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共含7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莫叫偶乖乖”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核
【摘 要】 雷电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自然灾害,在许多新建建筑物中,由于防雷装置设计时考虑不周造成雷击事故也在不断增加。为了确保防雷的可靠性、可行性,本文就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的技术审核进行探讨,指出了审核中的注意事项,可供相关审核人员参考。
【关键词】 建筑物 防雷装置 侧击雷 直击雷 总平图平面图 审核
雷电是一种危害严重的自然灾害,雷击时有强大电流通过,产生机械力和热效应,破坏建筑物和威胁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建设速度的加快,城市中的建筑物不断增加,建筑物及内部设备防雷安全的重要性就愈加明显。而做好施工图的设计技术审核是做好防雷建设的第一个把关口,通过审核,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而进行改进,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可靠性、可行性和安全性。下面,就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就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的技术审核进行探讨。
1 总平图
1.1 地理位置
由于各地的年平均雷害次数不同,加上各技术规范所提供的数据差异较大,因此,应以当地气象部门公布的该地年平均雷害次数Td作为计算雷击大地年平均密度Ng的依据。
1.2 周边环境
该建筑物是否为孤立建筑物?周边有无其他建筑物或树木?各自高度如何?是否处于旷野或山头?是否处于水陆交界处?地质条件和土壤电阻率如何?根据上述信息,确定在计算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时校正系数K的取值(依据为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版)附录一)。
2 施工设计说明
电气施工设计说明(有时也称为强电施工设计说明等),其主要内容是表述各专业的概况和基本要求。
2.1 工程概况
建筑物使用性质是住宅、办公、厂房、文物还是其他?是否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内是否有爆炸物质?是否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环境?属于哪类防火类别?是否有重要的信息机房?结合年预计雷击次数N确定建筑物防雷分类,同时也与等电位接地的设计要求有关。建筑物高度则关系到防侧击雷措施的设计。
2.2 设计依据
(1)国标。设计依据的国标有: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版)、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16895.22―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3部分:电器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
(2)图集。设计依据的图集有:99(03)D501-1或99D501-1《建筑物防雷设施安装》、02D501-2《等电位联结安装》、03D501-3《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03D501-4《接地装置安装》。当图纸中的某项参照标准化图集时,应同时注明图集名称、图集号、页次。
2.3 防雷、接地及安全
(1)防雷分类及分级。根据总平图中确定的雷击大地年平均密度Ng、校正系数K、屋面防雷平面图中的长、宽、高尺寸,计算该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结合施工设计说明中的工程概况信息。依据GB50057-1994(年版)第二章的条款确定该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此外,根据工程概况信息,可依据GB50343-2004中的表4.3.1确定该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
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依据JGJ16―《民用建筑物电气设计规范》第11.2.3条第1款规定,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2)直击雷防护。一般地,现多采用避雷带作为直击雷防护措施。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1)避雷网格尺寸应符合对应防雷分类的要求。2)避雷带所选用材料的材质及其规格尺寸应符合GB50057―1994等国标的规定,非标尺寸可能造成施工阶段材料购买和施工的困难,应避免出现此类问题。3)避雷带沿女儿墙敷设时,应结合女儿墙的宽度来综合考虑避雷带的支持卡高度、间距及转角距离。4)如果采用金属屋面或彩钢板作为直击雷防护措施,应符合GB50057―1994等国标的规定,注意厚度的不同要求。5)对于是否可采取暗敷避雷带,不能一概而论。一般的建筑物,特别是闹市区的高层建筑坚决不能暗敷;别墅等建筑体量较小的低层建筑物,当其N值达不到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值时,应当允许暗敷。
(3)引下线。新建建筑物一般利用结构柱内的主钢筋作为引下线,利用结构柱内对角线的两根主钢筋作为引下线,则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6mm,利用四角的四根主钢筋作为引下线,则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
(4)防侧击雷。超过建筑物对应滚球半径高度的部分均应采取防侧击雷措施,每隔不大于6m的位置设置均压环并与引下线相连,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也应与防雷装置连接。
(5)等电位及接地。审核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该建筑物采用何种接地系统,是共用接地系统还是单独接地系统。共用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应不高于接入各系统、设备要求接地电阻的最小值。2)强弱电竖井内应在每层预留与楼层主钢筋电气连接的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并与接地干线焊接连通,其他部位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也应与楼层主钢筋电气连接。
2.4 供配电系统
根据建筑物防雷中的防雷分类及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判断SPD的设置分级及各级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2.5 弱电系统
施工图审核是在工程开工前进行,一般在此阶段弱电设计尚未作深化设计(通常由弱电承包商完成),所以在施工图中很少注重弱电系统线路和设备的防雷设计,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弱电机房的位置设置应遵从“尽可能远离屋顶和立柱”的原则,即远离可能流经大的雷电流的区域。(2)进出建筑物的信号线路应穿金属管埋地敷设入户,进户处应做好等电位接地,包括金属管道、弱电线缆的金属屏蔽层、光缆加强筋等。(3)机房内应在防静电地板下设置S型或M型等电位联结网络(一般做法为铺设铜排),将机房内所有正常时不带电的金属物体采取等电位联结。 3 屋面防雷平面图
屋面防雷平面图审核时应注意一下几点:
(1)各类防雷建筑物的避雷带网格尺寸有两种(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避雷网格要求是20m×20m或24m×16m),满足任一种皆可。
(2)对于外立面或屋面形状比较特殊、复杂的建筑物,要特别留意是否所有易遭受雷击的部位均敷设了避雷带。对伸出屋檐的部分(如晒台、阳台等)要结合其尺寸及与女儿墙的高度差判断是否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
(3)设于屋面的屋顶花园、网球场、或咖啡吧等人员公共活动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直击雷防护措施(如设置合适高度的避雷针)保护人员和设施安全。
(4)采光天窗应采取相应的防直击雷措施。
(5)当非金属屋面有玻璃采光顶时,应向相关设计人员核实采光顶是明框还是隐框,如支撑玻璃的金属构架在玻璃下方(隐框),则除金属支架可靠接地外,应对玻璃增设避雷装置加保护。
(6)卫星天线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内,若架设避雷针保护时,避雷针与天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天线底座应可靠接地。
(7)引下线应沿建筑四周均匀或对称设置,条件限制时,局部的引下线间距可稍超出规范规定的间距值,但应确保建筑物整体的引下线平均间距不大于对应防雷分类的间距要求。
4 基础接地平面图
基础接地平面图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利用建筑物基础中的自然接地体时,应将桩基、承台、地拧⒌装迥诘'结构主筋可靠连接以构成共用接地装置。
(2)地拍诘慕峁怪鹘钣τ胨经过的结构柱内主筋可靠连接以构成环型接地体。
(3)引下线位置应逐一对应屋顶防雷平面图中标志的引下线位置。
(4)结构柱内的钢筋作为雷电流的主要对地释放通道,对附近的设备与人有一定程度影响,故弱电设备应尽可能远离结构柱和引下线。重要的设备机房应避免设置在建筑物的顶层和底层。
(5)各接地干线一般均为从大地板引出至各个部位,注意文字标注是否有误。
(6)如有特别注明设备机房等电位接地措施的,应检查是否设置等电位联结网络,等电位联结网络与大地板之间的连接方式、连接材料及规格型号,网络是否能为机房将来可能存放的机柜、机架、线槽提供足够的等电位联结点,网络的材质是否达标。
5 配电系统图
配电系统图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同部位的配电箱在SPD配置方面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并不是所有的配电箱都安装In值相同的SPD就能解决问题,应按照配电箱所处的不同位置进行分级,相应确定合适的In值。
(2)应结合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同接地制式来确定安装何种类型SPD。
(3)图纸中设置的SPD应标明标称放电电流In、电压保护水平Up、持续工作电压Uc等基本参数。
6 结语
总之,防雷设施对于保障建筑电气设备正常工作及人身生命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必须加强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以有效保证其防雷安全,特别是对施工图设计的技术审核。要求审核人员在熟练掌握规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客观判断、灵活处理,以提高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能力。
参考文献:
[1]陈波.浅谈建筑防雷设计与图纸审核[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第28期.
[2]占清华;杨慧红.浅谈建筑物防雷设计施工图纸审核的几点体会[J].农家之友(理论版),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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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隐蔽工程应实行随工验收,重要部位应进行拍照和专项记录。
2 设计资料和施工记录应由相应的防雷主管部门妥善存档备查。通信站应备有本站防雷设计资料。
3 工程竣工时,应由通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通信运行部门和防雷专责工程师参加。
4 对于通信站防雷系统未达到设计要求或防雷系统资料、记录不齐全的,不予验收。
★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竣工验收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