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劳动纠纷答辩状案例(共含11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就还好”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答辩人:杨xx,男,xxxxx年4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董家村一组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武东镇陆家咀村刘家堂房33号。身份证号42xxxxxxxxxxxxx55
被答辩人: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 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湖北电视台“新闻360”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xx
答辩人:xx,女,生于xxxx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xx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5xxxxxxxxxxxx0。电话13x1938。
被答辩人:xx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xx(场长),电话158x265。
xxxx年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xxxx)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xxxx)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xx劳人仲裁案(xxxx)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xxxx年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200万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xxxx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xxxx年3月至xxxx年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xxxx)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仅此答辩!
答辩人: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略。
被答辩人:黄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
答辩人于xxxx年6月11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南劳仲通字(xxxx)1xxx号应诉通知书和被答辩人黄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45087.05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理由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具体标准和办法为:基本工资680元+提成+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买‘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 ),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是68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情况。
(2)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答辩人已告知被答辩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以及用工单位(邕宁区信用社)性质、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被答辩人亦已对上述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工作安排。被答辩人的工作并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工种,仅是一名治安协管员员,此类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胜任,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治安协管员岗位的每月工资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黄xx诉称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没有休息,则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总额将达到约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当于公司可以同时聘用6名相同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协管员同时上班。故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长期要求被答辩人加班的事实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xxxx年1月15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被答辩人)工作时间按每天6小时工作制执行。第四条:如果乙方受用工单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辩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单位(即xx区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费。第五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被答辩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记本》系由其本人单方制作,没有答辩人或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证明被答辩人有连续加班之事实存在。
再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加班须征得答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加之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确有加班事实存在的,由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费。故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 “社保金”,其中单位应缴部份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己缴纳。所以,计算社保的时间起点应从xxxx年2月16日起算,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为680元/月,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中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都在1200—1760多元左右,证明单位应缴的社保金部分已经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被答辩人了。应当指出,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上自愿签名确认由其个人自行购买社会保险。如被答辩人仍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社保金,则应当将其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以工资形式领取的社保金退还给答辩人。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37.50元和赔偿失业金损失42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一条已明确约定,甲方(即答辩人)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辩人)的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xxxx年5月15日答辩人通知被答辩人5月16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员的工作,要求被答辩人回公司报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但是被答辩人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根据《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失业金损失责任。恰恰相反,被答辩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故离职,且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安服、工作证件、相关材料也未交回给答辩人,已造成了答辩人在管理及经济上的损失,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能成立,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5条: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所谓“第三方合同年”,应当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结合到本案,首先在将被答辩人派遣至用工单位(xx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之前,答辩人既已与该用工单位建立了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在被答辩人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之后,乃至现今,答辩人与该用工单位的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仍处在存续期间,该委托关系自始未发生中止、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故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所指向“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当然也应认定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该合同期限是相对确定的。只有答辩人与用工单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终止委托关系时,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才会自动解除。并非如被答辩人所理解的当每同一个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时,都需要一一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重新签一次劳动合同。试想,如果当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再续签时,答辩人均需与其管理之下的数以百计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繁杂的工作必然会使企业管理陷入混乱,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应当指出,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答辩人与用工单位、被答辩人于用工单位之间的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一直处于稳定、持续的状态。只有在对劳动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等事项作出重大变更时,才确实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退一万步来说,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本案中,答辩人自xxxx年1月15日至xxxx年5月15日(自动离职之日)止,已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期限。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案中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予以维护,这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因此,被答辩人认为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求答辩人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黄xx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其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国家法定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损失,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六月二十七日
答辩人: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烟台市芝罘区XXXX号。电话:186XXXXXXXX
答辩人徐XX就与山东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烟台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莱劳人仲案字【xxxx】第XXX号裁决书,对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裁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二、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合法用工单位,存在拖欠被答辩人薪资的事实,有违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的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烟莱劳人仲案字【xxxx】第XXX号裁决书裁决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答辩人被拖欠薪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综上,答辩人认为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之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恳请人民法院对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之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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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指引流程
当事人申请仲裁与仲裁委审查流程
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③申请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被申请人自然人的身份或其他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材料如工商查询信息;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可委托1~2人作为委托代理人。
(3)证据材料:需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和证明目的。
申请与受理的仲裁委
(1)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仲裁机构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仲裁机构管辖。
(3)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市级仲裁机构管辖。
仲裁机构的立案审查
(1)申请材料登记审查
(2)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符合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资格要件,企业一方需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符合条件——立案受理
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
答辩人(被告):余XX,男,x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XX路XX号X座X单元XXX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XXXXXXXXXXXXX。
就原告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余XX劳动争议一案,余XX特作如下答辩:
一、余XX高度怀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审判员审查、核实,把好关,驳回XXX公司的起诉。
XXX公司20xx年7月31日签收《仲裁裁决书》,依据《仲裁裁决书》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起诉的法定期限至20xx年8月15日止。XXX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都落20xx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证据清单》上加盖的签收章表明,XXX公司是20xx年9月10日提供证据,因此,余XX高度怀疑XXX公司是在20xx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也就是说,其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时间特意落上20xx年8月10日这一时间。难道XX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先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它20xx年9月10日再提供证据?可是,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了原告,XXX公司起诉时是要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证实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诉没有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的。但是,余XX看到的却是:20xx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等证据。
余XX高度怀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对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XX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蒙混过关就蒙混过关,如果并非如此,则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致使XXX公司超过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诉。余XX希望真实情况是后者,而非前者,因为,前者是违法违纪行为,是余XX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的行为。
如果余XX的高度怀疑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并有相应的材料证实,可以想象,一审判决之后,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问题,仍会成为有可能存在的二审面对的一个问题。
《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可以倒签,但有的东西是倒不了的。由于目前可接触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审时余XX只能高度怀疑,但相信到二审时应当可以弄个明白,当然,案件不进入二审程序除外。
二、20xx年12月及20xx年后,XXX公司都告知余XX说20xx年劳动合同条款发生变化,职务及薪酬待定,余XX不同意降低薪酬,认为20xx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须按20xx年订立劳动合同的薪酬标准执行,并且仍从事综合管理部部长的工作。之后,XXX公司又告知余XX说余XX的20xx年年薪调整为50000元,余XX不同意。不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余XX。
三、余XX于20xx年3月10日辞职,辞职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所谓什么旷工不旷工,要旷工也是余XX自己旷自己的工,而不是旷XXX公司的工。工作交接是需要双方配合,不是余XX一方的事,XX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责任全部推到余XX头上。
四、由于XXX公司要降低余XX的年薪,不支付余XX工资(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9日共两个多月的时间里,XXX公司没有支付过余XX劳动报酬),也未为余XX缴纳20xx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对其违法行为,余XX不得已于20xx年3月10日辞职。余XX的辞职,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XX公司。
五、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是劳动仲裁的延续。请看XXX公司在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时,对某些事项是如何陈述的,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劳动人事仲裁委庭审笔录:(1)第9页,其认为余XX的考核分数属实,对余XX20xx年年度年终奖22800元无异议,只是认为单位没有明确的发放时间……,并且,第15页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X20xx年度年终奖;(2)第11页,XXX公司认为原岗位余XX已经不适合,单位要求余XX签订合同,余XX不同意,并且,第12页其陈述关于合同续签问题,其要求余XX在同部门从事人力资源专员工作,还没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点的答辩意见,余XX认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由于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
此致
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公民)答辩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郭某某,女,汉族,xxxx年4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新村某某区某某号。
代理人:王成,系xx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上诉人xxxxxx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市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一案,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上诉人系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并有上诉人颁发的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及医疗保险手册为证;后来在xxxx年7月,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xx工大xx信息产业有限公司;xxxx年2月,xx工大xx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诉人xxxxxx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为证,因此被上诉人应属于上诉人处职工。
第二,上诉人并未向被上诉人发出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未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仍旧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xx级人民法院
代理答辩人:xx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 律师
xxxx年4月20日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xx,男,汉族,xxx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0XX年XX月XX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XXX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时 间:20XX年XX月X日
答辩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
住址:
被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就劳务合同法律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及法律,提出答辩如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 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系其虚构事实,提供的本答辩人身份证复印
件非本人提供系其故意伪造的证据。
答辩人于20xx年【 】(50岁)退休,因本人工作经验及社会资源丰富,受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肖坚庭多次邀请,同意到被答辩人处服务,并已明确告知本人已办理退休手续。
自20xx年5月入职被答辩人处,于20xx年11月1日与被答辩人就解除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补偿达成一致后离职,被答辩人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限均知悉本答辩人为退休人员,本人在入职时及在工作期间提供的身份信息均为本人
真实、有效、合法的身份信息,相关证据见附件。
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系其故意对本答辩人真实身份证信息的篡改,无任何答辩人真实确认的依据。
本答辩人保留追究受被答辩人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二、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解除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达成的补偿方式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
就答辩人提供劳务服务双方签署的协议履行期限未到,(合同原件在被答辩人处),履行期限截止至【 】年【 】月【 】日,解除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系被答辩人于20xx年11月1日单方提出,被答辩人无法定事由提前终止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辩人在接受被答辩人提供的解约补偿方案后,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被答辩人无任何合法、真实、有效证据证实本答辩人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解除合同达成的补偿方案受法律保护。
基于以上理由,谨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彰显法律正义,维护本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 】年【 】月【 】日
答 辩 人:顾XX,女,汉族,xxx年 10月 3日生,现住xx市太平镇夹道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答辩人:秦xx,男,汉族,xxxx年9月14日生,现住xx市太平镇秦河村048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xx年2月4日,被答辩人秦xx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顾XX返还借款及利息100200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 被答辩人秦xx起诉对象错误,被告不适格
答辩人的准确名字为“顾XX”而非起诉书上的名字“XX”, 答辩人的年龄是41岁,而非起诉书上的46岁。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明白、正确,被告应当是适格的被告,因此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贵院理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被答辩人秦xx分别于xxxx年4月1日和xxxx年8月5 日借给范计云共计30000元整。借条上明确无误的写着借款人是范计云。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秦xx,借款人——范计云。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范计云请求还款的权利,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借条上以签字“经手人”并纳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该借款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还款,但无证据证明将款借给了答辩人,不能认定答辩人、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三、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该借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3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范计云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借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范计云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四、该借条并非原始借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即使答辩人就是债务人,由于该借条不是原始借条,而是xxxx年1月17号答辩人新打的,当时答辩人是在被答辩人有目的诱导之下新打的欠条,对这个欠缺原始性和真实性的欠条,,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被答辩人必须向答辩人当庭赔礼道歉
被答辩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错将答辩人告上法庭,给答辩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危害,并且侵犯了答辩人的名誉权,因此,被答辩人必须向答辩人当庭赔礼道歉。否则,答辩人将依法追究被答辩人的侵权责任。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该借款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顾XX
代理人:xx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xx
xxxx年4月25日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地址:XXX,法人代表:XXX
被答辩人:XXX,女,53岁,汉族,住址: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的借款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出示的所谓借条纯系伪造,真实性不认可
xxxx年至xxxx年被答辩人XXX任答辩人公司总经理,全权管理公司的生产、运营工作,公司财务收支均需被答辩人签字确认。被答辩人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财务资料、财务专用章全由被答辩人掌控,公司账目核算不规范,现金管理极度混乱。
xxxx年,答辩人公司因人事变动,免去被答辩人职务。为此,被答辩人耿耿于怀,利用职务之便私盖财务专用章,伪造一系列“借款证据”,设计一出与答辩人之间的借款纠纷。
首先,被答辩人出具的“集资款”收据(日期为xxxx年6月3日)的真实性不认可。答辩人作为公司法人,向职工集资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答辩人从未向主管部门申请过集资,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集资款收据纯系伪造。即便真有所40072.96元的“集资款”发生,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明确认可该笔款项早已连本带利收回。其次,被答辩人出具的七份“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纯系伪造。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与答辩人公司原始凭证内容不符:一是记录内容不一致;二是没有银行盖章;三是表格制式从xxxx年到xxxx年全是统一格式,没有变化;四是被答辩人出具的银行现金交款单为第二联“贷方凭证”,应为银行存根,被答辩人无权获取。以上种种,足以证明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的虚假性。再者,被答辩人出具的2份借条(日期为xxxx年7月20日和xxxx年2月27日)也系伪造:一是该2份借条记录内容存有歧义;二是没有原始的收入、支出凭证;其真实性无法认可。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可能要承担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责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利用职务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乱、账目核算不规范之机有大量舞弊行为。通过审计发现,由被答辩人领取将近三十万的现金没有支出凭证,还有几十万的现金支出没有任何人签字,无法确认现金流向。被答辩人很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为此,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侵占公司财产刑事责任的.权利。
综上,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借条纯系其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伪造,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并追究被答辩人伪造证据的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康xx,男,汉族,58岁,干部,住xx县新城子镇双井村
因原告任守全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钱。
xxxx年12月7日,王树森想借任守全的钱,但任守全让答辩人给他打了一个欠条,王树森又给答辩人打了一个欠条,日期为同一天,金额为2万元。但答辩人与原告共同找实际借款人王树森要钱,但王树森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一直不愿意还钱。xxxx年2月25日,原告从答辩人处拿走了王树森给答辩人打的欠条,并为答辩人写了一个“证明”,在证明中,答辩人和原告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王树森给答辩人打的欠条由原告任守全取回,此款以顶答辩人的同日欠条。由此可见,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的钱,双方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
二、 由原告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协议将债权进行了转移。即答辩人对实际借款人王树森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原告任守全。原告也已经将王树森出具的借条取走,这一债权转让在双方之间已经生效,只是通知债务人王树森就可以了。
所以,答辩人作为此笔债权的中间人,已经没有法律上的还款义务。只是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没有取回,但因答辩人已经与原告达成一致书面协议,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假设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将造成原告即向王树森主张债权,又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样原告就获得了不正当了利益,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
总之,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也已经将王树森出具的借条取走,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所以,请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4月 日
答辩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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