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土建合同变更索赔的概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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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土建合同变更索赔的概念介绍

篇1:水电工程土建合同变更索赔的概念介绍

水利水电枢枢纽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其特点是专业多、技术要求高、水文地质情况复杂、工期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设计修改(如工程量和工程项目的增减及技术标准的变更等),或者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异、施工措施的变化、突发性不可抗力的事件、合同管理失调及非承包责任而为完成合同必须增加费用,为此,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和索赔是难免的,其风险也是必然的和客观存在的,一般而言,当水利水电工程完工时变更和索赔金额控制在合同金额的10%以内,则该工程的合同管理是好的;但个别合同项目由于设计、施工的前期工作粗糙,则变更和索赔金额的比例就相应要大得多。

变更索 (即变更索赔金额与合同金额之比)的大小,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工程的设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设计质量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关键,如设计精度不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出现大量的修改和补充,客观上造成变更索赔的基本条件。在相同的条件下,有经验的业主、承包者强化设计管理,增强合同管理的力度,加强施工管理,对该工程的变更索赔的风险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具体的对策,则可使其降低到最小的范围之内。

同样,变更索赔获得率(即变更索赔获得的金额与申请金额之比)的高低反映了该单位的管理水平的高低。如变更索赔获得率高,说明该单位管理水平高,基础工作扎实,充分运用合同和法律手段,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变更和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主要环节。对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为此,对变更索赔进行分析研究并加以防范,对工程建设是很有实际意义的。

一、变更和索赔的一般概念

(一)变更,不是指对合同的实质性变化,而是如FIDIC合同条件中和水利水电施工合同范本所指的范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作量;

2.省略工程(但如被省略的工作是由业主或其他承包者实施的除外);

3.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更改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

6.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

7.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项目。

(二)索赔,是合同双方,因一方违约未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风险,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方向责任方索取费用和工期补偿的事件。

1.以索赔对象划分

a.因承包者违约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和损害业主的设备等,使业主受损,业主向承包者提出违约索赔(一般称为反索赔)。

b.因业主违约或非承包者的责任而造成承包者受损,承包者向业主提出索赔(一般称为索赔)。

2.以索赔的内容划分

a.受损方要求费用索赔。

b.受损方要求工期补偿。

c.受损方要求工期、费用索赔。

(三)变更往往伴随着索赔

由于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意外事件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事件的发生究竟是属于变更范畴,还是属于索赔范畴,一时很难确定,往往变更伴随着索赔。如,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或工程项目,直接影响到原合同工期。虽然变更量按合同规定支付,承包方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即产生工期索赔。再如,上述的情况,业主要求合同工期不能变,承包方为此要求增加投入,提出费用索赔。又如,有时设计变更或业主要求减少工程量和工程项目,承包方可因人员窝工、施工设备闲置、利润减少而提出费用索赔。

因此对变更索赔的风险分析必须是进行综合分析。

二、变更、索赔的成因分析

(一)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成因及主要内容见下表。

(二)变更的种类

1.因设计修改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工程项目;

2.因设计修改,改变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来源:考试大

3.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与施工图有较大的出入;

4.业主、监理指令:如改变施工顺序、增加为完成合同而必须的零星工程项目等;

5.会议纪要的要求:如防汛项目;

6.合同范围外周边的零星项目,因业主的要求纳入该合同的;

7.为确保工程质量,经监理和业主批准的必要的工程量,如因钢筋过密改变混凝土级配或提高混凝土标号等;

8.地质情况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经设计院地质工程师确认后引起的变更,如土石比例、岩石级别调整等;

9.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而有经验的承包方当初投标时难以估计到的,而经监理和业主批准而增加的临时设施;

10.其他

(三)索赔种类

1.不可抗力,如发生飓风、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社会因素;

2.因设计精度不够,过多地修改、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和工程项目;

3.业主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①征地移民未按合同文件规定完成

②三通一平未按合同文件规定提供;

③合同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的特定的施工设备未按时提供,或质量有缺陷;

④合同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的主材、永久性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未按时提供或有质量缺陷;

⑤业主未按合同文件规定及时提供电、水;

⑥业主未按合同文件规定及时提供施工图;

⑦因业主的责任或意外(雷击、飓风造成停水、停电);

⑧业主未按合同文件规定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和生活场地;

⑨业主未按合同文件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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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主指令:暂停或提前某施工工序;

5.业主指令:因施工需要提前拆迁大型施工机械或临建设施;

6.各标段间的施工干扰;

7.业主要求合同工程项目提前交面,而打破原施工计划;

8.因承包方责任未按期完成形象面貌进度,而最终未按期完工;

9.因承包方责任,工程质量有缺陷(工程质量有缺陷指工程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虽经返工还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但结构稳定,不影响其基本功能);

10.其他违约;

11.低价中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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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合同的违约、索赔、争议是什么概念?

合同的违约、索赔、争议

当事人违约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不是当然的免责条件。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承包人应掌握索赔知识,依法进行索赔。

索赔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按施工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

3、认真、如实、合理、正确地计算索赔的时间和费用。

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研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当事人应执行施工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

篇3:设备工程合同的履约管理―变更和索赔

第一节设备工程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管理

一、设备工程合同的变更管理

(一)设备工程合同的变更管理概述

设备工程合同的变更既可能出自业主的要求,也可能来自承包商提出建议,

如果是业主提出变更要求的,业主应发出合同变更通知,由承包商按合同变更通知的内容,提交一份该变更导致工程进度的影响和所需人员、机具的费用清单给业主,承包商对此作出初步计算,变更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和工期,作为对业主的响应,业主对承包商的费用和进度影响进行综合考虑。一旦业主同意,业主即发出合同变更令,要求承包商按变更令的内容实施变更。

由于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因客观条件的原因,提出对设备工程合同进行变更,任何的变更都必须报经业主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是承包商提出设备工程合同变更,承包商应按规定的格式提出变更申请,业主审查后认为可以接受,变更设备工程合同的相应条款,并发出合同变更令,指示承包商按照变更后的设备工程合同履行义务。若业主不同意,应及时发出拒绝合同变更的通知,承包商应继续执行原设备工程合同。

(二)现场变更

无论哪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设计方提出变更时,一般应向业主发出设计变更通知,经业主认可后下发即可执行。

但承包商提出的现场变更申请,必须要经过设计方同意后,再按设计变更通知的程序执行。

由于任何的变更会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影响,只有经设计部门全面考虑其综合影响,予以同意后方可执行。因此,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将现场发生变更请求直接作为设计变更通知使用。[next]

(三)澄清

在设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的错误,需由设备监理工程师给予澄清,

对设计图纸错误的处理有如下几种情况:

(1)当承包商在审查图纸时,对图纸的理解模糊,不了解设计者的真实意图,或者图纸看不清楚等情况,发出澄清申请,由设计方给出答复,说明图纸没有错误,并给予解答,这种澄清不会引起图纸的变更。

(2)当承包商发现图纸表述有误,或没有清晰的表达设计者的意图,如材料、尺寸、零件、视图关系等问题,发出澄清申请,经设计方确认后进行图纸的修订或升版。

(3)当承包商发现设计有误,工艺性很差无法实施,或者结构不合理、材料无法采购等问题,发出澄清申请后,经设计方与承包商共同协商,按协商的结果修改图纸或升版。设计方发出设计变更通知,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合同变更。

二、设备工程合同的结算与终止

当承包商完成了设备工程项目,并不意味着设备工程合同的终止,应当进行设备工程验收。一般在设备工程完工时,业主应组织各方人员对设备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会提出很多的不符合项,要求承包商消缺,且每个消缺项完成后,业主需认可签字。直到全部的消缺项被认可后,方可认为合同的主体工程完成。

设备工程验收合格,应对工程的价格进行结算。进行结算时,双方应就完成的工作量和发生的合同变更包括各项索赔按照合同办理结算手续。此时,业主应退回承包商的履约保函。

由于设备工程项目都有质量保证期,一般为一年,因此,业主在进行结算时需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结束,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退回承包商的质量保证金。至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设备工程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后,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将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得失、经验教训加以分析,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以便在其他设备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中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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