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规范执法(共含12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失格睡眠”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检察机关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政权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的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检察职能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政法委、高检院提出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通过学习结合本职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为根本点。
执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执法的不公正,法治权威将无法维系,人权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承担着对执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责任。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首先应当强化科学执法、民主执法、依法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用公正执法,保障公平与正义;用严格执法,促进依法办案;用权威执法,增强人民群众的信赖。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检察权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要自觉树立“监督别人首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从自身做起,认真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树立正确执法观和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打击、保护和服务职能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监督制约和配合的有机统一,以程序规范保证执法公正;坚持办案力度、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我们应当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认真贯彻好“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明确执法方向,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坚持和完善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规则、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与效率;三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重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行执法监察工作机制,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四是深入学习检察业务理论,用个项理论来充实自己的头脑,时刻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自己的准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这次整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认识,振奋精神,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明的不断进步,“老爷升堂”式的执法方式已经被永远地抛在历史的记忆中,成为现代影视业赚取票房的资料。从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提出 “天赋人权”开始,所有没有人格的“臣民”的心已经被“人权”照得通红通红!“国家权力为公民的权利而存在”应运而生。我们的政权为人民的权利而存在应运而生,我们的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但不容回避的是,在基层,我们的队伍依然存在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极个别同志在执法过程中,唯恐别人轻视了自己,怠慢了自己,说起话来霸气十足,惟我独尊,干起事来不讲原则,刚愎自用。不是摆官相,拉官腔,一说、二吓、三罚款,就是有利于缓解矛盾的话不说,有利于文明执法的事不做,寒凄凄,冷冰冰,一副官差作风。长此以往,结果僵化了关系,伤害了感情,背离了人心,损害了部门形象。更有甚者,借民之权,执法治民,愚弄百姓,深深刺痛了群众的心灵。与此种种,究其根本,还是我们有些同志的“官老爷作风”在作崇,他们缺乏谋利于民、服务于民、怀柔民-意的亲民之心,缺乏那份沉甸甸的、关爱民众的、朴素真挚的为民之情。
我在基层工作生活了两年有余,亲身的经历深深的触动着我。记得一次执法过程中,由于我的同事执法口气过于严厉,处罚幅度过大,在管理相对人的百般哀求下,未作好耐心细致地解释工作,生、冷、硬并存,迫使五十余岁的老人跪在我们的脚下。过后,大家未作深刻地反思,反将这些作为茶余饭后的笑柄。还有一次,我们进村执法时,村口卫生所的村医早早看见了我们,弃门而逃,消失在地头田间,结果,村里所有的卫生所当天都关了门,我们扑了一场空。过后,大家自嘲地说:我们真是鬼子进了村。类似的场景不胜枚举。是呀,由于我们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没有把管理相对人当朋友、当亲人,没有怀着真挚朴素的感情去执法,所以得不到他人应有的理解与配合,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虽然事过境迁,但这些仍发人深思。
我们的团队在摸索中前行,在挫折中磨砺,在总结中成熟。通过建局4年多来的锤炼,我们大部分同志仍然保持着优良的品格,拥有优秀的人格魅力和从政内涵,他们视群众为自己的衣食父母,他们视群众为自己的亲人、朋友,以血浓于水的感情“执法为民”,真正当好人民的公仆。
在我的身边,有这样一群年轻的同事,自打他们走上药监岗位的那一天起,就在平凡的工作中默默无闻地奉行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准则。这就是新时代的人民公仆,我们的好同事,他们以实际行动向群众诠释了一个药监卫士的真正内涵!他们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我们党“三个代表”的崇高思想!真正的药监人就是这样,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中默默实践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誓言!
不久前,我去外地出差,听到这样一个故事:渭南市华阴县某村一位老村医郭老汉因年世过高死亡,清贫的家中留下六十余岁的老伴和两千余元的药品,因老伴无行医资格,眼看药品不断过期失效,心里十分着急。华阴县药监分局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刻派人前往对郭老汉家中的药品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在老人家的委托下,通过合法渠道按市场批发价处理了这些药品,只用了短短三天时间便使郭家挽回了近两千元的损失。对于普通人而言,两千元也许算不上什么,可对于郭老汉一家而言,那是他们生活的全部,当郭老汉的老伴从药监部门拿回钱时,年迈的她老泪纵横,还有什么比“家产”失而复得更让她激动的呢?古语云:“天下大事,并作于细”,渭南市药监部门不正是从小处着手,在细微之中体现出他们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吗?渭南市药监部门不正是从细微中塑造出他们风采照人的光辉形象吗?“群众利益无小事”,这应当是新时代人民公仆应有的共识!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我一直在想,什么是真正的“执法为民”?是为群众做一件好事吗?是为群众捐一些钱物吗?是为群众办一个案子吗?还是为群众追回一点损失?不是,都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应该是时刻心系群众,事事以民为本。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对于我们药监人而言,为群众服务一两次并不难,难得是时时刻刻心里都装着群众,任何时候都把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这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这样的“执法为民”,需要建立在一种浓厚的、真挚的感情基础上,这种感情就是血浓于水的亲情!没有感情,哪来爱心?没有感情,哪来宽容?没有对人民群众血浓于水亲人般的感情,又怎么能够真正地“执法为民”?
人间正气参天地,尧舜业绩泣鬼神!让我们“怀爱民之心,守为民之责,谋富民之策,办利民之事”,怀着对人民群众亲人般的感情,刚正不阿,公正执法,创造出宏伟的业绩,为我们的药监事业兴旺发达群策群力,为我们的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
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年1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高检院、省市院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我认真学习了最高检、省、市检察院的活动方案,结合我分管的实际工作,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这次专项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开展集中整治,牢固树立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纠正思想观念、执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长效机制,使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作风进一步改进,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重点围绕我分管的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部门,突出整治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态度蛮横,对案件存在问题推脱逃避,不注重释法说理,不注重矛盾化解。
2.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言行强势,作风霸道强硬,压制和妨害诉讼参与人正当权利行使。
3.执法办案不讲策略效果,不注重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不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4.对告状求助群众态度冷漠,置之不理,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责任感。
5、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各项规定不到位,图简单,怕麻烦;不尊重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该请示汇报不请示汇报,擅自决定处理案件。办案制度执行不严格,丢失卷宗材料和证据。
7、出席法庭不按规定着检察制服,法庭用语不规范,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审判人员、被告人和辩护人,指派不具有检察员或者代理检察员身份的人员出庭,没有受检察长指派擅自出席法庭。
8、民行部门不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或不经检察长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滥用检察建议,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不规范、不严谨,一些通过口头或其他书面方式即可纠正的错误,不适当使用检察建议,一份检察建议多头发放,重复统计,影响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超期办案。
9、刑事诉讼中,不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侵犯律师和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0、不依法听取或不注重听取律师和当事人意见,律师和当事人所提意见不按规定附卷或在相关文书中予以体现,对律师合法要求不能依法及时办理,造成律师、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不畅,有意见不能及时有效反映和表达。
11、办案数据造假,把有利于考评计分的数据多报,不利于考评计分的数据不报、少报或者迟报。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各个环节,为争取多得考评计分弄虚作假、凑监督数量。在公诉等环节,职务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人为分人分案起诉,虚报案件审结率,等等。
12、不认真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重办案期限监督,轻办案活动监督,发现和纠正浅层次问题多、重大问题少,在违法违规办案监督方面存在空白和“盲区”。
13、不认真履行案件质量评查职责,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质,对特定种类案件的评查不及时,导致案件质量问题没有被及时发现、纠正,造成负面后果。执行不到位,监督的刚性不足,责任追究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对扩大解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违法违规办案情形疏于监督。
14、组织、监督案件信息公开不力,选择性公开、延迟性公开、不规范公开比较普遍,没有形成以公开倒逼规范执法行为的态势。
15、超越职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16、利用职权,违法办案、徇私舞弊。
17、充当诉讼掮客,与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勾连,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职务便利,帮忙打探案情,协调关系,捞取个人好处。
18、受人之托,违反原则和规定,过问、干预相关部门正常办案工作,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
下一步我要结合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围绕上述重点环节和问题,结合本部门实际,逐一对照检查,逐项整改纠正。注重问题导向,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切实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思想教育
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部分民警还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执法公信力现象,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不正确是根本原因。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个民警都要清楚“权从何来”、“为谁执法”、“如何规范”等问题,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现劳教工作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目标。
二、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主体建设
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保证,也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
1、是以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年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我所民警管理。
2、是进一步规范我所各项规章制度,使我所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有章可循。
3、是应深入执法,抓好民警培训,切实做好民警执法教育。
三、抓执法制度建设
劳教执法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严格制定奖惩措施,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广大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抓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明确执法质量考评的标准、考评范围、质量界定、结果运用等问题,将日常考评与季考评、年考评结合,将实地检查与往上考评相结合,将规范化管理同执法民警自身利益的捆绑和统一。
总之,自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以来,我所始终把转变民警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作为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措施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依法治国,意味着“人治”到“法治”的迈进,也是一个历史性的伟大变革,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标志着领导和管理方式从经验到科学,从依靠领导个人权力到依靠法律治国的大跨跃。“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机构及其公务员更是首当其中,成为这项社会系统工程的核心,李鹏同志曾指出: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是执法。他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而要真正达到依法行政,正如江泽民同志所强调的“首先要提高公务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国家公职人员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带头人,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质,不仅是履行职责胜任工作的需要,而且对全民普法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对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有重要的影响,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是政治职能转变的需要
邓小平同志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部门对经济的管理将逐步从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向宏观管理和间接管理过度,这就要求管理手段逐步从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转变到以依法管理手段为主,政治职能的转变,要求公务员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在工作中树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治观念,将法律答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标准,把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引导和规范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依法行政的含义有四个: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由政府负责具体执行法律,并依照法律来管理国家;二是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活动准则,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权力,还应行使;三是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违法或者无法律根据时,或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四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示赔偿。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要树立权力、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既不能渎职,也不能越权,有权必须有责,要树立用权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要明确认识行政行为不光是“治民”,更是“治官”,要处理好民与法,民与官司的关系,保证自己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都严格符合法律规定,使每一次行政行为都有法律依据,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和公务员,他们依法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着政府机关形象,增强各级公务员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他们熟练掌握和履行领导职责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这是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最基本的条件和最基础性的工作。树立法制观念,崇高法制,是实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消除司法不公,克服腐败等现象的有效途径,打好这个基础,要靠公务员持之以恒的学法用法。
三、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是应会对入世后面临挑战的需要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世贸组织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它提供了建议在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基础上的一系列反映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世贸组织的各项协定,协议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市场导向的基础上的,约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依照市场规律加强宏观调控,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提高政府的法制化和透明度,各级公务员就必须加强学习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树立法制统一,依法管理,透明公正、公平、竞争等观念。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是当前社会治制化管理水平的需要,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公务员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的历史时期赋予公务员的重要责任和基本要求,江泽民同志曾经强调指出:“公务员学法,不仅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和带动全党学法、守法、依法办事,而且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从一定意义上讲,一个全面小康社会,要提高综合国力,参与国际的竞争;所有这些都要求各级公务员下功夫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转变传统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提高运用法律法规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的本领。否则,就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目前,由于法律意识薄,导致决策失误或上当受骗,给国家集体带来重大损失已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安于现状已很难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所以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质,使其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已是“刻不容缓”的重大问题。
各级公务员意识、法律素质提高了,坚持和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带头学法、用法、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促进依法治区向纵深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
近一段时间,作为一名国企员工,我通过对社会主义相关法制体系核心读物的学习,了解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党正确的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建设经济,逐步实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体到工作当中就是例如公司财务要做到独立、公开、依法、程序。
二、执法为民的理念
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在各项社会建设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我个人认为,作为一名国企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谋福利的理念,要把服务人民的思想贯彻始终,要为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思路。
三、公平正义的理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建设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敢于面对困难,敢于面对权力,敢于碰硬,敢于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服务大局的理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解决体制和制度问题,不仅要惩前,还要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毖后,不仅要能够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还要能够通过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要为社会、企业财经制度建设做出贡献。
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是每一个公民必须了解和遵守的基本准则,只有坚持在工作中,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理念,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发挥好作用。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先进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与敏锐性、增强自己的政治鉴别力,树立一个党员坚定的政治信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变革的、各种利益矛盾纠结凸显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局面,只有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提高宗旨意识和觉悟,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筑牢坚毅的思想防线,才能不断的激发抵制歪风邪气的斗志和决心,才能勇于同一切法违违纪不良行为的人和事做斗争。加强相关文件和政策知识的学习,使自己对“五个不准”的工作纪律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为自己开展工作,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指导。同时,也给自己打上了预防针,使自己切实做到了自励、自省、自警。
在新的岗位上我是一个新手,还有很多学校学不到的专业知识需要学习,每一位同事都是我的老师,平时虚心向他们求教,认真学习,只有这样我才能更快更好的适应自己的岗位。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作为一名新世纪的新青年更应具备这种锲而不舍精神,在工作中踏实勤恳,认真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积极向老同志学习,求教工作经验,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平时还要多看书勤学习,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不管到那个岗位都能很快的适应,干出一番成绩。
我个人认为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领导讲话精神实质,加深理解“两风两纪”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认识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每位民警,特别是党员民警必须要认真学习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文件读本。学习好省厅厅长孙永波、副市长吴刚、分局长李政等领导的讲话精神,以讲话为指导,作为今后工作的方向,不断提高认识能力,使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的要求上来,并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俗话说:大匠悔人必以规矩。要时刻牢记政策、法规、规章和纪律,从严约束自己。抓好“五条禁令”的贯彻执行,管好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廉洁自律。认真学习好爱民模范同志的先进事迹,以他们为榜样,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群众的疾苦,争做群众心目中的好人、亲人、能人。强化学习意识,不断创新工作思路。
学习是永无止境的。要不断更新知识,认真学习好法律、公安业务、现代信息和科研创新,跟上时代步伐,创新工作思路,勇于探索进取。不断提高法律知识,增强执法办案水平,做到公正廉洁执法。尤其要把《刑法》《刑诉法》《消防法》《物权法》《民法》等基础法律学深学透,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增强打击工作的能力,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贡献。搞好党风党纪、警风警纪集中教育活动与各项活动的结合,要把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公安部提出的“三项建设”、省厅提出的“三位一体”工作思想紧密结合好,突出工作重点,同时还要把集中整顿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专项治理同集中整顿警用车辆和涉案物品管理这两项工作抓好,互相促进、有机结合、弹好钢琴、不可偏废。
我们要严格按照省厅的要求,认真领会精神,精心组织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好、开展好,保证收到预期效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稳步、持续发展。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剖析、整改工作和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正规化,执法工作规范化,警民关系和谐化。为我市社会繁荣稳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水务局规范执法工作总结
水务局规范执法工作总结近年来,区水务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从狠抓文明执法入手,在全局认真开展职业道德、勤政廉政和爱岗敬业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尽力做到热情服务,树立水利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现总结如下:
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
区水务局根据全区水行政执法工作特点和各级各类水行政法规要求,明确委托执法范围、执法内容和执法责任,要求各类执法主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从事执法活动,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更不得越权执法和滥用职权。在明确执法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和实行执法责任制,科学合理地划分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并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中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
落实持证上岗加强人员管理
所有水政监察人员上岗执法前,都已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市水政监察支队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没有取得执法证件前,不准从事执法活动,严格禁止无执法资格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同时,建立和完善执法人员档案,对水政监察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执法工作纪律、执法装备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细化执法程序严格依法执法
水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定程序执法,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在法定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执法流程,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执行标准,绘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程序流程图,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全面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对处罚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对自由裁量情况要在行政决定中作出解释说明。在执法中要求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结案后及时将执法文书整理归档,有效促进了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案卷管理水平的提高。
强化执法监督防止失职渎职
完善系统内部执法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考核评议等形式,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不执法或乱执法的,依照执法责任制等规定追究责任;导致执法错案的,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建立健全公示公开制、承诺服务制、限时办结制,推行文明执法服务用语,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坚持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下同)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七条 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经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合法委托、可以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由该委托机关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委托执法。
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委托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委托执法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
委托执法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法没有禁止,并且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
(二)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具有行使相应职权的能力,并不得将被委托的事项再行委托;
(三)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代表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作出统一规定的,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应当到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未作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均应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前,应当接受本岗位专业法律培训和综合执法培训。未按规定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四)国务院部委发布的规章;
(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依据赋予的权限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合法、适当,不得滥施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依法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扣留财物,应当按规定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工作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应当说明行政执法依据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并听取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和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统一佩戴标志的,还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行政执法依据;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或者不说明依据的行政执法有权拒绝。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和机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告知其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具体期限和机关;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行政执法,应当会同当地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不予配合或者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的,其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提出宣传贯彻方案,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行政执法协调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主持协调:
(一)对同一执法依据理解或者执行不一致的;
(二)发生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的;
(三)对同一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矛盾。
第二十三条 主持协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难以作出协调决定的,应当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解释的,由主持协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逐级报请有权解释的机关作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协调结果由作出协调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文件发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执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各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
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有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核发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程序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以及行政执法证件、标志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七)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调阅有关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考核行政执法人员;
(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作调查;
(五)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依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备案审查机关认为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责令发布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暂停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吊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执行前款规定,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发出通知书的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纠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无故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对依法不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擅自办理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滥用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三)擅自脱岗、失职或者玩忽职守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卡或者对抵制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行为。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前条所列行为,是二人以上共同作出的,依其各自责任大小,分别处理。
因领导者干预导致执法错误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者的违法干预不提出纠正建议而仍执行的,应当承担责任;提出纠正建议因领导者不予采纳而导致执法错误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要求,依法予以赔偿。
有赔偿义务的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违反本条例,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放弃监督或者越权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放弃职责或者违法实施监督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市依法治市“十大行动”总体方案》(万法组发z{1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杜绝不良风气,提升执法能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更好地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积极开展于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要求,继续巩固深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成效,以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为主要抓手,密切联系近两年工作实际,尤其是近期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检疫出证和证章标识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健全规章制度,纯洁执法队伍,强化管理手段,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树立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内容
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整改、考核、培训等措施,加强遵纪守法、文明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方针政策、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适应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凝聚力、执行力,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提高执法人员操作技能、综合监管能力、办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
1、加强领导。成立**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领导小组,市畜牧食品局局长周元礼任组长,市畜牧食品局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安华任副组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朱静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支部书记邓万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林义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冉立冬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朱静卿兼任办公室主任,林义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鲁文菡为联络员,负责及时将“行动”期间的经验、做法及相关工作以信息形式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全市动员,落实方案。6月底,召开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动员大会,传达、部署**市“提素质强能力行动”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7月-*年4月)
1、人员队伍整顿阶段(7月1日-31日):全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要求为依据,对过去两年,特别是近期小反刍兽疫防控中的执法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各环节管理。每名执法人员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交由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对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要进行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处分。
2、定岗定程序,强化工作制度阶段(8月1日至31日):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各岗位的人员数量、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对设置不合理的岗位、人员要及时调整,确保动物卫生监督申报点(检查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执法办案、检疫等公主国内组岗位、人员落实到位。要按照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制度和启用<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痕迹化管理。二是要对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岗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做好消毒、登记工作。要监督做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和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督查和稽查制等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三是要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出证。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越权出证”、“隔山开证”等行为。发现疑似病畜禽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产地检疫出证要基于对规模养殖场或相关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掌握养殖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并在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基础上,按产地检疫规程出证。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入场动物的查证验物,严防不合格动物进入屠宰场;做好同步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
3.规范证章标识使用管理专项整治阶段(9月1日至30日):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统一相关执法标识,规范检疫证明的使用管理,严格做到“统一订购、层级发放、网上公布、及时登记、回收和销毁”,落实“专人、专账、专库管理”制度。要及时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清理排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立即整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的签字官方兽医必须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的'签字官方兽医人数。要加大区域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肃处理不按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倒卖或伪造证章等违法违规行为。
4.执法后评估阶段(10月1日至31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开展执法案件“回头看”,通过调阅相关执法案卷、回访行政相对人等,对查处的全部案件进行执法后评估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执法程序和效果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纠正不当执法案件,对违规执法人员作出处理。要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依法规范、公正透明。
5.举办执法技能竞赛(11月1日至31日):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现场执法评判、执法案卷评查和检疫技术比武等活动,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进行评比,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推动执法人员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6.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阶段(1月-4月):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制定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计划,全面开展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各方面素质。在政治素质上,要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形成“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形象;在法律素质上,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经上岗培训,持省级农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上岗,逐步实现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由业务型向依法管理型转变。在业务素质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畜牧、兽医等专业知识和相关操作技能,不断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市畜牧食品局要组织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要继续培训至考核通过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总结提高阶段**年5月)
*年5月底前,市畜牧食品局要全面总结本次“行动”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各环节工作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要认真组织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建立“提素质强能力”的长效机制。并在*年5月底前将本市总结报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市畜牧食品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完善各项制度,争取相关支持,提升监督执法科技支撑能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人员队伍整顿、规范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执法后评估等活动中,要坚持“边查找、边整改”,及时查漏补缺,重点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市畜牧食品局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内部稽查,对每个阶段实施情况组织督查,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加强指导督办,确保“行动”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提升综合素质、强化执法能力的良好氛围。
规范基层执法工作总结及20工作重点
规范基层执法工作总结及工作重点**市水利水产局
20**市水利水产局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和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着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指导规范行政执法,有力维护水事渔事秩序,各项工作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工作总结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围绕社会关注的水利水产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拓展水利水产法规宣传领域,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按照“统一安排、自学为主、集中活动、注重实效”的学习方式,征订了《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与实务》、《水法规汇编》等学习教材,加强领导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创新普法形式,发挥网络优势,购买无纸化学法系统软件,实现学法用法及法律知识考试网络化、信息化、无纸化,提高了干部职工法律法规学习的效果。今年以来,先后举办了“六五”普法专题讲座,邀请市法制办领导和市“六五”普法讲师团法律专家,结合案例分析讲解《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各县(市)区水利水产部门和局系统干部职工200余人参加了学习,从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组织了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学习新颁布的《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会议,传达省厅宣传贯彻《办法》的会议精神,并对《办法》进行了解读,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用水行为,推动农村供水依法管理;举办了《农业技术推广法》培训班,邀请省水产技术推广站专家授课,来自各县(市)区、乡镇水产技术推广人员100余人参加了培训,起到了非常好的技术推广效果。
2、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多措并举集中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尤其是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通过多种形式,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的水法治观念和水忧患意识。印刷了《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单行本及宣传资料在社会广泛宣传,并深入企事业单位和**湖周边乡镇、村组宣传《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市**湖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提高群众保护、爱惜**湖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湖泊的良好氛围。还在高校志愿者的协助下,将宣传画和宣传资料发放到学校,向在校学生宣讲水法律法规和水知识,提高在校学生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在《**日报》等新闻媒体刊登纪念性文章和有关问题的答记者问,以“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为核心宣传保护水资源和加强水利建设的重要性。通过多层次、多方位的立体式法制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法制意识,为水利水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为依法行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局行政审批工作以便民、高效、公正、廉洁为服务宗旨,以服务对象满意为标准,积极创新服务方式。一是公开服务承诺。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快捷优质服务,今年年初我局推出了优化环境促发展的“八项举措”,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二是实行许可集中审批。按照市委、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的要求,实现了授权到位、项目到位、人员到位和机制到位,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三是继续完善行政审批工作制度。修订完善《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责任、监督检查、过错责任追究、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四是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按照省、市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规定,将原来30项清减为15项,并减免所有审批费用,实现了审批服务“零收费”。同时再造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间,所有审批事项均承诺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速度在全市处于前列。五是做好“窗口”服务。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深入企业了解审批项目建设情况,变被动为主动,做好上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年截止目前,共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件40件,按时办结率100%,承诺件提前办结率100%,群众满意率100%,受理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无投诉。
4、开展行政权力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市纪委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文件要求,对涉及水利水产法律法规的行政权力及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经过调整、合并、取消、补充、汇总后,拟定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140项,完成登记表及流程图257份,并按时向市清权办报送了《送审稿》。对12月以前向社会公布实施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规范性文件5件,其中保留1件,修改1件,废止2件,失效1件。清理结果已按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5、指导规范行政执法,维护水事渔事秩序。依据法律法规,指导规范水政渔政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水事渔事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正常的'水事渔事秩序。一是规范操作程序。通过规范执法主体、执法制度、执法文书、执法行为、执法档案,实现了水利水产执法工作“内部运作程序化、行政行为规范化”,使水利水产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正确执行。二是建立监督机制。发放执法联系卡,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制定了执法岗位责任制、执法公示制、错案追究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规章制度,建立起了有效的监督机制。三是创新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今年4月份,在省水政监察总队的统一领导下,由我局牵头组织省富水局、王英局水政监察支队及**市、**市支队、**县、**县、**市水政监察大队开展了为期3天联合执法行动,共拆除影响行洪安全的河道违法设施33处,爆破拦叉筑坝1处,清除填占库容2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起,重拳打击了一批影响面广、危害性大的水事违法案件,震慑了水事违法分子,遏制了违法行为的蔓延势头,有力地维护了鄂东南片良好的正常水事秩序。四是开展河湖与汛前水工程设施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今年3至9月,根据省水利厅通知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成立专班,全力做好河湖与水工程设施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全市堤防、湖泊、水库、河道、渠道泵站、防汛通讯及水文设施等重点水利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对群众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如****镇岩泉村私建水库案,市水政支队先后多次督办**县水政大队依法查处,并深入现场督办,在当地政府积极配合下,组织将围堰筑坝进行了强行拆除,省安监委、省水利厅对**县**镇违建大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表示满意。4月下旬,接到**蓝溪汽车商贸城填占**葫芦港的案情后,水政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责令迅速整改,同时与当事人沟通交换意见,被填排洪港得到了恢复,确保了防洪安全,当事人对我局处理结果表示满意。通过河湖和汛前水工程设施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破坏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对巡查、群众举报的案件及时进行了查处和整改。五是严厉打击非法河道采砂。我市境内长江河道非法采砂、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现象,开展了一系列的整治行动,拆除违章建筑,清除行洪障碍,使我市河道水事秩序得到了改善,确保了河势稳定和河道通航及防洪安全。六是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长江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打击**湖非法捕螺、长江电打鱼违法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维护了河湖渔业资源的健康发展。
6、积极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将行政调解贯穿于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始终,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加强源头控制,强化对水事渔事纠纷苗头的预警,及时深入现场听取意见,开展调处,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尽可能地把水事渔事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与信访、政务信息公开部门的沟通,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三是依法受理并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如2013年2月,**市汪仁镇磊山村人程贤利,因**湖养殖权与他人产生纠纷,向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省法制办受理后举行了听证,并组织多次调解,但由于案情复杂,通过调解结案困难很大。为妥善解决纠纷,我局多次上门向当事人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做解释说服工作,后在省、市政府法制办的领导下,当事人接受调解,撤销了复议申请,该起矛盾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理。
7、修订《**市**湖管理暂行办法》。205月30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并于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而我市颁布的《**市**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与《条例》不相符,依照下位法需服从上位法的原则,结合**湖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市**湖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审核后,《**市**湖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于2013年3月1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执行。
二、20工作重点
1、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继续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稳步推进全市水利水产系统“六五”普法工作。进一步创新普法形式,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公务员学法、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维护法律尊严、履行法定职责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法律素养。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水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等特殊时机,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利用执法监督检查,开展面向行政相对人的经常性宣传,提升水法规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公众的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加强水利水产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法治单位、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2、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按照国家、省、市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继续开展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到位。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审批流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管理能力,打造便民服务平台,提高为民服务效率和质量。
3、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清理。按照市纪委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继续做好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清理后期工作,及时对外公布职权目录、工作流程,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水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4、进一步发挥行政调处功能。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方针,完善水事纠纷预警机制,加强源头控制,强化对水事纠纷苗头的预警,尽可能地把水事纠纷化解在基屋,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与信访、政务信息公开部门的沟通,引导水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受理并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
为落实文明规范执法系列专题活动,对执法队伍和执法行为进行全面规范,按照市局部署,我局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文明规范执法系列专题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学习
从即日起至七月底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学习《*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法规[*]310号”》文件。
(一)七月中旬,局召开文明规范执法系列专题活动推动会。部署落实《*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法规[*]310号”》文件的实施安排。局选派法制一名、管理科一名、许可服务中心一名、监理所选派四名执法人员(一名法制干部,三名违法案件查处人员)参加市局落实十八项制度的学习培训。
(二)参加市局培训的人员,负责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具体分工是,设施管理科负责组织驻街人员的学习辅导;许可服务中心负责本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辅导;监理所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排水所、道路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辅导;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人员学习辅导。强调各类学习的痕迹管理,要求每一名行政执法人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学习效果要达到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文书、文明用语、执法行为规范。
(三)局在八月十日之前,对制度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方式采取查阅学习培训、考核相关基础资料,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笔记,随机询问培训内容,考核对学习内容的熟知程度。市局于八月中旬以相同的方式对我局的学习情况进行验收。本局和市局的检查验收结果,作为监理所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考核成绩记录在案。作为执法人员百分考核的依据。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一)监理所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区市政局*年法制工作要点》中已明确“监察管理所本年度要完成实施一般程序查处违法案件不少于5件。”监理所参加培训的人员,要以学习培训为契机,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实际工作中练兵。依据市局制定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及所附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为标准,认真做好案卷评查工作。并积极做好迎接九月底市局的检查和现场模拟案例的准备工作。
(二)许可服务中心人员,依据学习培训标准,规范、完善、提高行政许可案卷的案卷的质量。
★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 执法工作计划
★ 执法责任书
★ 执法建议书
★ 执法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