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的论文投稿需要哪些特殊的形式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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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义的论文投稿需要哪些特殊的形式呢论文

篇1:新制度主义的论文投稿需要哪些特殊的形式呢论文

新制度主义的论文投稿需要哪些特殊的形式呢论文

摘要:学部制改革是新世纪以来,国内高校尤其是一些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在校内创新管理体制和加强学科建设过程中启动的一项制度和组织革新措施。 随着中国传媒大学四学部一中心的成立,学部制改革又取得了新的进展。

关键词:教育管理论文,期刊,投稿

学部制改革是新世纪以来,国内高校尤其是一些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在校内创新管理体制和加强学科建设过程中启动的一项制度和组织革新措施。

随着20中国传媒大学“四学部一中心” 的成立,学部制改革又取得了新的进展。从相关学者的研究来看,现阶段的“学部制” 主要是指“在高校内部的学校和学院两个层次之间增加‘学部’一级学术性组织或管理机构,以促进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以及相关院系的资源整合”①。对于具有学术组织性质的大学而言,学部制改革无疑是其在制度建设上迈出的一大步,在推进高校的组织机构管理、资源优化和学科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笔者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对国内高校当前开展的学部制改革进行制度建构分析。

一、新制度主义的相关理论制度是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重要研究对象。19世纪末2O世纪初,制度研究的范式开始从制度的一般研究发展到对制度主义的探索,产生了诸如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马克思的《资本论》和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等制度研究的力作。学者彼得斯认为:“19世纪末到2O世纪5O年代属于旧制度主义时期,在行为主义占据3O年光景之后,政治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才开始兴起。”②此后,新制度主义逐渐形成了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等3个流派,其研究在2O世纪90年代达到鼎盛时期。

制度的内涵会依论者所治学科的不同而产生差异。经济学家诺斯(美)从经济学角度提出,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④,认为制度可以约束活动主体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以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节约成本;韦伯从政治学角度提出, “制度应是任何一定圈子里的行为准则”, “一种制度应该称之为: (a)惯例, (b)法律”等观点,认为制度是在一定的社会共同认知基础上形成的规范性自觉、强制和义务④;迪尔凯姆将制度定义为“围绕某种社会功能的实现而产生的社会行为规范在某个领域内的集合和体系化”⑤。上述对于制度的界定和分析,皆显现了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制度是一种规则或规范,这种规则和规范约束了人们的行为”⑥。与旧制度主义的这些制度观念相比,新制度主义则赋予其更为广泛的内涵,如马奇、奥尔森等认为“制度是社会组织的规则,它包括惯例、程序、习俗、角色、信仰、文化和日常生活中的知识”⑦;豪尔、泰勒等学者指出,“制度是镶嵌于各种政治、经济组织中的正式规则或非正式的程序、习惯、规范与惯例”⑧;迪马乔、鲍威尔等学者则认为制度是“一种指导人类行为的意义框架符号系统、惯例与习俗”@。

有学者认为新制度主义之“新”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不仅是关于国家、政党和法律等层面的正式制度,而且也涵盖了习俗、习惯、信仰、惯例、文化等层面的非正式制度;二是新制度主义突破了原有的宏观制度层面而在中观的组织层面展开分析,如部门、团体组织等;三是强调制度应是动态的过程,在新旧制度中不断地建构,并且嵌入特定的环境中,如相关文化、社会背景等等⑩。此外,新制度主义尤其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还指出“任何新制度的产生,总是在旧制度由于合法性危机而出现松动或瓦解的情况下被建构起来的。制度的合法性危机往往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结构层面,二是行动层面”@。结构层面是就制度本身而言的,强调指出: “从内部看,如果制度中的法令规章、行为规范和文化认知3个维度发生不一致的状况时,制度内部便会产生变更的张力;从外部看,外在环境的变化,如政治、经济、技术等层面的变化也会通过改变制度3个维度中的1个或几个方面而引发制度内部的冲突, 导致旧制度的危机。行动层面是就组织的行为方式而言的,如果组织的行为方式不为社会中的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文化期待所接受,甚至相抵触,也不为同类型组织所认同,便有可能带来合法性的危机,甚至产生制度的瓦解和颠覆。”0这些都是新制度主义的典型观点。

二、新制度主义视角下学部制改革的诉求。如前文所述,旧制度主义所提制度较多涉及政府的正式制度等宏观层面,这对于具有特殊的学术性质的大学而言,还上升不到制度分析的层面,顶多被视为“组织”,只是作为高等教育系统内的一个单位。正是新制度主义的勃兴,使得中观的组织层面被纳入其分析体系之中,自此对于大学制度的分析开始被认为是各项制度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明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目标并进行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试点,使各高校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学部制作为大学内部管理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必然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而新制度主义也为学部制改革的制度分析提供了可能性。自北京大学开始推行“三级建制、两级管理” 的改革措施以来,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和吉林大学等高校纷纷重新组合学科,调整学院结构,设立学部,形成了“学部―― 学院―― 系” 的三级管理体 制。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来看,学部制改革的制度诉求突出表现为3个方面。

1.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对改变高校管理缺乏民主、高效现状的诉求我国高校在实施学部制改革之前,管理主要为传统的“校―― 院―― 系”体系,其中学校为大学的决策中心,学院是大学的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学科的建设,而系则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组织。

这样,权力就过多地集中于学校一级, 而学院的管理和系的活动则受到制约,直接形成了学校层面的管理集权,“自上而下” 的`科层管理逐步使校内管理丧失了民主。此外,根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大学院系设置数普遍在2O个以上,不少学校在3O个左右,少数学校甚至在40个以上@。其造成的结果就是二级实体学院设置数量过多且过于分化,尤其是高校合并使院校数量剧增,部门和机构重叠交叉。对于管理者来说,协调难度增大,学校内部的管理和运行必然趋于低效。整合高校院系机构的设置,遵循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高校管理的民主、高效和经济原则的改革诉求使学部制改革应运而生。

在学校和院系之间设置学部,按照大的学科类别进行相对分类,将学术领域的管理权力交给学部,也将更多的权力下放给院系,而学校层面和相关职能部门则进行有关工作的协调和统筹,这就进一步发挥了基层治理的民主性和主动性,管理也将更加高效。

2. 高校加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协调的诉求大学自中世纪诞生以来就作为一种学术组织在时代的变迁中打上了“学术共同体” 的印记,也“必然产生了一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学术规范,以规范其内部成员的学术行为,这种学术规范体系便是我们所说的学术制度”。

这种学术性质的制度规范在大学的发展过程中逐步被认同,成了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反观中国高校, 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错位与混乱,导致高校学术组织内部学术民主对行政权力的依赖性过大,再加上校级行政权力的强大,致使高校学术权力的合法性遭到破坏。这也是新制度主义中所诠释的组织行为方式在行动层面遭遇抵触而面I临的合法性危机。

由于高校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存在的客观性,消除任何一者都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所以只能进行适度的协调。依靠学部制改革来进行学术的分权管理,使学部委员会发挥强劲的学术功能,以此调动教授参与学校学术性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学术权力的决策范围,就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欧美国家中尤其是德国实施学部制的做法值得借鉴,其研究型大学中的唯一决策机构就是学部的部务委员会(由教授、部分非教授教师、学生和助教代表组成),对课程的设置、考试的安排、科研组织等事项享有充分的决策权。因此,从新制度主义的立场来看,实施学部制改革,协调高校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是遵循高校学术组织的“学术制度” 的必然要求。从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学部制的高校来看,都相应地建立起了校―― 学部― ― 学院三级学术委员会,明确了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部和院系的学术审议机构,拥有学科建设、教学安排、科研组织、学术评审等多项职能,这对于高校政学分权和学术本位的回归无疑都是一种推动。

3. 社会系统复杂化和科学技术综合化对学科整合的诉求新制度主义在制度分析中秉持了一种动态变化的观点,一反以往制度分析中所坚持的“制度是不变的”观点,认为制度在特定的环境中呈现出动态的变化过程。也正如社会学新制度主义所指出的,基于制度结构内部的特征,随着外界环境如政治、经济的发展,也相应地呈现出变化,这也是制度不断建构的动因。21世纪知识经济的发展带了科学技术的高度综合化,社会系统也随之日趋复杂化,对人才培养和技术的创新也要求跨越单一领域的独立发展而走向学科和研究领域的融合。我国高校自建国以来形成的是以单学科院系为根本的体制模式,这对于跨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活动形成了一定的阻碍,也与当前推行的科技创新所要求的综合化和复杂化不相匹配。原有的这种单学科院系组织模式及发展制度相对于社会环境的变化无疑是滞后的,使如何寻找更为有效的途径来促进学科间的有效融合,成为中国高校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进行学部制改革可以有效地整合高校的学科资源。它按学科群组建学院,将相近学科归于一个学部之下,如北师大教育学部的成立,就撤销了3个二级实体学院,合并了一些相关的研究院所,形成了12个学科门类,打破了原有的学科间的壁垒,使人员、资源和信息等实现了共享,学科、研究项目建设的交叉逐步形成。这对于跨学科交流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也顺应了日趋综合化和复杂化的社会发展需求。

三、新制度主义视角下学部制改革的相关建议1. 积极实施动态的学部制构建措施在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中,制度是发展变化的,是一个动态的建构过程, “这不仅指在特定时间背景下,不同空间范围内的制度各有不同;也指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制度在时间维度上发生变迁、更替的过程;还指制度在跨时间和空间的背景下所发生的传播、迁移现象”0。加之任何制度的建构又都是在旧制度瓦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在新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就要实施积极的、动态的措施,以保障制度变迁的有效实施。

截止20xx年底,全国共有15所高校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学部制改革,涉及的学校层次涵盖了“985”高校、“211”高校、地方高校,并且近两年改革的范围有不断扩大趋势。各类高校在改革过程中一方面坚持立足自身发展需求,进行不同范围的学部制改革规划和实践,如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在全校范围内实施该项制度改革, 而大连理工大学、西南大学等高校只是进行了局部的改革,北京师范大学、大连大学等高校则是在1个部门内进行了改革。这样,学部制一种制度改革就实现了多方面不同主体的建构,并在时间和空间上发生了传播和迁移。另一方面,学部制的具体形态和功能也在原有的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了变异。有学者针对当前国内实施学部制改革的具体情况,依照学部拥有权力的类型,将学部划分为“虚体”、“实体”、“虚实结合体” 3类,并指出所谓“虚” 与“实”

是指学部所具有的跨学院学术权力,或者是同时具有部分学院原有的学术权力、党政权力的多少。基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教授治校、民主管理” 的要求,学部在整合学科资源、优化管理以及实施学术分类管理的进程中该如何定位,需要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步明确。当然,学部制度建设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必须遵循高校内部治理的规律,考虑到大学是具有学术共同体性质的组织,应真正加强学部在分化行政权力、加强学术权力方面的建设作用,在整个动态建设过程中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保证学部建设发挥其在高校内部治理中的实质性作用。

2. 发挥学部制构建过程中行动者的能动作用“与早期的制度分析将组织与个体仅仅视为被制度所规定和约束的对象不同,新制度主义特别强调组织及其组织中的行动者对制度建构的积极能动 作用~ 。学部制改革涉及高校内部治理的各方主体,宏观来看,涵盖了学校、学部以及院系各个校内机构和职能部门;微观来看,则囊括了高校内部各层级的行政领导和人员、各部门和学科的学术事务相关人员,这些人员都可以称之为学部制这一制度构建过程中的行动者。因此,在多方利益主体的参与下,如何平衡好制度和个体之间的关系则是制度改革的又一难题。

社会学领域的新制度主义认为, “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更多是通过提供行为发生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版和意义系统来实现的, ‘制度影响行为并不仅仅是规定什么是某人应该做的,而且还因为制度指明了某人在既定的背景下能够把自己想象成是什么样的” 。我国高校长期实行的学院制导致了管理上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错位和混乱,使庞大的院系组织形成了低效的管理传统,带来了内部治理的缺陷。而这也在中国高校内形成一种不可避免的传统势力,对教师、学者、行政管理人员的影响已是根深蒂固。学部制改革需要原有制度中的各个主体对既有的认知、传统和习惯有所突破,形成个体的价值判断和偏好、自我身份认同,因为“个体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就建立在某种‘实践理性’的基础之上,个体以这种实践理性为基础展开行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当前的认知模版、行为选择模式和意义系统进行修订以设计出更合理的行动过程”@。

就学部制的设计而言,学部作为一级学术管理主体,其各主体应形成学术规划、学术评价、学科平台建设等基本的职能和价值认同,以此来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发挥好其在制度变革中的能动作用。

3. 重视学部制建设过程中文化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力新制度主义在社会学领域存在一个基本的命题,认为任何组织的存在都必须取得一定的合法性,并适应制度环境才能得以生存,也就是所谓的组织所处的法律规章、社会规范和文化期待等要成为被人们“广为接受” 的社会事实。此外,从具体操作来看,新制度的建构又主要是发生在社会规范、组织、文化认知3个层面,这也是新制度主义较之旧制度主义所特有的立场。因此,环境对于制度来说显然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其中的文化因素则相应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原初发展以学术行会和团体为成立的宗旨,对学术和自由的追求构筑了大学发展的文化土壤。随着学术团体规模的扩大,大学行政性事务分化出来并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又紧随着大学走出象牙塔而担负起社会责任的同时,大学的内部治理也开始趋向于科层化、官僚化治理模式,学术文化的根基被动摇。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学的发展史来看,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气候的大环境给予了高校治理最深层次的影响,而中国固有的中央集权、官本位思想等文化认知也都集体作用于大学的内部治理制度。

以此为认知的出发点,重视学部制建设过程中文化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力,是新制度贯彻的有效途径。

篇2: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论文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论文

一、理念的渊源与复兴

说到“理念”的历史渊源,不得不提到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中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柏拉图。在他看来,“理念”是离开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是永恒不变的,是普遍、绝对和必然的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发展,不同时期的哲学家和思想家对柏拉图的“理念论”进行了批判与继承,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理念理解为推动知性产生到超越经验的纯粹理性;黑格尔在《小逻辑》里将理念称为“自在而自为的真理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1];……等等。在上述历史线索中不难看出,“理念”一词在唯心主义学派的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其内涵也随着唯心主义的发展不断地丰富起来。

随着近代辩证唯物主义的兴起并逐渐成为哲学主流话语,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物质世界”,强调其对“意识”的决定性作用,拒绝那种超越物质世界而存在的“理念”,从而“理念”一词在学界研究中也走向了落寞。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后现代主义思潮逐渐闯入了人们的视野,其中影响较大的建构主义站在相对主义的哲学立场上重新强调了主体认知的重要性,力图把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结合起来进行解释与分析,这为“理念”的回归带来了新的历史契机。20世纪90年代,建构主义首先在政治学科中的国际政治关系研究方面占据了主流地位,之后,很快蔓延到其它的政治分析领域,形成了政治学科的建构主义模式;其核心思想认为决定政治结果的既不是观念也不是物质因素,而是观念与物质因素间的互动对政治后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理念路径的基本模式

在理念路径中,其核心问题就是理念如何影响政治行为。它认为,政治行为既是行动者的动机、利益和偏好相结合的产物,也是环境提供机会及限制约束的复杂后果。这种观点被认为有着很大的进步性,其把动机、利益和偏好都当成了变量,这与政治现实更为切合。进而,它阐述了理念路径的核心分析点对政治现象中的“利益”概念进行了重新认识。

它强调利益分为两个层面的,一是客观的利益,二是主观对客观利益的认识,并且这两者在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那影响政治行为的究竟是前者还是后者呢?对此,科林·海在唯物主义“背景物质利益行为”[2]的解释模式基础之上,发展了一种“背景‘现实’或物质利益对物质利益的认知行为”[3]的建构主义模式。虽然这种模式更符合实际政治生活状态,但其最为明显的不足之处是必须借助其他变量才可能阐明理念对行为的影响机制。在这种背景之下,处于政治学科研究前沿的新制度主义学派力图把理念与制度结合起来。

三、理念与制度的结合

就目前来说,理念与制度的结合主要沿着三条线路展开。第一,理念在制度化过程中的作用。这一线路分析了理念是如何转变成为有形制度的,对此旧制度主义做出了巨大贡献,如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思想转变成了制度设计就是最好的释例。第二,理念在公共协商、对话、主体际的沟通以及集体认同中的作用。这一线路阐述了理念对政治行动者的偏好、利益观、价值观等发挥着决定性的形塑作用。第三,理念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这一线路有效地解释了制度变迁中的动力问题。通常情况下,理念与政治制度绩效之间会存在一定的“摩擦”现象,这是政治制度变革的直接动力。亨廷顿在1981年的《美国政治:不和谐的许诺》中指出:推动美国政治发展的动力之一就是政治理念与政治制度的绩效之间存在着摩擦,当两者之间的距离非常大的时候,它就能推动制度变革,向政治理念倡导的方向发展[4]。

具体来说,首先,理念通常描绘了一个令人向往的未来状态,它与现实情况之间的差距激励政治精英进行政治变革,并为政治变革提供了行动“蓝图”。然后,在制度变革的“前夜”,既有政治制度出现“去功能化”倾向,它们无法再为政治行动者提供稳定的预期,在这一时间序列里,理念具有替代制度以减少不确定性的功能。最后,在理念的进一步细化下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从而对原有的政治制度提出全面挑战。在上述的条件都已具备的情况下,随着旧的政治制度合法性的丧失,理念为新的制度设计奠定了合法性基础。从而实现了理念对政治精英行为的约束和对政治生活的有序性的维护,诠释了理念引导下的制度变迁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Lieberman,RobertC。,,Ideas,Institutions,andPoliticalOrder:ExplainingPoliticalChange,in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Vol。96,No。4。

[4]Huntington,SamuelP。,1981,AmericanPolitics:ThePromiseofDisharmony,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

篇3:对新制度主义下的修宪建议论文

对新制度主义下的修宪建议论文

对于我国修宪建议研究者而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之间的纠结。莫纪宏研究员指出:“‘政治宪法学’的性格是直白和坦率的,其学术方向是要解决‘纸上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之间的脱节,其学术企图是要将‘现实的宪法’直接映照到‘纸上的宪法’里,使得宪法完完全全地反映‘政治’。”规范性宪法则旨在构建一套逻辑严谨、可以证伪的宪法理论。相对而言,西方国家的规范研究更加充分,这一方面得益于西方国家相关制度的发展完善,另一方面得益于西方长期的学术传统。但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转型国家而言,建立逻辑严谨、可以证伪的理论显然存在一定的难度,毕竟理论要素的对应性、我国的特殊国情等因素都对理论构建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相对于更为规范的程序研究而言,修宪建议这样一种相对松散的研究对象更加适合采用制度研究方法。

一、选择新制度主义的必要性

政治学中关于制度的研究最早应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他对城邦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开创了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流派,那就是政治制度学。从此之后,追求良好的政治制度就成了一代又一代政治学家、思想家和学者们的努力方向。学者们由于存在不同的政治观念,对良善制度的组成要素也就有了不同的界定,例如柏拉图认为:“城邦的至善与城邦采取何种政体息息相关”于是,在古希腊历史上曾经存在和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政体,便成为柏拉图分析和探究的对象。通过对不同政体的特点、产生和衰亡以及政体中个人的品德(quality)等问题的探究,柏拉图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政体理论,同时有力地论证了由“哲学王”统治的政体才是最好的政体。在后世的政治学家那里,构建一个理想的政治制度似乎已经成为必须达到的理论高度,莫尔的“乌托邦”、安德里亚的“基督城”社会制度、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和谐社会”、洛克的政府制度、卢梭的直接民主制度、孟德斯鸡的分权制衡制度、联邦党人的联邦社会制度、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等,都体现了政治学家关于制度设计的智慧。当然,这些制度的研究也呈现出一大特点,那就是侧重哲理思辨和历史考察,缺乏定量的研究方法。

传统政治制度的研究方法对于启迪思想、制度设计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例如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学说对美国政治体制的建立就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样,传统的政治制度研究对于宪法的制定和发展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对主权归属的探讨、对国家权力元理论的不断探索,才使得宪法不断发展、完善。但是随着现代政治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探寻更具应用性和更加实用的政治体制建设就摆在了政治学者的面前,尤其是随着行政管理学科的兴起和发展,对定量研究的需求更是越来越大。同样,对于宪法研究也是如此,随着宪法一般化模式的逐步建立,宪法规范研究逐渐提上了议事日程。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哲学思辨和历史分析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随着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兴起,传统的制度主义研究遭遇了一段低迷期。但是在行为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价值判断的忽视也导致了政治学研究走入了一个新的误区。很显然,政治学研究不可能完全摆脱价值判断,因此实现传统研究和行为主义研究相结合的新制度主义再次大行其道。在新制度主义之后还兴起了解构主义等一系列的研究方法,但是从建设的角度来看,解构主义等研究方法更加注重元理论的分析,其对既有现实生活中的价值理念的消解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制度有待完善的国家而言,更多的是具有参考意义,而不是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然,也应该看到,由于学者们对于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更加推崇个性化,使得西方的新制度主义由于研究对象不同、研究方法多样而呈现出派别纷繁复杂的特征。对一个成熟的政治制度研究对象来说,这样的情况或许不是缺点,毕竟,目前西方政治学界对于政治制度的研究主要还是着眼于议会政治或社会政策的绩效和产出问题。但是,对于一个正在经历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的国家而言,这样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必然会出现问题。这种理论的不完善会带来理论解释的困惑,甚至导致理论的实际适用性产生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从逻辑上对当前政治学中的制度主义各种流派进行考察,进而形成适合我国实际的制度分析框架。如何整合不同学派的观点,进行理论创新,进而针对我国这样一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国家进行理论重构和设计,就是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对现有制度研究的流派进行综合归纳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在既有概念上进行重构和分析。

可能也有人会产生疑问,制度的研究虽然古已有之,而且在当今的政治学研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为什么研究修宪建议过程不是选择程序这样更为严谨的范式呢?毕竟制度的松散性不利于展开更为严谨的分析。原因有二:一是修宪建议虽然是一个过程,但是相对于宪法修改程序这样的具有非常严格规范要求的研究对象来讲,它又具有非正式性。这种非正式性对于吸引众多主体参与并展开更加充分的讨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程序化这样一种界定更为严谨、范畴更窄的研究范式,对于优化修宪建议的过程存在一定的不足。二是对于我国而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本身就为确保修宪建议的政治正确性提供了充足的保障,也确保了这一过程的秩序性。如果再将修宪建议从整体上实现程序化,实际上有可能会导致修宪建议这一过程趋于僵化,进而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具体的每次过程的秩序化实际上通过具体组织机构的提前明确就能解决,而且这样的小程序是会受到具体的社会环境的影响的`,因此修宪过程中采用更加灵活的制度很有必要。

二、新制度主义与修宪建议制度化:修宪惯例、公民利益与社会文化

传统制度主义侧重于对静态的国家基本制度的分析,主要从法律文本出发,分析国家的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但是文本中的制度和现实中运行的制度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而言,制度在现实运行中会遵循文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但是在此基础上也会呈现出更丰富的内容和景象。因此,只分析文本,并不能完全呈现出重要政治制度在现实中呈现的真正状况。但是对于制度来说,重要的不仅是制度的文本规定,还包括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也就是说,文本中的制度和实践中的制度都非常重要。因此,制度主义的发展必须走出只重视对静态制度的分析阶段。

传统政治学重视对政治制度的分析,存在过分重视政治制度之嫌,政治制度并不是政治活动的全部,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文化等也都是政治活动的重要内容。在欧美等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趋于稳定之后,特别是随着行为主义研究范式的兴起,公民的政治参与等政治行为逐渐成为政治学者研究的焦点。政治学对制度的分析也就不再拘泥于制度本身,而且强调制度对公民行为的塑造和影响。政治学者不再完全把制度看作政治活动要改变和完善的对象,而是关注在特定制度之下,制度如何塑造其他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并以此为视角来寻求对这些行为和现象的解释。

新制度主义是试图通过对实践中的制度分析来完善对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并探寻制度的政治和社会后果。那么,问题是我们如何来认识实践中的制度以及如何把制度用作解释一些政治和社会现象的关键变量。正是观察制度的视角和方法的殊异,新制度主义内部可以分为三种流派,分别是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的三种分析路径对于探究修宪建议制度化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历史制度主义的启示

历史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中重要的理论流派,可以从两种视角来理解历史制度主义:一是以历史来观察制度,二是以制度来观察历史。后者指主要通过观察一段时期内重要政治的变迁来看待相应时期的历史,也就是把制度变迁作为历史变迁的重要内容来对待。前者指的是通过制度的过往形态来理解制度的现状,强调过去的制度实践对现有制度的塑造作用,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路径依赖理论,即以前的制度实践和路径选择会对之后制度的形态产生重大影响。历史制度主义观察制度的视角,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政治制度形式。不同国家在政治制度形式上的差异应该与各国之前不同的路径选择有关。以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来看,要研究修宪建议的制度化,应该重视历史和环境对修宪建议的过程的影响。基于此,笔者在分析修宪建议时,确定了从修宪建议的起点—宪法修改的政治理论以及推动宪法修改的现实因素出发,去探究修宪建议制度出现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修宪建议的特殊性—执政党主导修宪建议的历史传统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进而分析我国《宪法》修改建议的发展历史,并做了相应的分析和评价。在修宪建议制度构建的时候,也充分考虑了历史的延续性和观念到实践转化的制度构建的重要性,基于这样两个特性对相关的程序做了设计。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启示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从制度与个人行为的相互影响中观察制度,也因此长于分析制度对人的行为的影响。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分析起点是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即认为人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制度首先是作为个人行为的结果甚至是有意设计的结果,也就是说人们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会自然演化出一些行为规则以及更为正式的制度,而且个人会有意识地根据自我利益来设计制度或者对制度设计提出要求。其次,制度会塑造个人的行为。制度对个人而言意味着一系列行为规则,在不同的规则之下,个人会有不同的行为。在规则之下,个人的某种行为的风险、成本与收益是明确的,个人会根据计算的结果来采取不同的行为策略。如果改变规则,也就可能改变个人的计算结果和行为策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强调个人的利益动机,也就是根据是否有利于促进自我利益最大化来决定是否遵守规则以及在规则之下采取何种行为,并不强调个人的规范动机,即根据是否正当来决定是否遵守规则。因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与个人利益切实相关的领域内更具解释力和适用性。

宪法中的重要内容是有关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与公民个人的自我利益切实相关。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视角来看,宪法修改显然意味着宪法规则的某种程度的变化,并且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公民的切身利益。在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以及实际进行宪法修改的过程中,应该分析所希望进行的宪法修改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影响。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分析工具有助于进行这种分析。宪法修改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影响不仅关乎着公民切身利益的维护,而且关乎到宪法的运行和权威问题。因为公民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行为也会对宪法修改和运行提出要求,如果宪法规则不能有效包容公民对自身正当利益的维护行为,两者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不协调的现象。在有些情景下,个人对自我正当利益的追求可能使其没有足够动机来遵守宪法规则,也就是说宪法规则可能对公民提出了过高的道德要求。当然,宪法也应该能够限制公民对不正当利益的追求,而不能无限度地回应公民的任何利益诉求;反过来,如果宪法规则能够与公民的正当利益追求相一致,那么两者能够相得益彰。因此,宪法修改建议的提出应该评估所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公民的个人利益的影响。具体到修宪建议的制度化,相关的制度建设需要包含这一评估过程,而要完成这种评估,则需要公民有效表达自身的正当利益和诉求。这需要完成相应的表达和参与机制,以使公民的正当利益诉求能够进入修宪建议的形成过程中。

(三)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启示

社会学制度主义以一种更为宽泛的视角来观察制度,习俗、传统等社会文化要素均被视作制度,个人也就不再被看作可以设计制度的理性人,而是被视为镶嵌在一定社会文化之中的社会人。社会文化等制度构成了个人行为的背景,是个人难以选择和随意修改的,而且个人的行为方式和思考方式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社会文化的影响。社会文化塑造个人行为的过程主要是通过社会化教育,个人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学习社会的一般行为方式,个人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也就是社会文化这种制度对个人的塑造不断加深的过程。个人的行为方式和思考方式是其他制度建设不得不考量的因素,因此,其他制度的建设特别是政治程序的建设和修正需要考虑社会文化等因素。

修宪建议的制度化也需要处理好与社会文化等制度的关系。首先,修宪建议制度应该借助社会文化等制度。也就是说,修宪建议制度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基于公民的文化观念。如果修宪建议制度完全脱离公民的文化观念,那么公民也可能并没有参与或支持相关制度的意愿,这影响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地运行。如果修宪建议制度与公民的文化观念相契合,那么能够有助于这一制度的贯彻。其次,修宪建议制度也不应该完全是社会文化的映射,应该能够保证参与者从更为长远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再次,通过符号、仪式、典礼、日常惯例这样的文化性因素的建设,能够增强制度的灵活性,更好地发挥制度的积极作用。

通过上述三种制度主义的分析可以看到,每一种观点对于修宪建议的规范性建设都具有积极的一面,但是对我国这样一个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修宪建议制度建设而言,单纯考虑一个方面显然并不合适。因此,宜将综合上述三种分析视角,基于修宪惯例、公民利益和社会文化等要素来思考修宪建议的制度化问题,进而确保在新制度创设的过程中兼顾历史的传承,确保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建设能够健康持续地进行。

篇4:行业经济的一些论文是不是需要投稿论文

行业经济的一些论文是不是需要投稿论文

摘 要:1、持稳定增长 据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统计,1~6月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164.77亿元,比同期增长27.5%;累计完成销售收入158.66亿元,比20同期增长23.6%;累计完成利税总额287242.2万元,较年同期增长97.7%。据中国海关统计,1~6月染料累计出口

关键词:农业经济论文,期刊,投稿

1、持稳定增长

据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统计,201~6月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164.77亿元,比2013年同期增长27.5%;累计完成销售收入158.66亿元,比2013年同期增长23.6%;累计完成利税总额287242.2万元,较2013年同期增长97.7%。据中国海关统计,1~6月染料累计出口额97778.4万美元,较2013年同期增长42.1%。1~6月染料累计进口额18820.1万美元,同比增长9.9%,从以上数据看,销售收入和利润增长较多。年1~6月生产染料401020.8t,较2013年同期增长8.8%。据中国海关统计,其中出口染料累计153087.9t,较2013年同期增长7.5%;进口染料累计17645.7t,较2013年同期下降1.3%。1~6月有机颜料产量(统计不全)累计完成64337t,比2013年同期增长5.8%;1~6月中间体产量完成95930.6t,较2013年同期增长4.7%。从2013年开始,染料销售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并延续到现在。分析影响价格增长的因素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由于近年来行业整体发展速度下降,从未来发展角度考虑,企业在技术储备,科技队伍的培养,科技研发等方面的投入逐年加大,造成产品的制造成本上升;二是近年来国家加大环保整治力度,排放标准提高,企业在环保治理、环保设备改造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直接导致成本上升;三是随着国家对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企业在用工、保险、福利等方面成本大幅增加;四是受市场供需影响,一些主要中间体生产受到限制,造成市场供需不平衡,导致染料制造成本大幅上涨。这些是造成染料价格持续上涨的主要因素,短期内没有缓解的迹象。

2、出口量和出口额小幅增长

2.1、2014年1~6月染料出口逐月完成情况分析受内外需市场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及通货膨胀压力等多种因素影响,染料行业出口遇到了很大困难。总体上看2014年上半年染料出口呈现小幅增长趋势。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1~6月染料出口15.3万t,同比上升7.5%;出口额9.78亿美元,同比上升42.1%,增长较多。从逐月海关统计数据看,1~6月中基本保持了同比增长趋势,只有2月同比2013年减少37.8%。见表1

2.2、2014年1~6月有机颜料及制品逐月出口完成情况分析2014上半年有机颜料及制品出口保持了小幅增长趋势,出口形势同2013年基本一致。受全球经济低迷影响,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的贸易增长出现萎缩或停滞,市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低落,对全球的进口需求增速有所回落,且对进口产品价格的承受表现更为敏感,使得国际市场需求疲弱更趋明显。据中国海关数据看,1~6月全国有机颜料及制品出口7.85万t,同比增长5.8%;有机颜料及制品出口额6.32亿美元,同比增长9.6%,其中1月出口量增长最高,达16.6%,2和3月出口量是负增长。见表2

2.3、2014年1~6月分类染颜料出口完成情况分析最近几年,我国染料行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速,染料的出口量超过总产量的1/3,中国染料行业对国际市场的依存度较高。近年来,我国染料产量保持持续增长,出口量不断增加。活性染料由于上染率的提高,国外市场对活性染料的需求增多,所以出口比2013年增长较快。统计数据显示1~6月份染料出口15.3万t,同比增长7.5%,出口额9.77亿美元,较2013年同期增长42.1%。从分类染颜料出口情况看,多数品种是增长的,部分品种出口量增长的比较多,其中活性染料增长幅度最大,同比增长达到23.6%。荧光增白剂较2013年同期相当,印染助剂出现了负增长。1~6月分类染料颜料出口统计情况见表3。

2.4、2014年1~6月染颜料出口国家和地区情况分析

2.4.1、2014年1~6月染料出口国家情况分析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6月染料出口国家和地区合计110个,比2013年同期增加3个。在出口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中前4位没有变化,但前2位都增长较少。2014年上半年对越南染料出口从2013年第10位进入第9位,同比增长28.4%。其他几个国家上下浮动。前10位国家的染料出口量为11.1万t,占出口总量的72.5%;出口额6.49亿美元,占总出口额的66.4%。从出口国家(地区)分布情况看,和2013年相同的是亚洲地区依然是我国染料主要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对韩国的染料出口连续几年位于各国(地区)之首。但出口量同比降低0.4%,相对出口额却增长39.2%。亚洲地区的出口量达到10.54万t,占出口前10国家和地区的94.9%;出口额6.14亿美元,占出口前10国家和地区的94.6%。见表4。

2.4.2、2014年1~6月有机颜料及制品出口国家和地区情况分析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6月有机颜料及制品出口国家和地区合计125个,比2013年同期增加11个。在出口前10位国家和地区中,前3位的国家和2013年相同,韩国从2013年的第9名升至2014年的第6名,增长19.7%;印度从2013年的第10名升至2014年的第8名。出口前10位国家排名较2013年同期变化不大。前10位国家的有机颜料及制品出口量为4.73万t,占出口总量的60.2%;出口额4.04亿美元,占总额的63.9%。见表5。

3、2014年1~6月染颜料进口情况分析

3.1、2014年1~6月染料逐月进口情况分析2014年1~6月染料行业继续呈现以内销市场为主的走势,企业通过发掘自身潜力,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提高科技贡献率,国内高端品种不断增多,进口需求减少。2014年1~6月全国染料进口1.76万t,与2013年同期相比下降1.3%。其中,2月染料进口同比上升了20.2%,涨幅最大。但2月以后全部是降低的,进口额却是增长的,2014年1~6月进口额1.88亿美元,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9.9%,见表6。

3.2、2014年1~6月有机颜料及制品逐月进口情况分析有机颜料及制品的进口和染料进口形势一样都变化不大。根据我国海关统计,2014年1~6月有机颜料及制品进口8186.3t,比2013年同期增长3.3%;进口额1.23亿美元,比2013年同期增加8.7%。只有2月进口数量最高,进口量同比增长27.4%,进口额同比增长28.5%。和逐月有机颜料及制品的.进口情况见表7。

3.3、2014年1~6月我国分类染颜料进口情况分析2014年行业继续呈现以内销市场为主的走势,企业通过发掘自身潜力,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提高科技贡献率,国内高端品种不断增多,进口需求减少。2014年1~6月全国染料进口1.76万t,与2013年同期相比减少1.3%。从2014年1~6月分类染颜料进口情况看,硫化染料和硫化黑减少较多,分别较2013年同期降低36.4%和32.4%,较2013年同期增长最多的是碱性染料,增长29.7%,其他几类和2013年同期比有增有减。荧光增白剂进口量较2013年同期减少26.5%,而进口额却是增长2.8%。印染助剂进口量是小幅降低的。以上说明中国染料的品种和质量还满足不了国内市场需要,不确定性仍然存在。见表8。

3.4、2014年1~6月染颜料进口国家和地区情况

3.4.1、2014年1~6月染料进口国家和地区情况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2014年1~6月我国染料进口的国家和地区合计40个,比2013年同期增加3个。中国台湾省和印度依然是我国主要染料进口的国家和地区,前4位和2013年相同,其中西班牙进口量减少最多,同比减少30.6%,但是相比2013年前10位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2013年较进口西班牙和美国的增长速度迅猛,分别增长56.9%和81.4%,而2014年上半年这2个国家较2013年增长明显降温,下降了30.6%和16.9%,其他几个国家(地区)的进口量上下浮动。前10位国家和地区染料进口量合计为1.62万t,同比减少1%,占总进口量的92%;进口金额为1.64亿美元,同期增长11.8%,占总进口量的87.2%。见表9。

3.4.2、2014年1~6月有机颜料及制品进口前十名的国家和地区情况2014年1~6月,有机颜料及制品进口的国家(地区)47个,同比增加5个。与2013年同期相比中国台湾省减少较多,从2013年的第1位降到了2014年的第3位,同期降幅8.5%;日本较2013年同期增长7.4%,升至2014年的第一位。马来西亚从2013年第13位升至2014年的第8位,同比增长了49%,增长较多。其他几个国家的进口量和进口额都呈上升趋势,如英国、德国、印度等。前10位有机颜料及制品进口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量为7408.1t,占进口总量的90.5%;前10位有机颜料及制品进口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额为10819.5万美元,占进口总额的87.5%。见表10。

4、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染颜料行业面临的形势依然错综复杂,既面临改革调整带来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下行压力。行业内部表现参差不齐,行业龙头企业保持稳中有增趋势,盈利水平上升显著,中小企业生存面临巨大压力。预期2014下半年染料工业将会延续企稳回升的发展态势,保持平稳增长。预计,2014年下半年我国染颜料生产情况将是平稳低速增长为主基调,出口市场调节,创新商业模式,染料行业着力扭转大而不强等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在这种形势下,内需市场对染料行业的整体拉动和支撑作用将更加明显,行业进入低速平稳发展时期。国际市场未来依然是缓慢复苏的态势,虽然部分新兴经济体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仍然保持增长,但普遍存在面临内生动力不足、通胀压力上升等问题。国际染料需求很难回到金融危机前的增长速度,这决定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染颜料出口将延续低增长格局。一方面有关机构应继续落实保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应在坚持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同时深化区域经济贸易合作,降低相关的交易成本。从2014年上半年的海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到,由于主要目标国的经济预期不乐观,预计2014年下半年染颜料出口市场不确定因素没有根本改变,预计下半年将呈现温和增长,不会有强劲的反弹,因此企业发展要注意国家外贸政策的变化。要提醒企业面对严峻的形势,要特别注重提升竞争力,包括加大研发力度,培育自主品牌,调整出口结构,开辟新的市场。进一步强化经济运行监测,特别是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

4.1、加快企业转型调整产品结构进入21世纪后,跨国公司专业化重组十分活跃,通过强化核心业务、扩大经营规模、抢占市场份额,以达到技术垄断、市场垄断的目的。目前,我国染料生产存在技术水平低、产能过剩、产品同质化、缺少高科技新品种支撑的状态。所以加快企业转型、调整产品结构势在必行。具体品种中,活性染料、硫化染料等品种市场竞争局面仍将继续。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希望企业在转型发展、结构调整方面做积极的探索。

4.2、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最近几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染颜料中间体加氢还原等清洁生产制备技术、染料膜过滤及原浆干燥清洁生产制备技术、有机溶剂替代水介质清洁生产制备技术、低浓酸含盐废水循环利用技术等染料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在行业推广取得实效,今后在行业内还将加大力量进行推广。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新型经济增长模式。在当前困难时期,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对企业挖潜、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篇5:汉语动量词的特殊形式研究论文

汉语动量词的特殊形式研究论文

摘要:具有丰富的量词是汉语语法特点之一动量词是汉语童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童词中有一类特殊的形式,常以“v一v"的形式出现,一般把这种数词“一”之后由动词重圣构成的“v”称为同形动量词,一些语法学家也把它叫做自主动量词.这类动童词在汉语实际运用中出现的频率极高,观察分析它的流变过程对汉语教学和汉语语法规律的研究,以及汉语语用习得研究等方面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动量词;同形动量词;流变

一、同形动里词的界定

量词是汉语实词中重要的一类,也是汉语词汇的特色之一,计量动量词和计时动量词是动量词的主体。除此之外,从古代汉语发展到现代汉语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动量词形式,一般以“V一V”的形式出现。如:“看一看、跑一跑”中的第二个“看、跑”等。这样的词有很多。如:“跳、试、闹、瞧、摸、舔、闻、洗、完、弯、踢、转、拜、滚、挥、尝、验、查”等。由于这种动量词结构是由动词重叠构成的,所以,习惯上记作“v一V”。这种动量词结构形式,目前在语法学界还存在着争议和分歧,一些语法学家和语文工作者把它视为动词的重叠。如张静(1979)、刘月华(1984)、房玉清(1992)、李宇明(1994)等分别在自己的著述中把“V一V”形式认为和“VV”形式一样,都是动词的重叠,数词“一”可以省略。另一些语法学家把它称为同形动量词或同源动量词。如刘世儒(1965)在著述中认为这种格式属于动词和量词的组合,后面的“V”属于动量词的一种,称为“同源动量词”。邵敬敏(19%),金桂桃等学者在自己著述中认为它是动、量组合的方式,与动词同形,称为“同形动量词”。

郭先珍(1987)在著述中说:“用重复前一个动词的方式来表示动量是汉民族人民长期以来借动词表示动量而形成的一种语言习惯。”显然,郭先生也认为‘,v一V’’中的第二个“Y’’,是动量用法,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V一V”中的第二个“V”应该把它视为同形动量词来看待,因为尽管它与动词同形,但它同样用来计量。如“拜三拜”等,但它计量的动量在时间上一般是短暂的、稍纵即逝的,计量的动作的次数也是少量的且具有强烈的尝试情态,这也是同形动量词一般都用“V一V”来表示而不用“V二V、V三V’’的原因。

二、同形动量词结构形式的演变过程

同形动量词形式最早在宋金时期才开始出现,一般以‘,V一V’’’形式出现,偶有使用。如:l、以主丈画一画。(《宋代卷・虚堂和尚语录》)2、师乃拈一枝柴吹两吹,,度与百丈。(《五灯会元》卷九)3、觑一觑飞虎魂消,喝一声群贼脑。(《董解元西厢记/卷三》)。

到了元朝时期,同形动量词的使用就比较广泛了,结构形式也比较多样。首先,‘,v一v’,式使用就比较普遍了。如“将汤来我尝一尝”“只索再到西宫看一看去”、“好歹去送一送”、“你与我告一告儿”、“去那官人行劝一劝”、“我将他掐一掐,拈一拈,搂一搂.抱一抱”、“民在柳阴下歇一歇咱”(《元曲选》)。在《元曲选》中,“V一丫’式的动量词共出现了145处。可见这一用法在当时已经较为普及了。

其次出现了一种新的同形动量词形式就是“v+名吠)+数+V”式。这种形式在元朝使用得频率也比较高,数词一般使用“一”,笔者仅统计了((元曲选》中就出现了料处。如:“拜哥哥两拜”、“我推他一推便死了”、“我在你这楼上醉了两醉也”、“可怎生不着个太庄来看我一看”、“你瞅我一瞅”、“你也等我一等儿波”等。可见“V+名(代)+一+v”的搭配形式在元朝也开始广泛使用。

在元朝时期,还出现了其他的同形动量词结构形式。但使用的次数很少,包括以下几类:1.“V了+(代)+数+V,’的形式。如《元曲选》中“那相公纳头的拜了我两拜”、“我待不寄信来,想着那相公拜了两拜”。

2.“V+上+‘一(几),+V”的形式。如《元曲选》中“那先生把算子又拨上几拨”、“你也与我算上一算”。

3.‘,Al+‘一’+动量,A2+‘一’+动量”的形式,里面提到的动量词是相同的,这种形式在((元曲选》中偶尔可以见到。如((元曲选》中“打一回,歇一回”、“我行一领倒一领”、“等我行一步,与我撒一步者”、“卖了一贯,又赚了一贯”、“打一下是一下疼,那杀的只是一刀”、“望着府门哭三声,笑三声”等。

4.“V+‘(不)的’+‘一,+V”的形式。如《元曲选》中“我这里坐不的一坐”、“我那女婿只好睁着眼看的一看“,这种形式在作品中很少见,《元曲选》中仅出现了一次。

从上面的叙述中可见,到了元朝时期,同形动量词就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了。今天现代汉语中有的同形动量词搭配形式,在元朝时期,都有所出现和使用。到了明朝以后,同形动量词发展已经非常成熟了。如《水浒传》、((醒世姻缘传》、《红楼梦》、《儿女英雄传》等作品中出现了大量的`同形动量词。民国以后至今,同形动量词从语法形式上来说,基本没有改变,只是搭配的动词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而有所变化。现代汉语中同形动量词一般有下列几种形式:(l)“V一V”形式。一般把后面的“V”认为是动量词,一般来说,“v”大多是借用表示主观动作行为特征的动词:如:“看、跳、试、跑、闹、瞧、摸、舔、闻、洗、玩、弯、踢、转、验、拜、滚、挥、尝、查”等。其中‘,v一V’’形式中的数词一般限于“一”,个别的动词“拜、转”等还可以使用其他基数词或不定量数词“几”。如:“拜两拜,转几转”等。这种形式在句中一般做谓语,如:“我试一试”。

(2)“V了一V”形式。在这种形式中,“V”大多是借用表示主观动作行为特征的动词。如:“看、跳、试、跑、闹、瞧、摸、舔、闻、洗、玩、弯、踢、转、拜、滚、查”等。个别动词“拜、转”等可以使用其他基数词或不定量数词“几”。

如:“拜了三拜,滚了几滚”等。在句中做谓语,用法和‘,V一V’’形式相同,主要用于表示短时量。

有时助词“了”后面还可以加上代词。如:“洗了我一洗”、“跑了这一跑”等。

(3)‘,V+名(代)+‘一’+V’’形式。这也是现代汉语中常用的一种同形动量词的搭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v’’大多也是表示主观动作行为的动词,后面一般带表示人和事物的个体名词,在句中做谓语。如:“试他一试,瞧我一瞧”等,表示短暂的情态。

(4)‘,A1一量,AZ一量”形式。这种形式在现代汉语中也经常使用,一般来说A都是形容词。进人格式的形容词一般为单音词,都是性质形容词,如“长、短、高、低、深、浅、紧、慢、轻、重、粗、细、远、近”等。在意义上,形容词Al、AZ之间属于反义词。如:“深一脚,浅一脚”、“饥一顿,饱一顿”等。能够进人这种并举格式的动量词,专用的有“下、趟、把、顿”等,借用的有表示器官的动量词。如:“眼、手、脚、口”等;也有表示工具的动量词。如:“锤、刀、笔、斧、锹、锄”等;还有表示伴随性的动量词。

如:“声、句、步、觉,’等。

三、同形动量词的语义特征

(一)“V一V”、“V了一V”、“v+名(代)+“一”+V”这三种是同形动量词最常用的结构形式,同形动量词基本都是单音词,没有双音词,大多都借自动词,其中在现代汉语形式中,“V”都是表示动作主观行为特征的动词.大都是及物动词。

如“打、问、听”等。一般表示心理活动的动词、判断动词、情态动词、能愿动词、趋向动词,都不能进人这些格式中。如不能说“恨一恨”、‘能一能”、“上一上”等。不及物动词和非持续性动词一般也不能进人这些格式里。如不能说“死了死”、“睡一睡”等。

上述这三种语法形式从语义上来说也有一些差别。‘,V一V’,一般表示短时、尝试、进行或将要,‘,v了一V’,也表示短时、尝试,但不表示进行或将要而表示完成态。“v+名(代)+‘一’+v”,表示短时、尝试,一般表示将要,且对象是具体的。其中‘,v一V’,、‘,V了一V’’两种格式中的数词“一”可以省略,很多语法学者认为这两种格式中省略数词“一”后,语义上没有任何差别。

如:“看一看”和“看看”从语义上来说是等同的,“看了一看”和“看了看”也没有什么差别,对此笔者并不同意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数词“一”省略之后,语义上还是有差别的。首先省略后第二个“V”就变成动词,而不属于动量词了,其次数词省略后,语义上相比较省略前在时间上更为短促,语气上相比较省略前语势增强,更加口语化,如:1、你看看,这张照片上的人中哪一个是我。

/我看了看他,转过脸去。

2、你看一看,这张照片上的人中哪一个是我。

/我看了一看他,转过脸去。

显然1句比2句时间上更为短暂,语气上更为随便。

另外,我们经常说“VV看”。如:“说说看、听听看、讲讲看”等,表示动作的进行,这种形式一般不能变成‘,v一v’’、‘,V了一V’’’形式,如不能说“说一说看”、“听了听看”等。

(二)“AI一量、AZ一量”形式

前面对此形式已经有所叙述,A一般由性质形容词来充当,前后互为反义词,双音词一般不能进人此格式中,动量词可以是计量动量词,也可以是计时动量词。如:“松一下、紧一下”、“热一天,冷一天”等。这种格式从语义上说可以对连续的具体动作进行概括描写,表示动作的延续,表示具有不同性状特征的动作行为的交替反复几大多含有纷乱、急切、不稳定、不连贯、不一致等意思。如:“高一声,低一声”等;可以表示行为有目的、有计划、有节奏地进行。如:“松一把紧一把”、“软一手硬一手”等;可以形容生活、工作的艰苦、艰难,没有规律。如:“冷一顿,热一顿”、“远一趟,近一趟”等。

四、结束语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同形动量词是汉语动量词中特殊的一种。它基本借自动词,一般在句中作谓语,它起源于宋朝,成熟于元朝,发展至今,已经成为现代汉语中量词中较为常用的一种特殊形式。本文从流变过程,结构形式以及语义特征对同形动量词作了概括分析,对于同形动量词的一些其它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分析探讨。

篇6: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与登记对抗主义分析论文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与登记对抗主义分析论文

根据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可以扩展出以下情况。情况一:若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但未与乙办理登记,后与不知道甲乙交易情况的丙办理了登记,此种情况丙为善意第三人确定无疑,那么汽车所有权究竟归属于谁?丙办理的登记之法律效果是什么?情况二:若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但未与乙办理登记,后与知道甲乙交易情况的丙办理了登记,此种情况丙为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汽车所有权又应归属于谁?丙办理的登记之法律效果是什么?笔者在下文中将主要探讨这两种情况,并简要分析相关法律制度。

一、汽车所有权归属于谁?

笔者认为汽车所有权因甲的交付行为归属于乙。

不同于不动产采取的实质主义登记原则,特殊动产采用的是形式主义登记原则(即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其物权的变动仍应依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故,不论其他情况,既然甲与乙有真实的买卖合议,且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则汽车所有权因交付行为而转移给了乙。

二、甲丙登记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甲丙登记行为将造成乙对汽车的所有权之丧失。具体分析如下二

(一)特殊动产为何采用形式主义登记?

所谓形式主义登记,指的是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只具有确认或者证明的作用,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作用的立法模式。所谓实质主义登记,即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各种变动,即不动产物权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行为,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模式。

中国《物权法》建立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是以实质主义登记作为基本原则的,而在特殊动产登记方面采取了形式主义登记。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从法理上看确实有所欠缺。但这一规定是有原因的:民法学一般认为,船舶、航空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故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在登记的效力上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这是考虑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同时,在中国现实生活中,车辆、船舶非常多,有些价值很大,有些价值并不大,如果要求这些物权变动采取统一登记生效的要件主义是不可能的,因此,立法上对特殊动产不得已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

(二)甲丙登记行为为何能造成乙对汽车所有权之丧失?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特殊动产的交易中,物权的变动其实发生在登记之前(甲丙登记之前,汽车的所有权因甲乙交付行为己归属于乙了)。那么,甲丙登记行为为什么能导致乙对汽车所有权的丧失?

第一、登记之公信力。由于特殊动产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其原因上文己做分析),而在建立登记制度之后,物权的表征当然就主要依靠登记簿的记载:而在登记之前,当事人,尤其是权利取得人所获得的占有虽然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表征,但这一表征的法律效果相对较弱小。

第二、根据《物权法》第24条,在另一方面,可以将丙理解为当事人,而乙为善意第三人,丙可以依据甲丙之间的登记去对抗善意第三人乙,达到剥夺乙对汽车所有权之法律效果。

第三、甲丙登记行为导致乙对汽车所有权丧失之合理性。依据中国法律,在船舶、机动车买卖交易中,买受人获得交付而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时,登记簿上记载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还要承担标的物侵权的连带责任。甲丙登记行为之后,登记簿上记载的是丙的名字,若判定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却需要对此汽车产生的法律风险承担责任,这无疑是有违公平的。

三、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既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从反方向来看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登记了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未经登记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因此,判定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关系着丙能否依据登记行为剥夺掉乙对汽车的所有权。

只有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全部三个条件者,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但是第一个条件,即主观上的善意是需要举证证明的。那么,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乙与丙必然会互相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将难以判断第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这也是罗马法中的“主观善意”标准的缺陷。

笔者比较赞同“客观善意”的标准,因为其能较好的解决“主观善意”标准的缺陷。其认为不能把善意仅仅理解为第三人的一种心理状态。从物权变动的效力而论,第三人的权利取得己经纳入登记的,为推定善意的充分证明。因此,此处的善意与否也应该以是否己经纳入登记作为分析和判断的标准。

四、乙对汽车所有权被剥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丙依据登记向乙追夺汽车的所有权,则依据上述分析,乙将丧失所有权而无法继续占有汽车,乙只能向物权出让人甲提出损害赔偿。在乙开始占有汽车至丙获得汽车所有权并占有汽车这段时间内,汽车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损耗,乙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由丙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五、结语

就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及对抗主义的相关制度论证学术界至今仍没有比较完满的答案,而笔者在上文中的论述只是一己之见,尚有诸多不足之处,故期广大法律人各抒己见,以完善相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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