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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德育学的规范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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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学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讨论德育理论的性质首先涉及到教育学理论性质的认定问题。教育学从自立 门户以来,学科发展经历了两大阶段,即从教育学向教育科学发展阶段,从单数形式的教育科学向复数形式的 教育科学发展阶段。在教育学阶段,教育学为规范性质的学科,称为实践教育学、应用教育学或规范教育学。 正如英国学者赫斯特所认为的,(注:[英]赫斯特:《教育理论》,《教育学文集・教育与教育学》,人民 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441-443页。)教育理论是有关阐述和论证一系列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的理论。他 用“纯粹理论知识”一词指称科学理论。他指出,实践性理论和纯粹理论知识的区别在于,后者的作用主要是 解释,前者是决定实践活动;后者是获得理性的认识,前者在作出理性的行动。他认为,教育理论关心的是“ 改进”和“指导”实践活动,为实践制定理性的原则。英国学者穆尔称教育理论为应用理论。他认为,科学理 论的作用主要是叙述的、解释的和断言的。与此相比,教育理论属另一范畴,即属于所谓“应用”理论的范畴 。应用理论的作用主要不是准备去叙述世界或预测未来,而是告诉我们在世界上应该做些什么,它们为实践提 出建议。(注:[英]丹尼斯・劳顿等著:《课程研究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第9页 ,第10页。) 总结这两位学者的阐述,归纳起来,规范理论的特点以及它与科学理论的区别表现为:第一, 规范理论的目的、功能,是“告诉应该做些什么”,“为实践提出建议”,“决定实践活动”,“作出理性行 动”,不象科学理论重在“解释”、“叙述”;第二,规范理论建设的任务,是“阐述和论证实践活动的行为 准则”,“为实践制定理性原则”,而不象科学理论重在“获得理性认识”。
在教育学阶段,人们认为只有一种性质的教育学,即规范教育学,科学在教育学的视野之外。这一阶段, 人们为教育实践“赶制”教育理论,发明理论是为了应用,为实践提供规范。教育实践的需要促进了规范教育 理论的发展和成熟。规范教育理论基本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它与科学理论的界限逐渐分明。如果用一个分类框 架列出,它们的若干区别之处就在于:(1)在研究对象上,规范理论研究“应当做什么怎样做”。科学理论研 究“是什么”;(2)在研究方法上, 规范理论采用从目的到手段,从内容到方法逐步演绎的方式,科学理论 则采用归纳法,从事实中概括出规律;(3)在概念揭示和命题陈述上, 规范理论是对事物现象作出如何变革 的规定,采用纲领性定义、规范性命题,而科学理论旨在对事物现象作出事实的概括,采用描述性定义、描述 性命题;(4)规范理论的成果形式为理性规范,科学理论为反映事物规律的原理;(5)检验规范理论的标准 为指导实践有效与否, 检验科学理论的标准是真伪;(6)立论与检验方法,规范理论是辩护与批判, 科学理 论是证明与证伪。
这个划分学科理论性质的框架,对于我们认识德育理论的规范性质提供了参照。以现行的德育学著作的陈 述体系为例。其一,德育学的陈述是采用规范理论的从目的到手段,从内容到方法的演绎方式,而非科学理论 从教育事实中概括出规律的归纳方式。其二,概念界说是采用纲领性、规定性定义,采用规范性命题陈述方式 ,如“德育”概念,定义为:是将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观点、政治准则、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思想品德的教 育活动。(注:胡守芬主编:《德育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页。)定义表述的是“应当 ”的纲领性要求,以及“应当怎样做”的规范。按定义的意思,如果换一种表述,即是好的德育、有价值的德 育,或者说理想的德育,就是实现社会思想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的思想品德。这里同时也规定了德育“应当怎 样做”。其三,德育学陈述的理性规范,是对事物规律的概括和总结。其四,对德育理论的检验标准是其实际 效用,而非反映客观实际的真伪。
德育学著作是一定时期德育理论研究的表述,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学科理论的性质。当然,要确定德育学 科的性质,仅考察现行德育学著作的陈述体系是不够的,还需要多一些考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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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在教育学阶段教育理论表现为规范性质的理论,进入教育科学阶段,人们不仅需要规范的教育理 论,而且企求科学教育理论的出现。经过人们的不懈探索,教育理论趋向多元化,有形而上学性质的、有价值 判断性质的、有经验性质的。与此同时,教育理论性质的划分也成为学术话题。通常对教育理论的性质作三种 划分,即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
教育理论“二分法”,是基于认识已经存在的事物与变革已有事物的区别划分教育理论。它与前面阐述的 划分教育理论与科学理论持同一标准。二分法把教育理论分为科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教育理论。有的学者把这两 者同“规律”与“规则”之间的区别联系起来,规律确定“是什么”,规则确定“应当是什么”。科学教育学 局限在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见解方面,它不作规定,不作指示,而是作出说明。实践教育学具有行为规范或 准则体系的特性,这是规范的、“要求的”、“规则的”,它的风格是“命令式”。(注:[德]布雷岑卡: 《教育学知识的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年第4期。) 这种划分体现了人们建构 科学教育学的理想,实际上,科学教育学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即便是开展实证实验教育科学学研究也不等于建 构起了科学的教育学陈述体系。现行的教育学基本上属于规范性质的实践教育学。
三分法,是把教育理论划分为教育科学、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这种划分以对教育问题的三种思考方式 为基础,即科学的思考方式、哲学的思考方式和实践的思考方式。德国学者布雷岑卡指出:“假如普遍地把教 育科学、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区分为三种主要的和基本的教育理论,那么教育理论家之间的解释就会容易得 多。其中包括:不至于因为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是同教育科学不同的理论,而低估它们的贡献”。(注:[ 德]布雷岑卡:《教育学知识的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年第4期。) 这时的教 育哲学指规范教育哲学(有别于认识论哲学和形而上学哲学)。在三分法中,德育理论与规范教育哲学和实践 教育学有渊源关系,规范教育哲学“区分说明应当是什么的规范与说明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规范。前 者称为理想,后者称为行为规范”。规范教育哲学为德育理论在哲学上立论。实践教育学涉及到社会、文化、 机构和人员方面的教育行为。它“对教育行为提出实践观点、规范、建议或指示”。德育规范理论的构建要运 用它们的解释。
由于二分法、三分法都未能把教育理论中的规范成分与价值成分,科学成分与技术成分区别开来,我国学 者提出教育理论成分四分法的构想。(注:陈桂生:《“四分法”:教育理论成分解析的'新尝试》,《教育研 究与实验》,1995年第2期。) 四分法把教育规范理论作为教育理论四种成分之一,这意味着规范理论在教育 理论体系中有一块地盘,同时也为确立德育理论的规范性质提供了理论上的说明。具体说来:第一,明确了确 立教育理论性质的基础,或“第一步和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区分各种教育学的命题体系”。四种性质的教育理论 是由其相应的命题决定的,如教育规范理论为描述性命题,教育技术理论为程序性命题,教育价值理论为评价 性命题,教育规范理论为规范性命题。第二,论证了规范理论作为与科学、技术、价值理论相区别的独立形态 存在的合理性。规范理论根据教育价值观念对教育技术作出评价与选择,把技术知识转换成特殊情境中的知识 ,据以确立教育行为规范。科学、技术、价值理论通过规范理论才能发生效用,反过来,规范理论又指导着诸 理论成分的抉择。第三,德育理论作为规范理论的身分,是一种独立的理论形态,它陈述的是规范性命题,理 论成果为理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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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及,区分四种教育理论成分的基础,在于假定价值理论与规范理论的区别,科学理论与技术理论的 区别,它们分别以一定的命题为主,回答不同的教育问题,陈述不同性质的理论成果。说它们是相互区别的, 是从它们的纯粹状态而言的,在实际运用中,它们之间有多种结合方式。
第一,不同理论成分间互为前提,互相支援。比如规范理论与价值理论,前者为应用理论,后者为基础理 论,它们属于同一性质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的关系。德育理论根据价值取向和实践条件,建议“应当怎样做 ”,从而为德育实践确立行为规范。行为规范依赖于价值论证,“首先涉及到评价问题,……只有作出价值判 断后,其重要性(或价值)次序肯定之后,才能拟定规范”。(注:[德]布雷岑卡:《教育学知识的哲学》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年第4期。)再比如,规范理论与科学理论之间,科学理论主要 是描述事实、解释事实,提供规律性知识,不直接指导实践。但是科学理论通过价值理论为规范理论提供最终 根据,只有以科学、技术理论为基础的德育规范理论才称得上是“德育规范科学”;而且科学理论为德育情境 提供事实判断,从而连结起价值理论与规范理论。
第二,从动态考察,不同理论成分在德育活动中是不同逻辑水平上的结合。凡“培养人”的活动,皆涉及 到目的、手段、对象、方法诸多要素,这些要素又根据相应的理论,在参与德育活动时,以不同形式的假定出 现。“有关于适当目的或目标的,有关于教育的对象即学生的,还有关于知识的性质和方法的有效性的。这些 假定和建议共同组成有关的理论”。(注:[英]丹尼斯・劳顿等著:《课程研究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教育 出版社,1985年版,第9页,第10页。)比如, 德育理论关于人的培养目的(目标)的假定,其中包括价值的 部分。“要想直接回答‘怎样做’的问题,尤其是在社会科学中,自然涉及人及其社会的终极目标与价值的问 题”。(注:[日]大河内一男等著:《教育学的理论问题》,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3页。)而对 价值判断作出详细的审核是道德哲学家的工作,他要指出价值假定的最终基础是什么。然后才是德育理论家根 据受根据者所适应的社会性质和个人需要提出培养目的(目标)。比如,关于德育对象的假定,这主要是科学 的事情,属于儿童研究,儿童心理学和社会学研究。它们提供关于儿童如何生长、发展的理论。再比如,知识 性质问题,它属于哲学家讨论的范围,而按照培养人的目的来讨论组织知识问题,属于课程设计者的任务。还 比如,关于德育方法有效性的假定,它需要心理学家提出的学习理论的帮助,还需要有实际教育经验的人的帮 助。总之,德育理论运用的是其它学科的解释,但德育理论与其它学科理论之间不是直接的演绎关系,德育理 论的命题可以追溯到哲学命题、心理学命题、社会学命题等等,但它不是这些命题本身;德育理论的解释方式 是“运用解释的解释”,它是在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有关人的解释的运用来解释“培养有德 性的人”这一活动中。
但是,不能把德育理论理解为是“在同一命题体系中将实践理论的规范性任务与科学理论的描述任务结合 起来,这就变成了一个大杂烩,既达不到对一门科学提出的方法论要求,又对教育工作者不适应”(注:[德 ]布雷岑卡:《教育学知识的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年第4期。)。如果因为德 育理论要运用相关学科的解释,就认为它是规范性经验性或实践性科学性的结合,那么,论证德育理论的性质 问题就毫无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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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出,德育理论是规范性的,是针对它的本质特征而言的,不意味着它只一种模式,或者说只一种理 论范式。正如穆尔所述:“就旨在培养‘有教养的人’的方法而言,各种广义的教育理论之间将有很大的不同 ,但是他们都有某些共同的特点。……它们在性质上主要是实践性的或处方性的,它们都提出应该做什么的所 有建议”。(注:[英]穆尔:《教育理论的结构》,《教育学文集・教育与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 93版,第487页。)。所谓“共同的特点”即规范理论的本质特征。在前面的叙述中,表示规范理论本质特征的 术语有:“建议”,“行为规范”,“行为准则”,“理性的原则”等等。这些术语作为德育学规范属性的用 语,指称的是理性规范。德育学陈述的理性规范,它超脱具体的教育情境,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不等于 直接规范人们今天干什么,明天怎样干。作为一种理论,它有抽象性;它不同于直接的处方,而是处方的主要 依据”。(注:唐莹、瞿葆奎:《教育科学分类:问题与框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 93年第2 期。)
在德育活动中,指导德育实践起码有两种规范,一是德育学陈述的理性规范,一是指导德育实际操作的实 践规范。理性规范包括一般德育实践观念知识与本国德育实践观念知识两个层面,它提供德育基础知识;它着 重回答:德育“应当做什么怎样做”,同时也暗含“不应当做什么,不应当那样做”。实践规范阐述本国的、 具体地德育价值观念,德育规范,它不提供一般指导意义的理论陈述,而是通过实践者的理性思考改进实践; 它着重回答:德育“必须做什么,必须这样做”,并提出某些情形下“不许做什么,不许那样做”的事,这两 种规范处于不同的逻辑水平,理性规范确定“应当做”的事,并非都是“可能做”的事,也不是实践上“必须 做”的事。在德育实践中,适宜于从“应当做”的事中择定“可能做”的事,再进一步参照教育情境(客观条 件与实践者主观条件),择定“必须做”的事,限制“不应当做”的事,并以“规范”的形式予以确定,这样 才能使德育实践建立在可行的基础上。理性规范在于开拓教育者的理论视野与思想境界;实践规范则是对教育 行为作出起码的规定,如教育方针、政策、规章制度都由一系列显性或隐性的规范构成。二者在德育实践中扮 演不同的角色,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反思我们的德育理论与实践,一方面,以理性规范代替实践规范,把“当为”之举当作“必为”之举,加 以硬性规定,使人就范,以至于理性规范丧失理性的特点;另一方面,对德育学的性质不甚明了,找不准学科 建设的准确的前进方向。其实,“人们忽视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存在建构数种教育理论的可能性,而且各 种教育理论并非必然是相互排斥的,而且可以是相互补充的”。(注:[德]布雷岑卡:《教育学知识的哲学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年第4期。%>科学理论固然受人尊敬,但是要让它指导实践, 必然要有规范理论充当桥梁。德育理论不必因为自己不是“科学”而自惭形秽,只要知晓自己“姓甚名谁”, 构建有自身特色的学科理论体系,自然能赢得学术声誉。
格式指的是一定的规格样式。公文格式是指公文各个组成部分的标注排列次序和编排式样,包括对纸张的规格尺寸、页面区域划分、文字符号的形体尺寸、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等的规定。
一、公文组成要素
份号、秘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18个要素组成。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3部分。
眉首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主体 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版记 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二、公文用纸
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每页22行,每行28字。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排版要求
(一)排版规格:文字符号从上至下、自左而右依次横写横排。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
(二)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从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14号),现行的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章,42条。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 (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二)《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 (在 《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 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 15种,增加了 “决议”和 “公报”,同时将 “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 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 《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一)《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 “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 《办法》虽未对 “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 “发文机关署名”.
(二)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一)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一)在 “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二)“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三)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一)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二)“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 4个,其中,“起草”、
“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 “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行文规则是从公文拟制到运转全过程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制度,是以行文关系为核心的行文制度、行文方式的总和,是维护现行领导体制、保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公文迅速、准确传递和尽快发挥效力而必须遵循的准则。行文规则包含行文关系、行文制度、行文方式等内容。
一、公文的行文关系
二、公文的行文方向与方式
(一)下行文 (二)上行文(请示、报告、议案等) (三)平行文:
三、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一般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要少发文,发短文。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3.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上行文规则
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2.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能同时直接主送几位领导者。
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2.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5.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部门行文(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是前提;协商要一致。
2.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5.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6.应当确有必要,联合机关不宜过多,并应明确主办机关。
7.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8.联合行文一般应先由主办机关先签署意见,协办机关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9.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德育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
日前,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在开封体育馆作报告。报告结束,全场多名观众退场后,李阳发现身旁数百名开封求实中学的学生没有随人群离场,而是自发地将场内外的废纸、垃圾捡拾干净后才离场。李阳激动地说,这是他在各地讲学中见到的“最好的学生”、“最好的学校”。
当李阳翘起大拇指由衷称赞求实学生的行为时,求实中学的校长张建平却平静地说:“这是求实学生养成的一个习惯。”
走进求实中学,不论是在操场还是在教室,很难看到一片纸屑。因为所有的纸屑都被第一个看见它的教师、学生捡起来,投进了垃圾箱。如果是教师和学生同时看到了地上有一片纸屑,教师一定是自己去捡这片纸屑,而不是吩咐学生:“把纸屑捡起来!”。所以,当教师不在身边时,学生看到纸屑的第一反应就是把它捡起来,投进垃圾箱。求实南校是一年级新生的学习集中地。教室内的窗口,有南校校长拟写的道德习惯警示语:从窗口扔出的是你的良知和人品。
在学生离开后的教室里,桌凳永远都是一条线,因为每一个求实学子离开座位后的第一个习惯性动作就是把凳子放到桌子下面――一是整齐,二是不影响其他同学活动。也会有特殊情况,比如紧急集合后再没有回到教室。如果校长张建平恰好这个时候到学校查看,来到了这个教室,看到桌凳没摆放整齐,她进教室的第一件事一定是先把桌凳摆好。然后才会询问:这个班干什么去了?因为她知道,出现这种情况,一定是班级有了特殊活动。
墙壁永远是洁净的,地板砖和窗玻璃纤尘皆无;求实办公室、教室的墙壁每一平方米都有自己的主人。主人不会让自己的“领地”玷污学校的.荣誉。
厕所里便池内外、挡板、沟槽的瓷片有年头了,依然洁白如初……这一切,都是求实学生自己打扫的。求实从她创办时的一个班到现在40个班、3000多名学生,从来没有用过清洁工。
会有懈怠的时候吗?当然会有。对懈怠的同学怎么教育呢?求实东校二年级十三班实行了卫生“下岗制”――某值日生卫生区没有达到学校卫生检查标准,不是罚这个学生连续做值日,而是让这个学生“下岗”反思,“下岗”期间,不分配值日任务,直到出现了另一个“下岗”学生,原来“下岗”的才可以竞争上岗。可是,班主任张凯俊老师承认,这个制度现在已经“名存实亡”了。因为最后一个“下岗”的同学,再也找不到“上岗”机会了。而对于一个求实学生,没有了为集体服务的机会,没有了自己的责任,是最为难过的事。
点评 让悬在半空的德育落地陶西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学校德育的任务之一应当是“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这是让我们把悬在半空中的德育落在地上,扎扎实实地为提高民族素质做点实实在在的事。因此,读到关于求实中学的报道,就格外觉得难能可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近提出,中学教育的任务之一是培养负责任的公民,而缺乏责任感也正是我们对新一代人素质的担心。这种责任感,决不能单靠说教形成,必须从一点一滴的行为习惯的养成做起。求实中学把养成良好的习惯放到学校工作十分重要的位置,从制定规范,到制度保证,到严格要求,最后形成自觉,深刻地体现了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的意识,体现了一种对社会,对他人,也是对自己的责任感。
更使人们感到兴奋的是,求实中学的教师对学生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的重要途径,不是居高临下地指责,而是自身行为的示范。而对教师最好的激励,则是校长的模范行为。我想,这不单纯是一个教育方法问题,更充分体现了学校是教师和学生共同成长的地方这种现代教育理念。其实,学校德育取得实效性的关键就在于教师品德的不断自我完善。(陶西平,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亚太地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联合会主席)
《中国教育报》
(4)为了保证放学路队的顺畅,继续实行分段放学。上午第一遍放学铃响一、二、四年级站队放学,第二遍放学铃响三、五、六年级站队放学。大门口增加一位校级领导充实发送岗(原西大门值日的校级领导),要求做到路队人员没有到齐不发送,路队有人讲话不发送,路队没有站直一律不发送,达到要求的按规定、按顺序一个班接一个班发送,保证三条直线出东大门,不造成路队交叉的情况,这样更节约时间。每位校务值日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6、继续开展“文明积累梯级表彰”活动,实行奖惩结合。各班要结合每月的教育主题正确引导学生积累文明,要重视学生积累文明的过程,并且有记载,必须在教室的宣传栏里体现出来,让学生知道自己和他人分别是几星级文明学生,起到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本期德育处和少先队大队部将继续联合起来,通过“学生表现信息传递”卡,传递记录各个班级表现突出的好人好事和坏人坏事,对制止坏人坏事的同学进行表扬,发放“笑脸”,对吃零食,乱丢乱扔,追逐打闹,不爱惜花草树木的现象进行批评,发放“哭脸”,为班主任奖惩学生提供一些参考。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德育处和少先队大队部将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纳入班级管理和星级学生评价之中。用这种方法及时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7、“留守儿童”的教育与管理是我们目前所特别需要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期我们将继续进行研究。月底学校将组织交流关于留守儿童教育与跟踪管理的经验。
8、为了增强学生的体质,保证每天锻炼一小时。本学期除了坚持做好课间操外,各个年级还应该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间活动,以达到课间活动多快乐之目的。做操时间安排:周―二年级,周二三年级,以此类推,不做操的班级在室内活动,等课间操音乐结束学生方可外出活动。学校将操场划分七大活动区,即:篮球区、乒乓区、羽毛球区、游戏区、毽球区、皮筋区、跳绳区,课间时学生自愿选择项目,在操场上指定的区域内开展文明高雅的各项活动。
9、月份将以年级为单位评比各类“十佳”,“在家乐于学家政”的特色通过评比“劳动之星”来彰显。
10、通过“家教论文评选”“家长培训”和“家长开放日”提高家长家教水平,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进行家校沟通,达到共育共进。本学期,学校将家长对老师的反映情况纳入到对老师和班级的评价之中。进一步完善网上家长学校,定期更新内容。使之成为家校沟通的桥梁,家长喜爱的乐园。
11、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特殊学生的帮扶工作。继续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各科老师注意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调整学习心态,提高学习兴趣与自信心,正确对待自己的学习成绩,克服厌学心理,体验学习成功的乐趣。知心姐姐每周五下午与同学交心,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障碍,并做好个案的研究、资料的积累工作。
浅谈关于高职德育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在对湖南省部分高职院校德育现状的调查中发现,德育机构完备,但协调欠缺;德育目标明确,但对学生人格发展重视不够;德育体系虽然形式上完整,但实效性低下。
1.调研结果分析
1.1政治理论课学习目的明确但实效性较差 1.2德育工作机构健全但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大多数高职院校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德育工作机构。问卷调查显示,只有15.3%的学生对于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很满意或满意,对于学校的争先创优制度有19.3%的学生认为这一制度很有必要、公正或很公正,75.6%的学生认为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或需要改革;有19.4%的学生认为学生会是学院的附属机构,有15.7%的学生认为这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机构;心理健康教育是高职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51%的学生对学院心理咨询工作不满意,认为心理咨询机构不能解决学生心理问题或对机构根本不了解。
1.3社团活动丰富但针对性较差 1.4德育工作队伍庞大但素质参差不齐
德育工作队伍包括思品老师、任课老师、专兼职班主任、辅导员、团支部、团委、学生工作的人员,都肩负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任。调查显示:学生在校期间,有83.3%的学生对上过课的每一位老师都认识或大部分认识;有48.5%的学生会主动同上过课的老师打招呼;但有43.3%的学生觉得辅导员不经常和他们进行思想交流;遇到各种问题或烦心的事时,只有4.6%的学生主动向班主任、老师倾诉,53.6%的学生会主动找同学倾诉。
1.5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与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基本一致
家长对学校教育的期望,是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缩影。在被调查中,47.5%的家长认为精神鼓励对子女的成长比物质条件更重要,42.1%的家长认为精神鼓励与物质条件应二者兼顾,只有10.4%的家长认为应视情况而定;在子女上大学期间应着重提高哪些方面能力的调查显示,84.3%的家长认为应着重知识积累的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做人能力三者兼顾,强调单独提高知识积累能力的占5.1%,提高操作能力的占5.1%,强调做人的能力的占5.1%。调查结果表明,学校培养的目标与社会期望基本一致。
1.6德育教育的评价体系缺乏科学性
德育在学校工作中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德育教育的评价机制仍缺乏科学性,一是评价的内容不全面,只注重学生政治思想和政治理论课成绩的鉴定,缺乏对学生思想发展状况、分辩是非善恶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查;二是评价结构不合理,理论考试成绩和日常表现的考核比重偏大,而对学生道德价值的判断和选择能力、道德实践能力等影响学生道德形成的关键因素考核太少;三是评价方式不科学,德育评价主体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班主任(或辅导员),学生自身参与较少,由此会产生较多负面影响。
2.对策
2.1构建高职德育体系
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的成人成才为根本。以职业为中心,确定高职德育目标,突出高职德育内容的`重点,着重培养学生的诚实守信、团队协作精神、爱岗敬业精神、公民意识及塑造学生健康人格。校园文化建设要以加强校风、学风、教风建设为着力点,创造健康活跃、富有感染力的校园文化氛围,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校外德育基地建设要有明确的目的,与校内外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使之成为理论上的道德理念转化为学生自觉道德行动的有效途径。
2.2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突出政治理论课在德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主阵地的地位;以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所确定的高职院校开设的课程为主,在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授过程中,结合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社会现实、学生生活工作实际,采用学生乐于接受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加大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政治理论课真正实现其教育功能。
2.3改进德育工作方法
遵循不同层次、不同年龄段学生认知发展规律,尽力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服务,引导学生成长成才不仅仅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责任,而是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责任,应做到全员育人。坚持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建设立体德育网络,建立网络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平台,加强对学生进行网络德育教育。
2.4提高德育工作者自身素质
要提高德育的实效性,需要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湛、乐于奉献、比较稳定的德育工作队伍。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使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担当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课的教学任务,使教师的言行可以在学生中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全面提高辅导员、专(兼)职班主任队伍素质。学生管理部门要严把辅导员、专(兼)职班主任的聘用关口,定期培训,鼓励有丰富经验的教师从事德育工作。
2.5建立德育评价科学体系
高职院校的目标需要德育体系及考核办法要有新的突破,要以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和学生为评价主体,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定期的联络沟通制度,针对影响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主要环节,即平时表现、课程成绩、实践能力、心理素质的实际状况建立德育修养档案。分学期对学生的思想表现、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日常行为的合乎规范性、心理素质等作出评价,毕业时对学生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价,并指明修养的不足与方向。通过德育修养档案的方式来激励和鞭策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这不仅有利于社会了解学生在校真实的道德修养水平,更重要的是让学生知道自已修养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白走上社会后努力的方向。
1、【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
关于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有多种解释。
解释一:
注释是对学术论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文末参考文献前,或用脚注,并用阿拉伯数字加圆圈标注。
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学术论文时所引用的文献,一般集中列于文末;参考文献有两种标注方法:
一种方法是用序号在文中标注(按:右上标),文末则列具体信息,包括作者、文献名称、出版信息或刊物信息等。
另一种方法则在文末列出所有引用过的文献的具体信息,包括作者、文献名称、出版信息或刊物信息等,而文中则只标注作者和著作出版年份,标注方式:[王荣生,],这就表示引用的这段话,来自王荣生出版的著作,该著作的有关具体信息,列在文末。如果引用了同一作者同一年度出版的两本以上的著作,则分别以a,b,c…… 注明。例如[王荣生a ,2019],这就表明,引用的这段话,来自于王荣生在20发表的第一本著作,该著作的具体信息,列在文末。如果引用同一作者的多篇文章,则也以a,b,c……注明。例如[王荣生,a],表明,引用的这段话,来自王荣生的a文章,该文章的具体信息,列在文末。
解释二:
注释是引用和对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以圆序号在文中标注,具体信息列于文末。
参考文献是没有引用但却对论文的写作起了很大的作用的文献。列于文末注释之后。
如果是这样,请注意:注释里里已经出现的文献则不再在参考文献中出现。
2、【注释的标注格式】
注释的标注格式分著作、期刊论文、报纸论文、析出文献和学位论文五种,它们略有不同。
【著作注释的标注格式】
圆圈序号-作者-圆点-文献题名-[文献分类标识]-圆点-出版地-冒号-出版社机构-逗号-出版年-圆点-页码-圆点
例如:①皮亚杰.儿童心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19.
这个注释的意思是说:引用的这段话,是来自皮亚杰的著作《儿童心理学》;《儿童心理学》是一部著作;这部著作在北京出版;出版机构是商务印书馆;是1980年出版的;引用的这段话在这该书的119页。
【期刊论文注释的标注格式】
圆圈序号-作者-圆点-文献题名-[文献分类标识]-圆点-刊物名称-逗号-出版年-逗号-(期号)-圆点
例如:①谈松华.民办教育的发展模式与制度选择[J].教育研究,2019,(10).
这个注释的意思是说:引用的这段话,是来自谈松华的论文《民办教育的发展模式与制度选择》,发表该论文的刊物是《教育研究》2019年第10期。
【报纸论文注释的标注格式】
圆圈序号-作者-圆点-文献题名-[文献分类标识]-圆点-报纸名称-逗号-出版日期-(期号)-圆点
例如:①方大平.中国创新教育发展历程[N].中国教育报,2019-3-18(4).
这个注释的意思是说:引用的这段话,来自方大平的论文《中国创新教育发展历程》,发表该论文的报纸是2019年3月18日《中国教育报》,文章刊在这一天的第四版。
【析出文献的标注法】
所谓析出文献,就是论文集中的文章。引用的是论文集中的文章,如果该论文集中的论文作者是一个人,则参照著作标注法标注。如果论文集中的文章,不是一个作者,则注释基本格式是:
圆圈序号-作者-圆点-文献题名-[文献分类标识]-圆点-论文集编辑者-圆点-论文集名称-[文献分类标识]-圆点-出版地-冒号-出版社机构-逗号-出版年-圆点-页码-圆点
例如:①徐勋.加拿大的课程设置[A].金一鸣,钱景舫.教育研究与教育改革[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92-93.
这个注释的意思是说:引用的这段话,来自徐勋的《加拿大的课程设置》一文;该文章收入金一鸣和钱景舫合编的一本论文集《教育研究与教育改革》中;这本书是上海的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引用的这一段话在这本书的92到93页。
【学位论文注释标注格式】
圆圈序号-作者-圆点-文献题名-[文献分类标识]-圆点-大学所在地-冒号-大学名称和学术机构名称-逗号-作者入学年-学位名称和“论文”-圆点
例如:①王荣生.语文科课程论建构[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系,2019级博士论文.
【文献分类表】
【非引用参考文献的标注格式】
如果该文献只是在写作过程和研究过程中起到参考作用,并没有在文章中直接引用到它,这种参考文献的标注格式,论文和析出文献的标注格式与注释相同,著作类去掉页码则可。
1.会计核算基础方面的不规范,
(1)会计主体混乱,未能分清公司与股东的界限,未能分清关联公司之间的界限。
(2)存在两套账。不少公司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生存压力大、法制观念薄弱,再加上中国的税负重,企业的避税、省税冲动较大,两套账的情况并不少见。公司有着上市的想法后,两套账就再也不可能了,必须两账合一。
(3)未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立账务,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认识不深,还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拟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规范账务核算。
(4)没有规范的企业自己制定的会计政策,随便使用会计政策及会计变更。《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企业自身对某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制定规定,规定一旦制定并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必须经一定程序的审批。
(5)原始凭证填制不规范。如,部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基本要素不齐全,摘要、大小写、日期、单位名称等相关事项不按规定填写,甚至大小写不一致;购买大宗办公用品,没有清单,没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没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据;对方遗失发票需复印的未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提供人员与收件人员未签名或盖章;编制发放劳务费等款项人员名单表,没有劳动起止时间、内容、领款人身份证号码等栏目,不能全面记录经济业务的全过程。
(6)随意填写会计记账凭证。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会计并未认真审核和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随意性很大。主要表现在:记账凭证摘要部分不能准确地描述业务内容,附件张数不填写或记数不准确,漏盖出纳、审核、复核等人员的印鉴;将不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订正、调整记账凭证未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填制。
(7)登记会计账簿不规范。如个别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账簿启用表填写不全,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未签字或者盖章,账簿的登记、更错、结账不够规范。
(8)使用财务软件不规范。如没有设置“制单人”、“复核人”、“审核人”、“过账人”,没有换人审核、过账。没有设置规范的软件使用权限。
2. 账务处理常见的问题。
(1)现金使用违反《现金管理条例》,如坐支现金,超范围使用现金,现金库存超额,现金存进个人银行卡,
(2)应收票据问题,应收票据没有视同现金管理,收到票据没有及时入账。
(3)应收账款问题,核算混乱,导致应收账款一塌糊涂,不清晰,不准确,没有与客户对账,无法进行函证,没有账龄分析,没有提取坏账准备。
(4)预付账款问题。存在预付账款长期挂账,未清理,对不能完成交易的事项未能及时取消,收回预付账款。
(5)其他应收款问题。其他应收款是一个大杂烩,存在不规范的资金占用情况,其他应收款没有及时清理、核销。没有对账,无法进行函证,没有账龄分析,没有提取坏账准备。
(6)存货问题。存货核算混乱,没有详细准确的存货进销存明细账,实物和账务差异较大,没有进行定期盘点,没有及时对呆滞存货进行处理,没有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7)固定资产问题。固定资产没有明细清单,没有及时盘点,没有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产权不清。没有清晰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8)无形资产问题。没有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产权不清。
(9)应付账款问题。应付账款不清晰、不准确,没有与供应商对账。无法进行函证。
(10)其他应付款问题。存在长期未清的情况。
(11)注册资金问题。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没有到位、抽逃注册资金情况。存在股权代持、股权不清、股权纠纷情况。
(12)收入确认问题。未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收入确认,只是理解为“开发票”确认收入,存在未开票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情况。
(13)成本核算。存在成本核算不规范,随意归集和分配,随意结转成本,人为调节利润。
(14)费用核算。费用审批不规范,费用明细混乱。
(15)递延所得税问题。未能准确进行会计处理。
(16)现金流量表问题。会计人员不能编制准确的现金流量表。
3. 税务问题。
公司有所谓“节税、省税”的想法,按章纳税理念不强,违反税法的情况较为普遍。
(1)采购未能全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票收入没有入账申报。存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进项抵扣。混合销售界限不明,核算不清。
(2)未能取得正规费用发票
未能正确核算利润,正确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词语规范问题初议
规范化是社会语言共同体的需要,信息社会更需要规范化.语言文字在“变异”的`同时要进行“规范”,词汇系统也是这样,当新造词语出现的时候,要对其进行规范,这样语言才能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要处理好新词语规范问题,就要解决好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看待词语的规范问题;二是新词语的规范标准(填充性、明晰性、经济性、互补性)问题.
作 者:张剑 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务处,黑龙江,哈尔滨,150500 刊 名: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年,卷(期): 26(1) 分类号:H102 关键词:新词语 规范 原则外来语的理论研究和规范问题
当前外来语的引进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而相应的.理论研究和规范工作则显得滞后.在理论研究方面应当努力探求新的研究角度、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加强外来语的搜集整理工作并扩大研究范围.在规范方面应明确规范的目的、对象、依据、原则和当前的任务.
作 者:王英姿 WANG Ying-zi 作者单位:解放军外国语学院英语系,河南洛阳,471003 刊 名:新余高专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YU COLLEGE 年,卷(期):2008 13(3) 分类号:H136.5 关键词:外来语 理论研究 规范社团自治权的性质及问题研究
近年来,有关社团的案件频繁发生,如长春亚泰诉中国足协案、广州吉利诉中国足协案、杭州养鳖协会案、上海市黄金饰品案、河南啤酒行业协会案。这些案件或者是对社团自治权性质的争议,或者是对社团自治权的内容或行使方式的争议,但都围绕着一个共同的主题――社团自治权。社团自治权是指社团为实现社团目的,按照社团章程对社团及其社员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利或权力。国内有关社团的研究渐热,学界也有诸多专著、论文面世,但有关社团自治权的研究却极为稀少。面对实践就社团自治权的性质和存在的问题向理论界提出的诸多疑问,本文试图对此进行一次粗步的探讨,以引起学人对该问题的关注。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事物的`性质是该事物内在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任何事物都处在一种普遍的联系网络之中,在这些普遍性联系网络中,有些联系对事物性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事物的性质只有在该事物所处的具有决定性的社会关系中才能获得正确的把握。对社团自治权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联系有两个,一是社团自治权与国家权力的联系,一个是社团自治权与社员权利的联系。由此所决定,研究社团自治权的性质有两个角度:一是社团自治权在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中所体现的性质;一是社团自治权在与社员权利关系中所体现的性质。本文鉴于篇幅所限,仅从第一个视角对社团自治权的性质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并分析我国社团自治权存在的问题。
社团自治权在与国家权力关系中所呈现出的性质,决定于社团自治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状态。社团自治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关系状态。为解决不同时代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既有的社团自治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状态下,形成了一系列有关社团自治权和国家权力关系的理论,在不同的理论体系中,对社团自治权的性质也就有不同的定位。
一、西方国家社团自治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历史沿革及社团自治权性质的变迁
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是古希腊。古希腊时期,国家与社团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制度上并无分别,国家权力尚未从社会自治权中分离出来。也就是说在社团自治权之外尚无更高的权威实体存在,因而,在理论上不可能产生社团自治权来自另外一个更高权威的学说。按照古老的日尔曼习惯法的观点,“家庭、武士团、氏族或者村庄都被认为具有一种所有成员均分享的集团人格;”[1]德国历史学家吉尔克认为, “这种(伙伴关系)的联合与宗旨并非来自一种或神或人的更高权威,而是仅仅来自它自身内部,也就是说,仅仅来自于成员们为达到他们自己所设定的目标而自愿的结合。”[2]这便是初始的对社团自治权性质的定位。至古罗马帝国时期,国家权力不但与社会自治权相分离,而且相对社会自治权而言较为强大,社团力量则相对弱小。在制度上,社团自治权源于国家授予。许多私人联合,包括维持宗教礼拜的组织、丧葬团体、政治团体以及工匠或商人行会等社团的权力,都来自皇帝授予的特权和自由。但由于传统的影响,国家与市政府在观念上仍然被视为社团。因而,罗马法学家们对一个社团的存在和权力是来自某个公共权威的授权,还是来自创建人的意志,抑或是来自它作为一种联合所固有的性质,并没有进行讨论。但在事实上,社团自治权只能是为国家所授予的一种特权
[1] [2] [3] [4] [5]
★ 等腰三角形性质
★ 市场调查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