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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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篇1: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最新解读

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界限,破题城乡二元壁垒;特大城市可积分落户,北京等地将出台相应政策;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引导人口“梯度转移”;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政策精准有效;充分尊重农业转移人口意愿,力保合法权益……

日前,备受关注的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得以面世。在外界看来,这一酝酿数年、着眼新型城镇化的新政,至少在如上五方面有所突破。站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起跑之年,户籍新政如何落地收效,仍有诸多难题待解。

亮点一: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界限,破题城乡二元壁垒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措施之实是以往所没有的。”正如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所言,这一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正在新型城镇化的浪潮之下,谋求力度空前的改革。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在“泛二元化”格局凸显的当下,此次改革着眼于创新人口管理,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备受关注。

官方文件对此的具体表述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在解决城乡二元壁垒的问题上,这确实是比较大的突破。”中国社科院经济与社会建设研究室主任钟君对中新网记者谈道。

在钟君看来,作为户籍改革的一大进步,取消城乡之间的户口界限,不仅有形式上的意义,还有消除农村歧视等实质意义。

盘古智库理事长、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对此表示,需要警惕的是,有些地方即使形式上取消农业与非农界限,但户籍背后的公共服务差距并没有取消。

“也就是说,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之后,公共服务的差距要补齐,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实现群体间基本公务服务均等化。”易鹏说。

亮点二:特大城市可积分落户,北京等地将出台相应政策

此次户籍改革明确“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并指出,“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黄明在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北京等地会根据中央的精神,认真贯彻、及时出台本地的积分落户制度。”

“公共服务没有办法满足一步到位的户籍制度改革的需求,所以推出积分落户制度。”在钟君看来,作为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措施,旨在解决人户分离的问题,是适合当前城镇化现状的创新举措。

其实对于积分落户制度,目前,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等多个城市已经开始进行积极探索。但是,大城市在积分考核中的高门槛也引来一些舆论质疑。

“一些地方在学历、社保、住房等方面设计门槛,而且是一刀切的门槛,这实际上是为引入高素质人才。”易鹏表示,特大城市落户的积分制,也是针对当前中国国情的一项措施,但是在落实过程中,要注意不同阶层之间的公平。

有评论称,城市运行是一个供应、服务的综合体,各个工种之间理应唇齿相存、彼此依靠。“积分落户”的门槛设定,首先要考虑引进人口的平衡性和多样性。既要鼓励高端人才入户,也要给普通劳动者以希望。

钟君对此表示,最主要还是信息公开,让老百姓能有据可查,所以,第一步的顶层设计至关重要,“规定非常明确,同时整个过程公开公正,这是落地收效所必需的。”

亮点三: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引导人口“梯度转移”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针对上述规划,此次出台的《意见》逐条进行了政策明晰。《意见》指出,进一步调整户籍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100万-300万人口的城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落户;300万-500万人口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对于这种差别化的落户政策,黄明在发布会上解释称,“要兼顾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东中西部地区不同的实际,根据人口的规模和各地综合承载能力的不同情况”。

“一个城市是有它的承载极限的,在当前的实际国情下设置差别化的落户政策,主要是以流动人口对城市的贡献和与这个城市的‘粘度’为标准的。”钟君表示,户籍制度政策不能“一刀切”放开,如果对北上广“门槛”定得太低的话,就谈不上“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了。

钟君说,城市化进程中,要争取人口在农村、乡镇、城市之间逐步实现“梯度转移”,而不是集中涌向大城市。

亮点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政策精准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此份《意见》在创新人口管理方面,将“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单独列出。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此外,还将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在专家看来,建设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这一政策信息透露出在大数据时代,政府部门在人口服务和公共管理方面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一些公共管理和服务决策收效不佳,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决策缺少真实的人口数据信息支撑。”钟君表示,人口无时无刻不在流动,所以,人口政策应该是一个动态决策,虽然目前有几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但是,不能满足政府部门对于人口的动态信息掌握。

易鹏也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中国有必要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人口政策和公共服务政策,首先要对人口存量进行动态掌握,要有准确的数字,实现政策的精准有效。”

亮点五:充分尊重农业转移人口意愿,力保合法权益

“到,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是此次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钟君对此指出,总体而言,这是中国向社会福利的城市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为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这份官方文件予以专门论述。

官方此次明确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 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

文件进一步明确,“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钟君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说,作为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两大重要权益,上述规定非常有必要。

“这是充分尊重了农民的自主权,你愿意退就退,不愿意退也可以不退。”在钟君看来,此次关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报告显示农民市民化财政成本平均每人13万元

7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再次上路。但究其根源便可发现,户籍制度改革的难度依然很大。

户籍制度要推进改革,关键是资金。7月,中国社科院发布《城市蓝皮书》称,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分别为17.6万元、10.4万元和10.6万元,全国平均为13.1万元/人。

平衡城乡利益

20两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说,到,全国共办理户口“农转非”2500万人,是3年前的2.2倍;20全国非农业户口人口所占比重达到35.29%。

因为户籍制度的约束,中国的城镇化存在“半城镇化”现象,即户籍城镇化率与人口城镇化率存在差异。二者之间的数量差即是实现了地域转移和职业转换,但还没有实现身份和地位转变的农民工。这部分群体规模超过2亿。“就业在城市,户籍在农村;劳力在城市,家属在农村;收入在城市,积累在农村;生活在城市,根基在农村”,成为其显著特征。

尽管计划经济时期附着于城市户籍之上的福利已经逐步剥离,比如粮票、油票等计划经济时代的福利早已取消,但这些农民工依然难以享有与城市户籍相关的教育、社保、医疗等公共服务。在大城市哪怕是购房、购车都受到限制。

与此同时,农民也越来越看重附着在户籍上的福利,比如宅基地财产权、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等,很多农民进入城市时并不愿意放弃农村户籍。

但是在城镇户口之上,尤其是大城市,比如北京,户籍之上附加着更大的利益。众所周知,20底和初,北京市政府相继颁布针对汽车和住房的“限购令”。非京籍居民要想参与购车摇号和购买住房,必须“持本市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或)个人所得税”。

伴随北京房价上涨,暂且不论是否买得起房,购房资格成了是否能够分享城镇化进程中投资增值这块蛋糕的关键一步。早在,“具有北京户口”已经被列为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需具备的首要条件。

改革已经不仅仅是改户口本的问题,而是平衡城乡两种身份所带来的利益问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户籍制度改革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

成本和效益

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严重滞后,综合考虑存在成本障碍、制度障碍、能力障碍、文化障碍、社会排斥以及承载力约束等多方面的`因素。

户籍制度改革要推进,这早已成为各界共识。之所以久拖不决,更为关键的是资金。上述《城市蓝皮书》称,近年来附着在户籍制度背后大量福利因素所构成的较高成本是又一重要门槛。

《城市蓝皮书》称,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分别为17.6万元、10.4万元和10.6万元,全国平均为13.1万元/人。

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快速推进阶段,《城市蓝皮书》预计到203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68%左右,20之前全国大约有3亿、2030年之前大约有3.9亿农业转移人口需要实现市民化。要解决3.9亿农民市民化问题,政府公共成本需要支出约51.1万亿元。这笔巨额支出将成为财政负担。

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公共成本是指为容纳新市民化人口,政府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所需增加的财政投入,主要包括城镇建设维护投入、公共服务管理投入、社会保障投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性住房投入等。

此外,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过程中要自行承担的个人生活成本,平均每人1.8万元/年。绝大多数农民工还需要支付平均约为30万元/户的购房成本。除去少数被纳入廉租房、公租房体系的市民化人口外,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计算,全国平均为10.1万元/人。

重庆模式启迪

作为国家确定的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区,重庆进行了农民工户籍制度的改革。只要是在重庆城镇工作了3年以上,或者在重庆城镇有已经落户的亲属的农民工,都可以自愿办理重庆城镇户口。

年5月,在第二届中国国际农商高峰论坛上,重庆市市长黄奇帆说,办理了城镇户口的农民工就能享受到五个“一步到位”,即跟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待遇。

“农民工在重庆城镇落户,使得工业园区可以全年12个月开工,农民工成为城市工人阶级,这形成了重庆非常有竞争力的撒手锏。”黄奇帆说。

这样一来,就不得不面对两个问题,一是,落户农民原先的三块地——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该如何解决;二是,农民工进城的社会综合成本。

对于前者,黄奇帆表示,对三块地的使用权也被视为财产权,政府建立流转制度,由农民自行支配。

对于后者,黄奇帆认为,农民工本身贡献的是人口红利,几十年来在城市工作的效益绝对可以将十多万的社会综合成本消化掉,并且这个成本只是其贡献的几分之一。

他进一步解释说,农民工进城的成本,不到40%由招聘企业承担,1/3由政府承担,余下由农民工自身承担。此外,这些成本不是在一年中支出的,而是在其长期务工的过程中分期支付的。

篇2:广东户籍制度改革如何解读

广深严控人口规模

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对超大城市则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实施方案指出,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部分地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

根据实施意见,广东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将有序放开。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和揭阳,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

允许符合条件人员向亲友搭户

统计数据显示,全省现有流动人口3495万人,其中来自省外2433万人,居住5年以上的552万人,因此,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是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予以明确。各地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

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广州、深圳要进一步研究放宽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落户政策。

居住证积分可阶梯式

享受公共服务

实施方案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广东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外来人口居住证制度,除入户、子女入学外,全省各地推出凭居住证可享受的便民服务项目涉及金融服务、公交、小额消费、充值、票务、积分、门禁应用、企业一证通等20多项。根据广东此次推出的户籍制度改革,将进一步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各地要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篇3:云南户籍制度改革要点解读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人口规模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它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按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由昆明市自行制定。

*放宽除昆明市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

在我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本人可根据需要,办理居住证。

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经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确认出具调查材料后,将户口迁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

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返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的,凭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等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

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服务期间,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聘用、协议等材料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篇4:户籍制度改革

日前,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有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公安部要求,紧紧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重点推进。突出重点群体,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4类群体为重点,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

户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户籍人口比重。突出重点领域,推动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户籍政策,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部署会上表示,要抓紧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坚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

关于开展户籍统计问题,黄明表示公要特别要注意三条原则:一、这些人是不是已经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学习。二、是不是在城镇就业的。三、有没有享受城镇基础设施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公安部还要求明确统计标准,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新增城镇户籍人口的统计工作中,根据其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就业、享受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况,认真进行甄别核实。把握落户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问责。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抓紧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管理规则,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核实办理。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哪个年代、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办理落户,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问题。

篇5:郑州户籍制度改革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借鉴外省、市户籍改革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农业户口”、“暂住户口”、“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户口性质,实行“一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为“郑州居民户口”。各县(市)、区的户口可以相互迁移,在当地派出所随时办理。

二、凡在我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外省市公民,凭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迁郑户口。

三、凡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文凭的毕业生,到郑州市人才中心存档后,凭毕业证即可办理迁郑户口。

四、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统筹金的人员,可办理迁郑户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理。凡符合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居民需办理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时,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郑州户籍制度改革提速居民多享实惠

人进了城,可办个港澳通行证之类的证件还得回原籍,这是许多在外地工作者的心头痛。7月20日,郑州市全面启动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切实解除落户籍的各种限制,让各类居民同享政府公共服务。

据统计,郑州市常住人口956.9万人,比户籍人口多149.23万人,如何让这一群体和当地人一样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同享公共服务便利?今后郑州将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全面放开县城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同时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公共卫生等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等便利。

郑州网约车细则敲定 驾驶员须有郑州户籍或居住证

驾驶员:需要具有郑州市户籍或居住证

想成为网约车驾驶员,就要手持驾驶员证,符合户籍,年龄学历等相关要求。郑州市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许可条件中,就规定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皆可,同时对驾驶员的年龄与学历做出相应规定。其中,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另外,网约车驾驶员本人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考核后,将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篇6: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破题

所谓“做实”意指调整二元制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变“向农村户籍人口开放城市户籍”为“增加农村户籍含金量”,即将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注入农村户籍,通过农村户籍的升值与增值,逐渐拉平城乡户籍之间的价值与等级差异,进而在不触动城市户籍人口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户籍价值无等级差别的城乡户籍分类管理制度。这一改革路径的着力点是向农村户籍人口赋权与增权,其实质是将存在价值等级差异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没有价值等级差异的城乡户籍分类管理制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一体化。其可行之处在于操作方面的便捷和较少的改革阻力,因为它并不触及城市人口,特别是大城市人口的既得利益,不会引起他们的情绪性激动和对抗性行动;而被赋权与增权的农村户籍人口也会欣然接受、乐享其成,特别是在区位条件较好的农村社区已经存在拒绝改变农村户籍的背景下,“做实”农村户籍的努力就更易于推行。当然,“做实”的困难依然巨大,最关键的难题就是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来源和其他福利性保证。然而,比较剥离附着在城市户籍特别是大城市户籍上的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社会福利的改革努力,前者付出的经济社会成本小得多,成功的机会也大得多,而且它能够允许我们采用渐进的方式,从点到面,从易到难,配合新型城镇化的目标与节奏,在健康与和谐的氛围中,逐渐实现城乡居民共享城市文明的发展成果。此外,随着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城镇化率逐步提高,农村人口大量减少,这使得需要赋权与增权的农村户籍人口在我国总人口中的绝对占比越来越小,它从另外一个角度为“做实”改革举措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作为此项改革措施的客观成果,改革过程中和改革后的城乡户籍功能将趋向于同质化和一体化,其功能角色也将逐步回归到它的本分角色――人口信息登记和人口迁移管理,并通过角色回归和功能转换,保证与推动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最终取得成功。

所谓“做虚”则是要直面二元户籍制度的弊端,改革利益化二元户籍制度,剥离附着在户籍上面的诸多社会福利与其他利益性成分,回归其纯粹的人口信息登记和人口迁移管理功能。这是一种激进的二元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只能采取由点及面、渐次推进的方式,以免引起所有既得利益群体的反抗,影响整个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健康运行。我们可以通过排除法的方式,圈定特定目标人群作为二元户籍制度的“留守地”,维持其既得利益以换取改革的顺利进行。当然,被排除的人群不应数量过大,时间也不应过于久远,否则,就将形成世袭化的特殊阶层。可行的办法是,通过行政手段在户籍利益特别大的大城市确定一条年龄线,在大于年龄线的人群内继续实行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而对小于年龄线的人群推行全国统一的新户籍管理措施,也就是在特定城市推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举措,从而逐步而又富有成效地改变户籍制度的管理功能角色,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二元户籍制度弊端。

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三个关键环节分别是农村户籍增权、大城市居民户籍权利的差别化处置和农民工户籍价值的同城化待遇,它们是“做实”与“做虚”两条改革路径顺利推进的最为便捷、最易见成效的切入点,三者之间既紧密联系,又具有互补性,是整体上推进我国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三大突破口。相比较而言,为农村户籍增权最为简单,依我国目前的财政实力和可预期的发展态势,只要持之以恒地持续推进,自然会达到既定的改革目的,而一旦这一目的达到,就会为后两个环节的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实际上,只要开始实施为农村户籍增权的改革举措,就能够为后两个环节的改革奠定基础和提供保障性动力。

大城市居民户籍权利的差别化处置,是一个敏感而又棘手的问题,由于附着在户籍上的既得利益太过丰厚与肥美,所以不管是谁,都难以割舍掉这些到手的“肥肉”。但是归根到底,它们毕竟不是大城市居民完全经由自身后天努力而获取的合法利益和正当权益,因此,平衡城乡居民的户籍权利,取缔城乡户口价值等级分化,实行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具有道义上的先天优势。只要工作得当、宣传到位,二元户籍制度改革是能够赢得大城市居民一定程度的支持的。同时,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对一些特定人群,比如超过劳动年龄阶段的大城市老龄户籍人口以及失能户籍人口等,维持旧有户籍制度及福利待遇。这种差别化处置措施,既可以保证户籍制度改革的正义性和正当性,又可以减少改革带来的社会震荡和负面影响,并为农民工户籍价值的同城化待遇改革铺平道路。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民工户籍价值的同城化待遇问题将日益成为二元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在大城市仍然能够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更大的劳动回报,同时也需要大量低人力资本含量的劳动年龄阶段人口的关键时期,源源不断涌入的农民工更将户籍价值的同城化待遇改革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因为二元户籍制度不仅让农民工成为被剥夺的代名词,而且向城市贡献着青春和热情、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农民工,也给大城市带来了各种各样难以避免与克服的城市病。只有通过户籍价值的同城化待遇改革,既允许农民将户口迁进大城市,又让农民工享受户籍价值同城化待遇,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上述不公和根除城市病。而且,推行农民工户籍价值同城化并不需要大的投入,也不会产生大的社会震动,只是需要户籍管理制度回归到它的本分角色,即人口信息登记和人口迁移管理上来即可。当然,一个必要的前提是,大城市居民户籍权利的差别化处置的同时推行,或者前者在时间上稍微的延迟推行。

无论是推行“做实”与“做虚”举措,还是在三个关键环节上的着力推进,其实质与目标指向都是通过促使户籍管理制度社会功能的调适和功能角色的转换,实现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富有成效的推行,它们使这项看似遥遥无期、任重道远的改革任务有了易于操作的切入点和低成本的操作路径,值得在实践中尝试并大力推广。

概言之,处于进行时状态的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在中小城市取得决定性成绩,但在大城市却遭遇到诸多的困境,甚至陷入挣扎困局,农村户籍含金量因区位差异出现了程度较大的价值分化,但对大多数农村而言,户籍的含金量仍然走低。从总体上看,时至今日的户籍制度改革并没有真正缩小城乡户籍之间的价值差距,对目前改革思路和推进路径有必要进行研究与反思。在我们看来,将新型城镇化目标与二元户籍制度改革联系起来,并用前者规定和引导后者的改革思路与推进路径,应该是值得放手去做的优先选择。基于此前二元户籍制度改革遭遇的多元化阻力和障碍,这一改革并不乐观的事实绩效,以及新型城镇化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的广阔舞台和种种利好机遇,我们认为,对户籍管理制度做功能调适,实现其功能角色转换,逐步回归到它的本分角色――人口信息登记和人口迁移管理,能够推动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最终取得成功。从目前形势看,通过“做实”与“做虚”两条路径,在三个关键环节上着力推进,应该是户籍管理制度功能调适和角色转换的实现形式,是二元制户籍制度改革取得最终成功的坦途,也是户籍管理制度能够承担起人的城镇化历史使命的关键。

篇7:新疆高考户籍制度改革

新疆高考户籍制度改革

随迁子女报考有条件

问: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对户籍有何要求?

答:根据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规定,自起,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分为有新疆户籍和无新疆户籍两种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就可申请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条件一:来疆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3年(高一、高二、高三),有在疆就读3年的学籍档案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所有本专科院校。

条件二: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初中、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十二年并有十二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小学、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十二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自起,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高一、高二、高三)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四年并有四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四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一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

自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二、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高一、高二、高三)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五年并有五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五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两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本科院校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

自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六年(初一、初二、初三、高一、高二、高三)并有六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六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三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凡在新疆申请参加普通高考的来疆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自20以后的任何年度只要符合《细则》中相对应年度的规定要求,就可以按照该年度的报考条件进行报考,例如:某考生20参加高考,无新疆户籍,但在疆有十二年完整的学籍(从小学到高中),父母在疆有十二年合法稳定职业,缴纳社保已有一年以上。对此,该生可按照《细则》中年非新疆户籍的报考条件进行报考。

申请报名要备好材料

问: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的来疆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网上报名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凡申请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的来疆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网上报名前首先要详细阅读《细则》中的各项规定,对照分析自己是否符合《细则》中的相关报名要求。

有新疆户籍的来疆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报考时,须提供五项证明材料:1.考生家长及考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在新疆就读小学、初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新疆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开具证明);4.户籍情况审查证明材料;5.学籍情况审查证明材料等。

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报考时,须提供七项证明材料:1.来疆务工人员居住证、住房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2.来疆务工人员务工证明或从业证明;3.来疆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或纳税证明材料;5.在新疆就读小学、初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新疆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开具证明);7.《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初中阶段学籍审查表》、《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学籍审查表》;《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情况审查表》。

务工人员证明这样办

问:《细则》中,对来疆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居住证、务工证明、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出具和审核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住证:来疆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证由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确认。

务工证明:来疆务工人员的务工证明须出具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从业单位开具的从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其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从业证明。

社保或纳税证明:考生父母缴纳社保的证明和社保凭证由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出具。考生父母纳税证明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考生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从考生参加高考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往前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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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破题

注释:

①参见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14.3.17。

②参见国务院5月27日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③这是笔者团队在广东调研时了解到的农村新型社会事实。

参考文献:

[1]陆益龙.户口还起作用吗――户籍制度与社会分层和流动.中国社会科学,(1).

[2]彭小辉、史清华.城乡二元户籍的历史沿革、改革路径与启示.现代经济探讨,(8).

[3]李强、胡宝荣.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民工市民化的路径.社会学评论,创刊号.

篇9: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初探会员资料

{内容摘要]: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刚性户籍制度的软化是大势所趋。本文首先界定了狭义和广义的户籍制度,并从狭义的角度简单回顾了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然后,根据定义提出两种户籍制度改革方略:一元制和二元制,分别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三个价值取向出发,分析两种方略的优势、劣势。最后,引进渐进决策模型,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出发,具体探讨了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

引言

现象一:据《南方周末》报道,年初,河南、山东四位打工妹去深圳打工,被挤死在105次列车上。幸存者回忆车上的情形,“像被压扁的带鱼”。权威专家估计,,全国流动人口达到了1亿。国家统计局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表明,我国人户分离已达7073万人。

现象二:19高校毕业生的留京名额严格控制在15%以内。外企的进京名额异常有限,绝大多数在京外企只好招收北京生源。有人惊呼:“北京是北京市的首都”。据有关报道,到1994年上半年,全国约有17个省共300多万人购买了城市户口,此项收入高达250亿!这还不包括那些未登记在案的以及黑箱操作的部分。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主要职能,它直接关系到政治经济生活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户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全面发展的需要,其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出现了诸如本文开始列举的种种怪现象。有人甚至认为,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在社会生活里的.最集中表现,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座堡垒。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越来越多的人达成共识:户籍制度已经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

系统研究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牵涉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口学等诸多学科领域。本文试图从多学科的角度,对户籍制度改革方略进行综合探讨。

本文的结构大体如下:

第一部分:界定了狭义和广义的户籍制度,并从狭义的角度简单回顾了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

第二部分:根据定义提出两种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分别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三个价值取向出发,分析两种方略的优势、劣势。

第三部分:引进渐进决策模型,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出发,阐述了两种方略的渐进模式,具体探讨了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

(篇幅;1字左右)

篇10:河北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政府印发了

《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使学校、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准确了解《实施方案》有关内容,确保《实施方案》平稳落地,各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进,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我省《实施方案》总体情况

1。《实施方案》产生的背景及起草过程。

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围绕“促进公平、科学选才”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之后,教育 部相继出台了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四个配套文件,要求各省在国家政策框架体系内,制定本省的贯彻落实方案,明确各项改革举措的时间表、路线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意见》精神,加快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初省教育厅成立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多次深入全省各地高 等院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教育研究机构和考试招生机构进行了广泛调研,全方位听取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浙江省、上海市的试点改革 方案以及兄弟省市的改革草案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初稿后,又邀请中学校长、一线教师、大学教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不同类型专 家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上报教育部备案通过,向社会公布。

2。《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我省制定的《实施方案》是在国务院《实施意见》确定的五大任务18项具体举措框架下完成的,是对《实施意见》各项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实施方案》 共分为三部分:一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二是主要任务和措施,包括完善中小学招生和评价制度、加快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改 革、深化考试内容改革、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机制改革、启动高考综合改革和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三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经费投入、稳步推 进实施和加强宣传引导。

3。此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都有哪些特点?

我省此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覆盖范围更广。这次改革不再局限于某一阶段或是某个单项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而是涵盖了从义 务教育阶段到高等教育阶段考试招生的全局性变革,涉及小升初、中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普通高考乃至继续教育等一系列考试招生,几 乎关系到所有受教育人群。二是入学机会更公平。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办法,努力破解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难题;逐步建立起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 校的长效机制,畅通学生纵向流动渠道;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了高考加分,确保高考公平公正,等等。这些改革举措将惠及广大考生,保障了各阶段受教育人群平等接 受教育的权利。三是招生录取更科学。首先,高校招生不再“唯分是从”,推进人才评价选拔从单一向综合转变,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 考,更加注重对考生日常学习和综合素质的考量;其次,打破了以往高考“一考定终身”的考试格局,自主选择考试科目可以实现“考其所长”、“考其所好”,外 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使一次考试的重要性降低,减轻了考生的心理负担;再次,缓解了普通高考“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压力,逐步实现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 高校相对分开,鼓励有意上高职院校的学生提前分流,相应减少了高考的竞争压力。

4。我省《实施方案》中有哪些执行的是国家政策?有哪些是对国家政策的细化和拓展?

在制定我省《实施方案》过程中,凡是国务院《实施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的,我们严格贯彻落实;对于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也明确了改革 的方向,提出了任务目标。具体来说,属于国家顶层设计的,关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设置、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统一高考科目的设置及 分值、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普通高校实行“两依据、一参考”的招生录取方式等内容,在我省《实施方案》中全部严格执行。

属于我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细化的,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决定从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高考综合改革;二是从20秋季 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在全省实行新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 目中任选,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只有一次参加考试的机会,今后将积极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学生参加同一科目两次考试及更换已选科目提供机会;三是从 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在全省实行新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并且在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试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的方 式,推广至普通高考使用;四是大幅减少和规范我省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取消了“侨眷高知子女”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两项高考加分项目,保留 “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省内高校招生;五是从起,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与第二批合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 取批次。

二、关于中小学招生和评价制度改革

5。高中学生如何选择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

改革后,普通高中将不再简单分为文科、理科,学生按照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规定学习所有科目,每门课程结束后都要参加相应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参加高校招生的学生可根据高校的要求和自己的兴趣爱好及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3科,将这3个科目的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

6。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与其余科目在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以及成绩呈现上有什么区别?

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与其它科目的主要区别在于,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考试科目属于等级考试,考试内容为该科目国家课 程标准中的必修内容和部分选修内容,成绩呈现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分为A、B、C、D、E五个等级,一般应在学完所选择考试科目全部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后报名 参加考试,考试方式为统一笔试。其它考试科目则属于合格考试,考试内容为该科目国家课程标准中的必修内容,成绩呈现方式只区分“合格”与“不合格”,学生 学完相关必修内容后即可报名参加该科目考试,考试方式有统一笔试、统一网络考试和现场测试。

7。为什么我省现阶段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只允许考一次?

关于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的考试次数,目前两个试点省市的改革方案中,浙江规定可以考两次,上海规定只能考一次。我省采用了上海模式,规定普通高中 在校学生只能参加一次考试,主要是考虑到两次考试的等值性难以把握。由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按照比例以等级呈现,那么多次考试会造成评价结果的等值性差 异。如何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第二次考试,保证两次考试具有等值性,目前尚无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仍然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因此,在现有条件下,我省规定选 考科目只考一次,今后,随着学业水平考试的进一步完善以及高考改革的深入推进,在广泛调研、总结经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我省将逐步实现为有需要的学生参 加同一科目两次考试及更换已选科目提供机会。

8。为什么要从20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行新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目前,我省已起草完成《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备案后将向社会公布,同时全省统一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 正在积极建设过程中,即将投入使用。为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学生毕业和升学中的重要参考作用,我省定于从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在 全省实行新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并在20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中试行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方式,不断积累经验,进一 步完善举措,为20推广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使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改革

9。为什么要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改革?

实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是这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高等职业教育担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任务, 因此在考试招生中更加注重对学生职业倾向和职业技能的考核。实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将高职院校的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既有利于高职院校按照职 业教育的规律选拔和培养技能型人才,同时也有利于一部分学生尽早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教育,从而减轻高考的备考负担。

10。目前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都有哪几种形式?

我省现有的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高职院校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招生(高职单招)。20,我省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 计划突破7万人,实现全部66所高职院校全覆盖,已达到教育部提出的“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一半左右”的任务目 标,20将继续扩大招生比例,到2017年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二是面向初中应届毕业生的“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衔接贯通培养 模式。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形式是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过多年探索并不断完善的,可以作为高职院校招生的辅助渠道。三是通过普通高考进入高职院校学习。 考虑到考生的心理和其他一些需求,将继续保留考生通过参加普通高考进入高职院校学习的通道。

11。我省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是怎样进行的?

在省教育厅监督指导下,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在每年春季进行。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充分赋予考生对院校的选择权,2015年我省高职单招试行院校 按专业类联合考试招生,考生只要参加某专业类联合考试,即可报考招收此类专业的所有高职院校。年高职单招联合考试招生专业类扩大到10 类,2017年实现全部专业按类联合考试招生。同时,进一步改进考试评价方式,根据中职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不同情况,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 评价方式。中职院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部分的考查可以 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社会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方式。考生如果参加了高职单招考试,并且已经被确定录取后,就不再参加 普通高考。

四、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机制改革

12。如何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考生有更多升入重点高校的机会?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纵向流动渠道,我省《实施方案》提出,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分配方式,在实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 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同时,继续实施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2015年,我省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已达到有关高校本科一批招生规模的 3%,今后将继续加大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实施力度,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13。我省都取消了哪些高考加分项目?保留了哪些?

按照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调整了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一是国家取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我省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 二是国家保留和完善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我省保留,加分分值不变,适用范围不变。三是按国家要求大幅减少和规范了我省的地方性加分项目。2015年以前,我 省有“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侨眷高知子女”等3项地方性加分项目。其中“侨眷高知子女”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两项加分项 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只保留“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为10分,并且只适用于我省高校省内招生。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的配套文件《关于做好我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5]3号)已于去年4月由省招生委员会印发。

14。为什么要合并本二、本三批次?

本科二批、三批合并体现了国家改革的总体方向,国务院《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目前我省本科层次分本科提前批 A、本科提前批B、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等五个录取批次。分批次进行录取,只是为便于录取工作操作,与院校性质无关。合并本科二批、三批有利于消 除社会对本三录取的高校毕业生的偏见,推动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发展,有利于今后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从全国情况看,有的省从未设过本科三批,有的省几 年前已将本科三批取消并入了本科二批。为此,按照国家的要求,我省定于从2016年起本科三批和本科二批合并,并根据情况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

15。批次合并将对考生产生什么影响?

录取批次合并不会减少考生的录取机会。批次合并后,我省将采取增加志愿填报数量和增加征集志愿次数的方式,确保考生录取机会不减少,同时,继续提供 一分一档分数统计,考生可根据自己排名以及院校往年录取情况填报志愿。总之,对考生而言,由于同一批次院校数量大幅增加,考生可选择的院校和专业也相应增 加,一些个性化的需求将会得到满足。

五、关于高考综合改革

16。我省为什么选择从年开始启动高考综合改革?

我省决定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高考综合改革,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可以充分借鉴试点省市经验。教育部选择上海市和浙江省 从20开始在全国率先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这两个试点省市要在2017年夏季高考结束后,才能完成一轮高考改革。试点省市各项改革举措的实施效果以及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也都要在2017年高考结束后才能显现出来,而这些宝贵的经验乃至教训对我省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的制定,具有极其重要 的借鉴意义。二是留出充足的准备时间。我省是人口大省,也是高考生源大省,区域之间特别是城乡之间基础教育发展还不均衡,优质教育资源相对不足。此次高考 综合改革将对高中教育教学组织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学生自主选择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走班制”分层教学、综合素质评价等新的教育评价方式对普通高中的师 资储备、教学场地、经费投入、仪器设备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精心准备、提前谋划。三是与全国多数省份保持一致。从教育部最新通报的情况来看,全国17 个省(区、市)都是选择2018年作为高考综合改革的启动年份。

17。改革后高考将有哪些变化?

高考综合改革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这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我省《实施方案》对高考综合改革提出了时间表和路线图,总的来 看,年我省高考将有以下四大变化:一是统一高考科目发生了变化,国家组织实施的统一高考将由现在的“3+X”改为语文、数学、外语,这3个科目每 科的分值将保持150分不变。二是外语科目考试次数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只考一次变为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取两次成绩较高者计入考生总成绩。三是录取依据发 生了变化,由过去只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录取,变为“两依据,一参考”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将采取依据统一高考的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 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方式。四是录取批次发生了变化,除了先行合并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外,还将根据情况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

18。学业水平考试3个选考科目成绩如何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成绩有效期是多久?

由于学业水平考试3个选考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时,需要按等级进行赋分,具体赋分办法以及成绩有效期将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在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19。我省高考改革实施方案什么时候出台?

按照《实施方案》设定的高考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河北省将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本着“三年早知道”的原则,我省高考改革的具体方案将在2018年6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围绕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赋分办法、成绩有效期以及外语科目两次 考试的组织安排等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研论证,同时充分借鉴试点省市的经验,扎实做好我省高考改革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

六、关于改革的保障措施

20。如何确保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事关广大学生根本利益,是教育改革的突破口,牵一发而动全身,十分重要而又复杂敏感。为保障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我省《实施方案》从组织领导、经费投入和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围绕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学业水平考试运行机制的准备工作,提出要进一 步加强普通高中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基本建设,加快推进各级各类考试招生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统一管理,确保2018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河北省教育厅)

篇11:户籍改革政策

户籍改革最新政策

【改革重点】

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主要任务】

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原则把握】

一要尊重意愿。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的意愿,群众要不要进城、进哪个城、何时进城,都要让群众自主选择,不能把农业转移人口“拉进城”、“被落户”。要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要分类实施。国家层面作出政策安排、明确总体要求,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布,让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了解不同城市的落户条件。

三要有序推进。要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要扎实,不刮风、不冒进、不搞运动。

【改革时间表】

到年,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创新人口管理】

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

二是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第一文库网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好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者不愿落户城镇人口的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

三是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努力做到人口流动到哪里,服务和管理就跟进到哪里。

多数大城市落户门槛降低

●广东等地探索建立了积分落户制度

●重庆、四川成都、江苏苏州等地实行本地人户口自由迁移政策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探索建立了居住证制度

●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14个省区市探索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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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户籍制度

所谓户籍就是指人在出生后需要出生登记以便于政府管理和统计,那么现如今我国的户籍制度是怎样的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如何实现新户籍制度的实施

(一)户籍自愿原则

对于户籍制度的改革其实首要的是要尊重公众的意愿,要让公众自愿参与。群众愿意将户口放置在哪里就放置在哪里,而不能人为的要求其将户口必须迁至哪里。这是实现户籍改革成功的首要保障。

(二)解决户口迁移的问题

现如今我国的人口出现的现状就在于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超过负荷,大城市入户条件不合理,而中小城市落户难等一系列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有效地实现新户籍的改革。对于户籍制度而言不能笼统的实施要循序渐进,分类实施,只有一步一步的稳扎稳打才能实现新户籍制度的突破。

篇12:西安户籍政策

西安户籍最新政策

西安市目前有四种落户政策,分别为社会人才落户、买房落户、人才引进落户和大学毕业生落户等。

一、20西安买房落户政策:买房落户截止时间是年12月31日(以网签备案合同时间为准)。

所需条件:1、在西安市城八区内购买商品房,面积必须大于或等于90平方米,且取得房产证;2、购买时间必须是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以网签备案合同时间为准);3、在西安市有工作(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4、西安市交满一年养老保险;5、工作单位和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名称必须相符。

申报材料如下: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书、落户申请书、居住证明、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和填写入户申请表等。

二、2017年西安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所需条件:1、在西安市城八区内有商品住房,且小区房屋已在辖区派出所备案并设立大户;2、在西安市有稳定工作(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在西安市开始缴纳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4.工作单位和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名称必须相符;5、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6、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等。

申报材料如下: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书、落户申请书、居住证明、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和入户申请表等。

三、社会人才落户政策

所需条件:1、在西安市城八区内有商品住房,且小区房屋已在辖区派出所备案并设立大户;2、.在西安市有稳定工作(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连续交满五年养老保险(必须在35岁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4、工作单位和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名称必须相符。

申报材料如下: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书、落户申请书、居住证明、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和入户申请表等。

四、2017年西安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

所需条件:1、全日制国家统招高校毕业生;2、毕业三年以内的毕业生;3、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毕业生;4、工作调动至西安的毕业生;5、准备二战考研的应、往届毕业生。

申报材料如下: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学籍档案1套、工作证明、1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6张、红底彩色照片电子版和入户申请表等。

落户流程

怎么办理?

根据最常见情况,通过咨询、梳理并体验,分几类人群帮您答疑解惑。

流程:首先,与您现住所所在派出所户籍科(室)联系,打电话或者当面咨询,说明情况,领取一张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需要材料的名录,然后根据所需不同材料积极准备,资料准备齐全后,在迁入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

(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6)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驻西安市区单位养老保险由省统筹或行业统筹的单位出具省养老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户口不需要无业证明)。

需要多长时间?

(一)凡是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各类户口以及群众申请分户、立户、更改民族成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应按规定当场办理。

(二)受理各类户口办结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凡申请办理各类户口,一级受理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受理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三级受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7年西安户籍最新政策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西安户籍最新政策]

篇13:西安户籍政策

西安户籍最新政策

一、学历落户

凡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一)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

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均可迁入本市落户。

三、人才引进落户

(一)专业人才落户。

凡符合专业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参照《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认定的A、B、C、D、E类人才;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人才;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专业人才。

(二)技能人才落户。

凡符合技能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技能人才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前十名获得者;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者;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技能人才。

四、投资创业落户

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

五、投靠直系亲属落户

本市户籍人员,均可申请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安居落户

(一)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

1、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赠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2、农村地区合法固定住所。参照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概念中“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等要求,农村地区应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在本市居住生活并缴纳社保人员落户。

凡在本市居住生活,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2年以上,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篇14:河北省户籍政策

河北省户籍最新政策

日前,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提出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十三五”期间,城中村居民将全部纳入城镇户籍,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时,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城镇化速度正在加快!廊坊等环京地区户籍更为严格!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72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以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为主线,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市、县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问题导向,消除瓶颈。立足不同地区和市、县不同层级的发展实际,深入剖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消除城市落户瓶颈和制度障碍。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到,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拓宽落户通道

(一)认真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有序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不断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和方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要全面开展城镇落户情况专项调查,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单元,开展稳定职业人口落户情况调查;以居委会为单元,开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口落户情况调查,全面了解城市非户籍人口落户瓶颈,尽快解决有落户意愿人群在城市落户问题。认真清理制约城镇户口迁移的障碍。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省公安厅牵头)

(三)完善城镇落户措施。

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省公安厅牵头)

(四)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

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省公安厅牵头)

三、制定配套政策

1.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调整和激励机制

建立省级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中央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提供基本服务等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给予奖励,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财政厅牵头)

2.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安排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和要求,省级在分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城镇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市)给予适当支持和倾斜,抓好项目筛选申报,推进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提出我省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的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3.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在城乡用地总规模内,实行城乡用地统筹,保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城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已达到或突破规划控制规模的,可依据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落户人口数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拆旧区复垦到位并验收合格后,可将拆旧区规划用地规模调整到城镇使用。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中,将农村户籍人口转为城镇户籍人口数量作为分解用地指标测算的重要因素,保障转移人口新增用地指标需求。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促进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改造。(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4.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制度。

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信息互联共享,逐步规范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组织发行政府债券,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织项目推介,健全项目库,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加强项目监管。积极搭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对接平台,加强与国家金融投资机构合作,促进项目落地和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5.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20完成认定200个省级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示范组织。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年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各市至少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6.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补贴标准、发放范围由各市、县(市)政府确定。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设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7.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妥善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符合条件人员继续缴费后享受相应待遇。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推进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确保跨统筹地区、跨制度参保信息互认和顺畅传递。积极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所有市、县(市),2017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省内异地直接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加快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8.积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牵头)

9.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

各市、县(市)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利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牵头)

10.完善居住证制度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工作,规范居住证办理的流程和手续,不断扩大居住证制度覆盖面,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参加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市、县(市)可以根据本地承载能力,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省公安厅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1.认真做好落户统计工作。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规范统计口径,结合城乡建设发展和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况,准确快捷反映我省城镇化指标变动情况,将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列入省和市、县统计公报。(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2.实施专项检查。

加强对各市、县(市)城镇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量化考评,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牵头)

3.加强审计监督

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为省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省审计厅牵头)

篇15:养老、户籍政策

有关养老、户籍最新政策

13部门发通知:推5项举措简化养老机构审批

民政部昨天对外透露,日前已与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13部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其中明确了5项举措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

△民政部等部门推5项举措简化优化养老机构审批

《通知》中明确,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的`5项举措是:

①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②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③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④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

⑤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公安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实施积分落户

公安部昨天召开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专题视频培训会,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会议要求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资料图

会议还要求,要进一步向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群体倾斜,努力做到能落尽落。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科学合理设置分值,更多的惠及普通劳动者,凡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实施积分落户制度,凡政策已明确可以直接落户的群体不要纳入积分落户政策范围。超大城市、特大城市要在严格控制人口总量的同时,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导人口有出有进,优化结构布局,进一步提高户籍人口的比重。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区市都研究制定了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5个省区市发布了居住证实施办法,2016年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1.2%。

同时,实施居民身份证“三项制度”以来,已办理异地居民身份证500余万张,2016年又有143.5万的无户口人员登记上了户口。

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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