为”,特别对于一些想通过“认亲”而获得利益的养子女,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

5、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首先应进行严肃的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敦促其履行赡养职责,村、乡(镇)两级调解委员会要适时地调解,订立赡养协议,对赡养内容和赡养方式应做出明确规定,对态度恶劣,拒不赡养,甚至虐待老人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以防教坏他人的目的,同时对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尊老、爱老、养老的家庭和个人,应给与适当地表彰和奖励,以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6、对于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而为赡养留下后遗症的,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介入,先将家庭此类问题予以化解后,在尊重老年人意见的前提下,与子女进行协商,妥善落实老人年的赡养问题。

7、对于“代沟”严重的赡养纠纷当事人,在调处过程中教育子女对父母的生活困难应给与关心,经常对老年人嘘寒问暖,老年人对子女生产中某些困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给与关怀,老年人对子女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平时多注意语言和感情的交流,感情融洽了,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宝贵财富,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但面对现在家庭大多数为独生子女和老龄化人口的增加,赡养老人已变得不是个人和法治问题,而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真正使老年人安享晚年,是值得我们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篇9: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论文

一、人口老龄化大的现状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快速的人口增长率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也妨碍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即使在计划生育的口号下,由于人口基数庞大,加之人口发展的惯性,使中国人口现状堪忧

然而,正当人们讨论如何控制人口数量时,一个更加严峻的问题又摆在人们眼前——人口老龄化。

以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中国人口预测结果表明,中国人口的年龄结构正由成年型转变为老年型,令人担忧的是,中国人口总体老化的同时,老年人口的内部结构也在发生变化,据人口专家预测,本世纪上半叶高龄老人每年平均增长速度是51‰,而65岁以上的老人每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前每年平均增长速度可能只有7‰,毫无疑问,由这些数字表明, 高龄老人是增长速度最快的人群,而老龄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高龄老人。因为,大多数60-70岁的老人尚有生活自理能力,而80岁以上的老人最需要照料,对于他们带病生存甚至卧床不起的概率最高,而这一切不得不使我们面临一个严重的问题——老年人赡养的问题。

二、不可忽视的现状

据《中国改革报》报道,湖南讫东县69岁的老人付某在北京广场持刀抢劫两名旅客,他抢劫完了不但不跑 反而等着警察来抓他,原来这位老人仅靠一年600元的补助金度日,在经济飞速发展,物价飞涨的今天,600元对于一个人一年的花消仅仅是杯水车薪,所以他萌生了抢劫的念头,为的仅仅是能在监狱里不愁吃穿。看完这则新闻,我的感受是如哽在喉,一位将近古惑之年的老人,本应在家颐享天年,与家人一起享受天伦之乐的,他却为了温饱问题而不惜触犯法律。

社会保障的发展在近些年逐步加快,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尤其是在社会逐步趋向老龄化的'今天,如何才能让所有的老人共享共产主义的幸福硕果。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人口结构的改变,这种状况难以得到缓解。因为现行的筹资模式是建立在人口结构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称:“中国养老体系面临严峻考验,未来养老金缺口高达9.15万亿。” 按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处于中国人口出生高峰期的70、80年代生人,在30年后大部分均处于或接近于退休年龄,当这些人都面临退休的时候,他们的下一代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即1:4的家庭结构的出现,又如何能负担得起这样庞大的养老金支出?而且目前,人口老龄化趋势已日趋明显。这笔钱会不会由后来的投保者来出?我们明天会不会无钱养老?即便最终由国家买单,投保者也要担负货币贬值的风险。对于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的保障措施。(就目前情况看,所缴的养老基金)明的是增加了,但因为物价、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等因素影响,实际是贬值的。即便最终由国家来填补养老金缺口,付出的改革成本是不是过于巨大?

三、困境:

1、法律介入缺失或微弱。

当下立法层面主要表现为一些法规、规章或通知、地方条例等形式。养老保险基本法尚未出台,而且由于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较强,经常变动,且存在明显的地方差异,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严肃性、规范性及权威性,且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及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征收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仅靠行政手段,对单位或个人缺乏约束力。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明确单独有一章规定了关于老年人赡养的一些法律问题。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来看,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经济上的慰藉。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以为只要给老人钱,让老人生活就可以了,但这里边应该还包含另外一个义务是精神上的慰藉,应该经常给老人打电话,时常回家看看等等。还有子女应该对老年人的医药费应当给予支持、支付,还应当保证自己父母居住的一些权利。应当保证自己父母所应有的承包的土地不应该抛荒、耕种,耕种获得的收益应该归属于老人。等等一切都表明我们国家从法律上来看子女为自己的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如果违反都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

2、道德的力量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现在我们的日子是越过越好、越过越红火,但我们绝不能因为生活好了而忘记生我、养我们的父母,是她给了我们生命,抚养我们成人,是他们带我步入社会,教我怎样做人,不能忘记父母的养育之恩是做人最起码的标准,人人都要有一颗善良的尊重父母的心,我们的良知不仅仅埋在心里,更重要的是落实在行动上,精心赡养我们的父母。关心照顾好老年人的生活,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和应尽的责任,也是先辈们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此外我们也应学习那句古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去关爱我们身边所有的老人,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社会风气的养成需要靠全社会的人民共同努力。更何况尊敬和供养老人。是共产主义道德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该做到这一点,

四、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

高龄老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无论从道德上讲,还是从法律上讲,他们都是整个社会最应该关注的群体,因为他们作为曾经的劳动者,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国家和社会理应在他们年龄逐渐增长,身体逐渐衰老时,给他们以特殊的关爱,在他们最需要的时候给他们最适当的照顾,让他们能够安享一个幸福的晚年。在他们丧失劳动力,陷入困境的时候给他们以支持。这不仅是社会公平,公正的需要,而且也体现了人文关怀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在这里我提几点小的建议:

1、对于整个社会的高龄老人,国家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库系统,收集各个年龄层次老人的全面信息,比如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等,并按照各个年龄层次及城乡差异给以不同的关照,发放不等的生活补助金。

2、针对住在边远农村的老人,考虑到交通条件,生活服务等多方面不便的情况,尽量将老人集中起来,在合适的地方建立设备完善的养老院,设有专人负责他们的生活起居,让他们在全社会的关爱下安享晚年,

3、针对居住在城市的老人,应侧重与服务方面,丰富他们的生活,对于社区而言,应该积极开展关注老年人的社区活动,提倡尊老,爱老,敬老。积极开展适宜老年人参与的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同时鼓励和发动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兴办养老院,投资养老产业。在提倡全社会关注老人的同时也减轻了国家的负担。

4 、对于家庭而言,更应侧重于精神方面的慰藉,在这里我强调家庭重视精神层面对老人的慰藉,并不意味着家庭就可以放弃物质方面的赡养,而是指家庭在履行物质赡养,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的义务和责任,应定期给老人发放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同时应该从感情方面给老人以照顾。因为城市中的老人与他人联系较少,会经常感到孤独,所以作为晚辈,应尽量抽空陪家里的老人,那怕仅仅是聊聊天,散散步。对于节假日,应陪老人到外面走走,看看老朋友,或是去一次远足,作到真正的孝顺。

五、总结

我们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谐社会、美好社会的高度,把老年工作当作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以和风细雨的方式,把温暖送到老年人的心坎上,让每一位老年人都心情舒畅,家庭和睦,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今后,我们都应该将一如既往地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点滴事情做起,营造关爱老年人的社会氛围,广泛地动员社会的力量,推进尊老爱老工作,树立尊老敬老之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构建和谐农村、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10:赡养答辩状

赡养答辩状一

答辩人:郑在凤,女,生于 1 9 7 1 年 6 月 9 日,汉族, 四川省会理县人,系益门中心小学教师,住会理县益门中心 小学。

答辩人郑在凤(以下简称“我’ ’)因向松柏诉我抚养费 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我与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 经会理县人民法院 2 0 01 年 10 月 17 日判决准予我与原告离婚,婚生子向阳由原告抚 养,除我应分得的夫妻共有财产折抵向阳的抚养费外,我每 月还要另行再支付向阳抚养费 156.45 元直至向阳独立生活 为止。

我与原告离婚后,我不仅一直按照会理县人民法院的 判决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而且每当逢年过节我还要给 予婚生子向阳一定的现金和为其购买一些生活用品。

同时, 经我与丈夫多方努力还将向阳转入西昌市第六中学学习。

我 已履行了抚养教育儿子向阳的法定义务。

二、虽然,我现每月工资 1100 余元,但因我再婚后又 生育了一婚生子葛鑫昊,现年 5 岁,就读于会理县城关城东 街幼儿园,且葛金昊又体弱多病,需要我抚养。

加之,我又 患“背部皮下脂肪瘤”等多种疾病,每年都要支付大量的医 疗费用。

再者,我母亲李关芬现年 64 岁,又系二级肢体残 1 疾的残疾人,没任何生活来源,需要我赡养。

我弟弟郑在明 与弟媳妇顾文会以及他们的女儿郑世玲均系一级聋哑残疾 人,也无任何生活来源,也需要我扶持。

同时,我弟弟郑在 明与弟媳妇顾文会的儿子郑世银现仅六岁,就读于会理县城 关镇实验小学学前班, 无人抚养照料, 需我及丈夫抚养照顾。

况且,我与丈夫又分居两地,无自己的住房,现均租房居住。

综上,如今我的经济十分困难,无力再增加支付儿子向 阳的抚养费用。

而原告系会理锌矿的职工,年薪 5 万余元, 在西昌集资两套 120平方米的住房,完全有能力抚养向阳。

因此,我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用,请求驳回原告要我增加抚养 费的诉讼请求。

恳请贵院判决我减少支付向阳的抚养费至 80 元,若原告不限我的答辩请求,请贵院将向阳的抚养权改判 给我,但向阳必须改名换姓。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在凤

20XX年 9 月 22 日 2

赡养答辩状二

答辩人:甘娥香,女,1951 2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麦 答辩人:周洋,男,1979年12 月30 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麦 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锡山市西 漳镇天一村吴巷219 19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龙泉巷1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继承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答辩请求 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以被答辩人是女儿、离家较早为由拒绝分配相 应遗产给被答辩人,双方经白云区麦架村委会调解无效。

这种说法,纯粹 是不以事实为依据的胡言乱语,其目的是夺取他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和房屋产权。

大家知道,被答辩人在三岁时因父母离婚而由其母扶养,户口随母,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之后跟着其母搬到贵阳市市区生活,答辩 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在被答辩人长大成人前没有履行过扶养被答辩人的 义务。

答辩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已于 日因肺癌过世,生前,被答辩人亦未履行过对周训厚的任何赡养义务,在周训厚病重期间,从未 来照顾过他的生活起居,关心过他的病情。

答辩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生 前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其生活,医疗等费用与丧葬费全部由甘娥香以及周 波、周洋三人承担;周训厚生前所欠债务也是由甘娥香、周波、周洋三人 承担的。

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被答辩人不享有继承的权利。

因此, 被答辩人说答辩人以原告是女儿、离家较早为由拒绝分配相应遗产这一说 法是不能成立的,请人民法院明察。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答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系1980 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周训厚一人的。

而被答辩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

根据土地实际继承人的条件: 应将从事农业生产,有能力且便于经营承包权的继承人确定为实际继承人 的原则;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 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 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人 人均分”的家庭承包权是农村村民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一种成 员权(社员权),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具有身份 性权利和福利性权利。

因此,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或者是根 据法律规定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继承人,是不具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因此,周训厚过世后,其享有的土地在承包期限 内,只能由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继承; 而被答辩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

第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家庭,在承包期 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户的土地经营权不发生继承,承包土地由 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只有该成员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死者的遗产, 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答辩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死亡后,其承包 的土地由答辩人一家继续耕种,其死亡之前的承包收益属于遗产,之后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答辩人现有家庭有经营权的成员。

辩人一家的土地被政府征用,所得到的土地补偿款中不再有其丈夫周训厚的份额。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 补偿给土地被征用时耕种土地和需要安置的人口。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 偿费是对设置地上附属物和在土地上实际投入的人口的补偿。

因此,答辩 人所领取的土地补偿款中并没有周训厚的'份额,被答辩人要求继承土地补 偿款中周训厚的份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被答辩人提出继承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麦架村麦架街17 号住房 的请求中所出具的产权证(证号:003397)是错误的,该住房已于 年底因破垮而拆除,所以,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而现在的住房系答辩人甘娥香向甘仲华借款3 万元,向唐昌洪借款3 万元,周 训厚向麦架信用社贷款2 万元,周波、周洋合出1 万元,于 年共同修 建的农村宅基地住房,答辩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生前已经办理的农村建设审批书上填写的家庭成员系周训厚,甘娥香,周波,周洋,周敏五人, 据此可以知道,周训厚生前在审请建房时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现有住房为 五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并不是周训厚一个人的财产,建房所用资金全部是 借款,至今未还清;另外,由于周训厚欠麦架信用社贷款2 万元,一直没有 清还,所以不能办理房屋产权。

被答辩人所提出的 15000 元,是怎么计算 的?另外,被答辩人提出的要求继承周训厚的部分遗产的请求已经超过《继 规定的2年时效期限,是否还能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五,周训厚生前所前债务达十余万元,均是由答辩人等从 一直在偿还,被答辩人从未偿还或承担过,具体清单如后,特向人民法院说明: 1,由甘娥香、周波、周洋偿还周训厚欠麦架信用社贷款2 万元; 2,由周波,周洋偿还周训厚欠王玉兰1900 9,至今还欠60000元建房款未还; 10,由甘娥香偿还刘绍华等人6800 11,由甘娥香、周波、周洋三人偿还周训厚从至2005 年病故 前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等共计512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答辩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主体成员,不享有土著人地承包经营 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答辩人未尽到 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第八条,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 时效。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4

答辩人

篇11:赡养协议书

( ) 字第 号

兹证明被赡养人______(男或女,出生年月,现住___省___县___乡___村)与赡养人______(男或女,出生年月,现住___省___县___村)、______(男或女,出生年月,现住___省___县___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自愿签订了前面的`《赡养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上签名(盖章)。 当事人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签名章或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12:赡养协议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有所养的有关规定,经协商签订如下赡养协议:

(一)被赡养人自由选释单独居住或与赡养人同住,由一位赡养人赡养或由几位赡养人轮流供养以及其他生活和供养方式。

(二)赡养内容

1.被赡养人的住房不破漏、不潮湿、采光好,能及时维修,维修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2.被赡养人有四季适用的衣服、鞋袜、被褥、蚊帐、席子以及其他生活必须品。

3.被赡养人有足够的粮食、食油及燃料(柴草、煤炭、煤气或天然气)。

4.被赡养人有一定数额的零用钱,由赡养人视其情况分付。

5.保障被赡养人的生活用水用电。北方地区保障冬季取暖。

被赡养人:___________

赡养人:_____________

赡养人:_____________

篇13:赡养协议

一、赡养老人协议的书写格式

赡养老人协议书,可以按照以下格式书写:

被赡养人(60周岁以上的公民 ):

男(女),岁,住址:

男(女),岁,住址:

赡养人(被赡养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男(女),岁,住址:

男(女),岁,住址:

目的: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 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 法》、《中共中央、xx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有关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如下:

二、赡养老人协议书的内容

1、被赡养人与赡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对无经济 收入的被赡养人,根据其实际需要和赡养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赡养人每月(可按年一次付清)付给被赡养人零用钱 元。

2、被赡养人系单独居住且无固定收的,赡养人每年(可按月平均)付给每位被赡养人现金 元,粮食 公斤,食油 公斤,燃料,以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赡养标准 不低于赡养人家庭生活水平。交付粮油时间应在夏收、秋收后的每一个月。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赡养人应相应提高赡养标准。

3、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和照料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4、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赡养人护理。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或者送养老机构,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5、实行医疗保险的地方,赡养人为无经济收的被赡养人交付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

6、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被赡养人的房屋 被损,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

7、赡养人有义务根据被赡养人的意愿代耕代种被赡养人的承包田,收益归被赡养人所有。

8、在做好物质赡养(衣、食、住、医等)的同时,赡养人应尽力满足被赡养人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老年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

被赡养人的身体和生活状况,给予被赡养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9、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 权、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发行赡养义务,也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

10、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丧葬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11、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侵占或私分被赡养人的财产 及其它合法收入。

12、赡养人的配偶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13、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

14、其它(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特殊约定)。

结语:虽然大家都知道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老人有几个子女,但大家都相互推卸赡养老人的责任的现象,为了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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