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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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答辩状范文

篇1:物业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街42号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正光。

被答辩人: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杨家巷16号2楼。

电话:0817-6829***。

法定代表人:王仁果

20XX年5月29日,答辩人因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转来——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违法阻拦反诉人铺设天然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损失0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城市首座项目原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方案”,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事先书面告知答辩人或城市印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此方案能否获得通过?

二、“城市印象”小区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

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

“城市印象”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

这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的规定相违背。

“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城市印象”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

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的规定。

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南充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南充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

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其中,决定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事实上,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二OXX年六月一日

物业纠纷民事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 , 汉族, 自由职业, 。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为澄清事实, 分清责任, 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购房时间,接房时间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其余事项均与事实不符,并对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三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表示知晓并了解。

但在委托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无故成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被告存在疑问,双方无法律效力的约可签,哪来违约,希望被答辩人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67 条其实已明确了“物业可以直接起诉小区欠费业主” 的前提要件是:

1、小区已成立了业委会;

2、业委会已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工作质量进行了验收并确认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业委会已明确督促业主“在一定期限内按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交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 ;

4、业委会督促业主时所明确的交纳期限已届满, 但业主“逾期仍不交纳” 。

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 物业公司有权起诉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开发商或业委会代表的业主大会, 但无权起诉与自已并无合同关系的单个业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在业委会还没能成立起来之前, 前期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之前直接起诉单个业主, 没有法律依据。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所签, 前期物业公司的直接起诉对象也应是开发商。

开发商承担责任后可依其与业主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约定要求业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 但开发商也必须“对物业公司是否已按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进行验收审核工作”!

二、该案委托人是 20XX年 7 月 20 日通过预售购买的该房屋, 此时被答辩人公司都还没成立, 现在作为已经改头换面的新来的物业公司, 由于我们共同的甲方(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之前在建设施工等方面的违约 (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造成委托人对之前知晓并了 解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及相关物业服务内容的理解都发生了 巨大改变, 被答辩人可以认为这些证据与你无关, 但我可以提醒你, 在你决定冒然去与你的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时, 是否考虑过其中的风险, 因为在物业收费单价问题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问题上、小区绿化标准达标等问题上, 委托人都是认为有问题的(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及其他业主作证), 但这些都是被答辩人你将来提供服务的平台, 当许多平台都缺失、滞后或不完整, 你提供给我的物业服务就不能达标就成为自然了 。

当然, 也感谢你们在有些问题上也积极的帮我们去我们共同的甲方那里去反映过, 但事后都不了 了 之, 这就是我和大多数业主现在不愿意冒失的把物业费交给你们的原因。

当然, 你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全面履行了 合同”可以向你的合同方汇报, 那与我无关。

三、被答辩人物业单价虚高, 与所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配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委托人至 20XX年 2 月累计欠费 5760 元, 是按照 2. 20元/平米(建筑面积) 进行计算的, 该房屋在预售签订当年, 市场上独栋别墅的物业费单 价才 3 元左右, 我们都期望着住进一个优雅舒适的物业服务的小区, 贵点也是物有所值,但事实是完全相反。

从委托人住进那天开始, 就有不分白天黑夜的噪音、灰尘、偷盗等时刻伴随在 32 栋 2-2 周围, 简直就是住进了一个巨大的建筑工地, 由于融侨二期现场施工紧靠阳台及卧室窗户(零距离), 为此还多次与现场施工工人发生争吵辱骂, 最后小区保安出面协调, 但保持不了 多久又持续依然, 无奈只好晚上打 110、白天就电话向有关部门电话反映情况, 一直持续到 年上半年, 二期施工结束为止。

这样的环境谁会相信能够提供 2. 20 元/平米(建筑面积) 标准的服务。

后来又发生了融侨城 A 区大门口有一名保安多次对夜归的女业主无故的语言骚扰,多次后, 在物业公司所谓协调下也不了了之。

被答辩人和开发商一起将小区公共绿化带擅自改成停车场收费、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费等都收益, 本是委托人及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 现在也有被被答辩人非法侵占的嫌疑。

总之, 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低标准高价格的物业服务, 由于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 答辩人保留辩论、质疑、缓缴并提供其他业主作证的权利。

目 前绝大多数的所谓欠费业主, 都并不是不想交物业费的老赖, 只是不甘心如此不明不白地按高标准交费给前期物业公司。

任何服务合同的提供服务方,都是只有“自已确实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全到位的服务”后,才有资格向合同对方“全额索要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报酬”的。

单个业主无力验收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才有“验收物业公司的工作质量、审查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能力和责任。

所以,67 条才会“在特别授予物业公司对单个业主直接诉权的同时, 又给物业公司的这一特定诉权” 加上“物业公司所述业主欠费金额, 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确认无误,并已经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 这样一个适用的前提条件。

四、为维护被答辩人及我的委托人的利益, 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 被答辩人自动撤销起诉。

其次, 尽快和开发商一道支持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业主们按政府的规定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 与业主代表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由业委会督促业主,让自已的起诉符合 67条所限定的前提要件,彻底解决物业费难收的问题。

综上所述,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物业纠纷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只能在公平、公正、对等的前提下进行讨论, 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及其他法律法规承担各自 的责任。

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XXX年六月十七日

篇2:物业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崔

被答辩人:青岛物业管理中心

答辩人就本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是物业合同纠纷不是物业费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

[]11号)108、(15)规定本案案由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并没有物业费纠纷这样的案由。

二、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授权青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原告签订本案的物业合同,所以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本案物业合同签订于,所以应该适应9月1日起生效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而不能适应10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

其次,业主委员会超出职责和权限签订本案合同。

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作出在20到聘用原告的决定。

根据20《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青岛市嘉禾路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没有做出聘用原告的决定的情况下,和原告签订本案物业合同,业主委员会的这一决定超出了其法定职责和权限,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三、本小区业主大会没有决定续聘原告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向被告索要物业费缺乏法律支持。

原告在本小区的物业合同已经到期,本案的物业合同为续聘合同。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续聘、解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四、原告计算物业费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

年,本小区业主大会就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作出了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没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被告作为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五、本案应该追加青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合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续聘物业公司。

本案是物业合同纠纷,业主委员会参加本案审理,对于案件法律关系和事实的查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和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当追加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篇3:物业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住址:广西贺州。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广西贺州市。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答辩人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西贺州市。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原告收取业主的违约金也就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而且应该依据其不完全履行合同,而不能足额收取服务费。

因此,原告没有理由收取足额服务费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费,没有理由收取业主的违约金。

否则显失公平。

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物业服务未完全履行

原告违反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与协作履行原则。

所谓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不但应当履行合同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而且还必须履行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只要其中有一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就构成债务不履行行为从而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文规定: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依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①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和管理;③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④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⑤车辆停放管理;⑥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⑧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被答辩人连基本的封闭管理、门卫管理、来往人员监管、消防设施配备、街道路灯安装、安全防范管理都没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明显属于只收费,少服务;街道四通八达,物业设施欠缺,服务不到位;没有建设出入管理的大门,没有门卫与门卫设施,也没有保安执勤室,对外来人员以及不明身份的人员,包括精神疾病患者,乞丐等人员都可以在业务服务范围区内随便出入,给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这从至今没有设立四周门口,就是明证。

也是明显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

何来的公共秩序维护?何来的安全防范管理?

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不完全履行。

因此,被答辩人违约在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至少属于不完全履行。

二、被答辩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门前街道雨天严重大面积积水,无人疏通下水排污通道;交房后,A6#25栋门前,民工走后,垃圾废墟一片,民工生活物品满地丢着废弃物,在排污管道没有做好安装之下,未完工的排污管部分成为老鼠窝,塞满排污管,多次向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反映,缺听之任之,破烂衣服、烂棉被堵塞排污管。

此外,A6#20栋、21栋后面外墙公用天面排水管破损,多次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做好维修疏通,却一直得不到解决,造成整栋楼外观变黯淡,这些都是原告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同时,业主放在门口外的垃圾和道路的垃圾,没有人进行清理。

既然,街道成为人员随意来往的街道,为何没有清洁清理呢?到处随便大小便、乱丢垃圾,原告明显没有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的工作。

三、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二、⑥”: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造成A6#25栋业主摩托车被盗、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被盗等,原告至今也没有安全防范的保卫工作,明显违反合同,属于不完全履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原告是有过错的。

被答辩人在A6#21栋电表、电线被烧毁,无人服务解决下,自己与电力公司联系,造成业主停电几天,自掏腰包请人维修。

原告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注意安全防范等事项,却把维修好之后,作为其工作,是自欺欺人也欺骗业主。

被答辩人把不属于自己去从事的工作,骗取业主签字,作为其履行工作的事实证据,其证据不可完全采信。

四、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原告在没有规划修建公厕,也没有在规划图纸上有公厕的,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私自建造公厕,人员随意出入,安全受到影响,环境受到污染;经商人员到阴暗角落随意大小便……最后在抗议下才封锁。

这是被答辩人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随意建造其他用途。

给业主造成的损害。

五、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停水停电属于水力电业公司的权限,被答辩人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一不能采取停电停水催缴物业服务费用的,否则属于违法。

被答辩人把业主的水费缴费卡,未经业主同意扣留,采取全部业主的连带承担水费的责任形式,滥用了属于其他部门而非物业服务的职责。

致使有个别业主欠水费,原告却把全部业主停水,牵连其他业主,明显侵犯业主的利益。

合同第二十五条:业主每户一次性缴存1000元专项维修资金。

可是,被答辩人在业主全体抗议,不要原告给予的物业服务之后,却没有退回业主的专项资金?

六、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收费管理服务办法》以及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收费管理服务办法》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每年2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被答辩人把服务当作官员的行政管理?对收支情况,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规定去履行,没有公布收支情况,业主无法监督其工作。

原告收支是否合理,收费项目没有透明公开。

几年来,至今没有向业主公布任何收支。

六、被答辩人同意业主拖欠费用

合同第七条:业主应于交房之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按每季度缴纳,应在应缴费月份15日前履行缴纳义务。

合同第十九条:乙方可采取规劝、警告、报告有关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被答辩人知道自己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知道业主反对原告不履行合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也就心虚,同意业主拖欠,还可以想通过诉讼得到更多的高于银行的贷款利息,变相采取放高利贷的做法,一举多得。

可是,到季度没有缴纳的时候,没有履行催促缴纳的工作,一直没有催促,是默认和同意业主拖欠,如今变成所谓的违约金大于费用,是原告居心叵测所造成。

对乙方没有采取规劝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及时缴纳,原告本身也违反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前后矛盾、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违约在先,收取业主的违约金事实不充分,违背公平正义;且原告不完全履行合同,收取足额收取服务费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费,显失公平。

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

篇4:物业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______其居住于_____小区____栋_____单元_____号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造成经济损失______元而起诉答辩人,认为是答辩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答辩人作出相关赔偿。然而答辩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情况与张某所称并不一致,其适用法律上也有所不当,具体理由为:

一、被答辩人_____所称的损失是由其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从而改变了原有的.设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二、答辩人已尽到告知和维护义务,没有任何失职的过错。

被答辩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答辩人提出了装修申请,答辩人对其装修内容审批时已就装修明令禁止事项进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业主严禁改变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实际上答辩人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被答辩人尽了告知义务。并且,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答辩人的《装修延期申请审批表》里,答辩人再次提醒和书面告知了相关事项。不仅如此,答辩人还积极协助处理本次事故,当时是答辩人的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现被答辩人房屋出现问题,答辩人还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通知业主,并全程协助业主处理户及进行事件事故调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过错系被答辩人本人所造成,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前因后果联系,答辩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人情关怀上都履行了协助义务。

三、依照双方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被答辩人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而本案被答辩人装修期间改变了原有的设施及功能在先,导致户内设施损失,其主要直接责任在于被答辩人,依据相关约定和法律法规,其责任应自负。

四、被答辩人应立即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

被答辩人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动了原有的设施及功能,答辩人已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但出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物业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劝诫被答辩人立即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设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并且被答辩人及时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设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篇5:物业纠纷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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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物业服务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地 址:

电 话:

答辩人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起诉状所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事实是这样的:

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

合同第1页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中明确写明“根据本协议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合同第3页第二条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做了解释,包括楼梯间和绿地。

而本人所居住的XX花园X号楼南面的公共绿地已成天然的停车场(照片为证),经多次想物管反应,未果。

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单元,从上至下多处楼梯间墙面损坏(照片为证),尤其本人居住的X楼,门前墙壁毁坏严重,已有2年多的时间,期间数次向物管反映,未果。

以上事实表明,本小区物管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

2、事实并非原告起诉状所述“经催要未果”。

今年,在原告起诉前曾上门要过物业管理费,前后一共3次,有两次有同一负责人在场(据了解是X主任),从第1次物管上门收费从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条同样的问题,:一是门口的楼梯间两年多无人维修;二是车库门前不时有汽车甚至是非小区业主的外地牌照汽车乱停乱放,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钱购置的车库的汽车不能出库,耽误本人及家人的时间;三是本人车库门前卫生状况太差,杂草丛生,无人问津;四是车库门前有相邻饭店私搭乱建的出烟通道损坏,夏天恶臭严重,不能靠近。

来访的物管人员也做了记录,本人要求原告当庭提供访谈记录。

本人清楚的记得,第3次物管到访后,本人明确表明,只要解决上述问题,本人立刻缴费。

但时隔1个多月,物管没有任何答复,连起码的举手之劳拔草也没有兑现,足以表明物管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而不是起诉状所说的“经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此外,在毫无沟通的前提下,一纸诉状将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极不不赞成物管的这种做法,保留提出异议的权利。

3、对于XX物业的管理水平和资质,本人提出疑义。

理由如下: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车停在车库不得出去的情况,均会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质差的保安,答复“汽车出不来,我也没办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谁家的车”;有时“幸运”,碰见素质高的值班保安,责任心强,但也只能到楼下叫喊“谁家的车”种种,并不能快速解决问题。

随后,本人也向保安建议,要在门口进行出入车辆登记,起码记录车牌号以及车辆归属业主的住址、电话。

可至今,“无主车”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

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的快递上,居然写错了业主的电话号码。

这对于“做最有潜力的物业管理企业”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

本次快递上的邮戳是8月15日,时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号下午出发,直至21日(周日)晚11时才到家。

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门说找业主,请下午2点30分在法院东门口等。

直至昨天下午2点30分,本人才看见通知书,试问,如果本人旅游回来再晚两天,贵方如何通知!为便于管理,物管应该对业主的资料有起码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档,以便及时通知业主有关事项,而且,物业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义务里也明确写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档案资料”。

三,在物管第3次上门收费之后的一个深夜我家被盗,经济和精神都受到较大损失,感觉住在这个小区不安全,随后便在XXX派出所报了案。

同时找到物管想看监控,帮助公安破案,物管说监控不带红外线功能,夜间不起作用,还说正在和开发商交涉,请问1个多月过去了,有结果没有。

四,小区里大多数面朝西的门面房都开了后门,直接影响小区的安全,还有小区乱停车的问题,请问物管作何解释。

合同第4页,对物管的服务质量,包括房屋外观、环境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秩序等有明确的要求,请问,物管做的如何。

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我们不是只有交钱的义务,也有享受服务的权利,不谈优质服务,起码是合同规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费的权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务的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XX涟水县物业管理公司撤销将本人列为被告,同时对本人曾三次向上门收费物管人员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复。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物业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XXX,男,19XX年10月1X日出生,住福州市XX区XX路XX号XX苑XX-XXX。

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XXX。

答辩人就原告福州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拖欠物业费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收费标准没有通过物价部门批准,不具备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资格。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

本案,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其资质证明,福州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对外查询窗口也没有原告有关资质方面以及年检合格方面的信息。

说明,原告不具备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资格。

此外,原物价部门批准暂定一年的收费标准,也已经失效,前期物业收费标准没有获得批准。

二、XX苑业主委员会已经解除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无权再向答辩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前期物业管理,原告未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招投标的规定,而是非法获得物业管理服务权。

6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期限已经届满。

该协议在XX苑业主委员会与原告重新签订《XXXX苑物业服务合同》(下称合同)时终止,新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从1月1日起至1月1日。

现该份合同也已届满,届满后业主委员会因不满原告的服务质量多次要求解除合同,并于8月12日书面通知原告解除,但原告拒绝退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208月12日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原告无权向答辩人收取。

三、前期物业服务费,部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于9月30日起诉,其主张的`物业服务费的起止时间是7月1日至20的9月30日。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对于209月30日前的物业服务费应当予以驳回。

四、原告主张停车服务费、公摊费用以及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公摊费用依据《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企业自用的由物业企业自行承担,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无法证明是业主使用,因此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关于停车服务费,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的规定,醉棠苑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收取停车费用,鉴于原告对停车没有专人管理,也没有健全的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业主委员会已经通知原告不得向停放在路面(含底层架空层)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因此,原告无权向答辩人收取该项费用。

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依据的是206月2日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合同期限已经届满。

因此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合法有效的依据。

期间,原告未尽到物业企业的管理义务,小区监控室没有24小时专人值班,消控、消防设备损毁无人检查,安防系统瘫痪、外来人员随意进出,造成推销人员夜间串门骗钱、小区业主车辆被盗、家中失窃等多起人身、财产损害事件。

退一步说,即使双方签订合同,原告也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先履行和不安抗辩权,不支付物业费。

四、答辩人就原告不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以及侵占全体业主公共财产等事项,将另行提起诉讼。

如上所述,因原告不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给小区业主的财产造成损失,答辩人及相关业主将提起诉讼。

同时,就原告非法占用XX苑19号楼(原规划文化娱乐中心)底层,900平米的物业财产,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综合上述,答辩人认为:原告没有物业管理资质,现双方之间不存在物业委托管理关系,且物业小区的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原告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OXX年十一月三日

篇7:物业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 辩 人:张云琮 男 69岁 市民 住本市马家胡同27号

委托代理人:张爱云 女 答辩人之女

被答辩人:张云璞 男 63岁 本市交通局退休干部 住东关小十字北37号

接到市法院转来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看了以后令人十分气恼。

真真是恶人先告状一点也不假。

他为什么敢恶人先告状呢?一个是他有权、有钱,欺负我无权、无钱;再一个是他依仗地区中级法院有人给他撑腰、走后门,欺负我只有一个女子没有儿。

市法院判决以后,我就觉得理不顺,想上诉。

但我惹不起我老三,忍了忍,算了吧。

案子在市法院时,他就让中级法院的一个干部跑到市法院去走后门、施加压力,企图把我们祖孙三代赶出家门。

如若不是市法院的孙院长动了恻隐之心,我们一家真是被他害死了。

接到《民事上诉状》,我又感到很害怕:这下案子到了中级法院,就是到了人家的靠山手里头。

没办法了,我去请教律师。

刘律师说,对方在中院有人,而且敢出面替他说情,这对我很不利。

刘律师见我很冤枉,就教了我个办法。

让我去找找中院这个干部反映一下真实情况,让我这个70岁的老人求求他主持个公道。

刘律师还说,中级法院人很多,这个人不可能一手遮天。

而且,现在正是反贪昌廉的时侯,他也许不会再干扰这个案子了。

听了这些话,我才稍微安了些心。

这份《民事上诉状》和原来的《起诉状》一样,满纸是胡说八道。

现答辩如下,请中院评判。

一、原公路南亍8号院究竟是谁的?

这个原本清楚了几十年的问题成了本案中最不清楚的问题。

张老三就是想从这儿把水搅混,颠倒是非,其目的在于霸占我现在的房产。

他说8号院是他的理由是:“老辈家业分产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原公路南8号院是分给我的”。

只是这样一句空话,既没有分家字据,也没有房产字据。

我说他这话站不住脚。

我的父母亲是挑着担子逃荒来到临汾的,上无片瓦,下无锥地,老辈的房产家业在哪里?母亲还没有生下老三时,父亲就去世了,我母亲一个家庭妇女拉扯四、五个孩子生活都过不安,哪有钱置买三、四座房院?再说他老三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三座房院是老辈的呢?总不能他老三说有就有吧。

如果他说三处房院都是他的,也就都是他的了吗?

原公路南亍8号房院是我哥张云喜在1954年4月5日花壹佰捌拾伍万元人民币买的焦开富的。

我这里有临汾县人民政府的卖契为证。

到底8号院落是我哥的还是 “老辈家业”不是很清楚了吗。

临汾市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就很糊涂,他们不承认、不维护政府的法令, 只听他一句空话和他姐的一句假话,就“本院认为:原公路南亍8号院归原告张云璞所有。”

这算什么客观公道?算什么依法办事?8号院是我哥的,我哥把他自已的房子给了我,把这所房子的房契也交给我,而且我哥的儿子也写证明证实这个事实,为什么市法院就不承认是我的`呢?不用说我母亲根本就没有说过把8号院给他的话,就按老三说的假定我母亲说过这话,难道她有权利把别人的财产给人吗?难道市法院连起码的只有财产所有权人才具有该财产处分权的知识也不懂吗?我要求中级法院维护我对原8号院的所有权。

二、马家胡同27号院的宅基使用权是国家批给我的从道理上说,国家拓宽马路拆了我的房子,给我批一块地基是很顺的事。

从事实上说,国家批了地基后我就盖了房子,并且住在里面至今二十年。

从证据上说,我有临汾市城建局出具的拆迁批地证明。

难道这还不能证明我住了二十年的院子是我的吗?

他老三除了红口白牙说空话还有什么呢?在市法院开庭时,刘律师当面问了他好几个问题:

刘律师问:8号院被拆迁时,你在不在临汾,你知道不知道?

老三回答:我在临汾,我知道8号院被拆迁,我还帮助我哥找景局长批地基。

刘律师问:8号院被拆时有几间房子?

老三回答:有三、四间二、三间。

刘律师问:当时每间房子补偿多少钱?

老三回答:不知道。

刘律师问:你在哪里领取得补偿费?

老三回答:不知道,我让我哥领得。

我老三连这些起码的问题都回答不了,这能让人相信8号院是他的吗?他还说什么我在市法院庭审中“理屈词穷,无所是答”;他还说什么:“由于张云琮在8号院居住过,户口也在此,当时就以张云琮的名义登记了”难道国家的政策就是给房客批地基,不给房东批地基吗?真不知道什么是丢人。

三、决不允许老三图谋霸占我的房子我有女儿,我有孙子,我决不允许老三霸占我的房子。

他说我的房子地基是他扎起的,砖瓦都是他用煤换下的,而且房子也是全家人帮他建起来的。

这不就是说房子是他的了?为什么他建的房子我能住进来,一住就是二十年?他不是在《民事上诉状》中说“由于自已当时经济拮据”吗?既然他连自已住的房子都盖不起,他就能花上钱白白地给我盖起房子吗?真是团(欺骗的意思)鬼鬼都不相信,还想团法院?

他说“近几年来(我)把厕所建在紧靠原告西房后墙窗户底下,厕所满了从不找人清理粪便”请法院同志问问他,我家厕所原来在什么地方?我是为了他盖西房才把厕所移在现在的地方,而且已经十年了难道这也要问罪吗?你问问他是不是用了十年我的厕所?就该我回回请人掏大粪?他还胡说我往他墙上泼屎,也不害燥!既然老三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告我,要撵我走,就请法院依评判,究竟是应该他走,还是应该我走!

此致

篇8:房屋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li,男,生于1957年12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南江县烟草公司职工,住南江县烟草公司。

被答辩人:yi,男,汉族,现年55岁,巴中市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巴中市烟草公司职工。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和事实特做如下答辩。

答辩人认为:双方在订立该《住房买卖协议》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

一、本协议的签定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在签定当时,答辩人先是以租赁方式将房屋出租给被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双方租赁关系是存在的。答辩人当时因经济紧张,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同意借给答辩人68000元人民币,因债权保障趁人之危、胁迫就范、同时附加了口头约定条件“还款退房”的基本事实。答辩人产生重大误解的这种情况下才签定了这个不平等的“割房赔款”协议。其本质上开始是抵押协议,将房屋两证“产权、土地证”、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辩人手上,保证债权放心。其实答辩人没有卖房的真实意思,答辩人一时糊涂,法制意识不够,为了尽快借到68000元现金救急,才被迫地签定了该不平等买卖协议。事后双方还多次就还款赎房问题进行磋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不应该强人所难、夺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协议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本协议的签定亦失去了这个原则,巴中房价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价应在当时1000元左右趋于合理,现在价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带装修的房屋岂只值68000元,显然价值是不对等的。不公平、不诚实是双方当事人造成本协议无效的重要原因。一个是急需用钱解难,不顾后果、不加辨别乱签协议。一个是投机取巧,心机多变,从租赁到抵押演变成买卖。难怪协议义务难以履行就不难理解了。

三、本协议的签定损害了他人利益,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订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护。这个房屋所有权是不是答辩人一个人所有呢?答辩人有没有独立的处分权呢?双方擅自处分时该不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将有证据证明该买卖协议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案真实实际情况,因此答辩人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该《房屋买卖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同时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买卖,是以登记形式为要件,目前产权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房屋买卖协议》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也不是全面明确,且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能够说明双方原口头协议承诺附加条件真实存在,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此致

巴州区人民法院

篇9:劳务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xx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5102xx6610194940。

电话13x1938。

被答辩人:xx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xx(场长),电话158x265。

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2013)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xx劳人仲裁案(2013)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200万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20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

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年3月至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2013)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

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

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

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

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

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仅此答辩!

答辩人:

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郑家申,男,49岁,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岩塔村二组。

请求事项:请求临武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临武县鑫源矿原告邓启明、原告邓传干、原告谢功建、原告邓传亮的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于6月12日到临武县万水乡三十六湾鑫源矿打工,是被本案原告邓传干亲自接去做工的。

主要从事井下作业,平均工资每天130元。

邓启明、邓传干、谢功建、邓传亮四原告为三十六湾金鑫源矿合伙人,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未取得营业执照。

月9日凌晨3时许,答辩人在井下作业时因斗车发生事故被撞伤多处,当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

3月24日,原告要求答辩人出院,并承诺在人民医院对面给答辩人租房子住,可继续在中医院拿药治疗,可如此长期下去不是办法。

答辩人不可能长期居住临武,迫于无奈,答辩人向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因公受伤工伤赔偿申请。

208月18日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临劳仲案字[]第018号”仲裁裁决书。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工伤赔偿经仲裁裁决由本案原告方支付答辩人168862元整(该数目为扣除原告方已支付给予答辩人的相关款项后的余数)。

答辩人与原告方的法律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其争议为劳动争议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计算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临劳仲案字[201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与予以维持。

二、原告方民事诉状“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仲案字[201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双方是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且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若当事人对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不服的,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诉讼请求是劳动争议事项。

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

本案原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大部分内容是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进行分析和评判,也就是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被告,故此原告方的民事诉状无法律依据。

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法院不得采信。

三、答辩人因公致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原告方对答辩人工伤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

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其赔偿基数是“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其标准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争议的解决适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湘人社通字[2010]1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发布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公布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6008元,月平均工资2167元。

应按26008元/年×8倍=208064元核算。

2009年4月22日〈湘劳社通字[2009]13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发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20全省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23082元,月平均工资1924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上(22200×8倍)=177600元,年郴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2200元,是按月平均1850元的标准核算的。

比2009年全省职工年平均标准26008元少(26008-22200)×8倍=30464元。

比郴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少(25261-22200)×8倍=24488元。

郴州市统计局郴劳社〔 2010 〕 58 号 关于发布 2009 年全市城镇单位 职工平均工资, 据统计, 2009 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25261 元,月平均工资 2105 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8月18日种裁裁决书上,并未采用上述2010年发布的基数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 25261 元,月平均工资 2105 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上是偏向原告一方的,答辩人因不能久留该地,只愿此仲裁书生效后获得赔偿,并不想重新依法提出裁决。

四、至于原告以承揽合同带来劳动争议一事,答辩人认为:《合同法》第253条第1款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承揽合同关系中 “设备、技术和劳力”承揽人与定作人并未约定,而 “工作地点”属于双方可完全自行约定的事项,也没有写出。

那么,当设备、技术和工作地点均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使用的人员在定作人的生产场所工作时,此时双方即使签订了承揽合同,是否必然就是承揽合同关系?

首先,在上述情形下,承揽合同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很多相似之处。

根据原劳社部发 []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定作人提供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情况下,《通知》中的第一、第三两个条件是承揽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共同具备的,因而两种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通知》中的第2个条件。

如果承揽人提供的人员在工作中完全听从于定作人的劳动组织或安排并服从于它的管理,这时应该认定定作人是 “以承揽合同名义规避事实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二)项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认定承揽合同无效,同时认定定作人与该人员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其次,在上述情形下,如果承揽人将与自己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定作人提供的工作地点,究竟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答辩人认为,应该看该合同内容中是否约定定作人负有《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承担的义务,比如提供劳保待遇、支付加班费、培训、连续用工时工资调整等。

如果有明确约定或者合同条款不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内容,则认定双方之间属劳务派遣关系。

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与前面所述“以承揽合同名义规避事实劳动关系” 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

而定作人(原告),为什么在未作业时发给答辩人及其他作业人员,每天20元作为生活补贴,同时提供全部的生活用具呢?伍学之显然没有承包资质,只是一个带班的领班或作业班长。

而原告与伍学之,合同双方并未对合同性质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作出清晰的约定;答辩人并未以承揽人伍学之的名义从事工作;定作人没有对承揽人的资质及承揽人与其使用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更不要讲审查伍学之的主体资格(营业执照)了。

从法理上讲,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要给付劳务,即享有报酬请求权;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然给付劳务但无工作成果的,不发生报酬请求权。

因此工作成果是否是合同要素,是承揽与劳动关系的重要区别与不同之处,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区分: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而承揽具有独立性。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已的设备,担负危险责任。

(2)劳动者的工资一般为计时工资,而承揽人一般为计件报酬。

(3)劳动关系一般会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定期给付工资,而承揽人的报酬则在交付工作成果时一次性给付,即《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至于答辩人是否是《民法》中调整的平等主体,还是《劳动法》立法原则中偏重保护劳动者,法院的法官是明白的,应实质公平、程序正义、公私分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武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家申

201X年9月12日

篇10:离婚纠纷答辩状

一、怎样写离婚答辩状、离婚民事答辩状、离婚案件答辩状、离婚二审答辩状、离婚诉讼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_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上诉请求1应予驳回。

(二)上诉请求2应予驳回。

(三)上诉请求3应予驳回。

(四)上诉请求4应予驳回。

二、下列财产,一审不予处理或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院予以纠正。

1、被上诉人用于购买__房产的__万元婚前存款;

2、__房产装修款__元;

3、__汽车;

4、上诉人贷款炒股转走的现金__元。

三、由于时间变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已经发生变化,列举如下:

1、__房产贷款,现贷款余额本金是__元,利息是__元,罚息是__元,诉讼费预计支出是__元,合计此套房产负债为__元;

2、__银行贷款,现本息余额是__元。

四、根据事实,请求中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认定:(按一审判决书的认定顺序)

1、认定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为__房产一套和现金人民币__万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2、认定__房产系上诉人出售__房产的.房款所购买;(判决书第__页倒数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3、认定被上诉人出资婚前存款__万元购买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4、认定被上诉人用出售__房产的房款装修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5、认定上诉人非法转移现金__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依据司法解释,重新认定)

6、其余认定不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有关事实认定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请求中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二、如何写离婚答辩状、离婚答辩状怎么写、离婚答辩状范文/格式、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本

篇11:离婚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__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因有四:

一、______;

二、______;

三、______;

四、______。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12:房屋纠纷答辩状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贵院送达的滨功民初字第1400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已收悉,现本人就郑爱玉媾媾诉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如下答辩:

1、原告所诉《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关于房屋面积问题。在原告提供的诉讼请求中提出房屋建筑面积为42平米,与事实不符。郑爱玉媾所测量的是套内净面积,偷换了建筑面积的概念,按照国家出台的《房产测量规范》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平面面积,即外墙勒脚以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经过测量,标的.物含外墙实际建筑面积为50.5平方米,房屋面积包括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墙体的部分面积和公摊面积。而该商铺总建筑面积为219.68平方米,其中产权证标明公摊面积为91.62平米,折合公摊系数为0.3275因郑爱玉媾租用的是底商局部,其相应分摊的公摊面积为约20平方米,这种测算方法即与住建部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吻合,同时也与合同签订面积吻合,不存在合同欺诈问题。 其二,郑爱玉媾在合同签订之前协同其老公、其子,在中介陪同下先后多次来到商铺实地观看、测量;了解不可谓不详细,在合同签订前一天,她还坚持专门等其夫出差回来实地勘测后方才签署,而且,我们就目前商铺属于隔断现状,在面积上会出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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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出入等,向原告进行了详细提示,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也对标的物现状予以认可。

2、原告郑爱玉媾单凭主观臆测为依据,单方面毁约,拒不执行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90多天时间内,特别是在合同即将履约之前,我们和中介公司分别以短信、快递等书面方式通知提醒后,既没有对房屋面积提出任何异议,又没有就解约事宜跟我们提前沟通,而是选择了在应执行合同的第一时间提出诉讼,足见其毁约信心何其坚定、毁约意愿何其坚决。

3、综上,原告郑爱玉媾的毁约行为属于合同“钓鱼”行为。合同签署后,对质疑问题,她完全有时间、有精力通过甲乙双方正常的沟通提出复议,然而她没有,完全可以通过中介作为第三方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然而她也没有,而是企图选择法院起诉这一极端方式,获得双倍订金赔偿。足见其居心叵测。 4、因原告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①自3月11日签约以来,我们就及时清理了原租户,具备了新商户入住条件,然而郑爱玉媾以其子所租商铺尚未到期为由,拖延至6月入住,空租期长达90余天,给我方造成了空租三个月,按照合同价格每月2.3万元计算,给我方造成近7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中介公司收取1.2万元高额的中介费用由我方垫付的,由于对方撕毁合同,中介费根本无法追回,造成我方直接损失;

③另外由于对方违约,造成我方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找到新租户。累计损失达10万元。 5、应诉请求

1、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被告10万元的经济损失;

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13:合约纠纷答辩状

合约纠纷答辩状样本

精选优秀例文

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人:丙公司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甲,住*****。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丙公司与被答辩人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在该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应当作为被告,应予驳回。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本案中丙公司不应当作为被告,应驳回被答辩人对丙公司的起诉。

二、答辩人生产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经农业部推广鉴定合格的农机产品,不符合农机产品更换、退货的条件。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提出更换缺少法律依据。该型号玉米联合收获机有严格的生产流程,并且严格依照主机装配及调试工艺守则进行装配调试,因此,被答辩人购买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符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符合农机产品准予销售的标准。

答辩人提交的农业部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明确写明:“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规定,你企业生产的下列产品经部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产品型号:*****”。该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生产该型号玉米联合收获机的资质,并且答辩人生产的该型号农机产品不仅要销售,而且应该得到推广。所以,答辩人生产的农机产品是合格的,没有质量问题。

所以,该型号玉米联合收获机是合格的农机产品,且具备农机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农机产品生产的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请求判令答辩人退换玉米联合收获机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三、被答辩人让玉米收获机“带病作业”,是造成玉米联合收获机出现故障的原因。从第一被告答辩看,不排除双方恶意串通。

答辩人生产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经检验合格、准许出厂的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

《*****型玉米联合收获机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经常检查机器性能是否良好,当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严禁带病行驶和作业。”被答辩人在玉米联合收获机出现故障时依然让机器进行收割作业,而且,在维修人员指出机器可能出现故障时,被答辩人不但不让维修人员进行检查,还继续让机器“带病”进行收割作业。玉米联合收获机的工作环境本身就很恶劣,机器易损件损坏是不可避免的,更何况被答辩人在明知机器出现故障的情形下依然“带病”作业,其行为就是造成机器损害的原因。其后果应由其承担。

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交关于经济损失65000元的相关证据。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主张,被答辩人应当出示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答辩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要求,造成买受人其他损失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本案出卖人不是丙公司,不必说被答辩人没有这方面证据,即使有,也只能向销售者主张。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丙公司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答辩人生产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合格的产品。被答辩人在明知机器出现故障的情形下依然“带病”作业,其行为是造成机器损害的原因,应自行承担其后果。

答辩人:

年 月 日

精选优秀例文

答辩人:成都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答辩人:德阳XXX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答辩人就德阳XXX化工有限公司诉成都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从程序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多年,被答辩人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1、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前签订的编号为CDXY059买卖合同对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确约定的:“有限期限:4月24日至4月23日”。即,本合同不能无限期拖延履行下去。在204月23日前,我司应完成生产和交货义务,被答辩人应完成收货并足额付款义务。因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并使该状态超过此期限,即构成根本违约。该有效期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要求返还已付货款等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在2年诉讼时效内主张。目前,被答辩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年多,其所有主张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约定期限条款的是考虑到生产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运输、仓储成本在逐年上涨,履约期过长极易导致亏损等难以预料的风险。在履约期内的成本上涨风险我司自愿承担,但因被答辩人过错造成合同长期无法履行,并导致我司不断扩大的经济损失,其不利后果若由我司承担,显失公平。

3、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投入生产,并在208月16日按被答辩人的要求生产完毕,并于年8月26日正式书面知会被答辩人要求交货并催告被答辩人履行付款义务。至此,已经完成了出卖人的合同主要义务(生产及交货)。被答辩人复函称因自身基础工程滞后,将在2008年12月左右收货。我司出于对被答辩人基本诚信的信任,接受了被答辩人延期收货的请求。但是,被答辩人承诺的期限届满后,杳无音讯,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司发货,此状态持续了近6年。被答辩人在6年期间从未向我司主张任何返还货款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没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存在。其在时隔6年之后突然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旨在造成诉讼时效未过、合同仍在履行的假象,我司认为该通知书不能产生此法律效力,故未提异议,不予理睬且不予认同。

4、被答辩人在自己承诺的收货期限届满时未兑现收货及足额付款义务,被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杳无音讯,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且被答辩人对此是明知的。事实上,我司现在也不可能再以当年约定的合同价格出售同类产品与被答辩人。该合同因被答辩人过错,早已终止履行,被答辩人的实际行为也证实了此效果。至于是否从形式上履行解除手续,已经毫无意义。但被答辩人在明知自己出现了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怠于行使解决合同纠纷的权利,导致诉讼时效过去多年,其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履行不能,但怠于行使解决合同纠纷的权利,导致诉讼时效早已届满,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从实体权利上,被答辩人的要求于法无据,于事实严重不符。

1、双方约定的定金条款系签约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定金罚则实行无过错主义原则,旨在保护守约方的权益,只要出现根本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故本案定金应由我司全部没收并无不妥。

2、被答辩人因自身过错两次延期履行期间,并未按合同向我司支付第二笔货款6.37万,而是主动支付了4万元。我司认为该4万元的性质并非纯粹的货款,还有担保自己一定会按承诺履行收货及足额付款义务的意思,有履约担保的性质。其目的是取得我司的谅解,也确实得到了我司两次宽限履行期限的实际效果。在其提出的履约期限届满后,再次违约并长期不闻不问,其已经无权利再主张我司归还该笔款项。

3、我司并非如被答辩人所述的“被告并无实际损失”,而是存在重大经济损失。被答辩人定制的产品属于非标类产品,我司生产后如被答辩人不接收,则无法以同类价格转卖;在经过合理期限的仓储保管后,因无法承担日益增长的仓储费,只能作为废品处理。因被答辩人怠于收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以及其后长期不闻不问的行为,导致我司产品维护保养、仓储、定制产品折旧处理等重大经济损失,已经超过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具体如下:

(1)仓储费及保养费

因被答辩人定制的产品体积庞大,我司生产车间不能长期存储,否则将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而被答辩人对如何安置该产品没有任何指示,我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代为仓储,按日仓储费15元计算,仓储期为2008年9月1日至3月14日。对于汽车衡类大型机械类物品来说,该仓储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我司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的谨慎附随义务。该笔费用共计19050元支出系我司垫付,其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在于被答辩人怠于收货,此项费用依法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2)折旧处理造成的价差损失

因该电子汽车衡系被答辩人指定型号、规格、尺寸,相关配件也是按其要求定制的,属于非标类产品。如被答辩人不接收,则我司无法寻找同类需求者,也无法以合同同等价格出售。鉴于被答辩人长期不收货,也无任何指示,而第三方仓储人也在催促我司尽快搬离,而长时间的保管也难以避免的造成该产品逐渐老化和贬值,在长期得不到被答辩人收货通知的情况下,我司为避免日益增加的仓储开支、产品锈蚀老化等损失的扩大,不得不按废品材料出售。废品出售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之间差距77200元。该损失目前亦由我司先行承受。我司认为,该损失的发生原因系被答辩人过错造成的,依法应由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我司并非如被答辩人认为的“没有任何损失”,事实上,因被答辩人的根本违约行为造成了我司大量的经济损失,且该损失已远超过被答辩人已支付费用的全部。即使通过普通人日常生活经验判断,都可知此损失发生的必然性。该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我司作为守约方,已经尽到了一切诚信、谨慎的义务,若由我司承担此损失,与理不通,与法不容,也显失公平。

综上,被答辩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多年,且造成了我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给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司将提起反诉向其追究赔偿责任。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成都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篇14:名誉权纠纷答辩状

名誉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______村路口张贴公告,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______元,合计______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______年______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在______期间______行为,并在______地进行散布。作为同村之人,本着以和为贵,也多次专程或者委托母亲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虽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制止,但被告臵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______等人证言______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录音______份;

3、原告及母亲往来_____的差旅、住宿票据______份;

4、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5:常用房屋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常用的范文【方案一】:

答辩人:李四

被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4月16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强制性规定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

从本案涉及的事实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确于20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鲁能领寓1号楼1403室之权属证书(答辩人于 8月10日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根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二、无效合同后的处理原则为:当事人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8条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本条款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涉争房屋,合法的处理方式为:被答辩人将涉争房屋即刻交还答辩人,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被答辩人。

事实上,当答辩人意识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本着人人都应该做一名公民的原则,答辩人委托青岛所张三律师于5月1日给被答辩人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中叙明,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被答辩人于20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帐号以便答辩人返还其已

付房款,被答辩人应从接到“律师函”后15日内将该房屋返还答辩人。

被答辩人接到此律师函后,竟至国家法律于不顾,完全置之不理。对于被答辩人非法占用答辩人房屋的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在坚持上述答辩意见的基础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答辩人按照原协议之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从上述分析看,原协议已因违法法律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被答辩人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一份,是非常荒谬的,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之诉请因于法无据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之神圣权威,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三

1月13日

附件:

1、青房市地权字第001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律师函复印件一份

答辩状常用的范文【方案二】:

***,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 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上诉人如丧失转租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可依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况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9月因上诉人违约而一终止履行,上诉人再主张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无任何法律及实际意义。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赔偿的项目,上诉人认为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答辩。

1、依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东****在本案中属于第三人的身份,诉争店面被其停电上锁导致被上诉人无法经营,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由上诉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导致被上诉人停业1个月以上的,被上诉人有权终止合同,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装修损失、装修设计损失、广告费损失以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2、关于装修损失及装修设计损失部分。诉中一审法院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装修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已说明委估的装修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家具装饰施工报价表》,在该份报价表中已明确未包含厨房设备、电器、广告、办公设备、餐具等,事实上对于可移动的桌椅和设备等,被上诉人已在装修损失外另行主张赔偿,并未包含在评估值中。同样装修设计损失也未包含在装修损失范围内,被上诉人有权按实际损失另行向上诉人主张赔偿。

3、关于广告费用损失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

2012年8月被上诉人因经营需要重新装修诉争店面,同年9月22日房东****以上诉人未按时交纳租金为为由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被上诉人为经营诉争店面租赁员工宿舍,进行广告宣传均系实际、必要的费用开支,为证明该项损失,被上诉人并已提供相应的合同及收费收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广告费用、员工宿舍损失事实充分。

4、关于违约金。

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16:离婚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X号楼X单元XXX室,电话:81971XXX

被答辩人:姚某某,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7号楼2单元101室,电话:86763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感情破裂。

(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我与被告与1993年1月1日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

该陈述符合实际情况,正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相近,爱好相同,才共同组建了家庭,一起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爱着被答辩人。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惊讶。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不务正业,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辩人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一直在北京数字通诚电子商务中心努力工作,自己辛苦劳累,从来没有怨言,怎么能说答辩人不务正业呢?离婚纠纷答辩状范文

(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在外乱找女人,对家庭不负责任,于实际情况不符合。

可能是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沟通不够,导致被答辩人猜疑答辩人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从而提起离婚诉讼。

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通过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

二、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儿李颖杰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6月19日

离婚答辩状【2】

答辩人:王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01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

具体理由有三点: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同时,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

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

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李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

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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