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共含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Rosedoggy”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名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等,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除外。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受托管理企业应参照执行本办法或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 合同管理是公司实现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严格遵守,切实执行。第五条 公司签订的其他可能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并且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部门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中具体承办合同的业务部门,指公司的事业部、项目部、分公司等经营单位,以下称合同主办部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等相关事项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对本部门主办合同项目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调查,组织合同项目谈判;
(二) 适用合同范本或独立拟订合同文本;
(三) 负责合同文本审核会签的流转;
(四) 负责合同的报批、签订、履行、监督和终结等具体事务;
(五) 管理本部门主办合同的基础事务;
(六) 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合同的进展情况;
(七) 保管合同档案;
(八) 建立并及时更新本部门的合同台账,并应及时将合同台账上报法律事务部;
(九) 按年度将已执行完毕的合同正本及相关文件整理完整、归档。
(十) 对本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编制本部门的合同评价分析履行情况报告并总结本部门合同管理情况。
第七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法律事务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法律事务部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建立健全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公司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法律审核,提供法律意见;
(三) 组织或参与公司合同的论证、谈判、合同文本起草等;对合同项目中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根据合同主办部门的要求,参加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或尽职调查;对合同文本中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四) 组织制定及修订公司适用的合同范本,并开展相关工作;
(五) 负责公司合同签订后的评估工作,对公司的合同履行及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及时加以改进和优化;
(六) 每月收集、汇总各部门的合同台账,以对公司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控;
(七) 负责对子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 合同管理过程中其他需要法律事务部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合同谈判与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合同主办部门组织合同谈判,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司相关部门,取得专业支持,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合同谈判,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支持。对于重大合同的谈判,合同主办部门应当组织法律论证;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合同主办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合同谈判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产生重大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事务部应牵头并连同相关部门,与合同主办部门商定解决方案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九条 在合同订立前,合同主办部门应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 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等组织文件,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资产权属情况;
(二) 产品资质:国内外相关生产标准证书等;
(三) 企业信誉状况、履约能力、诉讼和担保等有关事项;
(四) 根据合同类型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全面、明确、具体的合同经济、技术条件与要求,并回应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与要求。必要时可由相关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制定谈判策略,负责谈判事务。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涉及我方商业秘密的,合同主办部门在谈判前应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互致的信件、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合同主办部门应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保密。
第十三条 对于内容比较简单的一般合同,可以不组织合同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合同主办部门在合理资信调查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签订阶段。
第十四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内容:
(一)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
(二) 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等;
(三) 数量和质量,包括计量单位、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等,有特
殊要求的,应当予以特别明确;
(四) 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
(五) 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六) 违约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八) 变更和解除条件;
(九) 生效的时间、条件;
(十) 签约的地点和日期;
(十一) 附件名称;
(十二) 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具备的条款。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要做到内容合法可行,条款齐备,表述规范,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合同文本中涉及的数字、日期须注明单位及是否包含本数。合同文本中的专业术语、特有词汇应设专门条款解释。
第十七条 合同的中文、外文文本应当一致,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审定。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在合同起草过程中,要优先使用公司的合同范本,如对合同范本中的重要条款进行更改,应及时与法律事务部进行沟通和协商,以便防范控制风险,提高缔约效率。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确定后,合同主办部门的主管业务员应当在审核会签前按照相关规定对合同进行编号。
第二十条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做出书面、口头承诺或者提前确认合同条款。
第四章 合同评审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如所涉项目已按照《公司项目开发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评审,则视为与项目相关的主合同的有关原则和要点已通过评审;但该类合同在签订前,仍需送法律事务部对具体合同条款进行法律审核,合同主办部门也可根据需要送其他部门审核。主合同之外的合同,经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人批办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当视需要组织战略发展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部、工程技术部等全部或部分部门,以会议方式评审;或以公司内部签报OA会签的方式,根据需要报送相关部门评审。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合同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等业务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本公司规定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合同条款的完备性;
(二)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包括合同主体、内容等;
(三) 需要法律事务部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适用公司合同范本且无实质性修改的合同,视为已通过法律审核,法律事务部不再参与合同评审,但该类合同仍需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其他部门的评审程序;适用公司合同范本但有实质性修改,或者适用合同相对方合同范本的,法律事务部在合同评审工作应严格履行法律审核职责;就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合同,法律事务部可在聘请的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基础上,开展合同评审工作。
第五章 合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类型履行公司相应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就无明确规定审批程序的合同,合同主办部门在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根据需要送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会签后,呈公司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其他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公司其他相关领导审批,或者根据合同需要,报送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合同审批,需要由证券部会签,并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主办部门在履行完毕相应的评审、审核、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正式文本。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外签署合同。在部分国际业务的合同文本谈判过程中,合同各方的授权谈判代表已就交易法律文件部分或全部内容达成一致,在各方将谈判成果上报各自决策机构审批并正式签署之前,可按照国际惯例由各方谈判代表以在每页文件下角以小签形式签署姓氏或姓氏首字母的`形式固定谈判成果。小签签署人应向合同相对方阐明小签仅代表对谈判成果的初步认可,在合同各方正式签署前,对各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授权委托书由合同主办部门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起草办理,经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合同经评审、审核、审批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编号后,方可加盖公司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用章遵循《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合同的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合同后评价机制,每年年初由法律事务部组织相关合同主办部门编制本部门上一年度的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表及统计评价报告,法律事务部在此基础上编制公司年度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统计评价报告,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总经理审批,公司其他领导可以查阅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统计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足,法律事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加以改进或修改合同相关制度、优化合同相关流程。
第八章 重大合同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重大合同,是指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合同,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 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
(二) 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
(三) 除上述(一)、(二)的规定外,公司自行判断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深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构成交易、关联交易的,需要同时遵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交易、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和《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发生重大合同的签订、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或消除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等情形时,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当日向证券部报告,并由证券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三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变更、解除的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三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十章 合同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合同主办部门及相关经办人员负责合同的收集、整理、预立卷。预立卷须按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的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密级标注于合同正本的封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应完成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的归档和保存,由合同主办部门将合同原件一份交法律事务部专人留存,法律事务部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留存合同文本的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所保管的合同档案资料,防止丢失或损毁。任何个人不得保留与合同项目有关的材料和单据。
第四十二条 合同执行完毕后,留存合同正本需按《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一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未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而签订的合同,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后可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公司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要求的,或者在履行方面存在问题等,审计部应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审计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期间或履行完毕,如果发生合同争议或者纠纷,按照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第17号令)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通常都要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不相同。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不仅决定了合同价格的高低,而且还关系到合同的性质,甚至还会影响到贸易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因此,贸易术语的选择和运用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经济效益的重要问题。
山西省出口额有望突破40亿美元,增长13.3%。上亿美元出口的商品有焦炭、不锈钢板材、煤炭、金属镁、钢铁管子件、玻璃器皿六种。这表明我省现在出口产品主要以货物为主导,因此在订立货物贸易合同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术语。基于贸易术语的在货物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本文就有关贸易术语的一些内容做探讨,以期能对贸易术语有更好的了解,同时能对国际货物贸易实践有所帮助。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一般介绍
1.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由于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各在天涯,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往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和存储,因此其间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问题,例如:何时何地办理货物的交接;由何方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由何方办理货运保险;由何方承担货运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由何方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等等。这就导致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极高,国际贸易的商人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经过长期的进出口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特定含义的贸易术语,用这些术语来表示交货地点、双方的风险和责任划分以及如何办理运输和保险等问题。贸易术语虽然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但是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鉴于此,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的摘要。摘要的第一版于1923年出版,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对摘要经过十几年的磋商和研讨,终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贸易条件解释规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于1953年进行了修改,1967、1977、1980、1990和XX年又分别进行了修订,便有了现今的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mters贸易术语共包括13个贸易术语,根据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e组一个术语即exw,f组三个术语分别为fca、fas和fob,c组为四个术语分别为cfr、cif、cpt和cip,d组五个术语分别是daf、des、deq、ddu和ddp。
2.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功能
国际贸易术语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和买方应尽的义务。 从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上边所说的贸易术语的产生我们可以看出,贸易术语主要的功能是通过明确货物贸易中的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来简化缔约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在国际上已经有了很高程度的一致性,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了争议,贸易术语能够起到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解决争议的作用。
3. 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
研究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就要把贸易术语放在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国际法渊源当中去衡量才能够全面充分。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要国际法渊源有二: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主要国际条约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80年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除了两项保留条款外,我国基本赞同公约的内容。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个重要国际法渊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两种: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是针对cif贸易术语制定的,它对cif属于项下合同中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与费用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要确定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就必须先弄明白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两大重要渊源,80年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位阶。
(1)惯例的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属于国际惯例,它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时才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私法领域的国际惯例效力不同于公法的国际惯例,在公法领域只要形成国际惯例就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
(2)公约的排他性不适用,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适用公约,如果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公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有效力。当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相约不使用公约,也可以在充分尊重缔约国已经做出保留的情况下,减损公约的部分规定,改变公约的部分条款效力。
总之,在订立一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协商,以双方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最优先效力,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体现。之后,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经选择即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没有约定和选择惯例时,才在符合公约适用条件的当事人之间适用80年公约。
二、重要国际贸易术语在合同中的适用
国际贸易中可供选用的贸易术语有多种,但由于国际货物贸易是一国到另一国,运输风险比较高,运输费用比较大,海运虽然运输时间长点,但由于海运费用相对较低,所以据统计,各国使用贸易术语频率较高的主要有fob、cif和cfr等海运方式的贸易术语,本文就着重介绍fob、cif两个使用最广泛的贸易术语。
1. fob贸易术语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买方即完成交货。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在fob项下,卖方的主要义务是:
a、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装船通知。
b、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商检证,原产地证等)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报关、出口订仓等)。
c、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到船舱内为止)。
d、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已装船海运提单)。
买方的主要义务:
a、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b、负责订舱或租船、支付运费(海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实际业务中买方告知卖方其在装运港的货运代理,并要求卖方向其订船,海运费为到付,由买方支付,通常买方支付的海运费较卖方自己订船要便宜10-20%)。
c、取得进口许可证(配额在进口国同样由买方向国内行政机构申领)或其他核准证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d、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装运港船舱内以后的)
e、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2)特殊注意事项
使用fob贸易术语应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首先是两个通知的义务,即买方在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运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卖方,这样可以保障卖方在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前装船。另一个通知是卖方在装船时要通知给买方,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再者是,在和美国客户以及其他美洲客户订立贸易合同时注意客户在确定价格条款中选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这个贸易惯例还是国际上通行的incoterms 1990/这个惯例。因为同一个fob术语两个惯例的解释不同,双方风险、费用、责任和义务都有很大区别。买卖双方一定要约定合同项下fob贸易术语的具体含义,以减少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2. cif贸易术语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cif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实际为装运船舱内),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具体卖方的义务主要有:
a、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
b、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原产地、商检证书等)。
c、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d、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e、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已装船提单等。
买方的主要义务有:
a、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c、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2)特殊注意事项
合同当事人在使用cif贸易术语时主要是要注意保险条款,尤其是买方要特别注意虽然cif价格构成中包括保险费用,但卖方所买的保险只是保险范围最小的平安险。平安险只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所以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应根据合同标的的海运风险程度来决定是否需要购买其他附加险,当然买方要十分了解海上风险和各种险别的承保范围。关于保险问题此文由于篇幅有限就不多述。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上文主要是对贸易术语的概括介绍,同时对fob和cif两个常用的贸易术语做了详细的说明,基于上文的内容准备,可以归纳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选择贸易术语时要做那些考量。
三、买卖双方在选择贸易术语时的考量
1.价格的考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贸易术语不是选择己方义务越小越好,对方义务责任越大越好。因为贸易术语也是个价格构成术语,比如cif术语是指价格由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作为买方并不是选择cif,运费和保险费都由卖方来安排就既省事又省钱,因为卖方在付这些费用的同时货物的价格就会相对较高,羊毛可能还是出在羊身上。因此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一定要进行价格分析,就要衡量究竟是由我方支付运费,保险费更有利,还是让对方来支付更有利。这时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假如作为买方,其国家海运非常发达,而且其公司与当地海运公司长期合作,订舱位可以优先,费用还相对于卖方办理就较低。合同装运期间正好与其长期合作的一家海运公司有一艘班轮路过卖方所在地港口,这时由买方来办理订舱,支付运费同时将货物价格压低,节省的运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分享,这时可以说是一个双赢的合同。除了运输方面要考虑外保险也同样需要衡量由哪方购买效益更大。
2.交易对象的考量
在选择贸易术语时,还要充分分析交易对象的情况,可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为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理解是不同的,如同前文所述对fob贸易术语美国就有和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不同的规定,如果在和美国进行货物贸易就要和对方当人进行充分的协商,约定好到底适用那种解释下的fob贸易术语。因为不同解释下的fob贸易术语,双方风险、费用、责任和义务都有很大区别,为了杜绝将来履行合同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顺利实现合同的目的,对贸易术语进行仔细研究,具体约定才会事半功倍。
3.风险的考量
风险这个概念在合同尤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是使用很普遍的词,但对在不同的语境中风险有不同的含义。 合同的订立其实有很多隐形的人为风险,这种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杜绝的。由于实践中这样的风险不胜枚举,在本文仅举一例来说明。例如,买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一般应采用fob方式,由己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在出口业务中,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己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尽量去规避可以避免的风险。
结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频繁使用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因此对贸易术语的研究不仅有利于贸易术语的理论完善,更对一国,一个地区国际货物买卖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也是本文的意义和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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