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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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论文

篇1: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论文

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论文

[内容提要:网络犯罪将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大大增加,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也将成为刑事立法、司法的难点之一,本文想通过对于几种管辖模式的分析,为我们的学习提出一点有益的帮助。]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决定》以宣言的形式为我国打击涉及互联网的犯罪提供了法律性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于涉及互联网的犯罪重视,同时也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成为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网络刑事案件的特点

1,说到网络案件必须对互联网有一个认识。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同时,它不仅是一个有形的用各种缆线连接的计算机网络,而是作为一个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资源最丰富,使用最为迅捷的网络信息库。从表现形式上看,互联网不仅是一张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从功能上讲: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互联网运用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协议(TCP/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

网络空间具有三个主要特性:1

(1)客观性,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具体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存在,它和地理空间(或称作“物理空间”)一样可以被感知。在网上的行为一样可以对客观的外在世界产生影响。这是国家对于网络行为控制,并且使国家权力的的基础。

(2)全球性,这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管辖问题的基础。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使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商业活动。互联网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网络空间的一体化的自由状态是其全球性的结果,随着加入互联网的地区和用户的增多,网络空间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弃和膨胀。

(3)管理的非中心化,互联网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互联网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server),所以,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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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释明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释明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在我国确立了释明的概念,通过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使法官对释明从疑惑到领悟一路摸索,现已成了法官的一种义务。而在释明过程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且争议较大的是法官对案件法律关系性质的释明。《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

李某与王某恋爱,李某计划与王某结婚,同时王某买房时,李某汇给王某100000元。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李某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00000元。王某则认为是赠送。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李某进行了释明,李某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法院重新指定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王某在法院告知后15天内以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不在该院管辖范围内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如何处理这个管辖权异议各个法官的意见也不一致: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即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机会,现提出已超过期限,法院不予审查,告知即可。

第二种意见:变更案由后即为一个新的案件,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法院采用告知形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第三种意见:如果释明引起管辖权变动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不能再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程序问题,处理不当涉及到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违法就要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引起重视,本人赞同并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后双方对判决均未上诉。通过对个案的审理,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与探讨:

一、首先应当明确管辖权与释明权、答辩期与举证期限、法律关系与案由的概念与关系:

(一)管辖权异议:

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分工和权限。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地域管辖又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不同的管辖规定了不同标准,并对不同的管辖之间的效力也作了规定。

2、管辖权与管辖权异议: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确定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一方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异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而“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应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

(二)释明

1、释明权的概念:释明权,又称阐释权,是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证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释明权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也是为了克服诉讼效率低下、诉讼费用高昂等弊端。对应当释明而没有释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而予以撤销。

2、举证期限:我国民诉法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但并不排斥限时举证,举证期限是针对过去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而设定,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有当事人双方约定与法院指定两种形式,并充分体现在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上,将导致证据失权。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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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网络推广涉及的问答平台经验浅谈

网络推广的平台是多样化的,付费的免费的不计其数,网站推广其中问答平台是一个特别有效的免费推广平台,但是免费的资源需要合理的利用...

网络推广的平台是多样化的,付费的免费的不计其数。网站推广其中问答平台是一个特别有效的免费推广平台,但是免费的资源需要合理的利用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第一:平台选择

小编最常做的有3大问答平台:百度知道、搜搜问问、天涯问答。百度知道不用多做解释,百度自己的产品。搜搜问问和QQ一起,中国现在QQ用户超过1亿,你的账号有什么动态都会及时的出现在好友那里,有效进行宣传。谷歌搜索引擎受到大量国内客户喜欢,天涯本身也是一个比较强大的问答平台,而且投放外链成功率高,效果很强大。投放成功以后有很多中小网站回去大量采集,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网络推广(tg.8u.cn/)之问答平台的选择相当重要。

第二:关键词投放

利用问答平台做自问自答推广,是很有效的网络推广方法,

网络推广但是要注意关键词的投放,提问时要出现关键词1到2次,回答中也要适当的插入关键词,密度跟普通的文章差不多,按一般的回答问题的长度50-100个字3到4个关键词为宜。

第三:用户体验度

问答平台虽然说是在做广告,但是要考虑到用户的体验度,不能纯粹的为了广告而广告,简单的提问、简单的回答,那样投放到百度知道平台收录了也许增加个相关搜索,投放到其他地方没被收录就相当于做了无用功。用户需要一些信息才会去查找,但你的广告中没有任何实质内容,他没有从你的广告中得到任何他想知道的内容。这样的网络推广就是纯粹性的广告植入了,也是很多用户都反感的。

第四:添加网址技巧

用过百度知道平台的用户都了解,添加网址极为困难,但是可以巧妙的加入。网络营销可以把网站相关的信息放到你的博客或者写成一篇博文,把博客地址或博文地址贴进去,也可以把相关的百度百科词条放到参考资料里。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在网站前面加上zhidao.baidu.com,这样也可以提高网址的存活率。

网络推广掌握了问答的以上技巧,你就有一个比较清晰地做问答的方向了,这样也有利于问答功能和效果的体现,反过来对网络推广也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篇4:网络论文

关于网络论文

如今,因特网(Internet)已闯入了我们的生活,它在对现实社会发生着深刻影响的同时,一种崭新的社会生活形式──“网络社会”生活正向我们走来,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论文。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道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在特定的人类交往活动中形成、并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根据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网络社会自然也应该具有自己的道德,那么,网络社会的道德提出了哪些新课题,具有哪些新特点、其发展趋势如何呢?我们必须跳出“纯”技术的视界,对之作一番认真地探索与思考。

一、“网络社会”:新型道德的基础

在形形色色的技术创新之中,如果把历史上那种能够引起生产方式的变化、并广泛波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导致社会整体变迁的技术进步称之为“革命”的话,那么,当今世界引人注目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无疑可算是正在我们身边发生的一场声势浩大的“革命”。

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形──因特网已获得了令人惊异的发展,目前全世界已有186个国家和地区的1亿多人使用因特网,并且它还在呈典型的指数增长方式发展,其主机数和联入网络数大约每10个月翻一番。特别是自80~90年代以来,原来只为军事、科研、教育等服务的因特网,开始向各行各业、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服务,从而引起整个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变化。在经济领域,它突出了知识、信息的价值,有利于广泛、迅速地传递商贸信息,沟通顾客和生产厂家,及时生产出满足顾客需要的产品;在政治领域,它用来在政府与民众之间进行信息沟通,充分发扬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机构的办公效率,提高其科学管理及决策的水平;在军事领域,它可以使军事指挥系统全面迅速地掌握敌情,加强全局的协调、控制和快速反应能力;在科教文卫领域,方便人们查询、利用各种信息资源,进行科研合作、远程教学、医疗会诊;在生活领域,可以实现电子购物、虚拟旅游、交互式娱乐;……电子广告、电子商场、电子银行、电子报刊、电子教室、电子图书馆、电子论坛、电子会议、电子购物、电子游戏,以及远程医疗、远程点播等网络应用皆出现了爆炸性的增长,社会文化论文《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论文》。这期间,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方式也出现了引人注目的改变: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主要形式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交往、活动的范围受制于物理时间和空间是比较狭窄的;而以因特网为基础,人们之间的交往以间接交往的形式为主,以符号化为其特征,交往、活动并不受物理时空的限制,也就是说,网络交往、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是现实社会所无法比拟的。总之,因特网正以极快的速度,把社会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各国、各地区联成一个整体,形成了所谓的.“网络社会”或“虚拟社会”。现实社会生活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网络,甚至可以说离开因特网,现实社会生活有可能陷入瘫痪状态。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在进行规划,计划在21世纪初进入建立在因特网之上的“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不是对立的,网络社会生活是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分化出来的,它是社会人通过因特网(作为网络人)相互交往的过程,它必然以现实社会生活为背景。如果用物理空间和电子空间(Cyberspace)比喻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生存空间的话,那么,电子空间并不能取代物理空间,因为人毕竟还是一个物理的存在物。虽然电子空间会极大地改变传统社会的结构,但人的物质、能量的需求毕竟还要在物理空间里得到满足,即使是人的感知和情感需求,也需要在物理空间里才能获得直接的满足,比如基于家庭的各种情感,就需要家庭成员在一个物理的地点才能很好的培育和升华。真实的情形是,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各有所长、互相补充,它们共同构成了人们的生存、生活环境。

应该承认,网络形成之初,它不过是现实社会

篇5:试析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试析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论文摘要:网络已经是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也由此造成了大量的版权侵权诉讼的发生。确定管辖权是相关案件处理的前提条件,但传统的管辖权确立标准在网络环境下面临巨大的挑战。本文以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确立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提出了确立管辖权的标准,以期能对中国网络版权侵权管辖机制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网络版权 侵权 管辖权

网络版权侵权是指没有得到版权人允许,而且没有法律依据,擅自上传或者下载,以及其他使用不正当手段在互联网上使用应该由版权人专享的权利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涉外网络侵权案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都经常发生,数量居高不下。但网络侵权与普通侵权不同的是被侵犯的权利是以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为主,而知识产权中又以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最为常见。网络环境下80%以上的侵权行为侵犯的都是版权。我国现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这一内容,涉外网络版权侵权应适用的法律为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或者法院地法。被请求地法与法院地法都是可变的系属,最后真正能够适用某一地点法律是建立在该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的。因此在涉外网络版权案件中能够取得管辖权就成为适用某国法律的必要前提条件,并且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对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产生影响。

一、面临的问题

但是对于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的纠纷去确定管辖权要比传统案件的管辖权要更加困难与复杂。由于网络环境具有信息化、自由与高效率的社会特征,还具有开放性、虚拟性、技术性、隐蔽性、无纸化、交互性和传播速度快等技术特性,使得传统的管辖权确认的标准在此无法使用。网络使得此类案件的管辖权诸多问题,但下面三个问题最为突出。

(一)无法以地域作为管辖权确定的基础

传统的侵权纠纷一般均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来管辖,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侵权行为在侵害权利人权利的时候,也损害了侵权行为地所属国家的社会公共秩序,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法官熟悉本国的法律,适用本国法律,有利于维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序良俗,也有利于争端的快速解决。而且在现实空间中,行为地是确定不变的,无论是行为发生地还是结果发生地都可以指向特定的国家,然而网络世界是不存在物理上的疆界的。对全球的网络使用者来说,他只明确进入与访问的网址,而并不知晓属于哪里来进行司法管辖。网络使得侵权地的唯一性与稳定性失去,全球各地的网民均可以浏览没有被限制网站上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如果侵犯版权,则相应主体的行为可能发生在世界各处,侵权人的行为与法院地国家将可能不存在直接的联系或只存在极少的联系。侵权人可能不曾进入法院地的国境,也没有相应的财产在该国境内,这都将影响管辖权的确定。虽然不能说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在网络环境下对侵权行为进行管辖完全无能为力,但至少在这一领域并未体现出比其他地点拥有更多的优势。

(二)无法以存在联系来确定管辖权

传统的管辖权往往由与案件的主体、客体、内容方面存在着某些特定的联系的法院获得,但现在对于网络版权纠纷中上述因素与特定法域的联系是不稳定的、易改变的,如何判断某一地点是否已经与案件建立起这种联系非常难以判断。比如,在自己的网页中擅自上传他人的文学作品用来牟利,是否就可以认定与在该网页浏览或下载文学作品的地域都建立了特定的联系?这些都没有可以采用的标准去依据,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情况日益增多。而且就网络侵权纠纷而言,它并不属于哪个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之列,可以平行进行管辖的法院通常存在多个,假设只需存在某种联系就可以行使管辖权,将会使这类案件的诉讼中经常发生“购买法院”的情况,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行使将会变成具有偶然性与非可预见性的特定,这显然是不符合国家司法主权行使的要求的。

(三)传统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受到挑战

“原告就被告”是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在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中,由于互联网的技术特性之一虚拟性造成网络用户在上网时真实的身份没有被验证,只有在法律有强行性规定时或者数量很少的网站才有提供真实信息的要求。常见的情况是具有一个VIEID(Virtual identity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的简称,网络身份证)就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各种行为,VIEID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是不具有对应关系的。这就造成有些案件中侵权人的住所很难确定,而且很多时候,原告与被告分别处于不同国家,这种场合再采用这一原则会导致诉讼的成本大幅上涨,甚至影响当事人对诉讼这一救济手段的使用,还会损害相关国家的司法主权。另外,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网络版权的侵权的发生是基于网络,被告对原告利益的损害,后果一般在原告所在地更为严重。

二、管辖权的确定

网络的广泛使用使得传统的确定管辖权的规则在应对网络版权侵权纠纷时遇到许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在世界上并不存在着通行规则可供采用,但也并不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针对上述情况,对于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应该允许采用以协议作为确立管辖权的.主要根据,并在没有协议时由权利请求保护地法院或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

(一)协议管辖的应用

协议管辖是指对于不涉及内国公共秩序的案件,允许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选择确定管辖法院。把协议管辖的做法引入到网络版权侵权领域,可以使作为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的意思自治在管辖权领域得到扩展,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管辖权问题的解决更加灵活;能够有助于避免或者减少因为相关国家在网络版权纠纷管辖权的规定过于刻板而可能造成的不合理、不平等管辖的现象的发生;而且借当事人之手是各国在这一方面可能发生的管辖权冲突被轻松而完美的解决;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就能够对今后诉讼会涉及到达各种因素进行综合的考虑与权衡,极大地增强了相关诉讼的准确性与可预见性。但协议管辖的实质上赋予了有关诉讼当事人以只有国家立法机关与司法审判机关才能享有的权利,因此需要对当事人的这种意思自治权从选择的时间、范围等方面进行限制,避免发生被滥用或者与内国公共秩序相冲突的情形。而且有些案件中是无法达成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这时就还需要其他方式来补充。

篇6:涉及建设用地的法律问题 论文

关于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 论文

建设用地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因专业性强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之中,为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和依法行政带来不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纠纷会大量出现。因此,通俗而又系统地分析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设用地的依据――规划和“三证”

1、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协调省域内各城镇发展,保护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未在限期内完成的省、自治区,不得进行各省、自治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这表明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要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之相协调,当然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不一致的,可以适时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一般而言,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是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而城市详细规划、农村集镇规划又分别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细化且更具有可操作性。这些不同位阶的规划不仅编制和实施主体、审批和修改程序不同,而且法律效力也不同,低位阶的规划非因特殊情况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与上位阶的`规划相抵触。所有不同位阶的规划均为建设用地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不符合规划要求,不在规划范围的不得不申请建设用地。

应当说明的是,第一,县级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第二,我国规划法只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调整;第三,涉及规划区以外的如省道拓宽建设用地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关于全省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法律,涉及规划区外如乡村公共设施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农村集镇规划和相关法律。

2、“三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证明(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行文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拔土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证”是建设用地合法化和开工建设的必备要件。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用土地由政府责令退回;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章建筑,予以处罚。

二、建设用地的前提――土地的征用和申请取得

1、征为国有土地

土地的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先征用为国有,使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在批准权限上,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另外征用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也由国务院批准;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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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

1.缺乏民主环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发达的民主意识和浓厚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设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发达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的确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延续至今。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留着职权主义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能力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涉,甚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

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妨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背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最后,尽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用以支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这无疑也是立法的重大缺失和执法的不力。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

1.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最根本的措施是立法的完善

《刑法》第306条是专门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在立法技术上,该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威胁”、“引诱”含义模糊,执法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利用该条对律师试行职业报复的现象,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甚至很多地方出现“罢辩”,现象,刑事代理率下降,这无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挫伤,因此,刑法第306条应当废除。

2.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刻不容缓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者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还规定“律师如因履行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不同程度地赋予律师这一权利。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由辩护律师所担负的职责所决定的,辩护律师作为司法公正天平上另一端的祛码,其主要职责是针对控方获取的有罪证据,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有效地行使辩护权。

(二)律师的自我防范

1.尽量避免来自委托人方面的风险

律师首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素养,有的放矢,(1)不冒然承接案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深入了解案情,不接自己理所不能及的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对委托人影响重大。(2)拒绝家属的非法要求,拒签风险代理合同。承办律师应当在办理委托时向当事人阐明办案流程,预先提示诉讼风险,必要时让其签订书面的风险告知书或书写谈话笔录,禁止大包大揽,承诺案件结果。

2.特别注意防范办案过程中的风险

(1)会见中的风险防范,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辩律师权利扩大但风险也随之增加,在会见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①只要是敏感性案件,尽量两名律师参与会见,重大案件不妨两个律师合办:②所有的会见过程要全程做笔录,让被告人签字,必要时请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电话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③会见过程中要谨言慎行,不说容易使自己陷入麻烦之中的话语,把辩护的重心放在审判环节安全。(2)调查取证中的风险防范,①在侦查阶段要特别注意相应的法律限制,严格按法定程序调取证据,尽量不调查控方证人和被害人,如果确实存在疑点,可在开庭前把疑点记录下来,要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共同调查取证。②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在场见证调查过程,并在笔录上签名。④对于案件关键证人和有对抗心理的证人,律师询问应尽可能不说易产生歧意和不良后果的话,调查取证过程中,在征得证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录像,且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对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处按手印确认。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名并写明笔录已看过或已向其宣读,与所述内容一致的意见。严格把握取证程序,防止涉嫌“妨害证据罪”。(3)在阅卷方面,摘抄、复制的案件材料应当注意保密,要妥善保管。不得交犯罪嫌疑人亲属。让不让被告人家属看卷等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事先写在合同里。防止包庇罪和泄漏国家秘密罪发生。

(三)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团体职能

参考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缓解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压力,引导律师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律协和相关司法机关必要时应给予辩护律师合法的保护,律师刑辩中有违规行为,应先由其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对其展开调查,若确实存在违纪,则可由律协按规定予以处罚,由此,更好发挥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对律师行业有更好的规范作用,为律师的依法执业活动保驾护航。

三、总结

律师是当事人权益维护者、法律尊严捍卫者,但由于现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太少,而限制又太多,为了维护辩护律师的权益和安全,应不断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

篇8:浅谈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论文

浅谈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论文

内容摘要:内地与港澳地区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但是拥有不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属于不同法域,存在不同法域的区际法律冲突。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管辖原则解决涉港澳案件的管辖问题,是相关法院和当事人所面临并首当其冲的现实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的产生及解决做相关的分析。

关键词:涉港澳民事诉讼 管辖权 司法协助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与内地的民事交往不断扩大,民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已越来越显示出我国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不完善。作为区际法律冲突核心内容之一的管辖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更是经常困扰着有关的法院和当事人,解决与港澳之间的区际管辖冲突有时甚至要比解决国际之间的管辖冲突还要复杂和困难。因此,针对此类民事纠纷的特定情况,处理时,在如何确定并适用我国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上存在不少矛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内地和香港处理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定

(一),香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澳门略)

1,香港法律将涉外民事管辖权区分为对人诉讼的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的管辖权。对人诉讼,是指直接针对某一个人的诉讼,旨在通过法院责成某人为或不为某项行为。这种诉讼一般只拘束诉讼当事人。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被告身在香港,而法院的起诉文件能在香港送达被告,或被告自愿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辖权,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则》规定,批准将起诉文件于外地送达被告等三种情况下香港法院可就对人诉讼行使管辖权。对于对人诉讼,香港法院是从“有效”原则出发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的。

所谓对物诉讼,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其财产权益的诉讼形式。对物诉讼除了拘束诉讼当事人以外,还可以拘束有关的第三人。对物诉讼主要包括决定物之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诉讼、海事诉讼和有关身份行为的诉讼。其中前两种对物诉讼也采取按“有效”原则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对关于身份行为的诉讼,香港法院一般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是否在香港来决定它是否具有管辖权。

2,香港的冲突法对国际冲突法和区际冲突法不作区分,所以香港冲突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涉大陆民商事案件。此外,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包括涉大陆案件。在处理涉大陆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时,也会依据上述规则。

(二),内地关于涉港澳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

1,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为《纪要》)和《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为《解答》)中。根据《解答》的规定: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在实体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律的,可以适用。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地法院行使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参照涉外诉讼处理。此外,对涉港澳合同案件、侵权案件和离婚案件等实行特别管辖。(详见解答的相关规定,此处不一一分别列举)

2,肯定平行诉讼,并规定内地诉讼具有优先效力。

(1),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的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诉讼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 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纪要》中也指出,“凡中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外国法院或者港澳地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这说明我国对于涉外平行诉讼是基本肯定的,并规定国内诉讼具有优先效力。对于当事人提起的涉港澳平行诉讼则不加限制。

3,承认协议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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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论文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论文

摘要:本文认为,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中26个明确涉及暴力犯罪的条文进行了总体分析,并根据其对于暴力手段的依赖程度将其分为两大类:必要的暴力犯罪和选择的暴力犯罪。

关键词:暴力犯罪 刑法条文 分类 暴力 特征

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一起被统称为“传统犯罪”。由于这种犯罪在多数情况下针对人身,直接威胁人们的生命与安全,同时具有多发性、残忍性以及对人们心理的强烈震撼性,因此,即便是在各种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的今天,暴力犯罪仍然不失为一种极其重要的犯罪形式。对我国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进行探讨,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 关于暴力

要搞清楚“暴力”在汉语中的确切含义,关键在于对“暴”字的理解。在各种汉语词典中,“暴”字均有数个义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项:(1)损害,糟蹋;(2)凶狠,残酷;(3)急骤,猛烈;(4)突然;(5)急躁,冲动;(6)显露,显现。从其字面含义理解,结合实践,暴力应该具有这样几种特点:

1. 从行为的性质上看,暴力是一种侵害行为。

2. 从形式上看,暴力采用的打击或强制是急速而猛烈的。

3.从时间上看,暴力是一种突然实施的行为。

4.从后果上看,暴力往往是凶狠、残酷的,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5.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急于通过暴力达到某种目的:或取得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望。

根据以上这些特点,我认为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应做如下理解:所谓暴力,指行为人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望,而以急速猛烈的打击或强制形式,针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突然实施的一种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侵害行为。

二、 关于暴力犯罪

对于暴力犯罪的特征,我国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比较典型。第一种观点认为暴力犯罪的特征有5种,即:(1)疯狂残忍性;(2)预谋策划性;(3)犯罪动机的邪恶性;(4)恶性犯罪的连锁性;(5)区域分布的规律性。①第二种观点认为暴力犯罪有9个特征,主要:有:(1)青少年占多数;(2)手段极其残忍; (3)犯罪人的文化素质普遍很低; (4)偶发性常向连续性转化等。②

这两种观点在犯罪学和实践中确实具有指导意义,应予肯定。而从刑法的角度看,却都没有揭示出暴力犯罪的本质。

首先,无论是“疯狂、残忍性”还是“手段极其凶残”,都仅仅是暴力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不应归结为暴力犯罪的特征。。

其次,“预谋、策划性”和“犯罪动机的邪恶性”只是部分暴力犯罪所具有的特点,并不适用于所有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既可以经长期酝酿后实施,也可以临时起意而为。至于犯罪动机,对于大部分暴力犯罪来说确实是“邪恶的”,有些却并非如此。有的之所以实施暴力,只是为了达到另一种轻微的违法目的,如以暴力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有的可能出于对受害人的所谓关心爱护,如某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甚至有的可能出于一种完全正当的动机,如暴力取证罪。

再次,在这两种观点中,所谓“恶性犯罪的连锁性”、“区域分布的规律性”等特征仅仅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对于刑法研究则价值不大。

关于暴力犯罪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1)认为暴力犯罪即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③(2)认为“所谓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为胁迫手段内容,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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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网络维护论文

摘要:目前计算机网络已经在社会上广泛流行,这是计算机发展过程中可喜的一大进步。但是在我们为之高兴的后面,却又有使我们担心而为之头痛的一面,那就是网络在日常工作中的维护,对于计算机网络多数在一些事业单位上使用,它们一经出现故障,就会影响着整个单位的工作,因此对了解网络的常见故障的处理方法是非常的必要的。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故障,维护

1.前言

目前计算机网络已经在社会上广泛流行,这是计算机发展过程中可喜的一大进步。但是在我们为之高兴的后面,却又有使我们担心而为之头痛的一面,那就是网络在日常工作中的维护,对于计算机网络多数在一些事业单位上使用,它们一经出现故障,就会影响着整个单位的工作,因此对了解网络的常见故障的处理方法是非常的必要的。

2. 计算机网络的主要故障及维护

(1)计算机彻底断网

表现:IE、QQ、FTP等所有网络功能全部丧失。

维修方法:

1)先确定网卡是否工作,查看主机背后的网卡指示灯是否正常。

如果指示灯不亮,则:进入设备管理器(WIN98:我的电脑——属性——硬件;WINXP/:我的电脑——属性——硬件——设备管理器)查看有无网络适配器,进入拨号网络(WIN2K/XP)或者网上邻居(WIN98)查看是否有网络连接。查看网络连接是否被禁用。如果指示灯正常,但是提示本地连接没有插好,则可以确认是网线、集线器、交换机的故障,可以更换集线器、网线、交换机来确定具体故障位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网卡灯亮、一切连接正常仍然不能上网,可能也是网线或者物理连接故障,因为网线彻底连通是4线通畅,而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两根线通畅,网卡灯也是亮的。

2)如可以确定物理连接均通畅,可以尝试更换网卡,因为网卡插口附近灰尘同样可能导致网卡不正常工作。

3)另尝试固定IP(这种情况很少发生,除非DHCP服务器故障),WIN98可尝试设置正确的网关(有些人喜欢在SEVER装DHCP,导致整个段网络故障,强烈鄙视)。

(2)FTP无法连接:

表现:部分FTP无法访问,比如ftp://xxxy.lzu.edu.cn/ 等站点。

维修方法:这些FTP站点采用PASV模式,IE不支持,可以用CUTEFTP等工具,也可以尝试:IE——属性——高级——使用被动FTP。(有时无效,需要重起)。也可能是由于防火墙限制导致。

(3)服务器DOS分区无法启动

维修方法:表明服务器DOS分区有故障,可用一张干净的磁盘启动系统,用“DIR”命令看一下SERV-ER.312目录中的有关SERVER实用程序是否还存在,如果存在表明只损坏了DOS的引导文件,这时可用杀病毒软件对DOS分区进行杀毒,然后再用NDD实用工具软件从新传递系统或用DOS下的命令SYS完成这一工作,若DOS能启动,但SERVER实用程序不能再执行就必须从新拷贝相关的SERVER实用程序在DOS分区的SERVER.312目录中,若用“DER”命令发现SERVER.312目录中文件不存在或不完全就必须完成传递系统和拷贝相关的SERVER实用程序两个过程。。

(4)计算机常规故障维修

第一个常规问题是关于电缆的问题,有些计算机的HABER上连接有多台电脑,在不小心有物品挤压或是推搡的过程中可能会损害网络的插口,所以在有时发现计算机上不了网,连图标也没有的时候,可以先去观察下网络插口处的灯是否是亮的,然后再检查计算机与插口之间的电缆是否有断开或是破裂的痕迹,还要看看计算机电揽两边的接口是否松动。如果有适当的一点行动就可以使计算机恢复到上网的状态。。一般情况下,端口故障是某一个或者几个端口损坏。所以,在排除了端口所连计算机的故障后,可以通过更换所连端口,来判断其是否损坏。遇到此类故障,可以在电源关闭后,用酒精棉球清洗端口。如果端口确实被损坏,那就只能更换端口了。

第二个常规问题是有时候在网管进行网络配置和检查的.时候会发生断网,可以尝试着用其他的计算机去连接到办公室线路,检查是否可以建立链路。如果大家都不可以,说明计算机主机端口可能被网管关闭,所以计算机才无法连接。还要检测下端口配置以确保端口可用且已按正确的 VLAN 进行配置。这样的问题只能与网管取得联系,请他打开端口并保持配置正常。

第三个常规问题是交换机出现短暂的不能工作。因为交换机是由很多模块组成,任何一个模块如果发生了情况,哪怕是一些小问题,就有可能使得计算机出现大的损失。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注意在搬运交换机时千万小心,不能使之发生碰撞,然后在电源不稳定等情况下不能使用交换机等等,都能够有效的保护此类故障的不发生。

3.如何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维护

(1)限制系统功能

可通过来取一些措施来限制系统可提供的服务功能和用户对系统的操作权限,以减少黑客利用这些服务功能和权限攻击系统的可能性。例如,通过增加软硬件,或者对系统进行配置如增强日志、记账等审计功能来保护系统的安全:限制用户对一些资源的访问权限,同时也要限制控制台的登陆。可以通过使用网络安全检测仪发现那些隐藏着安全漏洞的网络服务。或者采用数据加密的方式。加密指改变数据的表现形式。。加密的目的是只让特定的人能解读密文,对一般人而言,其即使获得了密文,也不解其义。

加密旨在对第三者保密,如果信息由源点直达目的地,在传递过程中不会被任何人接触到,则无需加密。Internet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穿梭于其中的数据可能被任何人随意拦截,因此,将数据加密后再传送是进行秘密通信的最有效的方法。

(2)信息加密策略

网络加密常用的方法有链路加密、端点加密和节点加密三种。链路加密的目的是保护网络节点之间的链路信息安全;端点加密的目的是对源端用户到目的端用户的数据提供保护;节点加密的目的是对源节点到目的节点之间的传输链路提供保护。用户可根据网络情况酌情选择上述加密方式。信息加密过程是由各种类型的加密算法来具体实施.它以很小的代价提供很大的安全保护,在多数情况下,信息加密是保证信息机密性的唯一方法。

(3)强化访问控制,力促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正常。

访问控制是网络安全防范和保护的主要措施,它的任务是保证网络资源不被非法用户使用和非常访问,是网络安全最重要的核心策略之一。网络管理员应该可以控制和限制普通用户的账号使用、访问网络的时间、方式。用户名或用户帐号是所有计算机系统中最基本的安全形式,用户账号应只有系统管理员才能建立。用户口令应是用户访问网络所必须提交的“证件”、用户可以修改自己的口令,但系统管理员应该可以控制口令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最小口令长度、强制修改口令的时间间隔、口令的唯一性、口令过期失效后允许入网的宽限次数。

参考文献:

[1] 蓝峰. 浅谈计算机网络常见故障处理及维护方法[J]. 硅谷 , ,(03):105-109.

[2] 刘建友. 常见网络故障的维护[J]. 装备制造技术 , ,(07):116-119.

[3] 张建, 柳春华, 何勇. 个人联网常见网络故障及解决办法[J]. 科技资讯 , 2009,(17) :107-110.

[4] 柴慧琴. 诊断网络故障常用方法[J]. 中小学电教(下半月) , 2009,(01):156-159.

[5] 肖文军. 浅析计算机网络故障分析及维护[J]. 电脑知识与技术 , 2009,(18) :136-139.

篇11:网络维护论文

【摘 要】信息系统的工作任务重点是以信息的存储、采集、转加工以及实现基本的检索和数据传递等功能作为研究载体的,通常需要对计算机设备的硬件性能、网络通讯、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维护,从而才能保障企事业单位各级部门的信息资源能够安全的运用到生产与组织管理活动中来,提高人员作业效率。基于此,本文对计算机技术背景下的信息系统维护涉及到的关键内容,包括维护管理技术等进行了必要性研究。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维护

计算机产业科技发展至今,已与当前的信息经济化时代发展体制要求完全契合,这不仅是因为信息化技术使用广泛与顾及全面,同时它给予各行各业的信息资源支配提供了方便与快捷的使用功效。因此,对于各类企事业组织机构而言,加强信息化建设与保障系统的维护管理就显得现实意义重大。

1 信息系统维护的关键内容

不论各个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发展重心如何,以及和其单位组织相关的信息资源内容差异性是否显著,但就信息系统维护的关键内容确是大同小异的。具体包括:

1.1 应用程序维护

系统内各个功能业务的受理往往是凭借各类功能性质不同的应用程序作为载体而实现的,但凡程序本身发生改变或者本质性业务发生调整,都会不同程度对系统运行造成一定影响。因此,信息系统维护的本质需求是对应用程序进行维护。通常情况下,维护程序基本操作方法是在原来基础上进行指令性修改,以达到最终的程序控制目的。基于此,此时在程序修改进行维护时应能周全考虑到修改登记、日期设定、修改人员等几个方面,以使得应用程序在功能上改进后能够准确的查找到修改理由、以及修改批复人、修改人本身等数据凭证。不过需指出的是,程序修改本质目的是为了提高其程序运作效率,如若程序规模修改作业量过多或者程序修改后效率不显著也应当因时制宜采取合理改进方法。

1.2 数据与代码维护

数据维护比较系统并且专业,在组织维护方面应能配备专人进行维护,以保障数据在使用时安全可靠,且数据表达完整,有效控制数据集中并发的可能性。为此,在数据维护时应首要排查硬件硬件故障,确保数据再次恢复功能作用时不是因为硬件故障导致数据失效。同时,数据维护应充分考虑使用者的功能需求,如若原数据代码设计之初未能周详考虑使用需求,应在此基础上加以变更处理,以保障数据维护的执行成果可靠。常规而言,数据维护关键内容包括数据更新、添加或者删除等实用性指令。因此,在必要变更数据内容时,应能第一时间和专业技管人员进行交流与协调,以确保代码体系的维护内容更为实用。

1.3 文档处理

文档处理在信息系统维护时的主要维护方向是在相应数据、代码处理后予以执行的。因此,基本文档处理时应能够和数据的变化、更新而做到同步优化与调整,以为后续维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先决维护基础。必要时除却记录维护内容外,还需要详细记录好执行时间与执行人员等基本信息情况。

1.4 硬件设施维护

信息系统下的必要硬件设施维护内容一般除却对网络例行日常管理以外,还需要及时掌握计算机、打印机包括系统服务器响应是否正常。因此,硬件维护的重点需要做好定期组织检查、杀毒、养护等组织活动,并在相关组织协调活动执行过程中设置配套技修登记表,便于后续维护相关内容的可靠执行。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杀毒、检查工作,其目的是遏制潜在病毒隐患,保障设备正常、高效工作不受此影响。

2 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相应管理技术研究

信息系统在实际维护工作组织开展的这一过程中,往往由于例行维护的方法不同,最终的维护控制结果也就存在差异。但不论维护方法如何,大致上都会划分为日常检查、定期组织、预防检修、事后维护的四个维护控制阶段。不过,事后维护讲究的是故障、异常发生后采取的事后控制手段,这种事件发生应当极力控制,尽可能使信息系统维护控制在事前控制阶段。

2.1 提出维护整改需求

首先用户的整改优化的维护需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相应申请报告,然后才能就相应申请报告反映给维护管理员,要求其网络技术部门的维护管理员就有关功能需求、修改方向、添加或去除的内容进行分析,从而才能使这些计划因素纳入维护管理章程。其次,维护申请报告的内容应满足现有信息技术维护现状,做到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才能将计划要求向相关部门汇报,以提高审批通过的可能性。

2.2 制定维护方案

当信息系统维护需求报告审批通过时,相关单位的专业管理人应能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组织方案,在方案内容中应能全面、周详考虑三方面执行要素,即未来预计使用可靠性、未来维护修改空间、以及便于维护操作三方面要素。因此,维护管理员应能熟知欲要维护的信息系统结构框架内容,包括基本使用界面应用程序类别,以及维护时的修改空间与维护背景评估等。维护背景评估强调的是对系统目前运作状况、维护操作的主体对象、维护对象的作业规模、以及后续维护可能造成的影响等的考虑。至于后续维护影响则强调的是对维护费用、具体维护要求等的综合考量,以避免实际维护和基本维护需求不符。

2.3 文档的整理与优化

所谓文档整理与优化是信息系统在维护阶段时比较惯用的技术管理手段之一。它强调的是对维护整修内容、程序测试的问题及影响、后续维护的完善与当前技术总结等内容的必要记录。也就是说,这些历史技术文件的存储整合,能够为未来信息系统维护时提供方向,使系统结构、系统功能、以及维护内容等一目了然,更便于信息系统维护活动的高效执行。

2.4 维护与运行

为了使维护工作涉及到的数据、程序等内容进行优化调整,达到维护管理服务工作的最终目的,就必须顾及到系统的信息资源组织管理。其中,在维护和运行阶段的管理工作应能针对系统资源操作内容的语言变更、编程扩充、以及数据开发等进行必要管理。值得指出的是,当前信息系统在维护组织活动进行中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更为方便,并且也更利于维护工作的效率化进行。这是因为在维护工作中仅需要对维护内容进行权限受理,在以此基础上进行管理员口令操作,将系统监控、系统版本升级、补丁安装等基本作业内容的操作完成。不过,虽然工作内容框架很清晰明了,但在执行阶段往往需要注意主机系统的服务器及端口的检查,包括系统CPU的运行情况、以及系统占用内存是否过高等问题。由此可见,信息系统良好的运行需要在维护工作时不仅注重维护内容划分,同时还要考虑好系统内部与外部的各项综合因素。因此,必要的维护检查工作内容,应当包含对光驱、服务器端口、防毒软件安装、补丁更新、漏洞修补等的有序检查;而日常应用程序应当做到程序软件的实时监控,以保障异常数据出现时能够在第一时间紧急处理,并就处理内容做到必要日志记录。

3 结语

计算机与其信息技术是当前信息化经济时代发展的科技产物,在各行各业实际运用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其效率化工作所具备的现实意义不可磨灭。因此,企业对于信息系统维护设计到的程序更新、数据处理、程序开发等内容应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可结合使用需求进行功能研发与扩充系统,以保障信息系统的维护技术满足企业各部门工作人员使用需求,不断促进工作效率提升。

参考文献:

[1]张彦.试论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J].经营管理者,(17).

[2]何世星,李云.中小企业信息系统管理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1(05).

[3]张晓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研究现状与安全保护措施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07).

篇12:网络安全性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子支付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应用中,由于自身设计的缺陷性以及外界因素,存在一系列的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不及时采取对策解决,会对人们的电子商务工作、日常消费行为,带来资金使用安全隐患。

【关键词】电子支付;网络安全;问题;对策

电子支付的出现,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因此依托网络,进行安全的电子支付工作,是当前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1电子支付网络安全概述

1.1电子支付概述

电子支付是人们进行电子商务、日常生活消费的一个关键环节,其主要指的是电子交易的当事人,例如:消费者、商家、金融机构,这三者之间,通过网络电子支付的手段,对货币、资金进行的流通,进而实现支付的一种形式[1]。

1.2电子支付带来的网络安全概述

目前电子支付带来的安全隐患,主要包括技术层面、非技术层面两个方面。技术层面的安全隐患主要是:对于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的静态数据攻击(口令猜测、IP地址的欺骗、制定路由进行信息的发送),以及动态数据攻击(主动对其数据进行攻击、攻击者对于资金信息进行监控,进而被动的信息破坏),如图1所示。非技术层面的安全隐患主要是:网络交易支付款项存在着较多的安全风险,且未及时加强监督管理;基于网络的电子交易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支付安全的保护

2基于电子支付时代下的网络安全问题以及改进对策分析

目前电子支付下网络安全问题频发,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本文以第三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例,分析了当前形势下的网络支付安全对策。支付宝是我国目前最受欢迎的电子支付形式之一,它可以为资金交易的双方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以及资金交易的第三方担保服务。微信支付,其是基于微信开放平台,发出支付申请的。

2.1密码保护

在现有的支付模式下,无论是支付宝电子支付、微信平台支付,还是其他的借记卡交易方式,都需要用户对其设置密码,保障资金的安全,因此加强用户的密码保护,可有效的规避支付中的安全问题。在电子支付的环境下,用户成功与商家进行资金交易的关键,就是密码的输入,因此可以使用数字签名的方法,进行网络支付。我国的银行机构,目前多使用了RAS算法,进行数字签名保护的。用户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之后银行可以对用户发放一个数字证书,证书中包含着用户的个人信息,其在进行电子支付时,通过证书,可以向银行发送一个签名。比对一致后,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网络电子支付。支付宝的款项支付也是如此,用户依托网络进行支付宝资金交易时,可以将需要支付的款项,从银行卡支付到第三方平台中去,由其代为保管,之后客户收到商家的货物且满意之后,可以通过支付宝账号,发出支付的指令,将货款支付给商家。微信支付,使用的B2C即时到账的接口,发出支付请求的,其还可以进行线下的POS机支付,即就是微POS。本地的生活服务商家,通过服务端口,输入相应的支付金额之后,就会生成二维码,用户使用微信扫码,即可进入支付页面,之后输入自己的密码,即可进行款项的支付。因此通过这样的数字签名的形式,极大的保证了用户电子支付的安全性.

2.2病毒预防保护

用户在进行网络电子支付时,常会遇到盗窃用户银行网银/支付宝账户/微信支付账户密码的行为。攻击者利用木马病毒,对用户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使其能够对用户的访问页面、个人网银登录界面、微信登录界面、输入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支付账号、输入的支付密码,进行监视,进而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出相应的登录界面,诱骗用户在含有木马病毒的页面进行相应支付信息的输入,之后将其个人信息窃取。针对此种情况,用户需要对计算机系统加强病毒的预防维护。在计算机中可以安装病毒查杀应用软件,及时更新系统。在应用聊天工具时,如果接收到陌生信息或者邮件、网页时,切忌点开,或者是与发送方核对无误后,再进行点击处理。用户尽量不要在公共电脑上,打开个人的支付登录界面,或者是登入,避免公共电脑中病毒,对于用户支付宝/微信支付账户的入侵攻击。针对手机支付宝用户,其在接到陌生支付信息、电话时,要保持警惕,避免登入钓鱼网站,造成个人支付信息的泄露,给资金的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2.3法律保护

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中,存在的诸种资金使用问题,我国虽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法律规范条文,但是由于其在具体的使用中,依靠的是用户对于平台的信赖,以及用户与该平台之间的约定,来进行业务处理的,因此在很多方面,用户的个人资金权益,一旦遭遇到信任危机或是其他的问题,用户的个人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方平台,对于用户的大量资金代为监管,存在着资金被挪用、资金利息计算等问题,这些问题缺乏相关的法律保护,将会对用户的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例如支付宝,其主营业务是用户网络交易资金的代收、代管、代付,用户在使用资金的代管功能时,与该网站达成了以下的协议:用户可以向本平台,支付一定的资金,并且可以委托本平台对其资金进行保管。使用代付功能时,约定:用户可以要求本平台,使用存入的`资金,对其交易项目,进行支付,如果是非经法律程序,以及非由于本条款约定事宜的交易,该项支付形式,不可逆转。这些协议,虽然符合当前用户、第三方支付的现状,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存在着缺陷的。微信支付中,存在着未按照法律的相关要求,与用户签署相关的协议,也没有对安全验证的有效性,进行规定,其存在着交易金额超额准许的情况。因此针对上述问题,需立法部门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有效的约束。此外,基于我国目前的电子支付形式,还缺乏一套较为完善的安全认证体系。

3结束语

在当今社会,电子支付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因此需要支付平台、银行等各个机构以及用户,对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加强关注,及时找出改进对策,加以改进,避免安全问题出现。

参考文献

[1]刘剑.电子支付及其网络安全研究与实现[D].天津工业大学,.

[2]谭汉元.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支付问题浅析[J].电子商务,2011(01):40-42.

篇13:网络安全性论文

摘要:在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下,各个领域都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样也在某种程度上致使现代化设备在运行的时候存在诸多缺陷。倘若计算机安全受到影响,那么不但会对个人的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而且还会对国家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严重的可能给社会的安全带来破坏。基于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供以借鉴。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安全;危害;加敏技术;防火墙

随着我国经济脚步的不断前进,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我国的各个领域都得到了普遍得认可,这样就会促使网络信息传递的速度不断上升,诸多企业以及有关机构在获得丰厚效益的基础上,所传送的数据也会受到一定的损坏。一般情况下,对于常见信息安全问题来说,主要包含以下几点:第一种事信息失真;第二种是窃取口令;第三种是数据库信息被窃;第四种是篡改用户信息等。严重的可能还会直接将网络节点摧毁,这样就会给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带来严重得影响。对此,本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笔者依据多年经验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供以借鉴。

1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危害因素

由于互联网自身就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其广泛的作用极其便捷等优点能够也信息失真创造有利条件。从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人们的生活以及生产等方面都与计算机有些密切的联系。所以,怎样开展好计算机网络安全以及使用已经慢慢成为当前的关键所在。1.1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分析。计算机网络安全主要包含了计算机硬件保护、软件维护、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等内容。因此只要我们正确有效的把握计算机网络安全规律、切实做好计算机防护工作、提高计算机抵抗能力,那么各种外界侵害都是可以有效预防的。1.2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威胁因素。由于计算机网络安全具有一定的繁琐性,一般情况下包含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方面是人为因素;另一方面是偶发性因素。对于人为因素来说,是威胁计算机安全的主要因素,经常出现的有对计算机内部信息进行篡改,制造病毒等。与此同时,计算机自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为网络自身具有国际性的特点,不是授权的用户也能够通过计算机本身存在的不足来对内部信息进行操作,从而致使计算机的安全性受到影响。通常情况下,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带来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构成:1)计算机病毒。病毒是威胁计算机安全的最常见因素,也是人为恶意攻击的主要手段,它通常都是插入在计算机某一软件当中的不良代码,也有些是由人为制作且利用特殊途径传递的,其最终结果都是对计算机内部数据进行破坏。目前常见的病毒主要分为恶性病毒和良性病毒两种。但是不管哪种病毒,都具备十分强烈的自我复制性、感染性、隐蔽性以及破坏性。2)黑客。黑客一词在当今社会可谓是耳熟能详的词汇了,主要指的是非法分子在未经过本人同意或者允许的前提下,擅自登陆他人的网络服务器,并且对网络内部的数据进行更改和破坏。通常情况下,黑客主要是通过木马程序或者植入病毒的手段进行计算机信息窃取、夺取计算机控制权。3)计算机保护机制不够。因为计算机网络自身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所以在信息进行输送的过程中会存在潜在的危险。相关人员没有对计算机的传输引起必要的重视,这样就致使计算机没有较强的防御能力,进而致使信息出现丢失的情况。

2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在不断加速的信息化进程中,计算机应用不断普及,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计算机信息安全的重视。如何更好的保证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信息传输安全、准确与完整已成为业界研究重点。为了更好、更有效的确保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目前我们常见的技术主要包含以下几种。2.1强化防火墙。防火墙是当今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的主要措施,其在具体设置中根据不同网络之间要求组合而成,从而实现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的保护,起到组织外界非允许人员进入到计算机内部,同时有效管理计算机网络访问权限。2.2计算机信息加密。任何良好的安全系统必须包括加密!这已成为既定的事实。数字签名是数据的接收者用来证实数据的发送者确实无误的一种方法,它主要通过加密算法和证实协议而实现。2.3病毒的防范技术。由于计算机病毒作为威胁养过安的一种因素,这样就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对经常出现得病毒做到心中有数,并掌握恰当的预防措施,可以及时得对病毒进行妥善处理。通常情况下,对病毒的的预防可以措施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第一种是利用计算机中的执行程序做好聊加密工作;第二种是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监控;第三种是对读写内容加以控制。2.4开展计算机网络安全教育。相关部门应当对计算机用户做好适当的培训工作,促使用户可以对计算机的具体操作做到心中有数,继而能够遵守操作选择,并积极的向违法犯罪抵抗,主动保护好网络信息不受侵害。由于计算机网络安全具有一定的繁琐性,不是简单得处理方式和个人就能够处理好的问题。只有全面了解计算机的基本情况,并采用合理的技术来一起解决计算机出现得问题。就网民朋友而言,应当在开机的时候做好杀毒工作,在第一时间将需要的资料做好备份,并利用密码等方式进行加密,在特定的时间对含有的网络文件做好扫描,实现健康上网的目的,学习网络知识,进而确保计算机能够处于安全的状态也为人们得生活以及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3计算机应用

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计算机信息的共享应用也逐渐深入人心。但是信息在公共的网络平台上进行传播和共享,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偷听或盗取,这样就导致了客户信息的丢失,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运用一系列手段来增强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作。而计算机身份认证技术、对计算机加密技术和防火墙技术等,这些都是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基础,同时有效的提高网络的安全性。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维护人人有责,对于计算机用户来说,计算机有它的便利之处也有它的脆弱性,我们必须认真履行一个网民应有的义务和责任。从普及计算机安全知识到计算机科学合理操作真正做到网络信息安全,杜绝网络犯罪,增强政治意识,做一个自律合法的计算机使用者。

4结论

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在当前计算机的大量使用下,不管是对于人类生活,还是工作以及生产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计算机在被人们使用的时候也存在安全问题,这样就要求相关人员应当不断完善该技术,才能够尽可能减少计算机出现安全问题的概率,从而在未来的发展中为经济建设做出重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朱茂君.构建顶级网络安全的可行性讨论[J].计算机与网络,(24):131.

[2]商炳楠.图书馆计算机网络安全及维护[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34):97.

[3]王秀波.网络安全解决方案[J].智能建筑,2016(7):106.

[4]叶纯青.从风险管理角度谈网络安全[J].金融科技时代,(3):33.

[5]孙威.浅谈网络安全中的加密技术[J].信息系统工程,2017(2):9.

篇14:网络课程设计论文

【摘要】

网络课程是“同各国网络表现的某门学科的教学内容及实施的教学活动的综合或这样表述;网络课程是按一定的教学目标、教学策略组织起来的教学内容和网络教学支撑环境。”按照这个定义,网络课程包含四个要素:教学内容、教学策略、学习活动和网络环境。网络课程的教学内容不是文字教材的翻版,也不是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的网络版或网络课件。网络课程可以由多个网络课件和数据库、资料库、试题库等组成,它不仅可以通过视频、音频、动画、模型、文本、图形、图像等反映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内容,而且可以通过依托的教学平台实现教与学的互动。

【关键词】

网络 课程 教学活动 设计原则

一、网络课程的定义

在我们对网络课程下定义之前,先要搞清楚课程的概念,课程是为了达到一定的培养目标所需的全部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的总和,按照这个定义。教学中的全部教学内容包括:讲课、自学、实验、辅导、答疑、作业、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所涉及的内容,而且还应该包含于这些教材内容相关的各种教学资源,尤其是网上资源:“教学计划”指预先为讲课、自学、实验、辅导、答疑、作业、考试等哥哥教学环节拟定、设计的具体内容和步骤。其中,教学内容是指课堂学习、课外学习、自主学习的。教学设计是指教与学活动的总体规划和过程。

网络课程是“同各国网络表现的某门学科的教学内容及实施的教学活动的综合或这样表述;网络课程是按一定的教学目标、教学策略组织起来的教学内容和网络教学支撑环境。”按照这个定义,网络课程包含四个要素:教学内容、教学策略、学习活动和网络环境。网络课程的教学内容不是文字教材的翻版,也不是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的网络版或网络课件。网络课程可以由多个网络课件和数据库、资料库、试题库等组成,它不仅可以通过视频、音频、动画、模型、文本、图形、图像等反映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内容,而且可以通过依托的教学平台实现教与学的互动。

从学习的工具和手段来分析,网络课程基于网络运行的课程,在网上通过WWW浏览器来学习的课程。从指导思想和理论来分析,网络课程是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现代的教与学的理论的课程。从学习环境来分析,网络课程提供自主学习、基于资源的学习、情景学习和协作学习的学习环境。可以把网络课程作为一个建立在网络之上的虚拟教室,它是学习者利用网络进行学习的媒介,是通过网络表现某一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活动的总和。由于网络课程需要发布在网络上,自身需具备一定的教学支撑环境,从而保障网络课程能够被正常使用。从学习过程的`特点分析,网络课程具有交互性、共享性、开放性、协作性和自主性。

在一门完整的网络课程中,至少需要设计如下教学活动:实时讲座、实时答疑、分组讨论、布置作业、作业讲评、协作解决问题、探索式解决问题等。而这些学习活动的目的是支持自主学习和主动学习的互动与交流。支持自主和和主动的学习,需要综合利用多种技术,为学习者提供异步的和实时参与活动和交流的各种机会,这种机会可以通过各种互动模式来达成,如专家、教师、咨询者与学习者的互动、学习者与学习者的互动,学习者与知识内容的互动、学习者与情境的互动等等。

二、网络课程的设计原则

1、网络课程的开放性原则,网络教育与传统教育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它的开放性,它不仅是学习空间的开放、时间的开放、资源的开放、管理的开放、更为重要的是学习主体的开放。作为网络教学的重要载体的网络课程设计一定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遵循知识结构,适应社会需要。网络课程的开放性原则是指网络课程在内容、空间、时间、资源等的开放性其中课程内容的开放性是指课程内容的日益综合化和相互交叉,课程不再限于某一学科体系,而是处于开放的环境之中。课程空间的开放性指课程设计应汲取优秀课程的设计特点,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共享的特点进行课程的设计与建设。课程时间的开放性指学生使用网络课程的时间安排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上网学习,满足人们学习的不同需求。

2、网络课程的系统性、整体性原则

网络课程的系统性体现在网络课程的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要适应社会特点、科学知识的发展又要适应现代媒体技术的特点,既要考虑人才培养的目的,学科知识结构、课程学习方式,又要考虑学生的身心特点。网络课程的整体设计要注重课程的整体教学功能,保证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体意识的发挥。因此只有系统、整体的设计课程,才能真正发挥网络课程的价值。

3、网络课程学生自主学习的原则

网络课程设计要体现教学规律,既要在学科内容的传授上符合教学的基本规律,又要在教学过程的设计上符合教学规律。网络课程应体现教学的全过程,包括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合理地安排教学的每一个环节所起的作用。课程设计在体现教学规律的同时,必须注重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网络远程教育史开放式教育,与传统教学模式不同, 它不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地学习知识。在网络环境中,学生是学习的中心,可以自主地选择时间、地点、内容来进行学习。而不需要一定按传统教学模式跟着老师按部就班的学习。因此,在课程设计中必须考虑网络教育的这一特点,给学生自主学习和对内容的选择的权利。

4、网络课程媒体多样化的原则

网络课程是多种教学资源的优化组合,不同于文字教材、录音、录像等单一形式的教学资源,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和不同媒体的表现特点进行一体化设计。在课程设计中,围绕教学内容,发挥各种媒体的优势,用不同的表现方式传达教学信息,使之有机配合达到教学要求。

建设高质量的网络课程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只有具有较高学科水平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与熟悉远程教育和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媒体设计与制作人员的通力合作,将现代教育理论与先进信息技术相融合,才能建设高水平的网络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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