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与索赔总结(共含14篇),希望大家喜欢阅读!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罗浮真影”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1. 关于索赔方面
2.4发包人逾期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3.7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2.3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一)索赔的基本概念
1.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承担责任的行为。
2.索赔只能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不能向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索赔。
3.索赔是双向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索赔。
4.索赔通常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二)索赔的起因
1.合同错误,如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2.合同变更;
3.合同对方违约,指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自然条件的变化;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等。
(三)索赔的分类
1.工程延期索赔;
2.工程加速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
4.工程终止索赔;
5.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
7.其他索赔。
(四)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1.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的额外成本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
3.承包人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了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五)索赔的处理原则
承包方必须掌握有关法规政策和索赔知识,索赔须按以下原则进行:
1.有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2.以合同为依据;3.详尽记录索赔事件,准确计算工期、费用。
(六)索赔的依据
1.合同文件;2.法律法规;3.建设惯例。
(七)索赔的程序
1.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同时仍需遵照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提出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应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d内,向工程师提出最终索赔报告。
3.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获认可。
(八)索赔报告(文件)的内容
1.总述部分,简述索赔事项发生的日期和过程,说明承包人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提出具体索赔要求。
2.论证部分,是索赔报告的关键部分,目的是说明自己有索赔权。
3.计算部分,定量计算应获得的费用或工期补偿。
4.证据部分,证明自己有索赔权及应获补偿数额的文件和资料。
(九)索赔计算方法
1.工期索赔必须考虑索赔项目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如果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则索赔工期为该项目的工期;如果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则只有非关键线路因延误而变为关键线路时,才可以索赔工期,索赔工期为新关键线路工期与原关键线路工期的差值。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包括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实际费用法最为常用,在直接费的额外支出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
3.机械费索赔内容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和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不包括停电、不可抗力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为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此外,计算机械停工窝工费时,机械操作人员窝工费不应计算在内,因为机械停工窝工费中已经包含了机械操作人员窝工费。
4.人工费索赔内容包括完成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和非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5.当业主引起的延误或双方不可控因素引起的延误与承包商引起的
延误,即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共同)发生时,可索赔延误就将变成不可索赔延误,这是工期索赔处理的一个惯例。
(十)不可抗力的界定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自然灾害中,异常大雨、罕见大雨、几十年一遇大雨等均属不可抗力,但季节性大雨、常规性暴雨等不属不可抗力。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重大的设计变更、改变施工方案等导致施工造价增加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索赔申请。索赔申请的有关阶段分为资料收集整理、对争取索赔的工程内容进行分析、进行索赔事宜等步骤。
一、 资料收集及整理分析
1、原始资料的收集
1.1、在工程投标报价或实施阶段,出现合同外的工程量、重大的结构变更、技术变更等有关书面通知和审批设计图纸时,要及时进行收集并责成相关部门重点关注;
1.2、作为施工方如认为出现重大的变更,导致我方的施工成本增加的情况,必须要在得到业主的明确指令后实施;
1.3、在施工过程中要注重,必须得到现场监理的确认,并及时签订相关工程量确认单,以便作为索赔的依据
1.4、在实施开始前,必须依照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为后期的索赔做好铺垫或伏笔;
1.5、做好施工日志、现场的施工过程照片及相应的影像资料;
1.6、收集相关的规范及施工案例;
2、资料分析整理
2.1、在可能出现索赔的情况下,要安排专人对相关的合同、书面资料、来往邮件、监理确认单、施工日志、影像资料等进行分类整理,并整理成册;
2.2、安排高级工程师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并一一进行核实编制索赔计划书;
二、 索赔
1.1、准备好资料后,上报有关单位进行索赔,并跟踪审批进度及过程中的疑问解答;
1.2、对业主或管理单位提出的反索赔理由,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说明,并进一步对索赔加大人力投入;
三、 注意事宜
1、索赔过程中的连续性,即要按照合同规定持续跟踪索赔,避免间隔时间过长终端;
2、索赔的时效性及及时性,在施工合同中一般规定索赔的时间限制,要把握好时间索赔,留下书面证据;
3、对合同要深入理解,对索赔事宜的专项规定要理解透彻;
4、
对索赔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存档;
1.1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含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管理合同的建立、履行、索赔、违约及解除等内容。建筑工程项目具有技术要求高、复杂性、投资数额巨大、对社会影响大、生命周期长等特征,与此同时,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比较复杂。所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好的施工合同管理具有以下优点:(1)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2)减少纠纷和合同违约发生的概率。
1.2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措施
1.2.1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合同履行保证体系。第一,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在合同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把各种合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上。第二,对于经常性的合同管理工作,如图纸审核程序、设备材料等,应建立制度化的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而对于合同履行中的 计划执行效果、已完工作和后期工作,尤其是工程变更或合同条款变更等问题,可建立协商会议制度,各建设主体之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决议,对重大问题及决议应用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下来纳入合同文件。第三,每日工作报送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每日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定时间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对有关合同问题做出正确决策。而进度款审核准制度就是合同管理部门每月从合同角度对进度款进行审核,从而可以将施工索赔的费用及时纳入当月付款要求中。第四,工程项目开始后,应将合同文件资料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人员,妥善保存所有与合同有关 的一切资料,并能满足及时查询的要求。同时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合同文件资料统一编号与记录、分类管理,建立合同文件资料借阅登记制度。
1.2.2 对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第一,在每个合同进入履行期时,应先召集与合同履行关系密切的人员进行合同条款的讨论和交底,明确哪些条款是履行中应重点注意的条款,提醒和督促有关人员严格按合同进行工作;合同管理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第二,监理工程师常常乐于发出口头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必须及时要求工程师用签证将口头指令固定下来。对于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也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工程师签证。第三,及时收集、妥善保管合同履行中的文书、书面签证、会议纪要等资料,在收到合同相对方的信函、文书或电传后,及时审阅和制定对策,并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回复。
工程索赔的概念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的过中,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未履行或不能正确完全的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不能够实践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使自身的权益受损,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合法的正当权利要求,同守约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结合笔者多年工作实践来看,企业要想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索赔可以采取下列对策:
2.1 扩展索赔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中的索赔是填充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从原材料的采购规格、施工进度、施工工艺,到施工技术管理、合同管理和审核工作等,都要被列入到索赔的管理工作中,促进各个部门管理人员对所管辖区域的索赔内容的学习,了解索赔的分类和流程等,树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规范操作的意识,避免违反合同行为的发生,并定期的对施工人员进行索赔知识的学习,利用全员监督的方式,提高合同管理的规范建设,避免承建单位趁势而行。
2.2 通过合同风险评估做好索赔预防措施
在建筑工程中,受施工作业所具有的复杂性以及环境的多变性所影响,这就使得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易于发生一些突发的安全事故,而这通常是业主方与施工单位所签订合同中难以体现到的。因此在合同拟定后,要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等级和分类的不同,对相对应的部门落实预防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指数,一旦风险发生,按照原定计划进行检查与执行,并在跟踪中寻找突破索赔的方式,通过有效数据信息和实际的施工现场记录减少索赔金额。
2.3 构建索赔管理小组,并采取奖惩相结合制度
第一,对于大型工程,组建强有力的索赔班子,一般由项目经理、律师、技术及经济专家等组成;而规模较小、工期短、技术难度不大、合同较严密的工程,可以由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或合同管理人员担任索赔任务。第二,结合实践来看,不少项目经理对于索赔工作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对于合同管理也没有进行交底学习,只是一味的关注施工进度和施工安排,争取经济效益的提升。那么在未来的建筑工作中,要将合同管理和索赔的重要性在领导层进行确立,通过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严格规定处理索赔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利用激励机制细化奖惩制度,能够在实际的施工中减少索赔的进行个人的奖励,激发出工作人员的热情。
2.4 严格规范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记录
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索赔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这就要求承包商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建立严密的施工日志;对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工程照片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事件的具体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各种会议要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参加者签字;还应建立业务往来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2.5 依法提起索赔
一旦发生索赔事项,承包商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要求、撰写索赔报告,否则过期无效。我国《合同示范文本》第36条规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商应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应提交索赔报告。如果由于种种原因错过了提交报告的约定期限,承包人不要放弃,仍然可以不动声色地向工程师递交报告,一旦工程师签字确认,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补交报告有难度,承包人还可以考虑在其他会议或会谈纪要或月报表上给予记载,然后让工程师与其他事项一并签证认可。
3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建筑行业规范性不断增强,广大企业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工作不仅是确保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举措,同时更是维护建筑行业良性发展的关键。对此,上文在基于笔者实践,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的一些措施和对策展开了探讨,以期为做好此项工作贡献自己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罗玉玲.如何搞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J].工程建设标准化, (8).
[2] 田捷.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索赔与反索赔[J].科技与企业,2014(8)
装修合同的签订与索赔
装修前,如果您对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和报价满意,就可以进入签订装修合同的阶段。这时,正规的`装饰公司就会和您签订一份施工合同或协议书。目前各地家装合同采用的都是统一制定的合同,在这份合同中,作为用户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了条件。
2、在合同中必须注明所使用装修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等级、价格等,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
3、装饰公司要求预先收取工程款数额不得超过总造价的60%。
4、合同条款要清楚标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违约处罚等条款。
5、合同中的有关保修条文也是不可少的,而且应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乙方代购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自购材料或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签订的合同可通过专业律师见证,为了确认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及附件一式各三份,由双方和见证律师分别保存。
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索赔与反索赔
建设工程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施工条件复杂,可能造成各种特殊情况,给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导致索赔事件难以避免,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施工合同双方合法利益的一项根本性管理措施。然而,由于对于索赔和反索赔的一些片面理解和模糊认识,许多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在这方面争议和分歧较大。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探讨索赔与反索赔,为各单位和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供有益的参考,从而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与重视程度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对方责任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索赔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并非带有惩罚性,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据有关统计资料,国际承包工程中的施工索赔额一般可达到合同价的10%左右,个别最高索赔额达到合同价的50%以上,可见工程索赔对工程施工经济效益的影响和作用之大。
二、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原因分析
合同索赔常常是承包方获取更多利润的一个手段,也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在建设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的管理业务,索赔目的主要是工期和费用。引起索赔的事因有:
(一)风险引起的索赔一般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等,如物价暴涨、自然条件的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复杂、各种法律法规的变化、涉外项目的货币汇兑风险等等。近年来,由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队伍不断扩大,大部分施工企业存在任务不足的现象,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利用自己处于主导地位的便利,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采用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把本该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承包商身上,导致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大,施工索赔一般由承包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
(二)工程量变化引起的索赔实际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往往与设计工程量有出入,根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价变化的原因主要是工程量的变化,引起的索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施工管理与索赔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工程建设的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地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制使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更趋合理化、科学化。施工索赔作为工程建设管型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业主与承包商双方权利和义务,提高各自经济效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和提高施工项目的索赔管理体制,是建筑业走向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自我完善、自我调节提高工和建设管理的有利保障。
一、索赔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建筑业在“泡沫经济”的催动下,曾迅速发展壮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值规律的调节,业主的投资逐步走向投资决策科学化,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调节,不在一味追求“眼前利益”。而异军突起的庞六的施工队伍,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施工企业为了生存,能够在“建设项目投标”中一举中标,竞相压级压价,降低利润。这无疑增大了施工企业的承包风险,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各种社会和自然条件的变化就会发生亏损,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能力严重不足,
而施工索赔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加强管理,寻找一切可能的机会要求索赔,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使自己不必要的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
施工索赔在施工过程中,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这是建筑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索赔是签订合同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是承发包双方为保护自身利益,避免和减少由于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手段。在目前靠低价中标的项目,索赔成了盈利的有力工具,认真研究和运用索赔理论和方法,建设一支有较强索赔能力的队伍,保护自己的权利,捍卫和获得自己的利益,在工程建设承包中具有特殊的意义。
二、索赔的原因和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索赔的原因很多,很好的研究并加以运用,对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造成索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施工合同不够全面、严密。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证,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内容都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合同条款的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合同也不能面面俱到,预知将来随着工程建设的全面开展而逐步显现出来的弊端。因此,时刻关注研究施工合同,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中,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开工后预付备料款”一项,乙方因在开工后迟迟得不到备料款而质疑甲方时,甲方因资金紧张而狡辩为开工后的任意一日。从而使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工程备料款,蒙受损失。这说明合同的每一字、每一条款都应认真研究,加强管理。
工程索赔诉讼之合同无效与解除
于长义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和解除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合同无效,则除争议条款外其他合同内容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无效,也不会存在合同解除问题,不会出现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问题,诸如可得利益损失的诉求就得不到法院支持。因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和解除问题是在诉前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一、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哪些情况下会出现无效的情形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规定了五种无效情形,具体到工程施工合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1、招投标违法:即应招标不招标、中标无效的情形。(根据《招投标法》,中标无效的情形则包括:A、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B、招标人:a泄密或实质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b擅定中标人的;C、投标人串标、骗标或贿标的。)
2、施工人资质违法:即施工人无资质、低资质、(无资质)借资质的情形。
3、施工行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借用资质(并可没收违法所得)
二、工程合同无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分两种情况:a、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付款;b、合同无效,又没有验收合格的.,无权要求付款。
三、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如下六种:a、协商解除;b、解除条件成就;c、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d、一方(明示或默示)不履行;e、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f、其他。《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同时规定,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且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具体到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解除情形分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常见情形如下:
1、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A、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
B、承包人迟延履行,(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完工,)()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C、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D、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承包人须对发包人的下列情形先行催告,才能解除合同。
A、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B、发包人供材等供货不符合强制性规定;
C、不履行协助义务。
四、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可视情形要求恢复、补救、赔偿。这里的“赔偿”,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到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的,支付工程款;不合格的,应修复,并根据修复后是否合格决定是否支付工程款。同时,违约方应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
索赔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造成实际额外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法律要求,是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如何正确认识索赔和提高索赔的管理水平,对强化合同意识,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正确认识索赔在当今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书上及其它教课书上均列有建设工程合同与索赔管理这一章节,在网络图上也涉及到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而且在每年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考试题目中都是必考的题目类型。笔者认为如何认识索赔、正确认识索赔是极为重要的。索赔的关键是“索”,你不主动的“索”,对方没有义务无偿地“赔”。要开展索赔,必须去掉怕得罪对方当事人的心理,要认真地总结经验,学习国外的管理技术,多方面采取措施提高索赔的管理水平。
加强合同管理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健全基础工作,妥善保管签收文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是开展工程索赔工作的前题,也是索赔工作的必要条件。
工程索赔的开展必须着眼于企业内部管理的完善,制度的健全,决定企业管理的提高。工程的索赔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而是实施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涉及项目管理的每一个部门。为了使索赔有效进行,每个管理岗位都应职能到位,进行有效的管理。
开展工程索赔,必须要有健全的企业管理水平,
充分的证据是提出索赔的必要条件,它构成了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不能成立的。项目管理人员尤其是资料员、预算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各种报表、施工日志、台账、会议纪要、收听天气预报、收集报纸有关内容、文件、图片等;还要注意整理积累与索赔有关的各种资料、数据。任何的索赔成功与项目的管理人员有着直接的关系。
有这样一个条例:某公司承建某单位的住宅楼,总工期为251天,3月20日开工,10月31日竣工,建筑面积12250平方米,砖混6层,装饰要求很高。由于楼板是甲方供应,自6月14日至6月28日因楼板供应不及时而耽误了工期15天,双方经过几次的交涉效果不佳,施工方项目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合同专业知识,学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按照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解决争议,最终工期顺延了,误工期期间损失的人工费、机械台班停滞费、外租钢模板的租金费均得到赔偿,另加延误的工期费2.94万元,共计索赔27.94万元。
提高索赔技巧努力提高索赔的管理水平对多数企业来说很重要,索赔工作贯穿于整个生产全过程,只不过有关领导对索赔认识不足,因此提高项目部管理水平,是开展工程索赔的基础。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是目前施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仅影响工程建设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影响对外工程的开展与国际接轨,也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场的建立。
因此,每个企业都要进行这方面的基础知识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一批熟悉合同和索赔的管理人员,使工程索赔尽快开展起来。首先是领导重视,认识索赔的重要性,同时不断督促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经济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习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其它经济专业的课程,通过考试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索赔管理水平。再有就是订阅专业业务资料,多多交流这方面的经验,才能提高索赔的管理水平,增强他们的索赔认识,才能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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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违约、索赔、争议
当事人违约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不是当然的免责条件。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承包人应掌握索赔知识,依法进行索赔。
索赔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按施工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
3、认真、如实、合理、正确地计算索赔的时间和费用。
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研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当事人应执行施工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
作为合同管理中重要内容之一的工程索赔,包括索赔和反索赔,按照通常的合同管理习惯,一般将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索赔,而将发包方向承包方进行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作 者:巴静 孟凡营 孙大勇 蔡树彦 作者单位:巴静(郑州惠银空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50042)孟凡营,孙大勇(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50042)
蔡树彦(郑州市中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50007)
刊 名:城市建设与商业网点 英文刊名:CHENGSHI JIANSHE YU SHANGYE WANGDIAN 年,卷(期):20xx “”(24) 分类号: 关键词:摘要:索赔管理是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发展健康的索赔工作有利于强化合同意识,提高履约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能力。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索赔
1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及惯例,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的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造成的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害,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2索赔发生的原因
2.1 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工程项目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风险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变化因素,而且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样索赔就必然发生。
2.2 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2.3 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发包人、总包人、工程师、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众多参加单位。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参建者,造成他人损失。
2.4 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容易出错性。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而且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辞不当、条理有缺陷、图纸错误等情况,因而,索赔在所难免。
3索赔的程序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D20xxD0201)中对索赔约定如下:
3.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处理。
3.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3.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处理。
3.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竣工结算审核条款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最终结清条款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4索赔的证据
4.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项目合同文件的基础,不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索赔时计算成本的依据。
4.2投标报价文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承包商对各分项项目列出了数量和价格,这些文件在中标及签订施工合同以后都成为正式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施工索赔的基本依据。
4.3施工协议书及其附属文件。在签订施工合同以前合同双方对于施工合同的讨论纪要文件中,如果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个合同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解释,这也是将来索赔计价的依据。
4.4来往信件。如工程变更指令、口头变更确认函、加速施工指令、施工单价变更通知等,这些信函都具有与合同文件同等的效力,是结算和索赔的依据资料。
4.5会议记录。如标前会议纪要、施工协调会议纪要、施工进度变更会议纪要、施工技术讨论会议纪要、索赔会议纪要等。 4.6施工现场记录。包括施工日志、施工检查记录、工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设备或材料使用记录、施工进度记录或者工程照片、录像等。对于重要记录,如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还应有合同约定的驻现场监理人员签字。
4.7工程财务记录。如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工人劳动计时卡和工资单、设备、材料和零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工程月开支等。在索赔计价工作中,财务单证十分重要。
4.8施工气象记录。许多工程的工期拖延索赔与气象条件有关,施工现场应注意记录和收集气象资料,如每月降水量、风力、气温、河水位、河水流量、洪水位、基坑地下水状况等。
4.9市场信息资料。对于大中型土建工程,一般工期较长,对物价变动等资料应系统的收集整理,这对工程款的调价是必不可少的,对索赔也同等重要。如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出版的刊物、外汇兑换率行情、工人工资调整等。
4.10工程所在国家的政策法令文件。如货币汇兑限制指令、调整人工单价的决定、税收政策的调整等。
5索赔的管理
5.1开工前进行施工合同的交底。开工前合同谈判及签订相关人员需要对合同实施人员,主要是工程项目所有的管理人员进行交底,交底的内容包括合同工期、合同范围、质量要求、存在的风险、施工中注意的索赔点及谈判过程中的其他注意事项。要让所有管理人员都熟悉合同,及时发现合同变更,收集合同变更资料,为索赔准备第一手资料。
5.2施工过程中认真履行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避免因不执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而让对方进行索赔。同时督促对方履行合同,如对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及时开展索赔工作。
5.3做好索赔工作。索赔不是一个人的事,需要项目全体人员的配合。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工作,专人管理,这样在索赔时才可以做到有理有据。索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管理水平都有重要的作用。
索赔管理是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要努力提高合同管理能力,增强施工索赔意识,提高索赔技能。而发展健康的索赔工作有利于强化合同意识,提高履约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李启明编著20xx年出版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成虎编著20xx年出版
10. 检验索赔条款
1)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机构)、检验的内容(检验证书)和检验时间。
通常检验证书有以下几种写法: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 quantity / weight / value / health / …
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消毒检验证书
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卫生检验证书
下面是关于货物检验的一些合同例文:
例1: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及数量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goods are subject to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issued by china import and export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the certificate shall be binding on both parties.
例2: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就订货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做出准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与本合同相符的检验证书。该证书为议付货款时向银行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但不得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的最后依据,制造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的书面报告附在品质检验书内。
before delivery the manufacturer should make a precise and overall inspection of the goods regarding quality, quantity, specification and performance and issue the certificate indicating the good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the contract. the certificates are one part of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to the bank for negotiation of the payment and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s final regarding quality, quantity, specification and performance. the manufacturer should include the inspection written report in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stating the inspection particulars.
2)索赔条款。包括索赔权的规定、索赔时间、索赔依据和赔付方法。
例1: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异议必须与装运货物的船只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正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货物已经加工,买方即丧失索赔权利。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
any discrepancy on the shipped goods should be put forward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vessel carrying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and the buyer should present the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the surveyor agreed by the seller. if the goods have been processed the buyer will loss the right to claim. the seller shall not settle the claim withi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ship company.
例2:品质异议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天提出,但均须提供相关检验机构的证明,如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以收到异议20天内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any discrepancy about quality should be presented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any discrepancy about quantity should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both of which cases should be on the strength of the certificates issued by the related surveyor. if the seller is liable he should send the reply together with the proposal for settlement within 20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said discrepa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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