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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性:一个理论经济学的分析
一、效率与公平:对税收中性含义的探讨就最初的含义而言,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问题或该问题已经解决了的前提下,探讨征税如何不构成对人们行为的扭曲。那些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被认为是中性的。其目的在于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其政策主张看,它相信个体的选择是有效率的,主张减少来自税收的外部干预。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人们认为税收中性思想滥觞于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
在对现有文献的梳理中发现,税收中性的实现方式实际上是沿着这样两条思路展开的:一是对效率原则的强调,即征税有可能带来效率损失,由此而要求政府征税应尽量减少对经济个体行为的不正常干扰,一个理想的税收制度应是超额负担最小的制度,其评价依据是课税对消费选择和生产决策的影响程度;二是对普遍原则的强调,即“对价值增值普遍征税,也就是对所有经济活动按统一税率普遍征税。”从“看不见的手”这一前提出发,税收作为政府管理国家经济的一种手段,很难避免对市场机制效率构成损害,这已为马歇尔有关超额负担的精彩分析所证实。关键是如何减少损失,普遍原则反对差别课税的原因即在于此。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人们明确提出政府征税应当对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保持中性的主张。
从增值税的角度考察税收中性或许是有意义的,本世纪代所出现的增值税是由销售税衍变而来的,它“是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奥克兰认为,“由于只对增值而不是对全部收入征税,增值税避免了许多形式的销售税所具有的多阶段征税的特点,即消除了在销售的中间环节和最终环节对同样的投人重复征税。”较之公司利润税,增值税更符合利益原则,不仅使企业在税负方面更为平等,而且可以促进企业提高效率。同时,增值税更能促进经济的增长和保持国际收支的稳定。显然,增值税以其自身的内在优势,与中性税收所要求的效率原则和普遍原则是相契合的。仔细观察下来,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中,由以所得为基础的税制向以消费为基础的税制转变,已成为一种基本趋势。其中,尤其是要求实行增值税的呼声最大。而大多已采用增值税的国家中,增值税已成为永久性税种。增值税所以受到如此广泛的重视,从根本上说还是源于人们对“税收中性”思想的认同,对效率原则的追求。
增值税又不可避免地有着自己的缺陷,其“中性”的实现程度与其税制要素的安排直接相关,不同的要素安排方式对资本积累的激励作用是不相同的。当然,最致命的是采用增值税,很可能会因管理成本和缴付成本的提高而导致公共部门的扩大。然而,又有哪一个税种是完全没有缺陷的呢?相对而言,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采用增值税可以在促进税收增加的同时又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一个比较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中性税收思想的理念。或许,奥克兰是正确的,“增值税能否推行的关键在于政治方面,而不在经济方面。”人们因偏好的不同对利益的理解。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有区别的。
二、税收中性与收入非中性:效率原则的扩展
具有中性特征的增值税,以其内在的优势可以为政府提供大量的财政收入,更为有意义的或许是与一些税种相比较它所具有天然的隐蔽性。增值税虽然是由企业缴纳,但最终却是由消费者和要素提供者负担,这大约是在各种中性税收举措中,增值税被广为采用的原因之一。然而,也由于增值税自身所难以避免的缺陷,所以奥克兰才会认为政治因素会影响这一税种的推广。政治因素的涉入,不可避免地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中性税收和税制改革果真是“中性”的吗?接踵而来的问题是:政府为什么要选择中性税收?
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收入中性的税收理论的假定前提,即“税收水平不是税收结构本身的一个函数”是不成立的。从政府收入最大化这一前提出发,“在一定条件下,扩大税基不会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改变,却会增加政府征收的收入量。”这一说法不无道理,中性税收思想思考前提是经济角度的,所偏重的是效率原则,所以要从中性立场出发,引导资源配置优化,以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布伦南和布坎南的论证,却是经济角度与政治角度相结合,认为税制改革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收益,同时还包括政治收益。所以他们认为“当考虑到政治体制时,由于税收的政治成本降低了,所以任何宣称以较低的税收超额负担来征收等量税收的收入中性的税改尝试,实际上会导致增加收入。”
以美国的税制改革为例,其主要内容是:(1)对资本利得减税,降低长期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调整对出售主要自用住宅所取得的资本利得的税收优惠政策;(2)调整儿童扣税额;(3)提高对个人退休帐户的税收优惠;(4)增加对个人教育费用的税收优惠;(5)增加遗产与赠予税的免征额。显然,这里体现了政府鼓励储蓄、促进投资、支持教育和社会稳定的愿望。很明显,美国19的税制改革方案事实上是一个减少税收的方案。或许“退一步是为了进两步”是对此次税制改革的一个比较恰当的注解。近年来,美国经济复苏,财政赤字有了较大的缓解,组织收入的压力为之一轻,而通过减税则可以更好地刺激乃至支持经济进一步稳定增长,这似应是本次税制改革的着眼点。考虑到税收与GDP之间所呈现的是正相关关系,其结果将是政府收入的进一步增加。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税制改革除了可以取得较大的经济收益以外,还会得到较大的政治收益。这无疑也是效率原则的体现,是一种更大范围的效率的实现。
税制改革从税收中性前提出发,却得到收入“非中性”的结果,这一现象是颇为耐人寻味的。看来以往的那种狭义的效率原则已不是政府所追求的唯一目标,在某种意义上效率或许已成为一种手段。对现代政府而言,税收政策已成为实现经济与政治之间保持均衡的一种调节因素。所以无论是“中性”的还是“非中性”的税收政策,都应是政府保证社会稳定、支持经济增长的一种政策安排而已,其关键在于选择怎样的政策安排才能实现政府的利益最大化取向。不要忘记政府的目标是多重的,其政策安排的意义在于寻找到一个实现社会均衡的解。
三、实践与探索:对中国税制改革的考察
考察中国的税收中性问题,不仅仅是逻辑的而且是历史的。追溯改革的发展轨迹,最初的“放权让利”政策安排,已经在实际上为中性税收的推出作了必要的铺垫,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的提出,则是税收中性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在中国,真正的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中性税收政策安排,主要表现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上。这次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税制体系。”其中,已经相当明确地体现出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认同,更为准确地说,它是“中性”与“非中性”的一个尝试性结合的产物。所以说这次税制改革是尝试性的,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税收中性思想是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结果,它的应用缺乏本土渊源,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深化理解;(2)中国的税制改革毕竟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制约条件下展开的.,并不完善的市场现实尚难以为税收中性原则的推行提供相应的环境和条件,为顺利推进新税制的出台所采取的诸多让步性举措,也不可避免地使新税制的中性色彩有所减退。但无论如何中国的税制体系变革,毕竟迈出了具
有决定性意义的一步。如新税制取消了产品税,代之以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课征的增值税,消除了原税制价税不分对市场造成的干扰,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营造了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统一后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因其不再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区别课税而大大减少了税收对厂商行为的扭曲;中外个人所得税的并轨,避免了税收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干扰。这些,无可置疑地体现了中性税收特色。从现实运行看,新税制也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但在严格的意义上,新税制仍然是存在缺陷的,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尚未包括大部分的劳务服务、并未完全消除对固定资产投资的重复征税、税率档次过多等等。还有内外资企业仍继续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率分为三个档次、复杂的减免优惠措施等。由此不难看出,政府的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与税收政策安排的约束条件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也就是说,制度的规范性与现实可行性之间是存在距离的,因此也顺理成章地提出新税制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对中国1994年以来税制改革的考察,似可带来以下启示:(1)理论追求完美而现实则追求合理。税收中性原则虽然在理论上是完善的市场机制所要求的,但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尽善尽美的绝对中性,税收中性原则无论具有多大的理论意义,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中,由于要受到各种外在条件的制约,税收中性原则的实现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2)同样,现实中人们对“最优”的选择是没有意义的,所以优化税收理论,即次优理论应是税制改革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准则。税收形式存在的本身更多的是对市场的变异,效率损失不可避免。从某种意义上看,倘若没有效率损失,税收的存在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所能进行的只是尽可能地使效率损失最小,以降低税收制度的运行成本。(3)税收“中性”与“非中性”的结合,应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尤其对中国这样一个转轨中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如此。其实透过对中性讨论的分歧,可以看出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认识前提,无论是“中性”的还是“非中性”的,实质上都是政府的具体政策安排,只是具体执行上侧重点不同而已,最终出台的税收制度,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中性”与“非中性”的兼顾。
税收中性:一个理论经济学的分析
一、效率与公平:对税收中性含义的探讨就最初的含义而言,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问题或该问题已经解决了的前提下,探讨征税如何不构成对人们行为的扭曲。那些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被认为是中性的。其目的在于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其政策主张看,它相信个体的选择是有效率的,主张减少来自税收的外部干预。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人们认为税收中性思想滥觞于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
在对现有文献的梳理中发现,税收中性的实现方式实际上是沿着这样两条思路展开的:一是对效率原则的强调,即征税有可能带来效率损失,由此而要求政府征税应尽量减少对经济个体行为的不正常干扰,一个理想的税收制度应是超额负担最小的制度,其评价依据是课税对消费选择和生产决策的影响程度;二是对普遍原则的强调,即“对价值增值普遍征税,也就是对所有经济活动按统一税率普遍征税。”从“看不见的.手”这一前提出发,税收作为政府管理国家经济的一种手段,很难避免对市场机制效率构成损害,这已为马歇尔有关超额负担的精彩分析所证实。关键是如何减少损失,普遍原则反对差别课税的原因即在于此。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人们明确提出政府征税应当对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保持中性的主张。
从增值税的角度考察税收中性或许是有意义的,本世纪20年代所出现的增值税是由销售税衍变而来的,它“是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奥克兰认为,“由于只对增值而不是对全部收入征税,增值税避免了许多形式的销售税所具有的多阶段征税的特点,即消除了在销售的中间环节和最终环节对同样的投人重复征税。”较之公司利润税,增值税更符合利益原则,不仅使企业在税负方面更为平等,而且可以促进企业提高效率。同时,增值税更能促进经济的增长和保持国际收支的稳定。显然,增值税以其自身的内在优势,与中性税收所要求的效率原则和普遍原则是相契合的。仔细观察下来,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中,由以所得为基础的税制向以消费为基础的税制转变,已成为一种基本趋势。其中,尤其是要求实行增值税的呼声最大。而大多已采用增值税的国家中,增值税已成为永久性税种。增值税所以受到如此广泛的重视,从根本上说还是源于人们对“税收中性”思想的认同,对效率原则的追求。
增值税又不可避免地有着自己的缺陷,其“中性”的实现程度与其税制要素的安排直接相关,不同的要素安排方式对资本积累的激励作用是不相同的。当然,最致命的是采用增值税,很可能会因管理成本和缴付成本的提高而导致公共部门的扩大。然而,又有哪一个税种是完全没有缺陷的呢?相对而言,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采用增值税可以在促进税收增加的同时又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一个比较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中性税收思想的理念。或许,奥克兰是正确的,“增值税能否推行的关键在于政治方面,而不在经济方面。”人们因偏好的不同对利益的理解。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有区别的。
二、税收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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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理论经济学的比较分析
当前对经济学,特别是理论经济学的研究都呈现一些新问题.必须重视和解决处理好这些问题,必须正确认识和评价政治经济学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应该认真认识分析西方经济学的特点和历史作用,结合中国实际借鉴、运用西方经济学,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和发展.
作 者:胡祖余 作者单位:重庆市职工大学,400014 刊 名:职大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STAFF AND WORKER'S UNIVERSITY 年,卷(期): “”(3) 分类号:F0 关键词:经济学 理论经济学 马克思主义 凯恩斯主义 坚持发展 借鉴利用内容摘要: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都探讨个人与社会分离情况下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特点,都是对传统“市场机制和谐论”的某种反思。但二者在人的基本行为假定、经济绩效准则以及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和边界、企业内部权利结构安排等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上,存在诸多不同。本文通过对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企业理论的比较研究,提炼出其中的精华部分用于指导我国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实践,对于推动我国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大型国际企业集团的健康成长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马克思经济学 企业理论 微观经济主体
20世纪80年代起,一些学者逐渐将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介绍并引入中国(如张五常)。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中的一些范式,如“产权”“交易费用”“委托—代理关系”等,对于我国传统的企业运行机制的弊端具有较为充分的解释力,因而引起了国内经济学界较为广泛的研究兴趣。与此同时,作为我们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在企业改革中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却被忽视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年代曾被沦为某些自我标榜为“马克思主义”的极“左”思想的实现载体。因此,对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进行比较研究,提炼出其中的精华部分,应用于我国企业运营的实践中,对推动我国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大型国际型企业集团的健康成长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对传统经济学理论困境反思的基础上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科斯从研究个人的成本与收益和社会成本及收益间的差别出发,提出减少交易费用是企业产生的原因;自此以后,张五常、威廉姆森、哈特等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沿着他的思路,继续探讨企业的本质、企业能够实现交易费用节约的规模边界范围以及合理的企业内部权力安排和剩余分配结构等。马克思经济学具有深厚的古典经济学渊源,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同样也是其核心问题。虽然马克思经济学并未形成系统的企业理论,但在马克思经济学中所反映出来的许多关于企业性质、规模及其内部权力结构等方面的理论也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是对传统“市场机制和谐论”的反思,都是在探讨个人与社会相分离情况下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特点,这使二者具有了可比性的基础。但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在人的基本行为假定、经济绩效准则、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上存在诸多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从而使企业理论体系更趋于完善。
综观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当中的企业理论,可将其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企业的性质、企业的规模或边界、企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因此,笔者拟从这三个方面对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进行比较。
关于人的本质和行为特点的比较
由于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以人为载体进行的,企业组织的运行也是以人的活动为基本要素的。因此在分析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之前,有必要对二者对人的本质和行为特点的论述作一比较。将“个人”的本质和行为方式作为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共同特点。但在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视野里,对于人的本质和人的行为特点的理解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的社会历史观背景,认为人的行动受主观意识领域中的“理性”支配。尽管新制度经济学相对于传统经济学而言已进了一步,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到了约束着人们行动的现实因素,并对“理性”的作用与功能范围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定,但并没有超越用主观认知结构说明人们的行为选择这一基本立场;而马克思经济学则以唯物辩证的社会历史观作为理论基础,认为限制着人们的行动、规定人们行为的具体方式与特点的,是每个人现实拥有的、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他并不否认人要满足自己的需要,也不否认理性的作用,但马克思经济学在说明理性对人们行动的意义的同时,更强调理性作用的现实约束条件。因此,马克思经济学认为真正决定人们的行动及其特点的并不是理性本身,而是理性行为选择据以进行的各种约束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财富占有、交往关系以及观念意识结构等。所有这些约束条件构成行为人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构成可以进行理性选择的广度范围,也决定着由选择而采取相应行动的具体特点。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中人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共性特征,而马克思经济学中人的行为特点因各自所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不同,具有现实性和差异性。
第三,新制度经济学对人性的单调定义必然导致对抗型的人际交往论,而马克思经济学对人本质的理解却是多元的、与一定历史条件相结合的,是协作型人际交往论的基础。
企业的性质
企业性质研究就是要讨论企业这样一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方式空间意味着什么?它为什么会存在?或者说它存在的理由是什么?在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这两大体系中,企业都是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某种一体化经济联系方式而存在的,企业所面对的也都是市场交易。但在它们各自的理论范式中企业产生的依据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经济学是从生产的角度说明企业性质的。他所关注的问题是:如果一切市场交易都是依照价值规律实行等价交换,那么资本家在生产前后付出和得到的货币额是一样的,这根本无法解释资本家组织生产的目的。因此,只有离开交换领域进入生产领域,才能真正揭示资本,以及作为资本现实存在形式的企业的本质规定性。他认为,企业是提高私人劳动社会性的经济组织形式。一方面,在实质层面看,企业提高私人劳动的社会性有利于创造更多价值;另一方面,从形式层面看,私人劳动在企业中由于分工协作的存在提高了社会性,但在直接形式上却走向片面化,劳动者在企业生产中逐渐失去了独立完成整个产品的能力。因此,私人劳动是作为资本的形式存在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企业成了资本实现自我增值的工具。
新制度经济学从流通领域来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认为企业是一种能够减少交易费用的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组织形式。从科斯的“不同的要素所有人与中心缔约人之间订立契约可以节省他们之间分别订立契约的数量,从而节约了交易费用”这一说法,到威廉姆森将资产专用性程度作为说明选择企业或者其他市场经济组织形式的依据,再到詹森和麦克林将知识作为一种要素引入企业组织结构,新制度经济学在企业性质观上始终徘徊于用交易组织成本说明人与人之间组织关系存在的必然性,这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企业作为人们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存在理由应当从人们组织经济活动的生产性目的中寻找,而不应将流通领域内的某些特点作为企业的根本规定性。企业一体化的维系力量不是交易费用的节约,而是生产技术上的有机性。
企业的规模或边界
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企业理论都是依照某种经济绩效准则,通过技术、市场、资本属性等变量来说明企业在不同状态下的最优规模的。但是,这两大学说的企业规模理论在具体层面上存在着差异。
第一,在引导企业进行规模调整的绩效准则上,马克思关于企业规模分析的绩效标准主要是以价值规律为主的,其基本特点是客观性和变动性,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逻辑;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的经济绩效准则是建立在主观效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尽管引入交易费用使其经济学研究逼近现实,但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所依据的经济绩效准则依然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帕累托最优准则。其中缺乏支配企业发展的动态性因素,仅局限于对发达资本主义阶段的分析,在解释企业长期规模调整状况时陷入困境。
第二,在企业进行规模调整依据的经济指标上,马克思经济学给出了技术、市场和价值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却用“交易费用”、“专用性”等概念概括可能影响企业规模的所有因素,具有明显的调和特征。
第三,在研究企业规模的方法论特点上,马克思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应用了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只是停留于企业规模边界的规范分析。
企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内部权利结构安排有代表性的理论包括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以格罗茨曼和哈特为代表的“新产权理论”、以詹森和麦克林为代表的“委托-代理理论”和以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为代表的“团队生产理论”,由于各自的关注点不同,以上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研究各有侧重,他们的观点并未合成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而马克思经济学对企业内部基本结构与关系的研究以唯物史观为理论背景,用统一的逻辑脉络说明资本主义企业形态的发展及资本与劳动关系变迁的历史必然性。具体说来,这两大学说体系关于企业内部权利关系结构的观点区别,大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剩余权利”是基于不完全契约的“剩余”,是用以说明企业内各利益相关者关系的重要概念;而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也存在类似的“剩余权利”,用以说明资本与劳动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关系,但这种“剩余权利”并非不完全契约而产生的剩余,而是体现了特定技术发展过程中资本与劳动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通过某种符合“理性”的制度调整,就可以实现交易费用的减少和企业内部基本经济关系的改变;但马克思经济学认为良好的经济绩效状态不是通过生产关系意义上的静态制度调整就可以获得的,经济关系的变化更根本地是基于经济关系中各利益相关者力量的对比状况,而这又取决于他们所代表的要素在核心生产技术应用中的地位。
第三,新制度经济学家们针对现代企业关系,力求在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间寻求合适的剩余权利分配关系;而马克思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现代企业中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分离,经济发展的趋向应当是由各种形式高级的、全面发展的劳动者联合占有非人力资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发生产效率。
总之,无论是新制度经济学还是马克思经济学,都是对传统经济学的“市场机制和谐论”的一次挑战和反思,是更符合现代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的。这两大学说体系相比较而言,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建立在唯物辩证的历史观这一基础之上,更适应于现代企业的动态发展过程;但新制度经济学的许多新的理论观点,比如对知识资源在企业中的重要性的论述等可以成为马克思经济学有力的补充。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中,应力求吸取这两大学说企业理论中的精髓,并将其辩证地应用于企业改革的实践中,从而指导我国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纵深发展,并加快完善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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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通货膨胀理论的经济学分析论文
一、引言
货币政策具有长期中性和短期非中性的特点。因此,在长期内价格稳定是货币政策的唯一目标,而在短期内货币政策必须兼顾价格稳定和产出稳定两大目标。可见,不管是在长期还是短期,价格稳定都是货币政策的重要目标。因此,准确地度量通货膨胀是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重要先决条件。然而,关于如何度量通货膨胀,目前存在标题通货膨胀(headline inflation)和核心通货膨胀(core inflation)两种不同的度量方法。标题通货膨胀度量居民生活成本的变化,包括居民消费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并根据支出比例进行加权平均,以常用的消费价格指数(CPI)为代表。很多学者认为,度量生活成本变化的标题通货膨胀不适合作为货币政策的通货膨胀目标。核心通货膨胀的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被提出的,并在此后的货币政策讨论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对于如何度量核心通货膨胀,始终缺乏统一的认识。而且,在核心通货膨胀被提出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虽然核心通货膨胀在货币政策的讨论中被频繁使用,但是却很少出现在主流学术出版物中。直到最近十几年,才出现一种新的趋势——在更加坚实的统计基础或理论基础上度量核心通货膨胀,核心通货膨胀再次得到经济学界的关注。本文将从定义、度量、评价和应用等角度对核心通货膨胀理论进行一个系统的综述。
二、定义
核心通货膨胀的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被提出的。当时石油出口国大幅度提高原油价格,导致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发生了严重的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而抑制通货膨胀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又导致经济的停滞。当时的学者经过反思后认为,在监测通货膨胀和制定货币政策时,需要将CPI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总供给与总需求决定的趋势性成分,被称为核心通货膨胀;另一部分是由食品价格或能源价格波动所决定的暂时性成分,被称为非核心通货膨胀或暂时性通货膨胀。个别商品价格的暂时性上涨只会引起CPI的暂时性上升,当这种暂时性上涨结束后,CPI将会回落。因此,CPI的暂时性波动不应该影响中央银行的决策,中央银行应该根据CPI的趋势性成分即核心通货膨胀制定货币政策。
此外,一些理论研究也表明,度量生活成本变化的CPI不适合作为货币政策的通货膨胀目标。Bryan and Pike(1991)指出,因为各类商品的价格中包含的通货膨胀信息不一定与其在消费支出中所占的比例相关,所以在度量通货膨胀时根据支出比例加权平均是存在问题的,会导致权重偏差。Bryan and Cecchetti(1993)和Cecchetti指出,各类商品的价格中包含有与货币政策无关的暂时性噪声,比如自然灾害和天气原因导致的食品价格上涨、OPEC(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减产导致的石油价格上涨、不同种类商品的非同步价格调整等。因为这些暂时性噪声导致的价格变化与货币政策无关,所以应该在度量通货膨胀时剔除掉。Mankiw and Reis()建立了一个以稳定产出和稳定物价为目标的货币政策评价模型,发现将CPI作为货币政策的通货膨胀目标会导致产出剧烈波动。
动荡的20世纪70年代促使了一个沿用至今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的诞生,这就是在标题通货膨胀中剔除食品和能源价格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方法,而且这种度量方法一度成为核心通货膨胀的代名词。此后,虽然出现了许多不同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方法,但是关于核心通货膨胀应该如何定义,即核心通货膨胀应该度量什么,始终缺乏统一认识。各种不同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方法都倾向于定义一种特定的方法来计算核心通货膨胀,而不是定义核心通货膨胀应该度量什么。Dolmas and Wynne(2008)引用了埃奇沃思(Edgeworth,1919)的一段话来反映核心通货膨胀理论研究存在的缺陷:“在开始回答问题之前,必须发现问题的真正涵义”。
文献检索的结果显示,Eckstein(1981)最早提出核心通货膨胀的正式定义。Eckstein将核心通货膨胀定义为“总供给价格的趋势性增长”,即“稳态的通货膨胀”。Parkin(1984)指出,Eckstein(1981)定义的核心通货膨胀其实就是单位劳动成本的稳态增长率。可见,这与对核心通货膨胀的现实需求并不吻合。本文综合Roger()和Wynne(2008)对核心通货膨胀定义的回顾和总结,将核心通货膨胀的定义归纳为如下三种。
(一)“持续性通货膨胀”定义
弗里德曼(Friedman,1963)将通货膨胀定义为一般价格水平的持续上升,并特别强调要区分价格水平的持续性上升和暂时性上升。货币政策要经过一个较长且不确定的时滞期才能发挥作用。如果货币政策对价格水平的暂时性上升作出反应,则当货币政策发挥作用时,价格水平的暂时性上升可能已经结束。从而,货币政策不仅不能熨平经济的波动,反而成为经济波动的原因。因此,货币政策不应该关注通货膨胀的暂时性部分,只应该关注其持续性部分即核心通货膨胀。由于只有宽松的货币政策才能造成价格水平的持续上升,所以才有了弗里德曼的著名论断“无论何时何地,通货膨胀都是一种货币现象”。弗里德曼对持续性通货膨胀的定义与度量核心通货膨胀的初衷是一致的,都是要剔除标题通货膨胀中由暂时性冲击导致的暂时性价格变化,因此可以将核心通货膨胀定义为标题通货膨胀的持续性部分。这个定义也为货币政策应该盯住核心通货膨胀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支持。
(二)“普遍性通货膨胀”定义
奥肯(Okun,1970)和弗莱明(Flemming,1976)将通货膨胀定义为商品价格的普遍性上涨。货币政策是一种总量调节政策,并不具备结构调节功能。因此,一些部门特有冲击导致的价格变化,比如OPEC减产导致的石油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和天气原因导致的农产品价格上涨,不应该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否则,虽然紧缩的货币政策能够抑制石油价格和农产品价格的上涨,但是也会使整个经济陷入衰退。当然,如果这些部门特有冲击传导到整个经济并且导致商品价格的普遍性上涨,则货币当局必须予以重视。因此,可以将核心通货膨胀定义为所有商品价格变化的共同趋势,在度量核心通货膨胀时应该剔除由部门特有冲击导致的某些商品特有的价格变化,即异质性相对价格变化(idiosyncratic relative price movements)。这种定义与最初度量核心通货膨胀时剔除食品和能源等价格波动剧烈的商品的思路是一致的。根据核心通货膨胀的“普遍性通货膨胀”定义,可以将各类商品的价格变化分解为:
侯成琪等()认为,式(2)假设核心通货膨胀对所有商品的价格变化具有相同的影响,这是有悖经济直觉的。至少从价格粘性的角度来说,不同类型商品的价格粘性程度是不同的,价格粘性越弱,则商品价格对核心通货膨胀的反应就越快。他们在多部门新凯恩斯菲利普斯曲线的基础上,根据核心通货膨胀的“普遍性通货膨胀”定义给出了核心通货膨胀的表达式,并提出了如下的商品价格分解公式:
(三)“福利损失”定义
Wynne(2008)认为,货币当局反对通货膨胀的原因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通货膨胀是有成本的,因为通货膨胀会扰乱经济活动的协调一致并妨碍法定货币在市场交易中的使用。因此,货币政策应该反对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福利损失的通货膨胀,而不是反对导致居民生活成本变化的通货膨胀。按照Wynne(2008)的分析,核心通货膨胀可以被定义为带来福利损失的那部分通货膨胀。Siviero and Veronese(2011)、Eusepi et al.(2011)和Hou and Gong(2011a)认为,尽管直观看来核心通货膨胀的“持续性通货膨胀”定义和“普遍性通货膨胀”定义是很有吸引力的,但是其能否应用于货币政策决策过程却备受争议。首先,这些核心通货膨胀度量完全建立在统计标准之上,缺乏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其次,对于如何评价这些核心通货膨胀度量在货币政策决策中的应用价值,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检验标准(详见本文第四部分)。既然度量核心通货膨胀的目的是为了制定更好的货币政策,而目前评价货币政策的标准是Rotemberg and Woodford(1997,)和Woodford(2003)倡导的福利准则——假设中央银行的目标是使代表性家庭的终身效用最大化并通过将代表性家庭的效用函数在稳态附近的二阶泰勒近似来计算福利损失,所以最优的通货膨胀度量方法应该能够使福利损失最小化。因此,核心通货膨胀就是能够使福利损失最小化或者说能够使名义摩擦导致的扭曲最小化的通货膨胀度量方法。
但是,要根据这个定义提出度量核心通货膨胀的方法,必须将经典的单部门货币理论模型推广到多部门情形,因为在单部门货币理论模型中所有的通货膨胀都会带来福利损失。比如,Rotemberg and Woodford(1997,1999)和Woodford(2003)证明的单部门新凯恩斯模型的福利损失函数如下:
三、度量
(一)基于“持续性通货膨胀”定义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
一元平滑方法主要包括Cecchetti(1997)的移动平均方法和Cogley()的指数平滑方法。其中,Cogley(2002)根据Sargent(1999)的简单学习模型得到了计算核心通货膨胀的指数平滑公式:
模型得到。这类方法虽然方便计算,但是实时性差,主要依赖历史信息。
得到与VAR模型对应的VMA模型并计算核心通货膨胀。我国的一些学者也采用这种方法估计了中国的核心通货膨胀,比如:简泽()将核心通货膨胀定义为“从RPI或CPI观察到的一般价格水平变化中由货币冲击导致的成分”,并通过结构向量自回归模型来测量中国1954-的核心通货膨胀;赵昕东(2008)扩展了Quah and Vahey(1995)的两变量结构向量自回归模型,建立了包括消费价格指数、食品价格指数与产出的三变量SVAR模型,并通过对变量施加基于经济理论的长期约束估计了1986-中国的核心通货膨胀。
Quah and Vahey(1995)的缺陷在于,①假设真实产出和通货膨胀是不存在协整关系的单整序列,所以模型建立在真实产出和通货膨胀的一阶差分向量基础上,度量的是核心通货膨胀的变化而不是核心通货膨胀本身。而且,这种处理方法意味着货币政策是超级中性的。虽然货币政策的长期中性已经被广泛证实和认可,但是否超级中性还备受争议。②将真实产出和通货膨胀受到的随机冲击划分为正交的核心通货膨胀冲击和非核心通货膨胀冲击,而现实经济中的冲击种类很多,这种假设实际上是将所有的非核心通货膨胀冲击同等对待。③由于根据有限的样本数据永远无法得到无穷阶的VAR模型和VMA模型,如何根据有限的样本数据进行无穷阶的长期约束检验,即检验,成为一个统计难题。Blix(1995)解决了前两个问题,而Faust and Leeper(1997)和Cooley and Dwyer(1998)解决了第三个问题。
滤波方法可以剔除一个时间序列中的噪声,因此常用的滤波方法,包括HP滤波(Hodrick-Prescott fliter)、带通滤波(band pass filter)和卡尔曼滤波(Kalman filter),都可以用来过滤标题通货膨胀中的暂时性价格波动。由于小波方法(wavelet methods)能够处理时间序列数据的非平稳、不连续跳跃和结构变化等传统方法很难处理的问题,所以也被用来估计核心通货膨胀。Anderson et al.(2007)、Down et al.(2010)和Baqaee(2010)采用小波方法估计了美国和新西兰的核心通货膨胀。
(二)基于“普遍性通货膨胀”定义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
根据核心通货膨胀的“普遍性通货膨胀”定义,各类商品的价格变化可以分解为核心通货膨胀和异质性相对价格之和。根据这种分解方法,衍生出三类核心通货膨胀度量方法,本文将之称为基于波动性的计算方法(methods based on volatility)、基于持续性的计算方法(methods based on persistence)和基于动态因子的计算方法(methods based on dynamic factor)。
1.基于波动性的计算方法
剔除法是剔除价格易受非经济因素影响且波动剧烈的商品(相当于权重等于0),根据剩余的各类商品的价格通过支出比例加权来计算核心通货膨胀。剔除法是最常用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方法,而剔除的对象通常包括食品价格、能源价格、间接税和利息支出。
如果α=50%,则得到加权中位数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利用截尾平均法计算核心通货膨胀与α的选取密切相关,Tahir(2003)提出了确定α大小的均方根误差准则(root mean squared error,RMSE),按照均方根误差最小的原则选择α,即
当然,除了方差以外,还可以用其他的指标,比如标准差和绝对离差,度量各类商品价格变化的波动性。与剔除法、加权中位数法和截尾平均法相比,波动性加权法不需要剔除某些商品的价格,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各类商品价格中包含的通货膨胀信息。但是,采用不同的波动性指标,得到的核心通货膨胀权重有时差异很大。而且,各类商品价格变化的波动性是随时间变化的,所以需要不断根据新的样本数据重新修正权重。其实,基于波动性的计算方法都面临权重修正问题。
基于波动性的计算方法是最常用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方法,尤其是剔除法、加权中位数法和截尾平均法这三种方法。范跃进和冯维江(2005)基于剔除法、加权中位数法和截尾平均法计算了1995-中国核心通货膨胀,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中国核心通货膨胀与宏观经济状况的关系。但是,这类方法最大的问题在于,仅仅根据各类商品价格的波动性计算核心通货膨胀,价格波动性较大的商品将被剔除,完全没有考虑各类商品在居民消费支出中的重要程度。比如,食品在我国CPI中占有1/3左右的权重,即使食品价格的波动性很强,但是将食品价格在核心通货膨胀度量中剔除也是不合适的。Anderson et al.(2007)提出了一个改进的波动性加权法,各类商品的价格变化在核心通货膨胀中的权重不仅取决于价格变化的波动性,还取决于支出权重的大小,计算公式如下:
重新标度使其和等于1,即可得到各类商品在核心通货膨胀中的权重。
但是,由于缺乏选取预测期的标准,现有的研究不是按照预测未来通货膨胀的能力给各类商品的价格变化赋权,而是根据各类商品价格变化的持续性给各类商品赋权。Cutler()和Bilke and Stracca(2007)假设各类商品价格变化服从如下的自回归模型:
Gadzinski and Fabrice()还提出了一个根据半衰期方法(half-life indicator)计算持续性系数的方法,所谓半衰期是指暂时性冲击影响超出其最初影响一半的时期数。范志勇和张鹏龙(2010)采用Gadzinski and Fabrice(2004)的方法,构建了中国基于价格上涨惯性权重的核心通货膨胀指标。
3.基于动态因子的计算方法
式(2)假设各类商品的价格变化中存在一个共同的动态因子,即核心通货膨胀。基于动态因子的计算方法采用统计方法,通过从各类商品的价格变化中提取共同的动态因子来估计核心通货膨胀。常用的方法有三种:一种方法是将估计核心通货膨胀的计量经济模型表示成状态-空间模型(state space model)的形式并用卡尔曼滤波估计不可观测的.核心通货膨胀;一种方法是利用Forni et al.(2000,2005)提出的广义动态因子模型(generalized dynamic factor model)来估计核心通货膨胀;一种方法是采用协整-误差修正模型的调节系数矩阵正交分解技术来估计协整向量系统的共同因子即核心通货膨胀。
(1)状态-空间模型
侯成琪等(2011)认为,式(2)所示的分解方式有悖经济直觉,提出了式(3)所示的分解公式。在这个分解公式中,核心通货膨胀的系数不再是常数1,而是一个需要估计的参数。核心通货膨胀及其系数都需要估计,这会造成不可识别问题。他们提出了一个两阶段估计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阶段根据核心通货膨胀的代理变量估计式(3)中核心通货膨胀的系数,并采用Wooldridge(2001)提出的多指示器方法(multiple indicator solution)和广义矩估计(GMM)来解决代理变量的测量误差所导致的内生性问题;第二阶段将估计核心通货膨胀的计量经济模型表示成状态-空间模型的形式,代入第一阶段得到的核心通货膨胀系数的一致估计值,通过卡尔曼滤波估计不可观测的核心通货膨胀。他们采用这种方法估计了中国的核心通货膨胀,得到了有效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Hou and Gong(2011b)进一步在式(3)中引入通货膨胀的惯性作用,估计了美国的核心通货膨胀。
(2)广义动态因子模型
Forni et al.(2000,2005)提出的广义动态因子模型的基本结构与式(2)非常相似,从而被Cristadoro et al.(2005)和Reis and Watson(2010)用来估计核心通货膨胀。为了用广义动态因子模型估计核心通货膨胀,首先需要将式(16)中的动态因子即核心通货膨胀进行进一步的分解:
Bagliano and Morana(2003a,2003b)、王少平和谭本艳(2009)分别用这种方法估计了美国、英国和中国的核心通货膨胀。但是,这种基于协整-误差修正模型估计核心通货膨胀的方法仅适用于各种商品的价格变化是1阶单整序列且存在协整关系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同比通货膨胀序列是非平稳的,而环比通货膨胀序列是平稳的,因此这种方法仅可以分析同比通货膨胀序列。此外,如果k=J-r>1,则协整向量系统存在多个共同因子,无法识别核心通货膨胀。
(三)基于“福利损失”定义的核心通货膨胀
Sivieroand Veronese(2011)假设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福利损失最小化,其中福利损失函数取如下的形式:
再通过重新标度得到四个部门在核心通货膨胀中的权重。Siviero and Veronese(2011)发现,虽然四个部门在基于福利损失定义度量的核心通货膨胀中的权重会随着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但是食品和能源的权重始终很小;而且,与盯住基于福利损失定义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相比,货币政策盯住CPI、盯住剔除食品和能源的核心CPI和盯住采用波动性加权法计算的核心CPI都会使福利损失显著上升。然而,Siviero and Veronese(2011)的模型完全是先验性的,没有建立在厂商、家庭和中央银行的优化行为的基础上。
Eusepi et al.(2011)采用了与Siviero and Veronese(2011)相同的思路:通过最小化福利损失来求解各部门通货膨胀在核心通货膨胀中的最优权重。Eusepi et al.(2011)建立了一个多部门新凯恩斯模型来描述各部门在价格粘性和劳动收入份额等方面的异质性以及厂商、家庭和中央银行的最优决策。他们发现,货币政策盯住基于福利损失最小化计算的核心通货膨胀时的福利损失要显著小于盯住标题通货膨胀和盯住剔除食品与能源的核心通货膨胀时的福利损失;而且,决定各部门在核心通货膨胀中权重大小的关键因素是各部门商品的价格粘性,价格粘性越大则该部门在核心通货膨胀中的权重越大。这与Aoki(2001)和Benigno(2004)的结论是一致的,即因为价格粘性越大则名义摩擦导致的扭曲也越大,所以货币政策应该更加关注价格粘性较强的部门。
Hou and Gong(2011a)建立了一个存在多个异质性生产部门的新凯恩斯模型,证明了多部门情形下的福利损失函数:
四、评价
根据第三部分可知,目前存在大量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方法。那么,货币当局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应该如何在这些不同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中进行选择呢?不幸的是,对于如何评价核心通货膨胀度量,同样存在许多不同的评价标准。这些标准可以大致分为定性标准、统计标准和福利标准。其中,基于“持续性通货膨胀”定义和“普遍学术参考网www.dylw.net性通货膨胀”定义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都采用统计方法来估计,通常也采用统计标准来评价;而基于福利损失定义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则采用福利标准来评价。所谓福利标准是指根据福利损失的大小评价核心通货膨胀度量的优劣,货币政策盯住某个核心通货膨胀度量时名义摩擦导致的福利损失越小,则该核心通货膨胀度量越有效。下面主要介绍定性标准和统计标准。
(一)定性标准
Roger(1998)和Wynne(1999)最早提出了核心通货膨胀应该满足的几个定性标准,主要包括:
(1)及时的(timely)或者实时的(real-time),要求核心通货膨胀指标应该能够根据最新的价格调查数据及时计算和更新,这样货币当局才能根据最新的经济动态制定货币政策。根据平滑方法计算的核心通货膨胀不能满足这个性质,比如,中心化的移动平均无法实时计算,而非中心化的移动平均和指数平滑则过度依赖历史信息。
(2)可信的(credible),要求核心通货膨胀指标能够被公众信赖。只有货币当局采用的通货膨胀指标是可信的,货币政策才可能是可信的。可信性要求核心通货膨胀指标能够被货币当局和统计部门之外的外部机构重新计算和验证。如果一个核心通货膨胀指标不能被外部机构验证,则其可信度将显著降低。
(3)可理解的(understandable),要求核心通货膨胀指标的计算方法易于被公众理解。虽然要求度量方法的计算细节能够被广泛理解可能不是必不可少的(即使是CPI的具体计算方法,缺乏专业背景的公众也可能无法理解),但是至少其计算方法可以用一种非技术性的语言来描述,能够明确解释核心通货膨胀和标题通货膨胀之间的差异。
(4)稳健的(robust),要求核心通货膨胀指标不会面临重大修正。随着数据的不断完善,或者是计算方法和分类标准发生了变化,需要对统计指标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这是统计领域的国际惯例。核心通货膨胀指标的稳健性,重点强调核心通货膨胀指标的计算结果不会随着样本区间的变化而发生显著的变化。
(二)统计标准
统计标准是核心通货膨胀评价中最常用的标准,目前也存在许多不同的统计标准。
1.基本统计性质
Clark(2001)认为,因为核心通货膨胀主要剔除了标题通货膨胀中由暂时性或部门特有冲击导致的价格变化,所以核心通货膨胀应该具有与标题通货膨胀相同的长期均值,同时应该具有比标题通货膨胀更小的波动性。Marquesa et al.(2003)认为,由于这些冲击导致的价格变化不应该对标题通货膨胀具有系统性的影响,所以标题通货膨胀和核心通货
2.追踪通货膨胀趋势
Bryan et al.(1997),Cecchetti(1997)和Clark(2001)认为,既然核心通货膨胀要剔除标题通货膨胀中的暂时性波动,度量通货膨胀的长期趋势,那么就应该根据核心通货膨胀追踪通货膨胀趋势(tracking trend inflation)的能力进行评价。Rich and Steindel(2007)认为,可以用两种方法评价核心通货膨胀追踪通货膨胀趋势的能力。第一种方法认为,核心通货膨胀既不能低估也不能高估标题通货膨胀,因此应该与标题通货膨胀具有相同的长期均值。这是易于理解并且容易检验的。第二种方法认为,核心通货膨胀应该能够很好地描述趋势性通货膨胀的变化。要实施第二种检验方法,必须先完成两个工作。①要构造一个能够反映通货膨胀趋势的序列,记为π[trend][,t]。Bryan et al.(1997),Cecchetti(1997)和Clark(2001)都对标题通货膨胀序列进行高阶中心化移动平均来计算趋势性通货膨胀,而Rich and Steindel(2007)则采用了带通滤波来度量趋势性通货膨胀。②要选择一个度量核心通货膨胀与通货膨胀趋势之间差异的标准,常用的标准包括均方根误差(root mean squared error,RMSE)和绝对离差(mean absolute deviation,MAD):
很显然,如果能够追踪通货膨胀的趋势,则能够提高核心通货膨胀指导货币政策操作的能力。但是,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选取趋势性通货膨胀序列。如果已经有一个能够反映通货膨胀趋势的序列,则依据该序列制定货币政策即可,不再需要计算核心通货膨胀。如果没有能够反映通货膨胀趋势的序列,则如何构造或者选择能够反映通货膨胀趋势的序列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3.预测标题通货膨胀
Bryan and Cecchetti(1993)、Lafleche(1997)、Clark(2001)、Cogley(2002)和Smith(2004)等认为,货币政策存在滞后效应,因此,如果核心通货膨胀能够预测未来的标题通货膨胀(forecasting headline inflation),则货币政策盯住学术参考网www.dylw.net核心通货膨胀显然要优于盯住标题通货膨胀。然而,对于如何检验核心通货膨胀预测标题通货膨胀的能力,存在很多争议。Bryan and Cecchetti(1993)采用如下的回归方程直接检验核心通货膨胀对标题通货膨胀的预测能力:
除了上述这几篇文献之外,还有许多文献也非常强调核心通货膨胀预测标题通货膨胀的能力,比如Song(2005)、Stavrev(2010)和Tierney(2011)。然而,Marquesa et al.(2003)认为,不应该根据对标题通货膨胀的预测能力来评价核心通货膨胀。为了能够很好地预测未来的标题通货膨胀,核心通货膨胀必须能够描述标题通货膨胀中的短期波动。但是,度量核心通货膨胀正是要剔除标题通货膨胀中的暂时性波动,因此预测标题通货膨胀正是我们不希望核心通货膨胀具备的特征。Wynne(2008)认为,如果度量核心通货膨胀是为了预测标题通货膨胀,为什么不采用信息更多、效果更好的多元预测方法呢Marquesa et al.(2003)建议用如下的因果关系检验代替预测能力检验。
4.因果关系检验(causality test)
因果关系要求核心通货膨胀是标题通货膨胀的格兰杰原因(Granger-Cause),即在预测当前的标题通货膨胀时,过去的核心通货膨胀具有过去的标题通货膨胀不具备的有用信息。但是,反之则不成立,即标题通货膨胀不应该是核心通货膨胀的格兰杰原因。当标题通货膨胀和核心通货膨胀都是1阶单整序列时,可以采用Marquesa et al.(2003)提出的如下检验方法:
(三)检验结果
很多学者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和不同国家的数据对各种核心通货膨胀度量进行了统计检验,但是检验结果并不一致。
Bihan and Sedillot(2000,2002)根据法国的CPI数据对采用基于波动性的计算方法、基于动态因子的计算方法和SVAR方法计算的5种核心通货膨胀度量进行了预测标题通货膨胀能力的检验,发现虽然在样本期内核心通货膨胀是标题通货膨胀的Granger原因,但是样本外的预测结果很不理想。相对而言,截尾平均法略胜一筹。
Marquesa et al.(2003)根据美国的CPI数据对采用剔除能源和食品、截尾平均法和加权中位数法计算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进行了基本统计性质检验和因果关系检验,发现采用截尾平均法和加权中位数法可以得到有效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而剔除能源和食品不能得到有效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Marquesa et al.(2003)采用Marquesa et al.(2002)提出的方法对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六国采用剔除法计算的核心通货膨胀进行了有效性检验,同样发现采用剔除法无法得到有效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
Dixon and Lim(2004)根据澳大利亚的CPI数据对采用基于波动性的计算方法和基于动态因子的计算方法计算的5种核心通货膨胀进行了基本统计性质检验和因果关系检验,发现只有基于动态因子方法计算的核心通货膨胀(采用卡尔曼滤波)能够通过这些检验。
Rich and Steindel(2007)根据美国的CPI和PCE(personal consumption expenditure,个人消费支出价格指数)数据对采用剔除法、加权中位数法和指数平滑法计算的核心通货膨胀进行了追踪通货膨胀趋势的能力和预测标题通货膨胀的能力两方面的比较,发现采用不同的标题通货膨胀、不同的样本区间和不同的评价标准会得到不同的结论,不能找到一种最好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
Bermingham(2010)根据美国的PCE数据对采用单变量滤波和平滑方法、基于波动性的计算方法、基于持续性的计算方法、基于动态因子的计算方法和SVAR方法计算的10种不同的核心通货膨胀进行了追踪通货膨胀趋势的能力和预测标题通货膨胀的能力两方面的比较,发现很难找到更加有效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而且,这些核心通货膨胀度量追踪通货膨胀趋势的能力和预测标题通货膨胀的能力居然无法超越简单的基准序列。
Down et al.(2010)根据美国的CPI数据对采用基于波动性的计算方法、单变量平滑方法和小波方法计算的核心通货膨胀进行了基本统计性质检验以及追踪通货膨胀趋势能力和预测标题通货膨胀能力的比较,发现根据小波方法计算的核心通货膨胀表现最好。
上述这些研究表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标题通货膨胀、不同的样本区间和不同的评价标准会得到不同的结论。至于无法得到一致检验结论的原因,Rich and Steindel(2007)认为,暂时性价格变化的特点和原因千变万化,一种特定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方法显然无法有效地剔除所有的暂时性价格波动。Silver(2007)认为,应该使用多个核心通货膨胀作为操作目标。如果不同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给出了类似的结果,则货币当局可以根据这些度量作出令人信服的决策。如果结论不一致,则需要根据这些核心通货膨胀构造方法的差异来分析通货膨胀过程。此外,适用于一个国家的核心通货膨胀评价标准,可能对另一个国家是不适用的;适用于一个国家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也可能对另一个国家是不适用的。因此,核心通货膨胀的计算和评价要基于具体国家的数据。
五、应用
在核心通货膨胀领域,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是,核心通货膨胀是否比标题通货膨胀更适合作为货币政策的通货膨胀目标。其实,本文归纳的三种核心通货膨胀定义已经回答了“为什么货币政策应该盯住核心通货膨胀”这一问题:因为货币政策要经过一个较长且不确定的时滞期才能发挥作用,所以货币政策应该盯住持续性通货膨胀;因为货币政策是一种总量调节政策,不具备结构调节功能,所以货币政策应该盯住普遍性通货膨胀;因为名义摩擦会带来扭曲,所以货币政策应该盯住能够使福利损失最小化的通货膨胀度量。现有的研究也多从以上三个角度对为什么货币政策应该盯住核心通货膨胀进行定性分析,但是定量研究还很少。直到最近几年才有一些学者利用多部门新凯恩斯模型对核心通货膨胀领域的这个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的定量分析。
Dhawan and Jeske(2007)在新凯恩斯模型中引入能源部门,并假设能源既进入家庭的最终消费又进入厂商的生产函数,研究货币政策应该如何应对能源价格冲击。冲击-响应分析表明,与盯住标题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相比,货币政策盯住剔除能源价格的核心通货膨胀能够减轻能源价格上升导致的产出下降和通胀上升。因此,货币政策应该盯住核心通货膨胀。Mishkin(2007)利用美联储建立和维护的FRB/US模型,在联邦基金利率分别盯住PCE和核心PCE(剔除食品和能源后的PCE)这两种不同的货币政策情景下,模拟了石油价格上升对美国经济的学术参考网www.dylw.net影响,发现相对于盯住核心PCE的货币政策,盯住PCE会导致货币政策过度紧缩,联邦基金利率大幅上升从而失业率显著上升。Bodenstein et al.(2008)建立了一个包含能源部门并存在价格粘性和工资粘性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证明了代表性家庭的福利损失函数,发现完全灵活的能源价格波动不影响福利水平。Bodenstein et al.(2008)比较了盯住标题通货膨胀和盯住剔除能源价格的核心通货膨胀两种不同的前瞻性泰勒规则,发现当经济面临能源价格冲击时,采用第二种泰勒规则可以得到与完全承诺的最优货币政策非常相近的反应模式,而采用第一种泰勒规则会严重偏离最优货币政策并导致较大的福利损失。
以上三篇论文建立的都是包含能源部门和消费品部门的两部门模型,只能够比较标题通货膨胀和剔除能源价格得到的核心通货膨胀。但是,还存在许多不同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方法,剔除法仅仅是其中的一种。要在众多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和标题通货膨胀之间进行系统的比较,必须建立更加贴近现实的多部门新凯恩斯模型。Siviero and Veronese(2011)、Eusepi et al.(2011)和Hou and Gong(2011a)都建立了标准的多部门新凯恩斯模型,并采用福利标准对盯住标题通货膨胀和各种核心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进行了比较,发现采用基于“福利损失”定义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能够显著减小名义摩擦导致的扭曲。Siviero and Veronese(2011)和Hou and Gong(2011a)还发现,盯住基于“福利损失”定义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能够提高货币政策的短期非中性程度。
现有的研究都表明,货币政策更应该盯住核心通货膨胀,这为核心通货膨胀在货币政策决策过程的使用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实际上,自20世纪90年代通货膨胀目标制出现以来,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越来越重视核心通货膨胀。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通货膨胀目标制:国际经验》一书中指出,因为核心通货膨胀度量的是标题通货膨胀的潜在趋势而不是暂时性波动,所以核心通货膨胀更适合作为货币政策的通货膨胀目标;而且,使用核心通货膨胀有助于中央银行向公众解释并不是所有冲击导致的价格上涨都会导致持久的通货膨胀。美联储特别关注核心PCE。自207月起,美联储开始在每半年一次向国会提交的货币政策报告(Monetary Policy Report)中提出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对核心PCE的预测。欧洲中央银行虽然没有明确将核心通货膨胀作为其货币政策的通货膨胀指标,但是其货币政策的目标是消费者价格调和指数(harmonized index of consumer price,HICP)年度增长率低于2%,即中长期的价格稳定,这与在度量核心通货膨胀时要消除短期内的暂时性价格波动是不谋而合的。而且,欧洲中央银行还在其月度公告(Monthly Bulletin)中例行公布各种核心通货膨胀指标。新西兰在1990年就开始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是世界上最早采用这种货币政策策略的国家,其通货膨胀目标是在中期CPI年度增长率在1%—3%之间,但是新西兰储备银行与政府签订的政策目标协议(policy targets agreement,PTA)指出,因为包含各种暂时性波动,所以实际的CPI会围绕中期通货膨胀趋势波动。的PTA更是明确指出,价格的潜在趋势即核心通货膨胀才是货币政策的合适目标。加拿大银行于1991年开始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虽然与新西兰一样,其通货膨胀目标是用标题通货膨胀描述的,但是加拿大银行认为核心通货膨胀能够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有用的指导。表1给出了世界各国官方采用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很显然,简单易懂的剔除法依然是最常用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方法。但是,正如Rich and Steindel(2007)指出的那样,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剔除法是一种好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
六、结论和展望
本文归纳了三种不同的核心通货膨胀定义——“持续性通货膨胀”定义、“普遍性通货膨胀”定义和基于福利损失的定义。其中,根据“持续性通货膨胀”定义和“普遍性通货膨胀”定义度量核心通货膨胀需要借助于统计方法剔除由暂时性或者部门特有冲击导致的价格变化,可以归结为一类,即基于统计模型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估计此类核心通货膨胀度量需要区分由持续性和普遍性冲击导致的价格变化和由暂时性和部门特有冲击导致的价格变化,需要识别哪些冲击是持续性和普遍性的,哪些冲击是暂时性和部门特有的,以及这些不同种类的冲击对各种商品的价格变化造成了什么影响。很显然,式(1)和式(2)所示的分解方法还过于简略。侯成琪等(2011)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他们通过多部门新凯恩斯菲利普斯曲线对各部门商品的价格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商品价格变化的分解公式。本文认为,多部门货币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将有助于更加深入地剖析总量因素和部门因素对各部门通货膨胀的影响,为有效地度量核心通货膨胀提供更好的理论基础。此外,如果能够综合“持续性通货膨胀”和“普遍性通货膨胀”这两种定义,在度量核心通货膨胀时既剔除暂时性冲击导致的价格变化又剔除部门特有冲击导致的价格变化,将能够提高此类核心通货膨胀度量的有效程度。另一类基于福利损失的核心通货膨胀定义认为,货币当局反对通货膨胀的原因是通货膨胀会带来福利损失,因此核心通货膨胀是能够使福利损失最小化亦即能够使名义摩擦导致的扭曲最小化的通货膨胀度量方法。Siviero and Veronese(2011)、Eusepi et al.(2011)和Hou and Gong(2011a)等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他们构建了存在多个异质性生产部门的新凯恩斯模型,借助于福利分析求出了各部门通货膨胀在核心通货膨胀中的权重,然后通过对各部门通货膨胀的加权平均计算核心通货膨胀。他们发现,各部门通货膨胀在核心通货膨胀中的权重主要取决于各部门商品的价格粘性水平,价格粘性越大则该部门通货膨胀在核心通货膨胀中的权重越大。然而,除了价格粘性水平之外,还有哪些部门异质性因素造成了部门之间的差异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影响福利损失,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
这两类不同的定义衍生出两类不同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方法。基于持续性和普遍性通货膨胀定义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都建立在统计模型的基础上。其中,基于动态因子的计算方法能够更加充分地利用横截面和时间序列两个维度的信息,从而更具优越性。而且,在估计核心通货膨胀的状态-空间模型中,观测方程可以随着商品价格分解公式的改进而扩展,适应性很强。当然,采用计量经济方法估计核心通货膨胀面临一个问题:的加入会改变历史上的估计值。只有当历史估计值的改变可以忽略不计时,才可以放心地采用计量经济方法估计核心通货膨胀,因此结构断点的甄别和样本周期的选取至关重要。基于福利损失定义度量的核心通货膨胀是根据代表性家庭的福利损失最小化直接求解出来的,所以这类核心通货膨胀度量的构造直接取决于货币理论模型的构建。只有当一个货币理论模型能够很好地拟合现实经济时,根据该模型构造的核心通货膨胀才是有效的。
评价这两类不同的核心通货膨胀度量需要不同的标准。基于统计模型估计的核心通货膨胀更多地采用统计标准来评价。虽然评价标准很多,但是本文认为,核心通货膨胀应该满足具有与标题通货膨胀相同的长期均值、具有比标题通货膨胀更小的波动性、标题通货膨胀和核心通货膨胀之间的差异是一个均值为零的平稳序列等基本统计性质,以及核心通货膨胀是标题通货膨胀的格兰杰原因而标题通货膨胀不是核心通货膨胀的格兰杰原因这种因果关系。特别是满足“标题通货膨胀和核心通货膨胀之间的差异是一个均值为零的平稳序列”这个性质使得盯住核心通货膨胀不仅有助于制定更加有效的货币政策,而且可以兼顾稳定居民生活成本的目标。从构造原理来讲,对基于福利损失定义度量的核心通货膨胀没有统计性质的要求。Siviero and Veronese(2011)甚至认为,因为统计标准在这类核心通货膨胀度量的构造中不起任何作用,所以不应该要求这类核心通货膨胀度量满足这些统计性质。但是,本文认为,如果这类核心通货膨胀度量具备优良的统计性质,相当于兼具统计基础和理论基础,对于核心通货膨胀的推广和应用大有裨益。
总之,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核心通货膨胀理论出现了显著的进展,在更加坚实的统计基础或理论基础上度量核心通货膨胀成为一种趋势。随着货币理论的发展和统计方法的改进,核心通货膨胀理论将更加完善。然而,世界各国官方依然采用剔除法、加权中位数法和截尾平均法等20世纪90年代的方法。虽然这可能是因为这些方法简单易懂,但是也表明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之间的巨大鸿沟。学界和官方的沟通与交流将有助于改善这种局面。
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企业理论比较分析
内容摘要: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都探讨个人与社会分离情况下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特点,都是对传统“市场机制和谐论”的某种反思。但二者在人的基本行为假定、经济绩效准则以及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和边界、企业内部权利结构安排等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上,存在诸多不同。
关键词:经济研究论文发表,新制度经济学,马克思经济学,企业理论,微观经济主体
20世纪80年代起,一些学者逐渐将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介绍并引入中国(如张五常)。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中的一些范式,如“产权”“交易费用”“委托—代理关系”等,对于我国传统的企业运行机制的弊端具有较为充分的解释力,因而引起了国内经济学界较为广泛的研究兴趣。与此同时,作为我们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在企业改革中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却被忽视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年代曾被沦为某些自我标榜为“马克思主义”的极“左”思想的实现载体。因此,对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进行比较研究,提炼出其中的精华部分,应用于我国企业运营的实践中,对推动我国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大型国际型企业集团的健康成长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对传统经济学理论困境反思的基础上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科斯从研究个人的成本与收益和社会成本及收益间的差别出发,提出减少交易费用是企业产生的原因;自此以后,张五常、威廉姆森、哈特等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沿着他的思路,继续探讨企业的本质、企业能够实现交易费用节约的规模边界范围以及合理的企业内部权力安排和剩余分配结构等。马克思经济学具有深厚的古典经济学渊源,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同样也是其核心问题。虽然马克思经济学并未形成系统的企业理论,但在马克思经济学中所反映出来的许多关于企业性质、规模及其内部权力结构等方面的理论也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是对传统“市场机制和谐论”的反思,都是在探讨个人与社会相分离情况下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特点,这使二者具有了可比性的基础。但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在人的基本行为假定、经济绩效准则、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上存在诸多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从而使企业理论体系更趋于完善。
综观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当中的企业理论,可将其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企业的性质、企业的规模或边界、企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因此,笔者拟从这三个方面对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进行比较。
关于人的本质和行为特点的比较
由于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以人为载体进行的,企业组织的运行也是以人的活动为基本要素的。因此在分析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之前,有必要对二者对人的本质和行为特点的`论述作一比较。将“个人”的本质和行为方式作为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共同特点。但在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视野里,对于人的本质和人的行为特点的理解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的社会历史观背景,认为人的行动受主观意识领域中的“理性”支配。尽管新制度经济学相对于传统经济学而言已进了一步,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到了约束着人们行动的现实因素,并对“理性”的作用与功能范围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定,但并没有超越用主观认知结构说明人们的行为选择这一基本立场;而马克思经济学则以唯物辩证的社会历史观作为理论基础,认为限制着人们的行动、规定人们行为的具体方式与特点的,是每个人现实拥有的、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他并不否认人要满足自己的需要,也不否认理性的作用,但马克思经济学在说明理性对人们行动的意义的同时,更强调理性作用的现实约束条件。因此,马克思经济学认为真正决定人们的行动及其特点的并不是理性本身,而是理性行为选择据以进行的各种约束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财富占有、交往关系以及观念意识结构等。所有这些约束条件构成行为人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构成可以进行理性选择的广度范围,也决定着由选择而采取相应行动的具体特点。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中人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共性特征,而马克思经济学中人的行为特点因各自所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不同,具有现实性和差异性。
第三,新制度经济学对人性的单调定义必然导致对抗型的人际交往论,而马克思经济学对人本质的理解却是多元的、与一定历史条件相结合的,是协作型人际交往论的基础。
企业的性质
企业性质研究就是要讨论企业这样一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方式空间意味着什么?它为什么会存在?或者说它存在的理由是什么?在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这两大体系中,企业都是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某种一体化经济联系方式而存在的,企业所面对的也都是市场交易。但在它们各自的理论范式中企业产生的依据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经济学是从生产的角度说明企业性质的。他所关注的问题是:如果一切市场交易都是依照价值规律实行等价交换,那么资本家在生产前后付出和得到的货币额是一样的,这根本无法解释资本家组织生产的目的。因此,只有离开交换领域进入生产领域,才能真正揭示资本,以及作为资本现实存在形式的企业的本质规定性。他认为,企业是提高私人劳动社会性的经济组织形式。一方面,在实质层面看,企业提高私人劳动的社会性有利于创造更多价值;另一方面,从形式层面看,私人劳动在企业中由于分工协作的存在提高了社会性,但在直接形式上却走向片面化,劳动者在企业生产中逐渐失去了独立完成整个产品的能力。因此,私人劳动是作为资本的形式存在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企业成了资本实现自我增值的工具。
新制度经济学从流通领域来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认为企业是一种能够减少交易费用的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组织形式。从科斯的“不同的要素所有人与中心缔约人之间订立契约可以节省他们之间分别订立契约的数量,从而节约了交易费用”这一说法,到威廉姆森将资产专用性程度作为说明选择企业或者其他市场经济组织形式的依据,再到詹森和麦克林将知识作为一种要素引入企业组织结构,新制度经济学在企业性质观上始终徘徊于用交易组织成本说明人与人之间组织关系存在的必然性,这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企业作为人们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存在理由应当从人们组织经济活动的生产性目的中寻找,而不应将流通领域内的某些特点作为企业的根本规定性。企业一体化的维系力量不是交易费用的节约,而是生产技术上的有机性。
知识产权性质的理论分析-―兼论知识产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 要:本文拟对精神所有权说、“非物质财产权说”以及现代制度(产权)学派理论观点加以分析来探讨知识产权的经济成因和法律性质。
关键词:“精神所有权说”:“非物质财产权说”;知识的私人产权安排;民事权利
关于知识产权性质的理论
(一)精神所有权说。近代知识产权法理论依据自然法思想提出“精神所有权说”,认为知识创造者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社会就应赋予其特定权利,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对价”。“精神所有权说”将知识视为物的一种,认为知识产权是对精神创造的成果的权利,精神创造的成果和物质成果一样是其创造者的财产,其“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他人无权使用该成果或者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国家政权只是起证明权利的真实性和保证权利不受来自第三者的故意侵犯。
(二)“非物质财产权说”。该理论由约瑟夫・科勒提出,认为传统的物权只能涉及物质财产,而创作者的权利具有另外的性质,涉及的是对被视为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财产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由于作品这一非物质财产得到经济上的利用,作者享有的是一种具有经济性质的权利。法律的主要准则之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保证作者获得经济利益。当然,作者还享有其他非经济性质的权利(科勒称之为个人权利)。个人权利不属于著作权的内容,而是作者总的人身权利的一部分组成,个人权利有助于对作品的保护。因此,科勒提出有必要创造一个新的法律类别:非物质财产权,第一个把创作者权利的客体作为应单独研究的一个问题加以论及。
(三)“产权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制度(产权)经济学派(现代产权学派、新制度学派、新经济增长理论)侧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作用,提出知识产权是制度产品,是产权的一种类型。
1.新经济增长理论。二战后,西方经济的长期、稳定的持续增长促使经济学家思考决定经济发展的经济增长因素问题。1983年美国学者保罗・罗默在博士论文《外部因素、收益递增和无限增长条件下的动态竞争均衡》中将知识要素引入经济增长理论,建立相应的理论框架。他认为知识是一个生产要素, 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像投入机器那样投入知识;知识能提高投资收益,知识要素和其他生产要素加在一起,生产函数表明的收益是递增的。他的博士论文标志着新经济增长理论的诞生。随着新经济增长理论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理论研究重心已逐渐由“公平”、“权利”观念出发转移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及其社会作用上来。
2.科斯的“产权安排”。罗纳德・科斯是产权学派的创立者。科斯的研究集中对“产权安排”和“产权结构”的分析上。科斯用经济学的费用―――收益理论分析方法进而阐明私有财产制度下的产权安排即制度形式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他把“产权安排”作为经济变量,将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直接联系起来,一起放到经济运行中考察,研究产权结构与经济效用的关系。产权安排不同,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效率不同。据此,知识的私人产权制度安排使知识在市场流通从而使知识的产业利用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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