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烟草专卖法的学习心得(共含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菜鸡”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烟草专卖法的学习心得
根据市局统一安排,在领导干部、用法、讲法活动中,通过自己认真学习《烟草专卖法》相关知识,并将学习成果在广大干部职工中进行宣传,极大地提高了自身守法、用法的意识。
作为一名县级领导干部,如何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使用烟草专卖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专卖体制,是摆在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严峻的问题。县级烟草专卖局,是执行烟草专卖法的最前沿,需要通过严格执法,真正体现“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和“利国惠民、至爱大成”的核心价值理念。因此,我认为,县级烟草专卖局在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法过程中能否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能否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有效维护“两烟”生产经营秩序意义重大。
一、烟草专卖人员必须做到知法、守法
科学的管理和方法不但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能够不断提高专卖人员的知法、守法水平。
一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培训体系。要保证培训时间,定期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学习,特别是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学习,使他们熟悉掌握法律法规,提高专卖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除定期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外,还应对分管专卖局长、专卖科长、内勤及内管等不同岗位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要丰富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教材,形成培训大纲。要坚持对专卖执法队伍进行整体封闭轮训。
二要加强研讨交流,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适时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在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岗位责任、监督管理、执法考评等方面进行研讨交流,以拓宽专卖执法人员的视野,提高其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专卖工作要取得实效,队伍的素质必须过硬。要采用各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队伍政治理论、党纪政纪以及执法理念方面的教育,真正培养和锻造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专卖队伍。
二、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用法
一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好市场监管工作。我们在平常的检查中面对的是和消费者直接交易的的持证商户。对于他们的严格管理是对消费者利益最好的保障。在管理中要加大执行的力度,克服办案中的畏惧意识、人情意识、面子意识、作假意识,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纠,一查到底,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教育一片。对屡教不改经常出售违法卷烟的的持证商户要重点监控,重点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和检查频率。必要是采取停业整顿,甚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守法情况较好的持证商户在表扬的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鼓励其继续守法经营。
二要在执法的.过程中,强化《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专卖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零售客户的普法培训,向零售户宣传法律法规。要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地普及和提高零售客户的法律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努力营造烟草专卖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要认真做好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及研究工作,特别是要制定符合当地发展要求的配套制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督,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力争在执法方式上有创新、有突破,切实发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管理效能。
四要密切与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切实解决检查难、处罚难、取缔难、收缴难等问题,全力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廉洁自律
在执法过程中,要廉洁自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开,推动规范化办案再上新台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完善听证及行政复议工作,全面完善和落实重大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制度。要加强专卖内控制度建设,细化工作流程,完善行政审批环节,切实坚持“靠制度管人、依程序办事”。要充分发挥同级法规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审评及再监督作用,真正起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自我整改、自我纠正的作用。同时,要切实发挥社会公共监督作用,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实施阳光操作,加强并探索建立政行风、软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
在解决好专卖队伍内控和规范的基础上,应严格按照国家局要求,坚持“优中选优”原则,配齐专职内管人员,严格监督流程和工作标准,切实发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对促进行业规范经营的推动作用。
四、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必须严格守法
烟草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使烟草市场也逐步趋向规范化,但是,随着卷烟市场个别低档烟品种供需矛盾的突出,制假售假现象有所抬头,一些不法烟贩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制售假冒卷烟,扰乱了烟草市场,坑害了消费者。作为烟草专卖的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卷烟打假打私斗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严格落实制度,加大打假力度,以查办大案要案为突破口,破网络,断渠道,抓源头,从根本上拓展卷烟销量增长空间,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烟草行业在专卖专营体制下,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显得更为重要。执法队伍面向持证商户,是否依法行政,是否文明执法,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直接影响到持证商户和消费者对烟草执法机关的社会评价。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地位,要尊重行政相对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在严格执法,限制违反市场规则行为的同时,纠正重处罚、轻服务的思想,真正做到执法主体明确,处罚依据准确,执法程序正确。同时,要继续开展文明执法活动,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纠正不文明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五、在执法过程中要体现服务
消费者是烟草行业的衣食父母,是我们决战终端市场时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如果没有消费者在选择使用我们的产品,烟草行业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不可能有一代又一代的新产品问世和一拨又一拨的管理与经营机制创新。只有维护了消费者利益,烟草行业才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和市场竞争大潮中站稳脚跟,生存的更好,走的更快更稳。
作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要时刻清醒地认识到烟草行业多年来取得的成绩,主要归功于国家赋予的烟草专卖制度,归功于广大消费者全心全意的支持。所以,烟草行业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和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准则,尽最大努力提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贡献,尽最大努力保护和服务于广大消费者,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专卖管理人员不应仅仅局限于按规章制度办事,要不断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思想,逐步适应新形势下烟草行业的发展,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与零售户的交流和沟通,改变过去专卖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要提倡温柔性化的管理意识,做到文明执法,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
总之,在行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的形势下,努力提高专卖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认真履行《烟草专卖法》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专卖队伍的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不断提高专卖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全面实现中国烟草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总体目标要求,必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烟草专卖法题库,下面是烟草专卖法题库中的多项选择题哦!
多项选择题
1.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目的是ABCD
A.实行烟草专卖管理 B 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C.维护消费者利益 D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下列属于烟草制品的是( )CD
A.烟叶 B。卷烟纸 C 烟丝 D 复烤烟叶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下列哪些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自运()ACD
A、进口的烟草专卖品 B、国产卷烟、雪茄烟
C、依法没收的非法入境烟草专卖品
D、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
4.以下对擅自收购烟叶行为的处罚哪些是正确的( )BC
A、可以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B、可以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C、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D、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5.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下列哪些条件是必需的?( )ABD
A、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C、有批发烟草制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
D、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6.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C
A.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B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C 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D 符合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BD
A: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B: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C: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物品或财产;
D: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8.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C
A: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
B:没收违法所得
C: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D:处以批发总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9.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AC
A.没收违法所得 B 责令停止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C 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罚款
D 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
10.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C
A、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C、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D、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1.下列哪种情形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ABD
A: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B: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C: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能够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D:张某携带卷烟54条从A省到B省
12. 王某是甲地人,在乙地制造假冒伪劣香烟,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刘东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下列哪一个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BCD
A、甲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 丁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13.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某卷烟零售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查获涉嫌非法生产的卷烟,下列哪些行为符合法律规定()CD
A.对店主搜身以取得其存放卷烟的仓库钥匙
B 检查店主的住所,在床下搜查出非法卷烟
C.对店主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D 复制卷烟销售账册
14.张某将价值5万元的卷烟从A省运至B省C地,C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对张某应作出()BD
A.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B.没收违法运输的卷烟
C.罚款1万元,并收购违法运输的卷烟
D.没收其违法所得
15.下列( )都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不得生产销售。ABC
A、卷烟 B、雪茄烟
C、有包装的烟丝 D、复烤烟叶
16. 下列关于涉及烟草专卖品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 )。AC
A: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获利5万元,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B.尚未销售的伪劣卷烟价值10万元的,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C:张三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达到5万元,可以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D:威胁、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7.下列关于名晾晒烟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D
A: 名晾晒烟名录由国务院计划部门规定
B: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
C:名晾晒烟与烤烟都是烟草专卖品
D: 名晾晒烟属于烟草制品
18.国家对下列哪项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ABD
A、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B、烟草专卖品的销售
C、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D、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
19.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处以( )的行政处罚。AD
A没收违法所得,
B: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
C: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
D: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
20.依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下列案件()。CD
A:假冒商标卷烟
B: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
C:违法收购烟叶、
D.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21.李某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隔壁的王某处购进卷烟50条,零售20条卷烟获利100元,对李某的行为应作出()行政处罚。BD
A.没收100元,并处经营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B.没收100元 C 没收100元及未销售的30条卷烟
D.可以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2.若王某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多次以低于当地同类卷烟批发价格向李销售卷烟,则对王某()。CD
A.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C. 没收违法所得
D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3.下列关于准运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BCD
A:运输过程中准运证应随货同行; B:准运证不能重复使用;
C: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的,应在期满前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D: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2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法律责任有( )。ABD
A:责令关闭
B:没收违法所得
C: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50%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D: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25.某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将其卷烟提供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甲,则对该企业应作出()。AD
A.没收违法所得,
B.并处销售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C. 吊销其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D.并处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6.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何为“明知”()ABCD
A;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B: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C: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后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D: 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2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可以行使下面哪项权力。() BCD
A、拘留当事人 B、调查取证
C、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D、没收违法所得
28.负责烟草专卖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AB
A、当地政府 B、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法制机构
2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下列哪种情况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ABC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B、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C、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D 对单位做出的开除处分不服的
30.下列可以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的是( )。AB
A、不予批准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B、对涉嫌假冒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C、烟草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通报批评
31.某烟草机械生产企业(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向一地下黑烟厂提供烟草专用机械2台,经查证属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该烟草机械生产企业实施哪些行政处罚措施 。BC
A、责令关闭
B、没收违法所得
C.并处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D、并处销售总额5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32.以下属于《烟草专卖法》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是()ABC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
33.下列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是()ABCD
A.非法运输卷烟100件 B 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的
C.利用运煤车辆将卷烟用煤堆隐藏 D 运输印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
34.下列属于无证运输行为的()ABD
A.邮寄卷烟5条 B 携带卷烟56条未开具携带证
C.购买卷烟60条运至外省但能够提供购买发票
D.实际运输卷烟数量少于准运证上开具的数目
35.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备条件是()ABD
A、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C、有零售卷烟所需要的设备条件
D、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36.A市公安局依法查获一批假冒商标卷烟。该批卷烟不能由当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ABC
A、公安局 B、质量技术监督局
C、工商局 D、烟草专卖局
37.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CD
A、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B、卷烟零售经营户可到就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C、各级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提供烟草制品
D、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38.目前制定烟叶收购价格的部门是:()CD
A、国务院发改委
B、国务院计划部门
C、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
D.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39.运输下列那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ABC
A、雪茄烟 B、复烤烟叶 C、烟用丝束D、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
40.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下列哪个部门不具有处罚权?( )。ABD
A、公安部门 B、工商部门 C、烟草部门 D、海关部门
41.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许可证件进行伪造、变造行为,依法追究什么责任?()C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不追究责任
42.非法入境烟草专卖品行为可由()部门查处。ABCD
A.海关部门 B 烟草部门 C 工商部门 D 公安部门
43.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和报表。ABC
A 进货计划B 销售计划 C 库存计划
4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CD
A、地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45.下列关于烟草制品的生产叙述不正确的是()。AB
A、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适当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组织生产卷烟。
C、地方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
46.下列关于烟叶种植中优良品种的叙述正确的是()。AC
A、优良品种由省级以上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
B、优良品种由县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
C、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47.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发放()。BC
A、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B、接受委托签发准运证
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4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凭国家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ACD
B、国产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
C、依法没收的非法入境烟草专卖品
D、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
49. 对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叙述正确的是( )。AD
A、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
B、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只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的垂直领导
C、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当地政府的领导为主
D.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领导为主
50. 依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处下列哪种案件。()CD
A、李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B、张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
C、李某无证运输收购的烟叶
D.某企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51.个体户某甲因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决定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 )ACD
A.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应告知某甲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举行听证的费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与某甲合理分担
C.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D.某甲既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
52.甲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应对甲作出()。CD
A. 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吊销其零售许可证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B.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零售许可证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D.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3.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并将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BCD
A. 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B.责令停止销售
C.没收违法所得
D.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4.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并将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BD
A. 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B.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
C.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D.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5.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依据下列条件存放()AC
A.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
B.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
C. 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管理
56.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应当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AB
A.卷烟 B 雪茄烟 C 烟丝 D 烟斗
57.申办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必须由( )审批发证。B
A: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58.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BD
A:申请调解
B:提起行政诉讼
C:申请仲裁
D:申请行政复议
59.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
A: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B: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C: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6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权利、贪腐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AB
A.行政处分 B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批评教育 D。行政处罚
61.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的()进行控制。AB
A.焦油含量 B. 主要添加剂 C.香料
62.甲某3月10日开具了准运证,运输一批卷烟从A省至B省,返回后复印该张准运证并将日期改为3月20日,自运一批卷烟至C省,对甲某的行为( )A
A.构成无证运输行为 B.符合法律规定
C 没收违法运输的卷烟 D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数量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3.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企业应当按照()组织生产。BC
A 国务院计划部门的计划 B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
C.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 D.地方政府制定的计划
6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D
A: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卷烟、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复烤烟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
B: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D: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65.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 )赔偿费用。( ) C
A:部分 B:全部 C:部分或全部
66.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涉烟违法行为过程中,将案件当事人殴打致伤,当事人依法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BC
A.该执法人员应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B.该执法人员应承担当事人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
C. 所在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应先承担责任然后向该执法人员追偿
67.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AB
A:收购标准 B:收购价格 C:收购面积
68.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 )ABCD
A.进出口贸易 B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C 烟叶种植 D 烟草制品的生产
69.甲某因A县烟草专卖局违法执法遭受财产损失请求国家赔偿时,可以( )。BCD
A.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B. 直接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
C. 在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D. 在申请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
70.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作出撤销判决。ABCD
A.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B. 违反法定程序
C. 超越权利
D. 滥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3]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3]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3]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八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条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3]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四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五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六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3]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3]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
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现行最新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的,那么,下面是条例详细内容。
(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六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七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二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七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二十九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一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si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七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二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一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十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条 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三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最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6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