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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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通用版」

篇1:幼儿园章程「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创建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向21世纪的现代示范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应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个人投资5余万元兴办了军星医院幼儿园。幼儿园集食宿、教学、娱乐为一体。幼儿园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服务于家长,服务于本系统,回报大社会”为宗旨,以“为培养具有完善的人格,扎实的学力,富有实践应用能力,个性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代完美新人打下坚实的基础。即从小学做人。”为目标,以“洁·静·雅,真·信·实”为园风,以“献身·求真·创新”为教风,以“动手·动脑·乐学”为学风,以“自律·民主·开拓”为管理者工作作风。

第三条 每年的x月x日为幼儿园纪念日。

第四条 幼儿园是一所对3-6岁幼儿进行学龄前教育的事业机构。幼儿园实行全日制,办园规模为5个教学班,教学班班额按教育部门要求,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

第五条 幼儿园三年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一、抓好管理班子建设,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吃苦在前,为人表率,善于团结、奉献,为群众、为幼儿多办事、办实事。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政治素质。

三、重视园务建设,不断积累,沿着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安全化的目标创县二流的园所环镜。

四、强化科学管理,探索一套符合我园现状的管理制度,争创县二流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狠抓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争取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教师达100%,在完成正常的保教工作同时,大练基本功,每位教师逐步实现自己教有所长的特色。

六、建立一套富有特色的园本课程,力争20通过县级规范幼儿园评估。

七、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增加卫生保健设备,办好幼儿食堂,实现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创我县一流的卫生保健工作和幼儿食堂。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经济上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业务上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人员编制由经营者根据国家规定及幼儿园办学规模核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幼儿园按入园幼儿人数设置教师、保育员、厨师等人员。

第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九条 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的领导核心,参与幼儿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幼儿园贯彻执行,依靠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园内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习工作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园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全面完成教育、保育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园务委员会领导下,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包括: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幼儿园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一条 幼儿园成立伙委会,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十二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检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幼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园内的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对不能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别的工作,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幼儿园按有关法律、规章、政策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新引进的人员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不予聘用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 幼儿园设园长助理一人,在园长的领导下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幼儿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八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由活动。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九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空间,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不动声色的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务后勤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于幼儿保教费。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幼儿园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幼儿园的捐赠。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总务处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园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三十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室外环境有整体规划,努力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安全文明环境,做到净化、绿化、美化、童化。

第三十一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中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幼儿园每日一班劳动值日制度”和“文明示范岗”值勤制度,培养学习“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

第三十六条 切实加强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自觉按照《军星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对待事业有爱心,投入工作能全心;教育孩子有耐心,生活护理能细心;教育教学肯用心,家长工作能热心;同志之间有诚心,幼儿事事能关心。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定岗聘任,园长与教职工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自觉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年终工作有总结,幼儿园每月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的考核,年终考核以月考核为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规程》的教职工,按《幼儿园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学期体检一次,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测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幼儿的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作好计划免疫和急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幼儿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五十条 幼儿园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饱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全休职工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须由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园办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xx年x月2日

篇2:幼儿园章程「通用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xx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所在地:xx。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xx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xx万元。出资人xx,出资金额xx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xx个班共xx人。

(六) 招生区域:xxx 。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xx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1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xx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九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昆明市禄劝县教育局审查。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xx年x月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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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幼儿园章程

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创建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向21世纪的现代示范幼儿园,幼儿园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应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个人投资5余万元兴办了军星医院幼儿园。幼儿园集食宿、教学、娱乐为一体。幼儿园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服务于家长,服务于本系统,回报大社会”为宗旨,以“为培养具有完善的人格,扎实的学力,富有实践应用能力,个性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代完美新人打下坚实的基础。即从小学做人。”为目标,以“洁·静·雅,真·信·实”为园风,以“献身·求真·创新”为教风,以“动手·动脑·乐学”为学风,以“自律·民主·开拓”为管理者工作作风。

第三条 每年的9月1日为幼儿园纪念日。

第四条 幼儿园是一所对3-6岁幼儿进行学龄前教育的事业机构。幼儿园实行全日制,办园规模为5个教学班,教学班班额按教育部门要求,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

第五条 幼儿园三年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一、抓好管理班子建设,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吃苦在前,为人表率,善于团结、奉献,为群众、为幼儿多办事、办实事。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政治素质。

三、重视园务建设,不断积累,沿着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安全化的目标创县二流的园所环镜。

四、强化科学管理,探索一套符合我园现状的管理制度,争创县二流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狠抓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争取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教师达100%,在完成正常的保教工作同时,大练基本功,每位教师逐步实现自己教有所长的特色。

六、建立一套富有特色的园本课程,力争20通过县级规范幼儿园评估。

七、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增加卫生保健设备,办好幼儿食堂,实现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创我县一流的卫生保健工作和幼儿食堂。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经济上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业务上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人员编制由经营者根据国家规定及幼儿园办学规模核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幼儿园按入园幼儿人数设置教师、保育员、厨师等人员。

第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九条 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的领导核心,参与幼儿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幼儿园贯彻执行,依靠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园内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习工作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园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全面完成教育、保育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园务委员会领导下,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管理制度《幼儿园章程》。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包括: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幼儿园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一条 幼儿园成立伙委会,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十二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检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幼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园内的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对不能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别的工作,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幼儿园按有关法律、规章、政策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新引进的人员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不予聘用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 幼儿园设园长助理一人,在园长的领导下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幼儿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八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由活动。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九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空间,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不动声色的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务后勤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于幼儿保教费。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幼儿园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幼儿园的捐赠。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总务处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园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三十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室外环境有整体规划,努力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安全文明环境,做到净化、绿化、美化、童化。

第三十一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中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篇4:幼儿园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中山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____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__万元。出资人____________,出资金额_____万,占全部出资额的_____%。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_______个班共_____人。

(六) 招生区域:中山市_____ 。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篇5:版工商联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国工商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人个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人、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来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高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立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大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幕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新设立工商联和会时,应抱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和会和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

篇6:厦门大学章程版

序 言

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创办。1937年学校由私立改为国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研究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进人类进步为办学宗旨,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弘扬“爱国、革命、自强、科学”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精英人才,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厦门大学,简称为厦大;英文名称为Xiam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MU。

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

学校设有思明校区、漳州校区、翔安校区和马来西亚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八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三)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六)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育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职责并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有关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决策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一名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学校其他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学术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学术事务。各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部委员会主任轮流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学科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校的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审和奖励制度等;

(三)制定学术规范相关文件,维护学术道德,裁决学术纠纷;

(四)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校学科授权点;

(四)遴选、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审定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部委员会。学部委员会是本学部学术事务的咨询机构。学部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部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学部学科规划;

(二)审议本学部重点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本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审议并推荐本学部所涉及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四)其他需要由学部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学部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支持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视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学校可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成果转化等。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

(一)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三)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四)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院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以及学校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本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教学部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职权,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平等、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收入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制度体系,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测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在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时,有权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职员工侵犯时,有权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本,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二条 学校搭建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完善信息反馈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团体按照各自章程规定推选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依法授权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对学生组织和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财事结合、权责结合,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依法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未经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以高等学历教育为主体,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博士学位或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学校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圆环上方为繁体字“厦门大学”,下方为拉丁语“厦门大学(UNIVERSITAS AMOIENSIS)”,中部为盾形和绶带。盾形上有三颗五角星图案代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地、人”三才;盾形中心的城及城门图案象征广纳贤才、开放办学;绶带上的“止于至善”四字为建校初期校训。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校徽、校名的旗帜。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郑贞文作词、赵元任作曲的《厦门大学校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6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域名为xm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议修订,章程修正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版《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二、创立者

中国共产党。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我们队。

三、我们队的性质

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四、目的

团结教育少年儿童,听党的话,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学习,锻炼身体,参与实践,培养能力,立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维护少年儿童的正当权益。

五、队旗、队徽

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是我们的队旗。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火炬象征光明,红旗象征革命胜利。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的红色绶带组成我们的队徽。

六、我们的队歌

《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七、我们的标志

红领巾。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戴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

八、我们的队礼

右手五指并拢,高举头上。它表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九、我们的.呼号

“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回答:“时刻准备着!”

十、我们的作风

诚实、勇敢、活泼、团结。

十一、队员

凡是6周岁到14周岁的少年儿童,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向所在学校少先队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就成为队员。队员入队前要为人民做一件好事。要举行入队仪式。队员是少先队组织的主人,在队里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队的工作和队的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每个队员都要遵守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做好队交给的工作,热心为大家服务。优秀的少先队员可以由队组织推荐作为共青团的发展对象。队员由一个大队转到另一个大队,要带上队员登记表,到新的大队报到。超过14周岁的队员应该离队。由大队举行离队仪式。

十二、入队誓词

“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十三、组织

在学校、社区建立大队或中队,中队下设小队。小队由5至13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中队由两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成立中队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大队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成立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小队长和中队、大队委员会都由队员选举产生。半年或一年选举一次。大队和中队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队长、副队长、旗手和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

十四、活动

举行队会,组织参观、访问、野营、旅行、故事会,开展文化科学、娱乐游戏、军事体育等各种有意义有趣味的活动,以及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十五、奖惩

队员和队的组织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队的组织或报共青团组织给以表扬和奖励。队员犯了错误的,队组织要进行耐心帮助、批评教育,帮助改正。

十六、辅导员

由共青团选派优秀团员或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来担任。他们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帮助中队或大队委员会进行工作,组织活动。

十七、领导机构

全国和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全国和地方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

篇8:版外商独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有限公司<简称境外投资者>于****年**月**日在中国**省***市设立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外资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资企业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国****市****路**号。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条 境外投资者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国籍:****。

第四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外资企业为中国的法人,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和保护,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外资企业的宗旨是:****。

第七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第八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经营规模为年销售额****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构成为****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元现汇。

第十条 境外投资者履行出资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

第十一条 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以及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重大变化,均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外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批准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外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修改外资企业章程;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设董事会,由境外投资者委派3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会职权主要如下: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决定外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制订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外资企业形式的方案;

8、决定聘任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

9、制订外资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资者委派产生,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外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为:下设供应、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在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组织领导外资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如下:

1、领导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

2、制订外资企业规章制度;

3、任命部门经理;

4、对外签订外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合同;

5、决定职工的录用、解雇、奖励;

6、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外资企业设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聘请,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会计师负责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可随时解聘。

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账簿应记载如下内容:

1、现金流动情况;

2、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3、物资购销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一条 外资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其它国家的会计师查阅外资企业账目。

第三十三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财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其年度的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或汇出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末汇出该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六章 税务与外汇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外资企业在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和外汇账户。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七章 职工与工会

第四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

第四十二条 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四十三条 外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企业具体情况,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 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企业将分别在劳动管理合同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六条 外资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由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外资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一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3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如需延长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在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五十四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五条 外资企业如提前终止时,应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做出的核准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结束经营时,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人代表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外资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九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境外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境外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经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样需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境外投资者签章:

篇9:版广州大学章程

序 言

广州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于由广州师范学院、华南建设学院(西院)、广州教育学院、原广州大学和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等高校合并组建而成的综合性大学。原广州大学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私立广州大学创办的1927年,原广州教育学院创办于1953年,原广州师范学院创办于1958年,原华南建设学院(西院)创办于1984年,原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创办于1985年。广州大学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是广东省、广州市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

学校秉承“博学笃行,与时俱进”的校训,坚持“教学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服务荣校”的办学理念和“立足广州、面向广东、辐射海内外、服务社会”的服务面向定位,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提供优质社会服务和推动文化传承创新为使命,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努力实现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等学府”的战略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州大学,简称广大;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University,简称GU。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设有大学城校区和桂花岗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及住所地。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学校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广州市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特点,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聘任教职工,开展考核评价,确定收入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与经费;

(九)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重基础、重实践、重质量、严管理”,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让学生享受优质的教育,培养“广适应、擅应用、敢创业、能创新”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适应国家、省市的需求和学科发展趋势,优化学科布局,改善学科结构,推动学科间交叉融合,建设优势特色学科群,形成综合性、有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广州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和服务;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以合法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义务:

(一)加强思想品德的修养和自律,遵守学校学籍、考试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关心和爱护学生,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权利、诚实守信、保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格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和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重视招生和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生源质量和就业满意度。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依有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从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作出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从事教学、科研和教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属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适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拨和任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工作职责和贡献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通过正当途径反映合理合法的诉求,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就职务聘用或解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八)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制度规定的或者有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和爱护学生,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或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四)教师应当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其他人员应当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发展机会和制度保障。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和完善培训体系。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自身发展实际,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员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奖惩、终止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以及内部竞争上岗或工作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育机制,推进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履行。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运行及学校党组织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和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篇10:《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版

《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最新版

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修正案》。章程中,对少先队性质作了阐述,并规定了入队年龄、队歌、入队誓词等条款,是少先队的重要资料。队章的修改使队章既符合变化了的实际,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又保持基本内容的稳定。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时代特色和儿童特色,体现了对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尊重,进一步强调了少先队组织的正面教育。

队章对少先队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根据共青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中对队的性质的规定,将“我们队的性质”修改为“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

少先队是由中国共产党创立并被委托中国共青团领导的群众性的儿童组织。队章修改了入队年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少先队“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组织发展方针,将队员入队年龄下限由7周岁改为6周岁。

队章增加了条款。将早已确定并广为传唱的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写入了少年先锋队章程。

队章增加了入队誓词的条款。少年儿童在入队仪式上都要进行宣誓仪式,誓词是由共青团三届三中全会于1958年6月通过并公布,一直沿用到今天,内容是:“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决心遵照中国共产党的教导,好好学习,好好工作,好好劳动,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出一切力量!”这一誓词一直没有写入队章。本次大会根据当前的实际对誓词内容做出了部分调整并写入队章:“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队章把“我们队的奖励和处分办法”修改为“我们队的奖励和批评”,使其内容更加符合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突显了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功能。相关内容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淡化了训诫的成分,增强了沟通交流;淡化了单向灌输,增强了双向互动;淡化了权力意识,增强了平等氛围,做到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1954年6月1日,根据党中央的决议,共青团中央正式公布了《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此后曾多次修改。原队章是206月3日在第四次全国少代会上修订通过的。

下面是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全部内容:

一、我们的队名:中国少年先锋队。

二、我们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中国共产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我们队。

三、我们队的性质:

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四、我们入队的目的:

团结教育青少年儿童听党的话,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学习,锻炼身体,参与实践;培养能力,立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维护少年儿童的正当权益。

五、我们的队旗:

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是我们的队旗。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火炬象征光明,红旗象征革命胜利。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的红色绶带组成我们的队徽。

六、我们的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七、我们的标志:红领巾。

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戴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

八、我们的队礼:

右手五指并拢,高举头上。它表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九、我们的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回答:“时刻准备着!”

十、我们的作风:诚实、勇敢、活泼、团结。

十一、我们的队员:

凡是6周岁到14周岁的少年儿童,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向所在学校少先队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就成为队员。队员入队前要为人民做一件好事。要举行入队仪式。队员是少先队组织的主人,在队里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队的工作和队的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每个队员都要遵守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做好队交给的工作,热心为大家服务。优秀的少先队员可以由队组织推荐作为共青团的发展对象。超过14周岁的.队员应该离队。由大队举行离队仪式。

十二、我们的入队誓词:

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十三、我们的组织:

在学校、社区建立大队或中队,中队下设小队。小队由5至13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中队由两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成立中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成立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小队长、大队委员会都由队员选举产生。半年或一年选举一次。大队和中队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队长、副队长、旗手和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

十四、我们的活动举行队会:

组织参观、访问、野营、旅行、故事会,开展文化科学、娱乐游戏、军事体育等有意义有趣味的活动,以及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十五、奖励和批评:

队员和队的组织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队的组织或报共青团组织给以表扬和奖励。队员犯了错误的,队组织要进行耐心帮助、批评教育,帮助改正。

十六、我们的辅导员:

由共青团选派优秀团员或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来担任。他们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帮助中队或大队委员会进行工作,组织活动。

十七、我们队的领导机构:

全国和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全国和地方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

篇1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版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最新版

总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 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五条 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六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第七条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 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 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五条 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六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第七条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租组

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行政村、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等设立妇女代表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

妇女代表会由居住区域、辖区单位的妇女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二十五条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

第二十六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妇女组织的形式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八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

(二)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三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妇女联合会干部

第三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建设政治坚定、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热爱妇女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受到妇女信赖的'干部队伍。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应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同时吸收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政治坚定。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勤奋学习。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和妇女工作业务等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扎实。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应承担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协助管理职责。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三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三十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所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妇女儿童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并依法管理,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会徽会旗

第四十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四十一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 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四十二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会徽会旗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篇12:俱乐部章程版

第一章 总则

(一)广州风帆航海俱乐部介绍

1)俱乐部名称与介绍

俱乐部中文全名为“广州风帆航海俱乐部”,简称“广州航海会”;英文全名为“GZ SAILING CLUB”,简称“GSC”;以下简称俱乐部。

广州风帆航海俱乐部(GSC)成立于2013年9月,是注册于广州市,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广州风帆航海俱乐部发起人中拥有一批帆船专业人士,如亚运会冠军、两届奥运会帆船选手、亚运会帆船专业裁判长、奥运会帆船助理裁判长、国际竞赛官、国际仲裁等。

幼儿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章程

(公办)幼儿园章程

幼儿园章程起草说明

农村民办幼儿园章程制定工作方案

俱乐部章程

少先队章程

研究中心章程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政协章程

幼儿园章程「通用版」(集锦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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