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tcsz

以下是小编整理了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共含7篇),希望你喜欢,也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tcsz”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1: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 告:潘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潘某一,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x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xx市某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xx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顾某共同出资购买xx市某房屋一套【产证号:号】,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x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顾某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顾某,女,生于 年 月 日,居住 路 弄 号 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 ,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潘某(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顾某于xx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某

xxx年五月二十日

篇2: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 告:潘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潘某一,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xx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某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xxx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顾某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某房屋一套【产证号:号】,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xx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顾某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顾某,女,生于 年 月 日,居住 路 弄 号 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 ,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潘某(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顾某于xxx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某

xxxx年五月二十日

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篇3: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单位 原籍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单位 原籍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xxx的遗产;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 xxx于x年x月x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 .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xxx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4: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X号X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公民身份号码:XXX XXX 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王Y,女 ,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XXX 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王Z,男 ,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XXX XXX,联系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1)确认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屋(价值XXX元)归原告王X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写明原、被告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遗产的性质、价值、共有人等情况)

原、被告是亲兄弟姐妹关系(根据各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实填写),被继承人王XX、李XX是原、被告的父母亲,分别于19XX年X月X日、19XX年X月X日去世,生前未有遗嘱、遗赠,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王XX、李XX的父母亲已先于其二人去世。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留下遗产即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屋,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各被告放弃对该房的继承,由原告一人继承。为办理相关手续,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归原告王X所有。

此致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具状人:XXX(须由起诉人亲自签名或盖印)

XXXX年X月X日

篇5: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优选

范文一:

原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号院x号楼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父xxx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xxx价值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x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xx系亲兄妹,其父xxx去世后所留xxx,位于xx区x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xx,登记号:xxxxxxxx,丘(地)号:xxxxxxxxxx,xx所有权人xxx。

原、被告因该xx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 xx月 xx日

范文二:

原告:A,女,X岁,X族,农民,家住本市七星区X路XX号。

诉讼代理人:XX,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X岁,X族,农民,家住本市雁山区X乡X村X组X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B,甲长子于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D收养。E为甲乙之女。3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市七星区X路X号),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B、E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D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D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xx

xx年X月XX日

范文三:

原告: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X号X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公民身份号码:XXX XXX 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王Y,女 ,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XXX 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王Z,男 ,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XXX XXX,联系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1)确认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屋(价值XXX元)归原告王X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写明原、被告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遗产的性质、价值、共有人等情况)

原、被告是亲兄弟姐妹关系(根据各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实填写),被继承人王XX、李XX是原、被告的父母亲,分别于19XX年X月X日、19XX年X月X日去世,生前未有遗嘱、遗赠,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王XX、李XX的父母亲已先于其二人去世。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留下遗产即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屋,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各被告放弃对该房的继承,由原告一人继承。为办理相关手续,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归原告王X所有。

此致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具状人:XXX(须由起诉人亲自签名或盖印)

XXXX年X月X日

篇6: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年10月15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273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原告:,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年11月17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173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现住忠县XX镇XX村Z组号,电话:。

案由:法定继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丈夫位于忠县XX镇XX村组273号房屋一间(一楼一底)归上述二原告继承,房屋价值10万元。

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系再婚)于1x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xx年6月4日登记结婚,离婚诉讼。婚后共同生育女儿(本案第二原告)。并于20xx年4月原告与其夫共同在忠县XX镇XX村组号修建房屋二间一楼一底,同时婚后原告夫妻二人还欠借款4万元。20xx年9月12日因病去世,去世后被告(系与前妻共同所生之子)即从外地赶回,不仅从原告家中拿走其个人的户口页,而且还强行前来住进原告与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房屋至今。在与前妻离婚后,被告一直随他亲生母亲生活,被告只是户口空挂在上述原告家户口簿上。被告在其母与其父离婚后一直随其母生活。原告与晏结婚后被告从未回家关心过其父,更未与其父共同生活一起生活过,并且第二原告才刚上小学一年级,尚未成年,原告因长期患病已失去劳动能力。去世后,被告要求回家分割原告与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一楼一底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除享有自已一间房屋(一楼一底)外,还应与第二原告共同继承其另一间房屋的权利和偿还因借款4万元的义务。被告从与其母离婚后,从未随生活,加之原告XX年幼尚未成年,原告也无生活能力,夫夫去世后,家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因此被告依法不应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十月八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篇7: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1】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 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

(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X于19xx年12月4日出生,于20xx年1月19日因病死亡。

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20xx年12月8日死亡)。

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2】

民事起诉状

(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19xx年10月15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273号,身份证号码:512223192210151069,电话:11845722。

原告: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20xx年11月17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173号。

身份证号码:500233200222271044。

被告:XX,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现住忠县XX镇XX村Z组XX号,电话:1893xxx440。

案由:法定继承。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XX丈夫XX位于忠县XX镇XX村XX组273号房屋一间(一楼一底)归上述二原告继承,房屋价值10万元。

2、 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与XX(XX系再婚)于19xx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xx年6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女儿XX(本案第二原告)。

并于20xx年4月原告XX与其夫XXX共同在忠县XX镇XX村XX组XX号修建房屋二间一楼一底,同时婚后原告夫妻二人还欠借款4万元。

20xx年9月12日XX因病去世,去世后被告XX(系XX与前妻XX共同所生之子)即从外地赶回,不仅从原告家中拿走其个人的户口页,而且还强行前来住进原告XX与XX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房屋至今。

在XX与前妻XX离婚后,被告XX一直随他亲生母亲XX生活,被告XX只是户口空挂在上述原告家户口簿上。

被告XX在其母XX与其父XX离婚后一直随其母XX生活。

原告XX与晏XX结婚后被告从未回家关心过其父XX,更未与其父共同生活一起生活过,并且第二原告XX才刚上小学一年级,尚未成年,原告XX因长期患病已失去劳动能力。

XX去世后,被告要求回家分割原告XX与XX的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一楼一底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XX除享有自已一间房屋(一楼一底)外,还应与第二原告XX共同继承其另一间房屋的权利和偿还因借款4万元的义务。

被告XX从XX与其母离婚后,从未随XX生活,加之原告XX年幼尚未成年,原告XX也无生活能力,夫夫去世后,家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

因此被告XX依法不应享有继承其XX遗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0XX年十月八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合伙纠纷民事起诉状

票据纠纷民事起诉状版

土地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专利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继承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离婚

民事交通事故起诉状

借条民事起诉状

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精选7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