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昌大学学生会章程(共含11篇),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论文投稿网”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南昌大学各级学生组织进行职权界定,旨在建立一个规范化、民主化、效率化的机构。
第二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单位、江西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单位,是在南昌大学党委领导、南昌大学团委的指导下建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把南昌大学建设“全国性、国际化、高水平,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新型综合性大学”作为工作目标。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报请校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代表大会上届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2、修改学生会章程;
3、讨论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产生下届学生委员会;
5、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一)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学生委员会的委员包括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国防生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由全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一周内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学生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以上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学生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同学公布。
(二)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1、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2、召集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3、成立下一届学代会筹委会并召集下一届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4、选举南昌大学学生会主席、主席团成员;
5、检查、监督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审议校学生会上一阶段的工作报告,审核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作出相应决议;
6、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委员的产生及更换
1、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国防生委员会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通过,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2、学生委员会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3、学生委员会委员离任时,原则上由所在院(系)、国防生委员会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委员候选人,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后,予以接纳。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营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加强同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具有南昌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大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讨论、参与、决定南昌大学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3、通过符合本章程的程序,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二)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的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弘扬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
2、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加强自身的文明修养,尊师爱友;
3、增强主人翁意识,热爱学校,参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4、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热心参加学生会举办的活动;
5、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全校学生会组织由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校学生会主席团和基层学生会组织组成。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是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对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聘任校团委专职团干为秘书长。主席团对校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职权
1、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学委会的决议,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生委员会开会期间向学生委员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2、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生委员会批准设置和调整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
3、领导、监督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和协调各基层学生会的工作;
序 言
南昌大学是一所文理工医布局合理、学科专业体系发展协调的综合性大学。其前身江西医学院、江西大学和江西工业大学分别溯源于19创建的江西公立医学专门学校、1940年创建的国立中正大学和1958年创建的江西工学院。1993年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江西大学与江西工业大学合并组建南昌大学;南昌大学被国家教委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成为教育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大学;南昌大学与原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
学校秉承“格物致新、厚德泽人”的校训和“学术立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践行“以人为本、德学为先、学术为上”的育人理念,坚持“强学科、精管理、惠民生、兴实干”的发展思路,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学校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致力于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建设,力争成为创新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力量。
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南昌大学,英译为NANCHANG UNIVERSITY,简称“南大”,学校的互联网域名为:。
第二条 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学校现设有前湖主校区、青山湖校区、东湖校区、鄱阳湖校区、抚州校区等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致力于制度创新、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依规、依章治校。
第六条 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立德树人根本使命,发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功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 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 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 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 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 提供办学资金,保障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学校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三) 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 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调整薪酬分配;
(五) 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 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四) 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 设置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职能部门;
(六)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 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 使用和管理学校财产、经费;
(九) 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实行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本科生和研究生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其他类型和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逐步实行弹性学制。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建本科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班(学院)。
第十三条 学校致力于教育质量的提高,通过课堂教学、实验实训、专业实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和途径,完成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由督导组织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学科门类及专业结构的设置与调整须经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论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重视科研平台和实习基地建设,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师生员工工作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临时经济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五)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 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 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党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崇尚学术、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热爱生活的良好品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加教学实践、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等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干部、人事和劳动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就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 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 提高履行本职工作业务水平,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五) 不得从事并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六) 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权益。
第六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构建校、部、院、系管理架构,建立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学院和独立建制二级单位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学部、院系和直属机构,并根据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逐步优化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与支持各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民主监督。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下列组织机构:
(一) 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保障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
(二) 设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三) 设立校友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保障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治理。
第三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包括无形资产)入股的单位,依照法律和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科学性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等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并及时公布学校重大事项和办学状态,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节 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 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按照《南昌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校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工作;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按照《南昌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学术委员会按照《南昌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评议和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建立校、院(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南昌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昌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和院(部)级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部是学校根据学科群或学科门类特点,整合优质资源、优化学科布局、强化优势学科群和优势专业群而设立的学术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部设立分委员会。各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和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分别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院是以单一学科或相近与相关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 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 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
(五) 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六) 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培养及相关管理工作;
(七) 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或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召集党委(党总支)会议。
第六十一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院长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院长根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南昌大学学院党政工作条例》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对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等重要学术事项,以及学院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学院教授委员会按照《南昌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除学院以外的学校下属独立建制的其他二级单位(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十七条 教学机构(系、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教学基层组织由学校按学科、专业而设置,承担具体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以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学校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符合学校整体事业规划。捐赠款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捐赠物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财务制度。学校依法依规使用和严格管理办学经费,坚持勤俭办学,为办学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一)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 学校建立预算制度。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构成。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学校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学校预算;
(三) 学校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四)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学校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五)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自觉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八章 校友会、理事会、基金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南昌大学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 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 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 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 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 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履行《南昌大学理事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机构。基金会财产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格物致新、厚德泽人”。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景德镇制蓝色青花瓷盘,圆环中的樟树是江西省省树,茂密的枝干表示南昌大学是一所文理工医布局合理、学科专业体系发展协调的综合性大学,同时也象征南昌大学蓬勃旺盛的生命力和“百年树人”的教学风范。徽志标识的“1921”表明南昌大学办学始于1921年。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红底白字的为教师佩戴校徽,白底红字的为学生佩戴校徽。
校徽所用手写体“南昌大学”是1993年江西大学和江西工业大学合并时,由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先生书写。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4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委员会讨论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的其他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 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 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 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 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本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本章程修正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昌大学招生章程
搜狐教育讯 南昌大学20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南昌大学,国标代码为10403,公办院校,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现任校长为周文斌教授。
第四条 学校是江西省与教育部共建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普通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现有前湖主校区、青山湖校区、东湖校区、鄱阳湖校区、抚州校区等5个校区。前湖校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青山湖校区、东湖校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市区;鄱阳湖校区位于江西省共青城开放开发区;抚州校区位于江西省抚州市。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及纪检监察办公室、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含独立学院)的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书,或查阅我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简章。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第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校本部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
外省艺术类的录取原则为: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美术类考生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各占50%比例合成的总分[总分=(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满分)×50+(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满分)×50]分省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艺术类(音乐学、舞蹈学、表演、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按专业成绩分省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本省艺术类的录取原则执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体育教育专业文理兼收,按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我校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外语类专业及会计学专业(国际会计师方向)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和口试成绩要求良好以上。
第十六条 除国防生和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男女生录取无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由学校负责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护理学、护理学(涉外护理方向)本科专业要求身高:男生168cm(抚州医学分院要求165cm)、女生156cm以上。
第十八条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请查询“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
第六章奖励、奖学、助学措施
第二十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新生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基金等制度,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奖励、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在“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上介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工作相关信息及时在“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提供网上查询服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235号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邮编:330047;咨询电话:0791-8305092;传真电话:0791-8304159;网址:zjc.ncu.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会章程
第一条 盐城工学院材料工程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团委指导、院党总支领导下建立的全院大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院党委和其他各行政部门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与纽带。
第二条 学生会宗旨:以“铁军精神”的育人方针为指导,团结全院同学,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同学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为各年级同学服务。
第三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以学院的学生工作为中心,不断提升自己的团队凝聚力,不断提升团队的执行力,不断提升学院活动的宣传教育效果;
2.倡导和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科技、文体、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全院同学服务;
3.促进全院同学之间的团结,加强与其他学院之间的交流,促进同学对社会各方面的了解。
第四条 学生会在工作中接受院团总支书记的指导,并定期向团总支书记汇报工作。
第五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会工作,使我院学生会工作向着系统化、制度化、细致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院学生会各项工作由主席团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在工作中接受学生科科长的指导。
第七条 院学生会职能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以下部门
第八条 各班级团支部工作组
1.各班级团支部工作组成员由各班班委组成;
2.各年级班委隶属于学生会,服从其领导,积极参加、落实各项活动;
3.各班级工作组成员由本班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并报由学生会统一备案;
第九条 院学生会干部的基本要求: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2.学习成绩优良,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3.德才兼备,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精神,能主动积极开展
工作,绝不允许有谋私利、争名利或损害学生会的行为;
4.自觉接受党团组织的教育和帮助,积极参加所在班级的活动。
5.院学生会干部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6.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不得兼任班委或其他社团职务。
第十条 院学生会各部门干事的产生方式:由新产生的学生会组织各部进行全院范围的招新工作,有意参加学生会工作的同学填写申请表,学生会统一安排各部门面试。面试通过的同学在学生会向其所在年级的辅导员了解情况无异议,并经过所在部门一个月的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成为学生会的干事。
第三章 选拔及开除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会成员的产生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通过各年级辅导员推荐、自荐等方式公开报名,候选人在经面试、公开竞选演讲,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投票产生,最后由学院领导批准方可正式成为学生会成员。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时,与会代表超过应到人数的2/3,大会有效;赞成票超过人数的半数,表决有效。
第十四条 选举结果和具体职务安排须报院党总支批准,并将选举结果在全院内公示三天,无任何同学表示异议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学生会各个决定由常委会讨论得出,常委会成员由主席团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十六条 学生会成员如有以下情况,取消其在学生会一切职务:
1. 有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对xxxx学院各学生组织机构进行职权界定,旨在建立一个民主化、规范化、效率化的机制。
第二条xxxx学院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xxxx学院全体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xxxx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四)参与学校的各项建设。
第四条xxxx学院学生会接受河南省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xxxx学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 权利机构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xxxx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校学代会的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学代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和团委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下届校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消学生委员会不合适的决定。
第二节学生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四)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二)领导各院(系)学生会以及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四)收集同学对学生会及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
(五)评议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7~9人组成,学生会主席团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或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在任期内因弹劾而被免去主席职务时,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任命继任主席,并报校党委批准,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节 学生会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下设:秘书部、学习部、礼仪部、卫生部、宣传部、文艺部、女生部、治安保卫部、对外联络部、体育部、技能部、网络部、素质拓展部、伙食监督管理委员会、宿舍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学生委员会对各职能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八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院(系)学生会提议报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系)学生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院(系)学生会章程;
第十九条 各院(系)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院(系) 党总支的领导和院(系)团总支的指导下,依照本章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系)学生委员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并及时报告,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委员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学生委员会委员,卸职后也相应退出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院(系)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院(系)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产生后须经校学生委员会、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系)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治保委员。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 (系)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撤职。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分别由校学生委员会或各院(系)学生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为加强对学生会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推进学生会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此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生组织定名为xxxx大学xx学院学生会,为加强对学生会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推进学生会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是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在保持最广泛的群众性和组织系统的独立性的同时,本着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原则,依靠全体学生开展有利于学院建设和学生发展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和学院乃至学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组织的宗旨——来源于于学生,服务于学生。以“最优秀的团队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为工作理念,以“团结和引导全院学生,以学习为中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积极开展xx创新、文艺、体育、日常生活等方面的活动,促进我院的建设。
第一章 任 务
围绕学校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类有益的活动,丰富我校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
定期召开班干部会议,布置工作任务,确保学生各项日常工作的顺利完成。
协助学校及学院搞好各项学生工作,建立和谐良好的校园秩序。
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信息交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成 员
凡我院学生,承认本学生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xxxx大学xx学院学生会干部实行竞选制,任期为一年。由团委、学生会根据相应的考核情况予以提拔。
学生会成员须遵守会章,执行学生会决议,完成学生会交给的任务。
学生会成员如违反校纪校规,经主席团商议后,劝其退出学生会。
学生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有对学生工作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有向上级充分阐明自己意见,建议和保留意见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会成员有以下义务:
有遵守本章程,维护学院学生会的团结、荣誉和形象的义务;
有积极参与支持学生会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
有服从上级指导的义务;
有密切联系同学,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有在学习、工作上做同学的表率,接受同学的监督的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应具备的品质: 明礼诚信,严于律己;
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勤奋学习,做同学的学习榜样;
关心同学,做同学的知心朋友;
以身作则,作遵纪守法的楷模。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学习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
社会交际能力;
观察、思考、判断能力;
创新意识、团队意识。
第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服务原则;
引导原则;
自主原则。
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 本组织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部门包括:秘书部、宣传部、文艺部、网络部、生活部、体育部、学习部、外联部、女生部、xx部,十个部门,除xx部部长一名外,其他部设部长两名,干事若干名。
第十九条 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召开学生会会议,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审批,领导协调监督学生会各部的工作。对学生会的工作调整运行进行督促和考察,协助学院处理好学生的工作,维护全院学生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条 各级部长负责很好地完成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同时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状况,必要时可以给出自己的见解。对学生会的整体运行状况及事项必须熟悉,且负责各种文件、报表的起草和管理。处理各项事务,负责干事的协调工作,并做好部门成员考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干事要协助部长认真做好所在部门的日常事务,工作过程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听从指挥。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事情时需与部长商量,不可越级。若对工作有不同意见,且感觉自己的见解独特适用时,可以直接找部门分管主席商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生会保留其修改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xx学院团委学生会。
一. 总则
1. 为明确xx市十一学校高一年级学生会工作职能,建立健全本年级学生会制度,表达和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制定本章程。
2. xx市十一学校高一年级学生会是源于学生、服务于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连接学生和学校的桥梁。
3. 高一年级学生会受年级团总支指导,与年级组地位平齐。
★ 学生会章程
★ 学生会制度章程
★ 学生会章程宣传部
★ 俱乐部章程
★ 少先队章程
★ 研究中心章程
★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