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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更好地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进行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承担公费医疗服务的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又有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各享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利用公费医疗搞不正之风的行为,遵守公费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门诊、住院、急诊费用药标准按照区公医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粤劳社〔〕121号)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按广州市医疗收费标准(一九九九年版)中有关项目公费医疗报销标准执行(市医办〔〕16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南沙区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医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区社区管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本区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区公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医办)在区社区管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区具体实施办法,对本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和调研等实施管理。
(二)对区属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三)组织开展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对享受单位、人员及定点医院执行公费医疗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进行奖惩。
第七条 承担公费医疗服务的各定点医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本区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本单位公费医疗各项具体服务工作,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公费医疗服务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本区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对本单位人员宣传、教育公费医疗政策。
(二)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九条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本区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区财政供养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实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本区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区财政供养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四)由市财政供养的、属于市编制的区工商、税务部门工作人员。
(五)区总工会在编制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总工会举办、实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六)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经财政部门同意的1986年前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七)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八)享受区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九)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区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第九条所列的各类单位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原合同制退休人员,应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5〕1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属自收自支和财政核拨补助(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医院除外),都应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7号)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家属统筹医疗范围和规定
第十二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在编人员,由其本人供养的直系家属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家属统筹医疗。
(一)父母亲、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一贯没有参加工作的无业居民。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
(三)具有广州市居民户口者。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照顾延长家属统筹医疗时间。
(一)参加家属统筹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学校(高中、职高)未毕业的的子女可延续到19周岁(需凭就读学校证明、本单位意见和干部本人申请到区公医办办理有关手续)。
(二)超过18周岁子女因患有精神病(不包括大脑发育不全),持有市级以上精神病院诊断证明,可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三)对已全身瘫痪(不包括下肢跛行)终身丧失劳动能力,持有区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诊断证明,附有近两年就诊记录,且原已参加家属统筹医疗的超过18周岁的子女,经干部本人申请、单位同意证明,可逐年办理延长家属统筹医疗时间。
第十四条 已参加家属统筹医疗的,因病持家属医疗证及记帐单在选定的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就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医院给予记帐。
第五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按规定在区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四)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五)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七)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八)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九)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十)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第十六条 自费范围。除第十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下列情况由患者自理。
(一)非《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用药。
(二)挂号费、出诊费、住院陪人费、特护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伙食营养及生活用品费,以及各种整容、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理,药品等费用;各种会议医药费;不按医疗定点就诊的医疗费及遗失医疗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医院特诊费。
(四)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未经批准而作高级仪器(包括CT、ECT、核磁共振、碎石、微波加热治疗等)检查的费用。
(六)凡跨年度一个月未报销的医疗费、家属小孩领医疗证前发生的医疗费。
(七)凡属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等造成伤残以及违法染上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参加家属统筹医疗人员,离开本市在外地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未经区公医办同意,自行到外地治疗以及旅游(包括出差绕道往返)、探亲所发生的医疗费。
(十)其他由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能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障干部、职工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全市上年度人均实际开支水平及区财力,并考虑各单位的人员构成情况,制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和限额管理制度,核定公费医疗经费开支限额。由区公医办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享受单位、医疗单位共同承担公费医疗经费管理的责任。
(一)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疗费采取总量管理,总量内由财政负担,超支部分由享受单位、医院分摊。
(二)对部分单位享受人员因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庞大,参照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每人每年医疗费累计金额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第七章 医疗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区属单位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证,由区公医办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各单位的在编实有人数核发。区公医办对各单位要严格把好公费医疗人员“入口”关,定期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和界定,对不应享受公费医疗的编外人员一律收缴医疗证。
第二十条 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事宜。凡医疗证申领、注销、医疗点的更改、离退休人员易地转办手续等,一律由该单位专办人员与区公医办联系办理。单位撤销或机构性质改变,应由原单位及时收回原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证,并向区公医办注销。
(一)医疗证新办。
1.新录用(调入)人员应在报到后半个月内凭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复印件)、人事局开具的工资转移关系、全民合同制手册,单位享受人员登记册以及本人一寸近照相片一张向区公医办申领公费医疗证(只限编制未满的单位)。
2.随干部调动家属:凭干部、职工调动行政介绍信、原单位家属统筹医疗证注销证明、本市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自干部、职工调入一个月内办理领证手续。
3.转业干部家属,持部队介绍信、本年度部队家属包干医疗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准生证原件及干部医疗证复印件各1份一个月内办理领证手续。
4.新生儿持出生证、准生证、独生子女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非独生子女需出示绝育证或父母双方单位计划生育证明,自婴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领证手续(办有独生子女证者,自办理独生子女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予办证)。
5.符合条件供养的父母、配偶,凭供养干部(职工)本人报告和单位介绍信,参加者所在街道证明、户口簿,办理供养父母的还必须附其他子女所在单位无报销医疗费用证明。
(二)医疗证补发。
医疗证属有价值证件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书面说明遗失原因,经单位审查属实并加具体意见盖章,由单位经办人员向区公医办申请补发。区公医办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补发。失证期间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三)医疗证改点。
享受人员因特殊情况(如户口迁移、病情需要等)确需更改定点医院的,应由本人提交申请报告,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区公医办审批。
(四)医疗证注销。
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调出、退职、离职、开除、死亡、判刑、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等情况,其本人和家属的医疗证一律由本单位收回并在一周内交区公医办注销。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指满十八周岁月份)到区公医办办理注销医疗证。
第二十一条 就诊医疗点实行划区定点制度,原则上采取就近就医的办法。享受“优先医疗”的人员可以选定三间医院;享受门诊优先人员可选定二间医院和一间中医院,其他干部、职工和家属可以选定二间医院。专科医院不受定点医疗的限制。
第八章 记帐单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记帐单由区公医办集中管理,按各享受单位实际情况发放。各享受单位要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记帐单,健全记帐单的登记制度,严格控制使用的数量。
第二十三条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公费医疗记帐单的管理,记帐单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工整、清晰,并加盖有关业务专用章,急诊病人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费用的记帐单,须加盖“急诊”章,并附简要病情、检查及用药情况,记帐单按每50张为一装订本,并在每本封面注明分类金额、总金额及处方数,每月发生的记帐单要密封好在次月10日前送到区公医办。区公医办审核后对有效医疗费进行拨付,对违反记帐单管理规定的无效记帐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及区公医办应建立和健全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开支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费医疗检查可采用组织自查、联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检查结果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检查考核,对加强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自觉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全年无超出开支限额,成绩突出的享受单位,由区公医办给予奖励。对公费医疗管理松懈及无故拖延、欠缴、拒缴公费医疗分摊款的享受单位,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享受公费医疗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本单位医疗费总量和个人医疗费总量情况,发现有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区公医办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暂停发放记帐单,由区公医办扣回不该支付的医疗费,按规定给予罚款、扣证等(扣证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自付)。
第二十九条 区公医办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到医院检查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按规定给予奖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社区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公医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试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项,在实施细则中补充详尽。
优势
在公费医疗制度实行初期,曾起到很大积极作用。它适应当时缺医少药的状况,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提高了职工的健康水平,维护了社会稳定。
弊端
由于公费医疗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它的弊端逐渐显示出来:医疗费用由国家包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严重浪费;管理水平低,专职管理人员少,漏洞多,加剧了医疗资源的浪费等。根据1986年的一项医疗服务调查显示,公费医疗人员的2周患病率比自费人员高32%,住院率是自费病人的2倍,而到了1995年,卫生部门综合医院部分病种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和住院医疗费用调查,公费(包括劳保)病人的平均住院日比自费病人长36.1%,公费病人的次均住院费用比自费病人高7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五、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六、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七、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八、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九、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十、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十一、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第八条 自费范围。除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如下: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二、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四、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或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三、其他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网点,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定点就医。定点医院的确定应由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享受单位商定。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可设置公费医疗诊室或指定专职医生。
第十条 单位医务室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积极开展医疗预防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转诊治疗的建议。凡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诊。凡转到外省治疗的,须经省(市)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转院治疗。
第十二条 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住疗养院或康复医疗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持上述3方证明,报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除小卖部外,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的规定和用药规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消费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第五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六、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医院或由医院代管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当地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送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单位或由单位代管的,单位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四、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管理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由国家负担的公费医疗经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一款。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经由卫生部门拨付给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对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个人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包括下列各项: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正常的医药费开支。
二、列入事业编制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公费医疗的预算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享受单位因办公地点迁移,由甲地迁入乙地,其公费医疗关系,应办理转移手续,即由甲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乙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二十二条 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移的中央驻地方单位,应由迁出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迁入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迁移人数较多时,迁出地和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迁移人数,报请财政部办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划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入其他享受单位,应办理公费医疗关系转移手续,即由调出单位出具证明,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中央驻地方单位的公费医疗,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带工资的大学生,其医药费由原单位在有关经费中安排。
第七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条例。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所有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开支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费医疗检查可采用组织自查、联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有条件的可配备专业人员检查。检查结果应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八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制度,制定奖惩条例。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考核,享受单位对享受人员的考核以及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享受单位及个人、医疗单位的奖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对加强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消费的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纪金额和加成收入,并处以罚款等处分,没收和罚款全部上缴财政。对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违反公费医疗规定造成损失消费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优势
在公费医疗制度实行初期,曾起到很大积极作用。它适应当时缺医少药的状况,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提高了职工的健康水平,维护了社会稳定。
弊端
由于公费医疗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它的弊端逐渐显示出来:医疗费用由国家包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严重浪费;管理水平低,专职管理人员少,漏洞多,加剧了医疗资源的浪费等。根据1986年的一项医疗服务调查显示,公费医疗人员的2周患病率比自费人员高32%,住院率是自费病人的2倍,而到了1995年,卫生部门综合医院部分病种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和住院医疗费用调查,公费(包括劳保)病人的平均住院日比自费病人长36.1%,公费病人的次均住院费用比自费病人高75.7%。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和财政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公费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函〔〕865号)、《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粤劳社函〔〕11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5号)、中组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制度。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医疗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 我校教职员工在享受公费医疗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公费医疗管理与服务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公费医疗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医疗经费的使用,研究、决定有关公费医疗的重要事项。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医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公医办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协调学校公费医疗各项事宜,做好计划、组织协调、调研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和审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及公费医疗证的办理。
(四)负责统计分析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做好职工大病、重病建档工作;协助校工会、离退休处审核职工重大疾病困难补助申请。
(六)负责监督承担学校医疗任务的单位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情况。包括:监督校区门诊部和各附属医院对学校公费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检查校区门诊部药品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学生参加医保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附属医院作为学校定点医院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应加强病人合理用药、检查及治疗等管理,保证基本医疗。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下:
(一)学校附属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反映。
(二)根据病人病情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作不必要和重复的检查;凡能用常规检查达到诊断目的的,不得任意选用特殊检查。
(三)根据病情把好住院关,不得挂名住院。
(四)严格执行校区门诊部转诊制度。校区门诊部无条件医治时,经校区门诊部主治医师以上同意才能转诊,并开具转诊单作为报销凭据,转诊单一次有效。
(五)每年3月提供医院最新的药品目录及检查治疗目录(包括价格及公费医疗类别),支持及配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
(六)承担校区门诊的医院,应加强校区门诊部管理,加强对进口药物采购控制。严禁人情开药、非本人使用医疗证开药。定期开展处方检查,如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经济处罚,且学校公医办有权从应付医院的医疗费中直接扣款。
第三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六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对象)
(一)学校在岗的固定编制工作人员,在学校已办理离、退休的学校固定编制人员。公费医疗包干单位人员除外。
(二)学校计划内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
(三)经学校批准或学校签订合同约定可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
第七条 公费医疗证管理
(一)领发
我校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在报到时,到校区门诊部(保健科)体检后,凭人事处的报到表及健康体检表、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公医办办理公费医疗证。第一次办理医疗证或以旧证换新证,每本收取工本费2元。
(二)补办
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如遗失,持有效证件及本人照片到学校公医办补证,补证收费10元。
(三)注销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调出、辞职、辞退、解聘、开除、死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的探亲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学校公医办收回医疗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不能以自己名义为家属或亲朋好友开药。违反规定,处以不该开支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暂停使用医疗证半年,在此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
第九条 门诊及住院转诊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病转诊,需提供校门诊部转诊单。校门诊部医生在签转诊单时,应提醒转诊者一定要认真阅读转诊单的注意事项;转诊者应主动向医生询问有关药物、检查及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就诊医院有告知病人药物、检查及治疗中自费部分的义务。门诊及住院转诊规定如下:
(一)定点医院
学校定点医院原则上为本校附属医院;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广州市脑科医院、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仅限南校区教职工)、广东省口腔医院(限南校区教职工)、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分院(仅限东校区教职工)及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仅限患慢阻肺、哮喘等呼吸道疾病的教职工,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疾病诊断材料)作为定点医院。
急诊不受上述转诊医院限制,可就近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二)特色医院
学校规定广州市正骨医院(广州市东风中路142号)、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111号)、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机场路16号大院)为特色医院。因病情需要到特色医院就医的,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主管医生提出建议并出具证明,经学校公医办批准后转诊,按特色医院比例报销。未经批准按非定点医院处理。
(三)广州市内非定点医院
除(一)规定定点医院、(二)特色医院以外的医院均为非定点医院。教职工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报公医办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1。教职工住疗养院(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养老院,经公医办批准可在就近医保定点单位就诊,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2。教职工因年老体迈、身体极度虚弱,到学校定点医院就医不便,需在住家附近的广州市内区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公医办审批后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3。除1、2情况以外,教职工到广州市内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应经学校公医办批准,执行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未经批准费用自理。
(四)外地就诊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因公或因私外出、出差和探亲,因突发急症,可以就近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如需连续诊治或住院治疗须及时与学校公医办联系,病情稳定后回指定医院医治。
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3个月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医办批准可以在当地固定一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并请列席委员提出意见。
过去一年,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院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司法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顺应南沙改革创新形势,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保障自贸区国家战略功能的实施。落实我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19条实施意见,争取上级机关支持,获批同意成立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深化自贸区刑事案件专业化办理,成立涉自贸区刑事案件检察组,负责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涉港澳等刑事案件的办理。建立涉自贸区适格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制度,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14名企业管理人员暂缓起诉,并召开听证会进行监督,有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完善自贸区检察院对接合作机制,承办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经验交流暨理论研讨会,促进自贸区检察院司法协作和信息通报。
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积极防控经济金融风险,依法批捕网络传销、非法集资等经济金融案件16件25人,其中批捕涉案金额人民币7亿元的林某某等人涉嫌以股权众筹方式实施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加强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调研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批捕网络交易平台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件4人。强化对各类企业的平等保护,联合区工商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召开企业预防犯罪经验交流会,为企业提供精准检察服务。
保障社会民生利益。依法惩治侵害民生民利犯罪,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10件11人,其中批捕澳大利亚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向境外销售假药案。加强对涉法涉诉劳资纠纷的排查处置,监督某服装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入刑事立案程序,派驻广船国际法律服务工作室开展劳资纠纷法律咨询活动。积极惩治涉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查处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案件4件4人,其中何某某征地拆迁xx案获评广州市十大反贪优质案件。
二、顺应平安南沙建设形势,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积极惩治多发严重暴力性犯罪,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35件694人,批准逮捕425件526人,共受理移送起诉案件765件944人,提起公诉744件918人。深入开展“飓风”专项行动,批准逮捕xx犯罪案件136件155人,批准逮捕电信诈骗、涉盗抢等犯罪案件156件210人,起诉杨某等人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骗取财物的重大案件。
持续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创新。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探索“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积极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心理疏导、司法社工帮教、法治进校园工作,促进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我院被共青团中央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联系点”,张凌锋同志获评全国未检工作杰出贡献个人。
深化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积极向基层延伸法律监督职能,成立派驻万顷沙检察室、大岗检察室,并探索巡回办公制度。健全网络信访机制,建立官方微信、xx控告申诉平台,共受理网络信访案件6件。加强涉检信访矛盾的处置,完善诉讼与信访分离机制,落实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所办理的26件控告申诉案件、14件举报线索均依法妥善处理。
三、顺应反腐倡廉建设形势,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政环境
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共立案查办医疗卫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执法司法等领域xx贿赂案件17件17人,渎职侵权案件6件9人,其中依法查办原大岗镇党委书记杨某涉嫌xx案,原南沙边防派出所副所长高某某涉嫌徇私枉法案。坚决立案查办xx案件13件13人,成功追逃2名xx犯罪嫌疑人。
推进查办职务犯罪的转型升级。完善信息化侦查模式,加大信息化侦查设备的投入,开展侦查信息情报大数据分析,提高侦查办案效果。完善自主化办案模式,坚持主动出击、深挖扩线,所办理的案件70%以上来源于自行发现线索或群众举报。完善规范化侦查模式,完成办案区高清视频改造,对讯问、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我院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远程视频同步监督办案过程。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持续发力。完善明珠湾区重点建设项目“3+4”综合预防体系,联合明珠湾区开发建设单位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开展廉政风险监测、预防调查和制度预防。结合办案抓预防,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12份,撰写专项预防报告5份。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先后接待6000余名党员干部参观,举办各类廉政讲座20多场。加强商业贿赂风险管控,为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提供xx犯罪档案查询3200余次,并建议取消有xx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投标资格。
四、顺应强化法律监督形势,营造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运行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对侦查质量问题逐案提出监督意见,定期通报刑事侦查质量分析报告,纠正违法4件,纠正漏捕6件6人,纠正漏诉30件3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立案犯罪线索14件。成立派驻金洲派出所、虎门边防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提前介入重大案件侦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4件案件提出抗诉,其中提出抗诉的谢某某非法持有xx案获市中院改判,增加量刑十年三个月。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强化对刑事监管场所的监督,落实在押人员谈话制度,召开监管联席会议,向看守所提出消除安全隐患的检察建议4份。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开展羁押期限监督预警,对没有羁押必要的22名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纠正以来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案件59件,涉及总金额人民币62.7万元,对交付社区矫正的175名罪犯加强检察监督,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强化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联合区法院制定《关于法检协同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意见》,有效规范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全年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34件,其中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件,支持起诉案件30件。探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对行政违法行为发出督促履职建议6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五、顺应司法体制改革形势,营造科学高效的司法环境
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拔出32名员额检察官,初步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遵循司法规律,制定检察官职权清单、检察官办案组织设置办法等配套制度。组建独任检察官办案组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探索各类检察人员绩效考评机制,促进对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严格按照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的要求,积极协调落实省财政经费和地方财政经费预算,确保检务保障顺利推进。
积极推进诉讼制度改革。深化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完善要素填充式的审查报告和证据开示制度,所办理的250件速裁案件均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率先在全省试水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同步推进相关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制度构建,建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工作区、精准量刑建议机制等配套措施,促进诉讼程序的快速流转,所办理的135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均实现零翻供、零上诉,有效保护人权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深化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积极在生态环境资源、国有资产保护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联合区环保水务局制定《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协作的办法》,审查公益诉讼线索14件,其中针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国有资产流失的4件线索,在诉前程序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并推动有关问题整治。经省检察院批准,依法对1件历史遗留的国有资产保护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六、顺应全面从严治党形势,营造过硬队伍成长环境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举办身边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参加全区“学做并举 奉献南沙”知识竞赛并荣获第一名,举办“南检杯”检察官与广州地区六所高校大学生辩论赛,应邀在全市检察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会议上介绍经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不动摇,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对中层以上干部开展谈话提醒46次。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强化检察培训工作,注重培养业务领军人才, 2名干警被聘为广东检察官学院讲师,成功打造全国检察教育精品课程1门、全省检察教育精品课程2门,2名干警应邀参加广州电视台“律政开讲”节目录制。强化实战练兵,推动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全年获得集体荣誉奖项5个,个人荣誉奖项26个,涌现出全省侦查监督业务标兵、业务能手等先进个人。
加强检察文化和基础建设。坚持文化育检理念,深入践行我院“崇法、惟实、融合”等核心价值理念,出台《检察人员文明礼仪规范手册》,打造“幸福南检”、“悦读馆”、“愿景墙”等检察文化载体,构建检察干警共同的精神家园。加强新媒体建设,成立新媒体办公室,上线运行官方微信,推送微信作品150期281篇,获全国检察机关新媒体微信作品奖。正义网新媒体记者团、博客网友到我院开展“走基层,话检察”新媒体基层行活动。推进智慧检察院建设,办公楼智能化管理初见雏形,电子卷宗系统投入使用,移动办公系统投入试运行。在各级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我院办案用房、技术用房条件得到极大改善。
加强自身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925条,重要案件信息159条,发布终结性法律文书541份,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3次,分别邀请区人大代表、工商界人士、新媒体记者到我院视察参观。积极向区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阳光检务工作,向市人大内司委报告公诉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办复区政协提案1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听证会,促进对检察权的监督。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院取得的成绩,是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改革创新措施还不够多,与自贸区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二是少数检察人员对南沙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不够,一定程度上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现象。三是诉讼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刑事执行监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四是“互联网+”、大数据应用与检察工作的融合不够。五是司法责任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并加紧解决。
,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任务,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司法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南沙加快建设广州城市副中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要以更强的担当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以批复设立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为契机,推动自贸区检察院全面履行职能。突出对涉自贸区法律监督的专业化建设,对自贸区特殊司法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积极防控经济金融风险,加强对科技创新、产权制度的司法保护,平等保护商事主体。探索聘请港澳籍特约检察员,推动与港澳的司法交流。
二是要以更有力的措施保障社会大局稳定。要把维护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检察环节的维稳工作。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配合开展“飓风”专项行动,强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金融领域犯罪、“两抢一盗”和黑恶势力四类犯罪,突出整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遏制社会突出犯罪的发展势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机制,推进法治宣传进校园、进基层、进企业活动。发挥派驻镇街检察室作用,促进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打造群众家门口的检察院。
三是要以更大的力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大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执法司法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智慧侦查机制,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提高信息化侦查水平。探索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风险大数据预防,开展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专项预防,持续对基层干部、聘用制公务人员开展廉政警示教育。
四是要以更严的要求强化诉讼监督。完善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制度。常态化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行动。强化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机制,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要以更坚实的步伐推进司法改革。深化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加快组建检察官办案组织,落实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落实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对各类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按照扁平化、专业化的要求,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加强诉讼工作机制创新,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六是要以更高的标准加强过硬队伍和基础建设。常态化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党纪党规为基本遵循,严格落实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制度建设、执行力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熟悉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投资贸易、法律英语等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智慧检务,推动大数据在司法办案和检察管理中的应用。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南沙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奋力开创南沙检察事业新局面,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胜利召开。
2015年7月2日,广州市公布了今年中考成绩,我区再传喜讯,继广州市高考文科状元(进入全省前十名)花落我区之后,广州市中考状元再度落户我区,全区中考成绩再上新台阶,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秀生培育成绩显著
(一)市中考状元花落我区。今年市中考总分状元是广州外国语学校许源睿同学,成绩为781分;全区单科满分状元共有51人次,比去年增加了26人次,其中,数学单科状元2人,英语单科状元6人,物理单科状元41人,化学单科状元2人;广州外国语学校有单科满分状元38人次,区属学校有13人次,其中,南沙第一中学4人、榄核中学3人、大岗中学2人、英东中学2人、东涌中学1人、灵山中学1人。
(二)特优生人数明显增多。与去年相比,750分以上有68人,增加了34人,占考生总数的1.35%,提高了0.76个百分点,高于全市平均水平0.8个百分点;730分以上有191人,增加38人,占考生总数3.80%,与去年持平;700分以上人数有418人,占考生总数的8.32%,比去年提高了0.59个百分点。
(三)上广州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费)分数线人数比例节节攀升。2015年有1233人,占考生人数24.54%,比去年提高了1.45个百分点。
二、平均分超市平均水平
(一)总分平均分超市平均水平。今年我区总分平均分达525.81分,比去年增加4.3分,其中公办学校总分平均分533.95分,超广州市平均水平(532.49分)。
(二)数理化三科进步显著。与去年相比,我区数学平均分提高了6.32分,物理平均分提高了6.46分,化学平均分提高了5.5分。
三、广州外国语学校成绩突出
广州外国语学校总分平均分在去年721.75分的高位上又提高了6.92分,达728.67分,名列广州市前茅。
今年,我区中考成绩进步明显,虽然参考人数5024人,比去年5759人少了735人,但各分数段上线人数及上线率均高于去年。广州外国语学校高进高出,一路高歌,社会效益更加显现;区属学校低进高出,超常发挥,教育质量节节攀升。
附录:2015年广州中考成绩排名前20名初中
序号学校1 广州市海珠区珠江中学 2 广州市江南外国语学校(北校区) 3 中山大学附属中学 4 广州市第四十一中学 5 广州市黄埔军校纪念中学 6 广州市第八十六中学分校 7 广州市第九十七中学 8 华师附中新世界学校 9 广州市第五中学 10 广州市海珠实验中学 11 广州市绿翠现代实验学校(东校区) 12 广州市南武实验学校 13 广州市白云区景泰中学 14 广州市第二中学 15 广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 16 广州白云广雅实验学校 17 广州市南武中学 18 广东实验中学附属天河学校 19 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 20 白云区江高二中★ 周记南沙滨海乐园
★ 班组管理办法
★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