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细则和规定的区别(共含9篇),供大家阅读参考。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rebecca”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概念
作为文种的规定就是 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为贯彻某政策或进行某项管理工作、活动,而提出原则要求、执行标准与实施措施的规范性公文。(《 新应用写作》朱悦雄主编)
规定是 规范性公文中使用 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 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 公文。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 法律、法规;加强其项 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结构
规定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
1)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 构成。
2)时间和依据。用括号在标题之下注明规定发布和签发的时间和依据。有的 规定是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的。
(2)正文。正文的内容由总则、分则和 附则组成。
总则交代制定规定的缘由、依据、指导 思想、适用原则和 范围等。分则即规范项目,包括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具体执行的依据。附则说明有关执行要求等。
正文的表述形式一般采用条款式或章条式。
特点
1、从针对的问题和涉及的对象看,它们都是针对带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涉及的是大多数的人和事,并非少数或特定的人和事。
2、从约束力和法定效力看,它们都具有极强的强制约束力,它们的效力是由法定作者的法定权限与 规范的公文内容决定的,包括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人员、机关等等。
3、从产生程序看,它们产生的程序极为严格和规范,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和正式公布的程序。
4、从公文语言的使用看,它们要求运用语言要讲究高度的准确、概括、简洁、通俗、规范。
5、从效用原则看,一般实行“ 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即公文效力所及只对文件正式成立后发生的有关人和事;与其规定不一致的“旧文件”即行废止,以新文件为准。(《 应用写作》8期)
规定的分类 大致可以分为方针政策性和具体事宜性两种。
写作要求
1.任何细则都是为贯彻执行某一条规而制发的,必须首先说明制定细则的条文根据,根据几条就注明几条,不能随意增减。
2.必须注意细则的补充性和辅助性,并体现在一个“细”字上,把有关条规具体化、细密化,而不是在原有条规之外另起炉灶,再来一个“补充说明”。
3.要注意细则条文的逻辑顺序,一项一事,体现出相对的独立性。
4.细则写作必须坚持“上有所依,下有所系”的原则,即必须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条规,联系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细则特点
细则多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点:
规范性
细则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补充说明或辅助性的规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特点。
补充性和辅助性
细则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补充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于贯彻执行。
操作性强
细则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从而使主体规范性文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一、规定
(一)什么是“规定”
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二)规定的分类
规定大致可以分为方针政策性和具体事宜性两种。
(三)规定的结构
规定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
(1)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时间和依据。用括号在标题之下注明规定发布和签发的时间和依据。有的规定是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的。
2.正文:正文的内容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
总则交代制定规定的缘由、依据、指导思想、适用原则和范围等。分则即规范项目,包括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具体执行的依据。附则说明有关执行要求等。
正文的表述形式一般采用条款式或章条式。
二、办法
(一)什么是“办法”
办法是汉语中常用的一个词语,意为“处理事情或解决问题的方法”,现今也指一种应用写作的法规性公文文件。
(二)“办法”的特点
(1)办法的法规约束性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2)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三)办法的分类
办法的分类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
(四)办法的写法
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内容。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制发时间、依据。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规定制发的年、月、日和会议;或通过的会议、时间及发布的机关、时间;或批准的机关、时间等。有的办法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这一项目内容可不再写。
2.正文:一般由依据、规定、说明这三层意思组成,可分章、分条叙述。办法中的各条规定,是办法的主体部分,要将具体内容和措施依次逐条写清楚。办法的结尾,一般是交代实施的日期和对实施的说明。
三、细则
(一)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辅助性说明。
(三)“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法: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或操作方法。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办法更强调处理问题或办理事务的程序步骤方法等程序性规范性的要求。
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简单来说规定是个限制,对在规定内的内容或事项是不能违背的;办法则是手段,对一些事情发生了应该按照办法的要求来做;而细则则属于补充性的。
规定简介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简介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细则具体说明
(一)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
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
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辅助性说明。
(三)“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
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
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规定具体说明
(一)什么是“规定”
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
它是领导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
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二)规定的分类
规定大致可以分为方针政策性和具体事宜性两种。
(三)规定的结构
规定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
(1)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时间和依据。
用括号在标题之下注明规定发布和签发的时间和依据。
有的规定是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的。
2.正文:正文的内容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
总则交代制定规定的缘由、依据、指导思想、适用原则和范围等。
分则即规范项目,包括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具体执行的依据。
附则说明有关执行要求等。
正文的表述形式一般采用条款式或章条式。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相关规定
1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及项目审批文件。
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
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细则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
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细则具体说明
(一)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
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
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辅助性说明。
(三)“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
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
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准则,目的都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构成
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 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 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内容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
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的权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
险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
务。
财政、卫生、工商、安全监管、公安、建设交通、交通港口
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与工伤保险相关的行政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
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
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
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
费率。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
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
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
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
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于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
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行业企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
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日内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为
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伤与非伤的界定;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职业康复鉴定;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治愈,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书面
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
组成医学专家组,由医学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医学专家组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提交检查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结论、延长
停工留薪期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和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生活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
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
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
★ 社保和医保的区别
★ 通告和公告的区别
★ 请示和报告的区别
★ 意见和方案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