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当前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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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当前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问题

篇1:探讨当前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问题

探讨当前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问题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息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产生了较复杂的契约关系。当前的有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利息贷,加之缺乏管理,纠纷不断。当借贷方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方往往雇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使用“武力”解决。民间借贷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其规范问题急待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测工作 高利息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

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篇2:探讨当前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问题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息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产生了较复杂的契约关系。当前的有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利贷,加之缺乏管理,纠纷不断。当借贷方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方往往雇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使用“武力”解决。民间借贷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其规范问题急待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测工作 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

[2]吴晓灵.中央银行新法规手册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0.

[3]杨明基:基层中央银行业务操作与管理[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2.

篇3:民间借贷合同注意问题

一、民间借款合同的概念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民间借贷同样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即当事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内容要合法等。不少人以为民间借贷不需要像银行贷款那么正规,其实不然,因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

二、民间借贷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对于借款合同主体资格问题。企业单位之间的借款。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企业单位经营借款业务,但不少企业单位却以“联营”等形式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以此来规避法律,这是违法的。还有一些企业向金融机构假借款之后,在将其转贷给其它企业,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而个人之间的借款。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上述范围的人不能进行民间借贷,否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二,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在实践生活中,有一些当事人是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了借款合同,这类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也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47条、第54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第1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等规定,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因重大误解的合同及显失公平的合同还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借贷双方要充分协商,自愿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才能保证借款行为的真实、有效,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第三、就内容合法的问题。

(1)借款用途。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用途必须合法,不能用于非法目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也会导致借款行为的无效,这类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利率。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对于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也予以坚决制止,该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篇4: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研究

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研究

摘 要:农村民间借贷是典型的需求诱致性的金融制度变迁过程。通过对郑州农村民间借贷的实证调查表明,民间借贷已不仅仅是农村正规金融的补充,掌握农村民间借贷的运行机制对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乃至整个农村金融市场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郑州;农户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03-0064-02 随着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加强,银行信贷逐步趋紧,农村的民间借贷呈现快速发展态势,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随机抽样调查了郑州的300户农民,进行研究。 一、调查结果 (一)现状 1.借贷规模。300户农民中,287户有借贷关系,其他13户曾经有过借贷关系;借贷发生率95.67%。借入总额209.3万元,借出总额187.05万元;借贷总额396.35万元,平均每户13 211.67元。借贷较普遍,规模较大。借贷资金的来源可分两种:一是正规金融(主指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二是非正规金融(主指发生在亲戚、朋友及农村其他形式的借贷行为)。农户通过非正规金融借入的资金占农户借款的81.73%,是农户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 2.供需主体。资金供给方即放款人的成份较为复杂,有村干部、在城里打工的职工、退休的干部、年纪较大的普通农民等,甚至还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成份单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 3.利率较高。借贷资金的价格为利率,受借贷资金供需影响大。且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拉动了利率上涨。民间贷款的利息都是按月计,月息有1分、1.2分、1.5分、2分、3分等不等,甚至有4分、5分、6分的。月息在1分~1.5分之间利率水平借贷数占借贷总数比例最大,为36%,其次是无利息,占25%。因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戚朋友间,有互助性质,或以其他方式(如互相借贷)弥补了利息;人们已普遍接受了市场的观念,使用资金支付利息已被认可,所以月息在1分~1.5分的借贷活动较为频繁。但月息1.2分和1.5分相当于年息14.4%和18%,远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息。 4.借贷用途。所借贷的资金用于生活用途的占比例很高,在农户借贷资金用途上第一位是盖房子;第二位是婚丧嫁娶;第三位是子女上学。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资金用途比较多样,且分散。二是农业生产性资金需求量不大。养殖和种植的农业生产性资金的借贷总额仅占借贷资金总额的12.4%。三是出现了非农业生产资金需求。运货是发生在非农业生产领域的资金需求,占11.2%。四是生活性资金用途比较多。盖房子、婚丧嫁娶、医疗费、子女上学,都是为弥补农村生活开支而产生的借款;养殖、种植(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运货,均是因生产所产生的借贷活动。生产性资金仅占借款总额的23.6%,生活性资金约占借款总额的.77.4%。 5.借贷时间。时间从几天、几月、半年、一年到长达几年不等,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而定。若借款是用于生产,短期内是不易收回成本的,资金周转时间长;若只是生活开销,暂时周转,时间就较短。农村民间借贷贷款人的抗风险能力弱,多接受的是较短期的贷款。很多借贷发生在亲友和邻里之间,碍于情面,借款人一般还款较快,借贷时间较短。但一年内的短期借贷,通常借贷数额不大。根据调查,一年内短期借贷占借款总额的41%,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2/3。长期借贷虽只占1/3,但借款总额占到总借贷总额的59%。 6.借贷合约。所调查的郑州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化程度不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活动产生的地理空间范围较小,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血缘性,民间借贷活动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同村的邻居之间,建立在借款人的声誉基础之上,凭借借款人的信用作保证,即使有借条也没有正规的借款合同;二是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多是自发性的。 (二)原因 1.供小于需。(1)供给分析。1)正规金融机构的供给。农村信用社目前成为中国农村地区唯一的金融机构,但由于其机构设置、经营机制、产权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资金供给乏力。2)非正规金融的供给。广大城乡居民的巨大资金构成了民间借贷的供给。国家一再采取刺激消费的政策,但储蓄率依然居高不下。与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相对应的是民间投资渠道的狭窄。趋利动机驱动下,巨大的民间资金构成了民间借贷的供给。(2)需求分析。1)需求总量分析。随着农业发展,农业资金需求增加。调查发现,郑州农村近年来金融融量严重不足,农村金融的缺口还呈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整个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需要大量的资金。2)需求结构分析。农户个人需求。由于通货膨胀,农民手中货币的购买力不断下降,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增幅有限。加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农户调整种植结构,形成一些种养专业户。无论生活还是生产对资金的需求都大量增加。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私营者需求。资金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融资渠道非常单一,只能通过银行贷款。但贷款门框不断提高,抵押难、担保难成为许多中小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经营者随着企业的发展正亟待升级换代,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化,资金必不可少。 2.信息不对称。(1)逆向选择。农村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需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供给方处于信息弱势。供给方把需求方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利润以及还贷意愿搞清楚是相当困难的,存在较高的信息成本。所以,供给方很难区分开不守信用的高风险的借款农户和信誉好的低风险的借款农户,易出现逆向选择,使农村民间借贷市场成为高风险贷款农户汇集的地方,造成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低效益。(2)道德风险。指需求方在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供给方效用的行为。一是需求方违反借款协议,私下改变资金用途。二是需求方隐瞒投资收益,虚报利润额,逃避偿付义务,非法转移资金,恶意违反合同规定。三是需求方获得资金后,对资金使用效益不负责任,致使借入资金受损。道德风险行为使供给方的风险增加。 3.结构洞理论。农村民间借贷结构洞的存在扩大了风险。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已出现新特点:农民通过借贷中介(结构洞)的借贷活动增多。与农民相互间的直接借贷相比,存在着中介的借贷活动涉及的主体范围较大,风险也随之扩散。通过借贷中介发生的借贷,更易引发借贷纠纷甚至暴力讨债事件,是监管部门应重点监管的领域。根据结构洞理论,存在结构洞的农村民间借贷,贷款者不会碍于“面子”而不与借款者签订契约。借贷契约的签订,为监管机构对农村民间借贷的监管提供了可能。由于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没有对这一领域实行监管和规范,导致农村民间借贷纠纷频繁发生。 二、促进郑州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资金供求促进市场发展 1.加快金融市场化进程。农村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农村资金供求存在缺口,而缺口的出现又是央行对利率实行管制的结果。若利率实现了市场化,资本价格将会根据资本供求自动进行调整。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资金供求缺口,缓和资金供求的矛盾,抑制那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 2.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加大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利率市场化是一个长期过程,即使实现,也不能完全消除资本供求缺口,即市场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在资源配置方面可能会失灵,正好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二)不完全信息论促市场稳定 1.农村民间借贷逆向选择的治理。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需求方的预期收益,所以供给方应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要求,而不能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需求方的借款申请。 2.农村民间借贷道德风险的防范。农村民间借贷是农村的普遍现象;也是农村发展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融资渠道,放贷方有必要建立乡规民约,并公布于众,营造良好的民间借贷环境。放贷方也可对受贷方适机宣讲,建立民间借贷上的诚信关系,减少道德风险。借贷双方都要学习相关法律,自觉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设计放款控制措施。放贷方要建立起各环节的操作办法和程序,对上门借贷方全程把关。二是采取放贷监测风险预警机制。依据风险程度高低决定放贷金额、利率高低和期限;不搞信用放款、人情放款,只搞抵押借贷和质押借贷;鉴于受贷方的道德风险发生在借贷合同签订后,放贷方必须对借贷方的生产经营跟踪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借贷方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用约见谈话提醒受贷方提高经营效益。如此放贷方才能改变自身在借贷过程中的信息劣势。 (三)从结构洞理论促市场监管 1.尽快明确监管主体。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农村民间借贷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规范民间资金市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经济生活中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亟需专门法律来规范。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必须明确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同时出台专门的农村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为监管提供依据。 2.建立信息监测平台试点。建议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立农村民间借贷信息披露平台,对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等情况进行监测,减少因借贷契约不规范、基本情况不明确等因素引起的纠纷。待试点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试点的监管效果,逐步扩大推广范围。 3.加强对借贷中介的管理。农村民间借贷中介占据大量的结构洞,从借贷活动中获益,目前缺乏相应部门及法律法规对这类中介进行规范和管理。有必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和出台专门的法规,对农村民间借贷的中介实施严格监管。 4.鼓励建立自治组织。建立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在农村地区统一使用固定形式的契约,使农村地区借贷契约规范化;二是利用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协调民间借贷的一般性纠纷;三是利用民间借贷自助组织减少暴力讨债事件发生。政府应在资金、人力等方面支持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的建立。 参考文献: [1] 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 王曙光,邓一婷.民间金融扩张的内在机理、演进路径与未来趋势研究[J].金融研究,,(6).[责任编辑 陈丹丹]

篇5:民间借贷利息问题的思考论文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的思考论文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有关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四倍利率上限”的规定已不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不应返还出借人或折抵本金;对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逾期利息按借期内利率计算利息,但不能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利息规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二者之和不受“四倍利率上限”利息规定的限制。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逾期利息 违约金

一、“四倍利率上限”的规定是否合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利率上限的把握主要依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至此,“四倍利率上线”确立,并使用至今。

“四倍利率上限”已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了20 余年,是否仍然适应当前形势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尚存疑问。有学者认为,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规定的四倍上限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和意义。更有学者直言,这一管制信号的边际效益正在不断降低,其不仅未能保护金融弱势群体,反而更加扭曲资金的市场配置,导致逆向选择、妨害竞争,已成为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制度障碍。因此,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四倍利率上线”的规定,或取消,或变动。

二、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如何处理

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超过利率上限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对于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依据不当得利规则,借款人可主张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仅超出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的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的超出部分系自然债务,对于借款人的履行,出借人可以受领,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或折抵本金。

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司法实践,理由有二:第一,民事活动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如果借款人按照合同的自愿原则,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并支付了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利息,此种情形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范,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第二,如果允许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其自愿履行的利息,现实中大量已履行的高利借款合同将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三、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逾期利息,指逾期借款(即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那部分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借贷意见》第9条仅是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规定,但对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现行法上未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比照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的情形,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三是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第一种观点的做法容易产生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支付的利息高,逾期反而支付较低利息的结果,不利于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利率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容易超出“四倍利率上限”。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当事人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请求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者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的,应予支持。该纪要对第二种做法予以肯定。

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合同约定计算,但逾期利率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超出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四、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可否同时计算

当事人约定了借款逾期的违约金,出借人又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可否同时支持?现行法对此未做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就是违约金,出借人可选择其一要求借款人支付;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但是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依据“四倍利率上限”计算出的数额;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二者之和不受“四倍利率上限”规定的限制。

第三种观点更符合司法实践,理由如下:第一,逾期利息仍属于利息,是因使用资金而产生的费用,同利息的性质相同。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是在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款项。第二,适用违约金的必须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第三,违约金具有震慑、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如果借款人在支付了逾期利息后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借款人会一直延长借款期限,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保护。

综上,如果借款合同中对违约金做出了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计算。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情形,出借人、借款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29条的规定请求调整。

篇6:当前中国纪录片发展问题备忘

但是,纪录片和专题片的根本区分,并不在于它是否确立了纪实手法。因为纪实主义手法仅仅是一种创作方法。我们今天已经看到很多专题片和新闻评论类节目在采用纪实的手法,而我们当时是认为只有纪录片才能用的。仅仅靠纪实的手法不能成为纪录片的本质指认。纪录片和专题片可以在创作手法上毫无区分,它可以用访谈,也可以不用;可以用直接电影的方法,也可以用真实电影的方法。我不认为纪录片在创作手法上和专题片能有多大区别。我现在认为,我们很多纪录片用隐藏摄影机的方法更加虚假。实际上现在国外很多纪录片对访谈都很重视,因为第一线的访谈恰恰是纪录片真实性的保证。

这种区分首先在于什么是纪录。如果说用镜头去拍就叫纪录,接下来的问题应该就是谁在记录,怎么样记录?如果说纪录下来就是历史,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谁的历史、怎样的历史?不回答这些问题,“纪录”就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否则银行的监视器就成了最好的“纪录”。专题片是国家电视台的行为,往往是国家电视台作为它的一种社会“责任”,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功能的体现,是自上而下对中国社会的一种描述。但是,纪录片应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探讨。我经常用一个比喻,主流意识形态是太阳,照在哪里哪里亮,但是一个正常的社会除了有太阳还需要有月亮、星星,需要有灯光,有探照灯。纪录片的很大作用是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补充和开发,它使得一些非主流的人员、边缘的人群,他们的存在有可能进入历史。如果没有纪录片对这些非主流人群的关注,他们可能会被历史所淹没。所以新纪录运动把自己纪录的镜头投向这些原来在主流意识形态中不被关注的非主流人群,才使历史可能敞开,历史不被封闭,不是被某种权威化所垄断,才有可能开放,有可能具有民主意义。我一直强调纪录片和一个社会民主意义之间的重要关系。在这个阶段,我们应该看到新纪录运动立场的转变。这种立场的转变既是新纪录运动的确立,也是中国社会民主意义的存在。新纪录运动的勃发以边缘人群作为它的主要题材,这既是一种生存策略,同时也是一种理想的实现,这是互相补充的。而且我认为它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关系,并不是要把它放在主流意识形态的对立面来考虑,要摆脱这种两极对立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我们对当代中国纪录片的理解,应该是把它放在和主流意识形态互相补充和互相对话的基础之上。今天的体制内部并不是死板一块,而是存在着各种丰富性和空间,体制内的很多纪录片,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民间的视角和民间的意义。所以,考察中国的纪录片,同时要看到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相关互动的作用,这种作用确实是存在的。

篇7:当前中国纪录片发展问题备忘

另外,也应该看到,大众传媒并不能解决所有纪录片的问题,我们不能指望这一点。但是我们应该努力在大众传媒中争取纪录片的地位和发展。如果我们把独立制作和大众传媒互相对立,对彼此都没有好处。所以,应该建立一个互动的理解与对话的关系。对于独立制作来说, 他们当然希望能被大众传媒所接受,但是大众传媒是否接受这不是他们自身的问题,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如果他们完全依附体制,那他们也就不需要“独立制作”的旗帜了,独立制作和大众传媒的这种摩擦和紧张关系,其实全世界都是一样的。我以为,应该强调纪录片的独立意义,如果让纪录片完全归顺于大众传媒,归顺于权威意识形态或者收视率,都会丧失掉纪录片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意义。

还有一些相关的问题也应该被提出来。正是因为我们强调纪录片的民主意义,我们认为纪录片恰恰不是需要把自己的观点很强烈和煽动地表达出来。因为我并不认为自己这个观念是权威的,当我传达一个观念的时候,我只是把这个观念展示出来,这意味着这个观念是需要观众一起进去反省的。真理是开放的,是不能被垄断的。垄断是真理的敌人,也是“真实”的敌人。所以我们对纪录片的理解,更看重要的是纪录片对自我立场的反省。建立在自我反省上的纪录片立场,现在被认为是重要的。也正因此,我也不认为今天的纪录片能够像中央台新闻评论部的新闻类节目那样,有那么大的政治权力,可以一夜之间改变社会,或者说那么严重地影响社会。我不认为纪录片有这样的特权和这样的能力。它没有凌驾在任何人之上的权利,它所拥有的权利是我们每个公民应该拥有的,不比这多,也不应该比这少。它的力量来自于我们的良知,建立在公民社会上的人的社会良知。这是它获得力量的唯一来源,而不是借助特权,不管它是来自于大众传媒还是来自别的。明确这一点,在今天其实已经非常重要了。

二 , “真实”再现与纪录片的历史使命

“真实”问题,一直与新纪录运动纠缠在一起,值得我们来回顾“真实”的`观念和新纪录运动的关系。其实,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真实”是被作为一种理想来追求的,应该承认我们当时在理论上对“真实”的探讨做得并不深入,我们并没有深入探讨“真实”是如何建构起来,只是讨论到“真实”是一种很重要的东西,“真实”是通过纪实手法来保证的,真实是一种理想,有时候要像捍卫理想一样来捍卫真实。但正是我们通过对“真实”的探讨,为纪录片在体制内的存在开辟了一个合法性的空间。这是新纪录运动关于“真实”问题探讨最伟大和最重要的历史功能。从此以后,体制内的新纪录运动在中国的电视栏目里得以确立和发扬光大。

篇8:当前中国纪录片发展问题备忘

现在,这个问题以“真实再现”的方式再度浮现。

这个问题在今天的突显,现实原因其实是商业化的压力,为了追求戏剧性,把片子做得好看。纪录片是否可以用“真实再现”?当然可以用。特别是在电视台播出的纪录片,用真实再现的手法可以有效地提高收视率。但这其实并不是问题所在,因为“真实再现”其实只是纪录片的一种创作手法,是方法、工具而不是目的。真正的问题是看如何用,为什么用。对于历史类纪录片来说,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理论问题,就是纪录片如何建立与历史的关系。表现歧义较少的远古历史,使用“真实再现”无可厚非,不过是一种“图解”,是视觉艺术的需要,前提是这个历史是定论的,你不用也不可能为历史提出新的证据。但是对于那些有争议的近、现代史来说,寻找当事人和打捞证据,让见证人来说话,是远比运用“真实再现”更有意义和价值的:纪录片的价值。举例说,如果我们想处理“南京大屠杀”这样重大的历史题材,打捞证据的过程就一定是它作为纪录片的重要使命,把所有能找到的人证物证都用纪实的手法拍出来,就一定比所谓“真实再现”更具有历史的意义和价值。对于有些缺乏素材的题材,“真实再现”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法,可以丰富影像表达的手段。但“真实再现”使用的底线是不能掩盖我们对历史真相把握的信念,否则会使观众丧失掉对纪录片的信任感,而这个信任感一旦丧失,整个纪录片的概念都会垮掉。

所以我们需要区分:我们讨论的不是历史感染力的问题,而是历史与“真实”的关系问题。真实再现可以使用,但应该是慎重使用,是有边界和底线的,不可以泛滥。否则,会造成我们对纪录片最重要功能的抹煞,这个功能就是为历史提供证据;从而使得纪录片娱乐化和泡沫化,这个趋势其实正在出现。

我一直很欣赏一句话:纪录片是把光投到黑暗的地方,这个“黑暗的地方”指的是历史。历史纪录本身是我们靠镜头去建立起来的,是建构起来的。所以,应该从这个角度去理解纪录片和历史的关系。历史本身是一条黑暗的时间长河,在这当中无数的东西会沉沦下去,而摄影机的工作是要用光来进行的,如果没有光,就没有纪录。这次“纪录片二十年回顾论坛”的招贴画就是:一架摄影机投出一束光。没有光就没有历史。问题是这个光是怎样的光,光是谁投出的,它来自何方?历史是谁来纪录的,它纪录的是什么?什么东西沉沦了,什么被打捞上来,什么东西成了历史,什么东西没有成为历史?这是我们考察纪录片和历史关系的核心问题。

纪录片的历史意义非常重要。过去发生的事情,我们可以找见证人做访谈,做口述历史。口述历史同样是历史。为什么?因为它是见证人的口述。而一旦这些见证人都没有了,就会比较麻烦,这一段历史很可能会被沉沦下去,丧失它的锚着地。这时候,“真实再现”固然是一种办法,但“再现” 也必须是有所凭依的,并不是如我们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样可以为所欲为,――其实,在我看来,纪录片的这种先天宿命却正是它的魅力所在。历史不能为所欲为,这就是纪录影像的意义,它见证历史,打捞历史的证据,使有可能被沉沦的历史重新浮出,进入到历史的光亮中来。所以,纪录片富有这样的历史使命,就是纪录有可能沉沦的却是有价值的东西。那么什么是有价值的?这当然有不同的看法,而这种不同正是纪录片的意义,把你认为有价值的东西拍出来,这就是纪录片和纪录片工作者的意义:建构多元的历史,打破对历史解释的垄断。我们认为纪录片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从一个发现的角度去看历史。也就是说严肃意义上的历史类纪录片,它承担着发现的责任。在这个发现的责任基础上,我们要慎重考虑所谓“真实再现”的问题,考虑“真实再现”和历史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地说“真实再现”是或者不是一个很好的演示历史的途径,而是说当我们用“真实再现”的时候,要看它和我们的历史使命之间是构成怎样的关系;也不是简单地要“真实再现”或者不要的问题,而是去探讨“真实再现”对于我们的纪录片建立和历史的关系,它起到了一个什么样的作用。

我在美国看到一个很有影响的纪录片叫《蓝色警戒线》(The Thin Blue Line),蓝线指的是警察,美国的警察总是用蓝色的警戒线把案件现场围起来。这个纪录片用了大量的真实再现,也用了很多电影的特技,包括慢镜头。用的音乐也是非常后现代的带有催眠效果的音乐。这个纪录片非常受欢迎,在电影院上映也很成功。美国一般的音像商店里能看到的纪录片大都是“探索”频道播出的商业类纪录片,但是这部纪录片进入了这种音像店。这个片子并不是一个商业片,它是非常严肃的片子。它为我们怎样看待“真实再现”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片子的主题是一起杀人犯罪案,一名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被打死了。到底是谁打死了警察?本片的创作者以一种独立身份介入了司法调查,介入了对这个犯罪案件的调查。对于这个案子,警察局官方已经得出了结论,并且抓到了嫌疑人。但导演在介入这个事件后,发现问题并不是警察所说的那样,所以他就找了很多曾被警察找过的证人,他们均从不同的角度口述所见,这些都用真实再现的方法展现出来。你会发现这些人的口述和现场的真实再现有差别,彼此之间也有差别。而真实再现本身是作为一个揭示,揭示证人的口述和真实情况之间到底是否真实。所以同样一个枪杀的场景,进行着不同角度的真实再现。最终的目的是要找到证据:到底谁是真正的凶手。而它的演示和警察局的演示,角度是不一样的。最后导演成功地用一段录音采访暗示我们,他找到了真正的杀人犯。由于这个片子的成功,原来被判为杀人犯的流浪汉嫌疑人被翻了案。这里真实再现的运用,就不是简单的把一个我们知道的历史事实演示出来,仅仅是为了画面好看,而是把“真实再现”的手法本身变成片子探索真相的途径,变成了片子的结构。

篇9:当前中国纪录片发展问题备忘

“真实”不在于你是否用了纪实手法拍下来,纪实手法拍下来的,很可能是虚假的,因为它更有欺骗性。我们探讨真实和历史之间关系的时候,更重要是看你是从什么样的立场,用什么样的观点,是基于什么样的纪录良心去做这个事情的。所以,在这里就必须重新强调纪录者的立场和道德良心在纪录片中的重要地位,这是唯一能够保证纪录片真实性和权威性的东西。否则,我们就会丧失对纪录片最基本的信任。如果观众认为你拍的可能是假的,而你认为这个“假”对纪录片来说是无所谓的话,那么你指望观众会怎么样理解你的纪录片?他一定会认为你的纪录片是没有价值的。为什么?因为他不如去看故事片,故事片更具有戏剧性,更好看,为什么还要看纪录片?!那么,纪录片面临的将是严重的信任危机和合法性危机。

我们探讨纪录片的真实性其实和探讨纪录片的历史使命是一致的,这个一致就在于我们是要建立观众对纪录片的信任。而对纪录片信任的基础必须是建立在你的道德良心上;建立在作者不是以一个权威的角度来垄断对这个事件的阐述上。纪录片导演面对拍摄对象的时候,要用一种谦虚和敬畏的态度,对真相的敬畏;一种自我反省的态度,我纪录下来的到底是否是“真实”的?应该明确这是我个人的,是某一个视角下的真实,并不代表着“绝对”的真实。我们的影像实际上是不能穷尽“真相”的,历史本身是不能被穷尽的。并不是说,我纪录历史,我就对历史拥有权威的解释。同样的事情,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展示,这本身是不能被穷尽的。太阳下的每一滴露水都有无尽的色彩。怎么尊重你的拍摄对象?怎么尊重事情的多元性、历史的多元性?这都是和纪录片的历史使命联系在一起的,实际上我们并不拥有对历史垄断性的解释权力,同样,我们也不拥有对拍摄对象的居高临下的解释权力。

去年我在美国做访问学者,发现西方有很多严肃的历史类纪录片,历史类纪录片是一个非常大的领域,每年有大量的作品出来,比如纳粹题材,全世界每年都有很多纪录片在反思这个问题。特别是对一个民族有重大创伤意义的历史类纪录片是非常多的。我很有感触。对于我们这个灾难深重的民族来说,历史文献性的纪录片还太不够了,这是新纪录运动的一个缺陷。新纪录运动对当下的关注更多,而对于怎么样处理一个历史题材,特别是怎样处理对于民族的集体记忆有创伤性的重大历史题材,如何用纪录片的方式去表达,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历史类的纪录片太少了,优秀的更少,这样的工作我们做得实在不够。当然这里面有现实的制约,但我以为更重要的是,我们还不清楚如何去处理和建立纪录片与历史的关系,怎样在纪录片中建立我们的历史观。

七月份北京“关注纪录电影高级论坛”讨论的一个重点是陈建军导演的《中华文明》系列电影。这系列影片处理的是远古的历史,从中华文明的源头开始。这次论坛的讨论,我觉得有意义的是,参加的不只是做影视理论或实践的人,还有一些思想界和学术界的优秀学者,他们的观点其实非常有价值,打破了我们的封闭自守,也使我们重新确立和反思影像与社会、与历史、与学术界的关系。这系列影片主题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导演艰苦卓绝的努力和探索,大家都是充分肯定的。这里我没必要再重复那些赞美之词,我只想把问题提出来。

当我们在用影像处理近现代历史的时候,我们可能会想到意识形态对我们的制约和塑造。但是,我们做远古历史的时候,是否就能够规避掉这个问题呢?其实也是无法规避的。历史类纪录片最重要的意义是承担一个民族的集体记忆,《中华文明》不言而喻,它非常重要的历史使命是要构建学术界和公众进行沟通的平台,为中国人提供一个集体记忆的文本。而这个片子贯穿始终的是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片头的设计被很多学者提出质疑,是因为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版图作为中华文明的空间范围,中华文明于是被限制在这个政治版图之内。而其实中华文明的形成是一个多元化不断互动的过程,这个文明本身是多元互动的结果,很难用单一的文明起源说和现在的民族政治国家版图来进行切割。民族国家这样一个概念和我们的中华文明实际应该有所区分。对于中国的古老文明来说,民族国家这个概念是没有的,我们有的只是帝国的概念。民族国家概念是从西方来的,按照现在的民族国家理论,民族国家的概念是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以后才开始诞生的。在中国,孙中山先生以后我们才提出民族国家概念,所以这是一个近代的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古老的文明概念。如果用民族国家去匡解中国文明源头,可能会落入到某种意识形态的框架中去而不自觉。所以,我们自身历史观的反省和清理对于历史纪录片来说就变得重要了。在目前这样一个历史框架和叙述下,我们看到片子很快地从《英雄时代》到《铁血帝国》,走的是英雄史观的国家框架,这是有所遗憾的。中华文明被界定为战争史、政治史与国家史,孔子、老子、庄子、孟子因而被排斥,没能幸运地在影片出现,而一个没有孔子等诸子的文明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文明呢?学术界深受重视的社会生活史也没有机会在影片里得到展示。于是我们看到影片里充满了冷兵器战争的屠杀与血腥,确实很戏剧,画面也很有张力――这就是大名鼎鼎的“真实再现”。但正是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真实再现”的运用其实是不能脱离导演对纪录片本身的理解,它不是独立的美学要素,也无法成为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法宝。不从根本上去理解纪录片,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去理解所谓“真实再现”与纪录片的关系问题。

篇10:当前中国纪录片发展问题备忘

这就需要探讨纪录片导演在历史类纪录片中的角色与地位,你的历史史实是如何建构起来的,这些历史史实是基于什么样的史籍和考古发现。影片叙述了很多故事,但这些故事的历史资料来源是什么?我们不清楚。也就是说观众不清楚影片进行历史建构的史实基础何在。这样纪录片的纪录功能是否被削弱了?纪录片本身独立影像的意义在哪里?纪录片导演在叙述历史的时候,应该采取怎样的叙述方式来保持历史的开放性?历史类纪录片如何通过叙述与观众建立互动的关系?在这个片子里面我们看到很多影片直接诉诸我们的东西,包括很多的扮演(再现),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对故事的图解,并没有获得独立的意义,而是附庸,是附属于图解某种概念,这就有所遗憾。对于历史类纪录片来说,怎么样来获得自己独立的影像地位?纪录片导演在处理历史类题材的时候,怎么样建立自己的主体意识?这些问题,很值得深入思考。对于我们来说,它们可能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但它们给我们提供的正是一个反省的平台,我希望我们能够在这个坐标上再往前更进一步。

三, 商业化与纪录片的栏目化生存

在美国期间,一天,一位熟悉的加州伯克莱大学的教授打电话告诉我说,怀斯曼的片子《高中生》将在公共电视台PBS播出,要我注意。我在节目报上也查到了特别预告,是在晚间九点多钟的黄金时段。播出的时候,先有一段对怀斯曼的采访,然后再播他的片子,过程很长,差不多有一、二个小时,一个广告也没有加。后来我咨询了PBS在旧金山的一个节目部的负责人,她说这主要是因为怀斯曼的名气大,一般的导演也是没有这么好的运气的。美国的公共电视在里根政府削减公共基金之后,也日益暴露在市场化的压力下,处境维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共电视的追求是没有意义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中国的电视纪录片在国家电视台体制内的发展已经有十多年的好光景,1993年上海台《纪录片编辑室》和中央台《东方时空・生活空间》的正式开播,可以看成是中国电视纪录片栏目化确立的标志性事件。在上海,纪录片曾经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九十年代前半期,类似的电视纪录片栏目在全国各个省市台遍地开花,一时间蔚为壮观。但是随着中国媒介市场化改革的一步步加深,收视率成为衡量一切电视节目的不二法则,纪录片的栏目化便逐渐面临很大困境,大量电视纪录片的栏目又开始呼啦啦翻身下马。九十年代末,低潮已经是有目共睹的了。

能够坚守并继续获得发展的并不是没有,中央台新开辟的《纪录片》栏目,虽然总是在午夜之后播出,但每一期都当被作精品来制作,它侧重对中国历史人文类纪录片的开掘和培养,创作态度异乎寻常地认真与严肃。由于播出时段太不理想的缘故,它的收视率很低,但是他们的追求却是引人瞩目和令人钦佩的。中央台目前在国内比较有影响的电视纪录片栏目,还有《纪事》――《东方时空》的周末版,它正在逐渐地向社会重大题材靠拢,而不是只满足于一些家长里短的故事。《生活空间》的改版《百姓故事》也在努力探索新的发展。但是,所有的制片人都深深地感受到市场化发展给他们带来的极大的压力,收视率是无法摆脱的紧箍咒。对于各个地方台来说,这种压力会以更加惨烈的方式进行,北京台的《纪录》栏目是地方台坚持高举纪录片旗帜的代表,它在体制的运作上锐意改革,推陈出新,实行主创人员的工作室制度,而且积极整合体制外的创作力量,形成了一整套新的运作模式。它的播出时段是被放在晚九点的黄金档,这其实意味着它必须与电视剧进行收视率的拼杀,而电视台实行的是收视率末位淘汰制,把纪录片与电视剧放在在同样的广告价位上,如果失败就必须被淘汰,这个逻辑现在是见怪不怪。结果就是,――这也是整个中国纪录片面临的问题,它必然造成要把纪录片当作一种“故事”来讲,比谁的故事片讲得更精彩,或者说更猎奇。纪录片的“故事化”越演越烈。这个问题已经无法回避。它不单是电视纪录片的问题,它与中国整个的媒介发展格局相联系,是中国媒介改革走商业化发展的必然逻辑结果。

我现在很感慨中国电视商业化的问题,以前说狼来了,现在狼真的来了。中国电视纪录片的商业化发展跟中国整个电视体制的改革有关系,而不仅仅是纪录片的问题。现在我们都谈电视向产业化发展,把西方成功的商业电视台作为我们发展的最高目标和追求,但我们都忽视了西方传媒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这就是公共电视的传统,它实际上是一个社会民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东西。我们用市场去反对专制,却可能走进了另一种专制:市场的专制。用电视剧的标准要求纪录片,用纪录片去追求收视率,陷入不折不扣的商业做派。纪录片在西方发展最好的就是英国的BBC,它是发育最好、功用最完备的公共电视系统。在台湾,电视商业化程度很高,所以在电视频道上你不可能看到纪录片,被收视率挤出去了。台湾的纪录片工作者大量做民间推广的工作,非常让人敬佩。后来好不容易有了公共电视。现在台湾有一批知识分子在推动台湾的三大无线电视台的公共化,要把其中的党产和官股从无线电视里抽出来,让独立财团来运用,让它具有公共性,这被认为是一个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东西。而现在我们谈的都是商业化发展中的电视产业,在这种情况下,你是不可能指望纪录片的健康成长的。纪录片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的作用是提供一个民主渠道,让不同的人能够进入到主流,进入到一个开放的历史环境中。如果我们把商业化作为唯一口径来要求中国的纪录片,我们必然会走到末路上去,必然走向中国纪录片的全面没落。中国纪录片的发展和中国整个新闻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有关系,1995年后中国纪录片的衰落也与此有关。

如果我们仅仅拿资本作为考察中国电视的唯一标准,会产生很多问题。WTO之后,国外的资本以各种方式进入,我们的娱乐节目肯定做不过国外大资本,因为娱乐节目主要是靠钱来做的。而国内的新闻类节目,中央电视台是最强势的,因为把守着中国的政治资源。对于地方台来说,中国本土化节目的发展,最有潜力的其实就是纪录片。我一直肯定中国纪录片栏目化生存的积极意义,只有通过栏目化发展,中国的纪录片才能找到最好的跟社会产生联系的渠道,而中国电视纪录片的栏目化生存应该充分发掘纪录片和社会的关系。比如上海电视台《纪录片编辑室》的成功,一个最大的因素就在于它作为上海这座中国最大城市的城市电视台,通过《纪录片编辑室》这个纪录片栏目和这个城市的人民产生了一种非常好的互动关系。这个栏目讲的就是关于上海和上海人的故事,所以这些故事播出以后,市民的反响特别热烈。这种良好的互动关系,是中国本土化的电视,特别是中国城市电视确定自己本土化生存位置的重要立足点。如果看不到这点,可能就会丧失掉很多我们曾经拥有过的宝贵传统。凤凰卫视《我的父亲母亲》的征文,也让我感动。我觉得这种事情就应该由纪录片的栏目化来做。它可以建立一个电视台和它所生存的土地上的人民的血肉联系。这是中国纪录片栏目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美国很多历史类题材的片子,市场的情况非常好,而且学术成就也非常高。纪录片的历史题材,是一个很大的富矿。我回国以后看到阳光卫视,它的定位其实非常聪明,因为做新闻不可能在中国土地上立足,做娱乐性的节目要靠钱支撑,而做历史类、文献类的节目就非常有建设性。应该看到这类节目的市场实际上是有很大发展空间的,而且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还可以有效地规避意识形态的风险。中央台《纪录片》以做历史类节目为主,现在的栏目听起来很低调,但是我觉得这个栏目其实是很有野心的,它的市场其实是很看好的,不是靠一次性的收视率。它其实可以成为中国纪录片发展的一个非常好的方向,而不仅仅是一个栏目市场化发展的问题,《纪录片》栏目的定位是历史变迁,这就有很大的学术价值,日久见功,将来是无价之宝,这是靠时间积累下来的,而且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做很多建设性的工作。这块土地迟早会有人来开发。我希望看到既可以规避纪录片媚俗化的发展,同时又能坚持学术品格的良好的结合点。

这就需要探讨中国电视纪录片栏目化发展与西方的商业化纪录片大举进军中国的纪录片市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探索”频道、“国家地理杂志”、“历史”频道等为代表的大成本大制作的电视纪录片开始在中国的电视屏幕上占有不可忽略的重要位置。它们首先是以连卖带送,以极低的价位卖的方式进入中国的有线电视频道的。它们场面宏大、制作精良,是纪录片中的“好莱坞”大片,中国的技术水准与资金投入几乎是无法抗衡的。现在它已经以各种方式渗透到中国的各级电视台,我相信在中国的各个城市,你都可以在电视里找到它的踪影。特别是在上海。上海是一个有着纪录片优良传统的城市。它率先在中国开设了第一个纪实频道。纪实频道作为一个以纪录片为主要节目形式、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专业频道,我们期望它对中国纪录片的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但现在问题很多。最重要的问题是频道中的本土化作品太少。如果不查节目时间表,你会觉得这是一个国外纪录片的翻译频道。类似的问题也体现在“阳光卫视”上。阳光卫视给人的印象也似乎是美国“历史”频道的汉化版,它把《历史》频道著名的品牌栏目《人物志》进行汉化,也就是把主持人换成中国人,换上中文解说。本土化节目少的原因在于资金的投入少。为什么投入少,以上海纪实频道来说,因为它的节目只能覆盖上海地区,市场小,竞争又激烈,广告价位上不去,投入无法回收。所以亏本的生意无人干。而西方的纪录片商业化发展,靠的是全球化市场,不断地在不同级别的市场上销售盈利。为了达到全球化销售的目的,在这些商业性的纪录片中,是不会涉及到特定社会中的种族、性别、阶级等社会矛盾的,它们统统在一种固定的普世的意识形态框架中运行,与好莱坞大片中的爱情意识形态相类似,在这里宣扬的是作为普世价值的“科学”与“探险”,而对“科学”与“探险”与特定社会脉络的关系、与历史的关系,这些都是不加反省的。这对于中国纪录片的本土化发展来说,会产生一种非常有害的影响,那就是使得纪录片为了寻求“好看”,而脱离中国社会的特定语境,从而丧失它与中国社会现实的互动关系,而这种关系正是中国纪录片十多年来发展形成的最重要精神传统。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遗憾的是我们的很多专家学者也都“自觉”地在推动媒介的商业化。有一些地方台多年苦心积累和经营,围绕着《中国纪录片》的栏目,形成了几个主创人员坚守纪录片创作岗位的局面,这个栏目是一个由电视艺术家学会纪录片学术委员会协调的会员制的全国性节目交换网,地方台自己的创作也可以通过它播出,台里也支持一些基本的费用,是一种非常好的模式。而我们的专家去讲学,说地方台不需要做纪录片,有中央台做就可以了,于是好不容易形成的创作队伍被打散,栏目下马,这些创作人员以后要聚集起来几乎就不再可能。说老实话,当我在会后听到很多这样的故事时,我几乎是有些愤慨了。学者的立场在今天到底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与商业化合谋,还是抵抗商业化对作为“社会公器”的大众传媒的侵蚀?这个问题已经不容回避。

今天,中国纪录片的栏目化生存其实并不容乐观。

四,诗意、“人本主义”与技术决定论

在论述和解释中国纪录片二十年发展的时候,有学者认为是“人本主义”的追求,推动了技术的发展,从而推动了中国纪录片的发展。而所谓“人本主义”,指的是观众审美情趣的要求和中国电视人对这种审美情趣的顺应。我相信这也是目前非常主流的观点。我的问题是,技术的进步固然是纪录片发展非常重要的因素,但是技术的发展是否能够自动地实现“人本主义”,自动地实现纪录片自身的使命?今天电视的商业化发展是否有可能更能体现这种从视觉、感官的“审美”意义上定义的“人本主义”,比如说娱乐节目,MTV?而当代中国纪录片的发展,在技术背后是否还有别的因素?比如说社会政治的因素,这个因素是否还能用“人本主义”这个概念来蕴涵?对于中国的纪录片来说,我们是否建构了不同于娱乐节目的新的“审美”因素?如果是,那么这个“审美”因素应该是一个新的理念,这个新的理念是怎么来的?新理念与纪录片观众的互动可能性是否存在,如何存在? 纪实语言本身在中国的确立,如果被理解成一个进步的过程,这个进步是不是自动实现的?如果是,那么它是到一个地方就会停止,还是可以无休止的进行下去?如果不是,纪实语言发展到今天碰到了很多问题,那是否是技术的进步观本身就有问题,还是怎么样?与此相关,如何看待今天中国纪录片某种意义上的衰落?如果技术进化论不能解释,是否是因为它的逻辑前提出问题?我们如何建立新的逻辑前提?我们如果只是从进化论的角度理解历史和技术,理解上述问题,可能会碰到麻烦。

今天DV的出现和热潮中,我看到了同样的技术决定论在另一个方向的逻辑展开。但手持DV并不标明你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也不天然体现你的“民间”优势。技术只提供可能性,实现和完成它的是人。我觉得需要重申:纪录片是人的作品,而不是机器的。不管用什么机器,重要的是它表达了什么,怎样表达的,――机器是如何被运用的。DV的旗帜本身并不说明问题,问题必须在作品的实践中展开。

其实“人本主义”这个从西方来的概念有它自己的历史话语谱系。如果在这里的运用仅仅指的是:纪录片是从人出发的,这当然是非常正确的。但是我们是否还可以再追问一下,这是什么样的人,是什么时代,什么历史条件下的人?这个人是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上?他怎样理解这个特定的时代,理解中国人自身?不回答这些问题,“人”只能是抽象的和空洞的概念。而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认同这个观点,那就是离开具体的社会分析,我们无以谈“人”。所以,我们应该建构一个怎样的理论框架来解读这二十年来中国纪录片的发展?除了技术上的原因和观众审美的需求之外,还有没有别的社会因素更值得探讨?这后面应该是有很多讨论空间的。

与此不无关联的是纪录片的“诗”意问题,只是更复杂与敏感。我想以张以庆导演的《英与白》和陈建军导演的《牧魂》为分析的样本。因为他们都是优秀和著名的导演,所以我也就不惮于把我自己的观点坦白出来,是希望借此推动有意义的辩驳与对话,以繁荣学术。

《英与白》获了很多奖,也赢得很多赞誉。我欣赏张以庆把他的题材拓展到这个范围,也欣赏他那种探索的勇气。《英与白》被认为使中国纪录片开始探讨心灵的真实是否可以被纪录,心灵的真实当然是可以被纪录的,它本来就是纪录片的题中之意,虽然我们做的并不够。而我的问题是,即便是在纪录心灵这个层面上,是否我们原来的纪录片原则就变得没有意义了?或者说我们最重要的纪录片的核心概念就不存在了?

在我看来纪录片最重要的一个元素,是摄影机与拍摄对象之间的关系,因为我们的责任感是听上去很空洞的话,它最终必须体现在我们的片子里。而所谓的责任感和对纪录片自我使命的反思,首先而且最根本的是体现在摄影机、编导和拍摄对象建立的这个关系上。我不能否认我在看《英与白》的时候,视觉上的那种愉悦,还有导演对孤独的阐释所给我的强烈感受。这些是我不能否认的。但是我更大的感触是,这个片子里的人物只是阐述导演意图的一个符号,我看不到这个片子的主人公真正内心的世界到底是怎么回事,她的真实想法和导演的想法之间是重合还是不重合。张以庆导演说,她不愿意接受采访,她说对着摄影机,她只能说假话。如果她认为自己在镜头前所说的话都是假的,那么我们如何能够保证镜头拍下来的她的行为、表情就是“真”的?另一方面,我以为这个说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一种托词,即便是她同意接受采访,片子也未必会有什么改变。因为导演需要这种效果,他营造了这种“诗”意的美学。

张以庆导演说,片子拍摄完成之后,她一直拒绝观看。终于有一天,她看了,并且给导演打电话说:这个世界只有两个人理解她,一个是她的父亲,另一个就是张以庆导演。我们当然为导演最终获得被拍摄对象的理解而高兴。但是,我仍然想指出,我们在片子里没有看到女主人公说的这番话,这种互动即便有也只是发生在片子结束之后,与片子本身已经没有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这并不说明什么,它只是意味着:导演和被拍摄对象是站在同一个立场上来建构片子的;导演与被拍摄对象之间在价值视野上是重合的,姑且不论被拍摄对象是否是对片子追加的认同。这本身并不构成一个判断纪录片好或坏的标准。如果一部纪录片拍摄者和被拍摄者是站在同样一个立场上去构筑,这其实意味着它缺乏一个反省的视角,导演自己的视角和被拍摄者自身的视角没有区分,所以没有对比和参照。说得简单一点,当摄影机打开,一个被拍摄者有本能的抑恶扬善的冲动,这个时候实际上导演的任务并不是帮助他抑恶扬善,而是要去发现他需要的 “真相”,无论它是恶还是善,这就需要创作者和被拍摄者之间有互相的反省,而不是把建构重合的,或者“合谋”的影像作为追求,这才有可能给我们提供一个更加多元的结构和视野。而在《英与白》中,我看到的是导演的一种个人的凌驾,他用自己的立场“绑架”了被拍摄者的立场,并且刻意混淆了这种区别。他的这种解释者的立场与其说是导演个人主观能动性的体现,不如说是一种“垄断”性的话语体现。把个人的“孤独”从具体的生存处境(她的真实的心理体验、具体的人际关系等)中抽离出来,然后把它放置在一个空洞的世界性的背景下(被设置的电视机里播放的新闻的录像带)进行概念的演绎,从而完成了对“孤独”的普世性的阐述,也是所谓“诗”意的阐述。那么,它是揭示了还是掩盖了当下中国的现实问题呢?我们如何在这个意义上反省我们对“诗”的追求?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反省我们建构影像的方法,反省我们对“真实”的定义,对被拍摄对象的“定义”?我们是否还需要反省我们如何去定义,和我们应该怎么样去定义?这个关系和我们所说的追求纪录的责任与良心之间又应该如何建立?

陈建军导演的《牧魂》,我同样不能否认给我的感动,可能很多观众都不能否认这种感动。这个片子给我强烈的震撼正是导演对诗意的追求,这种追求弥漫在每一个镜头之中。一切都是和谐的。这个民族是温和的,他们似乎生活在前现代的社会。美丽如斯的自然和人的关系是和谐的。哈萨克人民相亲相爱,几代同堂的大家庭,父亲和儿子的那场戏特别打动人,家庭伦理比汉族的伦理观还好,我们汉族几代同堂的传统和梦想在这二十年里迅速崩解,似乎是一夜之间消失了,可是在哈_克族那里还存在。人和社会也是与和谐的,汉族的收购商去买羊那场戏,我以为那可能是奸商,秤会不准,但结果秤是准的,各民族和睦相处。他们既在传统宗教的光辉沐浴下,也在党的光辉沐浴下,党教我们做好人,安拉也教我们做好人,党和宗教也是和谐而同一的。和谐、诗意、美,这里我们看不到矛盾,看不到人和自然的对抗,人和社会的紧张,真是一个人间天堂,而且是一个遥远的天堂,它在新疆一个我们陌生的地名。我想这是导演告诉我们的人间天堂的故事,是导演在远方寻找的一个乌托邦的梦想,并且把这个梦想表达了出来。他告诉我们在中国的版图上居然还有这样一个梦想的栖息地。

但是这个故事发生在九十年代的中国,中国社会二十年来的激烈变动到底对这个民族有没有影响呢?导演阐述告诉我们,这是一个即将消失的生存方式。可是在这个片子里我们看不到这个因素,这个片子给我们的暗示是:生活将会这样四季循环下去,观众看不到这种游牧文明会有解体的可能。我想这是因为导演刻意把那些不和谐的因素排解出去了,清洗干净了,只把里面纯净诗意的东西保留出来了。对于导演的这种追求,我有一种很矛盾的感觉。我想到世界纪录之父佛拉哈迪的那些作品,他对爱斯基摩人的生活的描述,也是把现代文明都刻意排除出去了,除了那个留声机。实际上他在拍摄爱斯基摩人的时候,西方文明已经侵入了,并且对生态产生了很大的破坏。而佛拉哈迪之所以去拍爱斯基摩人,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他的母亲经常告诉他说白人造了很多孽,他们家里经常有流落的爱斯基摩人去乞讨和取暖,他母亲为之泪下,认为是白人的罪过才使得他们受这种苦。佛拉哈迪是把自己看成文化的破坏者而自责的,因此他想去拍爱斯基摩人原始的生活状态是什么样的,要把他们受破坏之前的“人格和尊严”展现出来。所以在留给我们看到的和谐、和“诗”意的美的背后,是他希望批判和反思的残酷现实。这隐含的张力正是他作品伟大的重要原因。而也正因为此,他的学生格里尔逊对他有尖锐的批评,认为他不正视现实,没有反映当今社会的变化。当然,这个争论各有各的道理,但每当我们在纪录电影史上谈到佛拉哈迪时,也一定会谈到格里尔逊与他的争论,两种观点各有自己的价值,我们很难说谁对或错,。而我想知道的是,在当今中国的社会状况下,哈萨克族这种传统的游牧方式到底有没有受到破坏?如果确实已经受到很大破坏的话,纪录片工作者是应该把把这点告诉我们,还是把这点隐藏起来,哪一种更有价值?这个可能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但是我觉得去思考这个问题却是必要的,这个思考的路径是与我们对纪录片的理解联系在一起的。

《牧魂》类似于人类学纪录片。而我们知道陈建军导演和他的摄制组都是汉人,该片是汉人进入到一个陌生的文明中去拍摄的结果。说到底,这是汉人的纪录片,但是这个片子里面我却看不到汉人的视角,看不到作为一个外来者和这个文明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的是刻意把这个距离消解掉。那么,这个视角是否重要?也就是作为外来者对文明的观察视角对于这个片子里来说是否重要?特别是当我们拍摄一个不同于汉民族的其他少数民族,保持这样一个视角从而保持一种清醒的意识,是否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觉得这是另一个不能被忽略的反思路径。因为只有这样的反思才有可能打破我们的一种幻觉,那就是把影像本身等同于纪录片所拍摄的对象,而这其实是两个概念,不管是对于拍摄者还是对于观众。

10月,上海。

篇11:当前农村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农村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众多乡村人口与农产品供求

中国农产品价格自1997年以来出现连年下降,从而导致农民从农业中获得的收入也出现连续4年的持续下降。1997年全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下降4.5%,1998年下降8%,根据当年农村住户调查的资料反映,1998年农民出售的15种主要农产品中有12个品种的价格下降,而肉类价格跌幅最大,达12.7%。1999年情况更加严峻,全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下降12.2%,创改革以来最大跌幅。统计的11种主要农产品价格,除木材上升1.4%外,其余10类农产品价格均出现大幅度下降。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所反映的情况更加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1,2002)。2000年和2001年农产品价格虽然略有好转但尚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价格下降的颓势。

中国农业发展中出现了十分奇特的现象:一方面是总体的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大宗农产品总体上缺乏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却是众多的.农产品过剩和农产品价格的持续

表1 1994~2000年主要农产品价格指数(%)(上年=10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4~2000年。

走低。中央政府自1998年以来连续几年提出了农业结构调整的政策,积极支持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农民种植适合市场需求的优质农产品,淘汰过剩的和低品质的、以满足温饱为主要生产目的的农产品生产。这些政策在一些地区和部分产品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针对9亿多农民为仅3亿多城镇人口生产农产品的基本局面,农产品的过剩将是难以扭转。这一轮农产品价格下跌,就是由于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增加与城市人口农产品消费增长缓慢的矛盾加剧所造成的,是因为农产品收入弹性过低的缘故。据专家测算,2000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1996年增加了1441.1元,但这4年中城镇居民人均用于食品的开支只增加了53.6元,食品的收入弹性系数不足0.04,意味着在此阶段,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元,用于食品的开支只增加不到4分钱,还包括在外用餐费用的增加(陈锡文,2002)。更值得关注的是,城镇居民1999年人均购买粮食比1996年下降近10公斤,鲜菜下降4公斤多,猪肉下降近2公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1)。考虑到3亿多城镇人口中还有大约1亿多非农业人口是生活在县和县以下,他们的生活水平比大中城市更低,因此鼓励农民进行优质农产品生产的政策所起作用的程度和范围也会是非常有限的。由于农产品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低,当前农产品的过剩是商品农产品消费需求不足导致的过剩,是大量人口滞留于农村所致。 (二)众多乡村人口与农民收入

“九五”期间,我国农民的收入增长幅度逐年递减:199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为9.0%,1997年为4.6%,1998年为4.3%,1999年为3.8%,2000年仅为2.1%。在“九五”后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仅为3.4%,尚不及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7.2%的1/2。在目前的统计中,农民纯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报酬收入、家庭经营农业(农、林、牧、渔)收入、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转移和财产性收入四个部分。2000年全国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701元,比上年增加71元,增长11.2%,是纯收入增量的165%,如果加上农户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338元,则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达1039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6%。工资和非农经营收入的增量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的208.3%。通过上述对农民收入特征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乡镇企业及农民外出打工等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主要支撑。尽管2001年农民收入增长有所回升,达到了4.2%的增长速度,但是收入的来源构成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同时与城市收入的增长速度相比仍然相差悬殊。

显然,众多的乡村人口是当前农民实现收入快速增长的主要障碍。从中长期看,继续依靠政府提高大宗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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