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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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内容

篇1:民事答辩状内容

民事答辩状范文内容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15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5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

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辩状写作方法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

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诉请求。

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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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书写答辩状

篇2:民事答辩状内容和写法

民事答辩状内容和写法

民事答辩状内容和写法

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篇3:民事答辩状内容与写作格式

在我国民事答辩状包括首部、答辩理由和结尾三个部分:

1. 首部。

写明下列事项:标题写“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答辩事由。具体行文为:“因某某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下面转入正文。也可以这样行文:“答辩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某某人民法院交来原告因某某一案的起诉状,现答辩如下。”

2.答辩理由

答辩状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定,要根据原告的诉状内容来确定。除被告愿意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外,答辩状的理由部分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

3. 写完答辩理由后,另行写“此致”,再另一行写“某某人民法院”。由答辩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英美国家民事答辩状的格式和主要内容与我国的民事答辩状相似。下面分别是一例国内的民事答辩状和一例美国的民事答辩状。关于民事答辩状的翻译,可参见民事答辩状的翻译要点一文。

答辩状

ANSWER TO COMPLAINT

答辩人:××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Respondent: ××× People‘s Hospital

Address: No 7, ××Road, ×× City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The following answer is hereby given to the claim of ××× for compensation by the ××× People‘s Hospital for personal injuries: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6月10日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1. The respondent does not have a direct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with ×××。 The respondent entered into an oral contract with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on June 10, , where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removing the high-voltage meter cabinet. ××× was engaged in removing the high-voltage meter cabinet as entrusted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and therefore has no direct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respondent.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2. The liabilities for compensating ×× for the damage shall be born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s. Firstly, pursuant to PRC laws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injuries suffered by its employees to the extent of the contract performance. The injuries of ××× was not caused by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object of the contract. Thirdly, ×××, who was entrusted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seriously violated the operational procedure in removing the high-voltage meter cabinet and failed to pay due attention thereto.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3. The respondent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ng the injuries of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y person engaged in highly dangerous operation shall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event of any damages. In this case, however, the respondent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with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whereby the source of high danger shifted to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legitimatel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became the subject of the dangerous operation, and therefore any damages caused in the contract performance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has no connection with the respondent.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By reason of the foregoing, ××× People‘s Hospital is not legible for becoming the defendant. We hereby request the court to reject the plaintiff’s action according to law.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To:

××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答辩人:×××人民医院

Respondent: ××× People‘s Court

篇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盛龙,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13648622071,13322028022。

原告林开春诉答辩人(下称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其诉状现作如下答辩:

下半年,琼中县交通局为建设琼中县什章阶至潮参村至横岭部队什运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向社会招标。我司为承揽该部分工程,也参加招投标活动。10月21日,我司按照招投标的要求以公证授权的形式委托我司海南办事处的欧宇航代表我司在琼中县什章阶至潮参村至横岭部队什运乡至三联、乌石农场十二队至大墩、长本线K21+000至响土等20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第一合同标段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经现场考察后,我司编制投标书并由欧宇航代表签署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同年11月6日,欧宇航代表我司参加在海口市金景湾大酒店一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开开标活动。11月9日,琼中县交通局公示第一合同段第一中标侯选人为我司。年11月15日,我司接到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要求我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递交履约担保后于招

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携带中标通知书至海南省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海榆路160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同年11月29日,我司欧宇航作为授权代理人与琼中县交通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我司同日开工施工,5月13日进行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我司没有委托黄永平进行施工,更没有委托黄永平以“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琼中交通局朝参公路项目部”的名义对外购买材料。原告诉称我司承建了该公路工程,黄永平作为代理人全程负责该公路建设工程,这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公路通畅工程由我司中标承建后,我司并没有将该工程转包,也没有分包,更没有委托黄永平进行建设,而是由我司独立完成。

原告与黄永平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其在我司所施工的公路工程供应石料同样没有事实根据。我司承建该公路施工中没有向原告购买石料,也没有委托黄永平向原告购买过石料,因此黄永平有否向原告购买石料,所购买的石料用于哪里都与答辩人无关。至于黄永平单方称购买石料是代表我司承建该公路,对于我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与我司之间发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黄永平委托他人先后分两次共付款2500元也都是其个人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我司完全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我司没有委托黄永平承建我司中标承建的公路工程,也没有委托其向原告购买石料,黄永平向原告购买石料所欠的材料款属其个人民事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故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第六十五条及《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9月28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如下:

答辩人的营业执业照副本(复印件2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2份);

投标文件(复印件2份);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份)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2份);

公证书;(复印件2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的告知函;(原件1份)

篇5: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XXX 住所地: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 XXXX 住所地:XXXX

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诉讼主体不合法。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容发〔〕61号“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截止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向2 法院起诉我。

二、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件。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因XXXXX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且XXXXX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

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XXXXX室是住宅只能用于居住。

四、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根据《关于规范供热单位收费服务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2号)第二条指出“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清楚地指明了计费依据。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与实际用热情况不一致时由谁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什么叫“实际用热情况”北京市市容委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无权代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更无权代市容委判定“实际 用热情况”,否则供暧收费市场将会发生混乱!造成大量的住宅存在实际用热情况争议,法院将会不胜其烦!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也不是价格的制定单位,无权代发改委判断每个采暧用户供热收费标准。

五、违约金计算没有依据。被答辩人仅是代收收付供暧及制冷费,没有合同约定,无权收取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仅是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六、被答辩人无权代供热公司判断房屋使用用途,且错误地判断了答辩人房屋的使用用途。答辩人与个人签订租房协议,房屋使用人用于居住。因本房屋房本设计用途为公寓,工商局不能注册,该使用人未能将房屋用于经营。因做为员工休息室,费用由单位出,故物业发票抬头写的是租房个人所在公司。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随意夸大应收供暧及制冷费,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还以供暧补充协议的形式截留交给热力公司的供暧费,并且越权毫无根据地多要供暧费,严重违反了《XXXXX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X 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篇6:民事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李生友,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民族路36-2栋2-1-1,电话:xx

20xx年9月30日高长喜向上诉人借款属实,我给高长喜充当的保人,这一事实存在,但这个事情上诉人始终没有按照担保法去办理,去按照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力,所以说上诉人是无理的,是没有法律根据来主张自己的上诉权。

担保法的宗旨,是有时间限制主合同期满六个月,不主张权力视为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主张权力必须去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主张,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起事件已过八年,还起诉上诉,上诉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中级法院对上诉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上诉人的观点纯属无稽之谈,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太苍白无力,另外上诉人提出的约定大于法律这一上诉理由就是不懂法的表现,约定不能违背法律,这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

鉴于该案的性质属于放高利贷的案件,它直接的扰乱了社会主义金融秩序,是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保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理由不充足没有法律依据,请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7:民事答辩状常用格式

答辩人:名称、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 帐号等信息

答辩人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省略)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8: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某胜,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县旧县镇xx村一组人,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刘家堂房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 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xx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xx电视台“新闻xxx”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xx

篇9: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就原告xx诉答辩人及聂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本次事故答辩人无异议。

xx驾驶的车辆确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二、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答辩人认为:

1、事故认定书有异议。

该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事故发生当日,双方并未报警。

且事故发生时,被告的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正在上下人员,原告驾驶摩托车撞在被告的车辆上。

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不正确。

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为无责。

2、金剑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真实性答辩人认可,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1)该鉴定书采用的鉴定时间不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总则3.2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而本案中,原告进行鉴定时,骨折还未愈合,且需要二次手术,显然不符合鉴定标准所要求的鉴定时间。

(2)在道交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四肢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采用的是功能丧失说,即一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的即评定为十级伤残。

而原告在鉴定时,骨折尚未愈合,在骨折愈合后是否丧失功能不能确定,因此,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应等原告骨折愈合后再进行鉴定。

(3)后续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4)误工损失日、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均不能成立。

①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根据该规定,国家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

而误工日国家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

护理期评定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护理程度评定标准》(GA/T800-2008);

而金剑司法鉴定所在上述两个鉴定项目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却适用新司鉴协(2011)05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之规定。

②营养期的评定没有事实根据。

加强营养,前提条件是日常饮食不足以弥补流失的营养,因此才需要额外增加营养。

所以,原告首先应举证证明自己的日常饮食结构,以证明其流失的营养不足以从日常饮食中得到弥补,其次,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自己增加了哪些营养。

而在原告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就对营养期做出鉴定,显然是在生搬硬套鉴定标准,不符合客观实际。

③退一步讲,即使在客观上存在误工、护理及增加营养的情况下,原告也应举证证明究竟误工了多长时间,护理了多长时间,什么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无实际工作,购买了什么补品或食品增加了营养。

而在有医嘱的情况下,应当以医嘱记载来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间。

鉴定报告对误工、护理及营养进行鉴定,只是简单地套用了鉴定标准的规定,做为一种专家意见,仅具参考作用,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三、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费用,具体答辩如下:

1、医疗费用26523.68元、伙食补助费300元。

交强险系分项限额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伙食补助费,限额10000元,答辩人可以在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该两项赔偿项目。

2、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时间不当,结论不能成立,且后续治疗费用未实际发生,故答辩人不予认可。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鉴定结论不成立,答辩人对原告依鉴定结论计算的数额不予以认可,应以医疗机构的医嘱规定进行计算。

4、交通费1000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交通费仅限于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费用,,在有公交车的情况下,应优先乘坐出租车。

原告就医、出院各一次,即使乘坐出租车,也不会超过100元,因此,主张1000元明显过高,答辩人认为应以100元为准。

5、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承担范围,且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故答辩人及各被告都不应承担。

6、复印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系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且不属于法定赔偿费用,故不予以认可。

7、诉讼费及送达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答辩人系根据法律规定参与本案的诉讼,不是侵权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故不承担该费用。

上述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 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xxx

地址 :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

答辩人因xxx诉蒋伦芳的遗赠纠纷案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xx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1、xx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遗赠人xx与被告xx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xx年认识原告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xx基于与原告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遗赠人xxx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实质上损害了被告xxx合法的财产继承权。

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其行为应属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2、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被告xxx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该财产系遗赠人xxx与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xxx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遗赠人黄永彬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

此外,在20xx年春节,xxx与xxx夫妇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对售房款部分已进行了处理。

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

泸州市纳溪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

公证遗嘱应不予采信。

3、遗嘱里涉及的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死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

4. 遗赠人xxx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xxx与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则,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

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xxx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泸洲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xxx 20xx年11

民事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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