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细则(共含10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胖鸟飞不高”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获悉,上述暂行细则将信托登记流程中所涉及的五大环节进一步拆解细化,分别对信托预登记、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信托终止登记,及信托更正登记等流程中所需上报的材料和登记方式给予了指引。
2月份,中信登首次向银监会及68家信托公司下发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信托公司在今年4月份,再次收到了相同的文件,只是下发征求意见稿的主体是银监会。
当时业内普遍反映整体框架较为完善,但有不少操作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的细化指导。
关于业内最为关注的受益权转让问题,本次暂行细则给予了部分解答,明晰了在产品存续期间受益权发生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流程及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相较2月份的版本,本次暂行细则除了对登记范围、产品信息、受益权信息细化外,还有几条新增内容值得注意。
一是中信登要求信托公司派一名或多名员工担任信托登记员,专门负责机构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维护工作,并需参加中信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相关培训。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信托登记员的工作只要是细心的人就可以胜任,因为各家公司部门设置不同,所以这个工作岗位落在哪个部门,各家公司差异较大。据记者了解,信托登记员普遍来自于信托公司的合规风控部、信托管理部、托管部、财务部等。
二是信托登记对审查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登记条件的,信托登记公司在收到申请文件和登记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收到完整补正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三是中信登要求信托合同上要公示该产品对应的唯一的登记系统产品编码。因此,以后委托人和受益人都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产品对应的登记编码。不过,由于中信登不对信托产品的合法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出判断或保证。这意味着,投资者不能将登记编码视为投资的“定心丸”。
中信登的功能除了实现全国信托产品的统一登记外,还囊括了风险检测、信托产品的交易和流转。
有受访人士对记者表示,如果中信登的功能只停留在信托登记,这无疑增加了信托公司的工作量,若能尽快推进信托产品的交易流转,将会给信托业带来更大的价值。
业内的另一大疑虑则是信息的安全性。暂行细则中的受益权信息,涉及了大量企业和公民的财产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细则并未对信息的管理和风险防范给予明确说明。中信登作为一家由18家信托公司股东组成的工商企业,收集公民个人资料的权利应经过全国人大或人大会确定,目前仍缺少法律程序。
此外,暂行细则还有一些可以继续完备的信息。光大信托高级研究员罗凯认为,本次初稿较为完备、精细,登记不收费凸显公益性,但可预见的是,工作量将很大,且维护与稽核难度高。
同时,罗凯认为,向上至最终投资者和向下至底层资产的“穿透性”,一旦跨越行业监管区域,其实际执行效果取决于跨部门监管协调。
此外,客户视频采集、投资者适当性的录音录像的远程导入存档未被列入,投资者也未做分级,登记的真实性仍然不足。
多位业内人士建议,信托登记平台应设置税制信息接口,这样可为将来慈善信托捐款的税收抵扣和财产权信托非交易性过户的税收减免等优惠做好预留。
签署信托合同
签署信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信托成立[xiv],该信托的信托关系得到了信托当事人的内部承认,但尚未获得外部承认。
财产移交
财产移交。对拟信托的有权属登记财产,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将委托人拟信托的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成为信托财产,实现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隔离;对于无权属登记信托财产,则以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实质占有为财产移交的标志;
信托登记
信托登记。对有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在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完权属登记手续之后,受托人持新的信托财产所有权证明到信托登记机构办理信托登记。对于无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可在实质占有财产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直接到信托登记机构办理信托登记手续。信托登记办理后,意味着信托财产被登记到了具体的信托项下,实现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相互区别和隔离,保障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于有权属登记信托财产,信托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意味着信托生效,表明信托关系得到了外部承认,同时,受益人开始享有受益权[xv]。对于无权属登记信托财产,其法律效力可以参照日本的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以信托财产为有限责任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官方定调,中国信登的功能除了实现全国信托产品的统一登记外,还囊括了风险监测、信托产品的交易和流转。
有受访人士对记者表示,如果中国信登的功能只停留在信托登记,这无疑增加了信托公司的工作量,若能尽快推进信托产品的交易流转,将会给信托业带来更大的价值。
然而,业内对这个统一的信托登记平台也存有一定的疑虑,比如安全性。《暂行细则》中的受益权信息,涉及了大量企业和公民的财产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细则并未对信息的管理和风险防范给予明确说明。中国信登作为一家由18家信托公司股东组成的工商企业,收集公民个人资料的权利应经过全国人大或人大会确定,目前仍缺少法律程序。
光大兴陇信托发展研究与战略管理部罗凯认为,本次初稿较为完备、精细,登记不收费凸显公益性,但可预见的是,工作量将很大,且维护与稽核难度高。
同时,罗凯认为,向上至最终投资者和向下至底层资产的“穿透性”,一旦跨越行业监管区域,其实际执行效果取决于跨部门监管协调。
此外,客户视频采集、投资者适当性的录音录像的远程导入存档未被列入,投资者也未做分级,登记的真实性仍然不足。
多位业内人士建议,信托登记平台应设置税制信息接口,这样可为将来慈善信托捐款的税收抵扣和财产权信托非交易性过户的税收减免等优惠做好预留。
相较2月份的版本,本次《暂行细则》除了对登记范围、产品信息、受益权信息细化外,还有三项新增内容值得注意。
一是中国信登要求信托公司派一名或多名员工担任信托登记员,专门负责机构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维护工作,并需参加中国信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相关培训。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信托登记员的工作只要是细心的人就可以胜任,因为各家公司部门设置不同,所以这个工作岗位落在哪个部门,各家公司差异较大。据记者了解,信托登记员普遍来自于信托公司的合规风控部、信托管理部、托管部、财务部等。
二是信托登记对审查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不符合规定登记条件的,信托登记公司在收到申请文件和登记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收到完整补正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三是中国信登要求信托合同上要公示该产品对应的唯一的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因此,以后委托人和受益人都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产品对应的登记编码。不过,由于中国信登不对信托产品的合法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判断或保证。这意味着,投资者不能将登记编码视为投资的“定心丸”。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向各信托公司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自去年12月成立后,近日中信登起草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各家信托机构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信托机构发行的信托产品相关信息都需要在中信登进行登记,并明确信托登记免费。同时办法还细化了信托登记申请人、内容、流程、分级查询制度等。
业内人士认为,信托登记是大好事,办法作为一个信托登记的大框架已经较为成熟,不过具体细节仍需逐步完善。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办法》仅为第一步,目前涉及发行、产品流转等规定也在酝酿中。
信托登记框架落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2月19日下发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托登记的整体框架。
《办法》称,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在中信登办理信托登记,并免收登记费。登记内容主要为信托产品名称、类别、目的、期限、当事人、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
登记申请人分为受托受益人(委托人)和信托机构两类,分别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其它事项登记。
申请人应在产品开始发行前申请办理信托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唯一产品发行码。预登记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托初始登记。信托终止后,申请人应当在信托清算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终止登记。
若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变动事项申请办理信托变更登记。
此外信托投资人的隐私保护等需求也得到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办法》明确了分级查询制度。
其中社会公众可查询信托产品的发行编码信息;委托人、受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与权利、义务相关的登记信息;信托公司可查询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信息;银监会和其它有权机关可依法查询相应信息。
机构疑虑待细节明确
“《办法》作为登记大框架来看已经比较完善,但是细节部分还有待加强。比如怎么认定信托生效、依法终止。”一位华东地区信托公司人士称。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办法》起草说明中开宗明义“提高信托资产流动性”,但内文几乎没有提及有关信托流转的内容。
此外,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认为,补登记量太大,存续信托规模已超19万亿,意味着大量信托需要补登记。
“且涉及每个受益人有且只能有一个信托账户,存续的信托受益权怎么统一,这个工程太浩大了。所以这个事如果只是简单一刀切不太现实,关键是怎么过渡。”一位华北地区信托人士也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受益权必须登记可能比较麻烦,因为投资者登记的主动性不是很强;且如慈善信托等受益人为不特定对象,没法登记。
另外关于变更登记相关细节也引发业内人士探讨。袁吉伟称:“如果是证券类信托可能每天都在交易,都会涉及投资标的变更,这样可能就经常需要变更登记,怎么处理?”
不过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中信登人士处了解,产品登记将是中信登推出相关管理办法的第一步,目前涉及发行、产品流转等办法也在准备中,计划将陆续出台。如办法中直言:“信托受益权信息发生变动时的变更登记时限和登记材料要求,由中信登另行制定。”
挂钩监管评级
需要说明的是,信托机构对登记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关系到其监管评级的评分。
信托业年会期间,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将信托公司分为创新类、发展类、成长类,三大类六个级别。不同的监管评级直接关系到未来信托公司可开展业务类型和风险系数。
业内人士认为,该措施与市场、法律约束一起,能够较好规范信托机构登记行为。
“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对信托公司而言可能是强制的,如果不认真执行可能需要受到监管约束,这样挂钩起来也便于《办法》执行。”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认为,“相当于多一个对不遵守规则的处罚手段。”
而信托登记的意义似乎已无需赘言。“登记后,如集合信托发行、运行情况、分配都要在平台上披露,流程更规范透明了;另外基于这种公示效用,相当于权力确认,使得未来转让交易有了基础。”前述华北信托人士称。
陈赤认为,目前来看,信托登记便于监管了解整体情况;但对机构而言加重人力负担,因为每笔信托都涉及预登记、初始登记、终止登记、变更登记等。但若下一步符合条件的更加标准化的信托产品可以在平台上流转,就非常有意义,相当于形成二级流转市场;如果再进一步,信托产品可以在此平台上发行,就类似于银行间债市、股市,这就更有意义了。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执行之初,信托登记工作量加大是必然,不过伴随着未来流程逐步清晰、熟练,可能比在银监局备案更为简单。
在银监会发布的《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中信登的职能为:完善信托产品的登记和信息统计功能;实现信托产品的发行和交易功能;为监管提供信息服务,提升监管效能。
相关链接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在向各信托公司征求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
信托登记
《办法》明确了信托登记内容,要求对信托产品的各项基本要素及其受益权的'信息和变动情况进行登记,以实现对信托产品信息的完整掌握和动态更新。同时,对信托产品的不同阶段也作出了不同的登记要求,如:集合信托产品开始发行前、单一信托产品或财产权信托产品成立前要申请办理预登记;信托存续期问发生登记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信托终止后,要申请办理终止登记。
二
信托受益权账户
实施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是有效区分受益权归属、保护信托受益人权益的重要手段,经由中国信登记载的受益权份额,受益人可向中国信登申请出具信托受益权份额确认书,以此作为受益人持有信托受益权的合法证明。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遵循单一账户原则,即一个民事主体只能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通过对账户实施实名制管理,确保受益人权益真实有效,以使其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三
信息安全和信息披露
《办法》对信托登记信息的保密、查询、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制定了分级查询的制度,以满足投资者、信托公司、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各类需求。既保障了委托人、受益人对于信托产品的知情权,同时兼顾了保护信托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息安全以及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需要。
四
管理措施
中国信登作为经国务院同意、由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监管的全国性信托登记机构,是信托行业稳健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对于信托登记活动中出现伪造、编造、涂改文件以及登记错误或泄露保密信息的行为,中国信登将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该等行为予以约束,并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将有关情况报告银监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领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第四条 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第五条 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
(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
(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
(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
(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第七条 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
(二)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三)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携带双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
(四)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五)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第八条 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
边境地区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旅游局征求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国家旅游局审批。
所申办的边境旅游业务,如涉及同我已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审批;如涉及尚未同我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后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后,有关地方可对外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
第九条 我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的办法: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外,我国公民均可参加边境旅游。
(二)边境省、自治区公民参加本地区的边境旅游,应当向本地区有关承办旅行社申请,旅行社统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
(三)非边境省、自治区的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授权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申请,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并由边境地区有关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安排境外旅游活动。
第十条 双方参游人员应持用本国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两国中央政府协议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手续:
(一)双方旅游团出入国境的手续按各自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须事先办妥对方国家的入境签证。
(二)双方旅游团应集体出入国境,并交验旅游团名单,由边防检查机关规定验证放行。
(三)对双方参游人员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二条 严禁公费参游,不准异地申办出境证件,严禁滞留不归或从事非法移民活动,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旅游团成员如在境外滞留,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边防检查站和颁发出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并承担有关遣返费用。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对违反本办法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罚款、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勒令停业整顿、终止其边境旅游业务等处罚。
对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外国旅游团成员非法进入我内地或非法滞留的,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外国旅游团成员在华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关旅行社须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边境旅游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北部湾疆城——广西东兴
位于祖国西南边陲的东兴市,是去往越南的必经之路。这里天蓝水清、空气纯净,金滩上撒网的京族渔人,口岸边娇羞的越南姑娘,来到这里,你会有一场放松身心的享乐之旅。
极边第一城——腾冲
在远离文明之地中缅边境,深藏有这样一名妙龄女子,她端庄秀丽,清新脱俗。她有着丰厚的嫁妆:高黎贡山、和顺古镇、怒江、翡翠、火山公园、热海温泉、北海湿地、热带水果......她在这里,你在哪里?
一根毛成独毛——西藏普兰
普兰地中国、印度、尼泊尔三国交界处,为西藏佛教圣地之一。除了“神山”与“圣湖”的神秘,这里还有着广阔的草场与种类丰富的动植物资源。
丝路明珠——新疆喀什
不到喀什,就不算到新疆。“瓜果之乡”“冰山之父”“玉石的聚集地”,皆是世人对喀什的赞称。而能歌善舞、热爱好客的维吾尔族姑娘也会带你来一场绚丽异彩的文化之旅。
塞外江南——新疆伊犁
不到新疆,不知中国之大;不到伊犁,不知新疆之美。神秘的雪山平原、浪漫的薰衣草田。她的“绿”,在万顷荒漠中愈加显得绚丽耀眼,令人神弛。
东北的西大门——内蒙古满洲里
作为中俄边境城市的满洲里,有着独特的俄罗斯风光,呼伦湖仿若蓝宝石般镶嵌在呼伦贝尔草原上,那是满洲里人的骄傲。
最北中国——黑龙江漠河
这里的冬天总有常年不化的积雪,踏实厚重。这里的夏天总有绚丽多彩的北极光,奇景变幻。这个中国最冷最北的地方,却会令你感觉到不一样的温暖。
金色的渔滩——黑龙江抚远
抚远是我国最早见到太阳的地方。“英雄的东方第一哨”乌苏镇、神话故事中的白四爷庙、古老的金明文化遗址、神秘的沼泽景观、珍奇的塞北野荷、极具魅力的冬季冰雪,来到这里,总会有令你感觉神奇的地方。
最大的边境城市——辽宁丹东
丹东是中国万里长城最东端的起点,也是中国万里海疆最北端始发。大鹿岛、鸭绿江、凤凰山、丹东单鼓、韩式烧烤、朝鲜料理......你一定会感叹这足足的的满洲风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首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慈善信托行为,保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置,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的行为: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慈善信托的备案工作,未按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有税收优惠。
第二章 备 案
第四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登记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信托资产总额在200万以上的,经登记地民政部门初审,向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三)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当由所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
(四)信托财产交付证明;
(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六)备案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慈善信托的名称、目的和期限;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三)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以及受益人选定的方法和程序;
(四)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五)慈善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和状况;
(六)每年用于慈善目的支出的数额或比例;
(七)委托人、受托人和监察人的权利、义务;
(八)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
(九)慈善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揭示、控制和承担;
(十)关于受托人和监察人报酬的约定;
(十一)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十二)受托人的变更、新受托人的选任、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交接的约定;
(十三)信托的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约定;
(十四)信托当事人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五)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十六)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
(一)慈善信托的.设立符合慈善目的。
(二)受托人具有信托文件约定的管理和使用慈善信托财产相适应的能力。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应当具备与信托文件约定相适应的资产管理能力;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应当具备与信托文件约定相适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能力。
(三)慈善信托资产管理的约定符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四)慈善信托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的约定符合慈善目的。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晰、全面。
(六)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争议或纠纷已约定有效的解决机制。
第三章 财产管理
第十条 慈善信托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十一条 受托人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十二条 受托人对不同的慈善信托,应当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并对不同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十三条 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违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或自有财产承担;
(二)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三)除合同另有特别约定之外,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
(四)严格执行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数额或比例。
第十四条 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从事以下活动:
(一)提供担保;
(二)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三)进行可能使本慈善信托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进行违背慈善信托目的的投资;
(五)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信托文件应当约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和监察人的合理报酬,具体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信托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信托监察人应该对受托人管理和处置慈善信托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受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一)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难以履行职责的;
(二)依法解散、注销或法定资格丧失的;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书面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及原备案回执;
(二)重新备案申请书;
(三)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
(四)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载明内容同设立备案要求;
(六)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符合备案条件的,民政部门予以重新备案,并出具重新备案回执。
第二十三条 慈善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经原备案机关同意,信托当事人可以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并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三)信托被依法撤销。
第二十五条 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受托人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慈善信托备案民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慈善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在信托财产处置前将处置方案报备案机关。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原备案机关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完成清算和剩余财产的处置后7日内,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交经委托人或监察人认可的终止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托信息:
(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二)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项;
(三)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
(四)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处罚结果。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在自有信息平台和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上,发布以下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慈善信托设立说明;
(二)年度报告;
(三)审计报告;
(四)受益人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
(五)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
(六)其他备案机关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除经设立并依法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名义公开募集资金。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受理慈善信托受托人关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对慈善信托监督检查及对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接受委托人和监察人的查阅和复制,并接受备案机关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信托进行审计和评估。受托人应该配合相关工作并提供详尽材料。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慈善信托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媒体积极参与监督,积极发挥监察人和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促进社会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民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受托人信用记录,将违规受托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以公示;进入名单者,两年内不得担任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制定了最新房屋登记法。下面一起来看看2017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登记流程,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房屋登记流程
(一)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二)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
(三)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员直接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二、房屋登记承诺办结时限
①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5个自然日;②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40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审核15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③房屋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④遗失补证、换证4个工作日;⑤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⑥查(解)封记载即时办理;⑦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⑧更正登记、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房屋登记所需要件及注意事项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注意事项
1、单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⑥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⑦其他必要材料。
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④房屋已竣工的证明;⑤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⑥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个人建房三层以下(含三层)可不收取第四项要件。
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提交要件:①登记申请书;②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⑥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⑦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⑧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该类业务包括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提交要件:①登记申请书;②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④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合同需提交备案信息表,非联机备案的合同,应经过备案);⑤完税凭证(办证联原件);⑥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⑦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⑧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①受让方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②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提交购房审批表;③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④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⑤买受人单方申请登记的,申请表应由开发企业在转让方盖章。
办房产证需要的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房产证办理流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拿测绘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文件
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6、提交申请材料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
一、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其它均须提供原件):
1、《××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抵押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4、查档结果证明
5、抵押合同及被担保的主合同,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须提交《房屋他项权证》、变更抵押合同或协议
6、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须有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
8、房地产估价结果证明或双方价值认定书
9、以房改私产抵押的须提交抵押人婚姻有效证明并夫妻双方到场;
二、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次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1、××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发改价格【2008】924号
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工本费:10元/本
印花税:5元/本
2、××市房产档案馆:××价费字【2009】152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0号、桂财综【2007】54号; ××价费字【2008】79号
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50元/宗
档案证明费:10元/份
档案保护费:0.05元/页
档案复制工本费: a4纸 :0.3元/页; a3纸 :0.6元/页
五、注销 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1、《房屋他项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或收件凭据
3、《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须有抵押权人公章及受托人签字)
4、以房改私产抵押的,注销时应提供抵押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委托书或夫妻双方到场
5、委托书(须有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六、注意事项
1、抵押当事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的:港、澳居民提交身份证及《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及《往来大陆通行证》;为外国公民的,需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其身份的中文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应提交当事人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一份)或当场签署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购买的商品房(不包含独立别墅)、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可暂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权人为外地金融机构且无法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金融许可证原件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原件后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5、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6、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提交《××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最高额抵押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7、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的,须提交《典当合同》、《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
8、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交其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需提交保证书(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资格及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 信托登记暂行细则
★ 信托合同
★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 财产信托合同
★ 股权信托协议书
★ 信托贷款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