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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84号)同时废止。
新录用公务员演讲稿
xxx:
非常荣幸,我作为20xx年市新录用公务员参加了此次培训活动,通过聆听各位领导的精彩讲课,我深刻感受到作为一名公务员的重大责任。对于如何走好公务员之路,我有以下几点简单体会:
一是要有进取心。
考上公务员不是终点,而是起点。我们要有“活到老,学到老”的思想。要虚心向领导和同事请教,尽快了解工作情况,在实践中提升自我。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二要有责任心。
要勤奋踏实、勇于吃苦。我们要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公务员所肩负的责任。对每一项工作,都不能粗心大意,而要尽心竭力、千方百计地去干好,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都应当作是组织和领导对自己的.考验,切不可因事小而掉以轻心。要养成踏实、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切实做好每一件事。要带着强烈的责任心去干工作,将群众的事作为自己的事,才会培养同人民群众之间的深厚感情,才会用真心实意、真情实感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信赖。
三要有平常心。
要做一名实事求是、谦虚谨慎的公务员。“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一个人只有视名利如浮云,志向明确而专一,才能在将来成就辉煌的事业。不要好高骛远,不要心浮气燥,兢兢业业、踏踏实实的做好自己的工作最重要。凡事以人民利益为重,在平日里比工作,不比待遇;比贡献,不比享受;比实绩,不比虚华。
通过这次公务员培训,我深深体会到作为一名公务员的重大责任。我们要怀着一颗服务的心、一颗奉献的心把事情干好了,把群众的诉求满足。同时,我们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御各种诱惑,从而真正走好自己的公务员之路。
招聘录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人员招聘、录用管理,保证公司的人才需求和引进合格的人才,保证公司合理的人才结构和人才储备,为公司的经营提供充足的合格的人才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岗位人员的招聘、录用。
三、职责
1、人事行政部是公司人员招聘录用的组织、实施与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招聘计划的制订,建立人才引进渠道,实施人员招聘,监督人才适岗性工作;
2、需求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需求计划的拟定、招聘考评;试用期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管理及工作考核;
四、招聘原则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招聘员工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而定,应本着“先调整、后招聘”的原则,确因无法在公司内部调整的,经申请、批准转外部招聘;
3、招聘工作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实施,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招工或在未办妥用工手续前安排员工到职;否则,人事行政部和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按非法用工,责令限期离开。非法用工期间如发生意外伤亡、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包括经济责任);
4、公司招聘各级员工以“公正、公开、公平、能岗适宜”原则,按学历、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品德、个人潜能、身体素质等条件选拔,择优录用。
五、招聘渠道
1、内部招聘
1)、自荐:招聘经批准后应优先向本公司全体员工发布招聘公告。所有正式员工均可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应聘申请,提交书面自荐信。公司尊重员工个人的兴趣及意愿,在征求员工直接上级意见基础上,允许员工在公司内部流动,重新选择适合自身的岗位。需求部门对应聘者进行甄选,合格后办理调动手续。
2)、推荐:公司鼓励员工推荐公司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到公司工作,员工根据公司对内发布的招聘职位信息,向人事行政部推荐候选人,并将候选人的个人简历提交招聘负责人,按照公司招聘流程进行面试与选拔。
2、外部招聘
为达到更好的招聘效果,公司同时将通过媒体招聘(网络、报纸、杂志等)、现场招聘(园区招聘、人才市场等)、委托招聘(猎头公司、人才中介所等)等招聘渠道,招聘和选拔人才。
3、人事行政部负责与以上各招聘渠道保持良好的联系和沟通,在招聘过程中尽量节约成本,注重建立和维持公司形象。
六、招聘流程
1、招聘计划与申请
1)、各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在编制内进行员工招聘工作;
2)、岗位补员:为定岗定编内人员离职需进行人员补充的情形。
A、工作职责、任职要求无调整:通过需求部门负责人以邮件形式知会到人事行政部即可,人事行政部将根据既往岗位职责及要求展开招聘信息发布;
B、工作职责、任职要求有调整:由需求部门填写《人员招聘需求表》,经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根据调整后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进行招聘信息的整理与发布。
3)、增岗增员:为因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岗位及人员增加(包括短期用工),或进行人员储备的情形,由需求部门填写《人员招聘需求表》,人事行政部将按业务需要评估,经公司领导批准,实施招聘工作。
2、招聘前期组织
1)、人事行政部根据经批准的人员需求申请,按照职位任职资格要求,在公司协议人才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和收集应聘者资料。另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报刊、参加招聘会等方式发布信息和收集资料。
2)、对于不同的岗位,人事行政部安排不同的人员会同需求部门负责该职位的招聘工作。
3)、人事行政部将初步筛选后的简历发至需求部门进行挑选,为保证招聘时效性,原则上当日发出的简历,需求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4)、人事行政部根据需求部门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应聘者的面试通知工作,并对约定时间进行登记,同时反馈至需求部门。
3、面试实施
1)、初轮面试:
由人事行政部对应聘人员的各种证件进行核实,根据《应聘人员情况表》对应聘人员工作经历、学习背景、家庭情况、个性倾向、职业意愿等作一个全面了解,并做好详细面试记录;
2)、综合素质测试:
A、笔试测验:由人事行政部和需求部门共同设计,进行涉及专业理论知识、逻辑推理、性格测试等的笔试,应聘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单独完成;
B、实际操作:主要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由需求部门组织,人事行政部协助,根据不同岗位安排不同的实作题,进行现场实际操作测试和评估。
3)、需求部门复试:通过面试和综合素质测试的人员,由需求部门进行复试评估,根据《应聘人员情况表》全面、详细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知识架构,并进行点评,以确定是否录用。
4)、总经理复试:根据需求部门的复试意见,部分专业技术及核心岗位将引荐至总经理复试。
5)、资格复审:一经确定合格者,人事行政部对已决定试用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A、查验提供的学历、资历等证件的真实性;
B、对专业技术岗位、销售业务岗位、主管岗位人员及存有疑点事项者,需进行背景调查,如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人事行政部将及时告之需求部门,如为意向录用人员,人事行政部门有权取消新员工入职资格。
4、人才储备: 对于面试优秀但未被公司录用的应聘者资料,人事行政部将对其人个简历进行归档、储备以备后用。
七、人员录用、转正与辞退
1、录用审批:
1)、应聘程序结束后,人事行政部将及时整理好应聘人员资源及应聘测试记录,递送总经理审批。
2)、内聘成功者,员工需做好调动前业务交接工作,由人事行政部填写《员工调岗 调薪审批表》,协助 配合办理调动手续。
2、报到通知:
1)、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录用的人员,由人事行政部以邮件及电话形式通知到被录用人员,邮件通知内容涉及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薪资福利、工作时间及入职资料等,并与被告录用人员确定报到日期,被录用者最迟应在确定期限的2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履行报到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入职员工所需提供资料:
A、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B、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等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C、上家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D、体检表 (区级以上医院)
E、社保卡原件、复印件
F、一寸白底彩照 3 张
G、建设银行卡
H、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3、新员工入职:
1)、入职当日,人事行政部将负责进行新员工入职引导与手续办理、指纹录入、工作证的制作、常用办公用品发放,工作帐号邮箱建立及常用办公软件的操作指导培训工作等;同时,将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向新员工介绍公司组织架构、企业文化、主要业务等内容,并发放《制度手册》阅读,回答新员工疑问。
2)、人事行政部门引导新员工至需求部门后,由其经理介绍部门人员结构及各人负责项目,并引领新员工熟悉其他部门人员,以让其尽快熟悉工作环境,融入工作角色。
3)、新员工入职当月,人事行政部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廉洁协议》,对于不签订者,为员工严重违规定形为,公司将中止劳动关系;
4、试用考核
1)、所有新入员工原则上都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合格方可转为公司正式员工、享受各种福利待遇。
2)、一般员工试用期两个月,主管级以上及核心技术岗位试用期为弹性制,经总经理审批可在1-6个月之间浮动,一般以2个月为基准,内部招聘员工试用2个月;
3)、新员工部门报到前,需求部门就需指定一位老员工作为新员工在试用期的工作督导,随时就工作问题提供帮助和指导。
4)、工作督导人员需在员工入职当日填写《新员工试用引导计划&考核表》,确定新员工试用期工作任务及目标结果,此计划安排将作为员工试用期满转正的主要考评依据;在试用过程中,工作督导需应关注新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及时向部门领导和人事行政部反映。
5)、试用期员工需每月向本部门经理提交工作总结;
6)、用人部门经理及人事行政部应随时听取各部门员工及业务往来部门对新员工的评议,并不定期了解新员工的思想、工作情况、以及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7)、中高层管理人员试用,由公司高层领导对其进行考核,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跟进
5、转正
1)、试用期满二个月后,人事行政部将跟进员工转正情况,并发返《新员工试用引导计划&考核表》至部门进行考核评分;
2)、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人事行政部可根据员工普遍反映及部门领导意见,提前结束试用期,由试用员工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并由部门领导根据各项考核内容签署意见后,交由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呈送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并知会试用员工转正情况。
6、辞退
在试用期考察期间,发现新员工的工作技术与素质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的,以及试用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章违纪规劝无效者,将解除劳动关系。
招聘的渠道
1、通过职业学校招工
天津市、北京市各开发区劳动密集型企业众多,用工量巨大,仅靠本地招工难以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招工难”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河北省保定市十方职业技术学校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每年有数以千计的农民参加各工种职业技术培训。常年为招工企业输送电焊工、电工、电子操作工、手机组装维修及电脑组装维修等各工种工人。同时也为个大中型企业定向培养人才。京津许多企业与保定市十方职业技术学校建立了联系,由于学校人员多,工种全,组织快,企业通过学校及时招到满意的工人,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生产。
2、通过中介机构招工
社会中介组织 :
shè huì zhōnɡ jiè zǔ zhī
介于政府与企业、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各类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市场调节等功能。包括行业协会、商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职业介绍所、评估行、公证事务所、经纪代理行、估价行等。
中介费就是中介公司应得的劳动报酬。中介公司就是靠取得中介费取得收入的。所以中介费是中介公司的收入。
对于付出中介费的单位来说,中介费属于管理性质的费用,会计上一般做为管理费用处理。
工厂招工
一般来说,招工指的是基础工,也就是工厂的普工和技工;
工厂招工一般有以下几种渠道:
1、在厂门口贴招工启事;
2、参加当地的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
3、在网上发布招工信息;
4、到中西部直接招聘;
5、寻找职业学校或者中专学校;
6、老员工介绍新员工。老员工觉得企业好,自然会介绍亲朋来,加上有奖金,效果更好。
招工难的原因
招工难原因——农民工人口的增加的速度已经不能满足中国制造业规模扩张的速度。
简介
农民工的外出就业对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对加快现代农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下半年金融危机以来,确实由于企业的开工不足、订单不足,使得大量的农民工提前返乡,而随着国民经济的企稳回升,特别是一些企业订单的增加,农民工就业的情况有了一定的好转,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招工难的问题。引起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也包括农民工一些权利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一些政策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落实。解决这些问题也是解决招工难的有效途径。
原因
招工难的状况将在未来十年的时间里长期存在,直到10-之后,中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因此中国企业现在面临着招工难和产业升级的双重压力,也是中国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时期及机会,能在这场变革中转型成功的企业才能生存下来。其次,工人掌握的技能不够专,不对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务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7月8日起施行。
去年我被招录为国家公务员分配到**镇人民政府工作,转眼已是一年多。这一年多是我人生旅程中的重要一程,期间在领导的培养帮助、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步完成着从校园到政府机关、从人民教师到国家公务员这种环境和角色的双重转变和适应。静心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现将我这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首先,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镇浓厚的政治学习氛围深深的感染着我,我积极参加镇委、政府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并注重自学,认真学习了胡锦涛七一重要讲话、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等,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我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以前我没有从事过农经统计、司法行政相关的工作,没有丝毫工作经验。我虚心向具有丰富统计工作经验的老大姐、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司法行政工作经验的老前辈求教,很快熟悉工作职责及相关工作业务流程。我努力学习统计、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知识,并大量地翻阅了办公室、档案室的有关文件资料,虚心学习前任统计员、助理员们的经验、做法,大胆地进行工作尝试,将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之中。为尽快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我自费购买了全套司法资格考试教材进行了系统的学习,不断积累自己的业务知识,业务能力得到不断增强。
此外,根据组织安排我参加了**市为期二周的初任公务员培训并顺利结业。丰富的课程学习使我的知识储备和层次得到了提高:通过**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党委政府工作的介绍,使我进一步理解了我市“一路三化”战略、“两地一中心”奋斗目标,看到了我市经济腾飞的巨大潜力,增强了对我市的了解和热爱;通过公务员宗旨和行为规范的教育,使我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增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通过公文写作课程的学习,使我了解了公文写作的内涵,提高了办公室日常事务、文件资料的处理能力,为我更好的投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我还参加了**市司法局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学习了有关人民调解的知识及技能技巧,并获得了重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的人民调解员证从而成为了一名合格的人民调解员;我还参加了众多与业务工作相关的统计、法建工作培训,业务工作能力得到了很好的培养与提高。
二、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我从3月来到**镇,刚开始是从事农业生产统计报表工作,不久兼任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从1月起任专职司法助理员。通过自身不断的努力与学习以及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我在熟悉的基础上已经基本能完成担任的各项工作,期间我具体参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圆满完成**镇20各季度农业生产的统计及报表填报工作。通过积极参加市统计局的农业生产季报及年报统计工作培训会,弄清各项报表指标含义;认真组织镇内统计人员的二级培训,指导村级统计人员落实各项统计任务;坚持从社到村,从村到镇,实事求是的统计原则,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认真分析各项指标间的逻辑关系,研究填报方式,不断创新统计工作方法……在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各级统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年**镇统计工作圆满完成,被**市统计局评为优秀单位。
第二,认真做好司法所工作,落实司法所各项职能。20是“五五”普法启动之年,我仔细查看、整理了“四五”普法以来的各种资料,协助所长落实各项法制宣传任务,收集、整理、规范普法资料,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法制赶场等活动,为**镇被评为“四五”普法工作优秀单位及年法制建设工作优秀单位尽了自己的一份力;加强了纠纷排查,协助所长调解了大量民间纠纷,为构建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对两劳回归人员进行了基本情况摸排归档,下乡调查核对,了解情况,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困难,赢得了群众好评等。
第三,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基层政府工作涉及面广,经常有一些临时性的工作需要突击,我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在去年 “二环路征地”、“电厂三期工程征地”中,我与其它同志一起,起早摸黑,冒着漫天大雨在田地里测量面积,最终完成了领导交给的按时交地任务;在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中,我与另外几个统计办的同志挨家挨户调查,白天没人就晚上去,工作日没人就星期天去,宁可辛苦点也坚持既确保调查质量又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我还积极参与了其它一些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安抚处理工作中,尽力发挥自己力所能及的作用,为领导分忧,为群众服务。也从中锻炼了自己分析处理问题及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三、存在的不足及打算
一年来,自己在各级领导和老同志的帮助下,取得一定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治理论基础不够扎实,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有待进一步提高;
2. 与领导和同志们思想和工作业务交流不够;
3. 自己的整体素质和业务学习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加强学习,向理论学习,向专业知识学习,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向自己的工作生活实践学习,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2、克服年轻气燥,做到脚踏实地,提高工作主动性,不怕多做事,不怕做小事,在点滴实践中完善提高自己。
3、继续提高自身政治修养,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国家公务员。
敬爱的党组织:
我是__年9月22日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在__a人民政府工作,试用期为一年,到__年9月22日试用期满。为了使组织如期研究我的转正问题,现将我的转正申请报告送上,请审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首先,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我积极参加两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注重自学,认真学习了习近平主席的重要讲话、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等,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我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最短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同时,我还自觉学习了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积累自己的业务知识。此外,组织安排我参加了武宣县公务员培训、来宾市公务员培训等。在培训学习中,丰富的课程学习使我的知识储备和层次得到了提高。
二、做好计生各项工作。积极下村入户做好联系点计生各项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加强计生政策宣传方面工作,鼓励群众优生优育,移风易俗纠正村民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耐心动员育龄夫妇按国家计生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按时落实兑现计生政策。早出晚归进村入户的做好人口摸底和排查工作,千方百计动员计划外生育的夫妇缴交社会抚养费,兑现计生政策。积极为计生对象服务,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兑现计生的各种奖扶政策。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大大改变盘龙村计生工作落后的状态,完成了镇党委、政府下达各项计生任务。做好我负责的计生统计工作、诚信计生工作、流动人口工作、计生奖扶工作材料,加班加点完成计生党政线绩效工作考评材料,努力做好计生迎检各种工作材料,为我镇顺利通过上级对我镇工作检查,做了大量的工作。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基本情况的小结,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作为一名,我渴望按期转为正式公务员,请党组织考虑我的申请,我将虚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为此,我郑重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如果党组织能批准我为正式公务员,我一定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名副其实的人民公务员。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月_日
尊敬的领导:
20__
进入公务员系统,是我人生的一个转折点,也是一个新的起点。在这一年的试用期里,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帮助下,我逐步完成了从学校到政府机关、从学生到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环境和角色的双重转变。下面,为便于组织对我的考察,我将自己一年的实际工作学习情况进行如下汇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个人素质
一年来,我除了参加会议学习上级部门的文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法律法规知识、农技知识等之外,还利用工作闲暇,主动加强政治学习,通过看书、读报、浏览网页等形式,及时了解国家最新的政策和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同时,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更注重对党的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党章,了解党的光荣历史,积极参加各种党内活动,在思想、行动上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二、格外注重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作为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四年的专业知识学习,造成了我对于实践的东西接触的少,对于许多现实问题不了解。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经常深入田间地头与群众交流谈心,掌握了农村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实现了由理论到实际的过渡;另一方面,主动向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学习,丰富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很快融入到崭新的工作生活中。无论是刚来时协助别人工作,还是现在自己单独处理事务,始终都是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在日常生活中,我坚决服从领导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要求,时刻注意自己的公务员形象,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作风。
我坚信,实践是学习的最佳途径。通过实践,发现问题;通过思考,分析问题;通过实干,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工作质量,这是公务员应有的基本素质,也是我不断学习的动力。
三、存在的不足和下步工作打算
一年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但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我清楚的认识到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工作能力欠缺和创新意识不足、政治理论水平还有待提高等。今后我将继续努力,一方面自觉加强学习,向理论、向专业知识、向同事学习,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另一方面克服年轻气躁,虑事不周的毛病,做到脚踏实地,工作主动,不怕多做事、做小事,在点滴实践中完善提高自己,希望领导和同事们对我进行监督指导。
以上是我这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总结,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为了更好的立足岗位,做好本职工作,我将再接再厉。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我渴望按期转正,请领导考虑我的申请,我将虚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月_日
2021公务员转正申请书怎么写
尊敬的领导:
200_年月份,大学刚刚毕业的我经过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被招录到___局,成为一名光荣的国家公务员。一年来,我在这个团结求实,温暖友爱的集体里,亲身感受到了组织的关怀,团结奋斗的快乐,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我认真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去做,加强政治学习,对业务精益求精,在见习期满之际,我郑重向领导提出转正申请。
为了便于领导对我的考察,我将自己一年的实际工作情况向组织作以汇报:
一、政治思想方面:
首先,我主动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周六和业余时间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并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并与今年_月被组织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在思想上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其次,我还参加了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保密员培训、组工信息员培训等,加强了自身的政治素养,提高了业务水平。
二、工作方面
1、在__局办公室工作中,认真做好督查、会议贯彻落实情况汇报等上报工作,做好综治、安全、教育执法督导、干部统计工作,做好单位城域网管理、上传下达文件、计算机管理等工作。
2、在县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工作中,认真做好教育活动信息宣传工作,按时完成信息统计、撰写、上报等工作,每月上报信息10篇,部分信息稿件被市以上宣传媒体采用。
3、在__部志书编写办公室工作中,认真做好志书纲目、组织史资料搜集整理工作,探访革命老同志,编写文字工作。
4、在_纪委党风室工作中,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工作,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多次组织参与各类党风廉政文化宣传活动。
三、学习生活方面:
录入__局以来,由于离家较远,而且加之对生活习惯一直不适应,造成工作学习的耽误。通过近一年的体验以及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已经逐渐适应了这边的工作状况,对于领导们的关心和关怀,我感到了很大的动力和压力,争取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以更加努力的优秀成绩来回报,不辜负领导们的期望。
四、不足和措施:
一年来,我勤勤恳恳、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单位各项纪律和规定,自觉接受纪律、法律约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但离组织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比较年轻,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学习还不够深入,思想还不够解放,工作经验还不够丰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务实创新的精神,学好用好理论,搞好实践运用,炼就真本领。坚持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的工作新路子,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促进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月_日
★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