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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费用新旧准则差异的探讨会计毕业论文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新旧准则中均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哪些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其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资产和费用的计量,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就新准则和旧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等问题加以重点分析。
一、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根据旧准则,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计入存货成本。
二、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三、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旧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与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挂钩,根据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确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他的借款利息,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新准则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超出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即新准则规定将资本化期间内的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在扣减相关利息收入或收益后全部予以资本化;新准则规定建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一般借款的,其相关的利息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计算方法与旧准则中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相似。新准则关于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面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四、折价与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
对发行债券企业来说,溢价是以后多支付利息的提前收回,而折价是以后少支付利息的提前支付,溢折价的实质是利息的调整。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计算的利息费用更准确,也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五、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对于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新旧准则规定一致: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旧准则规定“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
对于一般借款的辅助费用,新旧准则规定相同,均为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六、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新旧准则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的确定规定基本相同: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每一个应予资本化的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不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企业计算出的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可能为正数,亦可能为负数。根据旧准则,如果汇兑差额为正数,则应借记“在建工程”;如果汇兑差额为负数,则应贷记“在建工程”。由于新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扩大,因此,对于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应包括“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新旧准则都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总之,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等方面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国际趋同,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
[2]刘泉军,张政伟.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会计研究,2006,(3).
一、新旧准则中借款费用的差异比较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要要借款费用》,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以及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时要包括当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金额时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新准则在利息的资本化及其金额确定方面的规定与旧准则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计入存货成本。
2.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3.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所差别
新旧会计准则中,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变的,即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包括计算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累积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计算资本化率和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同的是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院淤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于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4.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
旧会计准则中不考虑借款费用扣除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新会计准则允许借款费用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有些借入资金常常在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支出前,用作临时性投资。此种境况下,在确定本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时,将获得的投资收益从发生的借款费用中减去。比如说,计算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时,要按全部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5.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
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6.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
根据旧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例如,银行借款手续费、承诺费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根据新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但取消了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
二、借款费用差异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会计科目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所以要增加存货或投资性房地产中用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会计科目,如院开发成本等。
2.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所以要增加与此相对应的会计核算业务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3.财务状况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相应的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如院存货、无形资产等的价值。减少当期财务费用,进而增加当期利润,但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总之,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等方面的规定与国际趋同,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关于新旧会计准则差异的探讨毕业论文
一、新旧基本准则的差异
新准则对基本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及财务报告目标进行了修改。首先是对适用范围的修改,原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分编报财务报告”。其适用范围包括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次是对于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治理的需要”,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治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有关部分和社会公众等。
新准则对基本会计准则依据会计基本原则进行了修改,继续保存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夸大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等原则。公允价值应用是新会计准则修改的重点。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实质是客观价值,公允价值会计在本质上是夸大对资产客观价值的计量。公允价值会计的真正创意有两点:一是资产计价必须坚持客观价值计量,价格要能真正反映资产客观价值;二是资产计价必须立足于现在时点,坚持动态的反映观。公允价值会计是会计反映从静止观点向运动观点转变的开始,是科学的会计反映观的开始。公允价值的运用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
二、新旧具体准则的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中增加的具体准则。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的四项具体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则首当其冲。例如,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善用衍生工具这把“双刃剑”,由于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治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新会计准则与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共有五方面的差异:引进了金融工具的概念、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计价基础的不同、确认方面的差异和资产减值预备的差异。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准则。我国一直没有对原保险合同制定准则,实务指导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准。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有如下特点:区分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增加预备充足性测试;区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石油自然气开采准则。这条准则是对我国现行三大石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业务处理的描述。新会计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体现在: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的计算方法,原制度采用直线法,新准则引进产量法和年限均匀法。新准则答应提取弃置支出预备,并设置了“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预备”科目,同时取消了“地质成果”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旧准则并没有将房地产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来加以处理,而是把现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内容分散在其他相关准则之中。新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采用本钱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方法。本钱模式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相同,但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不需要摊销或折旧,也不需计提减值预备,只需要在期末按公允价值对账面进行调整,将其差额直接计进当期损益。
生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和股份支付准则。这三条准则对旧会计准则中未曾规范或者没有具体规范的方面制定了更为严谨可行的操纵指南,填补了在农业资产、补充养老保险和期权激励行为的会计核算规范方面的空缺。
(二)新旧会计准则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准则。
资产减值预备计提。新旧准则主要区别在: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则的使用范围,在资产减值迹象判定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也更具有操纵性。并且新准则引进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夸大一旦使用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本钱价值的账务处理。同时由于使用公允价值所产生的资产减值预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可谓是新旧准则中减值预备部分差异最大的地方。
债务重组方法。新旧准则最大的差异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将计进当期损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影响的是当期损益而不是权益。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清偿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条件和债权人终极让步的业务实质。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值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进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进合并范围。
所得税的影响。新旧准则的差异体现在:在计税基础上,旧准则夸大收进和用度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进行分析,新准则则夸大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从余额角度来进行分析。在所得税确认上,旧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新会计准则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在减值确认计量上,旧准则没有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预备的规定,而新准则则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计提减值预备,并在日后符合规定时可以转回。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新旧准则的差异表现在:旧准则对投资中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进行确认,并分期进行摊销,以调整投资收益,假如是负的股权投资差额就应确以为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钱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确以为商誉,该商誉不进行摊销;假如是小于的,则直接冲减保存收益。
总之,新的基本准则在鉴戒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增加了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公道内容,发挥了西方国家所谓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作为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第一层级,有利于保持会计准则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完整性、严密性、科学性。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动态系统,将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会计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快我国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和融进国际经济体系的步伐。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会计毕业论文
2月,我国在8月首次发布了《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现在本人就新准则的理解与阐述如下:
一、新准则的主要
1、借款费用的概念: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着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确认计量借款费用时,是否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是一个重要的条件。符合资本化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资本化期间,是指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着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1)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须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如果该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②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3)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①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根据下面公式(1):
公式(1):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②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下面公式(2)计算:
公式(2):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3、借款费用的披露:披露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对新旧会计准则相比较,差异如下:
(一)、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第七条指出: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新准则第四条指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可见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界定扩大了。
(二)、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第三条定义中指出: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的范围说明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包括一般借款。
可见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三)、计算内容有所差别
新、旧准则对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基本不变。所不同的是新准则对借入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中可以资本化的金额进行了单独规定(具体规定见公式(1)和公式(2))。
(四)、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
旧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扣除项目未做说明。
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费用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扣除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五)文字表述更加明确、洗练、规范
新、旧准则在文字表述上更加规范,如新准则中第四、五条中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不仅包括购建的资产,而且包括生产的资产,这样文字表述更加完整。
另外,对于溢折价的摊销,旧准则在第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取直线法;而新准则第七条规定:溢折价的摊销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新准则文字更加规范、明确和洗练。
三、新准则对财务状况的'
(一)、科目的变化
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对借入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中可以资本化的金额进行了单独规定、对借款费用扣除项目做了明确规定,所以在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应当增加与核算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科目、增加与核算一般借款资本化相关的科目,如生产成本、开发成本等。
(二)、在会计处理上的变化
新、旧准则的变化,在增加了相应科目的同时,就需要增加与其相对应的会计核算业务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有些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产品,如成套设备、船舶、建筑产品等存货的核算就要加入允许将借款费用转增存货价值的核算。
(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
由于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一般借款也可以资本化、且借款费用增加了扣除项目,这些变化都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减少当期财务费用,进而增加当期利润。但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四、实行新准则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公式
实行新准则后,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主要包括以下公式:
(一)、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或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
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
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二)、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公式: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三)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或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2、为购建或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3、借款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四)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新旧准则关于待摊费用的毕业论文
一、旧会计准则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
(一)待摊费用的涵义及会计处理
1.待摊费用的涵义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
待摊费用的特点是支付在前,受益、摊销在后。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如果其所应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2.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当期支出的需要在本期及以后期间分期摊销的费用,在发生时应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在每期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二)预提费用的涵义及会计处理
1.预提费用的涵义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等。
预提费用的特点是受益、预提在前,支付在后。
2.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预提费用的涵义,企业对于应当归属于本期但暂时不用支付的费用,应当在义务形成时借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在实际支出时,借记“预提费用”,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三)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在实际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蓄水池”,特别是待摊费用科目,更是被众多会计学者称为企业会计核算的垃圾桶。此外,由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分别具有预付和应付的性质,与预付款项和应付款项的核算容易产生混淆,对于众多非会计专业的报表使用者来说不易理解。因此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同时使会计核算更具有可理解性,有必要对待摊性质和预提性质的支出的会计处理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新会计准则对待摊和预提性质的费用的处理
由于旧准则中通过待摊和预提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的经济性质并不完全相同,据此,笔者根据它们的经济性质分别对这些不同业务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进行分析。
(一)原准则中具有待摊性质的费用支出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
1.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
对于旧准则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新准则中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在指南关于“周转材料”的解释规定:
(1)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2)本科目可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此外,指南规定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周转材料的摊销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和其他摊销方法。至于其他摊销法具体包括哪些方法没有说明。笔者认为,其他摊销方法应该和原来一样包括分期摊销和五五摊销。
此外,由于指南仅对总账科目作了统一的规定,对于明细账设置并没有统一要求,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及会计核算的方便,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核算可以通过“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出借)进行。具体摊销时分别借记“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而对于原准则中的低值易耗品则可以完全按新准则指南的规定进行核算。
2.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报刊订阅费
对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的报刊费的处理,在会计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但是其他应收款核算的是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这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报刊订阅费的性质不同,因此笔者认,由于这三类费用支出均是企业按相应合同预付给服务提供方的款项,与购买商品、采购材料时预付账款的性质相同,因此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比较合理,同时为了与采购材料、购进商品所预付的款项区别开来,可以通过相应的明细账予以区分。
3.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新准则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如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4.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
对于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的处理,新准则及指南均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哪一个期间受益,哪一个期间承担的原则,对于一次购买印花税票较多的可以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具体在每一受益期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同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预付账款”。
而对一次缴纳税额较多的税金新准则中并没有提到是否可以分月摊销,因此笔者认为也应按受益期限进行处理比较合理。
(二)原准则中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
1.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
新准则指南规定: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即对于短期借款的利息的预提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进行的。
2.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等
根据对待摊费用部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分析可以得知,新准则及相关指南不再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进行预提,而是在实际发生时根据支出能否资本化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能资本化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而对于当期应付未付的租金和保险费,由于其性质是应付的款项,但为了与购买商品和外购劳务所产生的应付款项区别,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处理比较恰当。即每期根据本期应承担的义务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总结
由于会计处理中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准则或制度没有规定应该怎样处理交易或者事项,会计人员可以根参考类似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对新准则中具有待摊性质和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的分析,也仅是笔者在参考类似交易或事项的基础上进行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法制司.《企业会计准则及指南》.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0.
新旧存货会计准则的比较会计毕业论文
一、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的差异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四章内容组成;而旧存货准则是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办法、附则共十部分内容组成。相比较而言,新存货准则的总体结构比较严密,层次较分明,体系也十分完整,涵盖了会计确认到披露的整个过程,也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二、新旧存货准则内容的差异
1.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发生变化
新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一是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发出存货流转情况,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例如:一些为了避免先购入或先生产完工入库的存货存储时间较长,发生货物变质或毁损,便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而在会计处理上却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使得存货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互脱节,并且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二是国际会计准则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准则的修订,表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这一变化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
2.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就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这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
浅析存货新准则与现行税法的差异及其处理会计毕业论文
一、存货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及处理
(一)存货采购费用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但是不包括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从事商品流通企业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新准则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说明,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抵达仓库之前发生的费用也必须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而现行税法则规定这部分费用可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计入期间费用,但是不得两者均计,导致重复计入。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制造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物资采购时,按实际的采购成本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则可以采用上述做法,也可以只将采购价款及相应的增值税按上述做法处理,而把采购过程中的费用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存货采购过程中借款费用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的生产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予以规范。
现行税法只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开发产品资本化,并且没有规定企业开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和中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将停止资本化的时间规定为“投入使用”的时间。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对于需要通过相当长的生产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按照新准则规定应将该存货的借款费用借记“原材料”等存货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而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这部分借款费用应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接受捐赠存货成本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取消了对捐赠行为的'定义和会计处理规范,针对该部分内容依然参照原规定执行。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捐赠方提供的凭据等确定的价值加上接受捐赠过程中的有关支出。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需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证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存货资产价值和应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的成本,新准则未规定,依然按原来的规定执行,即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的成本包括根据有关凭证等确定的存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过程中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两部分;而现行税法规定只包括前者,不包括后者。这就导致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差异。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接受的存货资产捐赠,会计处理应按照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过程中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贷记“待转资产价值”;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将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贷记“待转资产价值”。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借记“所得税”,借记“待转资产价值”,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并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二、存货发出方面的差异及处理
(一)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因此,新准则对于存货计价采用的方法做出了严格规定,限定只能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这三种方法。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各项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和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新准则对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限定只能使用三种方法,而税法对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却有七种方法,其中只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有所限制。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变更程序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没有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变更的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和具体要求。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新准则取消了该项目的审批;而税法要求审批,对于未经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的批准文件。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时,未说明变化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
关于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两项内容的思考会计毕业论文
[摘 要]新准则引入了当前全球流行的资产负债观,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已经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彻底消失。本文论述了新准则下关于“两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取消“待摊、预提费用”的有利影响。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待摊费用 预提费用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以下简称“两费”)历来都是体现权责发生制最主要的账户。在原制度中,它们分属资产类和负债类账户,它们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有专门项目加以列示。但是新会计准则下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已经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彻底消失,其根本原因是新准则引入了当前全球流行的资产负债观,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重要体现。实务中我们应通过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并将其余额按发生时的事项分别转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实现新旧制度的衔接。
一、新准则下的权责发生制与“待摊、预提费用”
权责发生制是指企业按收入的权利和支出的义务是否归属于本期来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而不是按款项的实际收支是否在本期发生。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的设置和应用是权责发生制的产物,它把预先支付的各相关费用,在以后按照收益的期间均衡地加以摊销,或把需要以后支付的费用按照收益期间预先加以提取,使各个月份的成本费用均衡发生,起到了“蓄水池”的作用,因而备受各企业的欢迎。
但是,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虽明确并提高了权责发生制的地位,却在经过准则应用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式稿几次变化后逐步取消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在个别具体准则中,对待摊和预提费用的处理有所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其中包括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项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一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的除外。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准则制定者的'意图是强调年报,认为小的费用在年度内没有必要均衡地分摊到每个月,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但留有余地,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他科目进行费用的摊销和预提。
二、新准则下关于“两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1。费用摊销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制度中常见的待摊费用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费以及一次交纳数额较大的印花税等,其特点是先支付,后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可根据待摊费用的不同性质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1)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
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应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科目。本科目可按材料的种类,分别以“在库”、“在用”、“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科目(在用),贷记“周转材料”科目(在库);摊销时应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摊销)。可见,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不论采用的是什么摊销方法,都不会再记入“待摊费用”科目,可以直接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摊销)核算。
(2)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费
对于先预付,后期才逐渐形成费用的项目,在理论上讲,可以通过“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在新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人认为可以先通过普通会计实务工作者更容易理解并接受的”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企业应当在预付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对于预付款项逐月摊销。每月摊销时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直至摊销完毕。
(3)一次交纳数额较大的印花税
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由此可知,企业在计算应交纳的印花税时,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在实际支付印花税时,则直接冲减“应交税费”科目。不再进行分摊。
2。费用预提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制度中常见的预提费用有预提借款利息、保险费、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根据重要性原则,当上述费用数额较小时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数额较大且有确凿证据证明需要预提的只能记入应付款项目。
(1)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一般于每季度末收取短期借款利息,为此,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一般采用月末预提的方式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分期付息长期借款的利息处理办法。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企业应当在月末按照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根据已预提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根据当月应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根据应付利息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预提保险费、租金
对于此类业务。新准则及应用指南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暂无非常合适的科目进行核算。笔者建议,本着重要性原则,对于数额较小的保险费、租金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数额较大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当在月末按照计算确定的应付租金或保险费,借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交纳租金或保险费时,根据已预提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根据当月应付租金或保险费,借记相关费用科目,根据应付租金或保险费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固定资产大修理费
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来的估计(如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提高产品质量),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无论发生支出的金额大小。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不再通过费用摊提账户核算。
三、取消“待摊、预提费用”的有利影响
1。对资本市场影响小
新准则规定以年度作为会计期间,而企业“两费”年内摊提的占大多数,它们过渡前后不会引起年度会计报表的任何变化。只有跨年度摊提的小部分“两费”,才会因报告期末停止摊提、转入各成本费用项目而对报表造成些许影响。从最后一次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两费”的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看,期末计入报表的“两费”不足总资产,总负债的0.2%,不足三项期间费用总和的0.5%。因此将这两项费用在报表中并入期间费用,对总资产、总负债以及期间费用的影响都是微乎其微。
2。有效提高信息质量
新准则实施前,“两费”成为某些企业利润指标的“变压器”。概括起来,利用“两费”制成假账主要有:随意改变“两费”的摊销、预提期和摊销、预提“挂而不摊”掩盖亏损;将不属于“两费”的内容列入“两费”,将属于“两费”的内容未列入“两费”;“两费”摊入和预提对象不正确;“两费”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不正确(如将“两费”的总账余额直接填列)等情况。“两费”过渡后,这些违规做法将不复存在。同时还可减少审计成本,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能够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对于提高我国财务信息透明度及可靠性、提升我国财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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