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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络媒体是新闻传播的重要手段,网络媒体作为新闻媒体理论的全新领域,凭借其信息传播速度快且广泛的优点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推崇。但是网络新闻传播还属于一个全新的领域,因此在具体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进行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影响网络新闻传播的发展。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信息传播多元化、个人身份隐匿以及法律规范不健全都是造成新闻道德失范的原因。如何引导网络新闻传播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成为了我国相关部门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新闻传播概述
在传统新闻传播过程中,由于每条新闻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因此就减缓了新闻传播的速度,受众看到的很多新闻都是前几天发生的,这就让新闻传播失去了实效性。但是网络新闻以其新闻发布者范围广泛,程序简单等特点,让网友可以随时随地发布新闻,极大提高了新闻传播的速度。让人们能够第一时间就接收到新闻,提高了新闻的实效性。如今网络新闻在传播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反馈性,这是传统新闻传播不具备的特点,在新闻平台上发布者和接收者能够进行交流,让发布者及时了解接收者的喜好,从而不断完善网络平台。传统信息传播媒介,信息流通方式都是单向性的,因此互动性不强,让接收者有一种被动接收信息的感觉,但是网络新闻传播就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让新闻的提供者和接收者能够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进行互动。网络新闻在发布过程中没有太多要求,新闻提供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编辑新闻,然后进行发布,这就使得新闻是最接近原始状态的,没有多余的修饰,人们能够看到最真实的新闻。这极大地还原了事件的本身,因此这样的新闻更具有阅读性。网络新闻能够加快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信息全球化的发展。网络新闻传播的出现能够让受众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想法,真正实现了言论自由。
二、我国网络新闻传播的失范
网络新闻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带来了很多的优势,但是任何一个事物都存在两面性,因此网络新闻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在实际的网络新闻传播过程中,失范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影响到网络新闻的良好发展,同时也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影响到网络良好秩序的形成,因此,需要对我国网络新闻传播失范问题进行相关的分析,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网络新闻传播失范率,促进网络新闻更为良好的发展,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一)信息传播多元化造成的新闻道德失范
网络新闻媒体的出现让传统新闻媒体的主体地位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如今新闻传播的格局已经发生了改变,一些非专业性的新闻传播网站开始不断出现,还有一些以个人为单位的新闻传播网站,这些网站在不断增加新闻传播的形式和内容,造成大量不良信息出现在网络上,由于新闻传播的多元化导致管理困难,整个网络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但是如果想对网络进行整改的话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想要大规模的整改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二)网民个人身份隐匿造成的新闻道德失范
在传统新闻传播过程中网民的身份就是信息的接收者,但是随着网络新闻传播的发展,网民的角色已经发生了变化,由信息接收者变成了信息的传播者。网民通过网络能够选择自己喜欢的新闻,在观看新闻的同时还能够传播新闻,但是在网络世界里,网民的个人身份都是隐匿的,因此一些网民就会随意散播一些不真实的新闻,扰乱网络秩序,网民的新闻传播行为缺乏安全的保障,长时间发展下去就会造成新闻道德失范。
(三)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网络造成的新闻道德失范
在现实社会中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在网络世界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不法之徒就会趁机钻法律的空子,造成网络秩序混乱,而且很多网络中的案子都没有办法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进行解决,相关部门只有在问题中不断摸索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不断积累的问题使得网络管理更加困难,相比较网络媒体,传统媒体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在这一点上,网络媒体应该充分借鉴传统媒体的经验,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从而实现网络新闻传播的良性发展。
三、网络新闻传播失范的管理策略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应该不断加强网络管理,只有不断加强网络管理才能够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让人们在健康阳光的网络环境下接收网络信息,对于在网络新闻传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采取多样化的措施进行解决。
(一)加强网络新闻管理,提高部门重视程度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问题之所以能够得到快速有效性的解决是因为有专门的单位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在网络新闻传播过程中也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管理单位,这个单位主要从事的工作就是及时解决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对相关网络管理人员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让网络管理人员明确自身的责任,不断深入了解一些网络问题,从而做到从源头遏制不良网络行为。严格的网络新闻管理是加快整个网络新闻传播发展的重要方式,在挑选管理人员的时候应该注重管理人员的'专业性,相关部门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从而更好地管理网络秩序。在对网络新闻进行管理时,面对一些问题,虽然网络管理部门要进行及时解决,但是解决问题的担子不能只落在网络管理这一个部门上,在解决问题时应该协调多个部门单位共同解决,提高各个部门的重视程度,对人员进行合理调配,让人员能够得到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的发展离不开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够增强网络新闻传播的实效性。
(二)健全责任负责制度,实现网络实名机制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现有的网络新闻管理模式已经不符合如今网络新闻传播发展的需求,因此应该重新制定一套健全的责任制度。只有将责任落实在发展过程中才能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网络秩序。网络新闻传播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参与网络新闻传播的人群也非常多,因此在无形之中就加大了网络管理的难度。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网络实名制的方式,在实行网络实名制以后网民对于自己的言行就会更加注意,捏造事实和散布虚假新闻的情况能够得到有效缓解,网民在发布新闻和评论新闻的时候也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相关部门也应该注重检查,一旦发现一些不良网络信息要及时追查原因,如果是个人在散布不良信息,相关部门对个人要进行严厉处理,从而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将一些失范的问题彻底解决。
(三)提高网络传播安全意识,关注信息传播导向
我国的网络新闻传播管理正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管理意识发展不到位,在管理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新闻管理的重要作用,在管理过程中缺乏动力。面对这些问题,要不断提高网络新闻管理在整个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网络传播安全意识,相关管理部门作为网络媒体的监督者,应该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引导人们接受正确的价值观念。
四、总结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新闻传播已经成为了主要的信息传播方式,针对网络新闻传播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建全网络实名制,对网民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充分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促进网络新闻积极向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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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高炜
【摘 要 题】新思路
【 正 文】
作为大众传播之一的新闻传播,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书刊等现代传播媒介,向社会不特定大众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是一种以现代化方式进行的有组织的传播。作为新闻传播主体的新闻传播媒介,具有对个人和社会进行影响、操纵、支配的力量,即“媒介权力”。而且,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媒介的力量已深深嵌入包括社会公共领域在内的当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构成了社会权力结构中一种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特殊的权力形式。另一方面,新闻传播主体也因此而承担着神圣的社会责任,公众对新闻传播主体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及特殊的期望。这表明,新闻传播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传播行为,即新闻传播必须要有一套制度安排,才能保证其公正有效地进行。
新闻传播制度,是指运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和规范将新闻传播的地位、角色等整合为行为模式或行为规则的体系。规范是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理解和遵循的普遍规则。本文所讨论的新闻传播失范,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主体的行为偏离或超出社会既有的规范体系,背离了其在公共领域中的角色期望等异常现象。对此,本文主要从新闻传播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层面分析当代中国新闻传播失范的原因。
一、新闻传播正式制度供给不足
新闻传播正式制度供给不足,这一判断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由于新闻传播制度建构体系的不完善及缺乏科学性与适应性,造成监控乏力和规范盲区,这是从应当与可能的范畴,从与其他国家新闻传播法规的对比,以及社会舆论或公众角色期待等方面衡量的结果,是现存新闻传播正式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导致的失范;其二,由于现行新闻传播正式制度在执行方面缺乏严肃性和刚性,使新闻传播主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章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约束与有效控制,这是现有新闻传播正式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失范。
正式制度是制度主体有意识地创制的各种规范,它是国家根据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行为须加规范的需要而制定的.成文的行为约束,它体现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之中,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在社会权力结构的保证下得到执行或强制执行,不会因为具体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变化,表现出相对的刚性与稳定性。正式制度的价值在于它以明晰、确切的形态出现在公共领域中,可以使人们依此做出某种判断或预期,也就是说,它可以帮助人们消除某种不确定性。正如英国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所揭示的:制度之所以影响人们的行为,是因为制度中存储着有关该社会的种种信息和规则,这些信息和规则符合人们省力原则的要求,即代替了个体成员思考的必要性,强化了他们对某些领域和规则的记忆并通过这些记忆系统来引导人们的注意力。[1](10-18)
西方国家的新闻传播,大多有着一套正式制度――新闻传播法律体系,用以规范其新闻传播活动。例如,早在1776年世界上第一部新闻法――瑞典《新闻自由法》就问世了,特别是1881年法国政府颁布的《新闻出版自由法》,以其完备性和深刻性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新闻传播法的参照和典范。西方国家逐步形成新闻传播的制度化,其重要特征之一是:以正式的法律体系监管新闻传播活动,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公共领域中的公正、平等与民主,保护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利,防范并打击新闻传播机构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2](245)而在我国,国家提供制度的能力和效度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难以适应新闻传播活动对制度规范的需求,对新闻传播的监管调控基本上还停留在以人治为主的层面上。虽说改革开放以来,陆续颁布了一些关于新闻传播的行政法规,新闻传播监管法制化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时至今日新闻传播活动仍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法律可依。由于正式制度的缺失,造成监控乏力或规范盲区,使得新闻传播行为的“合法性”无所依凭,致使一些新闻传播机构或新闻工作者打着“新闻自由”、“第四种权力”的旗号,利用新闻媒体“议程设置”和“授予地位”等社会功能方面的优越性,收受刊播费,出售新闻版面,企业与记者联手做“新闻”,搞暗箱操作等等,花样不断“创新”,为部门和个人捞取好处。而对这些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以及扰乱新闻传播秩序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罚,缺乏严格鲜明的标准与刚性,不仅直接危害到新闻媒介及其传播行为本应具有的客观公正性,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全社会正在逐步建立起来的对制度的信赖与信心,消解了制度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不利于社会中个体自我规范意识及行业自律意识的形成。而要标本兼治,必须首先清醒地认识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社会心理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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