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工作开展指导意见参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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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工作开展指导意见参考内容

篇1:“非典”工作开展指导意见参考内容

关于“非典”工作开展指导意见参考内容

按照上级安排,为有效预防“非典”,我市农村小学从五月十九日起全部停课放假。为做到“停课不停学,停课不停教”,保证放假期间防疫工作和教学工作两不误,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教办、各学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应以“给家长一封信”或“告家长书”等书面形式,给学生家长讲清放假的原因,“非典”预防知识,放假期间对学生的纪律、安全要求,家长监护学生的有关职责,假期期间学生的学习内容、方法,教师指导学生学习的具体措施等一系列有关事项,要求家长密切配合,管理、指导好学生的防疫和学习。

二、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放假期间学生在家庭中学习、生活、活动的作息时间表,对起床、晨炼、自学、午间操、作业、午休、阅读、看电视新闻、就寝等环节作出明确的`时间规定,要求家长按作息时间表管理好学生。

三、要将放假期间学生的学习内容分阶段逐天作出具体安排。要兼顾复习教材中已学部分和自学未学部分两个方面,保证学生学完本期全部教材内容。学生每天的作业要布置得具体、明确、适量,要求家长要督促指导学生按时完成当天作业,教师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检查批改学生每天的作业。

四、放假期间,学生可通过学校电话,向老师询问学习中的疑难问题;住址临近的同学可以通过互相研究解决学习中的障碍;教师可以按区域划片分组,每天定时到预定地点,个别辅导学生,检查学生的自学情况和批改学生作业。

五、各学校要重视单元、章节、阶段的学习检测工作。按照学习内容,印制好测试题卷,巡回发给学生,让学生在家庭中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并采用恰当方法收交教师评阅。对测试中发现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可通过巡回个别辅导的办法,帮助学生解决,确保学生放假不务学业。

六、放假期间,各学校教师要坚守工作岗位,严守工作纪律,除完成疫情监测,巡回进行学生管理和教学辅导外,要认真备课,开展业务学习,进行校本课程开发,并做好信息技术和新课程实验的培训工作

篇2:灵宝市农村小学预防“非典”放假期间教学工作开展指导意见

灵宝市农村小学预防“非典”放假期间教学工作开展指导意见

按照上级安排,为有效预防“非典”,我市农村小学从五月十九日起全部停课放假。为做到“停课不停学,停课不停教”,保证放假期间防疫工作和教学工作两不误,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教办、各学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应以“给家长一封信”或“告家长书”等书面形式,给学生家长讲清放假的原因,“非典”预防知识,放假期间对学生的纪律、安全要求,家长监护学生的有关职责,假期期间学生的学习内容、方法,教师指导学生学习的具体措施等一系列有关事项,要求家长密切配合,管理、指导好学生的防疫和学习。

二、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放假期间学生在家庭中学习、生活、活动的作息时间表,对起床、晨炼、自学、午间操、作业、午休、阅读、看电视新闻、就寝等环节作出明确的'时间规定,要求家长按作息时间表管理好学生。

三、要将放假期间学生的学习内容分阶段逐天作出具体安排。要兼顾复习教材中已学部分和自学未学部分两个方面,保证学生学完本期全部教材内容。学生每天的作业要布置得具体、明确、适量,要求家长要督促指导学生按时完成当天作业,教师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检查批改学生每天的作业。

四、放假期间,学生可通过学校电话,向老师询问学习中的疑难问题;住址临近的同学可以通过互相研究解决学习中的障碍;教师可以按区域划片分组,每天定时到预定地点,个别辅导学生,检查学生的自学情况和批改学生作业。

五、各学校要重视单元、章节、阶段的学习检测工作。按照学习内容,印制好测试题卷,巡回发给学生,让学生在家庭中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并采用恰当方法收交教师评阅。对测试中发现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可通过巡回个别辅导的办法,帮助学生解决,确保学生放假不务学业。

六、放假期间,各学校教师要坚守工作岗位,严守工作纪律,除完成疫情监测,巡回进行学生管理和教学辅导外,要认真备课,开展业务学习,进行校本课程开发,并做好信息技术和新课程实验的培训工作。

灵宝市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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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三)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六、切实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以选择几个市(地)试点或全省进行试点。各地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本省份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备案。

(二)稳妥推进,注意趋利避害。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加强评估,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年度报告报送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民政部。

(三)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各地要在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中央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四)注重宣传,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保监会

篇4: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新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 张希敏)记者5日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获悉,近日,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社会风险,推进养老服务业和现代保险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客观需要。

目前,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2.22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6.1%,未来仍将以年均近千万的规模快速增长。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远高于其他年龄群体,不但会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压力,也会加重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应对风险合力,既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又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压力,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

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高度重视防范、化解老年人意外伤害风险,近年来连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支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全国老龄办牵头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政策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

《意见》要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投保自愿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完善针对保险公司的激励政策,使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惠及广大老年人。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对保费给予适当补助。发挥村(居)委会、基层老年协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推动和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捐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发挥慈善事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支持作用。

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理赔维权服务,依法维护投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承保保险公司应不断优化产品设计,降低运营成本,力求保险责任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率更加优惠、理赔服务更加便捷,充分运用现代服务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简便易行、高效优质的服务,积极开展老年人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等公益活动。

《意见》指出,用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捐赠人意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可由老龄工作部门或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或作为被保险人代表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保险凭证要及时发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受益权。

《意见》强调,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加强联合调查研究与沟通协调,必要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内容。

篇5:国土资源部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如何管理、使用农村土地立了新规矩,下面是详细内容。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规〔〕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等重大决策,并明确要求“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不断加强,各地通过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夯实了农业发展基础,维护了农民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仍然面临建设布局散乱、用地粗放低效、公共设施缺乏、乡村风貌退化等问题。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也对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迫切需要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细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统筹合理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要求。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统一部署安排,积极研究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

二、扎实有效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一)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全程参与。

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当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二)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考虑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的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农村经济发展、耕地保护、村庄建设、环境整治、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等各项用地;落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具体地块;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的管控,优先保障农村公益性设施用地、宅基地,合理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升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指导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发挥综合效益;强化对自然保护区、人文历史景观、地质遗迹、水源涵养地等的保护,加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域内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规划期限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范围可结合当地实际,以一个村或数个村进行编制。规划基数以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和控制,进行补充调查确定。规划编制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充分运用遥感影像、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手段,切实提高成果水平。鼓励大中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青年志愿者,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三、规范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

(一)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由规划图件、表格和管制规则组成。规划图件宜采用1∶比例尺或精度更高的数据制作,包括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土地利用规划图,以及根据需要编制的其他规划图件。规划表格包括规划目标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重点建设项目表等。规划管制规则包括耕地、宅基地、设施农用地、公益性设施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规则。

(二)村土地利用规划图上应当标明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性设施等用地范围;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其他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的位置和用地范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一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范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增减挂钩项目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等范围。

四、坚持村民主体地位

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坚持村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要通过实地踏勘、入户调查、资料收集等方式开展调查,摸清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土地资源利用状况,了解村民生产生活现状、实际需求与发展愿景等,全面准确掌握村域建设发展总体情况;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规划成果要通过征询、论证、听证、公示等多种途径,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建议,使村土地利用规划成为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平台。

五、严格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

(一)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应当在规划区域内予以公告。

(二)村土地利用规划一经公告,应当作为土地利用的村规民约严格执行。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按照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突破或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制定规划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三)各地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总体部署,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用好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让农村成为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细化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要求,适时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估,及时总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方面的经验。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5年。

篇6: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研究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精神,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公立医院一直执行事业单位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对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公立医院现行工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确立公立医院激励导向和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立医院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关系到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改的成效,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

二、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适应行业特点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坚持动态调整与合理预期相结合。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妥善处理不同地区、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之间收入分配关系。

三、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试点地区要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

(一)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

要结合公立医院公益性定位、工作特点和本地实际,以及不同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长期激励。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模式。

(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推进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根据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高于本院平均薪酬水平,并与本院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鼓励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

(四)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

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医院制定绩效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差异,兼顾不同学科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体现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避免大锅饭。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推动公立医院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五)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薪酬总量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医院,要适当降低薪酬水平。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

公立医院要制定内部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因素,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

(六)经费来源。

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原渠道解决。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

(七)试点范围和时间。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试点。从发文之日起开展试点工作,为期1年。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八)加强监督管理。

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严肃分配纪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应于次年初将上年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情况和负责人薪酬水平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医改办备案。

四、做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试点工作通报制度。试点地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在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改革的同时开展试点,要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抓好任务分解,务求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做好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并报四部门备案以及按季度报送进展情况,于试点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地区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和试点工作中,要考虑全国实施的可行性,形成可复制、可持续、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三)做好舆论引导和稳定工作。

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确保试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月24日

篇7:深入开展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年关于深入开展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指导意见,下面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质检监〔2016〕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全国质检系统将产品质量提升作为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转变监管服务方式,联合社会各方力量,综合治理突出质量问题,取得了以产品质量提升促产业转型升级的明显成效。为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提升工作长效机制,使产品质量提升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引擎和有效支撑,现就深入开展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以综合治理促质量提升、以质量提升促转型升级,整合质检职能手段,创新质量治理方式,强化示范引领作用,使产品质量提升成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引擎,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新动力。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提升长效机制,形成企业主体、政府主导、部门监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共治格局,推动产品质量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产业领域培育和创建一批实施以质取胜、追求质量卓越、具有领跑效应的示范项目。通过微观产品质量提升,激发产业发展活力,释放产品质量红利,促进质量总体水平和质量供给水平全面提升。

三、工作原则

(一)需求导向。坚持以质量供给对接发展需求,紧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集聚程度高、示范效应强、拉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把服务地方发展需求、产业转型需求、消费升级需求作为开展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因地制宜。坚持目标导向、总体规划、有序推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顺应产业升级趋势,遵循质检工作规律,建立本地区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库,制定以质检监管服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路线图,做到因业施策、因地制宜、科学实施。

(三)重点突破。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务求实效。要聚焦重点领域,抓住能显著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消费品、具有转型升级巨大潜力和明显优势的传统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的领跑者企业,大力培育示范项目。

(四)社会共治。坚持将社会共治作为质量提升工作的基本路径,强化政府主导,突出企业主体,整合监管手段,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多元治理格局。

(五)强化激励。坚持培育与创建相结合、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着力在激励、服务和保障上下功夫,打好“技术牌”、念好“服务经”,激发市场主体开展质量提升的内生动力,使行业、企业和消费者共享质量红利。

四、工作措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针对性强、体现特色、具有实效的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牵引。

要紧紧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求,牢牢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机制。

有平台。推动地方政府搭建产品质量提升工作平台,组织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有方案。省级质监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围绕当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任务,将以质量提升促产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创建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的具体需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

有保障。省级质监部门推动地方政府建立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创建工作的保障措施体系、配套政策和奖励机制。

有考核。积极推动将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考核项目,强化考核引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质量监督服务。

质监部门要整合监管职能,发挥技术优势,建立“监管服务工具包”,为产业发展和质量提升提供“菜单式”和“一揽子”服务。

推动技术标准升级。深入开展消费品安全标准“筑篱”专项行动,推动我国主要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加强质量监管、风险监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缺陷召回、执法打假等与标准制定的协同互动,着力促进标准实施,以标准升级引领质量提升。

夯实质量技术基础。紧紧围绕制约质量提升的关键问题、产业升级的紧迫需求,为示范产业和企业量身定制“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整体解决方案,补齐质量短板、克服发展瓶颈,使质量技术基础转化为企业追求质量和效益的新动能。

开展实体比对研究。在选定的质量提升示范行业,系统集成质量技术手段,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数据,对国内外同类产品开展实体比对研究,以龙头标杆企业和主流产品为靶标,开展设计理念、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质量水平的研究分析,找出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和主要环节,形成示范行业质量提升技术方案,推动行业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提供质量诊断服务。组织质量领域技术专家深入质量提升示范企业,开展质量技术宣贯培训,义务开展质量诊断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原因,改进质量管理,培育质量工匠,服务企业扩品质、提品质、创品牌。

强化质量环境治理。综合运用监督抽查、生产许可、产品认证、风险监测、分类监管、执法打假、缺陷召回、履责约谈等质量监管手段,对制约产业升级、影响质量环境的系统性质量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以有力的质量监管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效的质量供给。

(三)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强化企业在质量提升中的主体作用,激发企业以质量提升促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充分释放企业质量提升潜能。

强化质量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产品质量负首要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强化“质量第一”的发展意识。

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全面开展企业产品质量承诺活动,质量提升示范企业率先参加承诺,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高于国家标准的声明承诺。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伤害赔偿责任。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产品从制造到最终消费环节全生命周期质量可追溯,树立追求质量卓越、严格质量自律的质量提升领跑者形象。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拓宽社会参与渠道,搭建社会共治平台,推动实现质量治理能力现代化。

发挥行业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企业积极参加质量承诺活动,组织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产品标准的宣贯培训,挖掘和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问题,促进提升全行业质量水平。

鼓励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开展深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报导,推广普及质量消费常识,曝光质量信用失范企业,宣传质量提升成效,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支持第三方参与。积极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支持,组织大学生产品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广泛参与,取得科研院所、技术机构以及认证机构等第三方组织的智力支持,提高质量提升的社会认知度和美誉度。

回应消费者关切。关注消费者对于质量提升示范的内在需求,重视消费者对于质量提升的实际感受,积极搭建互动平台,畅通消费者参与渠道,完善质量申诉处置机制,增强消费者在质量提升活动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质量提升工作中重视抓好示范创建,通过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有力推动质量提升工作,集中体现质量提升成效。

突出示范重点。将示范创建作为质量提升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手段,对质量提升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显著的,培育创建为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区)。要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求,突出示范创建重点,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区)的创建对象主要为能够代表先进制造业发展方向、对本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产业集聚区,相同产业类型的企业联合体或龙头企业。

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当地政府主导、质监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同负责的示范创建工作机制,精心组织推进,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创建任务。当地政府或行业组织作为组织创建示范项目(区)的主体单位,确定培育对象,制定创建方案,并报上一级质监部门备案指导、共同培育。质监部门采用“质监服务工具包+”模式,综合运用质监监管服务手段。

严格管理把关。总局结合各地提升示范工作推进情况,根据各省级质监部门的申报,组织专家评价并向社会公示后,遴选确定一批可复制推广、在全国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提升示范成果,与地方政府和质监部门共同培育创建。各地要严把示范创建质量关,坚持务求实效,做到宁缺毋滥。

(六)强化政策激励保障。

开展产品质量提升工作,必须从环境营造、政策配套、资源投入等方面加大激励保障力度。

以服务促监管。对开展产品质量提升示范的行业和企业,全面实施以信用监管为主要模式的监督管理,突出落实“放、管、治”相结合、以服务促监管的监管理念。在企业自我声明承诺的基础上,减少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频次,不断创新和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示范项目(区)涵盖的工业企业,符合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有关规定的,由总局优先公布为AA类企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企业启动“绿色通道”,依法优先审查、检验和取证。对获证企业申请换证、符合条件的'依法免予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提升品牌形象。对符合示范创建要求的,由质监部门确定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区)。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形象宣传,提升公众对提升示范项目(区)的感知度和认可度。探索建立质量信用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源向提升示范的优势企业聚集。

支持平台建设。对接产业发展需求,优先支持地方政府和产业园区建立有利于产业转型和质量提升的质量技术平台。支持检验检测、计量、标准等技术机构对接质量提升示范工作,推动技术机构与示范项目实现合作共赢。

完善政策配套。在当地政府和产业园区的主导下,建立实施一系列因地制宜、符合需求的配套保障措施,使质量提升示范工作与产业培育、金融服务、创新驱动等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有效衔接,全方位加大资源投入和配套支撑,努力激发市场主体开展产品质量提升示范的活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提升是质量监督现有手段的系统集成,是新时期质监系统履职尽责的一项制度创新。各级质监部门要以高度的时代担当和使命意识,深入开展这项工作,在创新的实践中不断推动监管制度创新,大力转变质量监督方式,有效提升质量供给水平,努力培育质量发展新动能。

(二)考核问效。总局将质量提升工作纳入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的考核。各地要深入实际调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谋划,精心组织实施。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形成本区域质量提升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实施计划,并将落实情况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三)加强宣传。各级质监部门要突出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注重宣传报道质量提升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效,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创建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有利于质量提升的良好外部环境和社会氛围,让产品质量提升成为质监系统服务发展的“金字招牌”,调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支持、共同推动。

质检总局

2016年6月27日

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非典”时期的班主任工作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

家长指导意见范文

指导教师意见评语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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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教学计划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带头讲党性指导意见

“非典”工作开展指导意见参考内容(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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