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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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全文

篇1:《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提高我省休闲旅游度假区发展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闲旅游度假区登记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休闲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休闲旅游度假区按其旅游度假资源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类别和档次。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休闲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休闲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休闲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设立休闲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

(二)地域界限明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

(三)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

(四)无泥石流、崩塌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

(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

(六)符合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休闲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休闲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书;

(二)休闲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情况;

(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五)休闲旅游度假区综合安全评估报告;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申请设立休闲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等相关规定的安全条款;

(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经营;

(四)投保足额的责任保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

(五)核定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隐患部位有专人负责;

(六)危险地段安全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在下列活动中,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七)应制订和完善地震、火灾、食品卫生、公共卫生、治安事件、踩踏的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休闲旅游度假区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条新建省级休闲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旅游局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省级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作出书面说明。

新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休闲旅游度假区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市政府组织编制,并由省旅游、计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后,报省级政府批准实施。法律、法规对旅游度假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经批准后的休闲旅游度假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休闲旅游度假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因调整休闲旅游度假区总体布局、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功能分区、重大建设项目等需修改休闲旅游度假区规划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休闲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投资经营者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期限使用土地。

第十四条休闲旅游度假区内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饭店、别墅、餐饮、购物等设施;

(二)游览、娱乐和文化、体育、健身等设施;

(三)与休闲旅游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四)与旅游业直接相关的生态项目。

休闲旅游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十五条休闲旅游度假区内经依法批准允许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免税商店和中外合资经营的商业企业;

(二)外商独资经营的旅游服务项目;

(三)其他依法允许投资经营的项目。

第十六条休闲旅游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休闲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休闲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休闲旅游度假区范围开矿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

禁止向休闲旅游度假区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废气、粉尘。

第十九条休闲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休闲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休闲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招(聘)用外国人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旅游度假区内门票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将免费服务的公共服务项目擅自转为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休闲旅游度假区,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省旅游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达到开发建设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省旅游局报请省级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发证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假公济私、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度假、休闲、观光、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旅游经济区域。

第三条 旅游度假区按其旅游度假资源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分为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 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者发展计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

(二)地域界限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

(四)无泥石流、崩塌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

(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书;

(二)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情况;

(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作出书面说明。

新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 旅游度假区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省旅游、计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法律、法规对旅游度假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旅游度假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旅游度假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因调整旅游度假区总体布局、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功能分区、重大建设项目等需修改旅游度假区规划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投资经营者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期限使用土地。

第十三条 旅游度假区内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饭店、别墅、餐饮、购物等设施;

(二)游览、娱乐和文化、体育、健身等设施;

(三)与旅游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四)与旅游业直接相关的生态项目。

旅游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十四条 旅游度假区内经依法批准允许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免税商店和中外合资经营的商业企业;

(二)外商独资经营的旅游服务项目;

(三)其他依法允许投资经营的项目。

第十五条 旅游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禁止在旅游度假区开矿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

禁止向旅游度假区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废气、粉尘。

第十八条 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招(聘)用外国人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旅游度假区内门票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经价格权限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将免费服务的公共服务项目擅自转为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旅游度假区,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达到开发建设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条 件审批发证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度假区

一个用作休闲娱乐的建筑群,通常远离闹市区,依山傍水,为了让客人们于假日时可享受他们的假期,度假村内通常设有多项设施以满足客人休闲的需要,如餐饮、住宿、体育活动、娱乐、购物以及赌博等。

海南 三亚亚龙湾AAAA级国家旅游度假区

辽宁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

上海 上海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

江苏 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浙江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

福建 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

山东 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

广东 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广西 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

云南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篇3:《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国务院、政府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度假、休闲、观光、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旅游经济区域。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按其旅游度假资源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分为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政府批准公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者发展计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

(二)地域界限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

(四)无泥石流、崩塌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

(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

(六)国务院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书;

(二)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作出书面说明。

新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旅游度假区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并由省旅游、发展和改革、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后,报政府批准实施。法律、法规对旅游度假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后的旅游度假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旅游度假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因调整旅游度假区总体布局、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功能分区、重大建设项目等需修改旅游度假区规划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投资经营者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期限使用土地。

第十三条旅游度假区内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饭店、别墅、餐饮、购物等设施;

(二)游览、娱乐和文化、体育、健身等设施;

(三)与旅游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四)与旅游业直接相关的生态项目。

旅游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十四条旅游度假区内经依法批准允许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免税商店和中外合资经营的商业企业;

(二)外商独资经营的旅游服务项目;

(三)其他依法允许投资经营的项目。

第十五条旅游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禁止在旅游度假区开矿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

禁止向旅游度假区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废气、粉尘。

第十八条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招(聘)用外国人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旅游度假区内门票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经价格权限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将免费服务的公共服务项目擅自转为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旅游度假区,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达到开发建设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发证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玩忽职守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篇4:休闲度假

休闲度假是利用假日外出以休闲为主要目的和内容的,进行令精神和身体放松的休闲方式。随着中国经济不断的持续发展,人们的旅游观念也发生了重大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厌倦了走马观花式的观光旅游,转而开始爱上休闲、放松和娱乐为主的休闲度假旅游。

目录定义发展度假景点出行工具收缩展开定义

观光旅游是指欣赏自然景观和文化古迹、领略民俗风情,并以增长见识、开阔眼界和愉悦心情为主要目的旅游。而度假旅游是指以消遣娱乐、康体健身、休憩疗养、放松身心为主要目的,到某一特定目的地进行较少流动性的旅游消费活动。相对于观光旅游而言,度假旅游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旅游形式,更强调安全、宁静的优美环境、丰富多彩的娱乐生活、增进身心健康的游憩设施和高品质的服务。

发展

旅游度假旅游始于公元初,开始是作为少数统治者消磨闲暇时间的一种需要。如最早出现的为了满足执政官需要而建立的公共浴室和相应的旅店配套设施。直到18世纪,休闲旅游度假也只是少数统治阶级和富裕阶层消磨闲暇的一种活动,而并非大众生活中的组成部分(Tower,)。大众化的休闲旅游度假出现于19世纪,随着中产阶级规模的扩大,可自由支配的财富的增多,便捷交通的出现(刘家明,),尤其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环境问题日益加剧,使大众休闲旅游度假在欧美等国家日益活跃,具有医疗性质和保健性质的环境质量优越的地域成了人们在闲暇时间竞相追逐的地区,出现了海滨旅游度假、湖滨旅游度假、山地旅游度假和温泉旅游度假等不同资源类型的旅游度假地。

度假景点

我国的旅游度假历史也很早,早期的旅游度假较典型的为皇家园林与私家园林式的旅游旅游度假区,如河北承德的避暑山庄,北京的颐和园等皇家园林,以及苏州、无锡等地的私家园林,但旅游度假的主体为极少部分帝王将相、皇亲国戚和社会名流。现代休闲旅游度假则主要集中在海滨、山地和温泉疗养地等,以避暑和修疗养为主要目的'。

出行工具

1.飞机 通过旅行社或会员机制的机票预定机构可以拿到折扣机票。此外通过网络组织团购机票也是时下流行的买票方式。 2.火车 乘火车旅游虽然没有飞机快速便捷,但是费用较便宜,而且沿路可尽享各地风光。在欧洲,有18个国家的铁路线路加入了欧铁,包括西欧、北欧和南欧,东欧现在也是欧铁可以到达的地方。去欧洲旅行,购买火车通票既节省开销,又方便出行。目前在国内有很多网站和机构都出售欧洲火车通票,购买方便。火车通票最好在长途距离中使用,以最大程度节省开支。 3.巴士 长途巴士和国际巴士是东南亚旅行的主要交通工具。长途巴士路线很丰富,而且价格很便宜,票价依座位宽窄不同,没有站票。平时提前一天预定就可以,在节假日需提早预定,各大城市或旅行社及旅馆都提供代办服务。 搭乘国际巴士在穿越国境时需要办理入境手续,手续比较简便。巴士靠停边境的边防站时,旅客下车填写入境申请卡就可以了。搭乘长途和国际巴士,最好坐夜车,这样也可以省去一晚的宿费,并且早晨抵达目的地更容易寻找投宿地。 4.地铁 在发达的大城市旅行,地铁是最快捷的交通工具,不过票价会比公交高出许多。巧妙的购买地铁车票和通票也可省去不少开支。

篇5:曲江旅游度假区

关于曲江池,在唐朝就是著名的风景区,上自皇室贵族、达官显宦,下至市民士、才子佳人,都经常到曲江池游宴享乐。每年三月三、七月十五、九月九重阳节,曲江池热闹非凡。碧波荡漾的湖面,笙歌画船,轻歌曼舞。殿阁起伏的池畔,红男绿女欢声笑语。特别是每逢科举发榜,朝延都要在此隆重宴请新及第的进士、长安城内居民也都观赏。宴罢,亲自送进士骑马游街,并赴雁塔登高题名,意得志遂。过去所谓“曲江流饮”,我想大概就是由此得名的吧,

资料

“穿花蝴蝶深深见,点水蜻蜓款款飞”,“桃花细逐杨花落,黄鸟时兼自鸟飞”,就是唐代大诗人杜甫对曲江池景色的生动描绘。

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是省级旅游度假区,是集游览、观光、度假、游乐、商贸、别墅为一体的综合开发区。占地面积15.88平方千米。区内风景名胜资源丰富,以雄伟壮丽的大雁塔、慈恩寺为中心,已建成的'唐代艺术博物馆、唐华宾馆和唐歌舞厅,显示出唐代建筑的风采。区内的植物园、盆景园、春晓园、蔷薇园、清流园等体现出长安园林的秀丽风国际美食城等旅游设施,为国内外游客休闲度假、娱乐、餐饮提供服务和方便。

篇6:《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全文

(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有序运营和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际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区域范围及其核心区等功能区域划分,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确定。

第三条(区域功能)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国际旅游度假区整合周边旅游资源联动发展,建成能级高、辐射强的国际化旅游度假区域和主题游乐、旅游会展、文化创意、商业零售、体育休闲等产业的集聚区域。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拟订国际旅游度假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参与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开发保护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区域内的土地前期开发,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日常管理事务;

(五)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应急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

(六)统筹协调区域交通管理、客流管理、行政执法、驻区服务等工作;

(七)指导区域功能开发,促进发展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八)组织起草区域内的消防、建设工程、市容景观、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标准化建设;

(九)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开发建设主体)

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开发建设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运营保障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及修订,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相关评价文件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专项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开发保护)

管委会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制定并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保护方面的规定,协调周边区域开发保护工作。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绿化市容、规划土地、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管理依据。

第九条(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或者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管委会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确定。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日常管理事务)

管委会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下列日常管理事务: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二)开发保护管理;

(三)相关道路、河道、环卫等基础设施的综合养护,统筹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维护质量管理;

(四)相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申报管理;

(六)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

(七)公安、消防、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急救医疗、气象服务、建筑渣土处置和大型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交通便捷、便民惠民服务,做好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维护、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统筹协调旅游投诉处理。

管委会应当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导览、咨询等服务,发布交通、泊车、客流等信息。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

国际旅游度假区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管委会作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区域内运营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汛防台应对的协作机制;

(四)整合、储备区域内的应急资源;

(五)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际旅游度假区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管理)

管委会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运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区域内交通和客流情况、应急管理、安全管理等信息,为国际旅游度假区的运营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并做好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

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公用事业单位、运营管理企业应当向综合信息平台提供涉及区域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信息。

第十四条(交通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营保障方案。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客流管理)

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运营管理企业、相关驻区机构制定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客流控制方案,开展日常客流监测和安全监督管理。

管委会负责核定国际旅游度假区内景区的客流最大承载量,并指导景区公布经核定的客流最大承载量。

第十六条(协调执法)

管委会负责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做好区域内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驻区服务)

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文化、知识产权、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设立驻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支持政策)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支持和保障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十九条(合作发展)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推动国际旅游度假区对外旅游合作与发展。

第二十条(经营者与旅游者)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向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维护公共秩序,爱护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二)贩卖有价票证,非法客运,非法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攀爬建筑,翻越或者破坏围(护)栏等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流浪乞讨,随地躺卧、露宿,在公共水域游泳、垂钓、捕捞等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行为;

(六)携带犬只进入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管理)

直升机、无人驾驶飞机、滑翔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起降、飞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气象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起降、飞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禁止行为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小型航空器或者空飘物未经批准在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起降、飞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理规定,但对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安全管理造成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的《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7: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20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有序运营和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际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区域范围及其核心区等功能区域划分,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确定。

第三条(区域功能)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国际旅游度假区整合周边旅游资源联动发展,建成能级高、辐射强的国际化旅游度假区域和主题游乐、旅游会展、文化创意、商业零售、体育休闲等产业的集聚区域。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拟订国际旅游度假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参与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开发保护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区域内的土地前期开发,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日常管理事务;

(五)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应急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

(六)统筹协调区域交通管理、客流管理、行政执法、驻区服务等工作;

(七)指导区域功能开发,促进发展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八)组织起草区域内的消防、建设工程、市容景观、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标准化建设;

(九)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开发建设主体)

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开发建设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运营保障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及修订,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相关评价文件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专项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开发保护)

管委会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制定并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保护方面的`规定,协调周边区域开发保护工作。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绿化市容、规划土地、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管理依据。

第九条(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或者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管委会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确定。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日常管理事务)

管委会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下列日常管理事务: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二)开发保护管理;

(三)相关道路、河道、环卫等基础设施的综合养护,统筹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维护质量管理;

(四)相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申报管理;

(六)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

(七)公安、消防、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急救医疗、气象服务、建筑渣土处置和大型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交通便捷、便民惠民服务,做好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维护、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统筹协调旅游投诉处理。

管委会应当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导览、咨询等服务,发布交通、泊车、客流等信息。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

国际旅游度假区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管委会作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区域内运营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汛防台应对的协作机制;

(四)整合、储备区域内的应急资源;

(五)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际旅游度假区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管理)

管委会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运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区域内交通和客流情况、应急管理、安全管理等信息,为国际旅游度假区的运营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并做好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

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公用事业单位、运营管理企业应当向综合信息平台提供涉及区域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信息。

第十四条(交通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营保障方案。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客流管理)

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运营管理企业、相关驻区机构制定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客流控制方案,开展日常客流监测和安全监督管理。

管委会负责核定国际旅游度假区内景区的客流最大承载量,并指导景区公布经核定的客流最大承载量。

第十六条(协调执法)

管委会负责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做好区域内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驻区服务)

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文化、知识产权、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设立驻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支持政策)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支持和保障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十九条(合作发展)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推动国际旅游度假区对外旅游合作与发展。

第二十条(经营者与旅游者)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向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维护公共秩序,爱护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二)贩卖有价票证,非法客运,非法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攀爬建筑,翻越或者破坏围(护)栏等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流浪乞讨,随地躺卧、露宿,在公共水域游泳、垂钓、捕捞等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行为;

(六)携带犬只进入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管理)

直升机、无人驾驶飞机、滑翔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起降、飞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气象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起降、飞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禁止行为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小型航空器或者空飘物未经批准在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起降、飞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理规定,但对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安全管理造成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的《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

旅游度假区情人节策划方案

广州小石船旅游度假区

职场休闲度假计划口语

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南沙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莫干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宣传口号

休闲旅游协会会长年会发言稿

超市部食品休闲区上半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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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全文(集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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