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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币利率管理,规避外币利率风险,促进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存贷款业务发展,提高外币存贷款业务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经营外币存款和贷款业务的所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存贷款利率是指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外币利率决策机构,负责全行外币利率的决策。
第五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外币利率管理职责是:
(一)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
(二)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
(三)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定价方式;
(四)审定分行的外币利率浮动权限;
(五)其他外币存贷款利率决策事宜。
第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为外币利率管理机构,负责全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的外币利率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中国银行业协会利率规则和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提出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和相关政策。
(二)密切关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外币利率和汇率的变动趋势,根据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依据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与相关业务部门协商后,及时确定和调整外币存贷款利率并予以发布。
(三)拟定对分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浮动的授权方案。
(四)代表本行参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召开的利率协商会议,协调本行与银行同业间的外币存贷款利率问题。
(五)对全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一级分行外币利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总行的外币利率政策;
(二)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确定对二级分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浮动权限及超授权的审批程序;
(三)对辖区内分支机构的外币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有关外币利率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
(五)收集、整理当地同业外币利率信息;
(六)完成总行要求的其他外币利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九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审定外币利率管理重大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如国际市场外币利率出现巨大变化)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相应对策。
第十条 总行根据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准,在充分考虑全行的外币资金成本、外币存款费用、外币贷款费用、外币存贷款的目标收益率、风险差异、同业竞争情况以及外币存款的利率供给弹性和贷款的利率需求弹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外币大额存款利率和外币贷款利率。
分行根据总行公布的外币存贷款利率水平,在总行授权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对二级分行的利率浮动水平。业务经营部门在总行确定的定价模型和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灵活确定对客户的利率水平。如果超过定价模型规定的利率水平,但在上级行授权的外币利率浮动范围之内,由同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事部门审批;如因同业竞争和争取优质客户等因素存贷款利率需要超出被授权浮动范围的,需报上级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事部门审查,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牵头人批准。
第十一条 总行依据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外币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同业竞争情况和客户资信等因素,对分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浮动进行授权,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分行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当地同业情况,对外币贷款业务除收取正常利息外还可收取一定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外币存款利率管理
第十三条 外币小额存款是指存款数额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大额存款起始金额(现定为300万美元、340万欧元、200万英镑、2300万港元、3亿日元、440万加拿大元、530万瑞士法郎、560万澳大利亚元或相当于300万美元的其他货币)以下的外币存款。外币小额存款利率适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
外币大额存款是指存款数额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或以上的外币定期存款和外币定活两便存款。外币大额存款利率适用总行公布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
外币活期存款和外币7天通知存款不分大小额,适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外币币种、存款对象、约定方式等因素设置外币大额存款利率品种。
第十五条 总行设置并公布大额存款利率的外币币种包括:美元(USD)、英镑(GBP)、欧元(EUR)、日元(JPY)、港币(HKD)、加拿大元(CAD)、瑞士法郎(CHF)、澳大利亚元(AUD)。
总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公布外币大额存款利率的币种。
第十六条 根据存款对象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设个人存款利率、公司存款利率和金融机构存款利率。
第十七条 根据约定方式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设大额定活两便存款利率和大额定期存款利率。
(一)外币大额定活两便存款是指存期不固定,取款时按同期限档次定期存款利率的一定折扣计算利息的外币大额存款(此种存款方式目前只对个人)。
(二)外币大额定期存款设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在固定利率方式下,外币大额定期存款设七天、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等期限档次。在浮动利率方式下,外币大额定期存款设一年、两年等期限档次,浮动方式可按每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进行浮动。
第五章 外币贷款利率管理
第十八条 总行根据外币贷款币种、贷款对象、期限和约定方式等因素设置外币贷款利率品种。
第十九条 总行设置并公布以下币种的外币贷款利率:美元(USD);英镑(GBP);欧元(EUR);日元(JPY);港币(HKD)。
总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公布外币贷款利率的币种。
第二十条 根据外币贷款对象的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贷款利率设个人外币贷款利率、公司外币贷款利率和金融机构外币贷款利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外币贷款的期限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贷款利率设一年以内(含一年)、一至三年(含三年)、三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等期限档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约定方式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贷款利率设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固定利率贷款是指贷款合同一经生效,贷款期内利率不变。浮动利率贷款是指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根据市场基准利率定期调整。外币贷款浮动利率可按每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浮动一次。
第二十三条 贷款行可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以下任何一种外币贷款本息偿还方式。
(一)本金到期一次偿还方式。指贷款期内利息分期偿还,贷款期结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二)本息到期一次偿还方式。指贷款期结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该偿还方式仅适用于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外币贷款。
(三)本金等额偿还方式。指贷款期内分次以相等金额的本金和不相等金额的利息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本息等额偿还方式。指贷款期内分次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六章 计结息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币小额存款、外币活期存款、外币七天通知存款按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的计结息办法计结利息。外币大额存款和外币贷款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结息办法计结利息。
第二十五条 外币大额定活两便存款采取利随本清,支取时一次支付本息方式。支取时按照实存天数、支取日外币大额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折扣计息:存期不足七天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期满七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外币大额七天定期存款利率折扣计息;存期满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按外币大额一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折扣计息;以此类推。存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论存期多长,均按外币大额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折扣计息。折扣后如利率低于活期存款利率应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采取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支付本息方式。
(一)采用固定利率的,到期支取时,按存入日约定利率结计利息。到期转存的,将存款利息转入本金,并按约定存期和转存日约定利率开始计息。
(二)采用浮动利率的,根据利率浮动方式不同,经办行可采取以存入日为计时点,按月、按季和按半年对日计算利息,但不记入本金计算复利。存款到期时,按照利随本清原则将各月(季、半年)利息加总,一次性结付给存款人。到期转存的,将存款利息转入本金,并按约定存期和利率浮动方式以及转存日的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支取部分按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如果是部分提前支取,支取部分利息暂不结付给存款人,待清户时一次支付。留存部分余额高于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的标准,下同)的,仍以原存入日为起息日,按原约定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原为浮动利率的,浮动方式保持不变。留存部分余额不足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而高于小额定期存款起存金额的,仍以原存入日为起息日,按原存入日同期限外币小额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原约定利率是浮动利率的,改为固定利率方式。留存部分余额不足小额定期存款起存金额的,则予以清户。
第二十八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到期不取且未办理转存手续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九条 外币贷款采取本金到期一次偿还、本息等额偿还和本金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结息方式可采取按月结息、按季结息和按半年结息三种方式,结息日分别为合同约定的起息日的月、季、半年的对日,当月没有起息日对日的(如31、30、29日),则当月最后一日为起息日对日。
实行固定利率的,每月(季、半年)对日结息时,经办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结计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按起息日或上一个计息日约定利率结计利息。浮动利率期限短于结息期限的,先计算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期利息计收贷款利息。
第三十条 贷款采取本息到期一次偿还方式的,结息方式采取利随本清,贷款到期一次性结计利息方式(此种方式仅适用一年以内的外币贷款)。实行固定利率的,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结计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浮动方式,每月(季、半年)对日,按起息日或上一个结息日约定利率、计算各期利息。贷款到期,加总各期利息,一次性计收。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行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结息方式和实际借款期限结计利息,并按合同约定计收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额、提前月数的一定比例计收,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最低水平。提前还款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二条 贷款展期,应于正常到期日,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结计正常期的贷款利息。展期期限累计计算,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贷款期限档次的,展期期间按展期日新的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和原合同利率中水平较高者计息。累计期限达不到新的贷款期限档次的,展期期间按展期日同期限贷款利率和原合同利率中水平较高者计息。
本金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不得展期。
本息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可以在贷款最后一期展期。展期时,贷款期限累计计算,以批准后的展期期限加计原贷款期限得到新的贷款期限。新的贷款期限扣除已执行期限为今后有效还款期限。用展期时贷款余额、展期时确定的贷款利率与剩余还款期数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
第三十三条 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和结息方式计算复利。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没有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行按原合同利率结计出应收贷款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改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对逾期贷款本金及应收贷款利息计收罚息。罚息的计收方式按原合同约定结息方式执行。原合同约定本息到期一次偿还的,贷款逾期后改为按季结息方式。结息日,贷款行根据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分别结计罚息。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责任人,总行将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境外筹资转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9月2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与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
(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三)优惠贷款利率;
(四)罚息利率;
(五)同业存款利率;
(六)利率浮动幅度;
(七)其它。
第六条 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
(一)浮动利率;
(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
(三)同业拆借利率;
(四)贴现利率和现利率;
(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它利率。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的情况;
(四)协调、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利率违规行为;
(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六)研究、制定、实施国家的利率改革规划;
(七)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
(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二)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应在生效日之前传送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机密;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六)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
(七)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金融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利率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
(二)系统内发布的有关利率的文件必须抄送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凡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
(三)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和相关法规,加强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发现问题应主动处理;
(四)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和检查,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
(五)在营业场所挂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
(六)对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条 利率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存款的结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办理。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相应档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计息,打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期间不计息。
第十二条 单位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单位通知存款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单位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按季结息。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收取的保证金,按照单位存款计息、结息。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对欠交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从欠交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交足准备金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 邮政储蓄转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保证金存款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同第十五条。
第四章 贷款的结息
第二十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二十三条 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二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办法按《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逾期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再贷款展期,贷款期限不累计计算,按展期日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计息。再贷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归还本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 再贴现按再贴现日的再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二)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四)其它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上述利率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及所致后果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该笔存款原存单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企业,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皆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以下简称利率)管理指开发银行人民币存款、贷款利率的确定、执行、调整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利率指人民银行发布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 利率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开发银行总行综合计划局是开发银行主管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法规,制定本行利率管理的制度和办法。(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法定利率和有关利率规定,提出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种类、档次、水平和浮动幅度以及计结息规定的执行意见;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调整文件或政策,及时提出开发银行利率调整方案。(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时转发人民银行的利率文件,负责开发银行利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利率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及问题。(4)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本行利率管理规定情况,指导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映。
第五条 分行计划部门是分行主管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总行的要求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在分行辖区内,组织实施国家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2)宣传国家利率政策,及时发送总行的利率文件,负责辖区内利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3)监督、检查辖区内执行利率政策情况。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反映。
第六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文件,制定开发银行计息、结息的会计核算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确定开发银行有关合同文本的利率条款。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审核开发银行借款合同文本中借款利率、展期利率、罚息等条款是否合规、正确;审批分行上报的有关利率下浮和提前还款的项目。
第九条 分行信贷部门具体执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负责按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的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按有关规定列明贷款种类、利率档次以及逾期、挪用贷款等罚息条款;对需要计收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应及时通知财会部门;在利率调整后负责将本行新的利率表送达各借款人;在每次贷款执行新利率后,负责通知相应借款人。
第十条 总行财会局、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在系统内下发有关利率文件和规定,需会签综合计划局。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总行财会局、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在管理工作中制定的相关利率规定由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总行综合计划局设专职利率管理人员,各分行计划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利率。
第三章 存款利率及结息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单位存款按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实行两种利率。定期存款利率的期限档次执行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开发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五条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 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原利率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保证金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划缴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 贷款利率及结息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贷款按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和中长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分别执行不同利率水平。
第二十条 短期贷款(包括设备储备贷款及其他短期贷款)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借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软贷款、硬贷款及专项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含贷款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1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第二十二条 专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软贷款利率根据需要分行业设立不同档次。软贷款利率水平由开发银行提出建议,报人民银行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五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发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但可以下浮,下浮最大幅度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开发银行对有关行业和借款企业下浮贷款利率的标准由总行另行规定。中长期贷款和总行审批的设备储备贷款利率下浮的项目和水平由总行负责审批,审批程序与贷款项目评审和批准过程同时进行;分行授权额度内的设备储备贷款利率下浮的项目和水平由分行提出申请,报总行信贷局会签综合计划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贷款提前还款的收息规定。对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开发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到提前还款日止。对借款人主动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经开发银行同意后,除支付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到提前还款日的利息外,借款人还应补偿因提前还款对开发银行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总行定期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机构和责任人,总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而人民银行有相应规定的,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开行综计〔〕47号)相应废止。
2023年大额存单定期利率,20万起存:3个月利率1.595%;6个月利率1.885%;1年期利率2.175%;2年期利率3.108%;3年期利率4.125%。
四大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具体如下:
一、中国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1、整存整取定期存款:3个月利率1.35%;6个月利率1.55%;1年期利率1.75%;2年期利率2.25%;3年期利率2.75%;5年期利率2.75%。
2、大额存单定期利率,20万起存:3个月利率1.595%;6个月利率为1.885%;1年期利率2.175%;2年期利率3.045%;3年期利率3.85%。
二、工商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1、整存整取定期存款:3个月利率1.35%;6个月利率1.55%;1年期利率1.75%;2年期利率2.25%;3年期利率2.75%;5年期利率2.75%。
2、大额存单定期利率,20万起存:3个月利率1.595%;6个月利率1.885%;1年期利率2.175%;2年期利率3.108%;3年期利率4.125%。
三、建设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整存整取定期存款:3个月利率1.35%;6个月利率1.55%;1年期利率1.75%;2年期利率2.25%;3年期利率2.75%;5年期利率2.75%。
2、大额存单定期利率,20万起存:1个月利率1.53%;3个月利率1.54%;6个月利率1.82%;1年期利率2.10%;2年期利率2.94%;3年期利率3.85%。
四、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1、整存整取定期存款:3个月利率1.35%;6个月利率1.55%;1年期利率1.75%;2年期利率2.25%;3年期利率2.75%;5年期利率2.75%。2、大额存单定期利率,20万起存:3个月利率1.595%;6个月利率为1.885%;1年期利率2.175%;2年期利率3.045%;3年期利率为4.07%。
我国六大国有银行存定期3年的利率为:
1、中国工商银行:存三年定期的利率为3.57%;
2、中国农业银行:存三年定期的利率为3.65%;
3、中国建设银行:存三年定期的利率为3.81%;
4、中国银行:存三年定期的利率为3.67%;
5、中国邮政银行:存三年定期的利率为3.84%;
6、中国交通银行:存三年定期的利率为3.51%。
1、基准利率:1年利率为1.5%,2年利率为2.1%,3年利率为2.75%;
2、中国银行:1年利率为1.75%,2年利率为2.25%,3年利率为2.75%,5年利率为2.75%;
3、建设银行:1年利率为1.75%,2年利率为2.25%,3年利率为2.75%,5年利率为2.75%;
4、工商银行:1年利率为1.75%,2年利率为2.25%,3年利率为2.75%,5年利率为2.75%;
5、农业银行:1年利率为1.75%,2年利率为2.25%,3年利率为2.75%,5年利率为2.75%;
6、邮储银行:1年利率为1.78%,2年利率为2.25%,3年利率为2.75%,5年利率为2.75%;
7、交通银行:1年利率为1.75%,2年利率为2.25%,3年利率为2.75%,5年利率为2.75%;
8、招商银行:1年利率为1.75%,2年利率为2.25%,3年利率为2.75%,5年利率为2.75%;
9、上海银行:1年利率为1.95%,2年利率为2.4%,3年利率为2.75%,5年利率为2.75%;
10、光大银行:1年利率为1.95%,2年利率为2.41%,3年利率为2.75%,5年利率为3%;
11、浦发银行:1年利率为1.95%,2年利率为2.4%,3年利率为2.8%,5年利率为2.8%;
12、平安银行:1年利率为1.95%,2年利率为2.5%,3年利率为2.8%,5年利率为2.8%;
13、宁波银行:1年利率为2%,2年利率为2.4%,3年利率为2.8%,5年利率为3.25%;
14、中信银行:1年利率为1.95%,2年利率为2.3%,3年利率为2.75%,5年利率为2.75%;
15、民生银行:1年利率为1.95%,2年利率为2.35%,3年利率为2.8%,5年利率为2.8%;
16、广发银行:1年利率为1.95%,2年利率为2.4%,3年利率为3.1%,5年利率为3.2%;
17、华夏银行:1年利率为1.95%,2年利率为2.4%,3年利率为3.1%,5年利率为3.2%;
18、兴业银行:1年利率为1.95%,2年利率为2.75%,3年利率为3.2%,5年利率为3.2%;
19、北京银行:1年利率为1.95%,2年利率为2.5%,3年利率为3.15%,5年利率为3.15%;
20、吉林银行:1年利率为1.95%,2年利率为2.52%,3年利率为3.3%,5年利率为3.6%;
21、东莞银行:1年利率为2.025%,2年利率为2.52%,3年利率为3.025%,5年利率为3.25%;
22、南京银行:1年利率为1.9%,2年利率为2.52%,3年利率为3.15%,5年利率为3.3%;
23、江苏银行:1年利率为1.92%,2年利率为2.52%,3年利率为3.1%,5年利率为3.15%;
24、齐鲁银行:1年利率为1.875%,2年利率为2.52%,3年利率为3.3%,5年利率为3.6%;
25、徽商银行:1年利率为1.95%,2年利率为2.5%,3年利率为3.25%,5年利率为3.25%;
26、河北银行:1年利率为2.25%,2年利率为2.73%,3年利率为3.3%,5年利率为3.3%;
27、长沙银行:1年利率为2.025%,2年利率为2.835%,3年利率为3.575%,5年利率为3.705%;
28、西安银行:1年利率为2.025%,2年利率为2.52%,3年利率为3.3%,5年利率为3.6%;
29、重庆银行:1年利率为2%,2年利率为2.52%,3年利率为3.3%,5年利率为4.3%;
30、汉口银行:1年利率为2.25%,2年利率为2.8%,3年利率为3.25%,5年利率为3.75%;
31、海峡银行:1年利率为2.1%,2年利率为2.9%,3年利率为3.85%,5年利率为4%;
32、龙江银行:1年利率为1.95%,2年利率为2.73%,3年利率为3.575%,5年利率为3.9%。
1、护士站是护理人员办公场所,要保持工作区域安静,严肃。
2、护士站陈设按门诊区域功能需求规定,物品放置整齐、合理、定位、有序。护士站内桌面不得放私人物品。
3、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着装、仪表符合规范。
4、工作人员不得在护士站聊天,非本区域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护士站。
5、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用语,无特殊情况不打私人电话。
6、保管好护士站内物品。交接班时应做到事清、物清、室内清洁整齐。
7、做好首接负责制。
8、及时做好护士站内物品的维护。
1 目的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TPM推进的工作程序、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诊断评价等。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设备、动能设备和检测设备的TPM管理和实施。
3 术语
TPM:全员参与的生产性保全活动,它是以提高设备综合效率为目标,以全系统的预防维护为过程、全体人员参加为基础的设备保养和维修体制。
自主保全: TPM装备管理工作之一。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激发操作者的自主管理意识, 彻底实施清扫、点检、加油、紧固等基本作业,加强自主性管理,防止故障的发生,消除设备的各种浪费,提高保全意识和保全技能,保持设备的最佳技术状态。
专业保全:以设备管理部门为中心而进行的设备管理活动称为“专业保全”。专业保全一般按计划实施和推进,所以又称“计划保全”。
4管理理念与要求
4.1 管理理念:设备谁使用,谁维护保养;培养设备意识强的操作者,打造自己的设备自己维护的意识。
4.2 管理要求:维持设备应有的四种状态。
4.2.1 没有因为设备原因而导致产品不良
4.2.2 在需要的时间能正常运转
4.2.3 设备的寿命周期成本最小化
4.2.4 安全、舒适、人性化的设备
5 TPM组织机构
5.1公司TPM工作指挥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制造部长、技术部长。
5.2 TPM推进小组
组 长:设备部长
成 员:制造部副部长、管理部长、设备副部长、品保部长
6 管理职责
6.1 设备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单位。
部长: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公司的TPM管理工作。
公司TPM推进小组:负责公司TPM工作的管理制度、标准的制定、培训、执行和指导; 负责对各生产部门TPM工作的诊断和评价;并落实诊断和评价问题点对策。
6.2 生产部门
部长: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部门TPM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本部门自主保全工作的实施情况;每月至少组织、参加一次班组自主保全诊断工作。
部门TPM推进员:负责本部门TPM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自诊断工作和 PDCA 管理及培训、指导工作。
维修工:负责专业保全相关的工作。
操作工:执行各类自主保全基准书,持续开展自主保全活动。
7 自主保全
7.1 自主保全活动准备
7.1.1 自主保全工作小组制定自主保全阶段工作目标和计划,采用阶段式方法推进,目前 分三个阶段逐步开展自主保全工作。
7.1.2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小组可以结合“周保”或其它时间开展活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两小时以上的自主保全活动。
7.1.3 每次自主保全活动前必须对参加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KYT安全确认。
7.2 自主保全阶段活动
7.2.1 第一阶段:清扫点检
7.2.1.1 清除以设备主机为中心的垃圾和污垢;发现设备的缺陷贴标签并记录;整理设备 周围的不需要、不明确、多余的东西,使设备整洁。
7.2.1.2 从第一阶段开始,收集现场的自主保全数据资料,做好日常数据统计、汇总,记录到自主保全活动板和过程表单上。
7.2.2 第二阶段:发生源、困难部位的对策
7.2.2.1 将初期清扫维持在良好水平,继续贴标签,巩固第一阶段成果。针对第一阶段编制的“发生源、困难部位清单”,开展“5个为什么”的分析,找出真因,制定对策和实施改善。
7.2.2.2 垃圾和污垢的发生源、防止飞溅及清扫、点检、加油、再紧固等困难部位的改善和看得见改善内容和效果的活动。
7.2.2.3 制作、标示设备自主保全目视化管理标签。
7.2.3 第三阶段: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
7.2.3.1 规定并遵守设备的维持和5S的基准,防止发生设备的强制劣化。
7.2.3.2 修订临时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及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建立防止再次发生不良、故障的流程;设备周围的整理、整顿。
7.2.3.3 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相关技能培训工作。
7.2.3.4 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的修订及其相关技能培训工作。
7.2.3.5 对于加油、清扫、点检困难部位继续进行“5个为什么”分析,针对原因,拿出对策,持续改善。
7.3 持续开展自主保全工作
7.3.1 设备管理采用正式的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及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 日常运作,固化自主保全工作。
7.3.2设备操作人员每日或每班开始作业前按照《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中提示的内容对设备执行定点检查,同时记录检查结果,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填写《设备维修项目施工单》报修。
8 专业保全
8.1 日常专业保全
8.1.1维修工工每天对所管区域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解决操作工在点检过程中未发现的设备隐患,有效降低设备故障率。
8.1.2维修班接到《设备设施维修单》后,应尽快组织维修工进行处置,解决不了的及时通知班长协同处理。
8.2设备计划保全
8.2.1设备年计划保全:由保全科在年初根据去年设备故障率、维修、检修情况,对设备现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根据设备说明书中有关检修保养说明,对重点设备和一般设备制定全年性保全计划。制定此计划时要考虑公司生产经营的计划,充分利用节假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
8.2.2设备月计划保全:由保全科科基于车间设备故障统计和点检统计数据的分析,每月初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检修计划,解决设备存在的故障隐患。
9 诊断和评价
9.1 生产部门必须建立部门的自主保全管理制度,并用其督促、保证自主保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9.2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推进员每周必须不少于一次组织、督促各班组开展自主保全活动并进行全面检查。
9.3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指导员必须掌握自主保全的工作标准、方法,每周必须不少于一次对各班组的自主保全培训和指导,对不能给予答复的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到设备部。
9.4 生产部门每月必须对本部门自主保全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至少一次的过程诊断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对策并改善。
9.5 设备部对各生产部门每月自主保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在公司OA网和例会上予以通报,并落实考核。
10 奖励与处罚
10.1设备部每月组织对设备的周度或月度一级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自主保全职责,不开展自主保全活动或无活动记录的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对表现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10.2 具体奖励与处罚标准参照。
10.3 检查标准参照
学习TPM管理的心得体会
TnPM管理模式在我X班班组已开展有近四个多月了,但实际推行中效果并不明显,通过这一次在作业区组织的TnPM管理知识学习后,让我找到不明显的原因,同时也让我对TnPM的一些理念和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困难点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TnPM管理是以设备综合效率和完全有效生产率为目标 、以全系统的预防维修体制为载体、以员工的行为全规范化为过程、以全体人员参与为基础,要想TnPM在班组中得到有效的开展,必须从工长至每名班组成员,职责明确,分工到人。我们的工作只还是停留在清洁的表面,有时甚至连清洁都做不好。
由于我们的坚持程度不够,所以,坚持就成了我们的一个大问题,如果我们能把在6S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保持并养成习惯,那么我们的TnPM基础才有牢靠的保证。所以,我认为班组在目前TnPM推行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一应该是“习惯”。
TnPM推行的重要前提是全员参与,所谓全员参与,就是很多工作应该由全体人员来完成,这就要求我们的素质很高,或者说要让组员认识到推行这个东西对组员本身究竟有什么好处。而班组目前的现状是部分组员连TnPM是什么都不清楚,当然就更不知道为什么要推行TnPM了。
有的组员只是认为作业区推行的这个东西只是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让他们的工作更复杂和繁琐而已。就我班组现状而言,推行TnPM已成了势在必行的一种趋势。
以前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对一些影响OEE(设备综合效率)的行为已经形成一种固有思维,总是认为这些行为是必然的,是不可避免的,其实,这真的是一种极其错误的思维。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我才认识到很多认为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其实是有办法避免或者可以改善的。
作业区在实际作业生产中存在的大量的影响设备综合效率的行为是完全能够得到改观的,所以,推行TnPM活动是完全有必要的,让OEE得到最大幅度的提升。TnPM管理是能够让我们成本下降的最好的工具。所以,推行TnPM活动是势在必行的。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 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 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第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 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会议、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优质服务、保证重点、节省高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领导具体管、办公室进行动态监督”的机动车辆管理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车辆管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安全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真正实现“四个确保”、“四个做到”的目标,即:确保局领导办公用车,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用车,确保行政办公用车,确保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公务用车;做到安全正点,做到服务热情,做到节省高效,做到各方满意。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发生问题,除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外,还要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第六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有关车辆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驾驶员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做到懂法知规,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年检。
1、检查驾驶员是否有违章记录;
2、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3、驾驶证的审核;
4、行车执照的审核;
5、其他内容。
(三)换证。
按车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规定更换驾驶证。
(四)车辆停放。
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停放规定,采取动态方式检查车辆停放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整改。
(五)车辆购置。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技术状况和有关车辆使用等规定,及时提出车辆购置计划。
(六)车辆报废。
根据车辆使用的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按国家有关各类车辆报废规定,向局党组提出报废申请。
(七)车辆保险。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资质较强、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价格合理的选择要求,向分管局领导提出车辆保险计划,经局党组集体审定后实施。
(八)车辆借用。
未经局党组审批,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本局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九)车辆转让。
凡是纳入本局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严禁对外拍卖转让。确需拍卖转让的车辆,必须首先报告辽宁局机关车管部门,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拍卖转让时,必须组成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公开、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凡是被拍卖处理的车辆,必须和买方签定协议并收取一定押金,待买方办完所有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协议、退还押金、交接放车。
(十)事故处理。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马上向交通部门、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及保险公司通报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车辆维修。
按照及时处置、保证质量、节省支出的原则和车辆维修的规定实施。
(十二)建档存储。
对本局使用的不同型号车辆建立事故档案、维修档案、技术档案、油料供给档案和用品更换档案等相关档案,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车辆各方面状况做到胸中有数,使车辆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
第七条 办公室及局指定的专项工作检查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党组汇报。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一)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安全、学习活动。
(三)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纪律,坚守岗位。
(四)认真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坚持搞好“例保”,坚持 “三检”制度,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五)建立驾驶员行车档案。
(六)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随车工具和证件齐全有效。
(七)讲究职业道德,做到安全、正点、热情、优质服务。
(八)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假时,应将车辆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条 驾驶员应认真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不私自出车。
(三)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四)不将车辆开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开车和开“英雄车”、“堵气车”、“故障车”、“疲劳车”。
(六)不违章行驶和隐瞒事故。
(七)不讲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
(八)不顶撞领导或消极怠工。
(九)随车携带灭火器,每年检测一次,做到会使用会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点、热情、车容整洁。
第十一条 聘用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聘用。
1、遵守辽宁局及本局聘用临时工的管理规定;
2、必须持有辖区派出所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必须持有所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
4、必须有三年以上连续驾驶并无任何事故发生的驾龄;
5、必须是自行负责“两种保险”的人员;
6、拟聘用人员思想觉悟较高,个人修养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龄在25岁~45岁,身体健康人员;
8、经局党组研究审定;
9、对拟聘用人员,试用三个月后,签订一年劳务合同。
10、拟聘用人员必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交一万元人民币做风险金,待解除劳动合同时,本金与利息一并返给本人。
(二)聘用期管理。
1、组织被聘用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规,行车安全观念不断增强;
3、对被聘用人员在工作上严格管理,思想上严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关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临时思想,积极要求上进,确保驾驶业务精益求精,行车安全常抓不懈,服务态度好中求佳;
5、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而屡教不改者,或在社会上违法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
6、对发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责任、不同情节给予教育、罚款、赔偿、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 对驾驶员的奖惩按照本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事故处理罚款规定》等要求执行。
第四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机动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用车申请派车,并做到“四个确保”。
第十四条 用车人在使用车辆前,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由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后提交车辆主管部门领导(未在本局时,可提交主管局长)批准并由用车申请人执单。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时,应详细填写用车事由、出车地点、申请时间、审批时间、出车时间、回局时间等信息。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对车辆调度、车辆服务等内容填写评价意见并将用车申请/审批单送交办公室存档。存档的申请/审批单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按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规定的时间、任务、路线及时出车并安全行驶,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行车路线和地点的,视情况给予处罚。对车辆使用人实际用车与申请/审批单不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行车。
第十六条 驾驶员须经常对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状况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项目进行检查。长途行驶前,必须提前一天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要形成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上班期间、下班后、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集中停放规定,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非公务用车以及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公务用车,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十九条 原则上禁止本局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由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严禁本局局领导驾驶公用机动车辆。
第五章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故障或需维修保养时,驾驶员须向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提交分管局长审定后报一把手审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按照程序汇报请示,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处理。请示及处理情况须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经领导批复的车辆维修意见对车辆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所有车辆一律到经本局审定的定点修理厂或者维修中心进行修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车辆维修项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认真核对厂方修理单上的工时、配件等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维修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的补充规定》实施。
第六章 燃料供应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加油可根据燃料市场的总体情况,采取持专用加油本或现金加油的办法加油,并确保燃料的质量和行车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建立公用车辆加油记录本,详细记载加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报销时,应持加油发票、加油记录本、专用加油本等进行签批和报销。
第三十条 车辆主管部门每月对车辆行车里程和耗油量进行统计核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七章 车辆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条 本局所有公用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指定位置进行集中停放。公用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当天下班后,驾驶员应对车辆集中停放情况予以准确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公休日以及节假日前,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共同封车,填写封车记录,详细记录封车时间、封车地点以及当时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休日以及节假日期间因公务原因需要使用车辆的,需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三十五条 开放车辆时,应由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共同进行验证,并填写车辆开放记录。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务用车发生责任事故,取消驾驶员及车辆主管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据交通部门的裁决,扣发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10-50%。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发驾驶员全年目标管理奖,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局领导批准驾驶公用车辆办理私事发生责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扣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同时追究行政责任,驾驶员个人按交通部门的裁决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全部费用。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发生“独立”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交通部门裁决情况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裁决和现实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违反规定驾驶工尺发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承担行政及经济责任,并按照辽宁局的规定给予降职处分。
第四十条 对所扣发的资金,由本局办公室保管,并登记造册,作为车辆管理和奖励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实行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制度,做到始有报告,终有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辽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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