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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的主成因论文
物业管理纠纷的主成因论文【1】
摘要:随着房地产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和推广,成为众多大中城市必不可少的市场主体,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本文就结合专业所学知识,从物业管理自身特点、涉及的关系主体,事物发展规律性,法律法规等方面,对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主成因进行分析,以便能更好地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从而减少物业管理领域内的不和谐因素,在物业管理服务中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纠纷;主成因
物业管理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发展,已经成为众多大城市必不可少的市场主体,在中小城市推广迅速,给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然而物业管理的发展路途与众多新兴事物的一样,充满矛盾和障碍。
我们不难发现,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据央视国际网上调查发现,业主对物业管理不满意的比例高达80%,物业管理纠纷呈上升趋势。
物业管理涉及到千家万户,这一类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矛盾激化。
这种现象的产生有着经济发展的自然性,又有着很多社会因素、利益因素、市场因素等复杂的原因在里面。
这也是本文所要讲述的。
一、事物发展的规律性
每一个事物都有着从产生到发展到繁荣再到灭亡的生命周期规律。
用哲学的话来说矛盾贯彻了事物存在的任何时候,相对的尤其在发展期的矛盾是最激烈最频繁的。
这也是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它有着物业管理发展中的必然性。
对于物业管理一个新兴行业来讲,21世纪的今天伴随着房地产的兴旺繁荣,正是物业管理蒸蒸日上,蒙求重大发展和突破的契机。
在进步途中斗争和冲突是肯定会有的,对于这一点我们要有清醒的认知。
物业管理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承载着城市的进步和社会的和谐,不要因为物业纠纷的种种案例而对物业管理失去信心。
这些矛盾和纠纷在任何一种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会存在,只是多少的问题,只是问题严重程度的问题,而当中的很多问题凭人为的力量是可以解决的。
二、物业管理本身的特点
1。服务性
物业管理是第三产业,属服务行业。
物业管理企业的根本任务,是突出“服务”二字,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属性,离开服务,物业管理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意义。
也正是这种特点,使物业管理建立在与业主的关系,本应该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中很多时候却不是,在一些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的那种近似轻蔑的态度,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一些业主的潜意识的观念,并没有完全接受物业管理介入其生活,当然这也与一些物业企业在服务方面做得到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2。利益主体关系多元性
物业管理主体多元化,其管理的对象是物,服务的对象确是人。
不管是业主、还是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甚至是政府、新闻媒体等。
物业管理量大、面广,涉及到的物业管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越多,需要处理的事情就越多,那么纠纷产生的可能也就越大了。
三、物业管理立法体力尚未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落后
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律。
而现行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体系效力位阶较低,在很多方面规定也比较笼统,操作性也不强。
例如大多相关法规都规定了业主的一系列权利,但如何保障这些权利,义务相对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又应承担何种责任,却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
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除了上述的三大主因之外,还有很多因素促使它的发生及上升。
具体成因表现为:
1。前期介入过期中与开发商监管沟通不利易导致后期关于责任纠纷的发生
在房地产兴建过程中,作为接管的物业公司应该特别注意前期介入之一过程。
在前期介入时期,物业管理方应从双方利益出发,提出合理建议,杜绝后期不要的麻烦和矛盾。
不然,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交接不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协调好,便会导致物业管理混乱。
入住的消费者碰到的问题,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互相推诿,谁也不负责任,这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不便,纠纷也就容易出现,这种建管不分的管理体制易导致开发商与业主的矛盾转化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矛盾。
2。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够规范,服务意识不够
物业管理是服务行业,但是在不少纠纷案例中会发现,很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态度都很不满意,本来挺小的事,业主只是看不惯其处理态度,而把事情闹大。
而相当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注重人员这方面的培养,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考虑到成本的问题,对招收人员缺乏专业系统的岗前培训,服务意识没有灌输到位,所以服务的恶劣,其容易与业主产生冲突和不和,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3。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本来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由物业企业向业主提供无形的商品服务,但由于当前缺少相应的法律约束,没能很好的约束物业公司与业主,有的物业管理企业便在观念上点到这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相反也有的业主处处以“主人”自居,把物业管理企业看成是“奴隶”,没能很好的对待这种平等商业关系,另外有的业主也颠倒这种关系,什么事情都找物业,要求一些额外服务,不少业主认为“我的事情无论和物业有没有关系都要求物业解决”这种纠纷近来也不断出现。
4。业主维护自身利益意识欠缺,业主委员会有待发展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机构,在一定情形下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际上在我国的绝大多数小区是不存在的业主委员会,在中小城市几乎就没有。
有些小区即使设立了业主委员会,因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行使不规范,业主委员会也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甚至有些业主委员会委员滥用了职权,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反而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业主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业主不能很好地跟物业公司交流,物业纠纷摆上台面的几率也就高了。
5。业主素质不一,物业区域内各色人口流动大,不易管理
小区是不同的家庭和个人由于某些联系和原因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生活地域。
有的业主做出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从而不利于物业人员的管理和协调,比如私达乱建、乱扔垃圾、制造噪音等。
物业管理人员对这些行为进行干预时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在高档写字楼和商厦物业管理中,每天人口流动大,目的不一,物业管理实施难度增加,纠纷也很容易产生。
6。业主对物业管理认识还不够,正确的消费观念没有完全树立
[摘 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化,物业管理纠纷也日渐增多。
由于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而给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仅针对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物业服务收费等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信托合同,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并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收费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伴随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和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的运行机制。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业,6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国务院于8月又做出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很快,物业管理又很具体和复杂,而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不明确,这就导致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和诉讼呈继续上升的趋势,物业管理现状成为公众批评和责难的焦点之一。
本文拟就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由业主代表组成,得到全体业主经过法定程序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益,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作为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在物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物业管理条例》虽首次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中做出规定,但该条例主要是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内部关系上来界定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至于在对外的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如何,它是否为法人机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该条例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委员会这种不明确的法律地位导致不能正常发挥应有的作用及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少困惑。[1]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从国外立法来看,各国规定不一。
如德国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法国规定为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为民事及诉讼上的一切行为;美国虽在法律上不承认其有法人资格,但有关物业管理的判例承认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在我国,对此问题不仅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并且理论界、法学界争议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有些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没有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而业主委员会不是公民和法人,也不能算是其他组织,因为它只在房管部门进行了注册,并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有些法院则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以算是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2]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物业管理的自治组织,其职责内容主要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它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机会较少,因此没有将它设立为法人的必要。
但是,基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充当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这不仅有利于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而且也能从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不是公民、法人,但它能否属于“其他组织”?关于“其他组织”,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详细列举了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其他组织”的八种具体情形,并在第九项规定了一个开放性条款“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就属于这一类组织,它应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首先,业主委员会是合法成立的组织。
建设部20制定的《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筹备工作之一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第2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投票选举确定,并经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批复后成立的。
这些法律上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充分说明,业主委员会是在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全体业主选举,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
其次,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成员由业主代表担任,所在地的社区主任或副主任亦兼任成员。
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章程,业主委员会就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委员会章程来履行职责的。
最后,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财产。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得到全体业主授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的这一法律关系表明,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支配的财产为: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用房及由此产生的收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活动经费等。[3]
鉴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及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应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这既有利于业主委员会大胆地开展工作,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有利于全体业主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将起着促进和监督作用。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订立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显然,这一条仅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但对其性质没有明确界定。
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存在不少分歧。
有人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也有人认为是服务合同或承包管理合同,还有人认为是无名、混合合同。
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同。
物业管理纠纷很多就是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不确定,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产生的。[4]
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应为信托合同,并且它还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
我国《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起来,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才订立的。
二是委托人移转财产权给受托人。
三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或处分行为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是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
四是具有特定的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
物业服务合同完全符合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
首先,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能力及管理水平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自行选聘自己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之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其次,业主移转物业共有财产权给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占有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与其共有财产权基本分离,单个业主不能以其享有物业共有权而排斥物业服务企业对它的管理。
再次,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大会的意志,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业主的名义进行管理,并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这表现为物业服务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决定聘用何人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自行承担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第四,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特定的受益人即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对物业专业化的管理和维护,以实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从以上四点分析可以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属信托合同而非委托合同。
至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服务合同或承包管理合同,或无名、混合合同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理由如下:第一,所谓服务合同是指一方以其劳务、技术、知识等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从形式上看,物业服务合同属服务合同,但服务合同的外延较广,不能准确反映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移转物业共有财产权的个性特点。
将物业服务合同抽象地、笼统地认定为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体,难以预防和解决纠纷。
第二,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与承包管理合同都是由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但承包管理合同的承包方要支付发包方的承包金,以作为占有发包方财产的对价,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管理费用,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
第三,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律对有关合同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合同的性质。
我国信托法既然对信托合同有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又符合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就应依信托法的规定确定其性质,以便恰当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不应归入无名、混合合同。[5]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信托合同,并且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
一般信托合同往往只涉及对某物或某事项的管理,而物业服务合同不仅涉及对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共有设施设备等物的管理,而且还涉及对业主群居生活关系的管理,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此可见,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比较复杂、特殊的信托合同。
三、物业服务收费问题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良好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每位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由于我国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的不完善,业主拒交或延交物业管理费成了如今物业管理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由此与业主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
这不仅影响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最终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这种状况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部分业主拒付或延付物业管理费的心理,从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这一类纠纷,应从以下几方面健全物业服务收费制度。
第一,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因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相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物业收费价格形成机制,其规定要做到详细、明确、具体。
要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同服务水平和档次挂钩,把按房屋性质收费改为按不同的服务等级收费,以体现按质论价。
第二,应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
关于物业管理费收取和管理权的归属,《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各地立法均规定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进行独立管理和核算。
在我国物业管理收费制度不完善、业主又缺乏一定的监督能力的情况下,这种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的权益埋下了隐患。
如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对个别或少数业主送、免物业管理费,其结果可能造成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质量或把这部分经济损失转嫁到其他业主身上。
这种规定也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信任,甚至导致个别或少数业主拖欠管理费提供了可能。
物业管理费本是全体业主交付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资金,其所有权本应属于全体业主。
其收取权及管理权归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出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益的业主委员会享有比较合理。
[6] 业主委员会应设立自己的专用账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物业服务企业每发生一笔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然后方可从业主委员会账户中支出。
这种做法能够使业主有效监控管理费用的支出。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权和管理权归业主委员会享有,既有利于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其公示要求。
规定收费项目有车辆保管费、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特约服务费及代理收费共五项规定。
规定这些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经过物价部门审查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虽有以上明文规定,但由于法规对不履行以上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财务公开透明的公示制度往往流于形式。
另外,相关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应当怎样处罚也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因经济利益驱动,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7] 因此,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对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在实践中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的类型及特点,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
进一步完善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健全地方物业管理规章,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不断攀升的物业管理纠纷已成为当务之急。
这需要不断去研究、探索,不仅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而且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物业管理经验,以更好地推动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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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物业毕业论文。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 、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 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 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 业管理纠 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 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 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 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 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 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 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 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上升为20件,这两 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 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 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 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 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 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 、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 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 ,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 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 、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 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 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 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 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 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 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 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 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 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 ,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 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理 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 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 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产 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管理公司承 包 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 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注意判定合同 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浅论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经济论文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 、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 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 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 业管理纠 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 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 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 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 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 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 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 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上升为20件,这两 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 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 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 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 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 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 、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 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 ,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 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 、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 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 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 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
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 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 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 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 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 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 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 ,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 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理 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 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 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产 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管理公司承 包 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 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注意判定合同 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1.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称聘用管理合同)时,应主要从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 资格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来审查其效力。物业管理 权是因业主享有物权所派生出的权利,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应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或是与业主 约定可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而非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 由业主(或特定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 于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刚起步,在购房者购房时,物业管理多是作为商品房售后 服务的一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约定购房者接受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服务 .随着物业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呼声日甚,越来越多的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作为行使物 业管理权的一方,续聘或选聘房地产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 业管理有偿服务。因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格的当事人,一方为业主或依法成立的业主管 理委员会,另一方为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的企业。原由业主或无物业管理经营权的 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效力应以建设部的《办法》施行之日起划分 ,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宜以房地产开发商无物业 管理经营权来认定无效,房地产开发商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可继续实施物业管理 ,但不得以继续履行合同为由,阻挠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19 94年4月1日后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办法》已规定住宅小区应由物业管理公司统 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 理,或注册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商仍与业主签订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效力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保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和委托权。对于业主不能 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物业管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对易引起纠纷的物业管理费,其收 费标准、范围要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和滞纳金,未经批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条款,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对属于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 墙体、屋顶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许业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赋予房地产商使用权而不 向业主交付相应对价的,均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售房产的大业主 ,未经业主同意随意使用属于其他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并获取收益的侵权行为 常常发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中出现侵犯业主权益的不平等条款的,应确认部分无效 .
2.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往往认为物业管理权在其手中,而在无能力或精力实施物 业 管理时,或为牟利,在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将受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经营权发包 给其他的物业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产生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收取、上缴物业管理承 包金及业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纠纷。建设部《办法》中规定,小区物业管 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只有业主或者代表业主的管委会才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 供有偿服务。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只有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其 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权实质上不是物业管理权,而是受托管理权,将受托管理权发包、转让给 他人经营,这种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有受托管理 权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其管理权发包,其无权收取物业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则未依法取得受托 管理权,其要求业主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注意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的内容。业主或代表业主的 管委会委托、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据此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实质上是 属于前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无其它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确 认有效。但在实践中引起纠纷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则大多不是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 签订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由正在对物业进 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别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的合同,这种类型的物业委托管 理合同,其性质与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经业主同意,将取得的委托管理权转让给 他人,由他人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业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 业主将物业委托给其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业主对所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 理能力的信任,物业管理公司既无权将享有的受托管理权转包、转让,也无权另行委托他人 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而且,根据民法理论,转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经委托人(即业主 )同意,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管理权转托他人行使,所签订的物 业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实施了无权转委托的行为,应确认合同无效。在审查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其与物业管理公司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的合同区分开 来,后者依《办法》及物业管理的需要,是允许的。
新旧物业管理公司在交接时容易出现很多纠纷,除了会对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以外,还也让物业管理公司的企业形象受损,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步伐。因此在出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纠纷以后,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及时、有效的进行解决,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全体业主的利益,还能促进物业管理公司的健康、稳定和长远发展。
一、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中的纠纷及其主要表现
在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过程中,若是处理不当将极易产生各种纠纷。主要表现为:业主大会对现有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所以提前将物业服务合同解除,而物业管理公司也用其他各种理由拒绝解除合同,也没有对交接手续进行办理(如公共设施、物业资料和其他欠费处理等等没有移交),从而引起了纠纷。当前我国在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本物业区域管理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基本上很多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均由开放商确定,业主缺乏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样物业管理公司竞争意识与危机意识通常比较薄弱,不重视做好服务工作,很少积极和业主加强沟通,两者之间缺少良性互动。我国在实行《物业管理条例》以后,业主大会可以公开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大多数小区业主大会都重视使用这项权利,用服务质量不高的理由,对原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解聘。现阶段出现的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纠纷基本上都是这种类型,如在国企办的社区物业移交中,业主通常会用收费较高、管理不到位和开支混乱等作为理由,将原物业管理公司解聘,同时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过由于原物业管理公司拒绝解聘,不予以配合,从而引起了纠纷。
二、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中纠纷的解决策略
1.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业主委员会、原物业管理公司和新聘物业管理公司要在各方自愿、平等和互谅互让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物业管理交接涉及到的事项,保各方争议能够顺利解决[1]。通过采取协商解决问题的.措施,可以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出来,是解决纠纷和平息争议的最有效手段,防止对各方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声誉,保证小区所有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可见这种方法对三方来说都是有利的,只要出现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纠纷的情况,如在支付拖欠的物管费、结算物管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回收物管公司在小区公共建设上的额外投入等方面出现纠纷,需要主动进行协商,今早解决问题。
2.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若是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内明确规定出现争议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以及出现交接纠纷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双方都能够把争议事项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之后仲裁委员会给出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因为仲裁委员会是中立的一方,裁决具备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能够让双方出现的矛盾得到消除。当业主大会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为由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管理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办理交接,由此导致纠纷。此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确保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阶段我国还未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确定下来,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为让业主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很多地方大多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确定了下来[2]。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或双方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造成纠纷,或者是因协商无效,引起新、老物业因交接问题发生严重冲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业主委员会要直接到法院处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将判决作出来。当然,物业管理公司也能够起诉业主委员会,或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这样都有利于解决交接纠纷。
三、成功案例分析
某社区业主不满意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希望采取合法途径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该社区业主采取了以下措施,顺利改选了物业管理公司,同时原有物业管理公司也收回了业主所欠费用,将所有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出来,实现了三方共赢。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社区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建立了健全的机构。自以来,就开始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候选人报名中确定人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并特聘了全职秘书。同时还成立了相应的财务组、督察组和宣传组,广泛发动小区内各专业人士参与进来。二是业主委员会成员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在网上讨论《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合理制定了20的主要工作计划。学习并掌握了物业条例,吃透各种法律条文,探究物业管理条例。三是公开招标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聘请了专业审计公司负责财务审计工作,在和新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的过程中,社区中法律方面人员严格把关各项条款。将5家物业公司选择出来以后,集中进行投票,逐个考察每个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项目。并进行了公开招标,保证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最终确定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四是业主和旧物业公司、开发商做好了沟通工作。在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过程中,未发生业主和物业公司正面冲突的现象,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宣传,业主将所欠费用交给了旧物业管理公司。在各个环节的工作中,开放商也支持业主委员会,让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顺利进行,未出现纠纷与矛盾。
四、结语
在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的时候,因为存在前期遗留问题、物业欠费问题和业主委员会操作问题等,将让物业新旧交接期间出现纠纷,出现旧物业不走和新物业进不来的情况。对此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解决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纠纷,这样除了可以保证物业管理公司利益以外,还能够让物业管理行业更加规范,为小区居民的稳定生活提供可靠保障,并维护了小区的和谐与安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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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问题的反思与解决建议论文
摘要:经济社会的发展使住房商品化、货币化、社会化,随之而来的就是物业管理的商品化。随着物业管理的蓬勃兴起,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也在逐步加大。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和物业管理费用的矛盾也在逐步升级,并且干扰着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困扰。结合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管理经验和原则,对物业管理纠纷问题进行反思,并对物业管理问题的解决策略进行分析研究,希望对我国物业管理方面出现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物业管理;纠纷问题;解决策略
近些年来,一些发生在小区内的矛盾逐渐最终演变成刑事案件的案例屡见不鲜,起因大都是业主之间生活习惯的差异、志趣爱好的不同或者是对于公摊面积的纠葛,还有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等等,如果物业管理水平提高,物业管理人员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就能避免很多的问题。因此,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事关到每一位业主的自身的利益和物业本身的利益,对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探讨实在必要。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现实状态
所谓的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指业主与物业从签订合同之时开始到合同终止这一个时间内业主与物业之间就小区住宅等相关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和摩擦。随着我国小区住宅的规模不断增大,业主的需要也呈现复杂化的趋势,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也呈现复杂化的特征。就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的纠纷:
(一)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对小区的不合理管理上。例如,物业公司非法(未经过业主的许可)占用业主土地;巧编名目乱收费;随便提高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差等等。由于我国还没有对物业管理相关的收费标准,这就给物业管理公司以可乘之机。由于一系列不合理的物业管理情况,导致业主强烈不满,而物业管理公司又给不出合理的解决方式,最后导致纠纷的发生。
(二)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这类纠纷的发展主要是由于业主之间生活习惯、志趣爱好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例如,停放车位的不合理引发的纠纷、违章搭建或者饲养小动物引发的纠纷、侵害邻里的利益、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引发的纠纷等等。这类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极易酿成灾祸。
(三)与业主委员会有关的物业管理纠纷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公司最终的确定有一个过程。在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企业,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由开发商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将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议今后的物业管理公司。由于,前后的物业管理公司很有可能会发生变动,因此,前期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很有可能发生纠纷,前后期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有可能发生纠纷。并且,由于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代表每一个业主的利益,所以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也有可能发生纠纷。更有甚者,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有可能收了某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的红包,而不做出公平合理的决定。
(四)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开发商之间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
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主要是指开发商在业主购买房屋前在合同中所记载的房屋质量、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用等问题未能得到兑现。未能得到兑现的原因主要是在业主购买房屋后,业主与开发商之前的合同款项未能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认可,这时,业主就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实际的纠纷。
二、物业管理纠纷的发生原因
物业管理纠纷的发生原因虽然错综复杂,但是归结起来,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观念不同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质上是“主人”与“管家”的关系,业主就是“主人”,而物业管理公司是“管家”。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花钱雇佣一个企业来管理小区的,而不是管住自己的。现在很多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秉承着“服务业主”的理念,而是“管理业主”的理念。对于业主违章停车、垃圾乱堆放等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就加大治理力度,甚至要求业主交高额的.罚金,而对于水电供应不正常、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等不涉及其自身利益的问题则“放纵”。
(二)业主对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到位
新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通常是由开发商投资建立的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业主购买房屋后,一旦发现房屋的质量问题、物业管理公共的收费问题和服务问题就会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有着同等的法律地位,肯定不愿意代替开发商受过,于是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之间就会出现纠纷,有些物业管理公司还通过停水、停电来报复业主,由此,矛盾进一步激化。
(三)发生纠纷的双方重视自己的权利而轻视义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双发的有偿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业主一方的义务就是缴纳物业管理公司所规定的各种费用,权利就是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各种服务。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就是向业主提供各种服务,权利就是依据所提供的服务要求业主缴纳合理的费用。因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不明白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而只重视自身的权益的实现而不重视自己义务的履行,而造成双方的权利均无法得到实现而引发纠纷。
(四)物业管理的收费混乱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物业管理的收费规定,所以,一些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项目相当混乱,五花八门。除了必须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以外,还有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电视费用、电梯费、电梯维修备用费。五花八门的费用让业主难以辨别真伪。显然业主不愿花冤枉钱,由此导致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
(五)当事人恶意维权
由于业主或者是物业管理公司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或者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共恶意维权,从而引发了纠纷。
三、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对策
根据以上对物业管理纠纷发生的原因和现状的分析,总结了以下几方面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和业主应该转变观念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是雇佣关系,业主雇佣物业管理公司来为自己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是有偿的。但是,现在很多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以“服务”为核心来工作。虽然,物业管理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小区的环境、垃圾、设施等等进行管理,但是,这种管理应该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一种手段,其工作的终极目标应该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方便业主的生活,为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由此可见,要想减少甚至避免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首先就要转变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观念;另一方面,业主也应该积极转变“少花钱,享服务”的观念,对物业管理公司有充分的信任。
(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换位思考、交流沟通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是鱼水关系。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业主所提供的物业管理费用维持其生产和发展,只要有足够的物质基础,物业管理公司才能够不断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满足业主的需求,创造良好的小区环境。另一方面,业主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来对自己的生活环境进行管理和维护,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发生的一些突发状况进行处理。同时,业主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一定的资金,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自己的生活环境有序。由此看来,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只有相互配合和理解,只有换位思考才能真正明白对方的难处,才能使得义务和权利得到切实的履行和享受。
(三)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体制并进行公示,杜绝乱收费
目前,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由于物业管理费所引起的。现在很多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取高昂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的收费项目更是五花八门、难辨真伪,这使得很多的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产生了怀疑,由此产生了很多矛盾。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费的款项也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按照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按对所收取的费用款项和标准进行公示。
(四)重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凭证,是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所以应该特别重视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拟定应该注意精确、全面、合理、科学、合法,避免用语含混、模糊不清等语句,如果物业管理合同对有关内容交代不清就极有可能在今后引发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在相关方面的纠纷。因此,业主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要谨慎处之,不可大意,注意对于相关细节的审视,必要时,可以请律师来审核。
(五)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公司不生产实在有形的物品,它们所生产的物品是无形的服务,提供优质的服务是物业管理公司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因此,物业管理公司要无时无刻地把提供优质的服务放在首位,只有服务到位,业主的钱才能到位。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要提高行业的准入标准,这需要相关法律文件的出台,也需要行业协会的监督;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工作,培养出服务精良的员工。
(六)双方都应该依法维权
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法律。因此,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应该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款项提请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不应该无视合同,恶意维权。
四、结语
物业管理的纠纷问题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对于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应该以法律为依据、以物业管理合同为依据来进行解决。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是鱼水关系,双方应该相互理解、加强沟通才能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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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论文
★ 双主互动教学论文
★ 纠纷协议书
★ 纠纷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