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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设计及障碍
激励方案由公开部分和非公开部分组成.公开部分是提取奖励组合的`公式定则;非公开部分涉及如何在激励方案参与者中间分配奖励组合.股票期权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但在我国的应用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障碍,这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分析,因此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克服障碍.
作 者:马捷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31 刊 名:武汉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WUHAN ECONOMIC ADMINISTRATION CADRE'S COLLEGE 年,卷(期): 15(2) 分类号:F830.91 关键词:股票期权 激励机制 障碍问题:什么是股票期权制?股票期权制是什么意思?
所谓股票期权制(ExecutiveStockOptions,简称ESO),股票期权是指企业向主要经营者提供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的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由企业的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 HacK50.com-是最好的入门资料网站
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或库存在公司中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有些公司采取市场回购的方式买进公司股票)的认股权,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或有重大贡献的普通员工,藉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创新精神的一种激励制度,
股票期权制规定,上述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期,按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上述人员购买股票时的购买价格与实施购买时股票的市价之间的差距,形成购买者即期权所有者的期权收入,实际上,期权收入也就是认股权的价值。www.HacK50.com-找入门资料就到
在美国,股票期权制有两种:一种是激励性股票期权,另一种是非法定股票期权。这两种期权授予的对象不同:激励性股票期权一般授予普通员工,用于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成果。美国国内税法规定,个人持有的激励性股票期权最高限额为10万股。这种期权在税收方面有优惠。非法定股票期权主要授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用于调动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在税收方面没有优惠,个人收益不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个人收益部分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的操作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薪酬制度和长期激励方式,在发达国家普遍推行,近几年来在国内也日益引起关注并开始实践。从国外的实践情况看,股票期权的操作要点大致如下:1.赠予计划。股票期权的赠予计划是关于一些具体条款的规定性问题,包括股票期权授权和行使、股票期权的赠予时机和数目、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权利变更及失效、股票期权计划的管理等。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其中参与计划的人不能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2.股票期权授予。股权方案均规定获授人范围,一般仅限于公司决策层人员和科技开发人员。具体人员由董事会选择,董事会有权在有效期内任何时间以适宜的方式向其选择的雇员授予期权,期权的授予数目和行权价格一概由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的行权权一般是按照授予时间表分批进行,并只有在授予期结束后,才能获取行权权。行权权的授予时间表可以是匀速的,也可以是加速度的,公司授予时间因获授人身份不同而不同。经理人员一般在受聘、升职和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的情况下获赠股票期权,一般受聘时与升职时获赠股票期权数量较多,其赠予幅度通常没有下限,但有些公司规定上限。
3.行权价格的确定。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现值有利法,即行权价高于当前股价;二是等现值法,即行权价等于当前市价;三是非现值有利法,即行权价低于当前股价。目前,美国一般实行非现值有利法,即行权价不能低于股票期权赠予日的公平市场价格。在香港有关法律中规定,行权价必须不少于股份在紧接股票期权授出日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的80%或股份之面值(比较高者为准),显然这也是对现值有利法的一种限制。
4.权利变更及失效。如果经理人员结束与公司的雇佣关系,股票期权可能提前失效,股票期权计划中一般应对此有特殊规定;而如果经理人员是因为退休而离职,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权利,如执有的所有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表与有效期限不变,享受与离职前一样的权利。但如果股票期权在退休后一定时间(通常3个月)内没有执行,则成为非法定股票期权,不享受税收优惠;如果经理人员在事故中永久性地完全失去行为能力,因而终止了公司的雇佣关系,则在其持有的股票期权正常过期之前,该经理或其配偶可以自由选择时间对可行权部分行权,但如果在离职后一定时间(通常1年)内没有行权,则股票期权转为非法定股票期权。
5.股票期权的'执行方法。股票期权的行使方法一般有现金行权、无现金行权、无现金行权并出售等三种。现金行权是个人向公司指定的证券商支付行权费用,证券商收到付款凭证后,以行权价格执行股票期权。无现金行权是个人不需以现金来支付行权费用,证券商以出售部分股票获得的收益来支付行权费用,并将余下的股票存入经理人员个人的帐户。而无现金行权并出售,是个人决定对部分或全部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并立刻出售,以获取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额带来的利润。需要说明的是,在行权期内,持有者也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选择放弃行权。
6.行权所需股票来源。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股票来源渠道有两个:一是公司发行新股票;二是通过库存股票帐户回购股票。库存股票是指一个公司将自己发行的股票从市场购回的部分,这些股票不再由股东持有,其性质为已发行但不在外流通的股票。公司将回购的股票放入库存股票帐户,根据经理人员期权或其他长期激励方法的需要,将其在未来一个时间再次出售。
(作者单位集团公司重组办公室)
小资料:股票期权的内涵和由来
股票期权,国外称之为“经理股票期权”,其主要内容是授予经理人员在未来的某段时间(比如3至5年)内,以约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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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熊”了吗?
加入WTO后的人才竞争迫使企业使用“金手铐”
曾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长,现为信息中心主任的程秀生先生,参与了名为“中国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及有关政策的研究”项目的研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系列丛书》正是这个课题的成果。程先生在解释为何要进行这个研究课题时说,中国企业虽然经过的改革,目前的激励制度仍然与发达市场经济中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多数国有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还是上级行政机关主导型,而且薪酬组合中缺少长期激励因素;二是所有者缺位,使得在许多企业中出现经营者自己给自己定薪酬的不正常状况。这两种情形都会影响企业的有效运转,最终损害所有者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从有些已经实行公司化改制的企业来看,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研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引进它们的成功做法。
我国已经加入W TO,全球化浪潮冲击迅猛,而我国企业原有的薪酬制度实在无法对经营管理者和核心技术骨干起到激励和吸引的作用,在人才竞争中败落已经是看得到的现实。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叔平认为,跨国公司的人力资源本土化战略将这种危机演绎得更现实。许多跨国公司不断调整策略,把构建市场网络和猎取核心人才作为制胜中国市场的两大法宝。目前不少公司都面临因核心人才流失导致竞争力递减的潜在危机。大唐电信戏称自己成了国内外竞争对手的“人才培训基地”,对手挖人的手段既有更高的薪金水平,又有股权激励制度。现在不少企业中,不仅存在“59岁”现象,更让企业头疼的是“39岁”现象,39岁是跳槽的“风险”和“审慎”年龄,但往往是这一年龄段的核心人才的流失,最易引发企业地震。
确实,加入W TO后,报酬水平的明显差距使中国企业在关键性人才的竞争中处于弱势,但是这种差距却很难通过提高现金报酬的方式解决,程先生说:“企业家市场、科技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是互相联系的,毕竟中国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发达国家相差二三十倍,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通过提高现金报酬的方式同外国企业争夺少数关键人才,必须更多地考虑通过股权、股票期权和其它非现金报酬的方式来增强中国企业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
人们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形象地称为“金手铐”,目的是留住那些对公司发展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人。其实由于股权激励制度除对激励对象有较高的收益预期外,同时还会使他们具有了较高的“退出成本”与“犯错成本”,具有激励和降低道德风险双重作用,因而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稳定持续发展。这也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真正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一个基础。
“牛市”使股票期权“牛”气冲天
既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是一副“金手铐”,那么它是如何打造出来的呢?程秀生先生向记者介绍了这段历史:1952年,一家叫菲泽尔的美国公司,为了避免公司主管们的现金薪金被高额的所得税率“吃”掉,在雇员中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期权计划。但是这种分配制度显示的巨大效应,直到90年代,随着美国股票市场的异常活跃才逐渐成为世界潮流。1993~1995年,IBM的总裁因为使公司起死回生,他从股票期权中得到了6000万美元。到,实施股票期权制的美国总裁的年薪达到了天文数字,C A公司创办人王嘉廉,以6.7亿美元年收入创造纪录。迪斯尼公司的总裁艾斯纳,薪水加奖金不过是576万美元,但是股票期权带来的财富,则有近5.7亿美元。
“股票期权制当然不仅仅意味着巨大的收入,更为重要的是,它解决了公司的所有者对经理人员一直耿耿于怀的心病:怎样让经理人员对公司的未来负责?这不是靠思想政治工作就能解决的问题。传统的年薪制只能引导经理对公司当年的效益尽力,同时也导致了经理的短期行为,竭泽而渔。”程先生说:“有矛盾,就会有人想办法。简单地说:股票期权制是公司以一定的股份送或卖给经理,经理的收入是从股票的涨跌中来。经理是用经营企业的方式‘炒股票’,经营得好,股票涨了,经营得不好,股票赔了。这个思路很巧妙:经理人员不会用让明年赔本的办法使今年大赚,因为赚了也不会即刻兑现,有的公司甚至还限制经理在离开公司三年以内,不得抛售股票,迫使经理‘不得不’希望公司一年比一年好,这就将经理的意志基本统一到企业所有者的认识上来了。”
股票期权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的权利。如此看来,股票期权制首先是一种薪酬手段,与此同时,它是一种把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贡献和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激励措施。期权所有者要想行使这种选择权,就应当努力提高公司长期的业绩,促进公司未来的股票升值。这样,可以避免一般激励措施导致的短期行为,而把公司的决策与公司的长远利益联系起来。
从经济学观点来看,这是解决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理想的制度,它是实现这对利益对立体“双赢”的`最佳途径。世界500强中90%对公司高级管理层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而作为最合理的薪酬制度,它更是为I T类高科技企业所广为采用,以保护自己核心的技术力量。
“熊市”让人们看到了月亮的背面
“看看纳指都什么行情了,还谈期权?”这是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最多的话。的确,近来全球股市的持续低迷,使股票期权风光不再。据说,微软中国公司从去年开始就在花很大精力做一项工作,即调整员工工资,因为曾经占薪金收入的很大一部分的股票期权已经一钱不值,微软原来的薪酬水平在争夺人才时,已经不能再让人为之心动了。
美国股市持续近的牛市,让人们认识、接受甚至追捧股票期权,在公司经营管理和吸引挽留人才时,常祭这杆大旗。然而熊市来了,这让人们终于换一个角度来看待股票期权了。“日本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程秀生对记者说:“日本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企业就开始考虑引入股票期权制度。但日本股市持续走低,让这一激励机制没能像在美国那样发挥作用,人们并不认同它。”
其实,除了股市的影响,股票期权作为激励机制本身,也有它的局限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的段亚林先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首先,在股市是牛市的时候,对持有股票期权的人员的激励作用是很大的,但如果是熊市的时候,拥有股票期权的人员可以不买公司的股票,这样对于这些人员的约束就很小了。其次,高管人员在获得股票期权后,可能会向公司转嫁一部分的风险,比如在选择投资项目时,高管人员会倾向于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因为如果项目投资成功时,公司股价上涨,他可以获得比低风险、低收益项目多得多的股票收益;而如果项目投资失败,致使公司股价下跌,他不买公司的股票就可以了,同时他还是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的;还有就是高管人员可以联手操纵股价、利润指标。
当然这些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可以用成熟规范的资本市场运作规则来限制它,但依然有人会钻空子。而在我们国家它的问题可就不止这些了。目前无论是市场还是法律规范方面都存在太多的障碍,这也是目前决策层和诸多的学界人士呼吁缓行的根本原因。在采访中,许多专家、企业家都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和混乱,极有可能使股票期权成为陷阱。由于中国股市中股价与公司业绩并不相称,一方面很难避免绩优公司股票期权不能获利或获利很
少,而亏损公司的股票期权获利丰厚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股市中的作假和炒作盛行,股票期权有可能成为内部人从股市中套利的又一合法工具。此外,股票期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税收和会计制度的相应配套等等,都使现阶段的股票期权面临可能失控的变数。
高科技企业外冷内热
“与软件产业相关的配套政策,我认为第一个就是股票期权制度的建立。这个制度对我们这样的软件行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来讲是很关键的,因为这种企业最重要的是人力资源。我们公司是一个民营企业,通过股权的转让,我把最核心的骨干人员留在了企业。但公司还有技术骨干和中层的骨干,不可能全部用转让股权的方式,我们很希望能启用期权来解决。”这是用友软件公司总裁王文京在一次由中央主管科技的领导召开的座谈会上的讲话,他虽然拒绝了采访要求,但记者仍然在网上查到了他对股票期权的观点。
其实不仅是用友,其他许多高科技企业都有类似的情况。虽然有诸多不利因素和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但国内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对股票期权依然痴心不改、外冷内热。的确,在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方面,高科技企业有着天生的优势:企业初始的资本投入较少、资本增值较快、人力资本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效果显著。国家财政部企业司副司长李春满对此的解释十分精辟,他说,企业的资本投入分为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两个方面,企业依靠资本投入来获得利润。高科技企业的行业特点就是物质资本的投入相对较少,资本增值速度较快,在短期内就能收获较大的利润,所以“股票期权制”在这类企业中才有实施的可能。
此外,人力资本在这类企业中作用明显,享受期权的人是企业中不可替代的经营者和科技骨干,离开他们,企业的经营状况将会发生重大的变化。这类人享有期权,企业的其他员工也会对此表示理解。对于处在创业阶段的高科技企业来说,把股票期权和股权纳入薪酬领域还有助于减少现金支出需要,使得创业者能够把有限的资金集中于最重要的、最急需的地方。
中华英才网曾经做过一次网上调查,“给你股票期权,但是工资低一些,你愿意吗?”参与调查的2873人中,有1762人选择了肯定的答案,占总数的61%。一位在高新企业工作的电脑工程师认为,自己目前已经算是高收入了,再跳槽的话,工资收入也不会发生质的变化。而股票期权制却让自己看到了希望,企业的长期发展与自己的长期利益联系在了一起,如果企业发展得好,自己也会获得丰厚的收益,这让自己有接受挑战和风险的感觉。
科技日报(11月26日)
股票期权的操作实务
特伦斯・朗利在演讲之后,还就有关股票期权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回答了一些企业的提问。
问:如何确定给予期权的人?
答:这是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也许回答了这个问题,不是我“枪毙”你,就是掉光所有的头发,而之前,我是长满头发的。
针对高级人才,IBM有一个计划,其中包含衡量人潜能的目标,用于测定该员工能否在未来成为高级经理;有些指标与今天最热门的技术有关,有些与业绩有关。使用这些标准有一个从下至上的程序,我们试图把20%的员工用这种办法筛选出来。IBM公司是一个大公司,我们不按国籍来做,而按业务部门做,在对有关数据反复讨论后,结论应用在3个计划中:第一是工资制度,首先保证这些人的工资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第二是给予这些人股票期权,以继续留在公司服务;第三是保证这些人能够成为经理发展计划的成员之一。
从研究的角度,这里面临一个挑战,就是这一计划将针对最好的管理者,而当他们不能成为明星管理者时,就有可能要离开。
刚才我提到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其中一个重要解释就是经理为什么没有获得股票期权,而他的下属却获得了股票期权。在此,我想说,股票期权的目的是留住未来的管理者。就是说对你现在的表现会给你一些比市场水平要高的激励性措施,但为了留住人才,培养未来的领导者和高层管理人员,特别是保证他们在未来的5-6年不会流失,必须考虑给予期权激励;对部门经理来说,这些年轻人的存在,会帮助他们完成部门目标。当然,为了维护经理的面子,我不会公布谁得到期权。对于进入公司不久的年轻有为之士,提拔太快会带来很多问题,给予期权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这些工作讲起来简单,听起来美妙,但实际操作非常困难。
那么,如果现在看好的人,未来不能成为管理者怎么办?每隔6个月,我们会审核一下所选择的人是否应继续留在20%最优秀的人里面。
作为部门经理,应该知道他的下属中谁最有潜在的能力。作为人力资源部门,也会问部门经理,谁是平庸的人,谁是有潜能的人。
问:由于期权分配不公产生的负作用有多大?在中国,好事往往办成坏事,有时不仅不会起到激励作用,负面作用反而会大于激励作用,IBM是怎么处理的?
答:这里涉及到如何定义“公平”。如果在字面上理解公平的话,那么现在所有股票期权的授予中,就没有什么公正可言。比如在IBM,给工作最突出的人期权,这是最公正的做法,其他公司可能给予所有高级人员才是公正。
在美国,高层人员的报酬是非常多样化的;在日本,公司对高级人员的持有能力很强,留住人才不是问题,所以不用给日本的'高级人员股票期权。再回到业绩和贡献,日本IBM所创造的收入和利润,占亚太地区的2/3,有哪个美国公司的总经理能告诉日本的总经理,他们不能得到股票期权呢?所以期权可以作为留住人才的手段,但还要考虑到国家文化背景的不同。
问: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规模是不是越大越好?实施的程序是什么?
答:应该说有不同的方案来确定股票期权方案。比如先设定一个总金额;再比如仅仅是确定一个期权的数,如500个期权;或者是你的竞争者怎么做,你就跟着怎么做。
数量不是越大越好,因为给予太多,会使股东权益减少。所以,一方面要确定股票期权的规模,另一方面要考虑从股东那里拿走多少权益使用在期权方面。而后者将使股票价格产生缩水现象。因此当我们设计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规模时,必须考虑具体成本和竞争性因素。在一个方案中,给一个人很多时,给另一个人就会很少,因而产生不平衡。谁来决定期权规模到底有多少呢?在美国,一般由报酬委员会决定。这个委会员同公司财务部门共同核算,以期既能达到激励目的,又不损害股东权益。
微软公司给高级员工的期权非常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失去激励作用。
IBM更加关注给明星员工的激励,而不仅仅是那些表现良好的人,所以不免以失去另一些有才能的人为代价,这对IBM公司也是一个挑战。韩国的IBM公司,比较重视团队的作用,如果给团队中某些人期权,他们会对我说这样做会破坏团队精神,并建议给所有成员期权。所以在具体国家执行统一政策时会碰到许多具体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207月7日)
股票期权制度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股票期权制度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张涌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与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在国有企业中探索一种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股票期权制度作为近年来在西方国家中行之有效的一种企业激励机制,在我国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注意力。那么,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体系下,推行股票期权制度会遇到那些法律问题呢?本文试图从这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股票期权制度(ESO)发源于企业竞争最激烈的美国。自80年代起至今,美国大多数公司都实行了这种制度。继美国之后,许多国家的企业都纷纷引进这一制度,实践证明了这是一种建立激励机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据报道,全球排名前500家的大工业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对经营者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而股票期权制度就是在国有企业中建立激励机制的一种尝试。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进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上海、武汉、深圳还制定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办法。一些在香港上市的红筹高科技公司如四通、联想、方正等,也纷纷引入股票期权制度。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概念
股票期权,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通常的做法是给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在特定的时期内(一般3
5年),按某一预定价格(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购买本企业普通股。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仍能在市场上出售,这样,经营者就可以获得行权(Exercise)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ExercisePrice)之间的差价。如果在该奖励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或者管理人员不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那么这些奖励股份将被收回(例如公司以雇员当时的购买价格购回这些股份)。
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是为了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使管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使得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提高。但是,为了起到效果,奖励的规模必须足够大,也就是说,奖励对管理人员来讲必须是可观的。如果奖励规模不够大甚至相应于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其他收入来说很小,那么也就起不到激励机制应有的作用了。
二、股票期权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使企业能够不断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
为了吸引、留住优秀人才,许多高科技公司都向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优厚的薪酬。而对于高层管理人员来说,股权的吸引力远大于现金报酬,现在股票期权已经成为高科技行业中一个吸引人才的重要砝码。通过股票期权制度,优秀人才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回报。同时,由于股票期权制度具有延期支付的特点,如果管理人员在合同期满之前离开公司,他就会丧失本来可以获得的期权,这样就加大了管理人员离职的机会成本。
(二)、股票期权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能使公司在不支付资金情况下实现对人才的激励。
在股票期权制度下,企业授予管理人员的仅仅是一个期权,是不确定的预期收入,它的价值只有在管理人员经过若干年的奋斗,使公司经营业绩上升和股票市价上涨后才能真正体现出来,这种收入是在市场中实现的。公司始终没有现金流出。如果以增发新股的形式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公司的资本金还会增加。同时,经理人员在取得股票期权后,会比较容易接受相对较低的基本工资和奖金。这一点对处于创业阶段的高科技公司来说尤其重要。
(三)、股票期权制度可以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
所谓代理成本主要是指由于经营者代替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而引起的额外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股东无法知道管理人员是在为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还是已经满足平稳的投资收益率以及缓慢增长的财务指标;股东也无法监督管理人员到底是否将资金用于有益的投资,还是用于能够给他本人带来个人福利的活动。通过股票期权,将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收益的不确定性联系起来,从而激发管理人员的竞争意识和创造性,无形当中就有可能将代理成本降到尽可能低的标准。
针对我国国有企业中经常出现的“59岁现象”,股票期权制度可以矫正部分国企管理人员的短视心理。在股票期权制度下,管理人员在退休后或离职后仍可以继续拥有公司的期权或股权(只要他没有行使期权或抛售所持股票),会继续享受公司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这样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就会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而不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从而有效地克服了传统激励机制下管理者行为的短期性。
(四)、股票期权制度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
所谓人力资本,是指知识、技能、资历、经验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人的能力和素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认为,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殊市场合约,在工业化时代,决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主导要素是企业拥有的物质资本。所以,在企业中,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就占据着统治地位:出资人的利益高于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利益;企业经营决策的最终决定权也掌握在股东手中。但是作为倡导知识经济的今天,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物质资本的地位相对下降,而人力资本的地位相对上升,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的知识、经验、技能,在企业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既然承认人力是一种资本,那么就必须承认劳动者拥有人力资本的产权。企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是一种稀缺性资源,传统薪酬制度已不能体现这一稀缺性资源的产权价值。而企业经营者作为这种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在客观上有成为企业所有者的要求,股票期权制度是时代变迁的产物,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说,股票期权制度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
三、与股票期权制度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问题。
公司通过把股权赠予或配予经理阶层和优秀员工的方法,以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及对公司的忠诚,进而提高员工的生产力。那么用什么方法让员工持有公司的股权?在国外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由原股东把其股权出让予雇员(公司由单一大股东组成且股份属于私人股份时较适宜),二是由公司增发新股予雇员(比较通行),三是公司自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来支付股票期权的需求。在国有企业中由于所有者缺位,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者将国有股份低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国有股份的出让受到诸多限制并且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第一种方法实际上难以操作。第三种方法在我国则有着难以逾越的制度障碍,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这是因为回购自身股份实际上等于减少公司的资本金,间接导致的结果是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受损,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公司进行监控。当然,立法者在制订法律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需要也是原因之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参考第二种方法,通过一个专门的“员工购股权计划”来解决这个问题。即根据公司的扩股计划,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在公司历次增资扩股时预留一部分普通股股票作为公司认股权计划可用股份。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股份转让行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
(二)、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条件。
一个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一般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股票期权计划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股票期权计划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受益人;2、股份计划所涉及的证券总数及其上限;3、受益人所获得的认股权数目及上限;4、规定认股期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5、制定期权行权价的基准(通常不低于授予日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的80%);6、促请参与人注意认股期权附有的投票权、股息、转让权及其它权利;7、该计划的最长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十年)。8、订明已授出期权遇公司资本化发行、供股、分拆、合并时调整期权价的规定。其次,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必须与公司订立股权计划协议。期权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其持有人有权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一定的价格向对方购买(或出售给对方)一定数量标的物。股票期权制度是建立在员工与公司订立认股计划协议的基础之上的,离开了认股计划协议,股票期权制度也就无从谈起。最后,股票期权计划的所有内容不能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对股票期权制度的明确规定,但与股票期权制度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及其他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股票期权的不可转让性以及行权之后的有限转让。
根据股票期权的性质及其实施方案来看,股票期权是不可转让的,否则也就违背了其将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统一的初衷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比如,美国国内税务法规规定,股票期权不得转让,但是期权拥有人可以在遗嘱里注明某人对其股票期权有继承权,当期权拥有人死亡、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出现时,其指定的家属或朋友就有权代替他本人行权。
行权之后,受益人就拥有了公司普通股股票,成为公司现实的股东。这时候,受益人可以选择持有股票,作为对公司的长期投资;也可以选择将股票出售以获利。但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0条第6款有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三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并须经董事会同意。”由此可见,除非受益人在行权之后离开公司,否则由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其所获的公司股票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有条件的转让。
上述三点只是股票期权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中的冰山一角。事实上,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股票期权制度的直接规定,所以在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过程中难免会碰到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如何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全国性的股票期权制度管理法规,如何协调股票期权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在当前已显得十分迫切。政府有必要参照国外的实践对股票期权实施过程中的行权价格、有效时期、期权数量上限等方面作原则性的规定,但其它方面则由企业与接受期权的员工自行约定。政府还有必要修改现行的某些相关的规章制度,如税收、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的制度以适应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需要。惟有如此,才能对大批国有企业推行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也才能使稳定的制度供给形成后对公司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摘要:如何通过有效的报酬结构产生预期的激励效果,是现代管理学理论研究的前沿之一。长期报酬的设计安排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它要解决如何使企业的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趋向一致,避免代理人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所有者利益这样的重大问题。本文将致力于分析探讨长期报酬中经理股票期权与激励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机制
股票期权制度曾经被认为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增长、技术创新和股市繁荣的重要推动机制,并作为美国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而流行于世界各地。然而,近年来出现的公司造假丑闻以及由于股票期权制度的内在缺陷所引发的许多问题使得人们对于其有效性产生了疑问,股票期权对于经营者的正向激励和其有效的替代制度又成了人们研究的热点。
一、股票期权的定义及其特点
1. 股票期权的定义及其主要形式。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其员工未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持有者可以获得股票市价和规定价格即行权价之间的价差,是一种基于经营结果的奖励形式。股东的目的是借此利用一种长期潜在收益激励员工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使其目标与股东目标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保证企业价值的持续增长。从企业方面讲,省却了向员工支付高薪,而员工可通过行权获得丰厚收益,还可享受以期权支付薪水的减税好处。是一种用来激励公司高层领导及其他核心人员的制度安排。
授予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实践中,形成了经理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等若干具体操作方式,其中经理股票期权是一种基本形式。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通常也被称为经理股票期权计划。其他,如: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计划等形式,虽具体操作各异,但实质上所要达到的激励目的是一致的。
2. 股票期权机制的特点。
充分认识经理股票期权的特点是很有必要的,其显著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理股票期权表现的是一种权利,是公司所有者赋予经理人员的一种特权,而无义务的成分。在期权有效期内是否行权,经理人具有完全的选择权利。
第二,经理股票期权表达的是一种未来概念,即经理人所能得到的期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和业绩的大小。未来企业的市场价值越高,经理人从中受益越多。
第三,经理股票期权在激励中包含着约束。经理人员如不努力工作,公司业绩就会下降并引起股价下跌,股票期权价值亦随之丧失。这就在无形中起到了约束经理人的作用。
二、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和理论基础
经理股票期权计划所以能够在西方大中型企业中广泛采用,就在于它的实施可以产生一种利益趋同效应,能够有效地把代理人(高层管理者)的利益与委托人(企业所有者)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使他们成为利益共同体,从而有利于企业的稳定与发展。股票期权计划对经理人的激励作用包括报酬激励和所有权激励两个方面。
报酬激励的作用发挥在经理人购买股票之前,其机制作用在于:若公司经营得好,其股票市价就会上涨,经理人此时行权就可获益。因此,经理人要想获利,就必须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良好业绩推动公司股价上升。于是经理人利益与公司的发展被紧紧联系在一起。
所有权激励的作用发挥在经理人购买股票之后,其机制作用在于:经理人行权后即成为公司股东之一,具有了双重身份,使代理人目标与股东目标统一,因而可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当然,为使该制度的激励作用得以发挥,在制定计划时须提出若干限定条件,如期权不得转让、行权后所持股票要有一定的保留期和保留率等。
经理股票期权之所以具有激励作用,其激励原理的成立,首先,在于它承认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到来,掌握科技知识和拥有管理才能的人在企业中的作用越发显得重要。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资本产权”共同进行企业利润的创造。既然劳动力也可以创造利润,就符合“资本”的概念,可称之为“人力资本”,因而也就具有了产权的意义,并且这一产权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承认人力产权是劳动者拥有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前提条件。
其次,经理股票期权实质上是承认劳动者对剩余价值具有索取权。企业利润的创造依赖于货币、实物等传统资本的投入和劳动者实际劳动的投入。既然承认劳动力产权(人力产权),且该产权归其个人所有,也就应当承认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和操作,是这一理论极好的实践见证。
三、股票期权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成功与不足
在西方国家的大公司中,不同职位的员工其薪酬组合的结构是不相同的。蓝领工人的长期激励部分相对较小,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所占的比重很大。目前,美国有50%以上的公司制企业使用长期激励计划。据了解,美国规模100亿美元以上的大公司,其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构成是:基本年薪占17%,奖金占11%,福利计划占7%,长期激励计划占65%。近来美国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这种长期激励功不可没。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期权的发放和使用开始失控,呈泛滥之势。安然、环球电讯和世界通信等公司的破产案以及施乐、美国在线―时代华纳、通用电气和IBM等公司的假账丑闻表明,股票期权似乎又成了引发美国诚信危机、导致投资者信心丧失的罪魁祸首。人们认识到曾经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加称道的`股票期权也存在某些制度缺陷,在会计、监管等制度不完善时其负面效应可能会超过其正面作用而产生破坏性影响。与最初的设计目标相比较,现实中的股票期权制度往往存在着下列问题:
1. 经营者与股东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反差在股市行情好时不易引起人们注意,但在公司股价下跌或破产前后,普通投资者就会遭受巨额亏损,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却依然能及时兑现期权获取暴利。一般认为管理层在期权上的既得利益有利于提高股价,但在安然崩溃前,股东们已经目睹了一系列期权的“重新定价”。事实表明即使广大股东因股价下跌而遭受损失,经营者仍能从重新定价的期权中获利。
这种情况产生的必然性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投资者拥有的信息不对称。高层管理人员可以在各种负面信息公布之前,或者在知道企业难以为继之前,抢先兑现期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错误和经营,要让投资者来承担其后果。
2. 管理人员存在着造假的利益驱动。
很多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手中掌握着数额巨大的股票期权,他们由于成功而拿到的报酬跟能把股票价格提到多高直接相关。如果单纯依靠努力扩大销量、削减成本等正常手段扩大利润的方式来提高股价显然太慢,于是进行虚增利润和财务造假成为了许多公司高管人员选择的捷径。
四、股票期权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激励机制的启示
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公司竞争环境的迅速变化,经理股票期权计划也成为了中国一些企业激励机制的选择。对于在实践中逐步解决经营者与企业切身利益相关联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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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引入股票期权制度无疑是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中国与美国在市场的成熟度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股票期权制度作为我国企业进行激励的运用手段,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它存在的一些缺陷,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有效的监管,以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要使得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应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市程序和政府行为,加
强监管,通过立法保证会计审计机构的公正独立性,采取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内部人员应及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买卖本企业股票的情况,并禁止企业向主管人员提供贷款,严厉处罚造假企业主管,提高其造假成本。
另外,股票期权制度产生激励效果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证券市场上的股价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基本面,即股票的内在价值,是公司未来收益的较为真实体现。在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中,由于股价能够反映该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由此形成了对经营者业绩的度量评价功能。这在美国等发展较为完善的证券市场基本上能够做到(当然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泡沫成分)。我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弱效率市场,市场的投机性比较强;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者违法违规、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广泛存在。股价虚升,经常出现大幅度波动,与上市公司的预期盈利脱离了关系,不能完全反映经营状况和长期赢利能力,使得证券市场丧失了对经营者的评价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股票期权设计都会在执行中被扭曲。因此,我国股票期权制度要实现有效运作,还必须努力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关于股票期权确认时间的探讨
股票期权补偿成本在授予日即予以确认会降低激励作用,不完全符合确认标准.只有当未来经济利益极有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时方可确认.补偿成本在行权时确认,则确认的`各方面标准都已符合,不仅不会降低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而且处理起来比较简单,最终促使企业股价上涨,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作 者:李衡伟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财会系,上海,35 刊 名:商业经济 英文刊名:BUSINESS ECONOMY 年,卷(期): “”(10) 分类号:F830.91 关键词:股票期权 补偿成本 内在价值法 公允价值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第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
第七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股票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股票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作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涉及的投资者资金安全存管实施监控。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细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主承担风险。
第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投资者的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风险识别能力决定是否推荐其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应当事先对产品、服务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信息进行恰当说明,充分揭示风险,经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投资者签订经纪合同,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经纪合同中应当包括经营机构对投资者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或者保证金不足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强行平仓和行权操作等事项。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与其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进行说明和公示。
第十三条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接受投资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进行股票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的统一管理。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为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统一为经营机构分配、发放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号码。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开户信息。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用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应当与其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的相关注册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股票期权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股票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以现金、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证券方式交纳。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存放于经营机构的权利金、行权资金,属于投资者所有,除按照相关规定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当将投资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在存管银行单独开立相关现货资金账户。经营机构应当对向投资者收取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妥善记载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明细数据,并且与经营机构自有资金、证券现货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分户管理,相关资金的划转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结算参与人存放的投资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与结算参与人存放的自有资金实行分户管理。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股票期权证券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以证券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具体事宜由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股票期权买方有权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股票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股票期权卖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投资者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采用自有资金、证券或依法借入的资金、证券进行行权结算。经营机构可以在经纪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提供协议行权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在经纪合同中对触发条件、行权数量、操作流程以及该项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并向投资者作充分说明,经营机构还应当对该项服务的实际操作流程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股票期权合约到期前,经营机构应当采取网络、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中的至少一种醒投资者妥善处理股票期权交易持仓,并对提醒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九条股票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据此对投资者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二十条结算参与人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收违约情形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直接扣款,处置结算参与人期权保证金,暂不交付并处置其应收证券、资金或者担保证券,扣划其自营证券,收取违约金等措施。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收违约情形的,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经纪合同的规定,对其采取处置投资者期权保证金,暂不交付并处置其应收证券、资金或者担保证券,收取违约金等措施。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暂不交付给投资者的证券划付至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处置账户内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建立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并在业务规则中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等相关主体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规范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建立保证金、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相同的风险管理制度的,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经营机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保障投资者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足且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将该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合约强行平仓。投资者保证金不足且未在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经纪合同的规定将该投资者的合约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由相关主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经纪合同的规定承担。
第二十三条当出现不可抗力、市场操纵、技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影响股票期权交易正常秩序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调整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调整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四)限制经营机构或投资者开仓,或要求其限期平仓;
(五)暂时停止股票期权合约的交易;
(六)其他紧急措施。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股票期权重大结算风险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限制出金或入金、强行平仓或其他紧急措施。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本条规定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向市场公告,并积极协助、配合对方履行相应职责。因采取上述措施发生的有关费用、损失,由相关主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经纪合同的规定承担。
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股票期权市场与其他证券、期货等相关市场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市场监测、风险控制、打击违法违规等协作机制。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发现股票期权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股票期权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不得通过《期货交易管理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手段以及操纵相关标的证券市场等手段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不得利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相关标的证券市场的内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从事股票期权交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操纵股票期权市场等手段操纵相关标的证券市场,不得利用股票期权市场的内幕信息从事相关标的证券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从事相关标的证券交易。
第二十六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交易与结算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交易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执行。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参照适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期货公司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参照适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期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处罚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操纵相关标的证券市场或者进行相关标的证券内幕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处罚的,按照《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股票期权交易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是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二)股票期权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股票期权业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三)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是指具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四)做市商,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为其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持续报价或者双边回应报价等服务的机构。(五)权利金,是指股票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用于购买股票期权合约的资金。(六)保证金,是指用于结算和保证股票期权合约履行的现金或者证券。(七)衍生品合约账户,是指经营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股票期权合约交易、行权申报及记录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期权合约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八)股票期权买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权合约权利仓的投资者。权利仓指股票期权合约买入开仓形成的持仓头寸。(九)股票期权卖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权合约义务仓的投资者。义务仓指股票期权合约卖出开仓形成的持仓头寸。(十)行权,是指股票期权合约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证券,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十一)协议行权,是指经营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的行权申报及相关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各自权利义务由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在经纪合同中进行约定。(十二)行权价格,是指股票期权合约中约定的在行权时买入、卖出约定标的证券或者用于计算行权价差的价格。(十三)结算,包括对股票期权交易双方的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日常交易结算是指股票期权日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行权结算是指股票期权行权的资金清算与交收以及标的证券的清算与交割。股票期权日常交易结算与行权结算中的资金交收与标的证券交割统称为交收。(十四)备兑开仓,是指投资者事先交存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结算所应交付的证券,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十五)认购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十六)认沽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十七)其他未公开信息:是指除标的证券市场内幕信息以外、对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下列信息:1、证券交易场所、存管银行、证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设立的证券市场监测监控机构在经营、监控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证券交易、证券持有状况、资金数量等相关信息;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相关信息;3、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制定或作出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者决定;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其他交易场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具体业务规范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股票期权在调动现有经营者的积极性,防止经营者的短期经营行为,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降低企业的激励成本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章就股票期权的概念、股票期权的特征、国内外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应用方法、应用的局限性等内容进行相关的阐述.
作 者:王 孙长坤 李云宏 作者单位:王(鞍钢矿业公司,辽宁,鞍山,114001)孙长坤(鞍钢职工大学,辽宁,鞍山,114032)
李云宏(鞍山科技大学,辽宁,鞍山,114000)
刊 名:太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AIYUAN COLLEGE OF ECONOMIC MANAGEMENT CADRES 年,卷(期): “”(3) 分类号:F2 关键词:股票期权 行权日 授权日 计量日 会计处理有些职场人在入职时,企业会承诺获得种种待遇,如时下不少公司就将股票期权作为对员工的一种激励和福利,然而,有些员工因为求个人发展最终另谋他职,而原东家也因此冻结了员工的股票期权。殊不知,这样的做法也会侵犯员工的权益,给公司遭致官司。记者日前采访了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贾毅冰律师,解读企业在承诺员工股票期权奖励时的注意事项。
案例
离职后股票期权却被冻结
王某于1月23日入职某跨国公司上海分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累计为该公司供职,
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是6月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某供职期间,该公司于至先后四次授予王某该公司在海外市场上市的股票期权,总计1200股;公司向王某颁发了由某全球著名证券公司出具带防伪标识的《股票期权凭证》,王某在该证券公司网站上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即可看到该股票期权的实时状态。按该跨国公司海外市场市价测算,该股票期权当时合计市值约为2万美元
股票期权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为寻求对企业高层管理者产生长期的激励效果,在西方股票期权风起云涌并取得成效的同时,国内许多上市公司针对自身特点,将西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变通,制定出适合本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例如:北京的股权激励方案是一种股票化了的奖金,经营者的持股额随着经营者出资额的多少而成比例变动;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是年薪制和股票的结合,实际上也是将奖金的大部分转做了股票;上海在激励计划中引入了虚拟股票的概念,规避了政策障碍;深圳实施的是经营成果换股权的方式,将经营者的收入和企业的效益相连。
然而,经营者股票期权在我国毕竟属于正在探索的改革措施,鉴于国情又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只能在不断摸索中逐步完善和发展。具体分析,我国股票期权与国外相比具有以下异同:
(一)相同方面
1、薪酬结构相同:国外股票期权计划,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本工资,由薪酬委员会根据各个管理岗位的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企业相似岗位的水平制定。二是年度津贴或奖金,根据公司的年度业绩情况和其他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来决定。基本工资和津贴一般都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起短期激励的作用。三是对完成经营目标的经营者授予股权,起长期激励作用。国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样也包括三个部分,即基本工资、年度奖金和股权,并且股票期权在收入中占较大比重,与国外相同。
2、设计的目的相同:中外都希望以这种方式对公司管理层起到长期激励作用,避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因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有使公司的价值不断升值,才能使自己手中所持有的股票期权不断升值,从而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者利益与股东长远利益的结合,以此达到股票期权长期激励的目的。
(二)不同方面
1、期权所需股票的来源不同:国外期权计划所需的股票的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公司发行新股票,二是通过留存股票帐户回购股票。因受国内证券法规的限制,公司回购的股票要注销,所以我国目前在上市公司推行的股票期权实践中,只能以自然人的名义从二级市场上购买,而对非上市公司只能采取虚拟股票的形式。
2、期权的受益对象不同:在国外,期权发放的对象起初主要是公司经理,后来日益扩展到公司的技术人员、大多数员工,甚至外部董事、母公司员工等等。而国内实施的范围主要仍是公司核心管理层。
3、期权所代表的权利不同:国外的期权计划通常给予公司经营者在某一期限内,以一个固定的执行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执行期内,期权持有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购买公司的股票,也可以不购买公司的股票。而我国目前实行的股权激励大多数是一种期股奖励,实质是把奖金的.大部分代受益人购买公司的股票,受益人并不能选择是否购买。
4、授予和行权时的支付不同:对于国外期权来说,授予时的期权价格相对较低,,有时甚至是无偿的,但期权执行时,其持有人必须按事先规定的价格支付费用;对于我国的股票期权来说,授予时是有偿的(上市公司按股票的市价计算,非上市公司按企业的每股净资产计算),但是在期权执行时,期权持有人却不须再负担任何费用。
5、期权所代表的收入不同:对于国外期权来说,执行价格与股票售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期权拥有者的收人。对于我国推行的股票期权来说,受益人的股票来源于奖金,因此期权的执行价格也是拥有者的收入。
6、卖出股票的时间限制不同:国外期权内没有任期内不能抛售公司股票的规定,我国一般规定受益人只能在任期期满6个月后出售。
从以上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的股票期权激励更接近于期股,是一种股票化了的奖金,与严格意义上的股票期权计划还有差距。任何一种制度安排,只有在一定的政策结构下、与其他制度安排的互动中才能发挥作用。股票期权作为从国外引进的一种创新的机制,由于相关配套措施仍不完善,在国内缺乏其赖以生长的土壤,因此目前在国内实施经营者股票期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配套的法律法规缺位使股票期权的实施障碍重重
尽管国家对于股权激励给予了明确的政策支持,但到目前为止,除了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认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外,我国还没有一套全国性的规范经营者持股的制度。股票期权制度的推行在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尤其是一些“敏感”区域,使股票期权的实施障碍重重。
1、股票来源的制度障碍
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用于期权激励的股票一般是已发行但尚未流通的“库存股票”,可以在股票发行时预留期权额度,也可以从二级市场回购。但这两种做法都与我国的现行法规相抵触。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收购本全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证券法》也规定,在我国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不能从二级市场回购获得,也不能在股票发行时预留期权额度。这就是说,公司回购的股票要注销,而且我们也没有库存股制度,更何况很多国企根本就没有流通股或法人股、国有资产股、外资股等库存股票。
因此在目前条件下,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可行的办法:①新增发行或从送股、配股中预留,供被授予人将来行权。但从新股发行中预留股份额度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有相当大的政策难度。另一种方式是从送股计划中切出一块作为实施股票奖励的股票来源,该方式只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存在其他政策障碍。目前中兴通讯采用的就是此种方式。②大股东转售。即在不影响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可由大股东承诺一个向被授予人转售公司股票的额度,以供将来行权。此方式同样必须经证监会批准,存在相当大的政策难度。风华高科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③以非公司的名义回购。即通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甚至以自然人或其他名义购买可流通股票。④虚拟股票。在该方式中,经营者并不真正持有股票,而只是持有一种‘嘘拟股票”,其收入就是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价格差,由公司支付。如果股价下跌,经营者将得不到收益。⑤自然人认购发起人股份。政府允许高管人员直接以发起人的身份持有大量的公司股票。发起人认购的公司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可协议转让。
2、尚未建立有关的税收政策
美国对于股票期权激励有一套较为规范的税收政策。例如,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股权激励在执行时有些有优惠,比如限制性的股票期权;有些又没有优惠,比如无条件股票期权(两种期权在出售时都需要缴纳资本税)。从公司税收角度来说,有些计入成本,有些是从税后利润当中拿出来的。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法并无股票期权税收方面的政策,也未规定股权激励是从成本中间列支,还是来自于税后利润。
(二)弱效的证券市场影响了股票期权的激励力度
健康成熟的证券市场是股票期权激励作用实施的必要的客观环境。只有保持股价和公司业绩的正向相关,才能激励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谋求公
司的长远发展,通过股价的稳中有升来获利。波动剧烈、不成熟的市场不能使企业家对自己股票期权的收益做出明确的预期,将会削弱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其次,成熟的证券市场也促进了并购的顺利进行。如果公司的管理不善、业绩不佳,导致市价下跌,则很容易被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所收购,经营者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甚至职位不保。这无疑对经营者产生很大的压力,促使他们尽职尽责,努力维持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
但是,我国的股票市场还只是一个弱效市场,市场的投机性较强,在家操纵股市、信息披露失真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使得公司股票的价格与业绩并不高度相关,股价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反映公司的质量。有些公司业绩并不怎么好,只是由于流通盘子比较小,庄家比较感兴趣,所以股价一直比较活跃;有些公司甚至出现操纵利润、和庄家联手操纵股价的现象等。这种情形下,如果以扭曲的股价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容易诱使国企经营管理者为了使行权时股票保持较高的市场价格,通过内部人控制施行人为包装,使公司股票的价格高于它的实际价值,增大了潜在经营风险,背离了股票期权激励的初衷。因此,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规范,倡导理性投资的理念,审慎调节市场供求,使证券市场向稳定、高效的方向发展。
培育市场一要鼓励竞争,二要规范交换,而竞争又要和明确产权和给予经营管理者股票期权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进行,在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实施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无疑会使一部分经营管理者对国家利益的攫取合法化。因此,对经营管理者的股票期权必须从有竞争性市场(如上市公司)可供参照的国企开始突破,兼顾员工和国家的利益,做到公平,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设,加强对经营管理者的约束,根据实际情况甚至可以让经营管理者持大股,真正实现“双赢”。
(三)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对公司的监督机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推行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之后,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利益增大,客观上会助长其以公司冒险谋求自己利益的动机。国外一些研究揭示,公司经理们一般在公司公布有利消息前不久获得股票期权,几乎所有的股票期权都是按股票现价授予的。这说明经理们可以通过操纵股票期权授予和消息公布的时间而轻松获利。因此,要使激励的力度越大,约束的力度就应越强。分权制衡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及经理层是期权的操作平台,但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公司不具备这个平台。根据何浚的实证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度(即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为100%的有83家,占样本数的20.4%;为50%以上的公司占78.2%;在所选530家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有253家,占样本总数的47.7%,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必须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约束力度。一方面,应加强财务监管,通过及时报告、备案,委派财务总监、监事,完善审计制度等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使奖励和惩罚都有足够的力度,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为了保证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规范进行,证券监督部门要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薪酬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更高的要求。第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等独立的社会机构在这方面也要加强监督作用,避免许多经营者把股票期权看作“最后的晚餐”,不吃白不吃。
(四)股票期权激励要求建立市场化的经营者选拔机制
股权激励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分配制度的一项改革创新,但如果不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组织选拔制度进行配套改革,最终难以真正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
市场的优胜劣汰是对经营者能力最好的评价。经营者越是关注自己在经理人市场中的声望,工作就越敬业。现实的业绩会影响到经营者未来的工作机会,从而促使经营者减少自我获利和在职消费的行为,更加关注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我国的国企领导者基本上仍由行政机构任命,有的政府部门既向公司派董事、董事长,还要管经理、副经理,打乱了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规则,搞乱了公司内部的权责关系。没有合适的激励对象,激励机制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因此,要加快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市场选拔机制,逐步废除经营者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制度,实行社会招聘,将经营者的选聘市场化,建立经营者信誉制度,加大信誉不良的经营者择业和从业的难度,这将对经营管理者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有效的业绩评价体系是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基础
股票期权制度建立在对经营者的评价体系之上,有效的业绩评价体系是股票期权顺利执行的保证。因此,只有在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业绩评价体系,股票期权才能真正起到激励作用。但我国目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较严重的虚假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大案要案层出不穷,如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事件等等。因此,为了建立有效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建立股票期权的绩效考核体系并将其制度化,使其成为公司报酬考核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工作可由负责股票期权工作的薪酬委员会承担。②评价体系的设计和执行要规范,评价体系的制定和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制定《经营者考核评价标准》,使绩效考核有据可依。③评价体系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要对全体员工公开,由全体员工共同监督经营者。要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无获的原则,使贡献与得到的报酬成正比。考核要公正,严格按制度行事,不能搞黑箱操作。④选取的评价指标要尽量具体化、客观化。首先,评价体系的各个指标分解为具体的、较为客观的、容易进行评价的指标。如华为公司的股绩评定考核制度,可分解为可持续性贡献、职位的价格、工作能力、对企业的认同以及个人品格等五大方面;每个方面下面再划分为不同要素,如可持续性贡献包括对优秀人才的举荐(提拔与发现)。创新(做了哪些新项目,提出哪些新方法)、文化的传播(部门风气如何,员工满意度如何)等要素,而职位的价格则包括所需知识能力、应负责任、解决的问题、可置换程度等要素。在这些要素下面再分解为各项更为具体的指标。这样,不仅使评价难度降低,而且还更能体现公正的原则。其次,指标的设计要具有客观性,在通过股价、净资产收益率等直观性指标评价管理业绩的同时,也应辅以非财务性指标的考核,例如技术的提高、顾客的满意度、组织或雇员的认同等,使评价标准既全面又综合。
( 《宏观经济研究》第9期, 郑文琼 朱培军)
一、经营者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
一般来说,会计确认要满足确认的项目符合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可予以计量,具有相关性与可靠性等标准,从经营者股票期权的可计量情况来看,199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建议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行权股数都确定的日期作为计量日。因为在这一天,经营者股票期权的各种条款都已确定,其公允价值可以计算出来,且从这一天起,对经理人的激励作用开始发挥。这样,对于固定型股票期权,赠予日就是计量日,而对于可变型股票期权,计量日则是在赠予日之后,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行权股数都能确定的日期。至于股票期权在计量日的变化,可以在变化真正发生时作出调整,这些未来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计量日当天的条款是不确定的。
在股票期权纳入表内核算的前提下,考虑确认补偿费用的时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2年公布意见稿NO.25《对职工发股的会计处理》认为,补偿费用应在雇员有权认购的股数以及期权或行权均知道的第一天确认。这一天对于大部分期权来说是期权授予日,而对某些期权来说则是期权行使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5年10月公布的第123 号准则(以下简称123号准则)《股票补偿的会计处理》认为,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补偿费用应于期权赋予日确认。笔者认为,以股票期权给予日作为股票补偿费用确定日,相对要合理一些。因为补偿费用相当于经理及员工这部分劳务的薪金,从这个日期起,相关的雇员就获得了行使期权的权利。相对应的这部分股票,企业是不能随意处置的,而且雇员也因为这个权利开始为公司提供劳务。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应当在这个日期确认。
二、经营者股票期权的会计计量
从美国的情况看,股票期权的计量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内在价值法。它是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25号意见书中提出的方法。内在价值是指企业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高;反之,差额越小,其内在价值就越低。在应用中分两种情况:一是公司事前可以确定股票期权给予日员工认购期权数和行权价格即固定型股票期权,这时股票期权价值衡量日就是股票期权给予日,则股票价值=(衡量日股票市场价格-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二是公司事前无法确定股票期权给予日员工认购期权数和行权价格即可变动股票期权,这时衡量日就不是给予日,股票期权价值应从给予日起至每年末予以估计,股票期权价值=(每年末股票价格-估计或已确定行权价格) ×估计或已确认股票期权数,
第一年估计期权价值在持有人服务年限内摊销,第二年再估计时,如果与第一年估计的有差异,则按会计估计未来适用法处理,直至认购股票期权和行权价格均确定时,再一并调整股票期权总价值。其会计处理程序比较繁琐。就理论而言,内在价值法下,如果股票期权的种类不同,其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会计处理不仅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而且难以适应复杂的股票期权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因此,内在价值法遭到各方面的批评。
鉴于内在价值法的不足,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123号准则建议采用公允价值法。所谓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一般采用著名的“布莱克・斯考来斯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确定,而且一经确定,就不再发生变化。因此,会计期末不必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避免了内在价值法下按照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进行不同处理的混乱状况,具有内在一致性。从发展的角度看,公允价值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它不仅适用于股票期权,也适用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但在这种方法下,企业往往要确认一大笔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尤其是一些高科技企业的利润形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允价值法遭到了来自微软等大型高科技公司的强烈反对。就目前美国的现实状况而言,运用公允价值法的企业占据多数。
笔者以为,经营者股票期权按公允价值法进行处理是发展趋势,但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不完全适应,待条件成熟时可以采用。如果目前就用,务必科学合理地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否则,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阶段我国企业可采用内在价值法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股价低于行权价,说明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不存在补偿,所以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其差额则应预提作为费用,并在以后的服务期间平均摊销转为费用,待行权以后,将期权转为股本。如果是不确定的股票期权,由于在授权日行权价不确定,所以授权日不是计量日,不必进行会计处理。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应以股价为基础,估计费用,并记录期权,以后逐期进行摊销,直到计量日,才能调整确认预提费用,并将余额在剩下的服务期内摊销,并在行权后,将期权转为股本。
这种方法比较容易掌握,也适应我国目前实行的股票期权类型(主要是固定的和不确定的两种)以及我国国有控股企业比较多,股票市场又不十分完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还不太规范的经济环境。但当股价变化较大时,会计调整比较多,容易出现差错,还可能给某些企业操纵利润带来方便。
甲方(原股东):乙方(期权认购人):
为了充分调动公司(指北京 公司,以下同)经营管理核心层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队伍,加强公司的凝聚力,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公司原股东 协商一致,同意在公司设立期权认购制度。乙方认同甲方的期权认购制度。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现有股权结构为: 。上述 名股东(即甲方)同意将其各自拥有的股份之 %用于对乙方设置期权,乙方认购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股份期权。
同时,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发展新的期权认购人。如果确定新的期权认购人,在确定其认购份额后,由甲方 名股东和已认购期权的认购人(包括乙方和其他期权认购人)各自将其在当时拥有的'股份(包括股份期权)出让1/n给新认购人(其中n=原股东人数+已认购期权的人数)。
当甲方 位原始股东(指 )的股份之和降至 %(包括本数)以下时,不再发展新的期权认购人。
二、期权认购以三年为期,甲乙双方设定期权逐年考核指标(见本合同附件一)。如果乙方在三年中每年均达到考核指标,则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不得拒绝。如果乙方在三年中有一年未达到考核指标,则乙方无权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三、如果乙方在三年中每年均达到考核指标,届时不论相应公司的股份价值多少,乙方均有权以人民币 万元的股权转让金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期权份额,即占公司 %的股份。
四、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完全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乙方认购的期权份额不是正式股权,乙方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但是,甲方同意将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即股东权益中的决策权)有限制地授权给乙方和其他期权认购人行使,具体办法见附件二。
六、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部门将甲方相应的股权份额强行划归乙方所有。
七、本合同有效期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北京 公司和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备案。
甲方(签字):时间:
乙方(签字):时间:
甲方:某科技公司
乙方:
根据《某科技公司期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期权授予、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保证理解并遵守《某科技公司期权管理办法》的所有条款,其解释权在甲方。
第二条 乙方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在甲方任职,是甲方/甲方有实质性控制的__________公司聘用的员工,现担任_________一职。
第三条 甲方按照期权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乙方的期权授予资格认定。因乙方已通过授予资格认定,则甲方承诺向乙方授予期权_________股,授予时间为____年___月__日,行权价格以人民币计算,为¥_______元/股。同时颁发相应的期权证书。乙方可在____年___月__日起的`以后时间向甲方申请行权,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行权。
第四条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能擅自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透露给其他人员。如有该现象发生,甲方有权废止本协议并收回所授予的期权。
第五条 甲方对于授予乙方的期权将恪守承诺,除非乙方有期权规章制度涉及的情形,否则甲方不得中途取消或减少乙方持有的期权的数量,也不得中途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的期权协议。
第六条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持有期权,依法对期权行权。在签署的《期权协议》、《期权名册》、《期权证》中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法承担因期权产生的纳税义务。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期权制度管理方法》已涉及的内容按约定解决,《期权制度管理方法》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甲方关于《期权计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决。均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解决。
第八条 乙方违反《期权制度管理方法》的有关约定、违反甲方关于期权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法律政策,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终止与乙方的期权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协议书规定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均可通知甲方终止期权协议,但不得附任何条件。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某科技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期权合同说明书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
期权合同说明书
。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股票期权赠与、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乙方承诺从_________年开始在_________年内向甲方赠与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赠与数量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决定。甲方可在指定的行权日以行权价格购买公司的普通股。
第二条 股票期权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从赠与日起满_________年时股票期权将失效。
第三条 股票期权不能转让,不能用于抵押以及偿还债务。除非甲方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才可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其持有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权在赠与日满_________年开始行权,每半年可行权一次。
第五条 甲方在前_________个行权日中的每个行权日拥有赠与数量1/6的行权权利,若某一行权日未行权,必须在其后的`第一个行权日行权,但最后一个行权日必须将所有可行权部分行权完毕,否则,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第六条 甲方若欲在某个行权日对其可行权部分实施全部或部分行权,则必须在该行权日前_________个交易日缴足现款。
第七条 甲方在行权后才成为公司的注册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
第八条 当乙方被兼并、收购时,除非新的股东大会同意承担,否则甲方尚未赠与的部分停止赠与,已赠与未行权的部分必须立即行权。
第九条 当乙方送红股、转增股、配股、增发新股或被兼并等影响原有流通股东持有数量的行为时,需要对甲方持有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参照《股票期权计划》,
第十条 当甲方因辞职、解雇、退休、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而终止服务时,按照《股票期权计划》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在赠与甲方股票期权时必须以《股票期权赠与通知书》的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甲方须在一个交易日以内在通知书上签字,否则视为不接受股票期权。
第十二条 甲方行权缴款后必须在行权日前以《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同时必须附有付款凭证。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理解并遵守《股票期权计划》的所有条款,其解释权在乙方。
第十四条 乙方将向甲方提供《股票期权计划》一份,在该计划的有效期间,若计划的条款有所变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等变动的全部详情。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股票期权是给予甲方的一种权利,甲方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乙方的流通a股。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是指甲方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乙方流通a股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价格是指甲方购买乙方流通a股的价格,等于赠与日前_________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赠与日是指乙方赠与甲方股票期权的日期。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日是指持有股票期权的甲方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购买乙方流通的a股的日期。
第二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书未尽之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以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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