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新旧准则待摊费用的毕业论文(共含12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帕langlang酱”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新旧准则关于待摊费用的毕业论文
一、旧会计准则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
(一)待摊费用的涵义及会计处理
1.待摊费用的涵义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
待摊费用的特点是支付在前,受益、摊销在后。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如果其所应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2.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当期支出的需要在本期及以后期间分期摊销的费用,在发生时应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在每期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二)预提费用的涵义及会计处理
1.预提费用的涵义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等。
预提费用的特点是受益、预提在前,支付在后。
2.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预提费用的涵义,企业对于应当归属于本期但暂时不用支付的费用,应当在义务形成时借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在实际支出时,借记“预提费用”,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三)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在实际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蓄水池”,特别是待摊费用科目,更是被众多会计学者称为企业会计核算的垃圾桶。此外,由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分别具有预付和应付的性质,与预付款项和应付款项的核算容易产生混淆,对于众多非会计专业的报表使用者来说不易理解。因此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同时使会计核算更具有可理解性,有必要对待摊性质和预提性质的支出的会计处理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新会计准则对待摊和预提性质的费用的处理
由于旧准则中通过待摊和预提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的经济性质并不完全相同,据此,笔者根据它们的经济性质分别对这些不同业务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进行分析。
(一)原准则中具有待摊性质的费用支出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
1.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
对于旧准则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新准则中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在指南关于“周转材料”的解释规定:
(1)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2)本科目可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此外,指南规定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周转材料的摊销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和其他摊销方法。至于其他摊销法具体包括哪些方法没有说明。笔者认为,其他摊销方法应该和原来一样包括分期摊销和五五摊销。
此外,由于指南仅对总账科目作了统一的规定,对于明细账设置并没有统一要求,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及会计核算的方便,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核算可以通过“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出借)进行。具体摊销时分别借记“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而对于原准则中的低值易耗品则可以完全按新准则指南的规定进行核算。
2.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报刊订阅费
对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的报刊费的处理,在会计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但是其他应收款核算的是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这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报刊订阅费的性质不同,因此笔者认,由于这三类费用支出均是企业按相应合同预付给服务提供方的款项,与购买商品、采购材料时预付账款的性质相同,因此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比较合理,同时为了与采购材料、购进商品所预付的款项区别开来,可以通过相应的明细账予以区分。
3.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新准则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如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4.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
对于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的处理,新准则及指南均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哪一个期间受益,哪一个期间承担的原则,对于一次购买印花税票较多的可以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具体在每一受益期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同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预付账款”。
而对一次缴纳税额较多的税金新准则中并没有提到是否可以分月摊销,因此笔者认为也应按受益期限进行处理比较合理。
(二)原准则中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
1.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
新准则指南规定: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即对于短期借款的利息的预提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进行的。
2.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等
根据对待摊费用部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分析可以得知,新准则及相关指南不再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进行预提,而是在实际发生时根据支出能否资本化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能资本化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而对于当期应付未付的租金和保险费,由于其性质是应付的款项,但为了与购买商品和外购劳务所产生的应付款项区别,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处理比较恰当。即每期根据本期应承担的义务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总结
由于会计处理中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准则或制度没有规定应该怎样处理交易或者事项,会计人员可以根参考类似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对新准则中具有待摊性质和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的分析,也仅是笔者在参考类似交易或事项的基础上进行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法制司.《企业会计准则及指南》.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0.
关于借款费用新旧准则差异的探讨会计毕业论文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新旧准则中均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哪些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其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资产和费用的计量,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就新准则和旧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等问题加以重点分析。
一、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根据旧准则,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计入存货成本。
二、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三、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旧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与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挂钩,根据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确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他的借款利息,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新准则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超出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即新准则规定将资本化期间内的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在扣减相关利息收入或收益后全部予以资本化;新准则规定建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一般借款的,其相关的利息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计算方法与旧准则中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相似。新准则关于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面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四、折价与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
对发行债券企业来说,溢价是以后多支付利息的提前收回,而折价是以后少支付利息的提前支付,溢折价的实质是利息的调整。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计算的利息费用更准确,也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五、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对于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新旧准则规定一致: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旧准则规定“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
对于一般借款的辅助费用,新旧准则规定相同,均为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六、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新旧准则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的确定规定基本相同: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每一个应予资本化的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不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企业计算出的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可能为正数,亦可能为负数。根据旧准则,如果汇兑差额为正数,则应借记“在建工程”;如果汇兑差额为负数,则应贷记“在建工程”。由于新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扩大,因此,对于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应包括“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新旧准则都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总之,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等方面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国际趋同,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刘泉军,张政伟.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会计研究,2006,(3).
一
审计模式概述
审计模式是一定审计环境下并与之相适应的审计目标、审计计划、审计准则、审计管理体制和审计机构设置等共同组成的完整体系。审计作为一种技术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审计执行者对审计活动本质的逐步加深,依次经历了账项导向审计模式、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和风险导向模式这三种模式。
制度导向审计又称内控导向审计。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断出现,社会公众更多关注的是财务报表的公允性、真实性。基于这样的前提,产生了以评价企业内部控制为基础,然后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依此收集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的制度导向审计模式。
制度导向审计模式的重点明确,把企业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作为主要的审计对象,极大地提高了审计抽样质量。可以说,制度导向审计在保证审计结论具有一定可靠水平的前提下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降低了审计成本,并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要求审计人员的审计思维要跳出账簿,跳出内部控制。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出发点,制定审计策略和与企业状况相适应的多样化审计计划,将风险考虑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
二
审计风险模型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以“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为审计风险模型。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以“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为审计风险模型。现代审计风险模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形式上有所简化。会计报表整体层次风险主要指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把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融入现代审计模型,可建立一个更全面的审计风险分析框架。
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是建立在“无利害关系假设”基础之上的,使得传统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不对企业经营风险实施评估程序,对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要求不是很高,使得不懂管理知识、行业知识的注册会计师也可以进行审计工作。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把思想建立在“合理的职业怀疑假设”上,要求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态度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密切关注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对文件或管理当局声明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线始终是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应对。注册会计师不但要掌握一些常用分析工具,还必须要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接受行业的专业知识培训。
审计起点不同
在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中,固有风险是指假定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时,某一账户或交易类别单独或连同其他账户、交易类别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通过综合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
在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中,通过综合评估经营控制风险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其审计起点为企业的战略系统及其业务流程。这种新模式的优点是将审计的重心前移到风险评估,这将有利于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因此,主要针对风险设计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内部控制要素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下的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发现、纠正错误与防止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下的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循,由治理当局、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的三要素扩充为五要素,即控制环境、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和沟通、控制活动和对控制活动的监督。
风险评估方式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中的风险评估是一种直接的方式,即直接评估重大错报的概率。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是从经营风险评估入手,间接地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因为经营风险越高,审计风险也越大,也就是管理舞弊的可能性越大;并且从经营风险中能更有效地发现财务报表潜在的重大错报。此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评估也只有从经营风险入手,才能进行正确的评估。
新旧审计体系审计模式比较分析启示
依据增值服务合理提高审计收费
改良后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不仅关注风险,而且对旧的审计模式进行了扩展和延伸。依照改良后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会增加事务所的审计成本,但在目前国内各事务所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直接提高审计收费又不可行。解决这种矛盾的途径可以是,在审计过程中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调整审计程序,让客户感到他们获得了审计以外的很多增值服务。此举,不仅有助于新审计模式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保证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准。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
根据改良后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战略管理、业绩评价、信息系统管理等现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具备较高的风险分析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在改良后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需要采用复杂系统的认知模式,从而了解、分析客户风险管理过程以及客户控制风险的'手段、方法。
完善法律环境及监管手段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当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风险达到可接受的低水平,不会导致巨大的审计风险损失,就可以签发审计报告了。这在法律风险较低时很容易产生审计师的道德风险问题。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规范性取决于法律环境和行业监管是否成熟,一个成熟的法律环境和行业监管环境不仅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合法执业起到保护作用,还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所以,从法律环境和行业监管的改善入手,可以为审计的公正性提供有效地外围保障。
使用并完善辅助审计的软件
在改良后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中分析性复核程序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辅助审计软件的使用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大量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的条件是辅助审计程序的开发和运用,它可以直接对数据库进行加工分析,依据软件模型自行处理数据,使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成为节约成本的重要手段。
关注管理舞弊
由于旧的审计模式是由下自上的审计模式,对管理舞弊的关注不到位,而新的审计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审计模式,所以应当加强对管理舞弊的关注。管理舞弊是指直接由组织管理层实施,突破现有会计规范,蓄意错误呈报、遗漏财务报告中应予披露的内容,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舞弊行为。管理舞弊的作弊者通常均于事前精心设计,事后极力设法隐瞒,舞弊者的层次越高,越难有效预防与检查。如果发现有管理层越过内部控制或存在大笔不合理交易的情况,且具备舞弊动机时,审计师应采用更严格的审计标准,以减少审计失败。
相关知识
新修订的审计准则立足于中国国家审计实践,增加了绩效审计、信息系统、审计整改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有:
(一)扩大了绩效审计的内涵和外延。新审计准则在第六条中指出要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效益性的工作目标,同时解释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过去政府各部门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的情况下,绩效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主要是通过对被审计对象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及其他公共资源所达到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监督,揭露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突出问题,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财政资金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随着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提出,意味着政府业绩评价机制已从单纯的唯GDP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和谐等综合科学发展转变。而绩效评价不应仅仅局限于经济活动本身产生的经济效益,还包括全方位、多角度的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评价。开展绩效审计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今后效益审计将成为审计工作重中之重。新审计准则紧跟新形势,丰富了效益审计内容,为绩效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客观真实的审计评价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增加了信息系统有关的内容。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在各行各业中的广泛应用,信息化环境相对于纸质账簿环境,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于如何在信息技术环境下顺利开展审计工作,新审计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信息系统审计有关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包括了对信息技术方面整体胜任能力的要求;审计人员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并从从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两方面了解信息系统控制情况;审计人员在判断重要性时,要关注信息系统设计缺陷;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包括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了信息系统审计方式的产生和发展,信息系统审计已日益受到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重视。但由于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系统的信息系统审计准则和标准,限制了其发展速度。而新审计准则为在审计工作中如何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指明了方向。
新旧准则差异分析论文
一、新旧会计准则之异同分析
(一)准则名称改变
原准则的名称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新准则的名称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新准则将“会计差错更正”修订为“前期差错更正”。
(二)增加了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并要正确理解追溯重述法
运用追溯调整法需要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运用追溯重述法需要确定前期差错的影响金额。如果这种影响无法合理确定,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也就无法进行。因此,新准则增加了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就以前某一特定期间而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认为无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或无法对某项前期差错应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1.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影响数不能确定;2.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做出假定;3.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实际工作中,要正确理解并按规定执行。而且,要正确理解追溯重述法,它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例如:年报中的收入为1100万元,在10月发现多计收入100万元;在编制20年报时,应视同该差错没有发生过,即20的年收入应改正为1000万元。
(三)将会计差错改为前期差错
原准则将会计差错分为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调整发现当期的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及相关会计报表其他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损益,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新准则将重大会计差错改为前期差错,增加了前期差错和追溯重述法的定义。前期重要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采用追溯重述法。确定前期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应该注意的是,新准则中,将舞弊产生的差错单独做了强调。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按原制度作为当期事项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新准则规定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追溯重述。例如:年6月购入一台设备,价值100万元,货款未付。年年末财产清查时,盘盈设备一台,应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补提折旧。这种做法,比原制度将盘盈结果100万元转入营业外收入要合理得多。
(四)对披露要求更具体
新准则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披露要求更为具体。例如,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原准则要求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新准则除要求披露以上这些内容外,还增加了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及无法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等信息披露要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和会计披露,没有区分非重大变更与重大变更,而是将它们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披露方式以同样的方法或方式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使会计信息提供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笔者认为,对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进行充分、详细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对于非重大的变更,则可以采用简化的处理办法(重要性原则)。对于重大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前期差错的'更正,应将其对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如果由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的更正,使股东财富受到重大影响,股东应该更清楚地了解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变化情况。新准则对重要的前期差错与非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重要的前期差错要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非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直接调整相关的科目,若涉及损益的,则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新准则对于如何界定前期差错是否重要,并没有清晰阐述。笔者建议,新准则可增加相关规定,如“重要的前期差错一般来说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二、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
新准则是对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方法的具体规定,因此仅指明了生效日期,而未专门提出衔接办法。新准则主体部分指出,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因此,对于新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以追溯调整。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
三、执行新准则由于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差异对企业权益、损益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所得税核算方法由原会计制度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下的递延法和收益表债务法,改为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核算注重的对象由原来的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转为暂时性差异(包括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考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分别反映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中。
(一)会计政策变更
新准则要求,除特殊情况外,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变更引起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因此,会计政策变更将直接影响期初的留存收益,使所有者权益出现变动。同时,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科目的调整,将导致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例:某公司12月购入一台管理用电子设备,原价32万元,预计使用5年,净残值为2万元,采用直线折旧法,6月25日,设备闲置,按照当时制度规定,该设备从7月份开始未计提折旧,1月1日,该公司开始执行新准则,按新准则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该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33%。税法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但可以在固定资产清理时作为清理成本在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而其计税基础大,两者差异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10%计提盈余公积,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1.计算累积影响数(单位:元)
2.20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1)调整累积影响数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
递延所得税资产9900
贷:累计折旧30000
(2)调整由于净利润的减少而调减的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20100×10%)20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10
3.调整会计报表项目
该公司应调整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20栏有关项目。对于资产负债表,应调整2004年年初数,即调减盈余公积201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8090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9900元,调增累计折旧30000元。对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应调增年管理费用30000元,调减2004年年初未分配利润18090元。
(二)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可见,会计估计变更不影响以前年度的权益和损益。如果变更仅在当期有效,那么其影响数将计入当期损益,同时造成相关资产、负债科目的变动;如果变更的影响持续到未来期间,则其影响数还要计入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四、延伸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和差错》(以下简称IAS8)中相关内容的规定基本相同,但还是存在以下差异
(一)关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IAS8在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方面,规定了管理层应如何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尤其是在没有适用准则和解释公告的情况下管理层选择会计政策时应参照的文献;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其他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披露内容
IAS8要求披露尚未采用的已发布未生效的准则或解释公告将产生的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新准则对此未作规定。
(三)关于重要性
IAS8对“重要性”进行了定义,从采用会计政策和更正差错角度阐述重要性的应用:
1.如果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会计政策对主体的影响不重要,则主体不需要采用这些会计政策。
2.如果财务报表包含重大的差错,则这些财务报表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3.重要的前期差错应在发现后批准发布的第1套财务报表中以追溯的方式予以更正;新准则对此未作规定。
看到网上有网友对这些问题困惑,我就不再跟贴,单独开一贴细答相关问题及处理。因为不知道各位所处的行业,各位可根据自己所处的行业进行参考和借鉴。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付账款”科目
以上科目新准则均有设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金融资产”科目,并要求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调账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调账时,应将“物资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将“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开发产品”科目,对于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农产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另外,新准则还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对建造承包商专设了“周转材料”科目。调账时,应将原存货项目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科目。
五、“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
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另外新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3、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应当将上述三类投资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金融资产。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新旧准则会计科目衔接账务处理]
关于新旧会计准则差异的探讨毕业论文
一、新旧基本准则的差异
新准则对基本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及财务报告目标进行了修改。首先是对适用范围的修改,原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分编报财务报告”。其适用范围包括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次是对于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治理的需要”,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治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有关部分和社会公众等。
新准则对基本会计准则依据会计基本原则进行了修改,继续保存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夸大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等原则。公允价值应用是新会计准则修改的重点。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实质是客观价值,公允价值会计在本质上是夸大对资产客观价值的计量。公允价值会计的真正创意有两点:一是资产计价必须坚持客观价值计量,价格要能真正反映资产客观价值;二是资产计价必须立足于现在时点,坚持动态的反映观。公允价值会计是会计反映从静止观点向运动观点转变的开始,是科学的会计反映观的开始。公允价值的运用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
二、新旧具体准则的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中增加的具体准则。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的四项具体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则首当其冲。例如,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善用衍生工具这把“双刃剑”,由于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治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新会计准则与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共有五方面的差异:引进了金融工具的概念、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计价基础的不同、确认方面的差异和资产减值预备的差异。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准则。我国一直没有对原保险合同制定准则,实务指导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准。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有如下特点:区分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增加预备充足性测试;区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石油自然气开采准则。这条准则是对我国现行三大石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业务处理的描述。新会计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体现在: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的计算方法,原制度采用直线法,新准则引进产量法和年限均匀法。新准则答应提取弃置支出预备,并设置了“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预备”科目,同时取消了“地质成果”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旧准则并没有将房地产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来加以处理,而是把现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内容分散在其他相关准则之中。新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采用本钱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方法。本钱模式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相同,但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不需要摊销或折旧,也不需计提减值预备,只需要在期末按公允价值对账面进行调整,将其差额直接计进当期损益。
生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和股份支付准则。这三条准则对旧会计准则中未曾规范或者没有具体规范的方面制定了更为严谨可行的操纵指南,填补了在农业资产、补充养老保险和期权激励行为的会计核算规范方面的空缺。
(二)新旧会计准则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准则。
资产减值预备计提。新旧准则主要区别在: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则的使用范围,在资产减值迹象判定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也更具有操纵性。并且新准则引进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夸大一旦使用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本钱价值的账务处理。同时由于使用公允价值所产生的资产减值预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可谓是新旧准则中减值预备部分差异最大的地方。
债务重组方法。新旧准则最大的差异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将计进当期损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影响的是当期损益而不是权益。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清偿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条件和债权人终极让步的业务实质。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值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进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进合并范围。
所得税的影响。新旧准则的差异体现在:在计税基础上,旧准则夸大收进和用度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进行分析,新准则则夸大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从余额角度来进行分析。在所得税确认上,旧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新会计准则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在减值确认计量上,旧准则没有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预备的规定,而新准则则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计提减值预备,并在日后符合规定时可以转回。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新旧准则的差异表现在:旧准则对投资中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进行确认,并分期进行摊销,以调整投资收益,假如是负的股权投资差额就应确以为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钱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确以为商誉,该商誉不进行摊销;假如是小于的,则直接冲减保存收益。
总之,新的基本准则在鉴戒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增加了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公道内容,发挥了西方国家所谓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作为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第一层级,有利于保持会计准则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完整性、严密性、科学性。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动态系统,将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会计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快我国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和融进国际经济体系的步伐。
关于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两项内容的思考会计毕业论文
[摘 要]新准则引入了当前全球流行的资产负债观,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已经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彻底消失。本文论述了新准则下关于“两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取消“待摊、预提费用”的有利影响。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待摊费用 预提费用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以下简称“两费”)历来都是体现权责发生制最主要的账户。在原制度中,它们分属资产类和负债类账户,它们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有专门项目加以列示。但是新会计准则下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已经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彻底消失,其根本原因是新准则引入了当前全球流行的资产负债观,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重要体现。实务中我们应通过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并将其余额按发生时的事项分别转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实现新旧制度的衔接。
一、新准则下的权责发生制与“待摊、预提费用”
权责发生制是指企业按收入的权利和支出的义务是否归属于本期来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而不是按款项的实际收支是否在本期发生。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的设置和应用是权责发生制的产物,它把预先支付的各相关费用,在以后按照收益的期间均衡地加以摊销,或把需要以后支付的费用按照收益期间预先加以提取,使各个月份的成本费用均衡发生,起到了“蓄水池”的作用,因而备受各企业的欢迎。
但是,我国于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虽明确并提高了权责发生制的地位,却在经过准则应用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式稿几次变化后逐步取消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在个别具体准则中,对待摊和预提费用的处理有所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其中包括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项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一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的除外。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准则制定者的'意图是强调年报,认为小的费用在年度内没有必要均衡地分摊到每个月,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但留有余地,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他科目进行费用的摊销和预提。
二、新准则下关于“两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1。费用摊销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制度中常见的待摊费用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费以及一次交纳数额较大的印花税等,其特点是先支付,后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可根据待摊费用的不同性质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1)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
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应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科目。本科目可按材料的种类,分别以“在库”、“在用”、“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科目(在用),贷记“周转材料”科目(在库);摊销时应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摊销)。可见,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不论采用的是什么摊销方法,都不会再记入“待摊费用”科目,可以直接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摊销)核算。
(2)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费
对于先预付,后期才逐渐形成费用的项目,在理论上讲,可以通过“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在新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人认为可以先通过普通会计实务工作者更容易理解并接受的”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企业应当在预付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对于预付款项逐月摊销。每月摊销时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直至摊销完毕。
(3)一次交纳数额较大的印花税
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由此可知,企业在计算应交纳的印花税时,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在实际支付印花税时,则直接冲减“应交税费”科目。不再进行分摊。
2。费用预提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制度中常见的预提费用有预提借款利息、保险费、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根据重要性原则,当上述费用数额较小时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数额较大且有确凿证据证明需要预提的只能记入应付款项目。
(1)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一般于每季度末收取短期借款利息,为此,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一般采用月末预提的方式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分期付息长期借款的利息处理办法。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企业应当在月末按照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根据已预提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根据当月应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根据应付利息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预提保险费、租金
对于此类业务。新准则及应用指南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暂无非常合适的科目进行核算。笔者建议,本着重要性原则,对于数额较小的保险费、租金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数额较大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当在月末按照计算确定的应付租金或保险费,借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交纳租金或保险费时,根据已预提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根据当月应付租金或保险费,借记相关费用科目,根据应付租金或保险费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固定资产大修理费
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来的估计(如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提高产品质量),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无论发生支出的金额大小。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不再通过费用摊提账户核算。
三、取消“待摊、预提费用”的有利影响
1。对资本市场影响小
新准则规定以年度作为会计期间,而企业“两费”年内摊提的占大多数,它们过渡前后不会引起年度会计报表的任何变化。只有跨年度摊提的小部分“两费”,才会因报告期末停止摊提、转入各成本费用项目而对报表造成些许影响。从最后一次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两费”的上市公司20年报看,期末计入报表的“两费”不足总资产,总负债的0.2%,不足三项期间费用总和的0.5%。因此将这两项费用在报表中并入期间费用,对总资产、总负债以及期间费用的影响都是微乎其微。
2。有效提高信息质量
新准则实施前,“两费”成为某些企业利润指标的“变压器”。概括起来,利用“两费”制成假账主要有:随意改变“两费”的摊销、预提期和摊销、预提“挂而不摊”掩盖亏损;将不属于“两费”的内容列入“两费”,将属于“两费”的内容未列入“两费”;“两费”摊入和预提对象不正确;“两费”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不正确(如将“两费”的总账余额直接填列)等情况。“两费”过渡后,这些违规做法将不复存在。同时还可减少审计成本,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能够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对于提高我国财务信息透明度及可靠性、提升我国财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新准则新特点毕业论文
【摘 要】本文从四个方面入手,分析了资产减值适用范围的变化,减值转回的变化,资产组减值损失及商誉减值处理的规定,总部资产等概念。
【关键词】资产减值、新旧准则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专门用于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相关事项,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差异较大,学习该准则时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一个较大变动:适用范围的变化
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等八项资产减值,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资产减值准则制定后,原来在投资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中规定的资产减值将包括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新会计准则规定,可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除第8号资产减值中所适用的资产外,相关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旧准则偏重于工商企业,而新准则进一步扩展到金融、农业、房地产等众多领域,扩大了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
二、一个不允许:减值确认不得转回
在现行会计制度中,对于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数额内转回,根据我国的实际运行情况分析,此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新的资产减值准则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新准则做出不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三、二个难点:总部资产的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和商誉账面价值的分摊
1.涉及总部资产的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
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
(2)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按下列步骤处理:第一,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应当参照上述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资产组的情况处理。第二,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第三,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应当参照上述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资产组的情况处理。
2.商誉账面价值的分摊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四、三个新概念:资产组、总部资产、资产组组合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非流动资产要求在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时确认减值。由于一部分资产无公平交易的市场,使得销售净价无法确定,同时又没有提出资产组、资产组合等概念,估算单项资产的预期现金流量也是非常困难的,这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很难确定,难以判断某些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损失的问题。资产减值准则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引入了“资产组”及“总部资产”的概念,使得企业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能够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估算。在估计可收回金额时,既可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算其可收回金额,也可以资产组或总部资产为基础,估算其可收回金额。这样减值测算方法更加灵活、准确,最终使企业确定的利润更加真实可靠。
五、其他注意方面:
1.资产减值的认定
新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的认定,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第二步,若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可收回金额,即进行减值测试。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必须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有减值的迹象。除此之外,要求在任何有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减值的时刻,都应计量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所以,减值测试不一定只有在资产负债表日才做,而是在企业财年会计年度的任意时段都有可能进行。若不存在任何减值迹象,则不必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因为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2.资产减值的计量更具有操作性
在资产减值的计量上,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新准则在销售协议、活跃市场下公允价值的确定以及不在这样的条件下依据最佳信息和同行业或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或结果作参考。除此之外,新准则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使企业在操作时有章可循。
3.披露
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一是资产减值信息,即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分部报告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二是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三是当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等信息;当商誉的全部或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部重大时,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额。
4.新准则体系资产减值准备类科目
新准则体系将该科目改变为15个,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3号.
一、新旧准则中借款费用的差异比较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要要借款费用》,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以及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时要包括当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金额时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新准则在利息的资本化及其金额确定方面的规定与旧准则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计入存货成本。
2.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3.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所差别
新旧会计准则中,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变的,即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包括计算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累积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计算资本化率和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同的是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院淤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于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4.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
旧会计准则中不考虑借款费用扣除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新会计准则允许借款费用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有些借入资金常常在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支出前,用作临时性投资。此种境况下,在确定本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时,将获得的投资收益从发生的借款费用中减去。比如说,计算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时,要按全部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5.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
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6.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
根据旧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例如,银行借款手续费、承诺费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根据新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但取消了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
二、借款费用差异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会计科目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所以要增加存货或投资性房地产中用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会计科目,如院开发成本等。
2.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所以要增加与此相对应的会计核算业务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3.财务状况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相应的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如院存货、无形资产等的价值。减少当期财务费用,进而增加当期利润,但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总之,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等方面的规定与国际趋同,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新旧存货会计准则的比较会计毕业论文
一、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的差异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四章内容组成;而旧存货准则是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办法、附则共十部分内容组成。相比较而言,新存货准则的总体结构比较严密,层次较分明,体系也十分完整,涵盖了会计确认到披露的整个过程,也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二、新旧存货准则内容的差异
1.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发生变化
新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一是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发出存货流转情况,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例如:一些为了避免先购入或先生产完工入库的存货存储时间较长,发生货物变质或毁损,便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而在会计处理上却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使得存货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互脱节,并且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二是国际会计准则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准则的修订,表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这一变化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
2.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就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这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1、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及比较
(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5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4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
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4)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
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1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1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2、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原准则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很少涉及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新准则将原来因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偿还负债获得的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1) 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1。 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 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但并不代表着盈利能力的增强。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因为这些收益是由于债权人的某些让步而取得的,只是当期的。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3。 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通过债务重组,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费用,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成本。
4。 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1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使债务人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
5。 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可以用闲置的资产而刚好是债权人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
(2) 对债权人财务的影响
1。 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规定:(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损失准备金,损失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4)以修改有关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余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 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可以收回1定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资产,减少财务费用负担,还可以收回部分由于收入和债权的同时确认而增加的资金垫付,如垫支的税金等。
3。 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3角债。通过债务重组使长期呆滞的资金得以活化,恢复应收账款的速动性,对提高资金的循环质量具有1定的积极意义。
4。 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提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通过债务重组,减轻债务人的部分负担,留有走出困境的机会,债权人也可避免更大的损失。另外,如果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被拖欠过多、时间过长,便形成债权人的潜亏因素,所以通过债务重组使部分债权得以实现,可增强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5。 可能改变债权人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流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通过债权变产权的方式进行,这样必然使应收账款变为长期投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郑庆华,赵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 准爸爸讲故事
★ 准高三作文
★ 准初一作文
★ 寇准简介
★ 准初三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