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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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纠纷答辩状

篇1:加工承揽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XX,男,地址:东莞市长安镇XX号。

被答辩人(上诉人):东莞XX眼镜厂有限公司。

住址:东莞市长安镇XX第六经济工业区。

答辩人收到东中法民二终字第XX号案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一、在履行合同期间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清楚。

所有证据表明上诉人没有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而是其没有依约完成付款义务。

1、上诉人没有依约完成付款义务。

双方签订的《合作公约》、《报价单》合法有效,还有相应的送货单、对帐清单等证据都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

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加工义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上诉人理应支付加工费37848.9元人民币及其逾期利息。

2、上诉人没有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案号为()东二法民二初字第XX号属于已生效的判决书。

其中认定的事实是:被上诉人于1月26日交付的半成品没有损坏,所退回的贷物不存在损坏料件及修复。

法院已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现在上诉人又重新提出相关诉请,请求赔偿料件的损失费用19377.25元于法无据。

二、上诉人已经验收了相关加工的产品,认可了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1. 上诉人在送货单上的签名确认证明其认可了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作人应当验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质量问题,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规定了举证不能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其负有举证证明合同相对人存在违约行为的举证责任。

2。

上诉人提供的物料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

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没有按照约定提供。

被上诉人经检验,发现上诉人所送的物料不符合约定时,多次通知其更换、补齐。

可上诉人却没有备齐约定的物料。

鉴于上述原因,答辩人认为自己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事实,而被答辩人却存在拒付加工费等违约责任。

被答辩人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

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发园

4月 日

当庭以支付加工费31500元调解结案。

篇2:加工承揽合同答辩状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就橡胶有限公司诉公司关于欠款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本金372058.56元与事实略有出入。

根据原被告双方于12月26双账确认的《工程费用总结算单》及《应付帐款明细表》(计算表),截止对账日,原告总货款587540+376019元=963559元,被告分别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80000元+376019元=606019元,再扣除代扣代缴所得税收2350元+1504元=3854元,被告实际欠原告货款353686元,而原告诉请本金为372058.56元,多列18372.56元。

二、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

首先,从付款方式上,原被告双方于1月13日签订了关于橡胶支座及伸缩缝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供货总价992767.24元,实际供货总价963559元。

此后原、被告分别进行了供货和付款,虽然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货到验收后二个月内付清货款”,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有关供货和付款方式均未依约履行,这表明双方已通过具体的履约行为变更了供货和付款方式,原被告对此并均未提出异议,若原告认为被告付款方式不妥,当时完全可以停止供货或不接受付款,现在却要求按付款方式结算并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次,众所周知,橡胶支座和伸缩缝是桥梁的关键组成部分,根据施工合同和行业惯例,业主扣除了其中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其中的50%,待质量缺陷期满没有发生质理事故才能全部退还,因此被告验收接货,仅是产品初步合格的证据,原告提供的橡胶支座和伸缩缝是否最终合格,需等到质量缺陷期满才能确定,现质量缺陷期尚未届满,业主没有全额退还该款,原告提供的产品是否最终合格,不需维修或更换尚无定论,被告未能全额支付也是合情合理,不应因此责怪被告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再次,被告承建的项目当时经营非常困难,原告驻广州办事处王经理为了做生意,在明知付款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自愿承担该商业风险,承诺可先行垫付货款,待质量缺陷期满,业主返还质保金后再行支付,这些话犹言在耳,虽属口头约定,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但作为一个诚信商人,原告该不会否认吧?最后,即使退一万步讲,假定被告真的存在违约情况,原告所要求的违约金数额也是极为不合适的,被告分期已经支付给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606019元,实欠原告货款353686元,即使是支付违约金也应当是所欠货款的违约金,而不应按总额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被告认为鉴于欠款形成的特殊情况,请求法院依法削减。

为了贵我友好,合作愉快,被告主张双方可尽快达到一致,把本金支付完毕,另外考虑原告回笼资金的需要,被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适当支付原告未付款部分的利息。

答辩人:李律师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答辩人:广州 机械有限公司

8月23日

篇3:加工承揽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绵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就原告**诉本人承揽合同纠纷涪民初字第1***号案,作出如下答辩:

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履行其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组织劳务工人完成了合同所涉的全部劳务施工,答辩人与其进行了工程款结算。

根据结算结果,答辩人于当即向原告立下了欠条两张,共计欠人工费八万*元。

原告组织劳务工人完成了合同所涉的全部劳务施工,却未依约向劳务工人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工人在再三找不到雇请他们的“*老板”即原告后,多次围堵案涉工程项目部。

项目部要求答辩人和原告及时妥善处理此事,把应发人工费发给工人。

答辩人多方努力联系原告希望双方一起妥善解决工人费的问题。

然而原告始终不愿出面解决问题。

围堵工程项目部后,未领到劳动报酬,工人又集体围堵、街道办、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派出所。

答辩人联系不到原告,更未能其身影。

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处理,要求答辩人与工人核对工程量、结算人工费。

在前述部门人员的见证下,工人凭答辩人签字盖章的单据和工人本人填写的借支单,直接从工程项目部领取人工费。

支付的这些人工费,****工程项目部将从应付给答辩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事情实质是,答辩人代原告向劳务工人支付了全部人工费。

根据前述事实,答辩人认为:

1、双方签订《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答辩人施工完毕双方验收结算后,答辩人确实应依约向其支付人工费八万*元。

2、当原告未履行支付人工费的义务时,因公权力的介入,答辩人代其履行了支付义务,使原告的给付义务消灭。

3、答辩人不需要再按照双方当时结算的结果向原告支付八万*元人工费;答辩人只需要向原告支付代付人工费与工程结算款的差额部分。

基于以上理由,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判决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绵阳市****有限公司

5月21日

篇4: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被答辩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

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_____协议效力及_____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

”虽然该约定上海市_____委员会与上海_____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_____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_____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_____机构仅此一家,另一_____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法》解释第三条规定,“_____协议约定的_____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_____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_____机构”。

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_____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_____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_____机构。

该_____协议有效,上海_____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上海_____委员会答辩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篇5: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XX,男,地址:东莞市长安镇XX号。

被答辩人(上诉人):东莞XX眼镜厂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长安镇XX第六经济工业区。

答辩人收到东中法民二终字第XX号案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一、在履行合同期间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清楚。所有证据表明上诉人没有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而是其没有依约完成付款义务。

1、上诉人没有依约完成付款义务。双方签订的《合作公约》、《报价单》合法有效,还有相应的送货单、对帐清单等证据都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加工义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上诉人理应支付加工费37848.9元人民币及其逾期利息。

2、上诉人没有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案号为()东二法民二初字第XX号属于已生效的判决书。其中认定的事实是:被上诉人于1月26日交付的半成品没有损坏,所退回的贷物不存在损坏料件及修复。法院已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现在上诉人又重新提出相关诉请,请求赔偿料件的'损失费用19377.25元于法无据。

二、上诉人已经验收了相关加工的产品,认可了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1. 上诉人在送货单上的签名确认证明其认可了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作人应当验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质量问题,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规定了举证不能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其负有举证证明合同相对人存在违约行为的举证责任。

2。上诉人提供的物料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没有按照约定提供。被上诉人经检验,发现上诉人所送的物料不符合约定时,多次通知其更换、补齐。可上诉人却没有备齐约定的物料。

鉴于上述原因,答辩人认为自己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事实,而被答辩人却存在拒付加工费等违约责任。被答辩人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4月 日

篇6:承揽加工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县木具厂 (承揽方)

乙方:××县百货公司 (定作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 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 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 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4元计算,共计98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2元计算,共计49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0元(贰万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

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各存一份.

甲方:××县木具厂(盖章) 乙方:××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华新(签名) 法定代表人:王新法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篇7:加工承揽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一、标的、数量、价款

二、乙方负责设计、加工、代运输、安装、铁塔防腐、热镀锌、17%增值税等

三、甲方须积极协助乙方施工:因甲方不让施工或变更施工地点而误工期,甲方承担由此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乙方施工人员到场后,甲方免费提供一切食宿事宜。

四、交(提)货方式、地点:交货地点为 。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承担: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额的30%,货到5天内付合同总额的60%,余款完工10日内付清,付款按合同账号,传真合同有效,如延误付款时间,甲方承担3‰滞纳金。

七、电力塔制作安装工期为20 天。

八、本塔可抗台风、防潮、三年内不出现质量问题,如出质量问题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除外。

九、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须修改或终止合同时,须事前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原合同不得变更。

十、如甲方不经乙方同意,中途修改或终止合同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内容,乙方产成品或半成品归甲方所有,甲方承担产成品或半成品的生产费用。

十一、双方严守合同,如有违约时,违约方承担10%-30%违约金,双方发生合同争议,由产品加工所在地法院裁判。

十二、乙方施工,安装人员需在甲方支取费用时,心须持厂内财务科证明信,否则甲方承担责任。

十三、其它未尽事宜。

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年月日:

篇8:加工承揽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乙方承包采伐甲方的林木,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乙方给甲方采伐每棵树,甲方给乙方支付1元钱的代班费及安全管理的保证金。

二、工资价位是现场论价,价款方式是一处完工到另一工地时,支付前一工地的工资,年底结清半年的所有工资。

三、安全需求:甲方需求乙方承包人 管理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森林防火,一旦发生火灾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责乙方因安全事故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四、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听从承包人杨正均的工作安排。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仔细阅读后无异议,特签此合同,本合同至签字之时产生法律效益。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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