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的网络行为及对图书馆服务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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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的网络行为及对图书馆服务的启示

篇1:高校学生的网络行为及对图书馆服务的启示

高校学生的网络行为及对图书馆服务的启示

本文简要分析了高校学生网络行为与信息需求的关系,概述了高校学生网络行为的`类型及主要影响因素,对高校图书馆应据此采取的服务对策做了若干探讨.

作 者:刘文青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图书馆,湖南,长沙,410081 刊 名:河南图书馆学刊 英文刊名:THE LIBRARY JOURNAL OF HENAN 年,卷(期): 29(5) 分类号:G258.6 关键词:高校学生   网络行为   图书馆服务  

篇2:网络环境对图书馆公共关系的启示

1探索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服务的新模式

在网络环境的帮助下,图书馆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图书馆需要做的就是在新环境下合理利用有效资源,采取更好的方式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以及整理。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需要对图书馆进行全面的整合,比如:对具体人员的安排,对业务流程的整理等。最初的图书馆服务也可以在网络环境的帮助之下增加工作效率,比如:图书的借阅以及查询服务都可以借助网络。此外,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可以不断拓展服务的领域。这样一来,就可以改变原来图书馆的分工情况。在新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中的信息服务工作人员将占有更加重要的位置。网上信息冲浪员、网上信息标引员、网上信息导航员都可以成为图书馆中新型的工作人员。

篇3:网络环境对图书馆公共关系的启示

2.1利用互联网和新闻媒体,构建图书馆立体宣传网

2.1.1通过建立网站宣传图书馆

图书馆网站在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也代表着图书馆的外部形象,可以说是向读者宣传自己的一个主要平台。在设计图书馆网站的时候,要处处体现为读者提供更好服务的理念,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读者对于图书馆的整体印象,接着就会进一步影响到读者对图书馆的使用。所以,在设计网站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2.1.2利用新闻媒体构架图书馆立体宣传网

所谓的多层次可以分为宏观以及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来看,主要涉及对图书馆整体形象以及相关职业理念的整体宣传工作。从微观的角度来看,重点就是对图书馆内部资源以及特色服务的宣传。所谓的多模式就是在多种媒介的帮助下来达到宣传的目的,主要使用的宣传方式是互联网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如:可以制作相关的图书馆纪录片,利用纸质媒介,在最短的时间内传递有效的图书馆信息。在媒体发展的过程中,不同的媒介都有固定的'受众,在众多媒体的综合作用下,可以使图书馆的宣传广度不断加强。在媒体宣传的过程中,如果新闻没有特色,就需要使用相关的策划,将图书馆和社会的发展相联系,也可以将社会的热点与图书馆的相关事件相联系。完成对外公关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做好了对读者的服务工作,之后就可以更好地与上级进行交流,这对于图书馆今后的发展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2.2充分依靠现代网络平台作为公共关系活动的传播媒体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传媒已经逐渐过渡成为一种主流的传播方式,QQ、MSN、博客、维基(Wiki)、信息推送服务(RSS)、标签(Tag)成了最为普遍的交流工具,体现了信息传播的平等性、双向性、反馈性。在这样一种新的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在利用新闻媒体的时候有着更多的主动性,比如,通过网络化对信息进行传播可以不受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在微博以及论坛的帮助之下就可以为读者提供全天候的服务,信息的发布不仅及时并且还非常有针对性。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传播方式,可以快速地对信息进行传播,并且还可以传播比较大的信息量,同时网络传播也有着受众广的特点,人们可以在不同的网络终端进入网络世界。在新的网络环境中,图书馆需要不断提高服务的品质,利用网络完成对信息的整理,将图书馆中的新书推荐给读者,提供相关的电子图书,回答读者的相关问题,最后将读者所需的信息通过适当的方式发送给读者。

2.3通过加大网络电子信息服务来丰富公共关系活动内容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信息传播方式不仅仅可以采取双向互动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一对一的方式,采取哪种方式主要是依据读者的不同要求来决定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在网上开展的咨询工作以及相关论坛的交流,这项活动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在国内开始实施,也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只要图书馆向读者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以及比较及时的信息就可以很好地满足读者的基本要求。比如:图书馆可以提供许多订阅服务供读者自由选择,也可以把最新的信息通过邮件的形式发给用户,在对图书馆的服务进行积极更新的时候,向读者介绍并推荐新的图书,还可以将近期相关活动的信息通过邮件通知相关的读者。这样,读者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图书馆的最新动态。

2.4以读者为中心,利用网络创新图书馆服务方式

网络技术的先进性使得图书馆有能力为读者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公共服务。图书馆的客户互动在个性化的公共服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图书馆在互动中心的帮助下,可以使用多种多样的方式来与客户进行交流,比如:电子邮件服务、WEB站点服务等。这样图书馆可以自由地与其他图书馆建立联系,不受空间以及时间的限制。特色服务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满足读者的需求。对于读者来说,不仅仅要求图书馆提供丰富的资料,也需要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因此,对不同的读者需要提供不同的服务方式。如:浙江图书馆不仅有丰富的图书资源,而且开放了极具特色的音乐图书馆,音乐馆中收录了各种激光唱片以及极具历史特色的磁带;国家图书馆以及上海图书馆等都采取了与中小型企业联系的方式来获得相关的最新消息,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效果;清华大学图书馆聘用的人员都为专业人员,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提高科研服务的质量。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图书馆可以向社会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例如:可以通过建立读者俱乐部的方式,建立起完整的网络平台;还可以通过建立读者档案库的方式,提供个性化服务。与此同时,第二课堂也是一种非常具有特色的方式:图书馆丰富的资源不仅可以为读者提供全面的电子读物,还可以提供更多预定以及查询方式,不断丰富服务的方式。例如:国家图书馆在电子阅览室中提供了比较全面的信息服务,据有效统计,在网上浏览的读者可以达到50万~60万人,是来馆阅读人数的几十倍。

3结语

网络公关可以加大对图书馆的宣传,扩大图书馆的正面影响,提升图书馆的社会知名度,促进图书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但与其他行业相比,图书馆界对网络公关的研究却显得相对枯燥、乏味。所以,在今后开展社会公共关系活动时,图书馆要不断加强对网络公关的认识与建设,以提高图书馆的经济效益。同时,图书馆开展公共关系活动,不仅能使读者乐于来图书馆接受服务,而且有利于提高图书馆的竞争能力,实现图书馆的健康发展。

作者:黄传君单位:从化市图书馆

篇4:管窥网络对图书馆公共关系的启示

管窥网络对图书馆公共关系的启示

1探索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服务的新模式

在网络环境的帮助下,图书馆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图书馆需要做的就是在新环境下合理利用有效资源,采取更好的方式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以及整理。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需要对图书馆进行全面的整合,比如:对具体人员的安排,对业务流程的整理等。最初的图书馆服务也可以在网络环境的帮助之下增加工作效率,比如:图书的借阅以及查询服务都可以借助网络。此外,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可以不断拓展服务的领域。这样一来,就可以改变原来图书馆的分工情况。在新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中的信息服务工作人员将占有更加重要的位置。网上信息冲浪员、网上信息标引员、网上信息导航员都可以成为图书馆中新型的工作人员。

2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开展公共关系建设活动的策略

2.1利用互联网和新闻媒体,构建图书馆立体宣传网

2.1.1通过建立网站宣传图书馆

图书馆网站在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也代表着图书馆的外部形象,可以说是向读者宣传自己的一个主要平台。在设计图书馆网站的时候,要处处体现为读者提供更好服务的理念,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读者对于图书馆的整体印象,接着就会进一步影响到读者对图书馆的使用。所以,在设计网站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2.1.2利用新闻媒体构架图书馆立体宣传网

所谓的多层次可以分为宏观以及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来看,主要涉及对图书馆整体形象以及相关职业理念的整体宣传工作。从微观的角度来看,重点就是对图书馆内部资源以及特色服务的宣传。所谓的多模式就是在多种媒介的帮助下来达到宣传的目的,主要使用的宣传方式是互联网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如:可以制作相关的图书馆纪录片,利用纸质媒介,在最短的时间内传递有效的图书馆信息。在媒体发展的过程中,不同的媒介都有固定的受众,在众多媒体的综合作用下,可以使图书馆的宣传广度不断加强。在媒体宣传的过程中,如果新闻没有特色,就需要使用相关的策划,将图书馆和社会的发展相联系,也可以将社会的热点与图书馆的相关事件相联系。完成对外公关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做好了对读者的服务工作,之后就可以更好地与上级进行交流,这对于图书馆今后的发展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2.2充分依靠现代网络平台作为公共关系活动的传播媒体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传媒已经逐渐过渡成为一种主流的传播方式,QQ、MSN、博客、维基(Wiki)、信息推送服务(RSS)、标签(Tag)成了最为普遍的交流工具,体现了信息传播的平等性、双向性、反馈性。在这样一种新的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在利用新闻媒体的时候有着更多的主动性,比如,通过网络化对信息进行传播可以不受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在微博以及论坛的帮助之下就可以为读者提供全天候的服务,信息的发布不仅及时并且还非常有针对性。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传播方式,可以快速地对信息进行传播,并且还可以传播比较大的信息量,同时网络传播也有着受众广的特点,人们可以在不同的网络终端进入网络世界。在新的网络环境中,图书馆需要不断提高服务的品质,利用网络完成对信息的整理,将图书馆中的新书推荐给读者,提供相关的电子图书,回答读者的相关问题,最后将读者所需的信息通过适当的方式发送给读者。

2.3通过加大网络电子信息服务来丰富公共关系活动内容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信息传播方式不仅仅可以采取双向互动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一对一的方式,采取哪种方式主要是依据读者的不同要求来决定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在网上开展的咨询工作以及相关论坛的交流,这项活动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在国内开始实施,也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只要图书馆向读者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以及比较及时的信息就可以很好地满足读者的基本要求。比如:图书馆可以提供许多订阅服务供读者自由选择,也可以把最新的信息通过邮件的形式发给用户,在对图书馆的服务进行积极更新的时候,向读者介绍并推荐新的图书,还可以将近期相关活动的信息通过邮件通知相关的读者。这样,读者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图书馆的最新动态。

2.4以读者为中心,利用网络创新图书馆服务方式

网络技术的先进性使得图书馆有能力为读者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公共服务。图书馆的客户互动在个性化的公共服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图书馆在互动中心的帮助下,可以使用多种多样的方式来与客户进行交流,比如:电子邮件服务、WEB站点服务等。这样图书馆可以自由地与其他图书馆建立联系,不受空间以及时间的限制。特色服务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满足读者的需求。对于读者来说,不仅仅要求图书馆提供丰富的资料,也需要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因此,对不同的读者需要提供不同的服务方式。如:浙江图书馆不仅有丰富的图书资源,而且开放了极具特色的音乐图书馆,音乐馆中收录了各种激光唱片以及极具历史特色的磁带;国家图书馆以及上海图书馆等都采取了与中小型企业联系的方式来获得相关的最新消息,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效果;清华大学图书馆聘用的人员都为专业人员,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提高科研服务的质量。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图书馆可以向社会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例如:可以通过建立读者俱乐部的方式,建立起完整的网络平台;还可以通过建立读者档案库的方式,提供个性化服务。与此同时,第二课堂也是一种非常具有特色的方式:图书馆丰富的资源不仅可以为读者提供全面的电子读物,还可以提供更多预定以及查询方式,不断丰富服务的方式。例如:国家图书馆在电子阅览室中提供了比较全面的信息服务,据有效统计,在网上浏览的读者可以达到50万~60万人,是来馆阅读人数的几十倍。

3结语

网络公关可以加大对图书馆的宣传,扩大图书馆的正面影响,提升图书馆的社会知名度,促进图书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但与其他行业相比,图书馆界对网络公关的研究却显得相对枯燥、乏味。所以,在今后开展社会公共关系活动时,图书馆要不断加强对网络公关的认识与建设,以提高图书馆的经济效益。同时,图书馆开展公共关系活动,不仅能使读者乐于来图书馆接受服务,而且有利于提高图书馆的竞争能力,实现图书馆的健康发展。

作者:黄传君单位:从化市图书馆

篇5:网络信息时代与图书馆服务

网络信息时代与图书馆服务

阐述了网络信息时代图书馆服务的特点,分析了图书馆员面临的`挑战,探讨了提高图书馆服务的对策.

作 者:胡烂漫 HU Lan-man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图书馆,湖南株洲,41 刊 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英文刊名:SCI-TECH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 ECONOMY 年,卷(期): 19(14) 分类号:G252 关键词:网络信息时代   图书馆   读者服务  

篇6:长尾理论对图书馆服务工作的启示

长尾理论对图书馆服务工作的启示

以长尾理论为出发点,分析了图书馆工作中存在的'长尾现象,并从4个方面探讨了长尾理论对图书馆服务工作的启示.

作 者:熊辉 XIONG Hui  作者单位: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300 刊 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英文刊名:SCI-TECH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 ECONOMY 年,卷(期): 20(6) 分类号:G250 关键词:长尾理论   图书馆   信息服务  

篇7: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网络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篇8: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三十六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指导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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